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
****年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6月21日全省安全生產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6月28日銅仁市安全生產及防汛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關于立即開展全縣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府辦發〔****〕*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城市管理系統工作實際,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總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隱患。通過此次檢查,全面摸清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強化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堵塞安全監管漏洞,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城市管理系統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工作領導,決定成立**縣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縣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其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李**(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丁**(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國志(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 員:張** 崔**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城市管理系統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王安堯、馮江哪二位同志負責具體辦公。
三、檢查時間
****年6月23日至8月15日
四、檢查范圍
城鎮燃氣、市政公用設施、垃圾填埋場等方面。
五、檢查方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采取自查與檢查、抽查與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相關企業進行自查,各科室對本轄區防汛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抽查和督查。
六、檢查內容
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情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自查自糾情況。
(一)城鎮燃氣
燃氣設施及場站儲氣罐、安全閥,防泄漏報警裝置、燃氣管道、燃氣充裝設施;燃氣經營者對燃氣安全技術規范、操作規則觀察執行情況以及指導用戶用氣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二)園林、市政等公用設施
枯樹危樹的清理,防汛物資儲備、防汛預案以及園林設施排查清理等工作的落實情況;市政排水管網、路燈等市政設施隱患排查及消除情況;生活垃圾填埋場庫區和滲濾液處理運行情況,強降雨天氣的準備和應對工作,防雷電、防汛、堆體滑坡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業單位、各科室要高度重視汛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結合第三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立即組織開展全面徹底的汛期安全生產檢查。
(二)各企業、科室要深入基層一線開展現場檢查,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加大暗訪暗查、突擊檢查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嚴格落實“四個一律”措施,對發現的重大隱患要進行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到位。
(三)各企業、科室要及時總結汛期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每月25日前報送本月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并請于8月10日前報送工作情況總結(聯系電話:**,郵箱**)。
第2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學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科研機構、院校開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和運用。
第五條 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縱容、指使、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車輛,不得妨礙交通警察執行公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七條 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期限到具備資格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接受安全技術檢驗。對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對其做出的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輛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九條 機動車輛維修、改裝經營者,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發動機等業務的,必須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憑證;沒有變更登記憑證的,不得承接。
第十條 機動車輛號牌應當懸掛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倒置、折疊和重疊。
第十一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供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但二級以上的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載一名陪護人員。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和行駛證方準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證明、證件及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可使用記分卡等記分載體。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應當將記分卡與駕駛證、行駛證一同攜帶。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協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有權調用其車輛,因此造成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濟損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建設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設施等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限期實施。
第十七條 在交通事故多發或存在嚴重交通隱患的危險路段,道路管理養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警告標志、減速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統籌設計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地下各種管道、管線, 并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劃有掉頭車道的路口設置掉頭指示信號燈。綠色回轉箭頭燈亮時,車輛按方向所示掉頭行駛;紅色箭頭燈亮時,不準車輛掉頭。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必要時可以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隔離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對損毀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確需在交通隔離護欄上臨時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過街天橋、地下人行通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道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并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
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
(二)施工完畢及時清除余土、遺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恢復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容管理部門核定的運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車輛和行駛路線,應同時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游覽娛樂場所、醫院、車站、碼頭、航空港、辦公樓、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高層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場所,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按規定設計、建設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庫)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臨時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全市機動車輛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和使用實行監督。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管理部門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確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和車種。
非機動車輛在公共場所停放的,應當在劃定的停車標線內停放。
第二十七條 開辟、調整公交線路和設置、撤銷站點,由城建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處理道路斷面、調整車道劃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條 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惡劣氣候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可以實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時,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就某一區域或者道路,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同方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快速車道,第二條車道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劃分快速車道、慢速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車道標志、標線或文字標識的,車輛應當按其指示行駛。
摩托車在慢速車道靠右邊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道的路段,在專用道內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區的路口,摩托車應當在專用停車區內等候放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二)正三輪機動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三)懸掛黃色號牌的大型客運車輛、大中型貨運車輛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路以內(含環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況,上述車輛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營運性客運車輛,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營運線路牌、進站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通行證,并按規定線路行駛。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的區域停車帶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靠。車輛靠站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在站臺上等客、喚客。
多輛公共汽車同時進入同一個站點停靠的,應當依次進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順序依次離站。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機動車輛,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第三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客。設有定點停車處的路段,應當在定點停車處停靠。定點停靠的路段和定點停車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邊行駛,并不得超過規定的速度。
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邊繞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通行非機動車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非機動車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駛。
禁止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的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帶人,但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帶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輪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客運。拖拉機不得載人。
第四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的,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同方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快速車道,第二條車道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劃分快速車道、慢速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車道標志、標線或文字標識的,車輛應當按其指示行駛。
摩托車在慢速車道靠右邊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道的路段,在專用道內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區的路口,摩托車應當在專用停車區內等候放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二)正三輪機動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三)懸掛黃色號牌的大型客運車輛、大中型貨運車輛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路以內(含環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況,上述車輛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營運性客運車輛,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營運線路牌、進站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通行證,并按規定線路行駛。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的區域停車帶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靠。車輛靠站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在站臺上等客、喚客。
多輛公共汽車同時進入同一個站點停靠的,應當依次進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順序依次離站。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機動車輛,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第三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客。設有定點停車處的路段,應當在定點停車處停靠。定點停靠的路段和定點停車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邊行駛,并不得超過規定的速度。
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邊繞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通行非機動車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非機動車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駛。
禁止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的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帶人,但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帶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輪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客運。拖拉機不得載人。
第四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的,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3篇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發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 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 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物內。已經設置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置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公共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 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無購物出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
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 旅游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 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 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權限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權,要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 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注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 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 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 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4篇 城市客運行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
為切實加強客運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城市客運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省政府“一崗雙責”規定,實施“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以及“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則,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齊抓共管、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減少客運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考核范圍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運營部、安全部、車輛裝備部、內部安全保衛部、綜合行政事務部、運營線路
三、考核對象
各運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車服務公司
四、考核內容(見附件)
五、考核目標
(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按照《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市政府“一崗雙責”規定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及交通運輸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規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積極主動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及時準確收集和報送工作信息或有關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體系,切實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積極 采取對策措施,建立各類安全管理防范體系、加強危險源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按規定組織和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4、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專項整治活動,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事宜;
5、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加強安全管理、裝備等經費的投入;
6、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對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時參與或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后工作,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7、建立事故報告和查處制度。發生事故后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
(二) 事故控制指標
1、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
2、較大以上事故起數不超過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
3、不發生市政府規定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運處負責對行業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實情況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評為國家級、省廳級、市級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先進單位或在安全活動中得獎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別為5分、3分、1分;
(三)目標考核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按不合格論處,并按《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 獎懲措施
(一)考核等級
不合格: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下,或發生市政府規定的“一票否決”的較大、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合格:考核總分在80分至85分之間;
良好:考核總分在85分至90分之間;
優秀: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的。
(二)獎勵條件
1、考核達到優秀的單位分別予以通報表揚并頒發證書;
2、城市客運行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相關人員或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實施物質和精神獎勵。
(三)對考核不合格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規定》等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對單位領導給予處分。
第5篇 淺談城市配電網安全管理
配網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各供電企業行政管理模式的不同,對城市的配電網管理也不盡相同。有的歸屬于企業經營管理,有的歸屬于生產管理等等。但管理無論如何劃分,城市配電的安全管理都應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不能有任何的輕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配網自身的特點看配網安全管理:
(1)城市配網較大電網結構復雜,分支多,用戶多,考慮供電可靠性問題,一些城市的線路可以相互轉帶供電。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返送電。加上近幾年電力供需矛盾的突出,在一些電力緊張的地區和供電可靠性不高的一些中小型城市,許多用戶購置自備發電機的現象相當普遍,由于管理的漏洞造成一些客戶不能主動到電力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在使用上沒有防止返送電的裝置和措施,返送電的機率增高。
(2)一些中小城市市區電桿上架設廣告牌、通訊線等弱電線路的現象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在線路下進行違章建筑,造成無法對設備進行檢修,人為增加工作難度。這些給線路檢修帶來諸多不便,如工作人員在登桿時需要中途摘下腳扣翻越架設物。每一次穿越的過程,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
(3)在市區尤其繁華街道進行檢修,雖然開工前在工作現場設置圍欄和有現場人員進行看護,但一些行人卻視而不見,翻越圍欄者屢屢有之。現場監護人除對作業人員的監護外還要分出許多精力提防過往的行人。另一方面,由于市區噪音大,地面工作監護人糾正工作人員不正確動作和違章行為時,有時工作人員難以聽到。配網進行設備和線路檢修作業環境差也是城市配電網現場安全管理區別于主網檢修現場一個方面,現場作業環境是配網安全管理必需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4)城市配電網,電壓等級相對于主網來說比較低,造成重大事故的幾率較少,因此輕視配網安全管理的思想在一些人的思想中依然存在。主要表現在,不把配網管理單位當作主要生產性單位,安全監督體系不健全。認為配網事故最嚴重程度就是停電戶數多一點,不會影響主網安全運行。由于以上思想的存在,一些地方把配網的安全管理從主網割裂開來,放到無足輕重的位置,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的。事實也證明 了這一點。
2、從事故發生的機率分析配網的安全管理。
整個電力系統主要有發、輸、變、配幾個環節來實現產、供、銷的同時完成,配電網作為電力系統最后一個環節,從安全管理的角度出發不能隨著電壓等級的降低而降低。現以我省公司1990年至2001年高壓觸電事故統計為例進行分析,全省共發生觸電事故10起,死亡5人,其中在配網上發生人身觸電事故3起,死亡2人,占事故總數的30%,死亡數占總死亡人數的40%;從我公司1990年至2001年事故統計來看,共發生人身事故11起,死亡2人。其中在配網上發生人身事故5起,死亡2 人,占總人身事故的50%,死亡占總死亡人數的100 %。從以上數字我們可以看出,配網的安全管理任重而道遠,忽視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勢必造成慘重的后果。因此,在城市配電網的安全管理上不但不能有絲毫的削弱而且必須加強,尤其防人身事故又是企業安全管理重中之重。
3、從安全形勢的需要看配網的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是我們電力行業永恒的主體。
在安全生產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提高對城市配電安全管理的認識程度。在新頒布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第26條中規定 “輸電、供電和施工企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它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因此,要把配網的管理單為作為企業主要生產性單位進行管理,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度。
(2)由于各城市配電網結構的不同,每個企業應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結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出一套結合實際的切實可行的科學的管理方法,并加大對城市配電網安全管理的物力投入,改善工作條件。
(3)依靠政府加強城市配電網的管理。由于政企分開,電力企業的一些政府職能相應的移交政府相關部門,作為電力企業要依靠各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加大對在電力設施上私拉亂掛和違章建筑的清除,加大對電力設施周邊環境的治理,努力創造一個好的供電環境。
4、從適應社會發展看城市配電網的安全運行。電,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能源,隨著社會的發展,它與人們生活聯系的愈加密不可分。人們對它的可靠性要求也越來越高。幾次國外的大停電造成的嚴重后果足以說明安全可靠運行的重要性。因此首先要根據城市規模和性質優化城市配電網結構,提升配網抵御事故能力。其次,加強配網的日常管理,做到嚴、精、細,同時加大科技投入,運用高科技檢測手段進行檢測,進行超前預測,超前預防,及早消除事故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后作為前兩點補充就是作好社會承諾服務,樹立高度的責任心,把“優質、方便、真誠、規范”的服務宗旨落實到每一項具體工作中去,用優質、高效的服務彌補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停電事故。
第6篇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五條 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則和設施保養維護辦法,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態度文明、服務規范。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還票款。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站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四)攀爬、跨越圍墻、護欄、護網、門閘;
(五)強行上下列車;
(六)在車廂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七)攜帶寵物乘車;
(八)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的行為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范圍設置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過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地震、火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二十六條 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七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投入正式運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者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發生運營故障時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正常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完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三十九條 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運營時,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運營時,未提前向社會公告和報告主管部門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時,未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的。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大運量的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第7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導考核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永政[2022]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強化相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確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暢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導考核領導組
為確保督導考核制度落實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牽頭,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負責對交通安全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檢查督導和考評。副市長吳英杰任督導考評組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朱勝利任副組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姜山、市監察局副局長曹向紅、市政府督察科長朱春蘭、市委宣傳部新聞科科長張輝為領導組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府秘書科。
二、重點督導考評單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安監局、農機局、工商局、質監局、工信局、教體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環保局、衛生局、郵政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督導檢查考評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機制建立:
1、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永政[2022]38號文件要求,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年內工作計劃;2、建立工作責任制,納入單位工作考核內容;3、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1、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有計劃,資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特別是縣鄉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規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號燈設置及電子監控使用;5、城區交通渠劃;6、城鄉道路附屬建設;7、道路養護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執法工作(關愛生命,平安交通競賽活動;“三超一疲勞”專項整治)
1、縣鄉道路的管控;2、貨車超限超載集中治理;3、道路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專項整治;4、農用車違法載人專項整治;5、城區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執法工作;7、非法營運車輛整治;8、校車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專項治理;9、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緊急救援。
(四)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的安全源頭管理:
1、駕駛人培訓工作;2、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處理;3、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發證;4、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5、車輛、駕駛人安全管理臺帳;6、客貨運輸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管理;7、運輸企業安全監管;8、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2、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情況;3、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普及率;4、交通參與者的守法意識;5、重點人群的專項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1、交通事故預防措施;2、事故的隱患多發點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偵破。
四、督導檢查考評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將督導考核工作納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督促各有關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二)通過督導檢查,發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為全市交通安全規劃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展情況;
(三)組織對參與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門的工作績效考核工作,檢查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兌現獎懲措施;
(四)督導考評工作堅持實地考察和分析調研相結合,通過檢查、督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訪、檢查指導和工作匯報等方式,對各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評;
(六)督導考核分別每半月進行一次,對重點單位公安局交警大隊、市教體委、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市農機局等單位工作每周檢查一次,督察結果逐級匯報和反饋;
(七)每月編發督查通報一次,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發《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交通安全工作先進典型及時表揚,并推廣先進經驗;
(八)督查工作中發現工作敷衍塞責、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的,提出追究責任及建議;
(九)督導檢查、考評工作情況作為工作論級評先的依據,并納入單位領導政績考核內容。
二o 一二年五月五日
第8篇 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
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已經成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視的問題。
1 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
1.1 目標和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是:使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生產與管理達到預先設定的標準,使事故等級和事故頻率控制在預先規定的范圍內。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應遵循差異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則。
1.2 內容
城市軌交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內容如圖1所示。
其中法律法規體系是指專門針對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款,具有規定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特點,是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正常運作的前提和保證。
運營企業內部安全管理體系包括運營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行車組織安全管理、設備安全管理和人力資源安全培訓等內容。該體系貫穿于其他各體系之自然界的各種自然災害以及各種軟硬件設備故障都會引發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種社會政治經濟矛盾和個別人的不健康心理也為城市軌道交通帶來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組織專業性強、技術設備復雜、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強、高峰低谷落差顯著、時效性強,其建設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難度均較大。此外,安全事故會降低軌道交通的可信賴度,形成社會疑懼心理,在一個長時間段內影響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事故時有發生,2003年2月的韓國大邱地鐵火災更是震驚世界。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將其有機結合起來,是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和主體。
事故預防體系是指針對各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對人、設備、管理以及環境的要求體系,包括對行車、設備、職工傷亡、旅客傷亡、火災、水災、震災、風災、爆炸、投毒等各種事故的預防。
事故處理與調查體系包括受傷人員搶救和死難人員善后處理、搶修和重建、勘測和分析、責任劃分及事故報告等內容。
對運營企業的檢查評估體系主要包括對安全管理體系的評估、對安全生產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以及相應的獎罰措施。
規劃建設安全要求體系和設備質量安全要求體系主要是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規劃建設和設備制造必須達到安全要求,以及投入運營后一定時期內對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規定。
1.3 機構和職能
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內容,借鑒其他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主要組成部門如圖2所示。各部門的職能如后。
國家和地方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管部門:出臺行政法規;制定行業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標;依法對運營企業、規劃建設企業以及設備生產和進出口企業實施安全監管;向運營企業頒發安全許可,向設備制造和進出口企業、規劃建設企業頒發安全資質證書;指導運營企業建立內部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運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組織重大事故調查并提供事故調查報告;負責對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
運營企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設置企業內部安全管理部門;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圍繞運營組織開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車安全管理、設備安全管理、人力資源安全培訓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職能;搜集、積累、分析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資料;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和評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報告及其他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關的文件,協助其做好重大事故處理和調查工作;加強與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聯系與合作,確保部門間的協作達到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醫療部門:負責各自職能范圍內與軌道交通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擊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乘客為目標或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為主要場所的治安犯罪、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以及救治各類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另外,消防部門還對運營企業實施消防監管。
規劃建設企業:在規劃和建設過程中貫徹有關安全規定;向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工程圖紙或報告施工中有關安全設施的進展和完成情況。設備生產和進出口企業:按照有關安全要求組織產品的生產和進口;將產品送檢或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2 建立綜合安全管理體系建議
2.1 完善法制法規建設
目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安全法規尚屬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均沒有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的具體規定。立法空白導致通過行政手段來建立和運作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與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雖然同樣具有強制性,但在穩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卻相去甚遠,這將給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工作帶來隱患。在全國性法律法規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首先推動地方立法,對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做出規定,如《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2 完善安全監管機構設置
我國對軌道交通行使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往往機構規模小、專業人員缺乏、兼職情況多,難以有效行使安全監管職能。目前應在已具有軌道交通設施的城市試點建立由安全管理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軌道交通安全監管部門,該部門獨立于運營企業之外;其權利和責任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明確規定。日后根據行業的發展程度,在適當時機建立全國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與其他監管職能合并建立統一的行業監管部門。
2.3 建立設備質量安全要求體系
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設備依賴性較高。目前我國亟待建立科學規范的針對不同地理環境、不同軌道交通類型的設備質量安全要求體系。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運營初期往往盈利性較差,在制定上述規定時應充分考慮差異性原則,針對某一類型、級別的軌道交通項目制定必備安全設備規定,強制要求投入。而對于其他安全設備,則由投資方和運營企業依據實際情況選擇投入。
2.4 強化安全審核和評估工作
在軌道交通項目投入運營之前,運營企業必須通過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消防等部門的初檢和安全評估,安全認證必須成為申請運營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進入運營階段,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定期對運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還可以指定專業科研或咨詢機構對運營企業進行安全評估,責令運營企業對檢查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必要時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吊銷運營企業的運營許可。
2.5 強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強對運營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傳并督促其遵守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強化緊急狀態下的逃生技能培訓。
3 結語
在“十五”規劃中,國家正式提出了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戰略,預算投資約2000億元,各城市申請立項的擬建線路總長度約2000km。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產品是旅客的空間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則是首要質量要求。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將為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9篇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分類號】
【標題】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城市管理
【文號】 令第10號
【名稱】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章名】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章名】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章名】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章名】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章名】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章名】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10篇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范
0 引言
隨著城市燃氣用戶的不斷發展,城市中燃氣設施也變得越來越多,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各種對燃氣管網及用氣安全的威脅。特別是燃氣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點,讓我們不得不高度重視要安全供氣。
2023年8月,淮安洪澤縣中西門附近的一液化氣代灌點發生爆炸燃燒,幸虧當時店主不在店內,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大火被隨后趕到的洪澤縣消防大隊官兵撲滅,并成功搶救疏散被困人員7人。
2023年1月,位于江蘇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東路上,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燃氣出租車突然起火、險些爆炸,所幸當時出租車內沒有乘客,駕駛員也及時停車,大火未造成人員傷亡、被隨后趕到的消防官兵撲滅。
事件都是慘痛的,問題也是普遍的,因此說燃氣運營的每一個環節都是和安全緊密相關的。燃氣管理部門首要任務就是確保燃氣的使用安全,使燃氣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會。為此燃氣管理部門始終把“強化安全,消除隱患”放到第一位,通過加強對新奧燃氣公司日常運行的管理監督、對廣大燃氣用戶的宣傳教育,從而確保燃氣的供氣的安全。
1 燃氣運營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燃氣用具前無回火安全防爆裝置 現在,我國的城市管道燃氣及包括液化石油氣罐在內的全部民用燃氣管路中沒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幾年,由于沒有正確的使用燃氣,或者是由于燃氣灶具、燃氣熱水器出現問題而導致回火引起燃氣爆炸事故。燃氣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閥出現異常,這就會讓我們無法及時將設施關閉,然后會噴出很多的燃氣,導致人員受傷或嚴重的爆炸事故。
1.2 管道燃氣 天然氣、煤氣主要都是通過管道供氣的。這種方式供氣設備通常由管道、門站、高壓站、調壓裝置及管道上的附屬設備組成管網體系。我們都知道,管道是一種隱蔽工程,使用的時間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會不同程度的導致空氣進到管內,載體介質本身就容易出現爆炸或者是燃燒的情況,而且還要承受一些壓力,所以,發生火災的危險是非常大的。我國每年發生的管道燃氣爆炸事故比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①管道設備老化、腐蝕嚴重。有些管道雖然已經使用了幾十年,但是從來都沒有檢修過,這必然無法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不少城市的燃氣管網為了適應城市建設,紛紛調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寬等,我們只能將燃氣管道設在車道下面,這樣管道遭到破壞的可能自然變大了,燃氣泄漏的情況越來越嚴重。②載體設備。載體設備上的泄壓裝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的防爆功能不再發揮作用,無防雷、防靜電,或者是即使有這些設備也沒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責任和管理措施。沒有很好地落實安全責任,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沒有做到位,沒有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等。④基建施工問題。隨著國家加大對基建設施的投入,市區的城市基礎設施愈來愈發達,于是就出現了更多的給、排水管網、熱網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隊伍的地下管線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馬馬虎虎,只是運用機械設備盲目挖掘,把燃氣管道挖斷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壞,所以會經常出現燃氣泄漏的事件。⑤占壓問題。隨著城市的不斷繁榮,市場也發展的越來越快,不少市民只顧自己贏利,在城區管網安全距離內搭建構筑物和臨時建筑,這將嚴重脅著燃氣管網的安全運行,如果出現了燃氣事故,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氣管網的施工質量問題。地下燃氣管道施工過程中,發現管線焊接點防腐不合格。原因多為施工過程中現場條件受限制,還有就是施工人員沒有責任心,未根據相關的規定做好管道接口的防腐工作,最終使焊接口短時間內出現腐蝕情況,近年來出現了11次這樣的安全隱患,這對于外網管線的安全運行帶來很大的威脅。
1.3 瓶裝燃氣 我國城鄉不少住戶或者是餐飲業都在使用罐裝液化石油氣,如果沒有恰當的使用灶具、燃氣熱水器及其它燃氣設備,或者是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當液化石油氣灶具回火時,出現減壓閥和氣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這不管是給個人,還是整個社會都造成了不小的損失和傷害。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火災、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這種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裝超量:即超過氣瓶體積的85%以上,這時候瓶體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現破裂的可能將會很大,最終使液化石油氣迅速泄漏擴散。②瓶體受熱膨脹:因為液化石油氣比較容易受溫度的影響。當溫度由10℃升到50℃時,蒸氣壓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這更高的話,就會出現瓶體爆炸的情況。③瓶體受腐蝕或撞擊:瓶體受腐蝕或撞擊,導致瓶體破損漏氣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④氣瓶角閥及其安全附件:沒有密封好氣瓶角閥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現漏氣的情況。⑤瓶內進入空氣:瓶內進入空氣,如使用不留余氣,導致空氣進入氣瓶。在下次充裝使用時,可能引起氣瓶爆炸。
2 建立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制度 制定科學、合理的生產管理制度,認真完善和落實崗位工人安全責任制,制定巡檢制度、檢修規程、事故搶險預案,安全操作規程,消防防火措施等,從而更好地保障安全供氣。
淮安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與新奧燃氣公司每年都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新奧燃氣公司領導與部門、部門與班組、班組與個人簽定了三級責任狀,將安全管理的責任嚴格落實到每個人,讓每個人都嚴格的進行生產,樹立強烈的安全意識,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 ①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新奧燃氣公司每周都會召集各部門,分析和總結一周以來的安全生產工作,做的好的地方要注意表揚,做的不好的地方要批評,并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制定恰當的整改措施,總結經驗。通過周例會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增強運行人員的責任心。②建立安全學習制度。養成安全學習的好習慣,社會在發展,企業在前進,新的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了。每周招集相關部門人員學習安全知識、及國家燃氣標準、規范。這樣不斷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從而更好地保障新奧燃氣公司的安全生產。③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在淮安市燃氣管理部門的協調幫助下,新奧燃氣公司每月都會對運行設備檢查一次,每年檢查兩次用戶安全用氣情況,從面到點隨時抽查,要注意抽查工作要做的細致、認真,并將檢查記錄保存好,在員工心中要堅定安全第一的信念。④制定事故搶險預案。淮安市燃氣管理部門制定了比較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預案,并且每一季度對安全重點部位都要組織演練,目的就是讓他們具備更高的操作技能,積累更多的經驗。如果有危險情況出現,能夠及時解決好。
2.2 加強施工質管理 工程質量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來講非常重要,因此,新奧燃氣在燃氣施工中建立了工程質量監督控制體系,監督管理的力度也變大了,認真對其進行資質資格的審核,使各方質量都符合相關的規定,嚴格要求質檢人員的檢測工作,從工程設計、施工準備、組織驗收到送氣的整個過程都要嚴格把關。燃氣管理部門不定時、不定期、不定點的對新奧燃氣的施工地段進行抽檢,同時要認真做好材料管理工作,嚴格的檢查各種管材的質量,要保障進廠得瑟材料都是合格的,施工和現場管理保障工程從源頭上避免質量問題。隱蔽工程質量對燃氣管線安全的影響非常大,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線的焊接及管材防腐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找到解決措施進行解決。嚴格工程竣工及備案制度,確保了燃氣工程的質量。
3 結論
經過十幾年的安全管理,我市燃氣部門在安全生產上已有了一些經驗,做好燃氣管網的安全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給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以預防為主,及時有效的解決各種突發事件,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并逐步完善和發展,使燃氣供應真正為人民服務,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城市建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同時還能推動燃氣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11篇 城市管道燃氣安全管理措施
近幾年,隨著城市燃氣普及速度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用上了潔凈、方便的管道燃氣。但由于管理不善,管道燃氣在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凈化城市空氣的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事故隱患。城市燃氣泄漏造成居民中毒,城市燃氣爆炸導致人員傷亡的報道時見報端。強化城市燃氣安全管理,避免燃氣泄漏,己成為十分迫切的問題。然而怎樣才能搞好城市管道燃氣的安全管理呢,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實踐淺談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氣泄漏的原因
城市管道燃氣泄漏的原因多種多樣,下表是某市近3年發生的20起典型的管道燃氣泄漏事故,表中列出了導致燃氣泄漏的原因,每種原因導致的燃氣泄漏事故起數,以及在20起事故中所占的比例。
原因
管材質量
設計與施工質量
基礎沉降
污水腐蝕
野蠻施工
調壓設備失靈
其它
起數(起)
1
3
2
2
9
1
2
所占比例(%)
5
15
10
10
45
5
10
從上表中不難看出,導致管道燃氣泄漏的原因有許多種,但野蠻施工導致的管道燃氣泄漏所占比例最高,其次就是燃氣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質量。找出管道燃氣泄漏的原因,就需要對癥下藥,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強化城市管道燃氣的安全管理,嚴防管道燃氣泄漏以及由此導致的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二、城市管道燃氣的安全管理
(一)狠抓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建設部60號令《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有了規定,為什么還會出現那么多挖毀煤氣管道或視燃氣管道安全于不顧的野蠻施工行為呢筆者認為一是審批把關不嚴;二是處罰力度不夠。要避免野蠻施工挖毀燃氣管道,首先要嚴把市政工程施工的審批關,要求規劃、城管等有市政工程施工審批權的部門要清楚地下燃氣管道的分布情況,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允許有挖掘作業。特殊情況,必須進行挖掘作業的,要及時與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取得聯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大型挖掘機械,必須使用人工挖掘;二是要對地下燃氣管道采取專門的防護措施;三是必須保證工程回填的質量,防止煤氣管道基礎下沉。其次就是要加大對野蠻施工的處罰力度,市政府要明確專門的部門負責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并授予行政執法權,尤其不能出現誰都管,誰都管不了,或誰都不管的現象。
(二)嚴把燃氣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質量關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同時燃氣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尤其是對于穿越地下暗河、污水溝,地質松軟的地段的燃氣管道,設計上必須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嚴防燃氣管道腐蝕,或因基礎沉降而斷裂。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也必須由獲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質量必須達到設計要求,所采用的管材必須從正規渠道獲得,絕對不允許使用“三無產品”或假冒偽劣產品。除了燃氣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把燃氣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質量關外,政府還要委托監理部門代表政府監督燃氣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質量,把好最后一道關。
(三)強化城市燃氣運行的安全管理
城市燃氣運行的安全管理,主要由燃氣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但政府部門、社會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作為燃氣生產、經營單位要把城市燃氣運行的安全管理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從嚴予以管理。要加強燃氣安全常識的宣傳,加強燃氣管道、調壓設備的維護保養,加強燃氣管道的巡線檢查,加強燃氣泄漏事故的搶修、搶險工作;燃氣管道遍布城市的每一個角落,單靠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時、定點檢查,不能發現所有的安全隱患,而一旦出現燃氣泄漏,直接受害的就是廣大城市居民。因此,要求廣大城市居民充分認識燃氣的危險性,提高安全意識,把保障城市燃氣的安全當作自己份內的事,并充分發揮人多、面廣的優勢,積極協助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城市燃氣運行的安全管理,發現燃氣泄漏或其它安全隱患,立即報告燃氣生產、經營單位,以便迅速組織搶修;由于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無行政執法權,這就需要有行政執法權的政府相關部門,把燃氣生產、經營單位處理不了的野蠻施工問題,違章建筑占壓煤氣管道問題,偷盜、破壞燃氣設施的問題等,責無旁貸地管起來,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以提高施工單位的安全意識。在這些問題的處理上不能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四)狠抓城市管道燃氣泄漏的搶修、搶險工作
城市管道燃氣一旦泄漏,危害巨大,若發現不及時,處理不迅速,危害更大。這就要求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一支實行軍事化管理,全天24小時值班待命的搶修、搶險隊伍。這支隊伍要裝備齊全,作風優良,訓練有素,具有全天候處理燃氣泄漏、火災、爆炸事故的能力。接到城市燃氣泄漏報警,搶險隊要迅速出動,用最短的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在控制險情,協助有關部門疏散周圍居民,搶救中毒人員的同時迅速查找漏點并予以搶修,確保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
城市燃氣危險性很大,但只要政府、社會、燃氣設計、施工、生產、經營單位各負其責,齊心協力,強化對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就一定能夠降低其危害,使其更好地造福于廣大城市居民。
第12篇 城市公交車輛行車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行車安全管理,增強駕駛員的安全意識,保證安全行車,經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規定:
一、駕駛員的基本要求
1、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齊全、有效的證件。
2、取得本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且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3、駕駛員要嚴格遵守運輸安全法規,按時參加公司舉辦的各種安全知識培訓和業務技能知識培訓。
4、執行車輛“三檢、四勤、五不開”制度(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勤潤滑、勤緊固、勤檢查、勤維修,不開快車、不酒后開車、不開逗氣車、不開機件失靈車、不讓他人替開車),避免行車安全和機械責任事故發生。
二、公司對優秀駕駛員的獎勵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通報表揚外,公司視情況給予物質或金錢獎勵。
1、駕駛員見義勇為者。
2、遇到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挽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3、駕駛員及時發現車輛安全隱患并及時上報未造成經濟損失。
三、公司對違章駕駛員的處理辦法
駕駛員違章駕駛公司車輛被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并開具罰單的,罰款由當班駕駛員自已承擔。被公司管理人員發現的下列行為按公司規定處理。
1、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檢查未帶者;車輛必須配備安全錘、滅火器,檢查未帶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轉向器(燈)、燈光裝置齊全有效。駕駛員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駕車下陡坡嚴禁脫檔滑行及不得熄火脫檔滑行,查獲一次扣50元。
4、嚴禁在駕駛車輛時閑談、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煙、吃零食、打手機、聽音樂(mp3)、嬉戲,違者每次扣50元,如引發交通事故,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相關損失。
5、駕駛員應禁止危險品等危及車輛和乘客安全的違禁物品上車。如發現車內有危險品的扣50元。
6、駕駛員在行駛中違反交通法規(闖紅燈、超速、壓線、亂停放車輛、)等造成罰款、扣證,責任自負并承擔經濟損失;同時按照公司規定并處相應的處罰,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崗。
7、駕駛員離開車輛及時將車輛熄火、拉手剎、撥出鑰匙隨身攜帶。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未將鑰匙撥出者,扣50元。
8、單手操作方向盤,行車中駕駛不規范,扣50元。
9、車輛每日檢查登記不按時填寫或胡亂填寫,車輛每日檢查登記表丟失,扣50元。
10、收車后不關閉電源開關、不鎖車門和關閉窗戶,扣50元。
11、參加各種會議、培訓、考試時,遲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動設備、電腦及攝像頭,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處理)。
13、停靠車輛未停穩不得開車門,車門未關不得起步,行駛中不關車門扣100元。乘客上下車時,因駕駛員原因,造成乘客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剔除保險公司理賠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14、嚴禁將車輛交給未辦理聘用手續的人員駕駛,發現一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5、嚴禁酒后駕駛,發現依法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
16、發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依法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
四、事故的處理
1、車輛發生事故后,駕駛員應及時向公司及交警部門報案,搶救傷員,保護現場。注:如駕駛員逃跑、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虛報事故責任,知情不報的,承擔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相關經濟損失。
2、發生事故,必須上報公司,延期不報者處罰200—500元,并承擔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因個人原因,造成保險公司不予受理理賠的事故,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
4、事故經濟損失的賠償: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總損失,剔除保險公司賠償后,根據實際責任,追究肇事者經濟承擔責任,有責事故視情況承擔30%---50%? 無責:公司承擔
5、公司在駕駛員工資中設置300元的行車安全獎,與工資掛鉤,當月駕駛員無行車責任事故,和在每月安全檢查中無事故隱患和苗頭,全額發放。
6、駕駛員肇事、違規處理:
(1)有責事故駕駛員待崗,待崗天數視情況而定。
(2)待崗期間無工資。
第13篇 h市城市管理局春節期間安全工作預案
邛崍市城市管理局春節期間安全工作預案 為認真做好春節期間安全工作,確保全局每一例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排查和防范,杜絕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邛崍市春節期間安全信訪、穩定工作會議精神,全局各辦室及下屬單位對所涉及工作的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排查,根據排查結果,特制定我局安全工作預案。 一、排查結果(一)部分環衛、執法車輛技術性能不穩定,存在安全隱患。(二)東星大道路燈燈頭銹蝕破損較為嚴重。(三)東星大道蜀濤茶樓旁路燈專用變壓器漏油。(四)城區部分路段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對環衛作業人員構成一定安全隱患。(五)寶林垃圾場附近十多名村民長期在場內拾廢品,存在安全隱患。二、工作預案(一)部分環衛、執法車輛技術性能不穩定,存在安全隱患預案。1、基本情況:環衛所川a23712灑水車和川a26856垃圾車已屬報廢車,車況較差;執法大隊執法車輛車齡較長,技術性能不穩定。2、預防措施:環衛所由楊順國副局長()牽頭,劉全德()負責;執法大隊由張茂軍副局長()牽頭,鄭剛()負責。組織力量對車輛安全性能統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即時維修,排隊機械事故隱患。同時教育駕駛人員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環衛所2臺已到報廢期車輛盡量少用或不用,只作備用和急用。(二)東星大道路燈燈頭銹蝕破損較為嚴重構成安全隱患工作預案。1、基本情況:東星大道路燈已使用多年,經日曬雨淋,部分路燈燈頭銹蝕,破損嚴重。2、預防措施:劉藝副局長()牽頭,簡偉()負責組織維護人員加強巡查,密切注意銹蝕破損變化情況。春節期間完善巡查值班制度,對銹蝕,破損嚴重,有可能構成安全事故的及時更換。同時,制定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在2008年上半年進行徹底更換。(三)東星大道蜀濤茶樓旁路燈專用變壓器漏油安全隱患工作預案。1、基本情況:東星大道蜀濤茶樓旁路燈專用變壓器由于使用時間較長,有輕微漏油現象,由于沒有臨時變壓器起替用故一直未能維修。2、預防措施:劉藝副局長()牽頭,簡偉()負責組織維護人員加強巡查,密切注意漏油變化情況。同時盡快聯系廠家提供一臺臨時變壓器替用,及時組織技術力量維修,爭取在1月底前徹底消除隱患。(四)城區部分路段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對環衛作業人員構成一定安全隱患預案工作。1、基本情況:城區部分路段(如司馬大道、君平大道、平安大道、東星大道等處)由于道路寬闊,車輛行駛速度較快,極易對環衛作業人員構成傷害。2、預防措施:由楊順國副局長()牽頭,環衛所劉全德()負責加強環衛工人安全知識教育,提高防范意識,要求環衛工人工作時間必須穿戴環衛標服,工作中主動避讓車輛,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五)寶林垃圾場附近十多名村民長期在場內拾廢品,存在安全隱患。1、基本情況:寶林垃圾場附近十多名村民長期在場內拾廢品,對垃圾的填埋、垃圾車傾到垃圾均構成不安全因素,經多次勸阻未取得明顯實效。2、預防措施:由楊順國副局長()牽頭,環衛所劉全德()負責加強對拾廢品村民的宣傳、教育,與臨邛鎮協調,共同做好這部分村民的規勸管理,盡量清理出去,加強對場內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三、成立應急小分隊應急小分隊人員名單:隊長:鄒繼剛副隊長:張茂軍、楊敏、劉藝、楊順國、王志雄隊員:葉志良、劉全德、鄭剛、徐毅、簡偉、唐濱泉、植才禮應急小分隊接到通知,務必15分鐘內到達現場。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第14篇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職業技能實訓答案
判斷題
由于貨物超載、偏載造成車輛斷軸事故,定裝車站或作業站責任不對
因調車作業超速連掛,造成貨物裝載加固狀態不良而引發的事故,定調車違章作業站責任。對
進入專用線道岔或裝卸地點前應一度停車,親自或派人檢查線路、道岔、停留車等后、方準
進入。對
牽出線、渡線、道岔聯動區及軌道衡上不允許停留車輛。必須停留時,由《行規》規定。不對
自動化駝峰調車作業程序是:連掛列車、推送列車、解散列車和下峰作業四項。 對
發車進路準備妥當,行車憑證已交付,出站(進路)信號機已開放,發車條件完備后,車站人員方可顯示發車指示信號。 對
小車在晝問使用時,不按列車辦理,可跟隨列車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影響列車正常運行。對
在集中聯鎖的車站,列車冒進出站信號時,應使列車退回信號機內方,再開放信號機發車。對
利用本務機車在中問站進行調車時,無論單機或帶有車輛,與車列的車輛摘掛和軟管的摘解均由司機負責。不對
線路狀態未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條件,禁止放行列車。對
凡防礙行車的施工,未設好防護,禁止開工。對
列車在區間裝卸時,運轉車長應指揮列車停于指定地點。不對
封鎖施工不能按規定的開通速度運行時,準許車站設置減速信號牌。不對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恢復運行時,應提前通知車站值班員,轉請列車調度員延長時間。對
凡影響行車的施工、維修作業,不得利用列車間隔進行,都必須納人天窗。 對
危險貨物罐車發生易燃氣體、液體泄漏時,應迅速隔斷火源,以防止發生火災,引發爆炸。對
撲救有毒液體的火災,應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風處。對
發現易燃液體容器滲漏時,應及時移至安全通風處更換包裝。對
裝運電引爆管應采用木底棚車或p64型車,制動機須關閉。 對
危險貨物車輛,在始發站或編組站必須以最近車次掛運。 對
8與5編入同一列車時,相互隔離四輛以上。正確
7與4編入同一列車時,相互隔離四輛以上。 對
4與5編入同一列車時,相互隔離四輛以上。 錯誤
4與5停放在車站時,相互隔離10 m以上,嚴禁明火靠近。 對
罐車裝運原油時,與牽引的機車之間可不隔離。 對
運輸氣體類危險貨物重、空罐車時,每列編掛不得超過三組,每組間的隔離車不得少于4輛。 錯誤
裝載禽、畜、魚苗的車輛,其隔離標志是9。 對
敞、平車裝載的易燃普通貨物的隔離標記是3。不對
發現爆炸品撒漏時,應及時用水潤濕,撒以松軟物后輕輕收集,并通知公安和消防人員處理。對
車站貨檢人員發現裝有劇毒品的車輛或集裝箱無封、封印無效以及有異狀時,應立即甩車處理。對
運輸劇毒品必須實行全程隨車押運,罐車、罐式箱裝運的劇毒品不需要押運。對
劇毒品系指危險貨物品名表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中的一級毒性物品,編號為61001~62001的危險貨物。 不對
車站發現液化氣體罐車無人押運或達不到押運人數時,應立即甩下,并用電報通知托運人速派人解決。對
作業中和運輸途中發生雷管撒漏施救時,可以用水,禁止使用酸堿滅火器或砂土。 對
敞、平車裝載的易燃普通貨物與牽引的電力動機車之問最少應隔離2輛。 對
裝載爆炸品的車輛與牽引的內燃機車之間應最少應隔離4輛及以上。 對
裝載雷管及導爆索的車輛與裝載爆炸品的車輛之間應最少應隔離2輛。 不對
3是放射性物品(礦石、礦砂除外),與7、8不能編入同一列車。 對
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在于貨物本身的理化性質,與外界環境條件無關。 不對
危險貨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需要特別防護。對
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載的品名,均屬于危險貨物。對
軍用列車補軸時,補軸車輛必須置于軍用列車前部或后部。對
單選題
股道編號為ⅱ的線路屬于()。
路用列車應由()指派勝任人員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值乘于列車尾部,并在區間協助司機作業。
當超長列車尾部停在警沖標外方,接人相對方向的列車時,在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為超過()的下坡道,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須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后,再接入站內。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遇列車調度電話不通時,閉塞法的變更或恢復,應由該區問()的車站值班員確認區間空閑后,直接以電話記錄辦理。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列車軟管有分離情況時,應對列車自動制動機進行()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凡在車站參加作業的站、段、所等有關人員,均須熟悉和執行()的有關規定。
車站應將()有關內容摘錄分發給有關處所和單位。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段管線采用對稱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峰下線路采用三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峰下線路采用對稱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調車線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貨物線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狹窄的站場采用交分道岔(正線除外),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的單開道岔,在技術站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并位于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問站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不超過50 km/h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50 km/h以上至80 km/h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80 km/h以上至140 km/h的單開岔,不得小于()
鐵路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國民經濟大動脈,交通運輸體系的()
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則、細則、規范、標準等,都必須符合()的規定。
接發列車時,必須站在()規定地點。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行車作業人員及其攜帶的非絕緣物件與接觸網帶電體必須保持()以上的安全距離。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規定,距停留車位置三車時調車速度不得超過()。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規定,距停留車位置五車時調車速度不得超過()。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規定,距停留車位置十車時調車速度不得超過()
《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規定,在站臺上上車、下車車速均不得超過()。
《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規定,下車車速不得超過()。
《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規定,上車車速不得超過()。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線路坡度超長( ),長度為2:km/h及以上時,該線路屬于長大坡道。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線路坡度超過(),長度為5 km及以上時,該線屬于長大坡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線路坡度超過(),長度為8 km及以上時,該線路屬于長大坡道。
線路坡度超過6‰,長度為()及以上時,稱為長大下坡道。
線路坡度超過20‰,長度為()及以上時,稱為長大下坡道。
線路坡度超過12‰,長度為()及以上時,稱為長大下坡道。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 )。
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須經()準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及調車作業情況下方可進行。
()必須停放在固定線路上,并應將兩端道岔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
臨時停留()線路上的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
禁止停留機車車輛的線路有()。
禁止停留車輛的線路有()。
對停留車輛采取防溜措施時,()屬于防溜設施。
必須停放在固定線路上的車輛有()。
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后,應立即送入()。
臨時變更行車閉塞法的調度命令,車站值班員應給()交付或轉達。
封鎖區間施工時,車站值班員應根據封鎖或開通命令,在信號控制臺或規定位置上()封鎖區間表示牌。
在區間或站內線路、道岔上封鎖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在車站()設駐站聯絡員,在施工現場設防護員。
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原則上每端只準進入一列,如超過時,其安全措施及運行辦法由()規定。
路用列車應由施工單位指派勝任人員值乘于列車尾部,在區間協助()作業。
旅客列車運行最高速度120 km/h<ν≤160 km/h的區段,遇施工減速運行時,應在施工地點兩端()處設置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
旅客列車最高速度為160 km/h的區段,遇施工減速運行時,應在施工地點兩端()處設置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
按施工特定行車辦法,引導接車并正線通過時,特定引導手信號夜間顯示為()左右搖動。
按施工特定行車辦法,引導接車并正線通過時,特定引導手信號晝間顯示為()左右搖動。
列車運行中遇線路塌方危及行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蹤列車、鄰線列車及附近站。
汛期暴風雨行車的“防洪危險地段”由()查定公布。
客貨共線鐵路,當速度小于等于160 km/h時,基本建筑限界圖中各種建筑物的基本限界的最大高度為()。
為保證列車在曲線上的運行安全,曲線地段建筑限界應在直線建筑限界的基礎上()。
第15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對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都有較詳細的規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執行本條規定必須做到:
▲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均是保證建筑物安全的必備結構,它們的破壞會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因此,凡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化的裝修工程,必須由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提供設計方案。
▲本條對設計方案的基本要求為,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即設計單位可以委托原設計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設計單位。所謂原設計單位,是指原來設計該項建筑的設計單位。本條規定應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主要考慮到原設計單位比較了解該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委托其設計便于保證其所設計方案的質量。其他設計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是指符合設計單位的條件,具有同類建筑物設計資質,并具有能設計裝修工程資質等級的資格證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也是保證裝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須的,不能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如果委托,受委托單位可以拒絕。如果受委托單位超越資質等級進行設計,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修設計任務;原有房屋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建筑裝修設計和材料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修防火規范。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在沒有設計方案時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裝修企業不得接受施工,同時在有設計方案的情況下,建筑裝修企業必須按照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
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4號)第五條規定:“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對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城市危險房屋的鑒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房屋的安全鑒定需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當地的鑒定機構提出申請,鑒定機構在接到鑒定申請后,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首先要進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其次要進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三是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最后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簽發鑒定文書。
對于被鑒定為危險房屋時,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一般可分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是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二是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體拆除。這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的治理。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其危險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風雨季節,房屋所有人應做好解危的各項準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產部門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法律責任的承擔。《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破不修;
(2)經鑒定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①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②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磁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①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②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③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實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具備保證安全條件是一個強制性規定。所謂具備保證安全條件是指具有拆除房屋建筑的技術人員、技術設備等保證房屋拆除安全的必備條件。不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不能從事拆除作業。拆除房屋應具備的安全條件,應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為準。例如,對于以采取爆破為拆除業務的建筑施工單位,除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公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建筑施工單位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也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中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