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企業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辦公用品做為企業的必須開支,在公司的運營費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為了加強和規范辦公用品的采購、發放、領用、回收等環節的管理規定,可達到使公司壓縮開支,樹立形象,強化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辦公用品雖小,但積少成多,因此辦公用品的發放必須有嚴格的制度規定來保障,任何情況下都應節約使用。
第三條根據工作的需要情況,確定各辦公用品配備規格一覽表,作為發放用品的依據。員工如離開本單位,均應退回領用的辦公用品。違反者,公司財務將不予發放工資。
第四條辦公室(行政部門)負責辦公用品的收發、申請、采購、理清各環節的運作。認真做好計劃、預算工作以及根據情況制定不同的管理辦法及配給辦法。
第五條辦公文具的領用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在領用前,各部門人員在填寫申請單后,再行發放。
第六條對于可繳的辦公用品,如訂書機,打孔機等用品在人員離職后可收回下發給下一任同事使用。
第七條公司員工領用價值在人民幣一百元以上的辦公用品時,須經部門主管核準同意后,到辦公室備案方可領用。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辦公用品,否則行政辦公室不予登記,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九條對于不在日常辦公用品目錄上的辦公用品,各部門需事前填寫《申請表》,交辦公室待公司領導批準后,再行購買,配發。
第十條辦公用品實行登記造冊管理,由辦公室建立請領消耗登記簿,每月合計算一次,做到開支有數,賬簿相符。
第十一條辦公用品一般情況下實行限量供應。工作特殊急需的報請公司領導審批,隨時處理。嚴禁員工將辦公用品帶出公司挪作私用。辦公用品若被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等價賠償。
第十二條辦公室有權對各部門的領用計劃進行必要的審查,監督,如發現有少用多報,虛報,冒領等弄虛作假者,將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非消耗性辦公用品因使用時間過長需要報廢注銷時,使用人應提出辦公用品報廢申請,經部門主管審核,并報總經理批復后,到辦公室辦理報廢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各部門憑《辦公用品申請單》可以領用已采購回公司的辦公用品。在領用時,領用人應當在辦公室的《辦公用品發放表》上簽上領取人姓名和日期,領取人方可領用,以明確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或行政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