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優秀范文: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怎么寫600字
《物權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而制定的。
法律屬于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并服務于經濟基礎。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物權的歸屬、范圍和內容,都與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不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并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本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何權利,他人負有什么義務,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等,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發展市場經濟,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規范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通過明確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范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保持市場主體的權利,范文top100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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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律知識,特別是像物權法這樣的專業領域,很多人會糾結于怎么寫出一篇讓人滿意的體會。其實,寫心得跟學法律一樣,需要慢慢積累經驗,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
剛開始,得弄清楚自己的目標,是想梳理學過的知識,還是單純為了完成任務?如果是前者,那就得從課堂筆記或者教材里挑重點,結合實際案例去理解。記得我在復習物權法的時候,就喜歡翻看一些經典的案例分析,那些真實的場景能幫人更好地記住抽象的概念。不過有時候腦子一熱,寫著寫著就忘了初衷,結果寫成了流水賬,這點要注意。
寫的時候別急于求成,先列出個大概提綱,比如開頭說下背景,中間講講學到的知識點,最后談談感受。當然,這個過程不會那么順利,中途可能思路斷掉好幾次。比如有一次我正寫到所有權轉移的部分,突然被一個電話打斷,回來后就發現自己寫的東西前后有點脫節,這事提醒我寫東西時最好集中注意力。
書寫注意事項:
語言表達也很重要。物權法本身就帶點枯燥,如果語言干巴巴的,讀者看了也提不起興趣。可以試著多用比喻或者舉例說明,這樣更容易讓人接受。但也有時候因為太想生動,結果用力過猛,反而顯得不倫不類,像那次我把“物權變動”比作“房子過戶”,雖然勉強說得通,但總覺得哪里怪怪的。
還有就是引用部分,法律條文是必須有的,但別一股腦全搬上來。要學會提煉關鍵點,用自己的話重新組織一下。要是引用不當,很容易給人堆砌的感覺,就像那次我引用了一大段《物權法》原文,結果導師說這更像是復制粘貼,而不是心得。
小編友情提醒:
檢查修改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寫完后放一放,隔幾天再看,很多問題就能發現。不過有時候忙起來就顧不上了,直接交上去,結果被指出不少小問題,比如標點符號用錯了,或者句子不通順之類的。這類情況挺常見的,所以養成良好的習慣很重要。
寫心得不是一件輕松的事,但只要用心去做,肯定會有收獲。希望我的這些碎碎念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吧。
【第2篇】優秀范文:律師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怎么寫1900字
xxx年5月3日,律師協會舉辦了兩期關于《物權法》的學習班,我和十幾位同事一起去參加了第一期的學習。感覺收獲很大,特別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講授的物權法相關知識更是覺得受益匪淺,當然其后也有許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問題,部分老師在講授內容上存在不少重復之處,給課程帶來一定負面影響。 這次物權法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鮮事物: 一、地役權 這個內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質權取代質押權
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并首次提出應收賬款也可設定權利質權,但該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
這是效仿國外的一種方式,指的是可以將企業生產用的設備、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在抵押期內企業可以繼續生產、銷售,范文寫作而抵押權不受影響,當抵押期限屆滿時,再確認抵押物價值的一種方式。很新穎,但在中國這個誠信匱乏的現狀中,我對它的抵押權設定與實現還是持一種保留的態度。但不管如何,這絕對一個新的亮點。
四、關于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
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比如有人曾提出過居住權是不是物權的問題,期待相關司法解釋對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
對于保護農民利益來說,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年限內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關規定繼續承包經營,性質上非常象國外的永佃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
另外,集體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給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賠償費等以外,還應給付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為被征地農民交納相關養老、醫療保險等。
六、明確了征用與征收的概念
征收僅用于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后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征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機關征用公民車輛用于制止犯罪等。但關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權法并未進行明確規定。
七、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一事
各位教授講課過程中最常引用的一個案例就是重慶的“釘子戶”,這次物權法提出,當城市居民房屋被拆遷時,應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即被拆遷后,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費再購買的房屋應不低于原居住條件。
八、范文top100不動產登記
1、明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
以改變原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現狀,以避免二部門登記發生沖突的事實出現。但具體收歸哪一個部門,尚須司法解釋或相關法規明確。
2、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
3、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
4、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
不動產權屬不清時,為防止登記所有權人在產權不明時將房屋轉讓,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登記后15天內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否則異議自動失效,且異議錯誤時異議申請人應賠償登記所有權人的損失。
九、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
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
十、遺失物處理
所有權人及其它權利人可以追回遺失物,但需對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購買費用后方可購回,所有權人支付的費用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但贓物的取得,應適用原法律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力機關有權追回。
十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取代原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稱呼,也有別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
十二、小區車位
建筑區劃內,思想匯報專題規劃為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應首先滿足小區內業主需要。規劃范圍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車庫車位為小區業主共有。
十三、居民購買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曾經是很多購房人擔心的,因為怕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續或土地出讓金補繳問題,但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則自動續期。對購房人來說,等于吃了一個定心丸。
十四、抵押權設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辦理抵押登記后抵押權方設立,其它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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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律師學習物權法的心得體會,說實話挺不容易的,特別是剛入行那會兒,總覺得離實際工作很遠。不過后來發現,書本上的知識要是不結合具體案例,就只能是紙上談兵。比如有一次處理一起房產糾紛案,當時就覺得物權法里的那些條款特別重要,尤其是關于不動產登記的部分,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走向。
剛開始寫這類心得的時候,我總是想把所有學到的東西都塞進去,結果文章又臭又長,自己看都覺得費勁。后來慢慢摸索出個門道,就是抓住幾個關鍵點展開。比如,物權法里關于所有權取得的方式,這里面涉及買賣合同、贈與、繼承等多種情況,每個部分都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我當時寫的時候,就挑了幾個印象深刻的例子,像一個朋友因為沒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結果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這件事讓我深刻意識到程序的重要性。
有時候寫這些東西,難免會有一些小疏忽。比如有一次寫到物權變動的原因時,本來想說“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關系”,結果一不留神寫成了“債物行為”,好在同事提醒了一下才改過來。還有一次寫到抵押權的時候,本來想強調登記的作用,卻忘了加上“依法”兩個字,結果意思差點跑偏。這些都是平時不注意就會犯的小問題,寫的時候得特別留心。
其實寫心得最重要的還是結合自己的實際經歷。比如我在處理一件土地使用權爭議時,就發現物權法里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特別實用。當時雙方爭執不下,最后通過查閱相關條款,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樣的例子寫進心得里,既真實又有說服力。
書寫注意事項:
寫心得的時候,最好能多看看同行的文章,吸取一些好的表達方式。不過也不能一味模仿,畢竟每個人的理解都不一樣。記得有一次看到一篇文章,作者把物權法里的概念解釋得很清楚,但我總覺得有些地方說得太復雜,反而讓人摸不著頭腦。所以寫的時候,還是要用自己的話來說,哪怕稍微啰嗦一點也沒關系,只要能讓別人聽明白就行。
【第3篇】學習物權法的個人心得體會怎么寫8600字
在社會生活中,小到幾顆紐扣、一塊手表、一部電話,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綠地、一座礦山,皆有物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確定權利的歸屬,劃定權利人享有哪些權利,這些權利受侵害時如何保護,這就需要一部專門法律來規范、調整和保障。這部專門法律就是《_____物權法》。
為了制定好這部關系國家建設發展和每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從起草至今,歷時20xx年,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八次審議,終于在20xx年3月的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高票通過。《物權法》內容博大,共分五編十九章及附則,涵蓋的內容: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權法的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
《物權法》是一部明確物的歸屬,保護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權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而制定的。法律屬于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并服務于經濟基礎。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物權的歸屬、范圍和內容,都與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不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并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本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何權利,他人負有什么義務,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等,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發展市場經濟,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規范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通過明確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范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保持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
《物權法》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物權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與社會公眾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被稱為“公民財產權利保障書”。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范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總之,《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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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物權法的時候,我剛開始覺得挺枯燥的,畢竟那些法律條文看起來都挺嚴肅的。后來我發現,如果能結合實際案例來看,理解起來就容易多了。比如,有一次我在看新聞時,正好碰上一個關于房產糾紛的案子,這讓我一下子就想起了課堂上學到的物權變動規則,什么登記對抗,善意取得之類的概念突然變得鮮活起來。
還有就是做筆記真的很重要,我當時為了弄清楚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專門列了一張表格,把它們的定義、效力、實現方式等等一條條寫下來。這樣不僅加深了記憶,還方便隨時復習。不過有時候寫著寫著就會漏掉一些細節,像是把“抵押權人”寫成了“抵押權”,雖然不影響大意,但回頭檢查的時候才發現這個問題。
其實我覺得寫心得的時候,沒必要追求完美,只要把自己的真實感受寫出來就行。有時候我會隨手記下一些靈感,比如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在爭論停車位歸屬問題,我就想是不是可以用物權法里的相鄰關系原則來分析。雖然當時沒立刻動筆整理,但過幾天再看時,思路反而更清晰了。
書寫注意事項:
多跟同學討論也很有幫助。有一次我們幾個圍在一起研究一個案例,大家各抒己見,有的從合同法的角度出發,有的從侵權法的角度切入,最后綜合起來,居然找到了一個特別巧妙的解決辦法。當然,討論的時候也難免會因為意見不合而爭執幾句,但這恰恰是學習的好機會。
有時候寫心得還會遇到卡殼的情況,特別是當遇到一些特別復雜的條款時,真不知道該怎么下手。這時候我會試著換個角度,比如先從歷史背景入手,看看這個法律制度是怎么一步步發展完善的。這樣不僅能增加趣味性,還能讓自己對知識點有更深的理解。
【第4篇】我所理解的物權法學習心得怎么寫5550字
能與各位交流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心得,我感到很榮幸。我今天的發言分兩個部分:一是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二是有關物權法的體系。②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_____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_____民法(草案)》(審議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談4個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物權法第97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條了。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順便說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____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這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這就是我給各位的提示,當然并不是說我完全掌握了這套方法。我今天的發言到此為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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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這門學問聽起來挺嚴肅的,其實學起來也有不少門道。剛開始我覺得得先把概念搞明白,比如什么叫物權,什么叫所有權,這些基本概念要是糊里糊涂的,后面看條文就費勁了。我最開始看書的時候,經常被那些法律術語繞暈,后來才慢慢摸索出個竅門,就是邊看邊做筆記,遇到不懂的地方就查資料,實在搞不清就問人。
記得有一次我在研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問題,書上的定義看得云里霧里的。后來無意間翻到一個案例分析,里面舉了個例子,說某公司租了一塊地建廠房,結果合同到期了,土地歸還時發現地上蓋了不少建筑。這時候雙方就在爭這些建筑物算誰的,這就涉及到物權法里關于附著物歸屬的規定了。通過這個例子我才真正理解了書本上的那些抽象概念,從那以后我就養成了習慣,看書的時候多找些實例輔助理解。
寫心得的話,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結合自己的經歷。比如說你參加過什么實踐活動,或者在課堂上討論過哪些案例,都可以寫進去。當然,寫的時候別光顧著記流水賬,得有自己的想法。我記得有一次老師布置了個作業,讓我們分析某個案例,當時我寫得很認真,把自己能想到的都寫進去了,結果交上去后發現有些地方邏輯不太順暢,前后有點脫節。現在回想起來,可能是當時太急于表達觀點,沒好好梳理思路。
寫心得的時候最好能引用一些具體的條款。就像我在學習用益物權這部分時,專門把相關的法條抄下來反復琢磨。這樣不僅加深記憶,還能讓自己寫的時候更有底氣。不過有時候也會鬧點小烏龍,比如有一次我把某條法條的編號記錯了,寫心得的時候就出了點小差錯,好在發現得早,改過來就行。
我覺得寫心得最重要的還是要誠實。有時候覺得自己理解得挺透徹的,結果一動筆才發現漏洞百出。比如上次寫關于不動產登記的體會,洋洋灑灑寫了好幾頁,回頭一看才發現有個關鍵點漏掉了。不過這也正常,誰也不是剛開始就寫得特別好的,多寫幾次自然就熟練了。
小編友情提醒:
寫心得的時候千萬別太拘泥于形式。有些人喜歡把字寫得整整齊齊,生怕別人看不明白,但我倒覺得只要把自己的想法清楚地表達出來就好。畢竟寫心得是為了自己復習鞏固,不是給別人挑毛病的。
【第5篇】優秀范文: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怎么寫1200字
1.“草案”中使用了“業主會議”和《物權法》中使用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名詞,二者對同一個“主體”所使用的名稱不相同。《物權法》使用后者更貼近實踐。
2.“草案”中第八十七條“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內容,被《物權法》刪除了。《物權法》第八十三條保留了“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法》的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業主會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這種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只保留給了業主。
3.《物權法》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條中增加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一新的內容。這表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侵權業主維權訴訟的被告當事人。思想匯報專題增加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4.《物權法》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條中增加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第八十三條中所列舉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負責“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在這之前,上述職責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今后這一職責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承擔。其重擔不輕。
5.《物權法》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條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條的某些規定,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為今后解決這一類爭執,提供了法律依據。
6.xx年3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采訪,在解讀物權法時稱: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物權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權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物權法》施行之前的類似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
《物權法》施行時,雖然還需要“實施細則”、“司法解釋”等配套法規的配合,但是《物權法》作為國家的****,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為今后配套法規的出臺,提供了****的依據。
綜上所述,《物權法》施行后,“業主委員會”少了以往的權力,多了實實在在的義務和責任。今后其開展工作試圖“有權無責”不受制約的狀況將會有所改善。那些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侵權的業主有了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訴訟道路可走。范文top100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員”們,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來辯解“三顆偽造印章”和“運動員兼裁判員”等問題,就不可能像糊弄業主們那么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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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心得體會,說到底還是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去琢磨。拿物權法來說,這門課聽起來挺枯燥的,但真要是用心去學,你會發現里面有不少門道。剛開始聽課的時候,我總覺得那些條文晦澀難懂,后來慢慢就發現,其實很多概念都是圍繞生活中的事來的。比如說不動產登記這塊兒,剛開始看教材的時候完全云里霧里,后來有一天聽同學講了個例子——鄰居老王賣房子的事,這才突然明白為什么登記這么重要。
寫心得的時候,我覺得最好別光抄書本上的定義什么的,那樣寫出來太死板了。可以多想想自己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然后試著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比如當時我糾結于善意取得制度,翻了好多資料才搞清楚,后來整理心得的時候,我就回憶起那天晚上熬夜看書的情形,就寫成了這樣一段:“那天晚上對著書本發呆,越看越迷糊,后來干脆放下書出去散步,回來再看,好像就通透了不少。”這樣的話,寫出來的文章就有血有肉了。
還有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寫心得時千萬別光顧著堆砌專業術語,得讓人能看得進去。有些同學寫心得喜歡用特別正式的語言,結果反而顯得空洞無味。我記得自己第一次寫的時候,因為怕別人覺得不夠專業,就用了不少大詞,結果老師批改的時候還專門提醒我,說寫心得最重要的是真實感,不然再花哨也沒用。所以,寫的時候一定要放松心態,把自己真實的感受寫出來就行。
書寫注意事項:
我覺得寫心得還有一個技巧,就是可以適當加入一些個人感悟。比如學到某個知識點后,突然覺得跟現實聯系上了,就可以趁熱打鐵寫下來。有一次上課講到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我當時就想到了我們小區物業收費的問題,于是就寫了這么一段:“以前總覺得物業費收得高,現在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人家也是按法律規定辦事嘛。”這樣既體現了你的理解深度,又能引起共鳴。
寫心得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有時候寫著寫著思路就亂了。我有一次寫到一半,忽然發現自己前面的觀點和后面完全不搭調,結果只能重寫。所以建議大家寫的時候先列個提綱,把想說的主要點都羅列出來,然后再慢慢填充細節。不過有時候也會有意外收獲,比如寫著寫著會冒出新的想法,那就順著思路往下寫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