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研究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 為貫徹與落實各項安全法令、規程和條例,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在科研(含中試、試生產、小生產――下同)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化工系統的研究院(所)。
第三條 各化工院(所)應重視安全科研, 要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條 安全科研重在預防。院(所)必須全面加強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院(所)對科研、設計、建設和科研性生產,以及科技成果的轉讓推廣,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規定、條例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院(所)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都要貫徹“管科研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工作范圍內, 對實現安全、文明的科研負責。
第七條 安全工作,人人有責,院(所)每個職工都要在各自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八條 院(所)應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
第九條 院(所)必須建立院(所)、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三級安全管理體系。院(所)長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室(車間)主任、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在管轄范圍內對安全工作各負全面責任。
各級專職安技干部原則上應由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十條 院(所)長安全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規,對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副職和總工程師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科研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獎懲條例、安全技術規定、安全技術實施計劃及長遠規劃。
3. 組織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有關單位整改。
4. 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研究室(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對本室(車間)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工作的法規、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組織制訂和修訂本部門的安全實施細則,經院〔所)長批準后,認真貫徹執行。
3.按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4.組織制定臨時任務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執行,并負責現場指揮。
5.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認真檢查一次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隱患。
6.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與安技、教育、人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對合格的操作人員發給作業證。總結、交流安全工作經驗,做好基層安全員的調整、充實、培訓工作。
7.組織并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院(所)、研究室(車間)有關安全科研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對有毒、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專題,在開題前應訂出專題研究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設立必要的安全設施。
2.組織本組職工的安全活動,并負責進行安全教育。
3.搞好安全設施和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保持工作場所整齊清潔,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和保管各種防護器具。
5.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處理。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安全員職責:
1.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協助領導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新調入人員的二級、三級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3.參加制訂、修訂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現違章作業,及時糾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險情,應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5.負責工傷事故的管理,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6.督促和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
7.參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術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其竣工試運轉檢查。
第十四條 職工安全守則:
1. 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對違章作業者應予以勸阻。
2.堅守崗位,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按時正確地填寫原始記錄。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協助院(所)長組織推動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勞動保護、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修訂全院(所)性的安全規章制度。
2.參加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3.會審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