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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安全管理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3 07:04:20 查看人數:58

      氣瓶安全管理規程

      第1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程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企業的生產發展,制定本規定。

      1、認真招待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

      2、本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瓶(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丙烷瓶、二氧化碳瓶等。

      3、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4、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 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b) 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c) 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二個防震圈。

      d) 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e) 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5、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

      b) 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c) 氧氣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的手套。

      d)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e)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和丙烷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

      f)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g) 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6、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旋緊瓶帽,輕裝、輕放、嚴禁拋、滑或碰擊。

      b)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防止曝曬。

      c) 車上禁止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

      d) 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7、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b) 不同氣瓶要按規定分類存放,并保證安全距離。

      c) 空瓶和實瓶要分開,并做好標識。

      第2篇 車用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一、氣瓶充裝控制

      1、堅持將車用氣瓶充裝分生產過程監控、充裝前檢查、充裝過程控制、充裝后復檢四大環節。

      2、生產過程 “六不放過”:⑴站區工藝管道漏氣;⑵天然氣壓縮機有故障;⑶脫水裝置不能正常工作;⑷天然氣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⑸儲氣罐存在故障;⑹天然氣過濾器過濾不凈。

      3、氣瓶 “八不充裝”:⑴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⑵超過檢驗期限;⑶外觀存在明顯損傷或異常,需進一步檢驗;⑷瓶內無剩余壓力;⑸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⑹氣瓶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⑺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⑻與氣瓶相連的天然氣管線或閥門有泄漏。

      4、充裝 “六停止” :⑴瓶體泄漏;⑵管道、閥門漏氣;⑶加氣機出現泄漏等故障;⑷氣瓶壓力達到規定值;⑸加氣槍頭o型圈破裂、漏氣;⑹氣瓶內有異響。

      二、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1、天然氣壓縮機、脫水裝置、過濾器、儲氣罐能否正常運轉。

      2、脫水裝置定期進行再生,定期用水份儀測試天然氣含水量滿足國家規范要求。

      3、定期拆開過濾器清洗或更換濾心。

      4、定期對儲氣罐進行排污,確保氣質清潔。

      三、氣瓶充裝前的安全檢查

      1、氣瓶上鋼印或銘牌清晰,國家定點廠家生產,新瓶或已經檢驗的鋼瓶不合格的不許充裝。

      2、氣瓶附件齊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線和閥門不松動、不漏氣。

      3、新瓶第一次加氣或定期檢驗后第一次加氣,必須進行氮氣置換或抽真空處理,此項工作由各改裝廠負責完成,要有文字記錄和人員簽名。

      4、加氣前汽車必須熄火,且不允許開車燈、電臺等電器裝置。

      四、氣瓶充裝過程中的質量保證:

      1、必須保證加氣機的計量精度,在國家相應標準和規范頒布以后,應請技術監督部門定期進行校驗。

      2、加氣時應嚴格遵照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

      3、控制氣瓶壓力不超過允許值20mpa。

      4、出現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加氣。

      五、氣瓶充裝后安全檢查

      1、檢查充裝后是否有漏氣等異常現象,如有漏氣應及時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2、查充裝后氣瓶是否超壓。

      3、對于首次加氣車輛,應嚴格執行首次充裝規定,加氣后進行一次詳細徹底的檢查。

      第3篇 氧氣瓶使用安全規程7

      氧氣瓶的使用安全規程(七)

      1、氧氣瓶應戴好安全防護帽,堅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曬的措施。

      2、氧氣瓶里的氧氣,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嚴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壓力的氧氣瓶,應將閥門擰緊,注上“空瓶”標記。

      3、氧氣瓶附件有缺損,閥門螺桿滑絲時,應停止使用。

      4、禁止用沾染油類的手和工具操作氣瓶,以防引起爆炸。

      5、氧氣瓶不能強烈碰撞。禁止采用拋、摔及其它容易引撞擊的方法進行裝卸或搬運。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吊運。

      6、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啟的速度要緩慢,防止有機材料零件溫度過高或氣流過快產生靜電火花。而造成燃燒。

      7、冬天,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螺絲,以防止氧氣突然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8、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氣瓶的減壓器應有專業人員修理。

      第4篇 氧氣瓶運輸管理安全操作規程

      1、進行運輸時,每一個氧氣瓶均應裝置防震膠圈兩個,并必須旋緊安全帽,在運輸途中,必須保證不使氧氣瓶跌落、撞擊、受熱、沾污油類和損壞。

      2、運輸氧氣瓶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押運和搬運人員在車上吸煙。

      (2)氧氣瓶的頭部必須朝向一方,裝好車后,瓶應固定牢。汽車裝氧氣瓶時,應按車箱橫向放置。

      (3)夏季必須對氧氣瓶適當覆蓋,防止日光暴曬。

      (4)必須輕裝輕卸、防止震動,嚴禁拋、扔、滾滑。

      (5)易燃物品或易爆物品、油脂或帶油脂的物品不得和氧氣瓶同車裝運。

      3、倉庫存放氧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要直立放置整齊,并設有欄桿和支架加以固定。臥放時,必須使之固定,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堆放整齊。

      (2)安全帽必須旋緊,防震膠圈要齊全完好。

      (3)不得受日光暴曬。

      4、儲存氧氣瓶的倉庫或臨時庫,周圍10米內禁止堆放易燃物品和引用明火。

      第5篇 使用乙炔氣瓶安全規程

      1. 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必須直立固定,嚴禁臥放或傾倒,應避免劇烈震動、碰撞,運輸時應使用專用小車,不得用行車吊運,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2. 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輕緩開啟。擰開瓶閥不宜超過1.5轉。

      3. 瓶內氣體不得用光,須留有一定的余壓。當環境溫度小于0℃時,余壓為0.05兆帕;當環境溫度為0~15℃時,余壓為0.1兆帕;當環境溫度為15~25℃時,余壓為0.2兆帕;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余壓為0.3兆帕。

      4. 乙炔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其他易燃爆物品同庫存放。

      5. 與氧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與明火及高溫源間距不小于10米并應有隔離措施。

      第6篇 燒結廠氧氣瓶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1、 氧氣瓶應瓶帽,膠圈齊全,裝車運輸,氣瓶應臥放,頭朝一個方向,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板,車廂內不得載人和可燃物品。

      2、 禁止用電磁器械搬運氧氣瓶,搬運時,必須兩人抬,不準一人搬:防止震動,碰撞不準敲擊、不得暴曬。

      3、 瓶咀凍結時,不準用火烤(可用溫水洗和蒸汽)

      4、 更換氧時,防止油膩物品接觸氧氣瓶,處理氧氣瓶油脂時,應用四氧化碳清洗。

      5、 禁止氧氣瓶在沒放穩妥的情況下工作。禁止帶壓檢修氧氣瓶。

      6、 氧氣瓶放在遇明火及風口10米以外處,不準正對鐵口和渣口中心線,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應大于5米以外。

      7、 燒氧氣時,先要檢查氧氣管是否暢通,膠管是否漏風,防止回火傷人。

      8、 燒氧氣人員禁止吸煙,手套不準帶油,開氧氣由小到大,緩慢進行。

      9、 燒渣鐵口時,不準站在渣鐵口正對面,一旦發生回火,必須立即關閉截門,用水冷卻膠管后,方可使用。

      10、 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5-10kpa的余氣。

      11、 氧氣瓶如需存放,不得與其它瓶混放,應旋緊瓶帽,好、壞、空分別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五層。

      第7篇 車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經銷、使用和檢驗等,均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氣瓶產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準中應包括產品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由制造企業采用或參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企業標準。企業標準需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備案。

      第5條研制、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品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定。經型式試驗技術評定合格的氣瓶,允許在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范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試用期滿后,按程序辦理制造資格認可手續。

      第6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向我國出口氣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7條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 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規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

      1. 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 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 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第8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一般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特殊情況者,按相應國家標準的具體規定。

      表1 (mpa)

      壓力類別

      高壓

      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

      30 20 15 12.5 8

      5 3 2 1

      水太試驗壓力

      45 30 22.5 18.8 12

      7.5 4.5 3 1.5

      第9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盛裝有毒和劇毒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

      表2

      氣體類別

      公稱工作

      壓力mpa

      常用氣體

      永久氣體

      tc<-10℃

      30

      空氣、氧、氫、氮、氬、氦、氖、氪、甲烷、煤氣、天然氣、氟等

      20

      15

      空氣、氧、氫、氮、氬、、氦、氖、甲烷、煤氣、三氟化硼、四氟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重氫)、氪等

      20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亞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

      15

      液化氣體tc≥-10℃

      高壓液化

      氣體

      ~10℃≤

      tc≤70℃

      12.5

      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氯化氫、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8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氣體類別

      公稱工作

      壓力mpa

      常用氣體

      低壓液化氣體tc>70℃

      5

      溴化氫、硫化氫、碳酰二氯(光氣)、硫酰氟等

      3

      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等

      2

      氯、二氧化硫、環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1二氟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溴甲烷、氟化氫、五氟氯乙烷(r-115)等

      1

      正丁烷、異丁烷、異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四氟二氯乙烷(r-114)、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r-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環氧乙烷、八氟環丁烷(r-c318)、(順)2-丁烯、(反)2-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氫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

      盛裝混合氣體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可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或參照本規程第5條辦理。

      第10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標準中規定。一般情況下,12升(含12升)以下為小容積,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為中容積,100升以上為大容積。

      第11條盛裝毒性程度為有毒或劇毒的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壓裝置。

      第12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久標記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應盡量采用機械方法打印鋼印標記。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纖維纏繞氣瓶、低溫絕熱氣瓶和高強度鋼氣瓶的制造鋼印標記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位置上打鋼印的,必須按鍋爐壓力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方法和內容進行標注。

      氣瓶制造企業的代號和氣瓶注冊商標必須在制造許可證批準機構備案。

      第13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的色環,必須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

      并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注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盛裝未列入國家標準規定的氣體和混合氣體的氣瓶,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均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方案。

      第14條氣瓶警示標簽的字樣、制作方法及應用應符合gb 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規定。

      第15條氣瓶的充裝單位對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檢驗負責,并應

      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檢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種類和數量。

      第16條從本規程實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應為氣瓶充裝單位所有。已

      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如不屬于氣瓶充裝單位,宜將氣瓶產權轉為氣瓶充裝單位,或者由氣瓶產權人與氣瓶充裝單位辦理托管手續。

      第17條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第18條進口氣瓶的安全性能應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其中涉及氣瓶安全質

      量的關鍵項目,如:溫度、水壓試驗壓力、瓶體力學性能、無損檢測、水壓爆破試驗和各項型式試驗均不得低于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氣瓶產品,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要求檢驗。

      第19條 進口氣瓶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

      的顏色、字樣和色環應符合國家標準gb 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三章 材 料

      第20條 制造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還應符合相關氣瓶產品標

      準對材料的要求。材料生產單位必須合格證材料質量合格,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規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氣瓶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進氣瓶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氣瓶制造單位應對所購得的氣瓶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瓶體材料還應滿足與所裝氣體相容性的要求。

      第 21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及纏繞氣瓶鋼質內膽材料,必須是電爐或氧氣轉爐冶煉的鎮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壓力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瓶體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22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及纖維纏繞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23條 采用氣瓶國家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試制氣瓶,材料生產企業應按照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的企標或供貨技術條件供貨。氣瓶制造廠在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提出試用申請后,按核準的數量試制氣瓶。

      第24條 第24條 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牌號,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應不低于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企業應先進行冷熱加工工藝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5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力學性能驗證檢驗,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低倍組織驗證檢查。

      對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鋼質氣瓶,應控制材料的實際抗拉強度不超過880 mpa,實際屈強比不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采用超聲波進行無損檢測,瓶體表面不應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隱陷存在。

      第四章 設 計

      第25條 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氣瓶制造所采用的設計文件必須經審核批準。

      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和特種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制定全國通用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在總圖和瓶體部件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氣瓶設計審查批準專用章

      質技監鍋局審字第* * *號

      年月 日

      第27條氣瓶制造單位向審批機構提出審批申請時,應同時提交完整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應給出使用介質、工作溫度、工作壓力、容積、主要技術要

      求等;

      2.設計圖樣,應包括設計總圖、零部件圖、主要技術參數、技術要求;

      3.設計計算書,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確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安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

      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8條 確定氣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設計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經核準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規定。纖維纏繞氣瓶的瓶體設計應采用應力分析設計方法。

      設計時,瓶體金屬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定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的設計選用值與抗拉強度的比值,一般應不大于表3的規定。特殊情況按相應標準的規定。

      表3

      結構型式

      熱處理方式

      屈服強度/抗拉強度

      無縫結構

      鋼質

      正火或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

      鋁合金

      固溶處理

      0.85

      焊接結構

      正火或退火

      0.80

      第29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30條 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31條 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32條 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園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園滑過渡.

      第33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34條 焊接氣瓶瓶體焊縫(包括縱向和環向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

      第35條盛裝可燃氣體的纖維纏繞氣瓶應選用金屬材料內膽(鋼質或鋁合金)。纏繞纖維可選用玻璃纖維、芳綸纖維或碳纖維,可采用環向纏繞或全纏繞。

      第36條 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固定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裝框架的氣瓶除外)。

      第37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改變原設計,應重新辦理設計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造

      第38條 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項目和審批的設計文件制造氣瓶。

      第39條 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 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定。

      第40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照本規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1.改變原設計;

      2.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3.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第41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連續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連續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纖維纏繞氣瓶的金屬內膽的分批,與本條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規格、同一設計、同一制造工藝,連續生產為條件分批。

      4.低溫絕熱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同一絕熱工藝為條件分批。

      5.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況按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42條 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拔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藝驗證、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定。

      第43條焊接氣瓶瓶體的縱、環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瓶閥閥座與瓶體的焊接,應盡量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且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44條 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規則》考試

      合格,取得相應的焊接資格。

      第45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6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不得再進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須重新進行熱處理。

      第47條 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及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或經評審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規定。水壓爆破試驗宜采用自動記錄裝置,繪制出壓力一進水量曲線。

      第48條 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栓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9條 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

      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 瓶 附 件

      第50條 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液位計、

      防震圈、緊急切斷和充裝限位裝置等。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目錄,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未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辦理安全注冊。

      第51條氣瓶附件制造企業應保證其產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個檢驗日期。

      第52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非重復充裝瓶閥必須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與非重復充裝氣瓶裝配。

      8.瓶閥出廠時,應逐只出具合格證。

      第53條 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54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55條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第七章 充裝

      第56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

      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氣瓶充裝站應具備的規模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經濟情況確定。

      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57 條充裝單位應符合相應的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氣瓶

      充裝有關規定,確保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和充裝質量的可追蹤檢查。

      充裝單位必須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第58 條 氣瓶充裝實行年審制度。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每

      年對氣瓶充裝站進行一次年審。年審時,應對充裝站充裝工作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對年審

      不合格的充裝站應警告或暫停充裝進行整頓,整頓合格后方可恢復充裝。對整頓不合格的,

      報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取消充裝資格。充裝站換發注冊登記以年審為依據,對每年

      年審均合格的充裝站,可免予檢查直接換證。

      第59條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充裝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

      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第60條 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帖符合國家標準gb 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61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4.超過檢驗期限的;

      5.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第62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裝置,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和防止不相容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63條 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

      度,宜設置自動測定氫、氧濃度和超標報警的裝置。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64條液化氣體的允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定。

      表4高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

      序號

      氣體名稱

      化學式

      氣瓶在不同公稱工作壓力

      (mpa)下的充裝系數

      公斤/升 不大于

      20.0

      15.0

      12.5

      8.0

      1

      *e

      1.23

      2

      二氧化碳

      co2

      0.74

      0.60

      3

      一氧化二氮(笑氣)

      n2o

      0.62

      0.52

      4

      六氟化硫

      sf6

      1.33

      1.17

      5

      氯化氫

      hcl

      0.57

      6

      乙烷

      c2h6[ch3ch3]

      0.37

      0.34

      0.31

      7

      乙烯

      c2h4[ch2=ch2]

      0.34

      0.28

      0.24

      8

      三氟氯甲烷[r-13]

      cf3cl

      0.94

      0.73

      9

      三氟甲烷[r-23]

      chf3

      0.76

      10

      六氟乙烷[r-116]

      c2f6[cf3cf3]

      1.06

      0.83

      11

      1.1二氟乙烯

      [r-1132a]

      c2h2f2[ch2=cf2]

      0.66

      0.46

      12

      氟乙烯(乙烯基氟)

      [r-1141]

      c2h3f[ch2=*hf]

      0.54

      0.47

      13

      三氟溴甲烷(乙烯基氟)

      (r-13b1)

      cf3br

      1.45

      1.33

      14

      硅烷

      sih4

      0.3

      15

      磷烷

      ph3

      0.2

      16

      乙硼烷

      b2h6

      0.035

      表5低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

      序號

      氣體名稱

      化學式

      充裝系數

      公斤/升

      不大于

      1

      nh3

      0.53

      2

      ci2

      1.25

      3

      溴化氫

      hbr

      1.19

      4

      硫化氫

      h2s

      0.66

      5

      二氧化硫

      so2

      1.23

      6

      四氧化二氮

      n2o4

      1.30

      7

      碳酰二氯(光氣)

      1.25

      8

      氟化氫

      hf

      0.83

      9

      丙烷

      c3h8[ch3ch2ch3]

      0.41

      10

      環丙烷

      0.53

      11

      正丁烷

      正一c4h10[ch3ch2ch3]

      0.51

      12

      異丁烷

      0.49

      13

      丙烯

      c4h6[ch2=chch3]

      0.42

      14

      異丁烯(2-甲基丙烯)

      0.53

      15

      1-丁烯

      chg一[1]

      []ch2=chch2ch3]

      0.53

      16

      1.3丁二烯

      0.55

      17

      六氟丙烯(r-1216)

      c3f6[cf2=cfcf3]

      1.06

      18

      二氯二氟甲烷(r-12)

      cf2cl2

      1.14

      19

      一氟二氯甲烷(r-21)

      chfcl2

      1.25

      20

      二氟氯甲烷(r-22)

      chf2cl

      1.02

      21

      四氟二氯乙烷(r-114)

      c2f4cl2[cf2cl=cf2cl]

      1.31

      22

      二氟氯乙烷(r-142b)

      c2h3f2cl[ch3cf2cl]

      0.99

      23

      1.1.1三氟乙烷(r-143b)

      c2h3f3[ch3cf3]

      0.66

      24

      1.1二氟乙烷(r-152a)

      c2h4f2[ch3chf2]

      0.79

      25

      二氟溴氯甲烷(r-12b1)

      cf2cibr

      1.62

      26

      三氟氯乙烯(r-1113)

      c2f3cl[cf2=cfcl]

      1.10

      27

      氯甲烷(甲基氯)

      ch3cl

      0.81

      28

      氯乙烷(乙基氯)

      c2h5cl[ch3ch2cl]

      0.80

      29

      氯乙烯(乙烯基氯)

      c2h3cl[ch2=chcl]

      0.82

      30

      溴甲烷(甲基溴)

      ch3br

      1.57

      31

      溴乙烯(乙烯基溴))

      c2h3br[ch2=chbr]

      1.37

      32

      甲胺

      ch2nh2

      0.60

      33

      二甲胺

      0.58

      34

      乙胺

      0.62

      35

      甲醚(二甲醚)

      0.58

      36

      三甲胺

      0.56

      37

      乙烯基甲醚

      (甲基乙烯基醚)

      0.67

      38

      環氧乙烷(氧化乙烯)

      0.79

      39

      (順)2-丁烯

      c4h8

      0.55

      40

      (反)2-丁烯

      c4h8

      0.54

      41

      五氟氯乙烷(r-115)

      cf5cl

      1.05

      42

      八氟環丁烷(rc-318)

      c4f8

      1.30

      43

      三氯化硼(氯化硼)

      bcl3

      1.2

      44

      甲硫醇(硫氫甲烷)

      ch3sh

      0.78

      45

      三氟氯乙烷(r-133a)

      c2h2f8cl

      1.18

      46

      砷化氫(砷烷)

      ash3

      47

      硫酰氟

      so2f2

      1.0

      48

      液化石油氣

      混合氣體

      (符合gb 11174)

      0.42 或按相

      應國家標準

      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充裝系數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或按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充裝系數充裝。

      第65條 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實行充裝質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廠。采用連續自動稱重進行充裝時,以抽檢替代逐瓶復驗,應有相應的抽檢制度,并經充裝注冊機構核準;

      2.稱重衡重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每班應對衡器進行一次核定。稱重衡器必須設有超裝警報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氣瓶,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后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定,由企業考核后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第66條氣瓶充裝單位及其氣體經銷者,有責任配合氣瓶事故的調查,氣瓶充裝單位應承擔由于充裝不當造成的事故的相應責任。

      第八章 定期檢驗

      第6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定,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核準,取得資格證書。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資格考核,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

      第68條 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2.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 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 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 8334的規定。

      5.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

      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70條 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需經蒸汽吹掃,達到規定的要求。否則,

      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7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

      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驗中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等。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程附錄1的規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氣瓶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

      驗周期的氣瓶應判廢。

      第72條 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為壓扁或

      將瓶體解剖。經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可指定檢驗單位,集中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73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瓶號、定期檢驗標準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

      第74條 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

      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

      第75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

      的安全管理。

      1. 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76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

      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燃、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

      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 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

      靠;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定;

      11.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77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

      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

      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線源;

      4.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

      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

      向。

      第78條 氣瓶和瓶裝氣體的經銷,應遵守以下要求:

      1.經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的合格氣瓶和氣體,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的產品或不合格

      氣瓶及不合格氣體;

      2. 瓶裝氣體和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

      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否則不得經銷;

      3.氣體充裝單位負責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

      過簽定合同或協議進行管理。

      第79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采購和使用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

      2. 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

      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 氣瓶立放時,慶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 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9.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2.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

      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3.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4. 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十章 附則

      第80條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

      備事故處理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81條違反本規程規定者,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并

      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82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83條本規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8篇 氣瓶氣密性試驗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⒈ 氣瓶氣密性試驗前,必須經水壓試驗及氣瓶定檢合格后才能進行 (通常采用浸水法) 。

      氣密性試驗壓力相等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嚴禁超壓試驗。 ⒉ 氣密性試驗前,應按規定嚴格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

      對有毒、易燃介質的氣瓶應進行清洗、置換,鋼瓶在軋緊時應墊好墊圈,同時應旋緊與閥體連接的管螺紋。對盛裝氧氣或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必須用不含油脂的氣體。

      ⒊ 氣壓人員做到持證上崗,試驗時要做好分工,按規定給信號后打氣,加壓到規定壓力,要及時將氣門關閉。按試驗規范檢查后,應排空氣體,卸壓后方能卸下鋼瓶。

      ⒋ 因瓶閥裝配不當而產生泄漏的氣瓶允許重新裝配后再進行試驗,此時可用涂液法補檢。

      ⒌ 壓力表應符合要求,并做到定期校驗,保證靈敏可靠。

      ⒍ 氣密性試驗的管道、全部接頭及空氣接觸部位,絕不允許有污染,更不得粘有油脂。

      ⒎ 工作時,氣壓源應排凈污水以及將管道排空。

      ⒏ 試驗合格后,按規定出具氣瓶氣密性試驗報告。

      第9篇 氣瓶運輸儲存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根據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循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 氣瓶使用,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爆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濕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5. 附則

      1)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及時報主管部門。

      2)違反本規程規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10篇 氣瓶庫房安全管理操作規程

      1、對入庫氣瓶,必須細致地逐瓶檢查其外表面的瓶色,字樣,字色是否與入庫單據相符。

      2、瓶帽、防振圈是否完整,氣瓶外表面有無影響氣瓶安全使用的缺陷。例如,嚴重的腐蝕、機械損失,凸起變形。

      3、檢查瓶閥有無泄漏,空、重瓶有明顯區分開。

      4、氣瓶在庫房內應擺放整齊,并留有適當寬度的通道。庫房應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

      5、瓶庫賬目清楚,數量應準確,并按時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6、庫房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填寫氣瓶發放登記表。內容包括①序號②氣瓶名稱③入庫日期④驗收者⑤出庫日期⑥領用單位⑦領用簽字⑧備注。

      第11篇 氣瓶水壓試驗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⒈ 水壓試驗壓力應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 1.5倍。耐壓前,鋼瓶(各種級別、規格)應嚴格檢查,按規定級別耐壓到規定的檢驗壓力。嚴禁超壓,防止意外,確保安全。

      ⒉ 被試驗的氣瓶不準帶有防震膠圈或夾緊在試驗架上。

      ⒊ 水壓泵啟動后,操作人員絕對不準脫離崗位,必須注視壓力表和刻度管水位升降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找出原因,及時排除。

      ⒋ 水壓試驗結果以一次試驗為準,不準二次復試。試驗工作必須精確測讀和記錄試驗數據。

      ⒌ 水壓升至氣瓶試驗壓力的90%以上時,如試驗系統發生無法繼續試驗的故障(管路破裂、閥門漏水、壓力表爆炸或管路接頭滲水)時,則應立即停止試驗,而被測試的氣瓶應靜置若干天后再進行試驗。

      ⒍ 保壓時間,高壓氣瓶不得少與 2分鐘,低壓氣瓶不得少于 5分鐘。此期間,若壓力表壓力控制不住時,但試驗系統無滲漏或其它缺陷,則可能是氣瓶發生異常變形,必須采取防范措施,立即開啟回水閥卸壓,以防氣瓶缺陷造成傷害。卸壓后,應檢查瓶體有無局部變形并測量其外徑有無變化。

      ⒎ 在正常情況下,開啟回水閥應緩慢。

      ⒏ 當水壓超過氣瓶公稱壓力后,操作人員應進入防護屏內觀察氣瓶情況。

      ⒐ 安裝壓力表時,應注意排凈表內及接管內的空氣。壓力表要定期檢查校驗,防止因壓力表失效,引起超壓而發生事故。

      操作耐壓泵時,應檢查壓力表和玻璃管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泵檢查

      ⒑ 在升壓過程中若發現升降速度明顯增快或減慢時,應立即停止水壓泵,檢查升壓速度異常的原因并予以處理。

      ⒒ 氣瓶搬動應妥善放穩,防止傾倒。

      ⒓ 試驗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工作前,試驗人員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

      ⒔試驗合格后,按規定出具氣瓶水壓試驗報告。

      第12篇 氣瓶坯料加熱工安全操作規程

      1.上班前應檢查各種工具是否完備,如有折斷、脫落等故障嚴禁使用。

      2.開工前檢查鼓風機、爐內管道、循環水、電器設備及上煤機、鏈條爐等是否正常、良好,方能開工。

      3.爐前工作人員,觀察爐內情況時必須戴防護眼鏡或面罩,并保持一定距離。注意爐內火焰噴出傷人。

      4.司爐工,應在瓶坯沖拔前2~3小時裝爐升溫,待爐膛溫度1430℃,方可出料。

      5.進料操作人員,應將料塊排列整齊,如有彎曲,應停止送料,立即排除。

      6.進料人員,使用進出料小車時,應注意自身與周圍人員安全。

      7.出料人員聽從司爐工的信號,作好出料前的準備工作。啟開爐門時,應注意爐口的火焰噴出傷人,出料時應注意料塊掉下傷人。要安全迅速,準確地把料出在送料小車上。

      氣瓶安全管理規程(十二篇)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企業的生產發展,制定本規定。1、認真招待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2、本公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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