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票遺失管理規定辦法
(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發票,應于發票遺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辦理所需資料:
1、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3)《地方稅發票、稅務登記證件、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一式四份;
(4)加蓋公章的遺失情況書面材料;
(5)刊登作廢聲明的報樣;
(6)《發票領購簿》。
2、丟失、被盜發票領購簿的繳銷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加蓋公章的遺失情況書面材料;
(3)填寫完整的《稅務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對需在新聞媒體聲明的,納稅人須在《稅務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中寫明聲明詞)。
(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
收款方未將發票聯交給付款方的,應由付款方在書面申請上認可并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應簽名)。
(三)開具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
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
開具發票方記帳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遺失的發票只有發票聯的,記帳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書面證明,內容包括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金額、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等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取得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按下列要求操作:“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其中,“主管稅務機關”是指開具發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