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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設拆除使用腳手架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0-01 13:15:07 查看人數:66

      搭設拆除使用腳手架安全管理規定

      搭設拆除使用腳手架安全管理規定

      一、編制目的

      1.為保證施工安全,對腳手架的搭設、使用、驗收、拆除進行控制,特訂本管理規定。

      2.本管理規定了腳手架搭設、拆除施工程序、分級驗收、使用維護的主要內容、實施要求等。

      二、編制依據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001j84-2000

      《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gj128-2000,j43-2000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5009.1-2002

      三、管理職責

      1.機電物資部部負責購置或租賃腳手管(桿)、扣件、腳手板、架等部件的維修、管理,確保所發放的材料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新購置的腳手架管、扣件,廠家、供貨商必須提供出廠檢驗 報告,產品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必須是具備生產能力的合法生產廠家。

      3.無論是購置、租賃的管材、扣件到場后由機電物資部組織,施工管理部、技術質檢部、安全保衛部參加,進行查、驗證工作,確認無產品缺陷、滿足安全要求后施工人員方可領用。

      4.施工管理部負責組織安裝腳手架的管理,對腳手架整體高度在10米及以上腳手架方案的編制和使用前的完工驗收工作。

      5.技術員(專工)、安全員參與特殊腳手架使用前的竣工驗收,對腳手架和井架的搭設過程實行巡視監督。

      6.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270kg/㎡.搭設好的腳手架應經安全保衛部及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7.一般腳手架的搭設、驗收由施工管理部的管理人員、施工場所的安全員及使用班組的負責人檢查驗收。

      8.項目部負責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人員的管理。

      9.腳手架搭設單位負責腳手架的日常維護工作。

      10.使用單位的安全員參與所有腳手架、井架使用前的驗收,并對施工、使用過程進行巡視監督。

      四、腳手架管理內容

      1.控制要求

      (1)從事腳手架搭設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須持有地方政府或專責機構頒發的有效證件,進入現場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前參加安全技術交底,明白交底內容并親筆簽字后方可上崗工作,嚴禁無證人員搭、拆腳手架。

      (2)腳手架搭設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作業指導書的要求搭設。

      (3)搭設特殊腳手架的作業指導書須單獨編制,按重要施工項目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4)嚴禁用鋼(木)模板、開箱板、方(圓)木、鋼管等代替腳手板。

      (5)腳手架、井架搭設的技術要求,必須符合dl5009.1-200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建設部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

      (6)正在搭設、拆除的腳手架必須拉設警戒區域,在明顯位置懸掛“禁止使用”的標志。所有的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掛牌禁示,標明搭設人、搭設日期、允許載荷和使用單位。

      (7)借用腳手架時,借用單位必須征得原使用單位的同意,并進行可靠性檢查后方可使用。

      (8)腳手架的實際承重量嚴禁超過設計承重量。

      (9)當腳手架基礎下有設備基礎、管溝時,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開挖,否則必須采取加固措施。

      2.腳手架分類

      (1)腳手架分為特殊腳手架和普通腳手架兩類。

      (2) 特殊腳手架主要包括:

      ①墜落高度在10米及以上的吊裝、安裝、組合、檢修用掛、支、懸吊腳手架和過橋、平臺。

      ②外挑1.5米及以上的挑式腳手架。

      ③在帶電區、貴重設備區、易燃易爆等危險區內有可能對人身、設備 、機械造成嚴重后果的腳手架。

      ④經過道路、橋梁、高壓線的棚護架。

      (3)普通腳手架:除5.2條之外的其它施工用腳手架均為普通腳手架。

      3.鋼管腳手架選材

      (1)鋼管腳手架應用外經為48mm—51mm,壁厚為3mm—3.5mm的鋼管,長度以4m—6.5m及2.1m—2.8m為宜。凡彎曲、壓扁、有裂紋或嚴重銹蝕的鋼管,嚴禁使用。所用管材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安全資質證三證齊全。

      (2)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安全資質證三證齊全;凡有脆裂、變形或滑絲的,嚴禁使用。

      (3)鋼腳手板應用厚2mm—3mm的a3鋼板,規格長度為1.5m—3.6m、寬度為23cm—25cm、肋高為5cm的為宜。板的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有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4.腳手架搭設

      (1)腳手架搭、拆人員在進行施工作業前,必須接受技術人員的安全交底。

      (2)對架管、扣件、腳手板等材料進行使用前的檢查驗收,不合格品嚴禁使用。

      (3)荷載超過270kg∕㎡的腳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搭設。

      (4)在構筑物搭設腳手架應驗算構筑物強度。

      (5)腳手架不得鋼、木混搭。

      (6)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鋼管立桿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加墊板。如遇松土時應增加掃地桿。(7)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每隔6根-7根立桿,應設支桿及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支桿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 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筑物連接牢固。

      (8)腳手架應滿鋪,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架與墻面的距離不得大于20cm。

      (9)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

      (10)腳手板應鋪設平穩并綁扎牢固,不平的地方用木板墊平釘牢。

      (11)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應搭設由上而下兩道橫桿及圍欄組成的防護欄桿,上桿離架子底部高度1.05m--1.2m,并設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12)采用垂直爬梯時梯檔應綁扎牢固,間距不大于30cm.嚴禁手中拿物攀登。

      (13)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并設防滑條,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cm。

      (14)腳手架應經常檢查,在大風、暴雨后及解凍期應加強檢查,長期停用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應檢查 。

      (15)非專業工種人員不得搭、拆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時作業人員應掛好安全帶,遞桿、撐桿人員應密切配合。施工區域周圍應設圍欄和警告標志,并有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5.腳手架搭設后的檢驗

      (1)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經相關人員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掛牌使用。

      (2)搭設高度在10米及以下的腳手架,由架工負責人和使用工地的安全員負責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后驗證人在《腳手架檢驗表》(見附表)上簽字認可后掛牌使用。

      (3)搭設高度在10米以上的腳手架,由架工負責人、安全員、技術質檢部負責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后驗證人在《腳手架檢驗表》上簽字認可后掛牌使用。

      (4)在 帶 電 區、易 燃、易 爆 等 危 險 區 內 搭 設 有 可 能 對 人 身、設 備、機 械 造 成嚴 重 后果的腳手架,由搭設單位負責人、班組技術員、工地安全員、安全保衛部、技術質檢部負責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后驗證人在《腳手架檢驗表》上簽字認可后掛牌使用。

      (5)未經檢查、驗收、簽證和掛牌的腳手架,嚴禁使用。

      6.腳手架維護

      (1)經驗證合格的腳手架,由使用單位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搭設人員反映,并要求搭設人員按規定進行整改。

      (2)腳手架的日常檢修、維護由腳手架搭設單位負責。

      7.腳手架拆除

      (1)腳手架拆除前,工地專職安全員、安全保衛部、技術質檢部技術負責人檢查、驗證腳手架的牢固性;對存有隱患的腳手架必須采取加固措施,確保腳手架拆除過程中的安全。

      (2)腳手架拆除前,拆除單位應在拆除區域必須拉設警戒繩,在各通道口懸掛“正在施工、禁止入內”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3)腳手架拆除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嚴禁上下同時進行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4)拆除腳手架前,必須清理干凈腳手架上和周圍設備或建筑物上的遺留物。

      (5)拆除過程中嚴禁將鐵絲、桿件、扣件、腳手板等從高空拋擲或放置在設備上,必須一次性拆除干凈,當天運到指定地點,并分類擺放整齊。

      (6)施工單位需要將特殊腳手架進行部分拆除時,必須經技術人員對方案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對部分拆除后的特殊腳手架應采取加固措施,并組織相關部門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再次掛牌使用。

      (7)腳手架拆除前應進行一次拆除前檢查,檢驗合格后驗證人在《腳手架檢驗表》上簽字認可后,懸掛腳手架拆除警示卡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8.其它要求

      (1)施工現場放置的各種腳手架部件,必須分類擺放整齊,嚴禁阻塞通道,在高空放置的部件,其邊沿部分必須設置防墜落擋板。

      (2)在做好的地坪上搭設腳手架時,立桿的底部必須加保護墊板。

      (3)在已經油漆、保溫的管道,貴重設備、儀表管道、重要設施等近處搭設腳手架時,嚴禁擠壓、碰撞上述設備;嚴禁將腳手架焊接在設備上。

      (4)在帶電區或升壓站搭設腳手架時,必須用木桿件和尼龍軟梯,嚴禁使用鋼管、鋼爬梯等金屬材料。

      (5)當需要在人行通道處搭設腳手架時,第一道橫桿距地面的高度必須大于2米,嚴禁利用通道或平臺欄桿做腳手架的支撐。

      (6)在主要通道的上方搭設腳手架時,第一道橫桿距地面的距離必須大于4米;由架子工在所有通道的明顯處掛置醒目的提示和警告標志。

      (7)在搭設腳手架的過程中,嚴禁用相鄰的腳手架作受力桿件。

      (8)鋼筋吊架或鋼筋爬梯的上端,必須用雙股8#鐵絲與可靠的構筑物(或構件)纏繞兩圈綁扎牢固,未經許可,嚴禁將鐵絲拆除。

      五、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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