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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7 17:25:46 查看人數:73

      小學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小學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活動的紀律和秩序。

      2、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應以班為單位,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大課間活動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第2篇 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定每年的學校財務計劃、年度預決算并進行公布,總務處應定時向校長報告財務情況。

      2、學校財務由一位校長分管,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校內一切獎金都由學校統一收支,集中管理。

      3、支付單據一律實行“一票三章制”即所購物品單據由經手人簽字,證明或驗收人簽字,主管人簽字后才能報銷。

      4、學校各室各部門實行政費包干制,經費按年度預算使用,余留超扣(不能超出預算總額的10%)。

      5、購買專控物品或單價500元以上物品須由總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才能購置。

      6、教育經費要保證用于教育事業,專款專用,不準擠=占、挪用。

      7、因公出差的差旅費報銷,必須由分管領導簽名,附上會議通知才能報銷。

      8、按國家會計制度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檔案資料。加強收款收據的統一管理。

      第3篇 東方小學學校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制度

      一、領導班子要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不斷完善議事和決策機制。

      二、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和“從嚴治黨”的方針,抓好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每半年由校黨支部安排一次黨課或全體黨員大會,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

      三、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支部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發出征求意見表,隨時傾聽內外的群眾呼聲。

      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每周領導班子成員到各年級組、各教研組位參加活動或走訪不少于1次,及時了解教師的現狀和動態,做到服務有的放矢。

      五、密切聯系群眾,做艱苦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黨員責任制”,每位黨員要與群眾保持經常性的思想溝通;領導班子要帶頭作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時間走訪。關心干部職工疾苦,及時為他們排憂解難。

      第4篇 中小學校舍管理制度范例

      中小學校舍管理制度

      一、學校嚴格按照設計功能,確定校舍(含校舍附屬設施,下同)的用途、荷載和使用年限。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校舍的使用功能。學校不得將校舍出借、出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二、新建校舍要確保施工質量。竣工后的校舍須驗收合格才可使用。

      三、學校校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拆建、改建,不得違章搭建建筑(構筑)物。確需改建的校舍,須報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由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紙,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四、重視校舍安全。對建設年代久遠、結構質量低、抵抗自然災害能力差,地處山坡邊、水岸邊,抗震設防地區的混合結構、石結構的校舍,要經常檢查結構安全。校舍的走道、樓梯和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堵塞緊急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加門、上鎖。

      五、建立校舍安全預警體系,制定防險救災應急預案,切實做好防洪、防風、防爆、防雷、防毒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建立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制度。學校要教育師生自覺提高安全意識,維護校舍。發生災害性天氣時,要加強值班巡查,發現校舍損壞和險情時,要做力所能及的維護、加固。

      七、建立校舍安全檢查制度。對校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由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做出鑒定。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及時發出危險校舍通知書。屬d級危房的要立即封閉停用,并限期拆除,及時改造。屬b、c級危房的,要及時加固、維修或改建。

      八、經常檢查和維護學校的排水系統、供電線路及消防器材等設施。各類建筑物的豎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應保持通暢,發現破損,要及時修補。對老化的供電線路,必須及時更換。要保證校園內消防器材的可靠使用。

      第5篇 x小學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揚州路第一小學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律

      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

      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

      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

      人、撞物。

      第6篇 x中心小學校本培訓課題制度

      中心小學校本培訓課題制度

      課改成敗,系于教師。此次新課程實驗,不僅僅是驗證課程標準和教材,更重要的是轉變教師的教育觀念,鍛造一支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教師隊伍。因此,整個實驗過程不是教師按照專家設計的圖紙進行施工的過程,而是一個開放的、民主的、科學的探索過程,教學方式、學習方式到底怎么改,沒有現成的答案,要靠廣大教師在實踐中摸索解決。

      開展校本課題研究為教師的理論學習和教學實踐搭建了一個有效的平臺,有利于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為此特制定本校本培訓課題制度:

      1.建立學校、培訓組、個人三級課題研究網絡。學校要有總課題(市、區級立項課題),培訓組要有子課題(校級立項課題),每個教師要有自己的個人研究小課題(校本培訓課題)。

      2.每個學期教師都要根據自己任教年級學科,在教學實際中遇到的問題或困惑,提出自己的研究小課題,通過理論學習、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專業引領來解決教學中的實際問題。

      3.學校培訓組每個學期都要根據教師提出的有共性的問題,組織探討研究活動,舉行公開研討課,通過教師的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專家引領,解決教學中的幾個實際問題。

      4.學校課題組要根據學校的縣級(市級)立項課題和學校研究的課題開展研究與實驗,要組織理論學習、重視過程的展開、做好資料的收集和總結,要讓教師在課題的研究與實踐中得到專業成長。

      5.學校教科室每年批準立項若干校級課題,這些課題是在教師小課題組合的基礎上形成,學校教科室從校級立項課題中選擇優秀課題向區教科所、市教科所申報立項。

      6.根據校本培訓課題取得的成效,學校建立相應的表彰、獎勵制度。

      第7篇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范例

      中小學校在財務管理方面也同樣是學校的工作重心,各中小學為規范其財務行為,促進教育業的順利發展,都會制定一些財務管理制度,以下的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中小學校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規范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聲譽;如實的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如:住宿費、其他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學校的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政撥款和上級補助收入直接列單位預算;學校收取的各種代收費、農村學校收取的幼兒經費都要納入學校經費帳戶統一核算。所有經費都不得截留或隱瞞,事項發生后15天內不辦理經費解繳手續的視為挪用教育經費,對單位領導人和經辦人進行通報并處以違規金額3-5%罰款。情節嚴重的上級部門處理。

      第六條學校面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除出具收費票據外,一律要填寫收費情況統計表,必須經班主任和學校領導核實簽字后,隨票據報財務人員記帳。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主要包括:事業支出、專項支出。

      第八條各項支出應分清性質和類型,正確列支和歸集。專項支出要與撥入專款配比。

      第九條單位支出按下列口徑辦理:(1)購入的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批量物品在領用時憑出庫單列報支出。(2)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第十條人員經費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人員編制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發放獎金、福利、補助。凡發放獎金的,首先要考慮有資金來源,不得舉債發獎金;其次要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并嚴格按考核結果發放。并將考核結果隨獎金發放表報財務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各單位的公用經費應在教育局核定的預算額度內,根據單位實際業務支出需要,按月有計劃、合理地使用。凡因實際情況,超出全年預算指標的,需打報告,經縣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時要嚴格堅持開支標準。對不該報銷的項目,做到堅決不報。如發現不該報銷的而報銷,由經辦人和審批人負責追回所報資金。追不回的資金,由校長和財務人員各承擔50%。學校重大支出要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會辦,會計人員根據財會制度把住報銷關,不辦無計劃開支,不辦理超標準開支,不辦理手續不全的開支。大宗物品購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購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學在2000元以上,初級中學在3000元以上。

      第十二條基建工程項目必須先經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按先立項后預算再招標,最后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需變更,應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造價決算,報有關部門審計。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項目,會計不予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時,承建單位必須持稅務部門開具的建筑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校舍維修、裝璜項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維修和裝璜方案,打報告送縣局計財科,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再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業務招待費管理。業務招待必須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對各類活動或來客確需招待的,原則上安排在學校食堂就餐,所有業務招待費必須在事業支出—公用經費—業務招待費目節科目中核算。并每學期向教職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條差旅費用管理。縣內不發出差補助費,縣外按規定標準執行。外出開會辦事原則上不得使用出租車,差旅費報銷要一事一單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費用必須在事業支出-公用經費-差旅費目節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條培訓費用管理。凡是要報支培訓費用的,在按有關經費開支標準執行的同時,都必須附有縣教育局通知或相關的批準手續,否則不予報銷。

      第四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流動資產指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貸等。

      第十八條學校收取的各項經費都必須在當日解繳銀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第十九條學校報帳員根據業務開支情況,及時結報,補足備用金。各學校應記好現金日記帳。

      第二十條各學校都要健全固定資產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在支報固定資產購置價款時要同時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固定資產按性質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分為教學用房、生活用房、辦公用房、其他輔助用房)和建筑物(分為道路護欄、綠化景點、圍墻、運動場、其他建筑物);專用設備(分為實驗設備、實習設備、文體設備、其他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分為辦公設備、車船、醫療設備、炊事設備、服裝、其他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的計價:(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帳,購置車輛按支付的車輛購置費及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全部成本記帳。(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中的材料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價值憑據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學校必須提出申請,經縣教育局和縣國資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財會部門即時作資產核減的帳務處理,對因布局調整需要撤并的學校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學校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存盈虧毀損表”,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處理,財會部門要根據處理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調整。

      第五章財務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各學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財領導小組,財務單列的學校,每學期結束,進行一次民主理財,并把招待費用、差旅費用以及一學期末的收支結余情況,向教代會做一次報告。理財小組對一學期來的收支情況作出評價。農村中小學每月進行一次民主理財。合理的支出發票和收費統計表,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后,再由報帳員按程序報帳。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從20**年4月1日起執行。

      第8篇 小學創建綠色學校考核獎懲制度

      小學創建綠色學校考核獎懲制度

      開展環境教育、創建綠色學校,是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環保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倫理知識,培養青少年學生熱愛環境、熱愛自然、熱愛祖國、熱愛家園、樹立環保責任感的重要途徑,是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教育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體現,是落實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的重要舉措,它對于提高民族素質、提高全民族的環保意識、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新世紀的環保目標、造福社會、造福全人類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為落實環境教育、創建綠色學校的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校長領導下的學校環境教育分工負責制。

      環境教育和創建綠色學校列入學校各處室、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按照部門職能,誰相關誰負責,相關任務由部門一把手負總責。

      學校各部門工作計劃、日常工作安排,同常工作要點、部門工作總結、部門工作考核必須把環境教育、創建綠色學校作為必要內容。環境教育任務目標未落實的,取消相關責任人的評優資格,并對目標獎降等處理。

      二、各科教師必須完成教材和大綱要求的環境教育教學任務,做到有機結合、滲透內容正確,每學期至少有一個專題教案,期末試卷中應有明顯的環保內容。該要求列入相關學科教師的教學工作常規考核。考核結果與獎懲、能級評定、三年達標結論掛鉤。

      三、學校圖書室、閱覽室、音像資料室工作人員要做好環保宣傳圖片、圖書、音像、報刊等資料的收集、保管、推薦使用工作,積極配合學校做好環保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態度不積極、工作不到位的,考核獎降低系數,相關資料損失、損壞的由相關責任人賠償。

      四、學校大隊部、年級組、班主任等,要把開展各種形式的環保活動作為學生德育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活動、有總結、有臺帳、有成果。每學期環保專題宣傳板報不少于1次、環境教育專題班會不少于2次、參與社區環保專題活動不少于1次。否則,扣相關班主任費的10%(全學期核算,在期末扣除)。

      五、環保意識差,環保行為差,違反“雙禁”規定的,取消各種評優資格。有意或無意污染、破壞環境的,視后果嚴重程度予以批評教育、扣獎金乃至行政處罰。

      六、食堂、醫務工作人員違反衛生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事故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直接當事人的責任。

      七、師生參加征文、科技制作、書畫比賽等各種環保活動以及環保論文、總結,獲縣市以上環保、綠化、衛生等部門獎勵,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校再次嘉獎。

      為學校環境教育、創建綠色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由校長室頒發一次性獎勵,并在評優時優先考慮。

      第9篇 小學學校儀器室管理制度-5

      小學(學校)儀器室管理制度5

      一、儀器室由專人管理,實行管理人員負責制,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儀器室。

      二、儀器應及時請購(或領取)、驗收、登帳。任何時候都要做到儀器室、學校,二級賬冊相符和賬冊實物相符。

      三、儀器按分類編號,定室、定櫥、定位存放,布局規范、陳列美觀、整齊清潔。做好防塵、防潮、防壓、防擠、防變形、防熱、防曬、防磁、防震等工作。

      四、一切儀器的領用、外借、歸還必須通過管理人員,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并檢查儀器完好情況。教師領用必須提前填寫《實驗使用儀器通知單》,便于準備。使用完畢,應進行清理并及時歸還、注銷。外單位或個人借用一律須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五、儀器在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應及時查明并予登記。學生實驗因違章操作造成不應有的損壞,除做出檢討外,并酌情賠償。外單位或個人借用如有損壞的照價賠償

      六、儀器要經常維護,及時保養,同時做好防銹、防腐、防塵、防霉等工作,出現故障要及時修理,報損報廢儀器要嚴格按審批手續辦理。

      七、儀管員應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學校,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由教導處、總務處派人監督,既要點清數量,也要檢查質量。

      八、完善保存好儀器帳冊、產品說明書、實驗使用儀器通知單、實驗記載表等有關檔案資料。

      九、做好安全用電、防火、防盜、防毒、防爆、防污染等安全防范工作,危毒藥品必須專柜放置,嚴格取用制度,要保證人員和儀器安全。

      第10篇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會計管理,使財務會計工作有章可循,財務活動卓有成效,學校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法制觀念,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各種法律財政法規,樹立為學校當家理財的思想,嚴格財務制度,堵塞漏洞,協助學校領導管理好財務開支。

      2.規范經費開支,做到用款有計劃,專款專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內部稽核制度,各用款部門嚴格執行經費定額指標。凡超定額指標者,不得報支。

      3.嚴格報銷手續,報銷人員必須提供合法、完整、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經會計人員審核后予以辦理。

      4.私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凡因公外參觀、學習、外調、購物,需要預支車旅費及臨時借款者,必須填寫預付款憑證,經校長批示方可借款,辦事結束后三天內來會計處報銷,結清原欠,前借未清原則上不辦理第二次預借。

      5.凡到外地購買物品需要匯款者,應先填寫請匯單,由校長批準匯款,一旦發票、單據收到后立即前來報銷,不得拖延。

      6.加強支票管理,嚴格領用支票審批制度,堅決不開空頭支票。

      7.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管理,收繳的學雜費、書簿代辦費必須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

      8.規范收費工作,杜絕亂收費現象。

      9.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格管理好支票、印章,確保資金安全。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獨設置財務機????小學校,實行&?????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人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 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才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 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了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進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中小學校在教學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

      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結余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 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主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末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來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

      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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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篇 中心小學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

      為加強我校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失、損害。使校園安全檢查規范化、高度化,充分發揮組織作用,使制度、責任防范落到實處,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一、檢查項目:

      1、校舍的門窗、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廁所、圍墻、大門是否有隱患。

      2、校舍墻體、梁、柱子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3、學校用水,電路、電器設備、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查。

      4、學校運動場地、體育器材、設施要安全可靠。

      5、對教學樓和宿舍樓的樓梯、走廊、防護欄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6、學校每星期都要對學校廚房的食品和小賣部出售的食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立即整改,并作出相應的處罰。

      7、要對師生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8、要注意發現是否還有其它隱患、險情等現象。

      二、相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隱患臺賬,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專人按照有關安全規章進行排查。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重點排查校舍、飲用水、用電及消防、體育場地和器材、書架及其他公共設施等安全隱患部位,并明確排查責任人。

      2、排查出的隱患,要制定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間,嚴格落實“五個一”包靠工作制度,及時進行整改。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辦公室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防護措施。

      3.安全隱患排查人員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人員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人員要制訂好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各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未履行好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直接負責。

      4、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部門責任制度,以及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跟蹤問效和責任追究,有計劃、有步驟地消除學校安全隱患,有效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

      5.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事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6.發生傷亡事故后,責任人寫出較為詳細的事故發生過程及原因,書面上報學校。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電話報告,并在二小時以內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7.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8.發生安全事故,如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要根據情節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小學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小學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為了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使有限的財產發揮更大的作用,保證財產使用年限,減少人為損壞財產,特制訂本制度。

      (一)根據學校財產管理制度,全校財產管理落實部門責任人懈干管理的規定。責任人必須對校產負責,定期進行帳物核驗,掌握財產現狀,考核責任落實情況。每年六月上旬,在校統一部署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帳務,查明盈虧、壞損原因及責任人,寫出書面材料報領導審批。

      (二)全校成立財產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財務校長擔任,總務主任為副組長,組員由總務處派兩人,各年級組組長組成,監督、評價全校財產管理等事宜。

      (三)損壞學校財產必須照價賠償,財產按兩大類別劃分:即單價在伍佰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財產或單價雖不是伍佰元,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類財產(圖書、家俱及音像教材等)屬固定資產;其他財產屬低值易耗品。

      (四)固定資產損壞按下列標準賠償:

      1、固定資產(屬家俱、課桌椅等)暫定正常自然損耗率為原值的5%以內。

      2、屬有意行為造成的損壞又無法修復的,必須由財產管理責任人令其損壞財產人寫出書面檢查外,視情節按原值處以1~3倍的價格賠償。

      3、屬無意行為造成的損壞可按原值的50%價格賠償。無法落實損壞人收取賠償費用的,財產管理責任人負間接責任,按原值10%的價格賠償。

      4、對特殊財物(屬市場無法購買到的財物)遺失或損壞時,視情節可按原值3~10倍的價格賠償。

      5、各室財產管理責任人經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核查符合正常自然消耗率5%以內的每年可發給50元至200元不等的財產管理獎以鼓勵。

      (五)各室作用的低值易耗品如燈具、黑板擦、粉筆等,如屬正常范圍消耗,除衛生用品各班級采用費用包干外,其他低值易耗品由學校統一配備。屬無意行為造成的消耗,按原價賠償;屬有意行為造成的損壞按原值的1~3倍價格賠償。無法落實損壞人的財產,各室管理責任人負有間接責任,按原值的10%價格賠償。

      (六)各室(組)必須建立財產帳冊,其財產數量、價格、總值作為財產損壞賠償的依據。

      (七)財產損壞賠償必須填報賠償處理單,處理單由各室分管財產責任人填報。屬教職工損壞財產需賠償費用的,校財務憑處理單可在工資中扣除。

      (八)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小學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活動的紀律和秩序。2、學校集會、大課間活動應以班為單位,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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