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pjhyg"><sup id="pjhyg"></sup></menuitem>

      <nav id="pjhyg"></nav>
    1. 日本肉体xxxx裸交,岛国av无码免费无禁网站,性色a码一区二区三区天美传媒,在线观看精品视频网站,无码人妻系列,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蜜臀,视频一区视频二区卡通动漫,一区天堂中文最新版在线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制度大全 > 生產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程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0 11:24:16 查看人數:65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程序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程序

      (一)發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況,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采取封閉、隔離等措施處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的規定,發生事故后,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傷亡情況;

      (2)事故簡要過程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造成危害情況;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4)報告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電話。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按國務院75號令規定:

      (1)輕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2)發生非輕傷事故(即有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的報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工會報告。報告內容如前所述。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事故報告制度

      1. 現場發生生產安全重傷以上事故,事故工區于1小時內報告工區項目部安質部同時報告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區項目部在一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施工現場一旦發生鐵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及工區項目部安質部。工區項目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3.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條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事故發生后,工區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請目擊人或肇事見證人簽字。

      2.事故調查由政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項目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項目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工作。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處理:集團公司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

      第3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內容:

      2.1發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第6篇 某村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統計制度

      為嚴格依法、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特制定制度如下:

      1、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規定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制度。

      2、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3、在轄區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4、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5、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村委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省、市所屬單位在本村政區域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村委要積極配合。

      7、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檔案,年終歸檔管理,做到有據可查。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8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事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必須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

      1、立即停車。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首先采取制動措施停車,避免交通事故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現場證據的固定。

      2、保護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現場,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認定相關方的責任。事故現場的范圍通常是指機動車采取制動措施時的地域或停車的地域,以及受害人進、終止的位置。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立即撤離現場或者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3、立即搶救傷員。機動車駕駛人如果發現受害人受傷,應立即搶

      救傷員。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過多。緊急情況下,可攔截過往車輛或事故車輛直接將傷員送往醫院,但注意保護好現場和有關證據。

      4、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及時報案,報案時講清楚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傷亡和損失情況等。

      5、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制定《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報告,公司接到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應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二)、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車輛牌號、車型、運行線路、核載(實載)人數,駕駛員姓名、駕駛證、從業證號);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報告出現的新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公司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二、事故統計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的目標是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做好道路客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建立健全責任明確、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安全科確定事故統計工作人員,并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保持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確保統計信息的可靠性。及時填報事故報表,確保統計工作及時準確。

      2、明確統計工作要求。對各類安全事故的月報、年報、快報、分析報告等規定上報時間、格式、填報要求、上報方式等具體要求。

      3、做好相關資料的搜集。資料搜集又稱統計調查,是指對大量的原始材料進行技術分組,是整個事故統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傷亡事故統計是一項經常性的統計工作。統計調查一般采用報告法,具體按照國家或者指定的報告制度,采用報表等方式逐級上報。

      4、加強統計資料的整理。資料整理又稱統計匯報,是將搜集的事故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并根據事故統計的要求計算有關數值。匯總就是按一定的統計標準,將分組研究的對象劃分為性質相同的組。不如按事故四項指標分組,然后按組進行統計計算第四項指標及指標完成情況。

      5、逐步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數據庫。建立事故數據庫有利于在相互

      孤立的統計信息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系,實現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檢索、查詢及分析應用,提高效率。

      6、強化分析,切實發揮事故統計工作的導向作用。將匯總整理的資料及有關數值,填入統計表或繪制統計圖,應用相對指標和覺得指標使大量的零星資料系統化、條理化、科學化,是統計工作的結果。事故統計結果可以用統計指標、統計表、統計圖等形式表達。但不能僅僅停留在報表里、數據上,要能透過數據,發現問題。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開分析會,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企業安全管理情況結合起來,多方位、多角度、多領域地深入分析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規律和存在的問題,找出安全管理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基礎導向作用。

      三、事故調查制度

      1、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在配合協同公安交警部門的前提應當及時、準確,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方式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等概況;

      (2)、事故發生的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3)、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直接或間接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

      (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實;

      3、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1)、發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并按“四不放過”原則作出處理,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報送當地有關安全監管的部門;

      (2)、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調查報告和作出處理上報;

      (3)、對事故進行通報。

      4、按規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檔案資料,由安全部負責建檔。

      5、事故處理分析處理制度

      (1)、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公司總經理、分管安全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在組織施救,并將事發情況立即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2)、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領導,并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領導必須全面掌握事故情況,親自參與并組織人員處理好善后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保證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減少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4)、發生各類交通事故,應將事故的各種資料納入駕駛員個人檔案、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企業員工進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訓。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制定相關的防范措施。

      6、事故處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礎上,上報肇事者的處理意見和全員安全教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及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組織落實處理及教育措施。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傷七天后死亡的有責一般事故由公司組織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礎上,研究、決定對肇事人的處理和全員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實。

      (3)、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后期處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過”工作,由公司按要求進行分析、整改、處罰、教育和驗收,由安全部備案;重、特大事故還需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進行驗收。

      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流程

      本流程適用于有人員傷亡(包括輕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處理。

      1、當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接報人必須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級領導(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事故簡況及人員傷亡情況。按事先約定的傷情分類擇優送院搶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立即攜帶工具(紙、筆、尺、相機)趕赴事故現場,查清傷者送院情況,了解報案(交警、保險)情況,拍攝現場及車輛照片(車輛前、后、左、右及內部),如現場已撤離,應向目擊者、當事人或交警了解現場情況,繪制事故現

      場圖。

      2、在安全管理人員前往現場的同時,公司主管人員須根據事故類型趕赴醫院,詳細了解傷者病情,準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積極安撫傷者及家屬的心情,及時與醫生和院方溝通,盡力搶救傷者。

      3、事故現場處理結束后,必須及時按照事故處理“死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體從業人員吸取教訓;落實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

      4、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必須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五、對上報的事故報告、統計報表發現錯、漏現象的,應及時作出更正說明,重新填報報表。

      六、事故統計報告要求如實、及時、準確反映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如發生瞞報、謊報、遲報等情況的,將在年終安全目標考核時扣除事故報告得分;造成負面影響或延誤工作的,嚴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直至領導的責任。

      七、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事故調查處理應當保持事實求實,務求實效,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的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

      定了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管理責任人衣服依規定追究責任。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調查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十、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廣大從業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十一、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執行。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本公司屬所有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責任單位為安全部。

      第9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制度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2.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項目部有關領導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報告;同時項目部責任人必須在得知事故發生后立即內向公司、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當地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5、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 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各小組對事故進行救援,并盡快成立事故調查組,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9、事故發生后,項目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12、事故處理必須遵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查明不放過;廣大從業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追究處理不放過。

      第10篇 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 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1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 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 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 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 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程序(十二篇)

      (一)發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事故報告信息

      •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十二篇)
      •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十二篇)94人關注

        本標準規定了發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災、 工傷、工亡事故報告的規程,適用于處各部門。一、交通事故1、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8小時以內,以書面向單位領導、安全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