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斷路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為了保證作業的安全,及時發現和制止不安全因素。
范圍:適用于生產區域內的斷路作業。
定義: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描述:
1.安全要求
1.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1.2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應在斷路處設立醒目標志,為往來的人員、車輛提示繞行方向
1.3作業單位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時,應通知所在車間、治消科等相關部門。
1.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簽字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1.5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警告牌,劃定作業區域,夜間應懸掛紅燈,治消科現場設警戒繩。
1.6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警告牌、紅燈等,恢復正常交通。
1.7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擴大作業范圍或移動作業部位。
1.8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風險分析不完善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9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2.0監護
2.1斷路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安排
2.2監護人員不得脫崗
2.3監護人員必須具有與之相當的專業知識
2.辦理程序
2.1《斷路安全作業證》有治消科負責管理。
2.2作業單位向治消科提出申請。
2.3斷路作業申請單位負責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填寫后,交治消科。
2.4治消科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后,方可斷路作業
2.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施工單位,一份交治消科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