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燃煤發電廠利用液氨作為還原劑的煙氣脫硝系統中氨區的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稱氨區指接卸和儲存液氨以及制備氨氣的生產區域,按功能分為生產區(含儲罐區、卸氨區、氨氣制備區)和輔助區(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條發電企業是氨區安全責任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全面履行氨區安全管理責任。本規定所指發電企業包括投資建設和管理氨區的使用單位和特許經營單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條氨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且處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設置必要數量的風向標。生產區應符合火災危險性乙類和抗震重點設防類標準和要求。
第五條氨區設備配置和系統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種設備相關規定。
第六條氨區應設置避雷保護裝置,并采取防止靜電感應的措施,儲罐以及氨管道系統應可靠接地。
第七條氨區電氣設備應滿足《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條氨區大門入口處應裝設靜電釋放裝置。靜電釋放裝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為1.0m,底座應與氨區接地網干線可靠連接。
第九條氨區入口應設置明顯的職業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標志標識。職業危害告知牌應注明氨物理和化學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兩個及以上對角或對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門應向外開,以便危險情況下人員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設置洗眼器等沖洗裝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洗眼器應定期放水沖洗管路,保證水質,并做好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氨區宜設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噴霧兩用,能夠上下、左右調節,位置和數量以覆蓋可能泄漏點確定。
第十三條氨區應設置能覆蓋生產區的視頻監視系統,視頻監視系統應傳輸到本單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條氨區應設置事故報警系統和氨氣泄漏檢測裝置。氨氣泄漏檢測裝置應覆蓋生產區并具有遠傳、就地報警功能。
第十五條氨區應設置用于消防滅火和液氨泄漏稀釋吸收的消防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應綜合考慮氨泄漏后的稀釋用水量,并滿足消防噴淋強度要求,其噴淋管按環型布置,噴頭應采用實心錐型開式噴嘴。
消防噴淋系統不能滿足稀釋用水量的,應在可能出現泄漏點較為集中的區域增設稀釋噴淋管道。
第十六條儲罐區宜設置遮陽棚等防曬措施,每個儲罐應單獨設置用于罐體表面溫度冷卻的降溫噴淋系統。噴淋強度根據當地環境溫度、儲罐布置、裝載系數和液氨壓力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儲罐應設有必要的安全自動裝置,當儲罐溫度和壓力超過設定值時啟動降溫噴淋系統;儲罐壓力和液位超過設定值時切斷進料;液氨泄漏檢測超過設定值時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安全自動裝置應采用保安電源或vps供電。
第十八條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應不小于儲罐組內最大儲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設置不少于2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與液氨儲罐相連的管道、法蘭、閥門、儀表等宜在儲罐頂部及一側集中布置,且處于防火堤內。
第十九條氨區及輸氨管道法蘭、閥門連接處應裝設金屬跨接線。與儲罐相連的管道、法蘭、閥門、儀表等宜按下表選擇,并考慮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序號
名稱
最低設計溫度
>一20℃
≤一20℃
1
管道
20號鋼或不銹鋼
不銹鋼
2
法蘭
20號鋼或不銹鋼,帶頸對焊突面法蘭
不銹鋼,帶頸對焊
突面法蘭
3
氨用閥門
不銹鋼
4
密封墊片
不銹鋼纏繞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墊片
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銹鋼
6
儀表
氨專用儀表
第二十條卸氨區應裝設萬向充裝系統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軟管接卸。萬向充裝系統應使用干式快速接頭,周圍設置防撞設施。
第二十條卸氨區應裝設萬向充裝系統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軟管接卸。萬向充裝系統應使用干式快速接頭,周圍設置防撞設施。
第二十一條氨區氣動閥門應采用故障安全型執行機構,儲罐氨進出口閥門應具有遠程快關功能。
第二十二條氨區廢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嚴禁直接對外排放。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氨區作業人員應熟知氨區作業規程規范和應急措施,作業前按等級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條進入氨區應先觸摸靜電釋放裝置,消除人體靜電,并按規定進行登記。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氨區,禁止攜帶火種或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和帶釘子的鞋進入氨區。
第二十五條從事設備運行操作或檢修維護作業應使用銅質等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應涂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條儲罐安全自動裝置應投入運行,嚴禁隨意解除聯鎖和保護。確需解除的,應嚴格遵守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運行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巡視檢查氨區設備和系統運行狀況,定期測定空氣中氨氣含量,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運行值班人員應加強對儲罐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監控,嚴禁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
儲罐液位計應有明顯的限高標識,運行中儲罐存儲量不得超過儲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條運行中不準敲擊氨區設備系統,接卸、氣體置換、倒罐等重要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條接卸液氨應按照規定執行,并遵循以下原則:1、接卸前查驗液氨出廠檢驗報告,確認液氨純度符合要求;2、液氨運輸人員負責槽車側的閥門操作,氨區操作人員按照操作票逐項操作氨區內設備系統;
3、根據經計算確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內,防止靜電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過程中應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和壓力變化,不得超過規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惡劣天氣或周圍有明火等情況下,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夜間一般不進行卸氨操作;
6、卸氨結束,應靜置10分鐘后方可拆除槽車與卸料區的靜電接地線,并檢測空氣中氨濃度小于35ppm后,方可啟動槽車。
第三十一條氨系統氣體置換遵循以下原則:1、確保連接管道、閥門有效隔離;
2、氮氣置換氨氣時,取樣點氨氣含量應不大于35ppm;3、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取樣點含氧量應達到18—21%;4、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取樣點含氧量小于2%。第三十二條氨系系統發生泄漏時,宜使用便攜式氨氣檢測儀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條檢修維護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離措施并充分置換后方可作業,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氨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嚴密性試驗。
第三十四條氨區及周圍30m范圍內動用明火或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動火工作票,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動火。
嚴禁在運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三十五條儲罐內檢修維護作業,應有效隔離系統,并經氣體置換,同時要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章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發電企業應按規定編制液氨泄漏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電企業應制訂液氨泄漏事故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十八條發電企業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物資,防護用品和應急物資配備數量不得少于下表規定。
序號
物資
名稱
技術要求或功能要求
數量
個人
公用
1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技術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套
2
氣密型化學防護服
技術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套
3
過濾式防毒面具
技術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個/人
4個
4
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技術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副/人
4個
5
防護手套
技術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雙/人
4雙
6
防護靴
技術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雙/人
4雙
7
便攜式氨氣檢測儀
檢測氨氣濃度
1臺
8
手電簡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1個/人
9
手持式應急照明燈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2個
10
對講機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2臺
11
醫用硼酸
500ml
2瓶
第三十九條發生液氨泄漏,現場人員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報告。發生液氨嚴重泄漏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停運相關設備,切斷液氨來源并使用消防水炮進行稀釋。
第四十條發電企業接到液氨泄漏報告后,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專業人員處理。現場處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嚴禁單獨行動。
當泄漏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人身安全時,發電企業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十一條液氨泄漏或現場處置過程中傷及人員的,按以下原則緊急處理:
l、人員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轉移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通暢。如呼吸困難或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2、皮膚接觸液氨時,立即脫去污染的衣物,用醫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并迅速就醫;
3、眼睛接觸液氨時,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并迅速就醫。
第四十二條液氨嚴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以及處置中液氨泄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發電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請求地方政府支援,協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電企業應根據泄漏程度,設定隔離區域和疏散地點。隔離區域應設警戒線,并有專人警戒;疏散地點處于上風、側風向,沿途設立哨位,并有專人弓l導或護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發電企業應加強氨區安全管理,嚴格氨區設計、施工和液氨運輸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資格審查,組織開展氨區安全審查和評估。
第四十四條發電企業要嚴格氨區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氨區安全責任部門,配備氨區專業管理人員,落實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五條發電企業應不斷完善氨區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審核、修訂,保證其有效性。
氨區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運行規程、檢修規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動火制度、巡徊檢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條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教育培訓合格;專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十七條發電企業要加強對氨區重大危險源管理,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發電企業要按照壓力容器及特種設備的有關規定,加強氨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承壓部件和有關焊接工作的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完善設備技術檔案。
第四十九條發電企業要深入開展氨區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管理臺帳,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上報和管控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第五十條發電企業要定期組織開展氨區防雷接地、自動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氨氣泄漏檢測儀等有關設備以及安全附件的檢測、試驗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一條發電企業要認真執行電力安全信息報送規定,時、準確報送氨區安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