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醫院處方制度3
醫院處方制度(三)
一、醫師(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辦理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門診部。新畢業及進修醫師(士)一般工作三個月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亦可照此辦理。無處方權的醫師所開醫囑,上級醫師簽名后護士方可執行。
二、藥劑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不合規定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及發藥。
三、有關毒、麻、限劇藥品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經院長批準,可授予麻醉藥處方權。
四、處方項目必須填寫齊全,用藥正確,醫師簽全名配方,發藥劃價都要簽名或蓋章,對項目不全,字跡潦草,簽名不清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
五、一般處方藥品以三日用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處方當日有效,過期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調配。
六、處方由藥房嚴格把關,藥劑人員按處方分類、分級權限對照簽字留樣卡片嚴格執行,不準超越權限范圍使用,對無處方權的處方或不合格的處方應拒發藥并予登記。
七、藥房每月對全院處方進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對重大錯方和大方及偽方應及時匯報,及時解決。
八、處方一般用鋼筆、毛筆書寫,使用藍黑墨水,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須醫師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書寫。急診處方須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九、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對于國家未規定的藥品名稱,可用通用名。
十、處方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單位;溶液必須注明含量濃度,以瓶為單位,標明數量。
十一、一般處方保存一年,毒、麻藥品處方保存三年,麻醉處方保存五年,到期請示院長批準銷毀。
十二、醫師處方要自己簽名,不準代簽,更不準在空白處方上預先簽名交給無處方權者使用,一經發現即予嚴肅處理。
十三、藥劑師(士)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對于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醫務科檢查處理。
十四、藥劑人員及醫技科室人員不得開專業用藥之外的處方,特殊情況報請業務院長批準后,方有處方權。
第2篇 五四人民醫院處方權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醫院處方權管理制度
本規定中的”處方權”指的是醫師從事醫療工作的各種權利。除開具處方和各類檢查單外,還包括施行手術、進行各種檢查操作、收住病人、開具各種證明等多種權利。只有具有本院處方權的醫師方可在本院從事醫療工作。
各科醫師所具有的處方權范圍不同。有些處方權各科醫師均可具備,有些處方權僅一個或幾個臨床專科的醫師方可具備。各類處方權具體落實由醫務科決定。
每名醫師在本院享有的處方權均有一定的范圍。在規定的處方權允許范圍內方有權開具各類處方、證明、檢查單及從事各類手術、操作。各醫師處方權范圍的大小取決于該醫師所接受的訓練、臨床經驗及臨床工作的能力。
醫師在本院申請受聘、續聘時,必須同時申請自己要求的處方權范圍。各有關部門在對是否聘用、續聘該醫師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時,亦應根據各種有關資料,同時明確注明其可享受的處方權范圍。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本院住院醫師或在本院學習的進修醫師,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后,可以開具處方和各類檢查單。施行手術和檢查操作需在帶教醫師的指導下進行。
醫師在本院工作期間如接受了新的訓練或隨著臨床工作經驗的增加,隨時可以提出擴大處方權范圍的申請。醫師申請擴大的處方權由該醫師所屬的科室主任首先對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見,報醫務科會同人事科復審,向醫務科提出建議,由醫務科審查后做出決定。
使用麻醉藥、精神藥品的醫師,須具有執業資格并經衛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處方權,經醫務科批準并報藥劑科備案。
臨時處方權:
1.為診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據本院需要,非本院醫師可申請本院的為診治該病人所需的臨時處方權。
2.臨時處方權的申請批準程序:
a.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理由、臨時處方權的范圍、期限及申請人簡要情況。
b.相應科主任面試申請人,然后提出應否批準的建議,面試結果報醫務科備案。
c.醫療副院長最終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3.享有臨時處方權的醫師必須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并接受所屬科室主任的管理。
4.臨時處方權到期自行中止。根據科室主任意見醫療副院長也可隨時中止臨時處方權。此種情況下,醫療副院長、醫務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醫師作為經治醫師繼續病人的診療工作。
第3篇 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某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1、各級開具處方的醫師必須辦理處方權,只有取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先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再經醫務科批準方可取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醫師的簽名或印模應留樣于醫務科、藥劑科及各中、西藥房。
2、只有獲得處方權的醫師方可獨立書寫處方,其它無處方權的任何醫師所開處方必須由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查、簽名。嚴禁無處方權醫師代替簽名。獲得處方權的進修醫師,進修期滿后由醫務科通知藥劑科終止其處方權。
3、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分四類,即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診處方應優先調劑配發。
4、各級醫師應當在掌握藥品的藥理作用、適應證、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后,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正規格式認真書寫,處方的顏色、藥名、劑量、劑型、規格、用法等書寫要求準確無誤,處方前記、后記中的所有項目要求填寫完全。
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危重病人處方以1日量為宜;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處方一般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及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藥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醫院制劑規范的標準為準。不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代號,不準使用化學元素符號、化學分子式、中外文合稱、漢語拼音等。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規格或含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新簽名方可調配。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9、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調劑、調配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審核,做到“四查十對”,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代與指導,并在處方上簽名。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予以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1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1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權監督、指導臨床醫師科學、合理用藥,但不得擅自開寫或修改處方。
第4篇 x大學醫院處方制度
某大學醫院處方制度
1、凡在我院有處方權的醫師必須有簽字式樣留存藥劑科,否則不予發藥。新畢業或新調入的醫師處方權可由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登記備案;
2、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3、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辦理;
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家屬開處方;
5、處方規定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書寫,某一種制劑只能用一種文字書寫,包括用法。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診”二字圖章。或寫“急診”二字;
6、藥品及藥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沒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量;
7、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8、一般處方保存5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9、對違犯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10、藥劑師(士)有權監督醫師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5篇 市民醫院處方制度6
人民醫院處方制度6
(一)醫師、醫士處方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和市衛生行政部注冊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經醫務科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藥劑科。
(二)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三)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規定辦理。
(四)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五)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薦:醫院全利潤留成,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配方人簽字,檢查發藥人簽字,藥價。
(六)處方一般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七)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廳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未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十)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十一)藥劑師(藥劑士)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6篇 附二醫院處方調配審核管理制度
第二醫院處方調配及審核管理制度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7篇 附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1.處方的含義: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它是調配、發藥的書面依據,也是統計調劑工作量、藥品消耗量及藥品金額等的原始資料;發生醫療事故或經濟問題時,又是追究醫療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因此處方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必須認真調配、仔細核對,防止差錯并加以妥善保管,每日進行分類統計,登記數量。
2.處方內容:處方包括前記、正文和后記三部分。前記:醫院全稱、門急診或住院號(或地址電話)、處方日期、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臨床診斷;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急診處方應有明顯標志。
3.處方權限:凡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教科審核、同意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進修醫生、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4.處方的書寫:處方應用鋼筆書寫,或由醫師本人輸入電腦并打印,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劑量準確。處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應由處方醫師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處方使用劑量為常用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量時,醫師需在劑量旁另加簽字后方可調配。處方應寫明足年齡,1歲以內小兒要寫明月份或天數。
5.處方的限量: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麻醉藥品的處方量: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等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日,晚期癌癥病人一次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精神藥品的處方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6.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7.處方的保管期限和處理。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l年;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第8篇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
第五醫院處方制度(四)
1、處方權限規定
(1)取得職業醫師資格,注冊在本院執業的醫師處方權和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進修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醫務科辦理發放處方權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醫務科。
(2)執業助理醫師、實習醫師必須在帶教醫師指導下開具處方,其處方由帶教醫師審簽后才能生效。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予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品、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5)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大處方、濫用藥品,藥房有權拒絕發藥。
2、處方書寫規定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英文),以藍黑墨水或黑色墨水書寫。要求字跡清晰,項目書寫完全,藥品、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全名并注明修改時間。處方一律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藥典未收載者,可參照其他有關資料,寫常用名稱。劑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西藥處方每一藥品均需另起一行。麻醉藥、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于普通藥,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開用一張處方。
(5)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6)急診處方應在處方右上方注明'急'字,藥房應立即給予配發。
(7)處方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
3、處方限量規定
處方用量一般不得超過3天,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處方保管規定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限用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3年。
5、處方檢查規定
每月由門診部、藥劑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全院的處方書寫及合理用藥進行檢查,對不合格處方和大處方進行全院通報,并與當月的工資掛鉤,對一個月內反復出現大處方者視情節給予停止處方權一季度的處罰。
第9篇 醫院處方評價制度3
醫院處方評價制度(三)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處方評價制度》。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價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評價。
一、處方評價的形式:對處方格式、書寫規范的評價和對處方用藥合理性的評價。不合格處方數為格式、書寫規范有誤的處方數和非合理用藥的處方數的總和。
二、處方用藥合理性的評價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品說明書及各種文獻資料為依據,如遇到文獻資料與藥品說明書不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說明書為準。
三、處方評價的標準:以《處方管理辦法》為依據。處方開具中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一) 處方格式: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暫不能下診斷時為寫上初步印象)、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除以上欄目外,缺少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和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 正文:無rp或r標示,或未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 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要求:
(1)普通處方為白色。
(2)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二) 處方書寫規范:
1、開具處方時,處方前記、正文、后記規定的各項目中有缺項,或與病歷記載不相一致;
2、開具處方時使用了規定外的紅筆、鉛筆和易褪色的筆;
3、每張處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4、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5、處方藥品名稱用不規范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6、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年齡未寫實足年齡,嬰幼兒未寫日、月齡;
8、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開開具;
9、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未另起一行;
10、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未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飲片調劑與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處方所列藥品之右上方,及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中藥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藥名之前寫明;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未劃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動而未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處方用藥合理性: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4、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5、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6、有重復給藥現象;
7、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9、抗感染藥物濫用;
10、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四)其它
1、非本醫療機構注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不具備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及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具備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種抗菌藥物資格的醫師開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藥物品種處方(緊急情況除外)。
四、 處方評價的方法:
(一)1依據處方評價標準的各個項目,制成e*cel表格;
(二)采用逐日全檢和月底隨機抽檢的方式,并由專職藥師負責登記;
(三)由處方評價小組組織處方評價辦公室成員、專家組成員對處方進行點評,并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提出建議。評價結果匯總留存,作為醫師定期考核依據,并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獎罰。
(四)定期匯總各類不合格處方的頻次,通過《醫務簡訊》等方式進行通報公示。
第10篇 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1、處方的一般項目的書寫必須齊全、規范,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處方內容的書寫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的第二條第7~12款。
3、無正當理由使用三聯抗菌物者,即視為不合格處方,若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應在處方正文第一行寫明簡要理由。
4、處方開具的其他要求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所規定的要求。
5、處方檢查的具體項目、要求詳見“臺一醫門診(病房)處方檢查評分表(試行)”,其中納入規定病種(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不超過一個月量。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6、處方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到醫務管理處注冊簽名留樣。
7、處方考核分數≥95分者為合格,94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不合格處方扣月獎10元/份,嚴重不合格處方扣月獎20~50元/份。
8、質管科負責每月的處方量化考核,對不合格處方實行登記制,對于存在問題較嚴重處方在《醫療質量通訊》上予以通報。
第11篇 a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范
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試行)》、《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等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除上述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處方管理要求外,將下列內容列入處方評價范圍:一是處方藥品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規范使用。對照衛生部指導原則和有關管理規范的規定,對合理、規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藥物)
作出評價。三是貴重藥品用法用量。對照患者的臨床診斷,對價格昂貴的藥品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四是處方藥品費用。重點對大處方進行合理性分析評價。
二、評價方法
結合醫院日常醫療質量檢查工作,由考核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處方質量尤其是處方用藥的合理性進行考核、評價,并通報結果。各科室內部開展經常性的處方評價
活動。醫院每個月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處方評價活動,并在內部通報評價結果和落實整改措施。同時運用his查詢系統對處方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指定專人定期對處方情況進行數據
分析,排查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
三、處方評價標準
醫務人員所開具處方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記中“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前記除以上必須欄目外
,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等有缺項。
2、正文無rp或r標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正文無病情及診斷;
3、后記中“醫師簽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要求。
(二)處方書寫
1、醫師未簽全名,或只有專用簽章沒有簽名;
2、處方后記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中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簽名,或調劑、復核非雙人簽名;
3、兒科處方嬰幼兒年齡未寫日、月齡;
4、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
5、用不規范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縮寫或代號;
6、藥品劑量、單位書寫不正確或不清楚;
7、需進行皮試的,處方上未注明;
8、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未劃斜線;
9、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項目書寫有缺項。
(三)合理用藥
1、藥品的適應證有與臨床主要診斷不符合的;
2、藥品間有配伍禁忌;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
4、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
5、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要求。
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及開具權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要求;
7、貴重藥品使用無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醫療機構注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藥學部門無簽名式樣及專用簽章備案記錄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師的簽名和專用簽章與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一致的處方。
四、考核與獎懲
(一)醫院把處方的合理性納入醫師及其科室目標考核和獎懲范疇,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法和指標,把處方的合理性與獎金發放、評先評優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成為廣大醫務人員的自覺行動。
(二)對不合格處方書寫醫師,按其違規程度等根據《醫院質量管理標準》給予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以及吊銷處方權等相應處理;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違反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使用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12篇 五四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特制定我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務科審核、同意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開具、配發麻醉、精神藥品,醫用毒藥,放射性藥品處方的醫師和藥師,要嚴格遵守麻醉、精神藥,毒藥、放射性藥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處方格式含前記;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住院號(或地址電話)、臨床診斷、日期;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
處方患者的姓名應與病歷相一致。處方應字跡清楚,易十辨認。醫師若須修改處方,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
每張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慢性病、老年病,處方用量可延長(14天),但醫師須注明理由。每張處方的藥品一般不超過5種,處方藥品的用量以藥品說明書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劑量時,醫師應注明原因并簽名。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師)應按操作規程調配處方。認真審核、準確調配處方藥品,正確書寫標簽、用法、發藥時間、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或指導。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的調配工作。藥師在調配處方時應檢查前記、正文、后記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
藥師應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過敏試驗,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潛在藥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發現處方存在安全性問題時(超劑量、藥物濫用、用藥失誤),應告知醫師,待修正簽名后才能配發:
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l年;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辦理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門診部。新畢業及進修醫師(士)一般工作3個月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亦可照此辦理。
藥劑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不合規 定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及發藥。
有關毒、麻、限劇藥品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 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或從事臨床工作5~7年以上的醫師(士),經院長批準,可授予麻醉藥處方權。
處方項目必須填寫齊全,用藥正確,醫師簽全名配方,發藥劃價都要簽名或蓋 章,對項目不全,字跡潦草,簽名不清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
一般處方藥品以3日用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處方當日 有效,過期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調配。
醫師不得為自己開處方。
處方由藥房嚴格把關,藥劑人員按處方分類、分級權限對照簽字圖樣卡片嚴格 執行,不準超越權限范圍使用,對無處方權的處方或不合格的處方應拒發藥并予登記。
藥房每月對全院處方進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對重大錯方和大方及偽方應及時匯 報,及時解決。
處方一般用鋼筆、毛筆書寫,使用藍黑墨水,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 須醫師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書寫。急診處方須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 準。如因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對于國家未規定 的藥品名稱,可用通用名。
處方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 (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 單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和單位;溶液必須注明含量濃度,以瓶為 單位,標明數量。
一般處方保存1年,毒、麻藥品處方保存3年,麻醉處方保存5年,到期請示院長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