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氣站電氣、儀表及自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場站電氣、儀表及自控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配電室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第三條
配電室地面鋪設絕緣膠皮,設置防鼠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物品。
第四條
配電室要保持整潔,定期對開關柜維護清掃,防止因塵污造成短路,對電氣設備及線路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條
每年對高壓、低壓線路檢測一次,并將檢測報告進行存檔;每半年對防雷防靜電設施檢修一次,保持其靈敏有效。
第六條
電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電工作業合格證”后,才能上崗。并嚴格遵守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站內一切電氣設備,線路的修理工作,必須由電工進行,其它人員禁止操作。
第七條
電氣設備要防止受到水、蒸汽、酸、堿等液體、氣體的影響,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八條
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帶電部分,應按規定安裝安全罩或圍欄隔離保護。
第九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十條
在進行危險性電氣作業時,至少有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禁止帶電作業,作業時應斷開電源,并在開關處掛上“正在檢修,嚴禁合閘”的標牌。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安裝臨時用電,如因生產急需,應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臨時線路對地距離不得低于2.5米,使用過程中加強檢查,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條
對所有儀表及自控系統設備均應建立臺帳。同時對儀表及自控系統的運行、維護、校驗、修理情況要做好記錄,新增、報廢、更新、調撥時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自控微機系統應設置密碼,專人操作。嚴禁運行與工作無關的程序及非操作人員進入控制室。
第十四條
自控系統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自控系統相應的操作規程。修改工藝參數必須由生產安全部書面通知,修改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共同在場并做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當自控系統出現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改用手動控制方式操作,并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
為了保證儀表及自控系統正常運行,必須定期進行維護、校驗,站內有關儀表設備檢驗周期規定如下:
一、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變送器每年檢定一次。
二、調壓閥每半年清洗一次,電動閥每年清洗一次。
三、每季度檢查一次供電系統并除塵。每年雷雨季節前檢查一次配電箱、儀表盤對地電阻。
四、流量計定期進行維護,每兩年校驗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