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某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及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及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現場消防設施:
1)組織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特別是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區、危險物品倉庫等處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并將火災危險大的區域布置在施工現場常年主導風的下風方向或側風方向。
2)施工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其寬度不得小于3.5米,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占道作業。
3)按照不同作業條件,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如電氣設備附近應設置干粉不導電的滅火器材,設置的泡沫滅火器應有換藥日期和防曬措施。做到布局合理,經常維護、保養,冬季應對消防器材采取防凍措施,以保證消防器材靈敏有效。
4)施工現場用火作業區與辦公區以及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20米,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堆放區、庫區與生活、辦公區、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15米。生活、辦公區及建筑物與架空高壓線路最小安全距離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標準執行。
(2)明火管理:
1)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動火前,必須清除附近易燃物并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動火地點變換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2)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應到規定的吸煙室。
3)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4)施工現場應建立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易燃防水材料作業時,須有具體防火措施和要求。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必須在作業前進行,不但口頭講角,同時應有書面材料,并履行簽字手續,施工負責人(工長)、生產班組、現場安全員三方各留一份。
5)冬季施工內取暖或建筑物室內保溫用的爐火,必須經安全管理人員嚴格檢查并辦理動火手續方可動火。嚴禁用易燃易爆、易揮發性強的物料點火,用火完畢后要認真熄火。
6)冬季施工采用電熱法或紅外線蓄熱法施工時,必須用阻燃性材料保溫。
(3)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
1)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爆曬,環境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度。不能保證要求時,應采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3)運輸乙氣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運輸乙炔氣瓶的車輛不得同車運輸其他物品,也不準一車同運兩種氣瓶,氣瓶應裝瓶帽,以保護瓶閥。
4)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瓶的存儲量不得超過5瓶。如超出5瓶時,應用阻燃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不同類的氣瓶應分類存放,存放處應有安全管理規定和警標志,不得存放在住宿區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
5)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米,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距離)。當不能滿足安全距離要求。應采取間隔防護措施。
6)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直立,并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