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為了預防和早期發現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患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促進石油化工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都要做好職工上崗前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工作。
第三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的職業性健康體檢,體檢
周期按衛生部衛監發[1997]第60號文件執行,在該文件中有害作業種類未作規定的,按集團公司《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凡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健康檢查有特殊規定的項目,也應遵照執行。
第五條 有毒有害作業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受檢率必須達到100%。
第六條 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要填寫體檢結果登記表和處
理意見書,轉交受檢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工種不適者,要予以調換。
第七條 職防部門要將體檢結果填入職工健康檔案。
第八條 體檢中發現疑似職業病例,要做進一步檢查,并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第九條 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環境進行衛生學
調查、評價。
第十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體檢時,必須對該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各企事業單位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監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