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醫院職工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人民醫院職工車輛管理規定
本院各科、室、部:
為改善醫院環境,規范院內車輛的停放,確保急救通道暢通,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院職工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汽車及公務用車、救護車必須定點停放。
1、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停放在職工非機動車停車區內,院內其他區域不準停放。
2、北院的公務用車停放在行政辦公樓西側停車區內,非值班救護車停放在行政辦公樓東側。
3、計劃生育指導站對面為本院職工機動車北院臨時停車處,南院停車處設在消防水池以西。職工停車區內嚴禁社會車輛停放,嚴禁停放非機動車輛。
二、職工機動車原則上不得停放在院區停車場,職工車輛若需停放,應服從管理員調度并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三、本院職工不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自行車每次每輛罰款20元,電瓶車、摩托車50元,汽車100元,情節較重的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停車處車輛管理人員為管理責任人,如管理不到位發生被盜現象,查實后由當班人員賠償,職工停車處如發現車輛違規停放,每車次罰值班人員10元。
五、本規定由保衛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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