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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安全管理(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3 07:05:56 查看人數:46

      吊裝安全管理

      第1篇 吊裝安全管理

      1、設立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各參建單位的主要領導特別是施工方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安全,各單位要設有專職安全員,并佩戴袖章,明確安全工作所擔負的職責,要制定安全規范,獎罰分明、責利對等。

      2、施工前要向所有摻加工作的技術人員、工人,包括參建單位的領導進行一次技術交底(交底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有發電機組廠家交底的技術問題,監理參與技術交底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3、施工前要檢查各起重機的起重噸位、型號、出廠日期、合格證等,檢查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資格證書等,同時要檢查安裝前的各種工具的使用情況,特別是專用工具如液壓扳手等,要按力矩的需要而使用液壓扳手,避免小馬拉大車,造成工具的損失,而影響工作。

      4、對登高作業人員要做到身體好、年輕化,有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的人員不得登高,登高過程中必須戴好安全帶等必備設施,進入工作現場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5、安裝隊伍要有專人指揮,對各部門要有專用通訊設施,聯絡要清晰、明了,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各種專用工具要擺放在工作就近位置,做到整齊、有序、誰用可取。

      6、檢查所有電的部分,如發電機、電源的插頭、插座接觸是否良好,線路是否漏電等。

      7、組裝風機各連接螺栓的緊固、力矩事關重要,所以要根據設計要求和標準打好力矩,要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8、在吊裝前要收聽當地天氣預報,風速大于10m/s時和雷雨氣候下不允許吊車工作。

      9、在吊裝前對各部件的連接部位,首先要進行清洗并打密制膠,對塔筒的外部也要進行清除干凈在進行起吊。

      10、各參建單位的領導要對自己的隊伍嚴格要求,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身作責、取長補短、相互學習、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共同把整體吊裝任務完成好,整體吊裝可按施工技術方案進行。

      第2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措施

      為了施工的順利進行,保證安全生產,現定如下措施,要求信號工、掛鉤工認真學習,遵守執行,確保安全。

      一、掛鉤要求

      掛鉤工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掛鉤工來自不同的工種,各工程有各工種的掛鉤方法,你們要對自己掛鉤工作負全部責任,保證掛鉤結實牢固,不能脫落,在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1.1、吊繩的掛設不得影響吊鉤保險裝置,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

      1.2、穿繩確保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1.3、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鈕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證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1.4、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緩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方可起吊。

      1.5、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它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1.6、抽繩:吊鉤與吊物中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1.7、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1.8、吊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

      1.9、當吊裝構件,設備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1.10、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補焊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補焊的方法修復卡環。

      1.11、掛鉤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掛鉤時不要存在僥性心理,對信號工提出的正確建議應積極服從。

      二、信號指揮要求

      2.1、信號指揮工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2、信號指揮工要監督好掛鉤工的工作,要嚴格把關,要對物件的捆綁、吊掛要牢固,做到萬無一失,確保大鉤以下的物件不散落,指揮運行時不碰撞人和物,順利安全完成每吊工作。

      2.3、嚴格執行“十不吊”作業原則,即:(a)、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b)、信號不清不準吊;(c)、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d)、吊物上站人不準吊;(e)、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不準吊;(f)、零散物無容器不準吊;(g)、吊物重量不明不準吊;(h)、埋在地下物不準吊;(j)、斜拉斜牽物不準吊;(i)、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

      2.4、指揮人員應根據《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具體規定和要求,與起重機司機進行聯系與商討、以取得信號工與塔司在執行信號上的一致。

      2.5、信號工站立位置要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不能站在易手碰撞、磕絆、難躲避、易受傷害、無保護措施的立墻上等危險部位。

      2.6、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規范,要講普通話。

      2.7、進行指揮作業時,還應站在使塔司能夠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當隨負載運動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或長障礙物。

      2.8、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指揮信號,發現信號錯傳時,必須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2.9、負載降落前,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才可發出降落信號。

      2.10、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在起吊前應先做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才可指揮起吊。

      2.11、信號工指揮作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兼做掛鉤工。

      2.12、上下信號要密切配合,下信號要服從上信號指揮,信號指揮站位要得當,指揮動作要使司機容易看到,上下信號容易聯系,始終能清楚觀察到起吊吊運就位的全過程。

      2.13、吊物懸空后,出現異常,指揮人員要迅速判斷,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迅速撤離。指揮吊物慢慢下落,排除險情后才可起落。

      2.14、群塔作業時,指揮人員必須配合好,注意保持起重機安全距離,兩機起重臂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米,防止兩機碰撞或吊物鉤掛。

      2.15、要經常檢查大鉤以下的扁擔、卡環、繩索、卡具必須完好有效,發現隱患時必須立即、徹底消除更換。

      2.16、信號工在作業中,必須增強責任心,精力高度集中,信號要清楚、明確、及時充分掌握人的心理,對人的行為有充分估計,做到早預防、早準備、反映準確、判斷能力速度快,措施果斷。

      三、司機

      3.1、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機器性能,并應嚴格按說明書的規定作業,嚴格按“十不吊”和操作規程操作。

      3.2、司機應掌握所操作的起重機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結構、工作原來及維護方法,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排除,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作業。

      3.3、起重機開始作業時,司機應首先發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現場人員注意。

      3.4、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吊鉤必須用吊索具吊掛重物,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5、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吊斗或吊籠等容器吊裝,嚴禁直接捆扎起吊,起吊細長物料時,物料至少捆扎兩處,并且用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應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六)、吊運大模板必須用卡環卡好吊運。起吊重物的整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吊運體積較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3.6、吊運重物時,不準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離地面50厘米左右停住檢查,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

      3.7、司機在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操作。

      3.8、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開始,逐級推倒所需要的檔位,傳動裝置作反方向運動時,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檔逆向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3.9、在起升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米時,應用低速起升,嚴防與起重臂頂撞。

      四、吊裝

      4.1、在地面對塔機的結構(焊縫及變形情況)、安全裝置、機構、電氣、液壓等零部件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

      4.2、班前進行教育并做好記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3、安裝現場應有指揮人員統一指揮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做好安裝過程中的時間、風力、參加人員、設備配合等情況的記錄。

      4.4、服從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規定,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

      4.5、吊裝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及拆裝方案操作。

      4.6、嚴禁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酒后作業,不得在高空拋擲工

      具及物件,嚴禁吸煙。

      第3篇 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

      a.1范圍

      本文件規定公司生產過程中各類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裝要求的物件(以下稱大件)吊裝作業策劃、申請和控制,防止發生起重傷害事故,實現安全吊裝。

      適用于公司區域內分段合攏、鋼結構件等大型物件的翻身、吊裝作業。

      a.2定義

      a.2.1 本規定中吊裝作業是指:運用起重設備將物體吊起并移動到預定位置,再進行放置、翻身或固定安裝,直至松鉤、拆除卸扣的過程。

      a.2.2 大件的吊裝作業,按審批權限分為公司和車間兩級控制。

      a.2.3 屬下列情況之一,按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程序進行審批和控制:

      a)重量超過起重機(300t及以上的起重機)額定重量80%以上的;

      b)兩臺起重機聯吊或抬吊,其中有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70%的;

      c)使用三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的;

      d)吊裝主機等經濟價值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

      e)其他由安全、生產或設計部門提出需采取特殊吊裝工藝的,如超長(寬)件、重心偏向件或結構、線形復雜件。

      a.2.4 屬下列情況之一,按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程序進行審批和控制:

      a)兩臺起重機聯吊或抬吊;

      b)重量超過起重機(50t及以上的起重機)額定重量70%以上的;

      c)吊裝發電機、艉軸、舵葉、螺旋槳等經濟價值超過100萬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

      d)水上錨鏈吊裝。

      a.2.5 艙蓋板吊裝,作業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車間可按批次審批、控制。

      a.3職責

      a.3.1 技術部

      a.3.1.1 負責編制吊裝工藝,必要時組織評審,對相關部門進行技術交底。

      a.3.1.2 生產設計應考慮起重機械的起重能力和性能,控制分段設計重量和外形尺寸。

      a.3.1.3 深入現場,檢查、驗證吊裝工藝的執行,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工藝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提高施工的本質安全性。

      a.3.2 質量部負責焊接型吊環(耳攀)、加強結構的安裝、焊接質量檢驗。

      a.3.3 造船部/修船部

      a.3.3.1 根據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的需要,組織相關會議,策劃吊裝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a.3.3.2 嚴格執行“五同時”,在安排吊裝任務的同時布置有關安全措施,并監督落實。

      a.3.3.3 負責與外租設備方進行協調,傳遞吊裝工藝、施工方案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a.3.4 吊裝作業部門

      a.3.4.1 依據吊裝工藝要求,擬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交底。

      a.3.4.2 嚴格執行起重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的落實。

      a.3.4.3 負責作業前、中、后的監督、檢查、警戒等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a.3.5 待吊大件的施工部門

      a.3.5.1 按工藝流程對焊接型吊環(耳攀)、加強結構的安裝、焊接質量逐級報驗,施焊人員必須持中級及以上的焊工證。

      a.3.5.2 督促、檢查按圖施工,糾正施工中出現的工藝質量問題。

      a.3.6 安保部協同策劃大型吊運作業方案,負責對吊裝現場環境、警戒設置、審批手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作業部門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a.3.7 資產部負責檢查設備、設施的完好性,解決吊裝過程中出現的設備問題。

      a.4管理內容

      a.4.1 起重機駕駛員、起重指揮人員要求:

      a.4.1.1 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的起重指揮,應為起重高級工以上的起重專業人員,起重機駕駛員應具備二年以上本崗位工作經驗;

      a.4.1.2 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的起重指揮應為起重中級工及以上人員,起重駕駛員應具備一年以上本崗位工作經驗。

      a.4.1.3 起重機械為租賃設備或客戶提供設備,與其溝通確認統一指揮,由設備方操作。

      a.4.2 策劃

      a.4.2.1 技術部編制吊裝工藝,標清吊環(耳攀)和加強結構的規格、噸位、受力、裝焊部位以及探傷要求,如對焊接和探傷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圖紙或工藝中說明。

      a.4.2.2 公司大件吊裝作業,造船部/修船部召集相關部門,策劃吊裝方案、部署安全防范措施。

      a.4.2.3 跨部門或多部門協作的吊裝作業,造船部/修船部應指定主體部門和配合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與分工。

      a.4.2.4 吊裝部門接到批準的吊裝工藝或方案后,應組織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施工方案和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具體分工,并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與要求。

      a.4.2.5 當生產實際情況與吊裝工藝、吊裝方案不符時,設計部門、生產組織部門應及時調整;吊裝部門認為有吊裝難度的或缺少相關吊裝作業經驗的,應報告生產組織和安全管理部門。

      a.4.2.6 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由吊裝部門負責組織、策劃與具體實施。

      a.4.3 審批流程

      a.4.3.1 公司大件吊裝作業的審批

      a.4.3.1.1 吊裝部門負責填報《公司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gl/ch 04-005-r-01),吊裝部門領導按審批要素逐項確認后,按流程辦理申請手續。

      a.4.3.1.2 質量部依據審批要素和吊環(耳攀)、加強結構等檢驗結果,由質管部主管或部門領導審批吊裝申請。

      a.4.3.1.3 造船部/修船部依據工程進度要求和吊裝準備工作情況,審批吊裝申請。

      a.4.3.1.4 安保部在核實吊裝部門具體吊裝方案和相關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后,由部門領導審批吊裝申請;

      a.4.3.1.5 公司分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a.4.3.2 車間大件吊裝作業的審批

      a.4.3.2.1 吊裝部門按造船部/修船部門下達的吊裝計劃,由負責該工程(區域)主管或施工員填報《車間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gl/ch 04-005-r-02);

      a.4.3.2.2 待吊大件施工部門的技術和質量檢驗人員確認吊環(耳攀)規格、數量、安裝位置及其焊接質量,并分別簽署吊裝意見;

      a.4.3.2.3 吊裝部門領導按審批要素逐項確認后簽署吊裝意見;

      a.4.3.2.4 區域長、安全員、車間領導根據吊裝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簽署審批意見。

      a.4.3.3 吊裝前的安全檢查與整改

      a.4.3.3.1 作業前,起重指揮、安全員和區域長應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a.4.3.3.2 檢查中發現有不符合或不能滿足安全吊裝要求的因素,應暫停作業、立即整改,整改完畢后才能繼續作業。

      a.4.3.3.3 吊裝前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a) 按吊裝工藝選配鋼絲繩、卸扣等起重吊索具,檢查外觀質量,鋼絲繩色標必須與當季鋼絲繩標色相符,檢查掛鉤、鋼絲繩防護襯墊的可靠性;

      b) 檢查待吊大件是否具備正式吊裝的條件,上、下方和內部無人員、活動部件及其它連接物;

      c) 檢查、清除待吊大件周圍和起重機械軌道兩側的障礙物,檢查、消除吊裝作業空中路線可能碰撞的障礙物;

      d) 檢查供電及保障措施;

      e) 確認天氣、光線等作業環境是否滿足作業要求;

      a.4.3.3.4 劃定作業安全警戒區域,設置警示牌(旗),并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a.4.3.3.5 檢查作業人員到位、站位是否及時準確;

      a.4.3.3.6 檢查確認起重機械及相關設備、設施安全狀態;設備方提供的吊索具等,應檢查確認外觀質量、鋼號(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此項要求)。

      a.4.4 吊裝過程管理要求

      a.4.4.1 多名起重人員配合作業時,必須明確一名起重指揮對整個吊裝過程的指揮負總責,指派其他起重人員的站位和作業任務。

      a.4.4.2 起重指揮負責發送指令,各崗位按指令要求準確執行。

      a.4.4.3 吊裝作業應遵守“起重十不吊”規定和公司大型物件吊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a.4.4.4起重指揮、起重機械司機對于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立即暫停作業。

      a.4.4.5 作業人員必須遵守現場工作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正確操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a.4.4.6 吊裝作業過程中要密切關注起重機械自身與吊裝件之間的安全距離,加強門機軌道兩側安全監護,避免發生碰撞、擠壓等意外事故。

      a.4.4.7 氣候、光線等環境發生突變,不符合起重作業條件的,應采取應急措施或暫停作業。

      a.4.4.8 大型物件吊裝到位后,裝配班組長及以上人員應對松鉤前安全狀態進行檢查,并經起重指揮確認無誤,填寫《大型物件總組/搭載松鉤確認表》(gl/ch 04-005-r-03),方可發出松鉤指令。

      a.4.4.9 松鉤后,起重人員應監護吊索具等安全提升。

      a.4.4.10 生產、安全等管理部門均應派專人現場監護作業。

      a.4.4.11 吊裝作業時,所有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特別是高處作業更要選擇好站位。

      a.4.5 大型物件吊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a.4.5.1 作業前必須檢查起重機械的完好性,進行試運轉,保證制動器、聲光報警裝置等靈敏可靠,所有機具都經潤滑油潤滑。

      a.4.5.2 核算待吊大件的重心和吊點分布是否符合吊裝要求,檢查吊環(耳攀)規格及安裝、焊接質量,檢查捆綁是否平衡牢固,做好襯墊措施,操作人員應站位于傾斜方向的旁側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和反方向站立。

      a.4.5.3 大件吊裝所需的焊接型吊環(耳攀)按工藝要求進行驗收。

      a.4.5.4 選用的索具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的夾角要適當,在施工前如發現工具、索具缺少,需要代用時,必須經過安全、技術部門研究,經起重指揮同意后方可代用,并做好記錄。

      a.4.5.5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在離地面100mm時,停止起升,檢查起重設備、吊索具、纜風繩、地錨等受力情況,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正式起吊。

      a.4.5.6 兩臺起重機協同起吊大型物件時,重量分布不超過每臺起重機械額定載重量的80%,并保證各臺起重機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a.4.5.7 吊運作業過程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被吊物件張緊的繩索,在物件就位固定前,嚴禁解開吊裝索具。

      a.4.5.8 禁止作業人員隨同吊裝物件或吊裝機械升降。

      a.4.5.9 吊運作業時,被吊物件應盡可能放低行走。嚴禁被吊物件從人員上空穿越,任何人員不得在被吊重物下工作和逗留。不得將重物長時間懸吊于空中,突發情況應設警戒線和專人監護。

      a.4.5.10 物件吊運應保持平衡和同步,應盡可能避免振動和搖擺,起重人員應選擇合適的上風位置及隨物件護送的路線,注意招呼逗留人員和車輛避讓。

      a.4.5.11 嚴禁在六級以上風力(包括六級)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不允許在雨雪天、霧天進行大型物件的吊裝作業,如有特殊情況,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a.5附表

      附表1公司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 gl/ch 04-005-r-01

      附表2車間大件吊裝作業審批表 gl/ch 04-005-r-02

      附表3大型物件總組/搭載松鉤確認表gl/ch 04-005-r-03

      第4篇 吊裝工作安全管理規范

      1 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 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2 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區內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3 定義

      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作業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1.2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4.1.3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1.4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1.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1.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1.7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備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的規定。

      4.1.8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國家標準》gb2811的規定。

      4.2.2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2.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作吊裝錨點。未級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2.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3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3.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3.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3.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3.5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3.6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4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4.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第5篇 吊裝工程的安全管理

      隨著現代石油、化工、煤礦等工業化建筑及大跨度橋梁等建筑的發展,設備、構件等吊裝工程越來越多,而且吊裝的構件形式、吊裝所使用的設備和吊裝方式方法越來越趨向于多樣化、復雜化。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吊裝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深知安全作業是建筑施工的前提和靈魂,沒有安全保證,根本就談不上效益,對于吊裝工程來說尤其如此。一方面吊裝工程設備本身一般價格昂貴,一旦發生事故和損壞都是巨大的財產損失。另一最重要方面,吊裝工程的對象一般都是項目中的關鍵和核心設備或構件,價格昂貴,其安裝進度對整個項目進度有決定性作用,一旦發生吊裝事故,財產損失和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更是不可估量。現根據吊裝工程的幾個過程就吊裝工程的安全管理要點介紹如下,供同仁參考。

      一、吊裝前的安全技術管理

      1.吊裝前應針對吊裝工程的設備、構件的吊重、吊裝半徑、現場位置等設備、構件的吊裝參數的實際情況審核施工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制訂的施工方案,明確吊裝工程安全技術重點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根據所吊裝的構件、設備及場地情況分析吊裝工況,在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安全專項方案,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在方案上具備可行性。

      2.嚴格審查吊車選型、吊車站位、地基處理等吊裝工程的技術措施,技術措施的可靠性是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安全技術管理的最為重要的就是對吊裝工程的技術可靠性進行審核,重點通過審查其設備、構件吊裝的受力分析及力學計算確定吊裝設備的選型、吊裝索具等設備器具的選擇。根據吊裝機器及其所吊設備、構件的重量確定吊裝機器的地基是否處理及具體處理措施。

      3.吊裝方案中的組織措施、吊裝平面布置(吊車位置、設備構件的擺放位置)、吊車的組、拆裝等也是吊裝前的安全技術管理審核的重點。

      二、吊裝現場準備工作安全管理

      1.在設備吊裝前,應對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設備的場內運輸、吊裝路線、吊車位置及地基處理等對照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其滿足方案要求。

      2.吊裝所用工器具齊全并就位,吊車、卷揚機等特殊設備應有相應的檢驗記錄,其技術性能符合安全質量要求,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方出示安全部門的檢測認定書,尤其在吊裝過程中使用的300t、500t吊車等大型機具。在吊裝前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的應及時修理;重要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經檢查各部位正常并有各檢查責任人簽字確認后才可進行正式吊裝。大型構件、設備在必要時要求施工方技術、安全技術負責人簽署設備吊裝令后方可吊裝。

      3.檢查控制設備構件吊裝的作業半徑、吊車站位等平面布置參數,保證同施工方案一致。牽涉到多臺設備構件的吊裝還應考慮到設備的吊裝順序。

      4.施工作業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作業區與安全區區分明顯。

      5.檢查參加吊裝的人員體格檢查情況,確保每一個參加吊裝人員體質合格。督促施工單位在開始吊裝前安排專職安全人員及方案編制人員對參予吊裝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現場所有吊裝人員應明確各自職責,遵守各項安全規定。

      三、吊裝過程安全控制

      1.檢查施工作業、指揮、技術人員到位情況及其分工是否明確,吊裝環境(天氣、風力等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設備或構件的儀表接口、重要法蘭等是否已進行保護,吊裝索具與設備或構件的尖銳處應避開或進行處理。

      3.設備吊點、鋼絲繩接頭等處連接牢固并經確認,有輔助吊車的應合理布置吊點。

      4.督促施工方在吊裝前對安全狀況進行自檢、復檢并會同施工方進行聯合檢查,各檢查人員應簽字確認,在各吊裝職能人員安全檢查確認后方可試吊。

      5.試吊中應仔細檢查確認設備構件的平衡、索具連接牢固、吊車負荷情況,設備或構件的吊耳情況,索具、吊車、負荷、地基變化及吊耳與設備或構件的本體情況。在試吊各項條件經確認具備吊裝后方可正式吊裝。

      6.設備吊裝過程中,管理、指揮、作業各類人員應遵守各自職責,緊密配合,安全管理工程師應實施全過程旁站管理。

      7.牽涉到2臺或多臺吊車聯合作業時,主吊吊車起升和溜尾速度應督促施工方設專人指揮協調 。

      四、吊裝退場的安全管理

      設備或構件吊裝完成后,吊車的退場亦應加強安全管理,對塔吊、桅桿起重機等組裝式的吊裝設備應現場督促有資格的施工人員進行拆除,并及時組織吊裝機具安全退場。

      第6篇 大型吊裝搬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為規范公司大型吊裝搬運作業,避免發生起重傷害事故,依據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制定本規定。

      2.范圍

      2.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管轄范圍內大型設施、設備吊裝、搬運作業管理(不含吊管機);

      2.2本規定未涵蓋內容或范圍執行本規定引用或與作業相關的標準;

      2.3甲方有規定的按甲方規定執行。

      3.職責

      3.1安全質量部負責制、修訂吊裝作業制度,監督本規定執行情況。

      3.2工程部負責吊裝作業的技術支持、服務。

      3.3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對所轄區域內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負責,為作業提供人員、技術、設備、設施保障。

      3.4作業批準人-----項目部經理或其授權人

      3.4.1指定或確認現場負責人及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并明確責任;

      3.4.2組織風險辨識、評價,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審批作業方案及作業許可證;

      3.4.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為吊裝、搬運作業安全提供必要的條件;

      3.4.5監督檢查現場作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操作規程的情況,按公司《hse問責制度》對“三違”行為進行處理;對作業負監督管理責任。

      3.4.6緊急情況下負責應急救援組織、資源調配。

      3.4.7批準和取消作業。

      3.5 作業申請人-----作業隊管理、技術人員

      3.5.1負責移動式起重機使用前的確認,移動式起重機設備合格證、年檢證書、維修保養等資料符合要求,設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3.5.2對作業人員進行現場hse培訓、交底;提出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3.5.3作業前,對作業場所、周圍、空中影響作業的障礙物進行確認,移動、拆除障礙物涉及第三方的須征得許可;無法移動的須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的標識;

      3.5.4負責按《項目hse技術交底》要求及起重專業要求實施作業,執行安全措施,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3.5.5作業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時,有權停止作業,消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作業。

      3.6起重指揮人員

      3.6.1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3.6.2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3.6.3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3.6.4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3.6.5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3.7司索人員(起重工)

      3.7.1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3.7.2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 的吊具與吊索;

      3.7.3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3.7.4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3.7.5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機司機

      3.8.1符合吊裝作業的專業資格要求;

      3.8.2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3.8.3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3.8.4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3.8.6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4.作業許可管理

      4.1常規臨時吊裝作業

      公司生產、施工領域的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均事先辦許可證;

      4.2非常規臨時吊裝、搬運作業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項目部組織編制吊裝計劃及專家評審,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項目部經理批準、報監理、甲方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4.3吊裝涉及搬運作業,則將運輸路線實地勘察、優選運輸路線的要求;明確標注運輸沿線障礙物(橋梁等)影響作業安全的因素的搬運運輸線路示意圖;運輸過程中的車輛排序及聯絡方式,中途臨時停車安全措施、搬運起止時間等內容與吊裝作業合并編寫一個方案。

      4.4作業對外分包的,項目部參照本規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作業過程實施監督、管理,項目部與分包商對作業過程的安全負同等責任。

      4.5嚴禁無許可證的臨時吊裝、搬運作業。

      4.6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6.1臨時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審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險作業許可審批管理辦法》執行。

      批準人接到申請人作業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核查,檢查確認符合要求,批準人、申請人在許可證上簽字后許可證生效。

      4.6.2作業申請人向批準人申請辦理許可證,準備以下資料(涉及搬運應同時準備的資料):

      ⑴吊裝(搬運)平面(運輸線路)示意圖。明確標注吊裝現場(運輸沿線)障礙物(橋梁等)影響作業安全的因素;

      ⑵《風險因素清單》及控制措施、作業程序;

      ⑶吊裝作業申請(《搬運hse計劃方案》);

      ⑷起重機、吊鉤、鋼絲繩、索具技術測算結果及檢查結果;

      ⑸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⑹其他相關資料。

      4.7作業許可證的時效

      4.7.1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

      第7篇 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規定適用于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各倉儲企業的吊裝作業。

      2、編制依據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aq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寧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港公安局、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等有關規定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吊裝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二級: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2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業安全、勞動保護、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機械設備安全、消防、安全衛生培訓、應急器材、應急救援措施按國家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規定執行。

      5.2、吊裝作業為施工項目,需進行施工備案(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施工管理規定執行)。

      5.3、吊裝作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節假日、夜間禁止作業,確因生產需要應到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5.4、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定,業主單位在作業前應對吊裝機具進行檢查,確保吊裝機具安全可靠。

      5.5、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6、業主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并落實;一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物體雖不足20t,但形狀復雜、鋼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7、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業主單位負責人審查,業主單位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8、吊裝作業委托外協單位的,應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外來施工人員須經港區派出所審查教育合格,經眾安公司和業主單位現場安全教育合格,報眾安公司備案后,方可進入施工。

      5.9、吊裝作業實行統一報備制度,在進行施工備案同時向眾安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吊裝作業報備并填寫《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報備表》,報備作業最長允許時間為一個月,超過報備時間應重新報備;各業主企業根據報備情況開具《作業證》后方可執行施工,《作業證》應按照一個施工地點開具一張《作業證》,《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0天,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

      5.10、作業前及作業中必須做好

      5.10.1、吊裝作業前,業主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吊裝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0.2、業主單位應做好吊裝作業前的風險辨識,吊裝作業前應書面通知相鄰企業并進行會簽,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裝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必須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檢查,確認安全。

      5.10.4、吊裝作業前,業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車輛防火罩。

      5.10.5、業主單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動土、斷路作業安全規范》執行。

      5.10.6、吊裝作業要有專人管理,業主方、作業方每天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5.10.7、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6、吊裝作業完工后

      6.1、每天作業完工,應做到工完場清。

      6.2、吊裝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并清理作業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標志、路障及禁戒繩等。

      6.3、各種吊裝設備、工具不準在化工區過夜,確因生產需要應到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及防盜措施。

      6.4、施工結束要做好收工驗收工作。

      7、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由眾安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附件1: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報備表

      第8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規定

      1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國家《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2從事起重吊裝、校正構件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3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繩,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在空間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且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5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操作人員必須經特殊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

      ②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時,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③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9篇 某公司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制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10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吊裝作業管理,對吊裝作業中的危險進行有效控制,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現場吊裝作業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 dl5009.1-9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4 術語與定義

      4.1高處作業:在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進行的作業。

      4.2交叉作業:在建筑與安裝施工過程中,工序交叉、作業面互相滲透或重疊的作業。

      5 職責

      5.1專業公司負責編寫本單位吊裝措施或作業指導書,報項目部審批。

      5.2實施吊裝作業的班組負責按吊裝措施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和自檢。

      5.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及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吊裝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作業前專業公司應結合現場作業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吊裝作業做危害辨識,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報項目部審批。

      6.2施工前由專業公司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簽字手續。交底主要內容有:

      a) 吊裝作業內容、吊裝作業步驟、使用的機器具及安全技術要求;

      b) 吊裝作業現場條件和環境特點;

      c) 吊裝作業人員資質、素質、身體狀況要求;

      d) 作業安全防護技術;

      e) 必須佩戴的防護用品及其正確使用方法;

      f) 緊急情況應急措施。

      6.3對于重大吊裝作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經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項目部總工、工程部專業負責人、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應參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裝作業班組按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熟悉吊裝措施,特別是起重工應明確吊裝物體的重量、形狀、吊點的確定、鋼絲繩等吊裝索具選用、綁扎技術等;司機應明確吊裝機械目前的性能、工況。

      6.5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依據規程、規范的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吊裝作業環境、吊裝機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6.6在惡劣氣候下(五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雪、大霧),禁止露天吊裝作業。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作業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第11篇 化工裝置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規定規范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相關票證的管理。

      本規定具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 吊裝機具:本公司吊裝機具指公司使用的:橋式起重機、裝卸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安全作業管理基本要求

      4.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4.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3.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4.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安全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5.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進入**公司檢修現場吊裝作業前必須按照**公司下達的《設備檢(維)修作業票(風險評價、檢修記錄)》或《裝置施工任務書》的要求與相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并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分、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對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 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5.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3 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5.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著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6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6.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6.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6.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和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6.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

      6.11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3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6.14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7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7.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7.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7.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第12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規范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吊裝安全管理(十二篇)

      1、設立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各參建單位的主要領導特別是施工方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安全,各單位要設有專職安全員,并佩戴袖章,明確安全工作所擔負的職責,要制定安全規范,獎罰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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