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的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義
“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易濕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
4職責
4.1 企業物資管理部門負責上船危險化學品的發放、回收,并做好記錄;
4.2 企業各工區/車間負責領取、位移、使用危險化學品,負責做好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領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業工程主管、項目經理和安全主管負責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使用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業存放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質,合理選擇存放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陽、通風等措施。
5.2 工區/車間應按規定領用危險化學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審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審批申請單各企業可參照附件1進行制定。
5.4 堆放危險化學品處,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并按規定拉設禁區和配置滅火器材。
5.5 危險化學品堆放處周圍3米范圍內不準有熱工作業。
5.6 明火作業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應徹底清除。
5.7 嚴禁帶火種進入密閉的油漆儲存場所,領用油漆時,一律需關閉手機、bp機,身上不準帶有火柴、打火機等火種。
5.8 危險化學品堆放點上方,嚴禁架設天然氣(乙炔)管、電焊線、電纜線等。
5.9 危險化學品堆放點,附近3米內不準放置電焊機、變壓電箱。
5.10 施工結束,剩余的危險化學品和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盒、桶、瓶應及時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區域。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