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加強傳染疾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規定
學校關于加強傳染疾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規定
為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確保全體師生員工的健康安全,使患傳染病學生得到及時正確的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衛生部發布的《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經研究,就有關傳染病防治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校醫院在門診或體檢中發現傳染病例后,對于確診病例由保健科立即辦理登記、疫報和轉院手續,同時通知患者所在院系并分別上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對于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休養的患者(如肝炎、肺結核等)應立即離校,患者所在院系應在不侵犯患病學生個人隱私的情況下將病情告知患者所在宿舍及有關學生,并由患者所在院系負責辦理患者的休學手續。
二、在門診中發現的疑似傳染病例應立即遵照醫囑轉到專科醫院作進一步診斷,并必須在三天內將確診報告反饋給校醫院保健科(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一周)。疑似患者在等待確診報告期間應留住專科醫院觀察,校醫院若對專科醫院給出的確診報告有疑惑的,有權指定專人陪同疑似患者到專科醫院復查。
三、學生如果懷疑自己患有傳染病,應立即就診,不得隱瞞病情,并與校醫院保健科聯系。其他人如果發現有可疑傳染病人,可分別向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部、繼續教育處、海外教育學院或校醫院保健科反映,有關部門接到反映后應配合校醫院及時進行核查。對疑似患者由校醫院通知其前往指定醫院接受檢查。
四、已確診或未排除疑似的傳染病患者,均不得繼續在學生宿舍住宿。已確診患者須留住專科醫院或回家治療休養。尚未確診的疑似病例,應住專科醫院觀察,直至疑似病情解除方可回原宿舍入住。
五、學生宿舍一旦發生傳染病例,校醫院保健科必須立即對相關宿舍進行消毒,做好健康教育宣傳工作,并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隨訪、跟蹤、檢查。校醫院針對傳染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相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
六、經校醫院或其它醫療機構確定為傳染病或疑似病例的學生要服從學校醫療規定,進行進一步檢查,以便確診。對于不按規定配合檢查者,給予以下處分:故意拖延時間或不服從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
七、經校醫院或相應的醫療機構確診為患有傳染病并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休養的學生,應服從學校的規定立即辦理休學手續,并按規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治療。對于不服從規定者,給予以下處分:故意滯留在校內24小時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