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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02 20:00:17 查看人數:50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1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天然氣生產、處理、及集輸氣、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區域、生產場所、容器、管線、設備和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以及加熱溫度在介質燃點以上的施工作業統稱工業動火,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及在生產區域施工的各施工單位。

      第二章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第四條 工業動火分三級

      (一)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2.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4.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5.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⒈天然氣脫油、脫水裝置、甲醇回收裝置、凝析油裝置的動火;

      ⒉天然氣處理廠內和集輸(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含凝析油管線的動火;

      ⒊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⒋天然氣處理廠和集(配)氣站(場)內的分離器、換熱器、壓縮機等盛裝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和設備的動火;

      ⒌凡天然氣處理廠和集輸(配)氣站內的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天然氣管道管件、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⒍天然氣計量間、閥組間(閥室)、儀表間、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動火;

      ⒎各種油罐、污油罐、甲醇儲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動火;

      ⒏甲醇罐區、含醇污水罐區、含油污水罐區等輸送易燃(可燃)氣(液)體管線上的動火;

      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包括含易燃可燃液體氣體)裝卸區及內外設備、管線的動火;

      ⒑井口加熱爐及其附件的現場動火。

      (三)三級動火

      ⒈除一、二級動火之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工業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⒉生產區域內需設置固定動火區域的,應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劃出固定動火區,并辦理手續,嚴格管理;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并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

      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授權委托書》見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第六監督站備案。

      (三)三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生產運行部門

      1.負責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

      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調配;

      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

      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二)技術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

      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

      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

      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

      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門

      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

      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

      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門

      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

      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

      3.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

      第九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五)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十一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火負責人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動火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計劃書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

      (三)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計劃書的技術交底;

      (四)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二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三)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四)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計劃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現場記錄(見附件2),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五)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六)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二)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三)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四)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五章 工業動火基本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動火作業計劃書》基本要求

      (一)進行工業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作業計劃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二)動火作業計劃書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動火作業如在限定時間不能完成,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持續有效。動火作業計劃書只限一個場所一次使用。

      (三)一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為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要實行交接確認制度,制定交接班確認表。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動火部位、動火范圍、動火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現場安全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氧氣等濃度檢測器材及檢測數據,封堵與隔離、卡開、盲死部位是否變化,動火作業危害是否增加、風險是否變化、工藝及參數是否變化、安全措施及應急措施是否需要補充等,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動火作業計劃書》的有效時間為3天,三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時間為5天,動火作業如有中斷或超過一天時,再次動火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四)《動火作業計劃書》一式4份(一級《動火作業計劃書》應增加2份),并加蓋采氣三廠動火審批章。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監督、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各持一份。動火人、動火監護人、現場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持復印件。《動火作業計劃書》的保存期限為12個月(自動火結束之日起)。

      第十五條 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動火現場基本要求

      (一)正常生產裝置、罐區動火時,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二)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若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要提高一個審批等級。

      (三)緊急情況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口頭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經批準后,可采取緊急措施先動火,但事后必須及時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及方案。

      (四)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五)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非動火人員未經準許,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六)在整個動火施工過程中,生產和施工單位指定現場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監督動火措施的實施。

      (七)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種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票,嚴禁以《動火作業計劃書》代替。

      第十七條 機具要求

      (一)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二)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十八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一)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合格后方可動火。如氣體檢測超過1h后動火的,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二)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三)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可加裝安全鎖具),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四)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五)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一)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二)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檢測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檢測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和氮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檢測。并將分析化驗單附在《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上備查。

      (三)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施工作業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四)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二十一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

      (一)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二)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第二十二條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一)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特殊情況下現場條件不具備上述要求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二)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三)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四)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特殊情況下進行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中的動土作業要求

      (一)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二)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三)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以下動火

      (一)禁止無《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動火。

      (二)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四)禁止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內容不符的動火。

      (五)禁止應急防范措施不落實動火。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詮釋權歸廠hse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天然氣生產、處理、及集輸氣、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區域、生產場所、容器、管線、設備和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以及加熱溫度在介質燃點以上的施工作業統稱工業動火,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及在生產區域施工的各施工單位。

      第二章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第四條 工業動火分三級

      (一)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2.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4.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5.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⒈天然氣脫油、脫水裝置、甲醇回收裝置、凝析油裝置的動火;

      ⒉天然氣處理廠內和集輸(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含凝析油管線的動火;

      ⒊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⒋天然氣處理廠和集(配)氣站(場)內的分離器、換熱器、壓縮機等盛裝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和設備的動火;

      ⒌凡天然氣處理廠和集輸(配)氣站內的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天然氣管道管件、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⒍天然氣計量間、閥組間(閥室)、儀表間、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動火;

      ⒎各種油罐、污油罐、甲醇儲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動火;

      ⒏甲醇罐區、含醇污水罐區、含油污水罐區等輸送易燃(可燃)氣(液)體管線上的動火;

      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包括含易燃可燃液體氣體)裝卸區及內外設備、管線的動火;

      ⒑井口加熱爐及其附件的現場動火。

      (三)三級動火

      ⒈除一、二級動火之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工業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⒉生產區域內需設置固定動火區域的,應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劃出固定動火區,并辦理手續,嚴格管理;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并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

      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授權委托書》見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第六監督站備案。

      (三)三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生產運行部門

      1.負責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

      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調配;

      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

      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二)技術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

      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

      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

      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

      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門

      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

      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

      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門

      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

      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

      3.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

      第九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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