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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9 14:55:03 查看人數:72

      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1篇 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等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放頂煤開采要積極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技術,提高煤炭開采安全可靠性,實現安全、高效開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所有生產礦井和新建礦井。

      二、一般規定

      第四條 要加強對煤礦放頂煤開采設計的審查,確保設計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新建礦井,各項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工作面的設計與生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省屬煤礦由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其他煤礦依照監管關系,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第六條 煤礦企業要充實技術管理力量,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放頂煤開采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強化放頂煤開采過程中的技術管理。要詳細收集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頂板和頂煤冒放性等技術資料,為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提供依據。加強放頂煤開采動態檢查,研究分析放頂煤開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條 嚴格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區隊管理人員要跟班作業,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現象。礦級干部要把放頂煤開采工作面作為帶班、跟班的重點場所,經常深入放頂煤工作面進行檢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時,必須有礦級干部和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指揮,確保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八條 工作面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對放煤步距、放煤順序、端頭支護、初采、收尾等生產工藝作出明確規定,對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開采的適用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1.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綜采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3,懸(滑)移支架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4.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5.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十條 應抽采瓦斯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經瓦斯預抽后,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風達到規定的最大風速時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否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十一條 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方式進行放頂煤開采。

      四、頂板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面應建立礦壓監測系統,加強頂板初次來壓、初次放頂和過斷層構造期間的礦壓觀測,并對頂煤、頂板移動破碎及冒落規律進行觀測和分析。

      第十三條 工作面應有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加強對煤壁的輔助支護,防止煤壁片幫冒落。

      第十四條 工作面放頂煤期間,嚴格控制放煤量,嚴禁支架懸空。工作面傾角大于15°的,必須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條 工作面應制定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必須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條 要積極推廣應用端頭支架,強化工作面端頭處的頂板管理。

      五、通風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條 工作面要合理選擇通風方式,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必須根據防瓦斯、防煤塵、防火及空氣溫度合理確定工作面風量、風速,減少系統環節和采空區漏風,保證風流穩定可靠。

      第十八條 加強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特別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護工作,確保有效的通風斷面。

      第十九條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采用臨時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風壓通風;特殊情況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對瓦斯涌出量進行預測,并分析確定瓦斯來源,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統,加強煤層、采空區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 強化工作面隅角、架間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裝瓦斯抽排風機抽放、或設置引風幛等措施抽排瓦斯,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對堅硬頂板,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條 工作面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時,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走向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風流控制必須可靠。要加強對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與回風巷之間聯絡巷的維護,保證專用排瓦斯巷和聯絡巷的合理配風及通風系統暢通。

      第二十三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不得布置專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條 工作面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按規定檢查瓦斯。在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流、工作面回風隅角、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聯絡巷設瓦斯檢查點,檢查次數符合《規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積存瓦斯時,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排放措施進行處理;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十六條 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其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以及瓦斯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遙傳等符合規定。工作面回風隅角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

      六、防治煤塵

      第二十七條 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其水量、水壓、水質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兩巷供水管路直徑不得小于50mm,并分別安裝水質過濾器。膠帶運輸巷防塵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軌道順槽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第二十九條 炮采放頂煤工作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裝噴霧裝置。

      第三十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 mpa。液壓支架和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

      第三十一條 對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積塵要及時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塵堆積現象。

      第三十二條 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工作面進回風巷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且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條 煤層應采取超前靜壓注水或煤壁高壓注水等注水防塵措施;因特殊情況,不進行煤層注水的,必須經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批準。

      第三十四條 隔爆設施的安設地點、數量、水量符合規定要求。

      七、防治煤層自然發火

      第三十五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專項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滅火系統及監測系統。在開采過程中,要及時對采空區進行預防性灌漿或壓注阻化劑或注惰性氣體等預防性措施,防止自然發火。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煤層自然發火檢測、分析和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須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要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和煤層“三帶”寬度合理確定工作面推進度,因地質構造等原因推進度達不到規定要求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滅火措施。

      第三十九條 工作面必須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統并設置支管和閥門。

      第四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工作面必須按規定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指標。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和溫度傳感器。

      第四十一條 近距離煤層或厚煤層分層開采的下分層工作面,其順槽、開切眼、停采線不得外錯布置。

      第四十二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且小于煤層最短自然發火期的時間內完成永久封閉,并定期對采空區的氣體、溫度等進行檢測。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條 必須做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和相鄰采空區積水分布情況,并摸清相鄰礦井的開拓開采和積水情況。分析各類水患對放頂煤開采工作面的影響,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條 加強放頂煤工作面“三帶”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帶”發育規律。

      第四十五條 受含水層或老空積水等威脅的工作面,必須超前探放或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并建立足夠能力的疏排水系統。

      第四十六條 淺部煤層工作面放頂煤開采,要進行地表沉陷觀測,并調查分析沉陷區與地表水流、匯水的連通關系,發現漏水現象,必須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工作面開采過程中必須加強水情監測。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的礦井,要對涌水量、水質、水位動態等進行系統觀測和及時分析。

      九、沖擊地壓(礦震)防治

      第四十八條 開采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九條 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產。

      第五十條 工作面要安裝沖擊地壓(礦震)自動監測系統,加強沖擊地壓(礦震)的監測、分析和研究。

      十、地質及儲量管理

      第五十一條 工作面準備過程中要選用物探、鉆探等多種探查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煤層厚度變化規律及影響工作面開采的各種地質因素,按規定及時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

      第五十二條 工作面回采過程中要加強地質和水文地質預報工作,不斷對各種地質因素進行檢驗、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條 放頂煤開采的采區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區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門批復要求。

      第五十四條 工作面開采過程中,要及時進行煤層厚度探測,并建立專門管理臺帳。

      第五十五條 工作面開采過程中,要及時搜集采出量和損失量等資料,對回采率定期進行計算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十一、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2篇 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等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放頂煤開采要積極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技術,提高煤炭開采安全可靠性,實現安全、高效開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所有生產礦井和新建礦井。

      二、一般規定

      第四條 要加強對煤礦放頂煤開采設計的審查,確保設計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新建礦井,各項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工作面的設計與生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省屬煤礦由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其他煤礦依照監管關系,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第六條 煤礦企業要充實技術管理力量,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放頂煤開采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強化放頂煤開采過程中的技術管理。要詳細收集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頂板和頂煤冒放性等技術資料,為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提供依據。加強放頂煤開采動態檢查,研究分析放頂煤開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條 嚴格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區隊管理人員要跟班作業,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現象。礦級干部要把放頂煤開采工作面作為帶班、跟班的重點場所,經常深入放頂煤工作面進行檢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時,必須有礦級干部和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指揮,確保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八條 工作面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對放煤步距、放煤順序、端頭支護、初采、收尾等生產工藝作出明確規定,對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開采的適用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1.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綜采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3,懸(滑)移支架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4.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5.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十條 應抽采瓦斯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經瓦斯預抽后,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風達到規定的最大風速時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否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十一條 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方式進行放頂煤開采。

      四、頂板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面應建立礦壓監測系統,加強頂板初次來壓、初次放頂和過斷層構造期間的礦壓觀測,并對頂煤、頂板移動破碎及冒落規律進行觀測和分析。

      第十三條 工作面應有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加強對煤壁的輔助支護,防止煤壁片幫冒落。

      第十四條 工作面放頂煤期間,嚴格控制放煤量,嚴禁支架懸空。工作面傾角大于15°的,必須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條 工作面應制定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必須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條 要積極推廣應用端頭支架,強化工作面端頭處的頂板管理。

      五、通風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條 工作面要合理選擇通風方式,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必須根據防瓦斯、防煤塵、防火及空氣溫度合理確定工作面風量、風速,減少系統環節和采空區漏風,保證風流穩定可靠。

      第十八條 加強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特別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護工作,確保有效的通風斷面。

      第十九條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采用臨時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風壓通風;特殊情況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對瓦斯涌出量進行預測,并分析確定瓦斯來源,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統,加強煤層、采空區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 強化工作面隅角、架間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裝瓦斯抽排風機抽放、或設置引風幛等措施抽排瓦斯,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對堅硬頂板,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條 工作面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時,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走向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風流控制必須可靠。要加強對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與回風巷之間聯絡巷的維護,保證專用排瓦斯巷和聯絡巷的合理配風及通風系統暢通。

      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規定(2篇范文)

      一、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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