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 當安排至少1名 掌握新生 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各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各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1無 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 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 院 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 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窒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 護人員必須和產 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 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 有損壞、丟失,應 當及時補辦,并認真核對,確 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 )時 ,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 時間進行登記,并 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琉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2人員對某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由 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 并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窒 )應 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 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 )應 當制定誚防應急.預 案,定 期開展安全隱 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 政等部門要善安葺,并 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于死胎和死嬰,醫 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柙強管理;嚴 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 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 監∷護人等∷同∷意后,產 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 配合辦琿相*手 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 琿條例》等妥善處理,不 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 個人,依 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