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小區承租裝修管理細則
小區承租裝修管理細則
一、承租方簽訂合同后,即獲得物業使用權,但凡在物業內、外進行裝修,須事先向物業管理處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二、物業管理處須加強小區內物業的巡視、檢查,嚴格制止不經批準同意的任何裝修。
三、物業管理處根據業戶的申請,到實地觀察,確認其對小區內外觀、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及其他無影響的項目,批準同意;如涉及治安、消防等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方能施工。
四、對于涉及物業整體美觀、建筑結構安全,內外均有影響的裝修,經主管領導審批,并做出必要的技術鑒定及以后修復的承諾,方能同意進行。
五、業戶委托物業部進行的裝修,物業部須做出預算由業戶確認簽字之后,方能施工。
六、經批準后的施工隊伍名稱、人數須報物業部,裝修施工隊,進小區之前必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1.出示營業執照。(復印留存)(裝修工程費 20000 元以上的工程)2.進場施工人數。
3.攜入施工設備清單。
4.收取押金(計算標準另定)。
七、物業管理處根據以上資料,通知治安辦辦理臨時工作證及車輛出入證,以便控制施工期間人員、車輛通行。
八、施工期間,物業管理處應隨時監督以避免發生影響生產和環境污染的情形。
九、裝修完畢,應督促有關單位清理場地,驗收合格后,辦理離場手續,退還押金。如工程完成后,不清場、不清理建筑垃圾,則由物業部派人清理,所需費用在押金中扣除。押金如有余額則退還,如不足,則向施工隊補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