
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在生產裝置、輔助生產裝置、油品罐區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簡稱生產區)一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適用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術語或定義
3.1生產區一般作業:非本裝置人員或施工隊伍進入生產區進行的除特種施工作業(用火、高處、起重、進入設備、臨時用電、破土)以外的施工作業,包括在生產區進行建筑施工、裝置維修、設備防腐、管線保溫、場地清理、廠區綠化等各種作業。在其它場所和部位施工作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3.2作業單位:實施一般作業的施工單位及其上級管理單位或一級承包商。
3.3屬管單位:生產區一般作業所在車間或其它基層單位。
4職責
4.1環安處:負責監督和檢查一般作業屬管單位、作業單位落實安全措施。
4.1屬管單位:負責確定和落實生產區一般作業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業安全監護人。
4.3作業單位:負責實施一般作業,負責按屬管單位的要求落實一般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級承包商負責指定合格的安全監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進入生產區實施一般作業,必須辦理《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或《裝置一般作業票》 (樣式附后)。
5.2《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審批工作程序
5.2.1《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或《裝置一般作業票》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向生產裝置所屬車間或基層單位(下同)提出作業申請。
5.2.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狀況,確定安全措施并逐條檢查落實,向作業人員書面交底,填寫《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交車間領導審批。
5.2.3福煉公司鉗、電、儀車間及工程公司等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進行設備維修作業,可由該裝置技術管理人員或當班班長填寫《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交車間值班干部審批或簽發《裝置一般作業票》。
5.2.4《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一式3份,分別由審批單位、施工單位工作點負責人和作業所在崗位監護人員持有。
5.2.5《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不超過15天。規定時間內未完成作業,必須再次申辦。
5.2.6 《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只對一般性施工作業有效。實施用火、進入設備、高處、臨時用電、破土、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持特種作業許可證作業,不必辦理《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
5.2.7進入生產區實施一般施工作業的隊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生產裝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5.3 一般作業必要條件
5.3.1施工作業前,持《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通知裝置當班班長和作業區域操作監護人員,經同意后方可開工。
5.3.2施工機具必須達到該裝置區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級要求,施工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必須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裝置進車票。
5.3.3一般施工作業過程中,作業隊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作業規程和該施工作業的有關技術方案和管理規定。施工結束應清掃場地,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5.3.4《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是進入生產裝置區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由審批單位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5.4一般作業安全防范要求
5.4.1一般施工作業過程中,該裝置區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發生事故時,一般施工作業單位和人員要服從屬管單位安全監護人指揮,停止作業機械工作和其動力,防止引發次生事故。
5.4.2一般施工作業的裝置區域發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員時,一般施工作業單位和人員在安全監護人和本單位現場負責人的指揮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4.3公司鉗、電、儀車間和工程公司在生產裝置實施檢維修作業,裝置區域或部位發生事故時,應按相應的事故預案轉入專業搶修程序。需要疏散時,在安全監護人和項目負責人指揮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5為加強一般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一級承包商必須指定專人為安全監督人。安全監督人每兩小時檢查一次現場作業情況,指導工作、作好記錄,安全監護人在安全監督人按規定完成一般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后,根據施工監護、監督情況簽字確認檢查表真實性。一般作業完畢后,安全監督人將《一般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交屬管單位存檔待查。
6相關文件
《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
7相關記錄
《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qhse/fl-09-cw-26-07-2006)
《裝置一般作業票》(qhse/fl-09-cw-26-28-2006)
8附加說明
8.1本制度發布實施之日,原《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區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規定》(ms /fl-09-gl-27-2004)廢止。
8.2本辦法編寫部門:環安處;
8.3本辦法編寫人:張志雄;
8.4本辦法審核人:;
8.5本辦法批準人:趙力平;
8.6本辦法解釋部門:環安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