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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9 21:38:02 查看人數:90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1.動火管理的范圍

      1.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1.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1.3打磨、噴沙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2.動火的審批

      2.1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錢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2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2.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3.1動火前應整體考慮,如有威脅到的相鄰部門及其他,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動火前應備好滅火器材。

      3.3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3.3動火現場5m之內應達到無易燃物,動火器具設施應擺放規范,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夠迅速撤離。

      3.4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5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佩戴安全帶。

      3.6動火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動火。

      3.7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3.8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存放。

      3.9動火結束,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必須指定代理人。

      第2篇 動火焊接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焊接作業審批程序和動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涉及的動火焊接作業。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與切割安全

      3? 定義

      3.1? 動火焊接作業:是指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包括焊接、切割、噴燈燒焊、熬瀝青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2? 固定動火點:是指正常生產需動火的工房,如機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是指生產、使用、貯存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庫)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4.2.1? 在公司內從事以下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和分公司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a) 在易燃易爆場所周圍50米以內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c) 對輸送接觸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管道設施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4.2.2? 4.2.1條規定以外的非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現場審批。

      4.3? 對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由公司安全部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3.2? 在固定動火焊接地點從事動火焊接作業,不需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

      4.4?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程序

      4.4.1? 辦理許可證前,分公司技安人員應先到動火焊接作業的現場檢查,制定安全處理措施,并由需動火焊接作業的工序、班組配合維修分廠實施焊接(動火)作業。

      4.4.2? 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人員填寫動火焊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4.5? 審批動火焊接許可證的要求

      4.5.1? 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認真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嚴禁不檢查就簽證的失職行為。

      4.5.2 許可證上必須詳細填寫動火焊接的地點、部位、動火焊接時間、動火焊接類型(點焊、氣焊、熬瀝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證”,“一處一證”。

      4.5.3? 動火焊接前公司需動火工序、班組應落實現場處理負責人,維修組落實監護人,公司技安人員應向其交待清楚,并讓監護人、現場處理負責人在許可證上簽字。

      4.5.4? 能夠拆卸下來的設備、附件,應拆卸后拿到固定動火焊接點作業。

      4.5.5? 應該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業,不得采用氣焊切割拆除,否則不予開證。

      4.5.6? 易燃易爆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原則上不準動火焊接。若生產急需,必須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準使用氣焊,必須電焊時,焊件與其它金屬連接物之間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接地或其它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特別危險的動火焊接,應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簽字批準。

      4.5.7? 惡劣天氣(五級以上大風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業。

      4.5.8? 易燃易爆區停水時,原則上不能進行動火焊接。

      4.5.9? 許可證簽發的動火焊接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最長不超過五天。規定時間內未完工,應提出再次審批。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在動火現場必備安全條件不改變的情況下,可酌情延長許可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

      4.6? 動火焊接安全措施要點(主要指焊接、切割作業)

      4.6.1? 采取切斷、加盲板等,使動焊設備與其它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滲漏到動火焊接設備中來;將動火焊接區與其它區域采取用石棉紙板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花飛濺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現場,應將動火焊接現場周圍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場所。

      4.6.3? 置換、清掃和清洗儲存易燃氣體、液體、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和設備,在安全處理不能確保有效的情況下,應用儀器檢測設備、管道內氣體含量,確保系統符合防止燃燒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c)毒害氣體含量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4.6.4 ?對于接觸易燃易爆物品的夾層、套管等設備,不能進行可靠安全處理的,應進行預燒處理。

      4.6.5 ?動火焊接作業中涉及臨時線安裝、下罐作業、高處作業的,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4.6.6 ?動火焊接現場應備好滅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職責

      4.7.1 ?焊工必須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7.2 ?操作人須持有動火焊接許可證方可作業。操作人應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待相應措施已落實后,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符合要求才能動火焊,并嚴格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4.7.3 ?必須按動火焊接許可證上的規定內容作業,禁止從事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動火焊接作業。

      4.7.4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待排除隱患后繼續作業。

      4.7.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場清。

      4.8 ?監護人職責

      4.8.1 ?必須熟悉動火焊接現場的危險性,掌握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8.2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現場條件符合要求,并在監護人一欄簽字。

      4.8.3 ?必須備好滅火器材。

      4.8.4 ?必須堅守崗位,有權拒絕與監護無關的任何工作。

      4.8.5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隱患,監護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向公司技安人員報告。待排除隱患后再繼續作業。

      4.8.6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與操作人一起認真清理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場清。

      4.9 ?現場處理負責人職責

      4.9.1 ?應熟悉作業現場的危險特性,工藝流程。

      4.9.2 ?嚴格按公司技安人員、消防人員提出的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安全處理。

      4.9.3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并按其完全落實后在現場處理負責一欄簽字。

      4.9.4 ?協作備好滅火器材。

      4.9.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應檢查現場有無后患。

      動火焊接許可證

      申請單位

      填表人

      監火人簽名

      動火部位及

      動火方式

      動火時間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號

      動火安全措施(與本次動火有關的具體措施在序號上劃“√”)

      1

      生產裝置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采樣分析合格(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安全處理負責人簽名:(要求寫出落實安全措施的序號并確認已落實簽名)

      2

      切出運行,與生產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斷開并絕緣與動火設備管線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

      3

      動火設備內部清理干凈,采樣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4

      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溝、地漏、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措施進行隔離

      5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各類可燃氣體敞空作業,15m內嚴禁各類可燃液體敞空作業

      6

      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

      7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檢測人:??????????? 時間:???????????? )

      8

      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9

      現場配備滅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塊

      10

      電焊地線應牢固固定在焊件本體上,電焊線不得與其它設備(非焊件)搭接,遵守電焊操作安全要求

      動火人簽名:

      11

      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遵守氣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確穿戴防護用具,高處作業系安全帶

      補充安全措施(要求寫出措施序號):

      動火點單位意見:

      安全消防部門意見:

      附件:公司內“動火證”管制區域或情景(暫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

      一分廠大、小煤球磨內動火作業;

      一分廠冷凍工房內動火作業;

      二分廠萃取工房內的動火作業;

      庫房內動火作業;

      高空動火作業;

      其他有可燃溶劑儲存或可燃氣體產生的場所動火作業。

      第3篇 石油化工檢修過程中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精餾、吸收、離心、和加熱、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石油化工企業生產工藝的更新速度快、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很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申請、變更、批準、施工、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設備,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可以設立固定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 設備、管道及周圍l5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

      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接入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場所,在退料過程中嚴格控制退料速度符合規定,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

      三是切斷隔離

      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 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煽康母艚^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要用有符合規定的盲板材料。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仔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會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工藝技術的特點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二遍;堿洗是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人,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含銅70%以下)或鋁質的刀、刷等方法鏟除 。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五是置換

      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 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氬氣等。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六是通風與檢測

      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半小時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小時。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七是審批

      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到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門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共同制定審查動火方案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

      八是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準使用此辦法動火。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在各種塔器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可燃液體流出。

      九是監火

      監火人必須是本崗位二操以上人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足夠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管或蒸汽管。戴好安全帽。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要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是設備試壓

      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過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均應視情況緩慢進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石油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企業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基礎

      冬季如何做好化學危險品的消防安全

      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等危險性質,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保存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物品。一般來講,化學危險物品在夏季易發生事故,冬季的氣候條件同樣能引起化學危險物品的諸多危險。

      首先,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在冬季,尤其在北方,氣溫較低,人們為了御寒,在生產、儲存場所,經常把門窗關閉得嚴嚴實實, 使現場通風條件較差,而易燃易爆的氣體和液體在此條件下仍會揮發,這就會使其局部范圍內積聚,在空氣中可燃氣體成蒸汽濃度達到爆炸濃度極限范圍時,遇到火源就會引起爆炸引起火災。同時,因密閉較嚴,安全出口不暢,泄壓面積不夠,更容易造成慘重損失和傷亡。

      其次,防止雨霧侵入。冬季雨雪天氣,對于遇水或受潮后易引發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的貯存和運輸要特別重視。

      第三,做好防靜電工作。冬季,天干物燥,空氣相對濕度小,化學危險物品尤其是液體、氣體,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極易產生靜電,而對氣體、液體來講,其點火最低能量很小。 所以在冬季,防止靜電危害顯得更為重要。冬季來臨,應對靜電接地點進行測量,使其接地電阻符合要求;進入此類場所的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并且在進入前,采取提前將靜電釋放等方法防止靜電危害。

      第四,雨雪天氣,運輸過程中應注意行車安全。冬季多雨雪天氣,會造成交通狀況惡劣,尤其對汽車運輸在雨雪天氣行車時,首先應注意提前檢修車輛,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尤其是制動、方向操縱、方向指示等部分,必須保證絕對良好;其次,惡劣天氣的行車,要保持低車速,特別遇有通過泥濘、積雪、結冰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的,車輛行駛時速不應超過15公里,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保持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離。

      第五,采暖保溫要求。冬季氣溫較低,對于低溫下易凍結而發生危險的物品,用什么方法保溫、怎樣解凍要特別小心,嚴禁采用明火取暖,對于必要采暖場所,應按要求采用水暖,并保持安全距離?;瘜W危險物品受凍時,嚴禁明火烘烤,只允許用溫水或蒸汽緩慢化凍。另外,對于家庭用液化石油氣罐鋼瓶,冬季充裝不宜過滿,因室內外溫差較大,當鋼瓶由室外進入室內時,鋼瓶會因受環境溫差影響使內壓升高而膨脹,引起爆炸事故。

      第4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規定場所除外)。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人員、消防保衛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理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康膮^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

      6.4.1 施工區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5篇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范文

      為了進一步規范動火作業程序,不影響設備檢修、搶修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一、申請動火單位應在動火作業12小時以前將動火內容及地點匯報至設備部(特殊搶修作業除外),同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動火作業準備工作,違者罰款100元/次。

      二、設備部接到各單位動火申請后根據情況安排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設備部每天16點以前將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通知給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動火單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所在單位廠安全員,安全員接到通知后根據動火作業等級通知相關領導、安健環部安全員、動火分析人員,違者罰款100元/次。

      三、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接到設備部具體動火時間通知后,必須在動火作業時間前15分鐘落實、完成各項安全措施并辦理好動火作業證,違者罰款200元/次。

      四、動火分析人員接到安全員做動火分析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內趕到動火現場,30分鐘內完成動火分析結果。違者罰款200元/次。

      五、安全員應在動火作業前30分鐘趕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完成情況。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前20分鐘趕到現場確認簽字,違者罰款200元/次。

      六、動火人員及檢修人員應在動火作業票辦理好以前準備好焊機、氧氣瓶、乙炔瓶以及動火作業所需的其他工具。違者罰款100元/次。

      七、動火證簽發半小時后還未進行動火作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內蒙古雙欣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3

      第6篇 安全動火管理規定范例

      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由生產、維修車間申報,部門安全負責人及公司安全辦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二、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三、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四、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五、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部門安全負責人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單位動火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動火單位安全負責人、動火部位所屬單位安全負責人復查后,報公司安全辦終審批準。

      六、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七、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八、各級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證申報批準后,由公司安全辦指定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作業人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三)動火作業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車間安全負責人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值班長、運行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四)值班長、運行班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7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8篇 橡膠企業檢修過程中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橡膠企業的生產設備主要有煉膠、壓延、擠出、成型、硫化、鍋爐、冷凍、壓縮、高壓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橡膠,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有,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2007年8.8煉膠一起火災事故就是教訓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設備,一定要清楚設備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規定各維修間劃分一個區域作為固定可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審批

      由生產車間和動火部門或保衛科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生產設備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維修項目負責人或維修項目助理到保衛科管理部申請動火作業證。保衛科管理部的安全消防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理現場的措施。

      三、是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鍋爐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業應避開低壓電源線;不可避開時,上述線路必須停電,并在電閘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告牌;焊割前并應明確告知監護人在情況緊急時立即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搶救措施;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工作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監時流動的廢油。

      四、是監火

      監火人必須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崗位工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臺以上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桶。戴好安全帽和防護眼鏡。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五、是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使用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六、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橡膠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橡膠企業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橡膠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扎實的基礎。

      設備管理部

      莊超勤

      第9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秳踊鸢踩鳂I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10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2? 參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鎖掛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錘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向批準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準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單位(部門)主任,被授權人應為副主任(基建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準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規定場所動火的審批、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為動火作業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4.3?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各項培訓工作。

      4.4? 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本程序的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 動火作業許可范圍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公司范圍內以下場所設置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準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項目施工現場。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 風險評估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爆炸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設備、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設備材料等。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4mm,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牌管理程序》、《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采樣分析時,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o.5%(體積);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0.2%(體積)。

      5.5.2.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動火作業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頻率和檢測結果。

      5.5.3 凡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由化驗分析車間進行采樣分析,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分析內容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5.2的相關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重質油品的容器設備動火時,容器壁若有殘留重質油品附著,即使采樣分析合格,也不允許動火,必須將殘留重質油品清理干凈。

      5.5.4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作業,重新檢測。

      5.5.5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高處動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周邊部位安排監護人。

      5.5.6 風力5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動火,6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動火。

      5.5.7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5.5.8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5.5.9 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5.5.9.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5.5.9.2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3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的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4 特殊情況下需要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5.5.9.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5.5.10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不是必須動火的一律不用,動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5.5.11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5.5.12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5.13 動火前應在現場放置2臺滅火器,并對動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動火,必要時可申請消防車保護。

      第11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天然氣生產、處理、及集輸氣、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區域、生產場所、容器、管線、設備和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以及加熱溫度在介質燃點以上的施工作業統稱工業動火,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及在生產區域施工的各施工單位。

      第二章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第四條 工業動火分三級

      (一)一級動火

      一級動火分a、b兩類,其中一級a類動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2.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4.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5.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一級b類動火包括:

      1.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動火;

      2.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二)二級動火

      ⒈天然氣脫油、脫水裝置、甲醇回收裝置、凝析油裝置的動火;

      ⒉天然氣處理廠內和集輸(配)氣站內的天然氣管線、甲醇管線、含醇污水管線、含油污水管線、含凝析油管線的動火;

      ⒊直徑小于426mm的集輸氣管線、干線上動火;

      ⒋天然氣處理廠和集(配)氣站(場)內的分離器、換熱器、壓縮機等盛裝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和設備的動火;

      ⒌凡天然氣處理廠和集輸(配)氣站內的排放易燃(可燃)氣(液)體的排污管線、天然氣管道管件、放空管線上的動火;

      ⒍天然氣計量間、閥組間(閥室)、儀表間、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動火;

      ⒎各種油罐、污油罐、甲醇儲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動火;

      ⒏甲醇罐區、含醇污水罐區、含油污水罐區等輸送易燃(可燃)氣(液)體管線上的動火;

      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包括含易燃可燃液體氣體)裝卸區及內外設備、管線的動火;

      ⒑井口加熱爐及其附件的現場動火。

      (三)三級動火

      ⒈除一、二級動火之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工業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⒉生產區域內需設置固定動火區域的,應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劃出固定動火區,并辦理手續,嚴格管理;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并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生產單位上傳《動火作

      業計劃書》至長慶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動火審批程序與權限

      (一)一級動火。

      1.一級a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一級b類動火:由生產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計劃書》,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主管生產領導審查,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的書面授權人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授權委托書》見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送生產單位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生產領導或授權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監督部第六監督站備案。

      (三)三級動火。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施工單位審查后,由生產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生產單位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各單位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托制度。一級b類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作業計劃書進行審查,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動火作業安全計劃書》報廠質量安全環??苽浒?。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相關部門動火措施審查職責

      (一)生產運行部門

      1.負責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

      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調配;

      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

      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二)技術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

      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

      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

      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

      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門

      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

      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

      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門

      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用火種類、用火時間;

      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

      3.從動火步驟、動火規程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

      第九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審查和批準;

      (四)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工藝設備。

      (六)負責指派生產單位動火監護人。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作業計劃書,并按照批準的作業計劃書嚴格組織施工;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三)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第12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1.動火管理的范圍1.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1.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1.3打磨、噴沙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2.動火的審批2.1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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