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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3 09:50:07 查看人數:62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

      第1篇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

      *射線穿透人體將產生一定的生物效應,如果劑量過大或接觸時間過長,對人體將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為了保證放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定期自查和監測制度

      在醫院放射防護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與放射防護相關的科室的責任人每周一次檢查各自場所的射線警示標志和安全指示燈是否完好,否則及時更換;每年進行一次射線裝置檢查;每個季度進行一次從放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集中統一保存;每年最后一個季度對本年度射線裝置放射防護安全進行管理評審,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與目標,對存在的內容提出改進措施;按照臨沂市的要求,及時安排從放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集中統一保存;每兩年安排從放射工作人員輪訓一次放射防護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在省衛生廳、衛生執法監督總隊和省環保局的領導下,并根據輻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組織相關從放工作人員進行保健休假或療養。

      二、事件報告制度

      1、如果個人輻射劑量超標,立即向醫院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及其組長匯報,安排超標人員脫崗休息,分析原因,分類處理。

      2、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科室和個人,必須立即向醫務科報告。

      3、醫院必須立即向環境保護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控制措施

      1、如果射線裝置出現故障,應立即切斷裝置電源,并迅速向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匯報。

      2、若發生人體受超劑量照射事故時,醫院位應當迅速安排受照人員接受醫學檢查或者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同時對危險源采取應急安全處理措施。

      四、保障措施

      1、登記預約人員要熱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屬,細心介紹檢查流程,耐心解釋其所關心的問題,告知其*線穿透人體將產生一定的生物效應,對人體將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其產生只是在*線發生器電源開啟的瞬間,與可見光一樣,當開關關閉之后,沒有射線的殘留,檢查的受益(盡早診斷和治療疾病)遠遠超過可能產生損害的風險,而且我們放射科的醫生和技師已經接受過嚴格的培訓,將使用最小的曝射劑量和最小的曝射范圍可得到一幅可供診斷的影像資料;溫馨提示其在放射科候診期間注意人身財產的安全。

      2、照片技術人員或醫生必須按照《放射科醫技人員培訓及準入程序》培訓合格之后方可進行臨床操作,對所操作的機器應十分熟悉;對遙控診斷床或機架機械臂的操作,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密切注意機件的動作和病人的情況;必須熟悉各機器的應急停止開關,并能對應急情況做出判斷。操作中必須注意對患者敏感部位的防護及家屬的防護,原則上檢查時不需要陪護,確需陪護者請穿鉛衣防護,絕對禁止無關人員停留,杜絕不必要的曝射。如果有疑問,立即向科主任咨詢。

      3、保證全體放射工作人員定期參加培訓,全面掌握放射防護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知識。醫院放射防護領導小組成員每周檢查一次放射防護警示標志和放射安全指示燈是否正常工作,個人劑量監測儀是否正常佩戴,場所門窗有無關閉不嚴的情況。放射防護領導小組成員的聯系電話必須隨時保持通暢。

      4、應定期對各機器,特別是帶電動步進設備如診斷床、機械臂、機架等的限位開關、鎖死機件和運動情況進行檢查,防止機件意外失靈。定期對球管管套、高壓電纜與高壓易擊穿部件進行檢查,嚴防高壓電擊事故的發生。日常維護由陳光富技師負責,如果發現疑問,請立即向科主任匯報,并與設備物資部聯系維修事宜。

      放射科

      第2篇 煉鐵廠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 相關文件和術語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0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光探傷儀、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 職責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規定對煉鐵廠放射源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考核;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a) 負責對含放射源設備使用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保證放射源裝置及其防護設施正常運轉,并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科協助、配合安環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安環科配合安環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和規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域,發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 檢查與考核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科、廠辦(保衛)、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2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每項次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扣款100-1000元。

      5.3 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記錄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臺帳

      第3篇 放射科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為組長的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在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二、落實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建立的操作規程,醫療質量標準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醫療工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目標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開展活動,每月對本科室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科及上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

      五、對職能部門反饋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落實整改。

      六、負責落實本科室醫、護人員的再教育,不斷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負責制定本科室防止醫療差錯事故的措施、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4篇 放射科放療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一、放射科放療室成立以科主任為組長的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在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二、落實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建立的操作規程,醫療質量標準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室醫療工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目標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開展活動,每季度對科室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科及上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

      五、對職能部門反饋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落實整改。

      六、負責落實本室醫、護人員的再教育,不斷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5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闡明了放射作業審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射線作業管理,是對《放射線源防護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射線作業的審批,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2 生產運行處負責射線作業期間生產的安排與協調。

      3 管理內容

      3.1 定義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3.1.2 射線裝置是指*線機等產生*線為目的機器儀器和設備。

      3.1.3 伴有產生*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線為目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線的電器產品。

      3.2 許可登記

      3.2.1 根據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裝置的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3.2.3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設施和射線裝置,以及同位素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并按規定辦

      理許可登記。

      3.2.4 外來承包商進入公司各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裝置必須向所在單位機動、安全環保部門提出使用報告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許可登記證必須按規定1至2年進行復審、換證。

      3.3 安全防護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使用、操作、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須建立專門存放的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重要安全生產要害部位進行管理。

      3.3.4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射線裝置的生產場所及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控制和管理區,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放射性危險警告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保護區,必要時設專人進行警戒。

      3.3.5 當*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條件發生變化時均要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3.3.6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等項內容施工方均要編制風險評價方案,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管工業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現場監護。

      3.3.7 定購、轉讓、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安裝、維修、更換、補充等相關內容。

      3.3.8 更換、補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報公司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和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更換補充后,要請地方衛生監督部門或環保部門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填入放射檔案內。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嚴格執行射線防護的基本原則,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質。

      3.3.9.2 減少受照時間。

      3.3.9.3 延長受照距離。

      3.9.3.4 利用屏蔽物質。

      3.9.3.5 圍封隔離,防止污染。

      3.9.3.5 講究個人防護。

      3.3.10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線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穿著防護用品,要進行就業前體檢,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定期進行放射性作業人員專項體檢,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的定期培訓和換證。

      3.3.11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享受放射假期,嚴格執行定期脫離的防護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廢源”的處理,使用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處理和運輸的方案報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批準,并報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置專用源庫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廢物庫統一儲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設施和設備。

      3.4 安全監督管理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4.2 為保證本規定的執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操作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公司明確放射防護安全監督職責。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體系,以保證“標準”、“法規”的實施。

      3.4.2.2 對使用單位的生產許可登記證進行檢查。

      3.4.2.3 對放射安全防護措施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4.2.4 協調組織從事放射作業環境的工業衛生定期檢測工作。

      3.4.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方案(內容包括檢修、施工項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警戒區

      域、現場操作人員及現場監護人員責任)審批、現場檢查由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負責,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6篇 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

      1.目的和范圍

      為控制輻射源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將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使員工意識到發現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時應對人員和環境進行保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范圍內涉及海上放射性作業的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放射性:原子核自發地發生轉換,并隨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學性質改變的現象。

      3.職責

      3.1健康安全環保部

      負責制定《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并監督檢查各所屬單位的執行情況。

      3.3 各所屬單位

      3.3.1負責對選擇的作業單位的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進行審批和管理。

      3.3.2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3.3作業單位

      依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制定放射性生產測試作業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質的運輸、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質的作業要求

      4.1.1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

      4.1.2進行測試作業的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1.3操作、安裝放射源以及這些放射源出入設備時,除放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圍觀,不得在設備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質的領、用、存、取都應有嚴格的登記交接記錄。

      4.1.5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施。

      4.2作業前準備

      4.2.1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向健康安全環保部門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保措施交底。

      4.2.2作業前,作業方負責人還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作業監督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作業。

      4.2.3 基層單位負責人對使用放射源進行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組織落實各種防范措施,指揮現場放射源作業。

      4.2.4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提交“放射性物品進場申請單”,經基層單位負責人認可后,隨放射源帶到作業現場,現場安全負責人保存該申請單。

      4.2.5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向現場負責人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境控制措施交底。作業負責人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4.2.6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將作業時間、作業區域以及防護措施等情況通知現場總監,現場負責人確認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后方可進行作業。

      4.2.7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還要將msds相關資料提供給現場人員。使其了解msds相關內容后,方可進行作業。

      4.3 運輸與存放

      4.3.1 作業方應嚴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中關于運輸與存放的要求。

      4.3.2 作業方陸地運輸放射源時應有當地交通部門的運輸許可證,往平臺上運輸放射源時,應申報并辦理相應手續,指派專人押運,裝運箱和源罐上應注有標志,如:危險物質、吊點、運輸要求等。吊裝時,繩套應牢固,操作應平穩,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業現場不準長期存放放射源,如生產需要臨時存放,則應經現場作業負責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業現場存放應有專用的存放裝置,放射源存放應遠離生活區,且不能與爆炸性物質和具有腐蝕的物質同室存放,裝置上應有危險性標識。

      4.4 廢棄處理

      對失效的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外殼應送到國家指定的廢棄機構和地點進行處理。

      4.5 應急處理

      4.5.1 凡放射性物質丟失或發生事故后,作業監督應立即組織保護現場,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控制事故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5.2 發生放射源事故或丟失后,作業監督與作業負責人應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必須逐級向上匯報。

      4.6使用后管理

      作業負責人提出退場申請,填寫“放射性物品退場審核單”并經作業監督和現場總監簽字確認后隨放射源帶回陸地。審核單到達陸地后經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留存。

      5.相關文件和資料

      5.1《危險化學品處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

      5.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98-2002)

      6.相關記錄

      第7篇 煉鋼廠放射源安全保衛、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落實國家對放射源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源安全應用,保護環境,在煉鋼廠安全環保科和主管領導高度重視下,特制定連鑄機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關放射源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于 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于2005年12月31日國家環保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

      5、不穩定原子核在發生變化的同時會發射各種各樣的射線,這種現象就是人們常說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質分為天然放射性物質和人工放射性物質。

      6、生活中處處都有放射性,無時不有,無處不在,人們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約有82%來自天然環境,約有17%來自醫療診斷,而來自其他活動大約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質制成的能產生輻射照射的物質或實體。

      8、按其密封狀況可分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煉鋼廠使用的銫--137屬密封源。

      9、防治和減少放射源發出的射線對人體的傷害主要有以下三種防護手段:

      (1)、距離防護:距離放射源越遠,接觸的射線就越少,受到的傷害也越少。

      (2)屏蔽防護:選用適當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鐵或鉛等)做屏蔽體遮擋放射源發出的射線。

      (3)時間防護:盡可能減少與放射源的接觸時間。

      三、煉鋼廠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廠長(正職)

      副組長: 主管生產副廠長( 常務)安全環保科科長

      成員: 連鑄車間主任(正職)連鑄澆鋼四班機長

      四、保衛細則

      1、廣泛宣傳輻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普及電磁輻射、電離輻射、輻射防護等方面的科學知識,提高職工的輻射環境保護意識,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規程,組織職工對放射源進行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2、連鑄機設備安裝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保管,連鑄車間(共14枚)根據放射源包裝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規格、防盜措施按生產廠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環保科負有監管權。

      3、連鑄機電器設備安裝調試基本正常后進入液面自動控制系統的管線電氣安裝,然后由安全環保科把放射源轉交給連鑄車間,連鑄車間登記接收時間及放射源狀況,在車間安全管理小組指揮下,安排具體人員把放射源裝入結晶器內,并做好放射源記錄臺帳。其間在調試安裝階段的安裝及取出存放指定專人負責,并做好記錄,全程跟蹤。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丟失應急預案演練,落實和布置。

      5、其他未盡事宜,在以后生產中由安全環保科和安全環保部指導修改和補充。

      五、管理細則

      1、放射源的使用、更換、存放由連鑄車間日常管理,煉鋼廠安全環保科和公司環保科負責監督、檢查;同時明確責任人,公司由安全環保部主管部長和環保科為第一責任人;煉鋼廠由主管生產副廠長和安全環保科科長為第一負責人;連鑄車間由車間正職為第一負責人;澆鋼由甲、乙、丙、丁四班機長為第一負責人。

      2、放射源由連鑄機當班機長具體負責管理,交接班時要交接放射源的狀態。

      3、放射源的庫存柜鑰匙由機長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機長和車間負

      責人兩人操作(實行雙人雙鎖制),其他人員嚴禁掌管庫房鑰匙。

      4、需要拆、裝放射源時,由機長通知維修班長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

      5、裝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將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鋼水燒壞。

      6、檢修時將源盒拆除后要及時做好標記放入庫存柜,并將庫存柜門鎖好。

      7、發現放射源泄露和丟失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煉鋼廠相關機構和領導匯報,保護好現場。

      8、以上規定望相關單位和個人認真遵守,凡違反本規定的一次給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嚴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國家有關部門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煉鋼廠

      第8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環境保護部決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二、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08年11月21日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的輻射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 根據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第四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要申請一個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七條 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1名。

      生產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并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并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臺賬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四)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等儀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九)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六)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六)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八)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 將購買的放射源裝配在設備中銷售的輻射工作單位,按照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三)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許可證中活動的種類分為生產、銷售和使用三類;活動的范圍是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和射線裝置的類別、數量。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取得生產、銷售、使用高類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不需要另行申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許可證,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七條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進口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放射源進口申請時,給定放射源編碼。

      分批次進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應當每6個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一次。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應當提供原出口方負責從最終用戶回收放射源的承諾文件復印件;

      (三)進口放射源的明確標號和必要的說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復印件,其中,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進口單位與原出口方之間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

      (五)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以及使用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三。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進口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在進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批準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二)國外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證明材料;

      (三)出口單位與國外進口方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四。

      出口單位應當在出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將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入單位應當在每次轉讓前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分批次轉讓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轉入單位可以每6個月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禁止向無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的單位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第三十二條 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于轉讓前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出、轉入單位的許可證;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五。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10日內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書面報告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接受使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轉移時間和地點、輻射安全負責人和聯系電話等內容;轉移放射源的還應提供放射源標號和編碼。

      使用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20日內到使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書面告知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上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

      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應當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及其相關技術參數和結構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潛在輻射危害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在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時,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規定,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貯存的廢舊放射源,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交回放射源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

      第四十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終結運行后應當依法實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有關輻射工作單位方可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四十一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記載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稱、出廠時間和活度、標號、編碼、來源和去向,及射線裝置的名稱、型號、射線種類、類別、用途、來源和去向等事項。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四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

      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第四十四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編寫輻射工作單位監督管理年度總結報告,于每年3月1日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輻射工作單位數量、放射源數量和類別、射線裝置數量和類別、許可證頒發與注銷情況、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監督檢查與處罰情況等內容。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

      (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個人,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放射防護法規和條例。

      二、新建、擴建、改建放射性場所時應事先報學校實驗管理科審批。同時必須貫徹“放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門,其工作場所和貯存條件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放射防護衛生標準。

      四、從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門要實行建檔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的領用、保管。消耗登記等須有專人負責,作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經常檢查,嚴防丟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員,必須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護知識。

      六、在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內,不許飲水、進食、吸煙及存放食品。操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

      七、對放射性工作場所定期進行劑量監測,對接觸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體檢。

      八、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未向地方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不得將放射源轉讓、借給外組織或非放射性工作單位。如需轉讓或轉借時,必須經學校同意,并到地方有關衛生部門辦理手續。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體需統一進行處理,不得隨處拋棄。放射性工作場所和廢物貯存處,應懸掛 電離輻射 標志牌。

      十、新購入的同位素,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學校實驗管理科登記備案并報地方有關部門。

      十一、教師在學生開始使用放射源進行實驗前必須把實驗的注意事項告訴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做好監督和檢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畢,必須放回原來有保護屏障的專用容器內并放在專門庫柜中。

      第10篇 放射科質量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為組長的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在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二、落實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建立的操作規程,醫療質量標準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醫療工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目標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開展活動,每月對本科室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科及上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

      五、對職能部門反饋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落實整改。

      六、負責落實本科室醫、護人員的再教育,不斷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負責制定本科室防止醫療差錯事故的措施、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11篇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實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運輸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等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許可和備案手續。

      第三條 [分類管理]? 國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 運輸容器設計的批準與備案

      第四條 [設計基本要求]?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設計記錄]?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實施,加強檔案管理,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第六條 [安全性能評價]?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滿足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通過試驗驗證,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論證,或者采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七條 [設計單位條件]? 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從事設計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與所從事設計活動相適應并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第八條 [設計申請]?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符合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的標準格式和內容,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設計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批準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設計批準編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方式包括文件審查、審評對話、現場見證等。

      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設計批準書]?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設計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容器類型和設計批準編號;

      (三)放射性內容物特性;

      (四)運輸容器設計說明及適用的相關技術標準等;

      (五)操作要求、運輸方式、使用環境溫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準日期和批準書編號。

      第十一條 [設計批準延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有效期為5年。

      設計批準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設計批準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設計批準書復印件;

      (二)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效果的說明;

      (三)設計依據標準如有變化,是否符合新標準的說明。

      對于設計單位提出的批準書延續申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設計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 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設計批準書。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設計批準書變更手續,并提交變更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文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特殊形式批準]? 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彌散,放射性物品設計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彌散形式的,其防彌散的形式可視為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包容系統的組成部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彌散放射性物品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彌散放射性物品的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其設計方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有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有關要求的,頒發相應的設計批準書,并公告設計批準編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有關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對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彌散放射性物品設計的延續、變更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設計備案要求]?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備案編號。

      第三章? 運輸容器制造的許可與備案

      第十五條 [制造基本要求]? 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制造單位條件]?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從事制造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

      (三)有與所從事制造活動相適應的機械、焊接、材料和熱處理、鑄造和鍛造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符合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七條 [制造申請]? 申請領取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并提交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制造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制造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可以采取文件審查、審評對話和現場檢查等方式。

      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制造許可證]?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制造的運輸容器設計批準編號;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條 [制造許可延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制造單位應當于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二)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制造活動情況;

      (三)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所制造運輸容器的質量情況;

      (四)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情況的說明。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制造許可變更]?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制造與原許可制造的設計批準編號不同的運輸容器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交變更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文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制造禁止事項]? 禁止無制造許可證或者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制造單位備案]? 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所制造運輸容器的設計備案編號;

      (二)具備與從事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檢測手段的證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四)質量保證大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使用申請]? 申請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單位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設計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制造單位相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制造單位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使用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使用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在審查過程中,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12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個人,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放射防護法規和條例。

      二、新建、擴建、改建放射性場所時應事先報學校實驗管理科審批。同時必須貫徹“放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門,其工作場所和貯存條件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放射防護衛生標準。

      四、從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門要實行建檔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的領用、保管。消耗登記等須有專人負責,作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經常檢查,嚴防丟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員,必須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護知識。

      六、在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內,不許飲水、進食、吸煙及存放食品。操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

      七、對放射性工作場所定期進行劑量監測,對接觸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體檢。

      八、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未向地方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不得將放射源轉讓、借給外組織或非放射性工作單位。如需轉讓或轉借時,必須經學校同意,并到地方有關衛生部門辦理手續。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體需統一進行處理,不得隨處拋棄。放射性工作場所和廢物貯存處,應懸掛 電離輻射 標志牌。

      十、新購入的同位素,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學校實驗管理科登記備案并報地方有關部門。

      十一、教師在學生開始使用放射源進行實驗前必須把實驗的注意事項告訴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做好監督和檢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畢,必須放回原來有保護屏障的專用容器內并放在專門庫柜中。

      放射安全管理落實措施(十二篇)

      *射線穿透人體將產生一定的生物效應,如果劑量過大或接觸時間過長,對人體將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為了保證放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定期自查和監測制度在醫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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