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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安全管理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9 09:54:02 查看人數:66

      吊裝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 吊裝安全管理措施

      1、設立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各參建單位的主要領導特別是施工方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安全,各單位要設有專職安全員,并佩戴袖章,明確安全工作所擔負的職責,要制定安全規范,獎罰分明、責利對等。

      2、施工前要向所有摻加工作的技術人員、工人,包括參建單位的領導進行一次技術交底(交底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有發電機組廠家交底的技術問題,監理參與技術交底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3、施工前要檢查各起重機的起重噸位、型號、出廠日期、合格證等,檢查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資格證書等,同時要檢查安裝前的各種工具的使用情況,特別是專用工具如液壓扳手等,要按力矩的需要而使用液壓扳手,避免小馬拉大車,造成工具的損失,而影響工作。

      4、對登高作業人員要做到身體好、年輕化,有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的人員不得登高,登高過程中必須戴好安全帶等必備設施,進入工作現場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5、安裝隊伍要有專人指揮,對各部門要有專用通訊設施,聯絡要清晰、明了,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各種專用工具要擺放在工作就近位置,做到整齊、有序、誰用可取。

      6、檢查所有電的部分,如發電機、電源的插頭、插座接觸是否良好,線路是否漏電等。

      7、組裝風機各連接螺栓的緊固、力矩事關重要,所以要根據設計要求和標準打好力矩,要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8、在吊裝前要收聽當地天氣預報,風速大于10m/s時和雷雨氣候下不允許吊車工作。

      9、在吊裝前對各部件的連接部位,首先要進行清洗并打密制膠,對塔筒的外部也要進行清除干凈在進行起吊。

      10、各參建單位的領導要對自己的隊伍嚴格要求,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身作責、取長補短、相互學習、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共同把整體吊裝任務完成好,整體吊裝可按施工技術方案進行。

      第2篇 移動式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發生吊裝傷害,保障員工生命安全、避免企業的財產損失,根據《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8-2009),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移動式起重機是指移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噸的起重機。

      第三條 公司對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a類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隔離執行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 吊裝作業指揮人員

      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七條 司索工

      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測算貨物重量與起重機額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重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司機

      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三章? 技術安全措施

      第九條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及吊裝方式分為普通吊裝和關鍵性吊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凡屬關鍵性吊裝作業的,應參見附件1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

      (一)貨物載荷超過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吊裝作業。

      (七)吊裝物越過有人的建筑物、運行的設備或裝置的。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檢查

      (一)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1. 新購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動到另一個現場。

      4. 連續使用時間在一個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

      6. 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二)經常性檢查

      起重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有安全裝置被損壞或失效(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檢查

      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對起重機進行定期性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除此之外,移動式起重機還應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的定期檢驗。從設備啟用到報廢,定期檢查均應保留檢查記錄。

      (四)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1. 對閑置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照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2. 對閑置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3. 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的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起重機械檢查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3。

      第十一條 維護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二)每一臺移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三)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四)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五)起重機的修理應由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2. 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1. 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上,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2. 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3. 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4. 維護時,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子、繩鼓和滑輪組。

      5. 在穿鋼絲繩時應使用木棒或鐵棍。

      6. 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配置有金屬標牌。標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對本單位的起重機、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等。

      2. 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3.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4.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鑒定,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十二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司機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第十三條 在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

      第十四條 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第十五條 關鍵性吊裝作業,生產單位必須指派專人到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普通吊裝作業可采取區域巡監的形式,對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司機在吊裝作業過程中持續作業一般不超過2小時,如需,則應中途休息或配備雙司機輪流作業。

      第十七條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

      (四)起重機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

      (五)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

      (六)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

      (七)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九)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釣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第十八條 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較復雜的吊裝作業還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hse作業計劃書)。

      (二)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

      (三)指揮信號明確并符合規定。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四)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空間或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五)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六)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司機應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是否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七)起重機司機應與指揮人員保持可靠的溝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 視覺聯系。

      2. 有線對講裝置。

      3. 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八)密切注意貨物擺動、提升、下降對起重機穩定性的影響。

      (九)嚴禁起吊超載、重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嚴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十一)起重機吊鉤的防脫鉤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

      (十二)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 貨物處于懸吊狀態。

      2. 操作手柄未復位。

      3. 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

      4. 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 門鎖未鎖好。

      (十四)在起重機運行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機上。

      (十五)遵循制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十六)嚴禁在使用鋼繩懸吊的載荷上進行焊接;嚴禁使用鋼絲繩、吊帶吊裝氣瓶。

      第十九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一)指揮信號不明、錯誤或亂指揮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負荷不吊。

      (三)工件捆綁不牢、棱角未包未墊、捆綁方法錯誤和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或焊接時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報廢時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時不吊。

      (六)光線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九)起重機電鈴、吊鉤限位器缺陷時不吊。

      (十)制動器等部件不可靠時不吊。

      第二十條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二)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三)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吊裝工程安全的應急管理

      1、應急管理要以保護人員安全優先,保護設備,防止事故擴大為基本原則。

      2、吊裝工程重大危險因素主要包括:吊車傾覆、吊車桿臂折斷、人員高空墜落、吊具斷裂、吊裝作業期間的瞬間大風、雷電等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針對上述重大危險因素,必須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

      3、應急預案的組織與準備

      1)風機吊裝安全委員會應將應急預案中各項任務、職責落實到人。明確指揮系統,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現場有人啟動應急預案,指揮通暢,人員及時到位。

      2)準備應急物資和交通工具等,保證以最短的時間到達事故現場。

      4、應急預案的實施

      1)突發事件發生后,立即向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啟動應急預案。

      2)如果有人員傷害立即組織救護傷員,聯系救護車,并及時進行包扎處理。

      3)疏散作業人員到安全地帶,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故擴大。

      4)切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電力線路。

      5)保護事故現場,收集原始資料,以備查明事故原因。

      5、按照xxxx集團公司重大事項“三個渠道”報告制度的要求,對于所發生的突發事件立即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逐級上報。

      6、在完成事故調查取證后,盡快開展恢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4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屬各單位吊裝作業,避免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所有吊裝作業,新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gb5082-85 《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23015-1999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aq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4釋義

      4.1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2重大吊裝作業:吊裝物體(或土建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大于等于40t或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4.3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4《吊裝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5職責

      5.1 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重大吊裝作業方案,對吊裝作業進行專業監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d) 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吊裝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吊裝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吊裝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吊裝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重大吊裝安全作業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吊裝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吊裝作業。(重大吊裝安全作業票必須由申請單位領導審批)

      6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吊裝物體質量大于10t時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票》,作業涉及占道、臨時用電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當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1.3 吊裝物體(或土建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大于等于40t時,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起重吊裝機具必須是按國家標準生產的產品。

      6.2.2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6.2.3吊裝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對起重吊裝設備的制動器、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

      6.2.4無過載限定裝置的吊車不得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吊裝作業。

      6.2.5施工單位在辦理作業票時,須向審批人提供承包商及人員資質;機具的最近一次安全檢驗報告;吊裝設備的檢查記錄;裝有過載限定裝置的證明。

      6.2.6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和作業人員必須在作業前熟悉吊裝現場環境,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警戒線,并設專人看護,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作業現場。

      6.2.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標準(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6.2.8夜間吊裝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吊裝作業。

      6.2.9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施工單位專業工程師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6.2.10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2.11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在進入防火防爆區域前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2.12在吊裝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6.2.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2.14在高壓架空線附近進行吊裝作業時,機臂與架空電線間距應符合電氣安全規范的有關規定。

      6.2.1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2.16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17進行吊裝作業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檢查確認起重機具、人員資質、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內容包括:

      a) 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b) 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c) 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的危險區域并設警戒。

      d) 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區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范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它障礙物。

      e) 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f) 檢查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g) 檢查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并有審批意見。

      h) 檢查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i) 檢查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j)檢查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k) 檢查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l) 檢查人員分工與職責是否明確。

      m) 檢查施工用電是否能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n) 檢查天氣預報情況是否符合作業要求。

      0) 檢查施工人員、指揮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p) 其它方面的準備工作。

      6.2.18吊裝作業中,起重指揮人員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c)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e)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f)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2.19 吊裝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b)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c)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e)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g)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h)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i)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 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l)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m)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6.2.20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c)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d)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e)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f)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g)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6.2.21 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6.2.22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a)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b)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c)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d)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7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附件

      《吊裝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5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第6篇 吊裝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隨著現代石油、化工、煤礦等工業化建筑及大跨度橋梁等建筑的發展,設備、構件等吊裝工程越來越多,而且吊裝的構件形式、吊裝所使用的設備和吊裝方式方法越來越趨向于多樣化、復雜化。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吊裝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深知安全作業是建筑施工的前提和靈魂,沒有安全保證,根本就談不上效益,對于吊裝工程來說尤其如此。一方面吊裝工程設備本身一般價格昂貴,一旦發生事故和損壞都是巨大的財產損失。另一最重要方面,吊裝工程的對象一般都是項目中的關鍵和核心設備或構件,價格昂貴,其安裝進度對整個項目進度有決定性作用,一旦發生吊裝事故,財產損失和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更是不可估量。現根據吊裝工程的幾個過程就吊裝工程的安全管理要點介紹如下,供同仁參考。

      一、吊裝前的安全技術管理

      1.吊裝前應針對吊裝工程的設備、構件的吊重、吊裝半徑、現場位置等設備、構件的吊裝參數的實際情況審核施工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制訂的施工方案,明確吊裝工程安全技術重點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根據所吊裝的構件、設備及場地情況分析吊裝工況,在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安全專項方案,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在方案上具備可行性。

      2.嚴格審查吊車選型、吊車站位、地基處理等吊裝工程的技術措施,技術措施的可靠性是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安全技術管理的最為重要的就是對吊裝工程的技術可靠性進行審核,重點通過審查其設備、構件吊裝的受力分析及力學計算確定吊裝設備的選型、吊裝索具等設備器具的選擇。根據吊裝機器及其所吊設備、構件的重量確定吊裝機器的地基是否處理及具體處理措施。

      3.吊裝方案中的組織措施、吊裝平面布置(吊車位置、設備構件的擺放位置)、吊車的組、拆裝等也是吊裝前的安全技術管理審核的重點。

      二、吊裝現場準備工作安全管理

      1.在設備吊裝前,應對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設備的場內運輸、吊裝路線、吊車位置及地基處理等對照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其滿足方案要求。

      2.吊裝所用工器具齊全并就位,吊車、卷揚機等特殊設備應有相應的檢驗記錄,其技術性能符合安全質量要求,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方出示安全部門的檢測認定書,尤其在吊裝過程中使用的300t、500t吊車等大型機具。在吊裝前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的應及時修理;重要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經檢查各部位正常并有各檢查責任人簽字確認后才可進行正式吊裝。大型構件、設備在必要時要求施工方技術、安全技術負責人簽署設備吊裝令后方可吊裝。

      3.檢查控制設備構件吊裝的作業半徑、吊車站位等平面布置參數,保證同施工方案一致。牽涉到多臺設備構件的吊裝還應考慮到設備的吊裝順序。

      4.施工作業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作業區與安全區區分明顯。

      5.檢查參加吊裝的人員體格檢查情況,確保每一個參加吊裝人員體質合格。督促施工單位在開始吊裝前安排專職安全人員及方案編制人員對參予吊裝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現場所有吊裝人員應明確各自職責,遵守各項安全規定。

      三、吊裝過程安全控制

      1.檢查施工作業、指揮、技術人員到位情況及其分工是否明確,吊裝環境(天氣、風力等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設備或構件的儀表接口、重要法蘭等是否已進行保護,吊裝索具與設備或構件的尖銳處應避開或進行處理。

      3.設備吊點、鋼絲繩接頭等處連接牢固并經確認,有輔助吊車的應合理布置吊點。

      4.督促施工方在吊裝前對安全狀況進行自檢、復檢并會同施工方進行聯合檢查,各檢查人員應簽字確認,在各吊裝職能人員安全檢查確認后方可試吊。

      5.試吊中應仔細檢查確認設備構件的平衡、索具連接牢固、吊車負荷情況,設備或構件的吊耳情況,索具、吊車、負荷、地基變化及吊耳與設備或構件的本體情況。在試吊各項條件經確認具備吊裝后方可正式吊裝。

      6.設備吊裝過程中,管理、指揮、作業各類人員應遵守各自職責,緊密配合,安全管理工程師應實施全過程旁站管理。

      7.牽涉到2臺或多臺吊車聯合作業時,主吊吊車起升和溜尾速度應督促施工方設專人指揮協調 。

      四、吊裝退場的安全管理

      設備或構件吊裝完成后,吊車的退場亦應加強安全管理,對塔吊、桅桿起重機等組裝式的吊裝設備應現場督促有資格的施工人員進行拆除,并及時組織吊裝機具安全退場。

      第7篇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一切生產施工過程中的起重作業。

      第三條 對于大型或重型設備的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設備吊裝方案,并應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剛結構工程主體的吊裝,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

      第四條 用于吊裝設備的車輛或機具應有使用合格證,參與起重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證書(包括吊機手),駕駛員應有駕駛證。這些機具和人員施工單位應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單,待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施工車輛必須購買了保險。

      第五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并規定統一的聯絡信號。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第六條 從事起重吊裝、校正工作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第七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做吊裝錨點,未經項目管理部許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做吊裝錨點。

      第八條 起重重物時要栓溜放繩,吊裝構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作業人員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第九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必須經特殊作業人員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作業前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試吊時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大型吊裝必須有華勝公司項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經允許后方可起吊;

      第十條 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索具必須進行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構件或設備吊裝要設警戒區,防止墜物傷人。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8篇 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

      a.1范圍

      本文件規定公司生產過程中各類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裝要求的物件(以下稱大件)吊裝作業策劃、申請和控制,防止發生起重傷害事故,實現安全吊裝。

      適用于公司區域內分段合攏、鋼結構件等大型物件的翻身、吊裝作業。

      a.2定義

      a.2.1 本規定中吊裝作業是指:運用起重設備將物體吊起并移動到預定位置,再進行放置、翻身或固定安裝,直至松鉤、拆除卸扣的過程。

      a.2.2 大件的吊裝作業,按審批權限分為公司和車間兩級控制。

      a.2.3 屬下列情況之一,按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程序進行審批和控制:

      a)重量超過起重機(300t及以上的起重機)額定重量80%以上的;

      b)兩臺起重機聯吊或抬吊,其中有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70%的;

      c)使用三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的;

      d)吊裝主機等經濟價值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

      e)其他由安全、生產或設計部門提出需采取特殊吊裝工藝的,如超長(寬)件、重心偏向件或結構、線形復雜件。

      a.2.4 屬下列情況之一,按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程序進行審批和控制:

      a)兩臺起重機聯吊或抬吊;

      b)重量超過起重機(50t及以上的起重機)額定重量70%以上的;

      c)吊裝發電機、艉軸、舵葉、螺旋槳等經濟價值超過100萬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

      d)水上錨鏈吊裝。

      a.2.5 艙蓋板吊裝,作業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車間可按批次審批、控制。

      a.3職責

      a.3.1 技術部

      a.3.1.1 負責編制吊裝工藝,必要時組織評審,對相關部門進行技術交底。

      a.3.1.2 生產設計應考慮起重機械的起重能力和性能,控制分段設計重量和外形尺寸。

      a.3.1.3 深入現場,檢查、驗證吊裝工藝的執行,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工藝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提高施工的本質安全性。

      a.3.2 質量部負責焊接型吊環(耳攀)、加強結構的安裝、焊接質量檢驗。

      a.3.3 造船部/修船部

      a.3.3.1 根據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的需要,組織相關會議,策劃吊裝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a.3.3.2 嚴格執行“五同時”,在安排吊裝任務的同時布置有關安全措施,并監督落實。

      a.3.3.3 負責與外租設備方進行協調,傳遞吊裝工藝、施工方案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a.3.4 吊裝作業部門

      a.3.4.1 依據吊裝工藝要求,擬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交底。

      a.3.4.2 嚴格執行起重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的落實。

      a.3.4.3 負責作業前、中、后的監督、檢查、警戒等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a.3.5 待吊大件的施工部門

      a.3.5.1 按工藝流程對焊接型吊環(耳攀)、加強結構的安裝、焊接質量逐級報驗,施焊人員必須持中級及以上的焊工證。

      a.3.5.2 督促、檢查按圖施工,糾正施工中出現的工藝質量問題。

      a.3.6 安保部協同策劃大型吊運作業方案,負責對吊裝現場環境、警戒設置、審批手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作業部門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a.3.7 資產部負責檢查設備、設施的完好性,解決吊裝過程中出現的設備問題。

      a.4管理內容

      a.4.1 起重機駕駛員、起重指揮人員要求:

      a.4.1.1 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的起重指揮,應為起重高級工以上的起重專業人員,起重機駕駛員應具備二年以上本崗位工作經驗;

      a.4.1.2 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的起重指揮應為起重中級工及以上人員,起重駕駛員應具備一年以上本崗位工作經驗。

      a.4.1.3 起重機械為租賃設備或客戶提供設備,與其溝通確認統一指揮,由設備方操作。

      a.4.2 策劃

      a.4.2.1 技術部編制吊裝工藝,標清吊環(耳攀)和加強結構的規格、噸位、受力、裝焊部位以及探傷要求,如對焊接和探傷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圖紙或工藝中說明。

      a.4.2.2 公司大件吊裝作業,造船部/修船部召集相關部門,策劃吊裝方案、部署安全防范措施。

      a.4.2.3 跨部門或多部門協作的吊裝作業,造船部/修船部應指定主體部門和配合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與分工。

      a.4.2.4 吊裝部門接到批準的吊裝工藝或方案后,應組織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施工方案和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具體分工,并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與要求。

      a.4.2.5 當生產實際情況與吊裝工藝、吊裝方案不符時,設計部門、生產組織部門應及時調整;吊裝部門認為有吊裝難度的或缺少相關吊裝作業經驗的,應報告生產組織和安全管理部門。

      a.4.2.6 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由吊裝部門負責組織、策劃與具體實施。

      a.4.3 審批流程

      a.4.3.1 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的審批

      a.4.3.1.1 吊裝部門負責填報《公司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gl/ch 04-005-r-01),吊裝部門領導按審批要素逐項確認后,按流程辦理申請手續。

      a.4.3.1.2 質量部依據審批要素和吊環(耳攀)、加強結構等檢驗結果,由質管部主管或部門領導審批吊裝申請。

      a.4.3.1.3 造船部/修船部依據工程進度要求和吊裝準備工作情況,審批吊裝申請。

      a.4.3.1.4 安保部在核實吊裝部門具體吊裝方案和相關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后,由部門領導審批吊裝申請;

      a.4.3.1.5 公司分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a.4.3.2 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的審批

      a.4.3.2.1 吊裝部門按造船部/修船部門下達的吊裝計劃,由負責該工程(區域)主管或施工員填報《車間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gl/ch 04-005-r-02);

      a.4.3.2.2 待吊大件施工部門的技術和質量檢驗人員確認吊環(耳攀)規格、數量、安裝位置及其焊接質量,并分別簽署吊裝意見;

      a.4.3.2.3 吊裝部門領導按審批要素逐項確認后簽署吊裝意見;

      a.4.3.2.4 區域長、安全員、車間領導根據吊裝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簽署審批意見。

      a.4.3.3 吊裝前的安全檢查與整改

      a.4.3.3.1 作業前,起重指揮、安全員和區域長應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a.4.3.3.2 檢查中發現有不符合或不能滿足安全吊裝要求的因素,應暫停作業、立即整改,整改完畢后才能繼續作業。

      a.4.3.3.3 吊裝前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a) 按吊裝工藝選配鋼絲繩、卸扣等起重吊索具,檢查外觀質量,鋼絲繩色標必須與當季鋼絲繩標色相符,檢查掛鉤、鋼絲繩防護襯墊的可靠性;

      b) 檢查待吊大件是否具備正式吊裝的條件,上、下方和內部無人員、活動部件及其它連接物;

      c) 檢查、清除待吊大件周圍和起重機械軌道兩側的障礙物,檢查、消除吊裝作業空中路線可能碰撞的障礙物;

      d) 檢查供電及保障措施;

      e) 確認天氣、光線等作業環境是否滿足作業要求;

      a.4.3.3.4 劃定作業安全警戒區域,設置警示牌(旗),并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a.4.3.3.5 檢查作業人員到位、站位是否及時準確;

      a.4.3.3.6 檢查確認起重機械及相關設備、設施安全狀態;設備方提供的吊索具等,應檢查確認外觀質量、鋼號(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此項要求)。

      a.4.4 吊裝過程管理要求

      a.4.4.1 多名起重人員配合作業時,必須明確一名起重指揮對整個吊裝過程的指揮負總責,指派其他起重人員的站位和作業任務。

      a.4.4.2 起重指揮負責發送指令,各崗位按指令要求準確執行。

      a.4.4.3 吊裝作業應遵守“起重十不吊”規定和公司大型物件吊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a.4.4.4起重指揮、起重機械司機對于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立即暫停作業。

      a.4.4.5 作業人員必須遵守現場工作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正確操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a.4.4.6 吊裝作業過程中要密切關注起重機械自身與吊裝件之間的安全距離,加強門機軌道兩側安全監護,避免發生碰撞、擠壓等意外事故。

      a.4.4.7 氣候、光線等環境發生突變,不符合起重作業條件的,應采取應急措施或暫停作業。

      a.4.4.8 大型物件吊裝到位后,裝配班組長及以上人員應對松鉤前安全狀態進行檢查,并經起重指揮確認無誤,填寫《大型物件總組/搭載松鉤確認表》(gl/ch 04-005-r-03),方可發出松鉤指令。

      a.4.4.9 松鉤后,起重人員應監護吊索具等安全提升。

      a.4.4.10 生產、安全等管理部門均應派專人現場監護作業。

      a.4.4.11 吊裝作業時,所有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特別是高處作業更要選擇好站位。

      a.4.5 大型物件吊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a.4.5.1 作業前必須檢查起重機械的完好性,進行試運轉,保證制動器、聲光報警裝置等靈敏可靠,所有機具都經潤滑油潤滑。

      a.4.5.2 核算待吊大件的重心和吊點分布是否符合吊裝要求,檢查吊環(耳攀)規格及安裝、焊接質量,檢查捆綁是否平衡牢固,做好襯墊措施,操作人員應站位于傾斜方向的旁側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和反方向站立。

      a.4.5.3 大件吊裝所需的焊接型吊環(耳攀)按工藝要求進行驗收。

      a.4.5.4 選用的索具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的夾角要適當,在施工前如發現工具、索具缺少,需要代用時,必須經過安全、技術部門研究,經起重指揮同意后方可代用,并做好記錄。

      a.4.5.5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在離地面100mm時,停止起升,檢查起重設備、吊索具、纜風繩、地錨等受力情況,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正式起吊。

      a.4.5.6 兩臺起重機協同起吊大型物件時,重量分布不超過每臺起重機械額定載重量的80%,并保證各臺起重機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a.4.5.7 吊運作業過程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被吊物件張緊的繩索,在物件就位固定前,嚴禁解開吊裝索具。

      a.4.5.8 禁止作業人員隨同吊裝物件或吊裝機械升降。

      a.4.5.9 吊運作業時,被吊物件應盡可能放低行走。嚴禁被吊物件從人員上空穿越,任何人員不得在被吊重物下工作和逗留。不得將重物長時間懸吊于空中,突發情況應設警戒線和專人監護。

      a.4.5.10 物件吊運應保持平衡和同步,應盡可能避免振動和搖擺,起重人員應選擇合適的上風位置及隨物件護送的路線,注意招呼逗留人員和車輛避讓。

      a.4.5.11 嚴禁在六級以上風力(包括六級)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不允許在雨雪天、霧天進行大型物件的吊裝作業,如有特殊情況,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a.5附表

      附表1公司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 gl/ch 04-005-r-01

      附表2車間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 gl/ch 04-005-r-02

      附表3大型物件總組/搭載松鉤確認表gl/ch 04-005-r-03

      第9篇 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辦法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吊裝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區域吊裝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3.2 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從設備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規程1.6.5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械能源部門負責人批準。

      3.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附錄:(標準的附錄)

      4吊裝安全作業證

      吊裝地點起重設備名稱及牌號
      起重人員吊裝現場(負責人)
      作業時間起重設備使用證編號
      吊裝內容
      起吊物單件最大重量(噸)起吊高度
      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車間負責人:(簽字)

      施工單位安全員:(簽字)車間安全員:(簽字)

      設備部門審批(會簽)意見:

      設備部門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

      第10篇 大型吊裝搬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為規范公司大型吊裝搬運作業,避免發生起重傷害事故,依據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制定本規定。

      2.范圍

      2.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管轄范圍內大型設施、設備吊裝、搬運作業管理(不含吊管機);

      2.2本規定未涵蓋內容或范圍執行本規定引用或與作業相關的標準;

      2.3甲方有規定的按甲方規定執行。

      3.職責

      3.1安全質量部負責制、修訂吊裝作業制度,監督本規定執行情況。

      3.2工程部負責吊裝作業的技術支持、服務。

      3.3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對所轄區域內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負責,為作業提供人員、技術、設備、設施保障。

      3.4作業批準人-----項目部經理或其授權人

      3.4.1指定或確認現場負責人及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并明確責任;

      3.4.2組織風險辨識、評價,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審批作業方案及作業許可證;

      3.4.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為吊裝、搬運作業安全提供必要的條件;

      3.4.5監督檢查現場作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操作規程的情況,按公司《hse問責制度》對“三違”行為進行處理;對作業負監督管理責任。

      3.4.6緊急情況下負責應急救援組織、資源調配。

      3.4.7批準和取消作業。

      3.5 作業申請人-----作業隊管理、技術人員

      3.5.1負責移動式起重機使用前的確認,移動式起重機設備合格證、年檢證書、維修保養等資料符合要求,設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3.5.2對作業人員進行現場hse培訓、交底;提出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3.5.3作業前,對作業場所、周圍、空中影響作業的障礙物進行確認,移動、拆除障礙物涉及第三方的須征得許可;無法移動的須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的標識;

      3.5.4負責按《項目hse技術交底》要求及起重專業要求實施作業,執行安全措施,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3.5.5作業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時,有權停止作業,消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作業。

      3.6起重指揮人員

      3.6.1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3.6.2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3.6.3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3.6.4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3.6.5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3.7司索人員(起重工)

      3.7.1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3.7.2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 的吊具與吊索;

      3.7.3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3.7.4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3.7.5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機司機

      3.8.1符合吊裝作業的專業資格要求;

      3.8.2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3.8.3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3.8.4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3.8.6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4.作業許可管理

      4.1常規臨時吊裝作業

      公司生產、施工領域的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均事先辦許可證;

      4.2非常規臨時吊裝、搬運作業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項目部組織編制吊裝計劃及專家評審,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項目部經理批準、報監理、甲方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4.3吊裝涉及搬運作業,則將運輸路線實地勘察、優選運輸路線的要求;明確標注運輸沿線障礙物(橋梁等)影響作業安全的因素的搬運運輸線路示意圖;運輸過程中的車輛排序及聯絡方式,中途臨時停車安全措施、搬運起止時間等內容與吊裝作業合并編寫一個方案。

      4.4作業對外分包的,項目部參照本規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作業過程實施監督、管理,項目部與分包商對作業過程的安全負同等責任。

      4.5嚴禁無許可證的臨時吊裝、搬運作業。

      4.6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6.1臨時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審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險作業許可審批管理辦法》執行。

      批準人接到申請人作業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核查,檢查確認符合要求,批準人、申請人在許可證上簽字后許可證生效。

      4.6.2作業申請人向批準人申請辦理許可證,準備以下資料(涉及搬運應同時準備的資料):

      ⑴吊裝(搬運)平面(運輸線路)示意圖。明確標注吊裝現場(運輸沿線)障礙物(橋梁等)影響作業安全的因素;

      ⑵《風險因素清單》及控制措施、作業程序;

      ⑶吊裝作業申請(《搬運hse計劃方案》);

      ⑷起重機、吊鉤、鋼絲繩、索具技術測算結果及檢查結果;

      ⑸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⑹其他相關資料。

      4.7作業許可證的時效

      4.7.1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

      第11篇 起重與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機械和吊裝作業的安全與否,是與多方面因素有關,如: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使用、管理等。針對多方面因素提出:目前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重點,設計、制造企業與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關系;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完善和改進;對起重機械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研發建議;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況變換等是事故易發環節;起重作業人員素質高低對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影響,以及起重機械作業常見事故分析與預防。

      近些年,國內外發生多起大中型起重機械和吊裝作業的安全事故,損失慘重,影響極壞。從事故的原因和破壞中可以發現,起因是多方面的,有管理方面的漏洞,有設計、制造方面的質量技術問題,有違章指揮、作業方面的因素。為此,如何控制吊裝事故,確保起重機械安全作業,是當前起重機械和吊裝作業重點研究的問題。本文就以上各方面問題加以分別敘述。

      1.目前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重點,設計、制造企業與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關系

      1.1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重點

      施工企業在從事起重機械方面,主要是起重機械的安裝作業和使用操作,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范、標準、操作規程和施工方案措施進行實施,特別是要針對具體項目或某臺起重機械的施工,由相應資質的人員編制詳細的安裝作業指導書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向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需持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關鍵、要害部位和工序等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監督、落實并簽字確認。

      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主要重點還有:

      ⑴起重機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登記。登記標志應置于或者附于該起重機的顯著位置;

      ⑵起重機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對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起重機,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⑶使用單位要進一步加強起重機安全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檔案;

      ⑷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及時報請起重機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不許繼續使用。

      1.2設計、制造企業與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關系

      近年來,我國起重機械發展速度相當快,潛力非常巨大。同時,我們也看到,中國勞動力相對便宜,制造成本較低,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起重機械設計、制造狀況有以下幾個因素令人擔憂:

      (1)整體技術含量偏低,突出表現在鋼結構件制作材料和電氣控制系統水平較低;

      (2)規模化發展不夠,突出表現在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造成資源浪費,專業化發展嚴重滯后;

      (3)國際知名品牌寥寥無幾,除部分港機外,能夠打入國際市場并享有一定聲譽的知名品牌幾乎沒有;

      (4)惡性競爭嚴重,合理利潤難保,并造成安全措施投入極少,事故率居高不下。

      起重機設計時應滿足的條件:

      ⑴ 起重機金屬結構和機械零部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抗屈服能力;

      ⑵ 整機性能良好,機械的性能、精度能穩定地滿足作業工藝要求,主要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規定的條件要求;

      ⑶ 整機必須具有必要的抗傾覆穩定性。

      起重機金屬結構制造時應滿足的條件:

      ⑴ 發現主要受力構件有下列變形并不能修復的應予以報廢:主要受力構件(支梁、支腿)失去整體穩定性的;經過檢查,發現腐蝕嚴重,實際承載能力低于原設計承載能力的87%,或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達原厚度的10%;

      ⑵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采取措施后無法阻止裂紋的擴展,應停止使用;

      ⑶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塑性變形,使機構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應予報廢;

      ⑷ 一般橋式類型起重機,當小車吊額定載荷并處于跨中位置時,主梁跨中的下撓值超過跨度的1/700,不能修復的,應予以報廢。

      起重機的電氣、儀表、傳動、運行、制動、平衡等關鍵部位和系統在設計、制造時,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的規定和標準。

      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仍有不完善或有待改進的地方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曾先后下發過若干關于規范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細則等,對降低包括起重機械在內的特種設備的事故的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從各地、各行業、各主管部門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仍存在一些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

      (1)需要進一步細化、量化和統一相關規范、標準,避免由于跨地區、跨行業所執行的標準不統一,如:液壓提升用的鋼絞線與常規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就不統一;

      (2)引用或借鑒國外或行業外的標準時,應經過嚴格的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必要試驗、局部試用、專家審核等程序方可進入實施標準。現已發現有部分引用或借鑒國外或行業外的錯誤標準,誤導執行者或使執行者無法實施;

      (3)各級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審核、批準、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責,避免任何人隨意簽字(章)確認。目前我國起重機械設計、制造和施工企業資質的準入門檻確實太低了,借用、掛靠、分包現象非常普遍;

      (4)執行(實施)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對起重機械有關規范、標準進行宣貫、學習、講解、討論和理解。執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范、標準和崗位職責進行實施,嚴格控制資質不符或無證人員實施。

      3. 對起重機械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研發建議

      針對起重機械事故的真正主要原因分析,對眾多新上馬的起重機械制造廠技術研發人員的建議或忠告,作為起重機械制造的技術研發人員應該注意:

      (1)對自己設計、計算、開發的起重機械負責,是對產品負責,對企業負責、對用戶負責,更是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負責;

      (2)避免買、賣、借用他人圖紙稍加改動便隨意升級起重機械的各項性能;

      (3)增加、改進、完善起重機械的安全自控系統。如:負荷接近承載能力的預報警、超載自動制動等有效自動控制系統,適當去除部分有操作人員手動關閉電源強制違章作業的功能;

      (4)對起重機械結構和部件的局部強度和整體穩定性可以給予適當的余量。近些年來,塔式起重機除發生結構和部件的局部強度破壞事故,還有多起塔機空載行走后仰破壞事故;以及履帶或汽車式起重機帶副桿工況,用主鉤作業時產生的桿抖動,造成副桿折桿事故等。這些可能就是整體穩定性的問題。

      4.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況變換等是事故易發環節

      從前面典型起重機械事故案例分析的章節中也可以看到,起重機械的安裝和拆卸作業以及使用起重機械變換工況作業時是事故的易發環節:

      (1)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頻繁,管理和作業人員都認為是熟練作業,沒有象吊裝作業那樣的高度重視,甚至有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沒有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技術措施;

      (2)起重機械拆卸作業比安裝作業更容易發生事故,輔助吊裝的有關參數難以確認,吊裝工況是由最高向低或最重向輕或最遠向近或最難處開始作業,然后向更安全的工況進行,所以拆卸作業的開始階段最容易出現問題;

      (3)起重機械變換工況作業時也是事故的易發環節,如:塔機和橋門機等起重機械,在負重時的起步行走或突然停止;吊車降桿或轉向時,履帶或支腿下的地基和鋪墊都是受力變化過程,如果地基和鋪墊處理不當,非常容易發生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危險。圖1為地基處理不好等原因造成大型吊車整體傾覆。

      5. 起重作業人員素質高低對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有關鍵影響

      從事起重作業的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和司索工都屬于特種作業人員。起重作業人員主要指起重司索人員、起重指揮人員、起重司機和起重機械安裝人員等。

      國內外發生多起起重吊裝作業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其事故教訓極為深刻,分析此類事故原因,大部分事故屬起重作業指揮或操作人員缺乏起重作業安全技術,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違章指揮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比如:現在有很多指揮大型吊裝時,只用對講機而不用指揮旗和哨,雖然事小,但屬于嚴重違章。因為起重吊裝作業是群體作業,指揮旗和哨是要讓大家知道吊裝的動作,不是指揮對司機的單獨命令。

      因此,提高起重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養,預防特種作業中的“三違”事故是當前安全生產的迫切任務之一。

      在特種作業人員群體中,起重作業人員群體文化素質和安全技術素質總體偏低,特別是那些分包隊伍、個體戶等,沒有接受正規的學習培訓,個別單位審查、批準資質不嚴,容易發生人身或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所以對起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是能起到關鍵作用的,同時任務仍然很繁重.

      6. 起重機械作業常見事故分析與預防

      6.1 起重機械常見事故

      (1)擠傷事故

      擠傷事故,是指起重機械作業時,作業人員被擠壓在兩個物體之間所造成的傷人事故。其原因是起重機械現場缺少安全監督指揮人員,現場吊裝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或進行了嚴重違章、野蠻操作等人為因素。發生擠傷事故的多為吊裝作業人員和從事檢修維護人員。常見的擠傷事故有以下幾種:

      ①吊具或吊載與地面物體間的擠傷事故。車間、倉庫等室內場所、地面作業人員處于吊具或吊載與機器設備、墻壁、立柱等障礙物之間,在進行吊裝、指揮、操作或從事其他作業時,由于吊載劇烈擺動沖撞作業人員發生的擠傷事故。

      ②升降設備的擠傷事故。升降機械維修人員或操作人員不遵守操作規程發生被擠壓在吊籠與架體之間而造成的擠傷事故。

      ③吊物擺放不穩發生傾倒的擠傷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吊物放置方式不當或擺放不穩、現場管理混亂而發生的。

      ④翻轉作業中的撞傷事故。從事吊裝、翻轉、倒個作業時,由于吊裝方法不合理、裝卡不牢、吊具選擇不當、指揮及操作人員站位不好,造成吊載失穩、吊載擺動沖擊等造成翻轉作業中的砸、撞、碰、擠、壓等各種傷亡事故。起重機械擠傷事故,是發生在起重機械作業中最常見的傷亡事故,其危險性很大,后果嚴重。

      (2)觸電事故

      觸電事故,是指從事起重操作和檢修作業人員由于觸電遭受電擊所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起重機械作業經常處在有電或靠近電源的環境作業狀態,觸電也是發生在起重機械作業中常見的傷亡事故。最具普遍性的就是接觸電氣設施漏電觸電事故。

      (3)高處墜落事故

      高處墜落事故,主要是指從事起重機械作業的人員從起重機體等高空處發生向下墜落至地面的摔傷事故,也包括工具、零部件從高空墜落使地面作業人員致傷的事故。高處墜落主要發生在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中:

      ①檢修吊籠時或吊籠設備不合格而墜落。

      ②檢修作業人員操作不當,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如系安全帶)而發生墜落。

      ③檢修作業等人員跨越起重機時墜落。

      ④維修工具零部件墜落砸傷事故。

      (4)吊物(具)墜落事故

      起吊機械吊物(具)墜落事故,是指起重機械作業中吊載、吊具等重物從高空墜落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壞事故,常見的吊物(具)墜落事故有以下幾種:

      ①脫繩事故,是指重物從捆綁的吊裝繩索中脫落潰散發生的傷亡毀壞事故。

      ②脫鉤事故,是指重物吊裝繩或專用吊具從吊鉤口脫落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

      ③斷繩事故,是指起升繩和吊裝繩因破斷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起升繩斷的主要原因有:a起吊拉斷鋼絲繩超載,由于作業人員對吊物的重量不清楚,貿然盲目起吊,發生超負荷起吊現象。b起升限位開關失靈造成過卷拉斷鋼絲繩,c鋼絲繩因長期使用又缺乏維護保養造成疲勞變形、磨損、損傷、斷絲等,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仍然使用等。

      ④造成吊裝繩破斷的主要原因有:a吊鉤上吊裝繩夾角太大(>120°),無平衡梁,使吊裝繩上的拉力超過極限而拉斷;b吊裝鋼絲繩品種規格選擇不當或仍使用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捆綁吊裝重物造成的吊裝繩斷裂;c吊裝繩與重物尖銳角邊接觸處無護墊等保護措施而造成棱角割斷鋼絲繩,出現吊裝繩破斷事故。

      (5)吊鉤破斷事故

      吊鉤破斷事故,是指吊鉤斷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吊鉤破斷事故的主要原因:

      ①吊鉤材質有缺陷;

      ②吊鉤因長期磨損,使斷面減少已達到報廢極限標準卻仍然使用;

      ③經常超載使用造成疲勞破壞以至于斷裂破壞。

      (6)過卷揚事故

      過卷揚事故,是指吊鉤沖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其主要原因是:

      ①沒有安裝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或限制器失靈,使吊鉤繼續上升直至拉斷鋼絲繩;

      ②起升機構主接觸器失靈(如主觸頭溶斷,動作遲緩),不能及時切斷電源。起重機械吊物(具)墜落事故,主要發生在起重機構取物纏繞系統中。除了脫繩、脫鉤、斷繩、斷鉤和過卷物外,每根起升鋼絲繩兩端的固定也十分重要。如鋼絲繩在卷筒上的極限安全圈是否能保證在3~4圈以上、是否有下降限位保護鋼絲繩在卷筒裝置上的固定壓板、及鍥塊固定是否安全可靠,另外,鋼絲繩脫落槽(脫離卷筒繩槽)或脫輪(脫離滑輪)事故也會發生失落事故。吊物(具)墜落,是發生在起重機械作業中最常見的傷亡事故,也是發生在各類起重機械作業中的帶普遍性的傷亡事故,其危險性極大,后果非常嚴重。

      6.2 起重作業事故的特點

      (1)發生在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中的事故較多。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是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如起重機械擠壓碰撞人、高空墜落等傷害事故,主要是在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中發生。

      (2)事故的傷害類型較集中。其直接原因主要有吊物墜落、擠壓碰物、觸電、高空墜落等,其占全部起重機械作業事故總數的比例分別為34%、30%、10%和8%,4項合計約占82%。其中,以吊物墜落和擠壓碰撞兩類突出,兩項約占64%。發生在起重機械作業中的事故固然有技術和設備原因,但主要還是管理原因,屬于管理原因的主要有:

      ①對起重機械作業有關人員缺乏安全教育,無證操作現象時有發生。

      ②管理不嚴格,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違章作業現象屢禁不止。

      ③維修保養不及時,帶病運行現象屢見不鮮。

      ④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等,缺乏系統安全管理。

      6.3 安全對策措施

      (1)健全制度 要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司機、指揮作業人員、維修人員安全操作規章以及起重機械維修保養制度等。

      (2)加強培訓教育 要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對起重機械司機、指揮作業人員、起重司索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提高其安全技術素質,做到持證上崗作業。

      (3)實行系統安全管理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是一個較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等進行全過程管理工作,做到科學、全面、規范、有序。

      (4)強化安全監察力度

      各級監督部門和人員要依據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

      ①對起重機械制造廠家的制造資格,進行安全認證,對其生產的起重機械產品進行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把好起重機械出廠關。

      ②對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維修的企業進行安裝、維修資格的安全質量認證,不具備專業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能力的企業不能承擔安裝工作。

      ③對新安裝或大修、改變重要性能的,要進行技術合格驗證,對有定期常規檢驗的,未經檢驗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④對起重機械作業中發生傷亡事故的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起重機械和吊裝作業的安全,不僅是單靠哪一個部門、哪一個單位、哪一個環節或哪一個人就能完全控制,也需要齊抓共管啊。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嚴格控制資質,嚴肅規范標準,強化監督檢驗;設計、制造單位嚴把質量技術關,做到產品真正安全可靠;企業、單位要加強培訓教育和安全管理,嚴格審批吊裝方案安全措施,強化監督檢查;起重作業人員必須遵章守紀,提高個人專業技術水平能力和安全意識,杜絕違章,科學施工,確保起重機械和吊裝作業的安全。

      第12篇 連續墻鋼筋籠吊裝管理安全保證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依據jgj59-99《安全檢查標準》,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并領導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2、為了保證本工程起重、吊裝安全,施工作業時實行安全生產三級管理,即一級管理由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經理是施工項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二級管理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三級管理由施工作業隊班組長負責。

      3、起重、吊裝作業時,嚴格按照頒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負責制,全員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確保一環不漏,人人做好本崗位的安全工作。

      4、起重、吊裝施工時,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由項目經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凡參加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并保存資料,由專職安全員對吊裝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好記錄。

      5、本工程施工現場總分包安全管理及教育要求

      (1)根據****市及有關文件規定,并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關于安全教育、檢查、交底、活動等四項制度,要求所有進入本施工現場的人員以班組為單位進行檢查,另行制定本工程《安全生產獎罰條例》以確保制度及各項措施的落實。

      (2)安全技術措施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必須全力實行。

      (3)分包單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簽署相關安全管理協議,確保施工安全。

      (4)針對本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起重、吊裝和施工生產的人員,施工前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點對專職安全、班組長、從事特殊作業的起重工、機械工、機動車輛駕駛員等進行培訓教育。

      (5)未經安全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員、機械操作人員和生產人員,不準上崗,未進行二級教育的新工人不準上崗,變換工種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吊裝安全管理措施(十二篇)

      1、設立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各參建單位的主要領導特別是施工方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安全,各單位要設有專職安全員,并佩戴袖章,明確安全工作所擔負的職責,要制定安全規范,獎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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