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2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北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經費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由物業公司提交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費用、業主共有資產經營所得、業主捐贈等。
第三條 工作經費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年度預算》執行。
第四條 工作經費用于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有關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委員會(含籌備階段)辦公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補貼、聘用人員工資保險、業主大會會議開支、組織業主活動開支、代管會計事務所報酬、律師費、審計費、網站開發和托管運營費,經業主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開支。
第五條 會計外聘,出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六條 工作經費報銷時,經辦人須填寫報銷單,報業主委員會秘書長審核、業主委員會主任簽批,方可交出納核報。業主委員會秘書長或主任為經辦人時,須報常務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簽批。金額超過兩千元的開支,開支項目須事先列入業委會會議議題,超過半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秘書長和主任才能簽批,承辦人可交出納報銷。
第七條 工作經費預借申領時,經辦人須填寫申請單,報業主委員會秘書長審核、業主委員會主任簽批,方可交出納領用。業主委員會秘書長或主任為經辦人時,須報常務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簽批。金額超過兩千元的開支,開支項目須事先列入業委會會議議題,超過半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秘書長和主任才能簽批,承辦人可從出納領用。預借經費,必須在開支后一個月內銷賬。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秘書長在每月一次的業主委員會委員通報一次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全體委員的日常監督。每位委員均有權查看工作經費開支賬簿,財務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每半年須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時,由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對上一屆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完畢后,方可進行財務交接。
第十條 本辦法的修改、補充、解釋須經主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二委員同意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