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規定
一、課程與學分
第一條 緊密結合高職教育課程改革理念,實行理論課與實踐課程一體化。
第二條 我院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
必修課是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選修課是指為學生擴大選擇專業方向或輔修專業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素質,學生根據本人的興趣愛好及實際情況,在全系、甚至跨系選擇修讀的課程。包括:公共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學分三年制不低于6個學分,兩年制不低于4學分。專業選修課不低于10個學分。
第三條 我院實行學分制。學分規定為:
1.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門課程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時數可包括課內學時與課外學時。學分以學期(每學期以18周計)為計算單位;
2.一般課堂教學每18學時計算1學分,社會實踐、實習、畢業綜合實踐等課程24學時折算1學分,整周實踐課每周計算1學分;
3.軍訓、形勢政策課、就業指導按1學分計算;
4.體育與健康共計4個學分,其中體育選項課2學分,一學年兩個學期,各1學分,體質健康測試連續兩個學年,一學年1學分;
5.頂崗實習和畢業綜合實踐按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周數計算,每周計算1學分;
6.高教園區跨校選修課程、校際之間同一層次且教學要求基本相同的課程,經學院批準,可以承認其學分;
7.一學期不滿18學時的理論課課程,不滿一周的一次性實訓實習,以及學生應按要求參加的公益勞動、入學教育、畢業教育和畢業鑒定等不計學分;
8.實行獎勵學分的辦法另見《職業技術學院獎勵學分暫行規定》。
第四條 我院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三年制不低于120學分、兩年制不低于80學分。
二、學制規定
第五條 實行彈性學制。我院三年制專業的基準學習年限為三年,兩年制專業的基準學習年限為兩年。學生提前修滿規定的總學分和必修課學分且平均績點達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時間一般為半年或一年。經批準允許學生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在規定的基準學習年限內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以延長學習時間。累計延長學習的時間三年制專業為三年、兩年制專業為兩年。
三、選課和免修制度
第六條 實行選課制。學生應在學院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辦理相應課程的選課手續,不辦理選課手續,不能修讀課程,也不能參加課程考核。學生在選擇課程時必須按下述要求進行:
1.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按照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選課。每個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指導書應說明課程的先行后續關系,應先修先行課,后修后續課。
2.實行分階段選課制度,階段的劃分以學年為單位。學院每學年對學生所獲學分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并實行學籍預警制度。
3.學生應在每學期規定的時間內,對下一學期的課程進行選擇,學生所選課程以教學系打印出的學生選課表為準。
4.一門課程如要求修讀的人數超過限選人數,則按先選先定原則予以確認。專業選修課的修讀人數不足20人,不開課,公共課選修課的修讀人數不足30人,不開課,由各系通知學生改選其它課程。技能類的選修課程設班開課的人數按實際操作工位確定。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一般應在15到30學分之間。
第八條 為便于學生修讀,公共必修課原則上應每學期開設。
第九條 修讀課程一經選定,學生不得隨意改選或退選。
第十條 免修。學生取得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等級相同的各類證書者準予免修相應的理論課程。復學、轉專業學生,原已修過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份量(學時)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績及格及以上的課程,準予免修。學生因故跟下一年級修讀時,其已修讀的課程,成績達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學生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軍訓、“兩課”、體育課、體育健康測試、實習課、技能訓練課、頂崗實習及畢業綜合實踐等,沒修讀過的均不得免修;學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體育課或參加軍訓者,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證明,體育課由公共教學部確認,教務處批準,編入保健班學習;軍訓課報學生處批準后,參加其它特定課目訓練,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二條 選課程序:
1.教務處于每學期14至15周公布下學期預排課程總表,各系向學生公布選課資料(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選課流程圖、課程簡介和任課教師簡介),學生于16至17周進行課程初選;學生選課均從一年級第二學期開始;
2.每學期選課前,各系部除進行宣傳外,還應組織教師對學生提供咨詢,解答學生的問題;
3.學生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網上選課,步驟詳見《學生網上選課指南》;
4.由系辦公室負責打印學生選課表,公布學生選課情況。
第十三條 要求免修課程的同學可按下述規定辦理:
1.在學期初第一周前填寫《免修課程申請審批表》,向學生所在系和任課系部提出下學期免修課程申請;
2.經專業教研室主任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系部主任審批,并通知任課教師和申請學生。在獲得免修資格之前,學生不得缺課;
3.對獲得免修資格的學生名單,由學生所在系統一報教務處備案。
四、學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條 實行導師制。導師制是學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導師主要負責選課指導以及與學生學習相關問題的管理。每班配備1-2名導師,導師由各系部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完善以學生學籍管理為中心的學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教材的訂購與供應要與學分制管理相適應,要制訂一套與學分制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嚴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學分收費標準可以參照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單位學分應繳費=本級學生年學費標準×基準學習年限/本級學生應修總學分
課程應繳費=單位學分應繳費×課程學分
第十八條 基準學習年限內的,按學年收取學費。超過基準學習年限的,按學分收費,不再按學年收取學費。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溫職院教〔2005〕15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