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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會診制度范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8 07:05:12 查看人數:30

      醫院會診制度范例

      第1篇 醫院會診制度范例

      醫院會診制度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要有人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應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2篇 醫院會診制度5

      醫院會診制度(五)

      為了提高我院的醫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醫生、醫院的利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醫療科室醫生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3、醫務部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二、會診的準備及要求

      1、如遇下列情況須及時申請會診:

      (1)診斷不明確,疑似有其他學科或專業疾病的病例。

      (2)診斷已基本明確,需要其他科室完成或協助完成診療工作的病例 。

      (3)疑難危重的門診、急診、住院病例需要其他科室協助完成診治工作的。

      (4)存在其他需要討論或協助解決的問題的病例。

      2、原則上會診醫師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情況下除外。

      普通科間會診一般應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隨請隨到(十分鐘內到場);醫務部組織的全院會診或多科室會診以醫務部安排時間為準。

      3、會診前,申請會診醫師須先請主管上級醫師查看病人,決定會診后須開會診醫囑并填寫會診申請單,簡要記錄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及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由科主任審閱簽署后由本科護士將會診申請單送達會診科室。(緊急情況下可先會診,后補填)

      4、會診時,擬請會診科室的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患者病情、診療經過、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及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負責主治醫師進行補充。

      5、會診后,主持會診的人員于會診后要詳實將會診有關情況進行小結并認真組織實施。

      6、住院危重病人或急診病人的會診,被邀請會診科室的會診人員必須隨請隨到(十分鐘內)。提出申請會診的醫師必須全程在場陪同,配合會診治療、搶救工作。會診醫師要認真負責,不許推諉病人或拖延會診時間。

      7、各科室會診討論過程要有記錄本,院外會診手續存醫務部。

      三、會診種類與實施程序

      (一)科內會診:

      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主持人審閱記錄并簽名。

      (二)科間會診:

      1、門診科間會診:根據病情,若需要其他科會診,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并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轉回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申請醫師提出會診申請,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科主任審閱簽字后,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指派相關醫師完成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須陪同進行。會診醫師與會診后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作出診療并提出具體意見。

      (三)院內會診:

      病情復雜或特殊,涉及科室、專業較多時可申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協調,并確定會診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由醫務部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院內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會議,負責主治醫師、經治醫師必須參加,醫務部派人員參加。記錄存于病歷中。

      (四)院外會診:

      經院內會診后確實無法解決的疑難、危重或特殊病例,必須請專科醫院會診的病例可申請外院會診。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申請單》,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批準后聯系有關單位,商定會診專家和時間后通知申請科室。如遇急會診,申請科室可先與醫務部(班外時間與總值班)電話聯系,再補辦會診手續。院外會診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負責主治醫師、經治醫師必須參加醫務部派人參加。科室詳細記錄會診相關內容,院際會診人員填寫會診記錄單并簽字蓋章。醫務部對院外會診應有登記并保存回執。登記與回執相符。

      (五)急診會診:

      由急診科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況下,可電話邀請病房值班醫師中級別最高者前往急診室會診(十分鐘內),會診后應詳細明確記錄會診意見、診斷及治療方案于急診病志中(急會診記錄要具體到分鐘)。

      (六)我院醫師外出會診:

      1、我院接到外出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提請相關科室有相當資質、能代表醫院水平的醫師參加院際會診。醫師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會診后應向會診單位詳細明確記錄會診意見、診斷及治療方案。

      2、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3、院外會診結束后,受邀醫師應當在返回本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醫務部備案,或將院外邀請函回執交與醫務部存檔。

      4、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我院可適當協調處理。

      四、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書寫規定

      (一)申請會診記錄(會診申請單)

      1、申請會診記錄(會診申請單)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寫。應寫明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簡要病史、體征、有關實驗室和器械檢查資料、擬診疾病)、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醫師簽名等。科間會診應簡明扼要,院外會診應詳細記錄。

      2、科內會診由主管病人的經治醫師記錄;院內會診、院外會診由經治醫師負責將會診意見整理后經負責主治醫師或科主任審核后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3、緊急會診應在會診申請單左上角注明“急”字樣。

      4、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二)會診意見記錄

      1、由會診醫師負責書寫。集體會診由參加會診醫師分別書寫并簽名,經治醫師負責匯總會診意見,上級醫師簽審。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后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2、會診意見記錄應包含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

      3、會診醫師不能決定的問題應請示本科室上級醫師或帶回科室討論。需轉科或轉院,應寫明具體時間和聯系人。

      第3篇 市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1)根據患者病情變化及診斷治療需要,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3)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應及時會診。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會診后要書寫會診記錄。

      (4)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門診部或經醫務科組織,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24小時內完成。一般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報院領導審批。會診時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隨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或遠程會診。

      (7)凡大型會診(會診科室超過3個科室以上)時,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同意,明確會診目的,確定會診時間。會診中要詳細詢問病史、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并認真組織實施。

      (8)外出會診,必須有請求醫院的會診邀請函或傳真件,由醫務科指派本院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前往,在醫務科登記備案。在外會診或手術過程中如有意外情況發生,回院后應及時向醫務科書面匯報。

      第4篇 附一醫院院內會診制度

      第一醫院院內會診制度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醫師或醫療組長主動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室有關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治療意見。會診時,由床位醫師報告病歷,集體分析診療情況,主任(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作出總結意見,由床位醫師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并與患者或家屬溝通。

      二、科間會診

      1、門診病人: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專科門診者,需經本科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簽并完成電子轉診,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請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回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邀請和被邀請醫師之間電話溝通,避免患者反復輾轉。

      2、住院病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審簽后,由專人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照申請科室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與患者或家屬溝通。會診時,經治醫師和(或)主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也表示對被邀醫師的尊敬。

      三、急診會診

      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的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主治醫師審簽,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況下,可電話邀請,現場補填會診申請單。會診醫師應在10分鐘內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院內會診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申請科室應提前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的名單報醫教科。會診由醫教科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史,經治醫師詳細做好記錄,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并與患者或家屬溝通。

      第5篇 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為規范我院醫師外出會診,促進醫學交流與發展,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一、醫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在全院的管理實施,并定期檢查本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并持續改進;各臨床及醫技科室負責在本科室內貫徹落實本制度;各級臨床醫師、技師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院或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與相關科主任協商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于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準。我院醫師未經醫務部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會診邀請或不能派出醫師會診時,醫務部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

      五、醫務部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后,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回執單”,會診醫師攜此單前往執行會診任務,存根由醫務部留存。

      六、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七、醫師外出會診要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不得接收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本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醫務部,由醫務部通知相關科室做好相應準備。

      十、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我院兩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部,并填寫“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記錄單”,由醫務部留存。

      十一、醫師外出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財務部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我院協助處理。

      十三、醫務部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

      第6篇 c市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市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一、凡遇疑難危重病例,不能及時確診和準確治療處理者,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三、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目的和會診要求,并由上級醫師審查簽字后送出;普通會診應邀會診醫師在兩天內完成,急診會診隨叫隨到。一線醫師解決不了請二線醫師(進修醫師不能單獨進行會診),并填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病員,需請專科醫師會診。

      四、院內會診:對危重或疑難病例、重大手術等需進行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商定會診時間,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五、院內急會診:被邀人員必須10分鐘內到位,不能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延誤會診。

      六、院外會診:本院對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需邀請院外會診。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提出,經醫務科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并送去會診邀請函和病歷摘要。應邀醫院指派科主任、正、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前往會診。會診一般由申請科主任或醫務科主任主持,遇特殊會診由院長、副院長主持。必要時也可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或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外院要求我院會診,必須通過醫務科同意并安排會診人員按要求進行會診。

      七、凡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全面檢查,集思廣益,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八、會診病人需轉科治療者,應及時安排轉科。對復雜性多科性疑難病例,有關科室應協商配合,協同診治處理。

      第7篇 醫院會診制度6

      醫院會診制度(六)

      (一)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管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經管醫師作好詳細會診記錄包括病程錄。值班期間,由值班醫生聯系備班醫生或科主任進行會診。

      (三)院內會診分為院內一般會診和院內急會診:

      1、院內一般會診

      由經管醫師提出,主治醫師或主治以上醫師同意簽字,送會診申請單到被邀科室,由被邀科室主治以上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負責會診,要求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書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2、院內急會診

      由經管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在會診申請單上加注“急”字后送到被邀科室,由被邀科室主治醫師以上(包括主治醫師)或申請科室指定的醫師負責會診。必須在接到申請15分鐘之內進行會診。申請科室指定醫師進行急會診,事先必須電話聯系,確定該醫師在崗,且能及時前來會診,以免延誤病人的搶救或診治工作。特殊情況由在崗住院醫師參加急會診。值班期間,一般由值班醫生與相應被邀科室聯系,必要時請示備班醫生。特別緊急,可電話聯系,不必送達會診單。

      (四)院外會診分院外一般會診和院外急會診:

      l、院外一般會診

      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提出,科內討論同意后上報醫教科,經醫教科批準,由醫教科或科室負責聯系實施。

      2、院外急會診

      由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經醫教科批準,由醫教科和科室負責聯系實施。非行政上班時間經院行政總值班同意,事后補辦手續。

      3、院外會診注意以下事項

      (1)經管及其上級醫師負責提出會診要求或將病員及其家屬的會診要求向科主任及醫教科提出,在未得到醫教科同意之前,不準先向病人及其家屬提出或作出承諾,以免引起醫療糾紛。

      (2)由科室提出的院外會診的車旅、就餐、勞務由醫院列支。

      (3)由患者及家屬提出的會診要求,按特需服務對待,醫院與需方就有關邀請人員、醫療方案和費用等事項進行協商,然后由醫院出面組織邀請院外專家來院會診、手術,并報醫教科備案。

      (五)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要求經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紀錄。會診中,經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8篇 醫院遠程會診管理制度

      ****醫院遠程會診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難病例需要遠程醫療會診時,由經管醫師填寫遠程醫療會診申請單,簡要介紹病人情況,提出會診目的,經主治醫師及科主任簽字,并請病人或家屬填寫請求遠程醫療會診同意書,送至醫務科審批備案后,由患者家屬到財務科按標準付會診費,并由請求會診醫生將交費發票交醫務科,由醫務科登記備案后安排會診各項事宜。

      二、對要求遠程會診的病例必須準備如下資料:病歷摘要(按標準申請單打印),各項檢驗檢查及影像報告單(可以是電子版或復印件),各種影像片、病理片。

      三、確定會診時間后,由遠程會診網管通知請求會診科室的經管醫師及科主任,按指定會診的時間攜帶必要的檢查資料,提前30分鐘到達遠程會診室,做好會診準備。

      四、會診時先由經治醫師匯報病史,回答專家提問,可結合臨床進行咨詢討論。

      五、經治醫師參考專家的會診意見,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和患者病情發展,實施具體的診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記錄整理會診資料并歸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對疑難、危重病人要積極開展遠程會診。

      七、對于同級醫院或下級醫院提出院外會診申請者:

      ⑴提前約定遠程會診的時間,并提前將會診患者的資料交至我院醫務科。

      ⑵遠程會診醫師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其會診、咨詢內容與本人執業范圍、專業技術相一致。

      ⑶遠程醫療會診只作為臨床診療活動的輔助手段,對患者診斷、治療的決定權仍屬于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若出現醫療糾紛由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負責協調解決。

      ⑷遠程醫療會診收費標準將按照省、市規定的價格、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

      第9篇 州醫院護理會診制度

      自治州醫院護理會診制度

      一、全院各臨床科室,凡在護理中存在技術問題,本科難以確定,可請求會診。

      二、需科間、全院或院外進行護理會診,需填寫會診申請單,提出會診問題,明確會診目的,由護士長簽字,送被請會診科室或護理部,或電話聯系通知,會診結果詳細記錄于護理病歷中。

      三、全院性護理會診,由護理部安排有關專家進行,護理部主任(副主任)、科護士長參加會診。

      四、科間護理會診,由病區護士長或科護士長主持,責任護士應將各種資料備齊,會診時負責報告患者病情及護理措施,做好詳細記錄。

      五、院外護理會診須經主管護理副院長同意,由護理部向被請醫院護理部提出會診邀請。

      六、派出護理會診人員院內是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人員,院外會診是副主任護師以上人員。

      第10篇 縣中心醫院會診制度

      縣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一、會診主要是解決患者的診斷與治療。凡遇下列情況,應及時申請會診:疑難危重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危急病人需要及時搶救;重大手術前因病情復雜,涉及專科知識,需要提供咨詢或協助;醫療糾紛需要分析判斷;錯收病人或有合并癥,需要轉科治療等。

      二、科間一般會診(平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決定,填寫會診申請單,提出會診要求和目的,送往會診科室。應邀科室會診醫師應是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急診會診可由經治醫師申請,在會診申請單上注明“急”字,特別緊急或搶救性會診可用電話邀請,應邀科室會診醫師可以是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實習進修醫師一律不得單獨應邀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陪同,必要時主治醫師參加。如病人需要專科特殊檢查,經治醫師應親自參加協同檢查。

      三、一般會診,應邀醫師應在一天內完成。急診會診,被邀科室醫師必須突出“急”字,及時會診,不得借故延誤。

      四、對會診的目的和要求,會診醫師應予比較明確的答復,如一時難以確定,應提出恰當建議和處理意見。切忌華而不實的辭令,不著邊際的建議。對下級醫師會診不能解決的疑難問題,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前去會診。

      五、通過會診,若屬該科疾病或需該科處理,應主動接受轉科或協助處理。轉出科室排除本科主要疾病,提出轉科理由,認真寫好轉科記錄;對不需或暫不宜轉科者,經治醫師應細心觀察,精心治療。若屬急診,會診醫師應主動隨訪。

      六、申請會診,必須具備必要的資料,如病歷、化驗、放射及其他特殊檢查結果(急診可從簡),以供會診時參考分析。

      七、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與會人員廣泛討論,對已決定的診療方案,經治醫師必須服從,認真執行。

      八、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診時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長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

      九、院外會診: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同意報請業務副院長,由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業務副院長、醫務科長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

      十、科內、科間、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時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11篇 康眾醫院會診制度

      第一醫院會診制度

      一、科內會診:對本科內較疑難或科研、教學有意義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醫師主動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一)門診會診: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專科門診者,須經本科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簽,由病人持診療卡和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診療卡或門診病歷上,并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回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二)病房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所見,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簽字后,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據病情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被邀醫師的尊敬。會診醫師應以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并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作出診療并提出具體意見,供兄弟科室參考。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延誤治療。申請會診盡可能不遲于下班前一小時(急癥例外)。

      三、急診會診: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的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會診醫師應迅速到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院內會診: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報醫教科。醫教科確定會診時間,并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教科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歷,必要時院長參加。經治醫師作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五、院外會診:本院不能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聘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醫教科同意,報請院長批準。醫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及需解決的疑難問題,并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院長、醫教科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情,分管住院醫師作會診記錄。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科主任審簽,醫教科批準,持介紹信前往會診。外出會診要帶全有關醫療資料,并寫明會診目的及要求。院外會診也可采取電話會診或書面會診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外出會診:外院邀請本院會診者,根據申請會診醫院的要求,醫教科派學有專長、臨床經驗豐富的人員前往會診,會診時要耐心聽取病情匯報,認真細致地檢查病人,科學地、實事求是地出診療意見,供兄弟醫院參考。要謙虛謹慎,杜絕高傲自大;要嚴肅認真,克服粗暴作風,防止不良傾向。

      七、會診科應注意的問題

      (一)會診科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

      (二)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充分準備,專人參加。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與會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技術民主,所有參加會診的人員不論職稱、年資,討論問題時一律平等,要暢所欲言,以提出明確的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遇有意見分歧,一面查閱資料,繼續研究,一面獨立思考,綜合分析會診意見,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第12篇 第三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1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 醫務管理部門接到會診邀請(用書面文件、或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后,在不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醫院領導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2.1 會診邀請超出本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2 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2.3 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2.4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 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4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5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6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7 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 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管理部門。

      8 會診費用應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 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醫院會診制度范例(十二篇)

      醫院會診制度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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