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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1 09:58:01 查看人數:52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范安全管理,增強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安全生產“可控、再控”,確保長周期安全穩定生產,確保全面完成生產目標任務,真正實現我項目部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制訂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接受職工監督的管理體系,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各部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各部門和職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

      5.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原則,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旁站、宣傳和教育工作。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部安全部門。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的;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執行者;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

      4.綠色安全文明施工無人負責,對項目部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5.違反有關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6.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

      7.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8.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9.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10.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11.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12.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隱患。

      13.違反事故處理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14.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察不力責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種類。

      (1)警告(2) 嚴重警告 (3)記過(4) 記大過 (5) 降級(6) 撤職調離崗位 (7) 開除留用 (8)除名(9)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

      1、對不按有關文件規定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進行追究。

      2、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進行追究。

      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4、 各有關部門、施工隊(班組)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項目部建立并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糾正違反安全生產原則的行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員工生命、項目部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城建七公司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所有部門和人員。

      第三條 項目部本著“誰施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產品、活動或過程的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安全工作負責,項目部對安全管理實施責任追究。

      (一)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是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二)公司是項目部生產安全管理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職責中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將公開表揚或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一)發現并上報重要安全事故隱患,避免造成安全損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況下,實施救援行動,減輕、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在完善、改進、發展、研究項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績或效果顯著的。

      (四)一貫遵守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長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跡突出的。

      (五)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或其他嚴重違規行為及時檢舉的。

      第五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法律法規,造成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根據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發現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勸勉談話;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

      1. 對項目部已正式發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內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執行的。

      2.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和等活動時,遲到、早退的。

      3.安全會議、安全文件或通知內容未按時下達或因內容不全面、不準確,造成工作停滯延后、誤傳誤用以及導致重復、浪費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傳達安全信息,遲報、項目部安全決定的。

      5.未按照規定接受安全培訓就上崗、重新上崗、轉崗,從事存在風險的作業的。

      6.部門負責人未按照培訓計劃組織或未授權他人負責組織安全培訓教育活動的。

      7.部門確定安全職責或職責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現相互推諉情況的,直接追究部門安全負責人責任。

      8.未組織相關工作達成項目部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未實施預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給予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并由部門項目部主管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談話,并在部門內部舉一反三徹底整改;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在項目部范圍內通報批評。如果同一部門,一年內累計出現三起下列情況,扣發部門全年安全績效獎金。

      1.拒不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公司、項目部的規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的。

      2. 接到通知后無故不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等活動,事先不溝通、不請假的;或參加以上活動時不遵守現場紀律嚴重干擾現場秩序的,影響正常運行的。

      3. 項目部安全管理相關活動中,消極應對、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經勸說提醒無效的。

      4. 對管理范圍內存在較大風險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熟視無睹,不上報、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5. 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行使其安全職責時,不接受勸告、不配合執行,出言不遜、態度蠻橫的。

      6. 對責令整改要求、審核不符合項拒不整改的、尋找借口、推諉責任的。

      第六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由于責任缺失和違規導致事故發生,造成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在項目部范圍內通報批評。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公司項目部的規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的。

      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應急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對違章作業不加制止,或違章指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4.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5.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拒不采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6.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脫離值班崗位,未能及時報警,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7. 項目部內發生傷亡事故后,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或類似事故在事故發生后半年內重復發生的。

      8.事故隱患嚴重,接到公司,項目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七條 對連續發生輕傷事故,或發生重傷人身事故,或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對其進行談話,依據以上三種情況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實施額度為月效益工資比例的2%/5%/5%的經濟處罰,同時予以通報批評。若在談話后,三個月內繼續發生以上三類事故,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項目部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發生事故后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第八條 項目部對各分包單位舉報的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將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并責成或組織相關部門(安全部門)予以調查核實,對安全問題負有責任的人員,將依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受過公司通報批評的個人,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接受處罰后1年內項目部范圍的評優、評先活動中,需在申請中對接受處罰經歷明確披露。隱瞞情況者,不管何種原因取消其此次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和要求,項目部按照國家、行業、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公司、項目部的有關要求、標準等嚴格執行。本規定未盡之處,由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一條 名詞解釋 責任事故:

      本規定中責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災害等本項目部內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員違章或瀆職行為而人為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工作中的違章現象分為四類:

      操作性違章:

      是指在生產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設備操作規程或不遵守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蓄意違章的不安全行為。

      指揮性違章:

      是指各級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違反設備或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或在缺少保證人身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指揮生產作業的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

      是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管理性違章:

      是指生產工作的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企業標準、規章組織生產或不按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的不安全行為。

      第2篇 附二醫院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醫院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確保醫院患者、職工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醫療、生產、設備、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醫院安全管理委員會為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機構。

      四、各科室負責人是本科室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五、事故處理分工:

      1、醫院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醫院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組織有關科室進行發生事故后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全面分析,總結教訓,提出處理方案;

      2、若某科室事故發生后,要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按有關規定及時向醫院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醫院安全管理小組和有關領導報告,并及時處理;

      3、某科室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后,本科室負責人要負責事故的善后處理,配合有關部門調查;

      4、發生人員傷害事故,本科室要及時采取措施,積極穩妥處置,積極搶救;

      5、各科室發生人員傷害事故后,事故科室要上報人事科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主動配合調查,報送相關材料。

      六、全院廣大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處罰;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違規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的;

      3、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重點部位沒有安全防范設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崗、擅離崗位或工作漫不經心的。

      七、對發生死亡事故的,除對事故科室進行相應罰款,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外,還將對應承擔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層次的行政處分,按其責任大小處以相應的罰款。

      八、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以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3篇 安全生產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度

      1、目的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激勵手段,鼓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者,鞭策對安全生產工作表現消極的人員,激勵措施是企業管理中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為做好該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的管理和考核。

      3、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安全獎懲的審批;分管安全副經理負責獎懲決定的審核。

      3.2 安全科負責安全考核,并提出獎懲方案。

      3.3 財務人員負責已審批獎懲決定的執行。

      4、考核要求

      4.1 獎勵要求

      4.1.1 公司鼓勵現場作業人員積極發現、處理和報告事故隱患,對于及時發現重大隱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預期)發生的人員,一次性給予獎勵200-500元。

      4.1.2 公司應經常性開展安全合理化建議活動,并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評比,公司給予優秀合理化建議提出人一次性50-200元獎勵。

      4.1.3 公司鼓勵員工進行安全技術革新,應對提出安全技術革新,包括工藝和設備、器具等的人員給予經濟獎勵。

      4.1.4 對在處理緊急情況和事故搶險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經濟獎勵和表揚。

      4.2 處罰要求

      4.2.1公司內嚴禁攜帶火種、吸煙,發現在廠區內吸煙,一次罰款100元;在場人員每人50元。

      4.2.2所有進入廠區的人員嚴禁穿帶鐵掌的鞋、因為可能產生靜電,造成易燃物在富氧的環境中燃燒而引起火災。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3一般情況下嚴禁明火作業。在需要明火作業時,應按公司廠區動火證管理審批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并有專人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時必須做好滅火準備,專人監護。違反者一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火災,有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

      4.2.4嚴禁使用鐵器敲打鋼管等金屬器械,以免引起火災事故。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5進入廠區人員應按規定配戴勞保用品,穿戴工作服應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凈整潔無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傷害。嚴禁穿短褲、拖鞋、涼鞋等不符合勞保用品規范的衣著,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6操作人員嚴禁在工作場合吵架、打鬧、脫崗和睡崗。違反者一次罰款100元。

      4.2.7操作人員應按規定時間、路線定時到現場進行設備、儀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無法及時處理的問題,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并做好記錄。記錄應詳細寫明問題發現的時間、地點、現象(工藝變化情況)等。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不匯報、不記錄,一次罰款50元。

      4.2.8操作人員禁止在操作臺上吃飯、喝水,上班期間嚴禁吃任何零食,嚴禁坐在控制臺上說笑、嚴禁在控制盤上隨意撥動啟動開關和按鈕。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9嚴禁隨意撥打電話、在電腦上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等通訊設施。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10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必須完好無損,靈敏有效。安全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由車間操作人員進行,不及時檢查維護,造成設備和人員傷亡事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2.11員工上崗前4小時內,嚴禁喝酒。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12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懸掛在工作場所(特殊場合可以選擇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員工嚴格按規程操作。每發現一人違章操作,扣違章者本人50元,扣違章者所在部門領導50元。

      4.2.13因違章操作造成輕微傷事故的,扣違章操作人員50元,扣事故班班長50元;

      4.2.14因違章操作造成輕傷事故的,扣違章操作人員、事故班班長、生產經理各100元。

      4.2.15因違章操作造成重傷一人或一次輕傷三人以上責任事故,扣違章操作人員、事故班班長、公司經理、生產經理各200元。

      4.2.16因違章操作造成重傷二人及以上責任事故,扣違章操作人員、事故班班長、公司經理、生產經理各300元。免去班長、生產經理職務。

      4.2.17因違章操作造成人員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2.18由于領導違章指揮而發生輕傷事故,扣違章指揮者100元;發生重傷事故,違章指揮者就地免職。若造成人員死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章指揮者的刑事責任。

      4.2.19消防工作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執行《消防管理規定》。發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情況由公司進行處理;發生人員傷亡參照以上條款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部門領導進行處理。

      4.2.20其他單位發生事故,公司已發通報或召開專題會議,各部門未按要求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以至發生相同或類同事故的,將根據事故類型按以上相關條款加倍進行處罰。

      4、附則

      4.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4.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安全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類

      1. 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2. 重傷事故: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級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2) 二級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3) 三級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傷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4) 四級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二、 事故報告

      輕傷、重傷、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辦公室,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撥打110、120或119電話,防止事故擴大。施工部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24小時內將傷亡報告表報送至相關單位。

      重大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①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②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⑤事故報告單位。

      三、 事故處理

      1. 對重大事故處理

      1) 發生四級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產3天整頓,同時對全部在施工地進行檢查、整頓,并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市建委進行通報批評。

      2) 在本年度內發生第二起四級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產3天整頓,同時全部在施工地停產1天檢查整頓,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市建委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理。

      3) 在本年度發生三起四級重大事故,工地停產整頓1周,同時全部在施工地停產3天檢查整頓,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市建委對企業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不準新開工程。

      4) 發生三級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產1周整頓,經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市建委對企業按(一)、(二)處理外,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承包工程。

      5) 發生三級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產,進行全面整頓,經市建委對其整頓結果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自發生事故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將依據有關規定對其企業資質重新進行核定,問題嚴重者,給予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登記的處理。

      2.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發生重大事故,應按有關規定查清事實,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明確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 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對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按其應承擔的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給予行政處分,并報市建委備案。

      3) 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漏報、拖延報告期限、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或有其它嚴重違反有關法規的行為,經查實后,立即全面停產整頓,經市建委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并停止6個月承包工程的資格。其主要責任人必須給予行政處分。市建委在全市通報批評。

      四、 事故調查

      1. 輕、重傷事故的調查:輕傷、重傷事故發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產副經理李昀林為組長、公司施工部、事故發生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公司工會成員為組員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原因、受傷人數、經濟損失、事故責任人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完畢后由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并將事故調查報告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區建委,并配合市級相關管理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展開調查。具體規定按照市調查組調查程序執行。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6篇 生產、輔助單位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每次罰款100元。

      2、對業務部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不落實整改的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3、深入現場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并安排整改,如對自身所轄范圍內的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由公司研究處理。

      4、各隊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對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加制止,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區隊主管領導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沒有措施嚴禁安排施工,對沒有參加規程措施學習或學習后末履行簽字手續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6、區隊施工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必須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針對性,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每一個職工,并履行簽字手續。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7、區隊領導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包庇、縱容,更不得替其說情或干擾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協助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8、區隊主管隊長和主管技術員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總問題必須現場盯住處理,當班處理不完的要在現場移交給下一班繼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匯報,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9、區隊領導必須認真召開班前會安全學習,不組織的,每次罰款200元,達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罰款100元。

      10、區隊負責人必須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與本隊組織召開的有關專題會議,無故不參加的,一次罰款100元。

      11、區隊管理人員嚴禁安排無證人員干特殊崗位的工作,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12、區隊長安排到本隊實習期末滿的員工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簽訂師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罰隊長100元。因不簽訂師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罰隊長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由公司研究處理。

      第7篇 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職工行政處罰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門人員、各單位的黨、政正職、副職領導干部。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分別由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依據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黨、政領導會議決定。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并上報審核、批準。前款規定以外的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需要給予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重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四條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顯缺陷或者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和違章現象嚴重,受到當地政府、建設單位和上級嚴重批評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人或輕傷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5萬元(不含)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2000--5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50萬元(不含)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以2000--5000元罰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5人及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職及以上處分,并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并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1.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或者對安全主管部門簽發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置若罔聞,不按要求進行認真整改的;

      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3.濫用職權,批準或者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資格的施工隊伍;批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裝置以及個人防護用品;批準、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指非法用工、雇傭童工或者未成年工、無有效證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不應從事的工作等),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4.進行違章指揮,或者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不加制止的;

      5.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以人為本,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6.對各級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不采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脫離值班崗位,未能及時組織搶救和實施應急措施方案,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逐級、分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從業人員沒有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意識淡薄的。

      9.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導致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

      10.安全生產設施和工作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等規定,情節嚴重或者不按上級要求予以改進,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9篇 安全生產獎懲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本廠的安全管理,提高全體職工安全生產的防范意識,確保工廠生產經營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積極引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

      1. 及時發現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2. 在事故處理中,能夠正確判斷和指揮,使事故得到及時控制或消除,減少企業財產損失的。

      3. 在火災、爆炸、泄漏等生產事故中,能夠奮不顧身,沖鋒在前,不顧個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和技改技措建議,得到采納并取得成效的。

      5.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授予部門、公司先進生產等榮譽稱號,并根據貢獻大小發給一次性獎金。

      6. 獎勵的申報辦法:以生產崗位為單位,書面形式報生產主管,由生產主管核實后,上報安全領導小組討論通過。

      第二條:懲處

      1.在生產車間發現非生產用電爐、家用電器等,除沒收其物品外,罰款50 元。

      2.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

      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視情節給予100—200元罰款。

      3. 對限期內沒有完成整改任務又無防范措施的崗位,視情節給予50 一 300 元罰款。

      4. 對未完成“安全檢查制度”內容的崗位,每少檢查一次,罰款50 元,以臺帳記錄為考核依據,生產主管每月檢查一次。

      5. 對違反“安全動火管理制度”的崗位,按其作業等級進行處罰。

      第三條:責任追究制度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視情節輕重,給予追究責任;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車間(室)負責人及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外,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10篇 某某村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某村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一、村委會主任是本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本轄區安全生產的全面領導責任。

      二、村委會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應承擔其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的責任。

      三、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及安全生產管理員應承擔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的責任。

      四、村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和個體工商戶業主是其單位(店)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其單位(店)安全生產的責任。

      五、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泉州市安全管理獎懲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12篇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安全文明生產的組織、決策和領導。

      第二條? 項目部各部門正職、各單位(工區)正職是本部門、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部門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對其施工項目的安全文明生產全面負責。

      第三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三級監督檢查(即:項目部、各施工單位、各施工隊班組),一級職能部門歸口管理體制。

      第四條 凡參加項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單位均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安全工作需要的專(兼)職安全人員,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五條 安全質量環保部職責

      項目部的安全質量環保部既是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又是項目部安全生產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日常的安全管理業務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監察職能。

      1、負責制定實施施工安全有關的管理性文件。

      2、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安全月”等活動,負責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總結工作。

      3、負責施工現場日常安全監察、檢查和安全預防措施實施的監督。

      4、執行勞動保護有關條例。

      5、負責工程安全施工的資料收集和申報工作,編制安全簡報。

      6、參加內部質量體系審核。

      7、組織安全崗位培訓。

      8、接受和組織實施同監理、業主和地方部門及集團公司的對口業務工作。

      9、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10、組織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1、負責火工材料的運作、監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庫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庫后全程監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時退庫、防止遺失,組織協調現場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條 工程技術部安全職責

      1、在進行組織施工設計時應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方案。

      2、負責進行特殊、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制訂、審查與審批工作。

      3、參加安全大檢查。

      4、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工程管理部安全職責

      1、負責施工現場安全保障措施的組織實施,協調、聯系、處理好進度與安全的關系。為安全生產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2、搞好現場日常安全監察、檢查和安全預防措施實施

      3、負責防汛部署、檢查、指揮等工作。

      4、參加安全大檢查。

      5、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八條 計劃合同部安全職責

      1、組織審定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嚴把施工人員安全素質關。

      2、編制月計劃時應同時制定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 機電物資部安全職責

      1、參與安全大檢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及時核發安全技術措施、勞動防護和安全獎勵費用,并負責督促檢查使用情況。

      3、負責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組織機電設備安全檢查。

      4、組織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

      5、組織機電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條 各施工工區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法規和規定。

      2、每年初和項目部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所承擔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負有全面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責任,并接受項目部和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3、為安全生產創造必要的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充分考慮施工環境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4、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資質的專(兼)職安全人員。

      5、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不斷總結安全管理經驗,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全管理新技術、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實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項目部報送安全月報。

      8、參加安全大檢查。

      第二章? 責任追究

      項目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部建立事故“說清楚”制度。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應在事故五天內向項目部提交“說清楚”報告,項目部在事故發生一周內向上級主管單位“說清楚”。

      第十二條? 對施工生產中有明顯違規行為者,各級領導和安全人員有權當即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予以罰款。對嚴重違反國家地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對業主、監理、集團公司和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不予落實,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單位,安質環部有權對其進行罰款

      第十三條? 對較大安全隱患,在下發隱患通知單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投入經費,致使安全生產設施和防護用品、用具不全發生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第十四條? 對隱瞞事故、拖延不報、虛假事故損失或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阻擾安全檢查人員行使正當職權的,經查實,對責任單位按應罰金額的200%罰款(補報各類事故,人身傷害事故無故由輕轉重等,均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各類事故不能按規定期限結案的,每超一個月,對責任單位按應罰金額的20%加罰。

      第十六條?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傷亡,又造成設備損壞的,采取并罰。

      第十七條?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強行冒險施工作業的,除令其停產整改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的安全責任人根據情節,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堅持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除對單位一次性經濟處罰外,對其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也要處以經濟罰款,處罰標準按責任書簽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處罰

      1、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萬元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0—25%賠款;直接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小于10萬元的,起底1萬元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0—25%賠款,1萬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20%賠款;直接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起底10萬元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20%賠款,10萬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15%賠款。

      2、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款外,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處以100—2000元的罰款。

      3、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從事與施工生產無關的活動而發生的各類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直接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條? 對同一事故的處罰,涉及到兩個以上的責任單位和兩個以上的直接責任人的,按責任比例(主要責任負60—90%;次要責任負10—40%;同等責任各負50%)處以賠款(單位賠款為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個人賠款按按第十九條第1項執行)和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落實不力,在一年內發生重復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條相應款項,對責任單位和單位主管領導加倍處罰。凡屬習慣性違章行為造成的各類事故,均按應罰金額的150—200%加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不經嚴格資質審查,私招亂雇外來特殊作業工種人員者,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或清退外,對招用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因私招亂雇人員而發生事故的單位,按十八條規定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經安全監察人員現場發現,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罰款50—150元,發現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加倍處罰,并勒令其單位讓其停工參加安全培訓學習。

      第二十四條? 發生各類事故,除對有關責任人和相關安全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外,可并處以勒令退場。

      第二十五條? 對安全監察人員進行刁難,阻擾、打擊報復,妨礙安全監察的,可并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場,直至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發生各類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規定所處罰的金額,皆由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賠償外,還將按照項目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情況可減輕或免于處罰: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災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單位責任的有關事故。

      3、確已采取了積極措施,但情況特殊確屬于目前的技術條件和設備不能解決,致使塵、毒、噪音等有害物質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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