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為了貫徹實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規范本單位員工以及外來施工人員、車輛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公司員工進入生產廠區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準穿拖鞋、赤背上崗。若發現不按規定穿戴者,每一項罰款50元。
二、進入廠區的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公司領導或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外來參觀人員進入生產廠區,需存放下手機、戴安全帽方可進入車間。對不服從管理者,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處以50元罰款。
三、對有“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責任者最低處以50元罰款,并寫出書面檢查。因“三違”造成事故,處責任者最低處以200元罰款,或根據事故大小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凡本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騎摩托車、電動車者,必須戴頭盔,如發現不戴頭盔者,罰款50元。
五、嚴禁在公司門衛室及廠區內吸煙,嚴禁在生產廠區內使用手機。若發現在生產廠區攜帶煙火者,罰款500元;私帶手機者,罰款200元;發現在生產廠區接打手機者,罰款500元;發現在生產廠區吸煙者,罰款2000元(包括在煤場西廁所內);發現在休息室、門衛室及更衣室內吸煙者,罰款200元。
六、進入廠區的所有人員需文明禮貌,如有打架斗毆現象,處以雙方最低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
七、所有車輛進去廠區必須帶防火帽,由于司機不認真造成的防火罩在生產廠區內脫落,對車輛司機罰款500元;防火罩損壞者負責賠償(每個防火罩按100元折價)。
八、嚴禁醉酒后進入生產裝置區(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如發現罰款500元,并立即驅出廠區。
九、嚴禁在廠區內隨地大小便,若發現隨地大小便者,罰款500元。
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腐蝕品進、出廠須經有關部門登記,并得到批準。若發現私自攜帶出、入者,公司將按情節嚴重給予300至3000元罰款。
十一、進入公司的司機必須穿廠服,戴入廠證。對入廠司機不發廠服、入場證(除無廠服或無入廠證),當班門衛罰款30元。
十二、對無廠服的司機進入廠區內(打款人員除外),當班門衛罰款30元。
十三、外來人員在門衛逗留者,當班門衛罰款30元。
十四、除司機外出吃飯時間外,司機隨意進、出廠區,當班門衛罰款20元。
十五、司機在門衛室接打手機,當班門衛罰款20元。
十六、對廠服丟失者,當班門衛罰款100元。
十七、對入場證丟失者,當班門衛罰款10元。
十八、車間班上員工由南門衛外出,當班門衛不制止者,罰款20元。
十九、在地磅處監磅人員發現司機以及車上有煙、火、手機,門衛罰款20元。
二十、外出車輛由地磅西放行者,門衛罰款100元。
第2篇 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條例
州溫職業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條例
為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校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全校師生員工、家屬、外來人員均應自覺遵守。
第二條 出入校門制度
1、自覺遵守門衛制度,進入校門一律佩帶校徽或主動出示證件。未帶證件者,必須接受門衛查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門。
2、校徽、證件不得轉借,作廢證件不得使用。
3、不準爬墻、翻門出入學校和冒充他人混入學校。
4、聯系工作應主動出示介紹信和有效證件并登記。
5、來客來訪必須嚴格履行會客登記手續。上課時間及晚上9:30后學生一律不會客。
6、自行車進出校門必須下車推行。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同意不得駛入校內。
7、攜帶建筑材料、設備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資離校者,一律憑部門證明放行。私人物品憑本校證件登記,如有必要,門衛有權查詢。
8、校外單位或個人來校活動,接待部門應事先向保衛科辦理登記手續,校外單位和個人憑聯系單進入學校。
第三條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
1、學生宿舍內不準留宿校外人員,如遇特殊情況,確系學生直系親屬,經分院領導同意,并報保衛科、公寓管理中心批準,辦理臨時住宿手續后,給予一天臨時住宿。
2、學生在學生宿舍內必須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寢室無人時要鎖好門,房門鑰匙不得轉借。
3、公共場所嚴禁尋釁滋事,嚴禁起哄鬧事、斗毆,嚴禁擾亂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4、嚴禁酗酒,嚴禁賭博。上課、自修時間不得在宿舍內下棋、打撲克和進行其他一切娛樂活動。校園內一律禁止搓麻將。
5、未經同意不得在校內設攤營業,兜售物品。已獲準經營的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或擅自變更營業地點。
6、校園內及公共場所,男女之間應舉止文明,不得有盯梢或用流氓語言挑逗婦女的行為。
7、嚴禁在校內觀看、出售、傳播**穢物品及違禁出版物。
8、舉辦舞會及其他文化娛樂活動,按“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手續,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并向保衛處等有關部門登記并得到批準后方可進行。不得舉辦不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
9、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部門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10、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經上級部門和學校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校。
11、在校內舉行*、講演、講座、報告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部門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演、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公民的權利。
12、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生活和其他活動。
13、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14、違反本條例第11款、第12款、第13款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15、臨時工和外來人員應按規定在三天內申報臨時戶口和辦理校內臨時出入證、暫住證,并遵守學校的一切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無身份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的人員。臨時工宿舍不得留校校外人員。
16、分院、各系部的聯合辦班、培訓班、短訓班等須按學校規定,在學生來校三日前向保衛處辦理登記手續,學生來校后,憑報到手續,三日內到保衛處辦理校內臨時出入證,住校的學員要申報臨時戶口(除州溫市戶口外)。
17、建筑施工隊、工程承包隊,從進駐校內施工工地開始,必須在七天內由施工隊負責人到保衛處簽訂施工工地治安保衛工作責任書,繳納治安押金,上報施工隊人員名單,辦理校內臨時出入證和暫住證。不得使用無身份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的人員。
18、獲準進行營業的校內公共娛樂場所,要制定規章制度,不準對校外開放,按時繳納治安押金。
19、不得任意撕毀、覆蓋、涂抹正在發生效力的學校及分院各單位的布告、通告等。
20、不得在校內建筑物、樹木或公共場所隨意張貼廣告、布告和標語。不得在建筑物墻體上任意刻劃涂抹。
21、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無理取鬧或妨礙管理人員正常執行公務。
22、校園內不得存放、使用汽、****等。
23、校園內禁止養犬、雞、鴨等家禽(畜)。
第四條 校內公私財物管理
1、愛護公物。教室、寢室、實驗室等公共場所設施,不得擅自拆遷損毀。
2、嚴禁偷竊、挪用公私財物。
3、不得購買贓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
4、愛護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損壞校內綠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毀棄公私信件及書報雜志。
6、嚴格財物管理制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嚴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違反制度而造成被盜或事故發生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五條 校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校內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
1、各部門應經常性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報結果報保衛處備案。
2、消防器材和設施要定點設置,定期維修、保養、禁止移用,周圍不準堆放其它物品。
3、任何人在火警時不準擅自動用、破壞消防器材,否則賠償一切損失,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責任。
4、各部門在要害部位制定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嚴格遵守用火、用電的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做到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量領取,工作人員要懂得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發生火情要迅速報警并全力撲救。
6、重點安全放火部位,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部門要指定專人加強管理。
7、危險物品倉庫,應設立明確的禁火標志,嚴禁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8、液化氣瓶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經常檢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在校園內傾倒液化氣鋼瓶內的殘液。
9、對于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將給予表揚或獎勵;對于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及處分。
第六條 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
1、遵守交通規則。機動車輛在校內禁止鳴喇叭及高速行駛。嚴禁騎自行車帶人。
2、嚴禁自行車私自交易。允許攜帶的自行車必須牌證齊全。
3、校門內外十五米內禁止違章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攤等。
4、校外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內任意停放或過夜。允許停放的必須鎖好車門,保管好貴重物品。
5、自行車均不得在宿舍、辦公室、教學樓、餐廳、田徑場(館)內停放,必須依次停放在停車區內。
6、不得在校內教練機動車輛。
7、不得無證或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駕駛無證牌照及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
8、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如在校內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當事人不得遠離或破壞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保衛處。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其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由公安保衛部門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查獲或扭獲違章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3篇 第三中學治安管理條例
二中(學校)治安管理條例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管理,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和公私財物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校順利的發展進步,特制定本條例。
1、組織全校師生認真學習和宣傳安全知識,“三防”(防火、防盜、防毒)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樹立強烈的安全觀念。
2、每班班委會設治保委員一人,各處、室(實驗室、辦公室、圖書室、微機室)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在政教處領導下,負責所屬班級、宿舍、教室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善后處理等有關安全事宜。除經常性安全工作外,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專職人員會議,進行一次全校性安全大檢查。
3、學校認真執行門衛、內保制度,認真履行“應聘”條款。
4、總務處建立查危、排危的有關制度,予以執行。除經常的防范檢查外,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用房、用電、用火安全,設施、庫房、廚房等安全。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
5、電工必須嚴守操作規程,確保工作安全。
6、未經學校允許和專職電工操作,嚴禁在宿舍、教室及用電場所自行安裝用電設備,改裝電路等,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專職電工。自行接電,濫用電器造成事故者,當事人負經濟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對偷電者,作罰款處理。
7、各班有專人負責教室、宿舍的關鎖,若失職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直接負責人負賠償責任。
8、必須重視用火安全,未熄滅冷卻的灰燼殘渣,嚴禁倒入垃圾堆。
9、學生不得擅自組織春游、冬游和野游;不得擅自外出游泳。不得酗酒、打架斗毆。違者責任自負,并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10、學生不得攀爬樹木、圍墻、門窗及其它建筑設施,不得在教室內、走欄邊打鬧,拋擲紙屑果皮等。違者按學校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和記過以上處分處理。
11、課間操或集體活動上、下樓梯、出入側門、校門必須先后有序,嚴禁蓄意推擠,高聲喧嘩,故意制造事端。違者視情節按校規作記過以上處分。
12、禁止在校內燃放鞭炮禮花,違者給予嚴肅處理。
13、嚴禁學生在宿舍生火取暖、做飯。熄燈后不準在宿舍點燈或蠟燭看書。
14、凡遇突然停電、熄燈現象,學生要保持安靜,嚴禁一哄而出。
15、隨時注意教室、宿舍門窗、日光燈懸掛牢固程度,發現問題及時報總務處處理。
16、衛生人員應堅持每天檢查宿舍、食堂、校園等衛生情況,提供衛生咨詢,確保衛生安全。
17、食堂工人必須遵守飲食制度,維護公共衛生,搞好個人衛生,自覺接受衛生室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18、生化實驗應就防毒、防爆、防盜采取具體的防范措施,做到大家齊抓共管,確保衣食住行全方位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