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職工行政處罰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門人員、各單位的黨、政正職、副職領導干部。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分別由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依據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黨、政領導會議決定。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并上報審核、批準。前款規定以外的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需要給予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重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四條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顯缺陷或者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和違章現象嚴重,受到當地政府、建設單位和上級嚴重批評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人或輕傷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5萬元(不含)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2000--5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50萬元(不含)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以2000--5000元罰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5人及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職及以上處分,并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并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1.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或者對安全主管部門簽發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置若罔聞,不按要求進行認真整改的;
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3.濫用職權,批準或者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資格的施工隊伍;批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裝置以及個人防護用品;批準、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指非法用工、雇傭童工或者未成年工、無有效證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不應從事的工作等),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4.進行違章指揮,或者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不加制止的;
5.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以人為本,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6.對各級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不采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脫離值班崗位,未能及時組織搶救和實施應急措施方案,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逐級、分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從業人員沒有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意識淡薄的。
9.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導致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
10.安全生產設施和工作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等規定,情節嚴重或者不按上級要求予以改進,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2篇 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責任制度
生產公司質量管理責任制度(五)
1、目的:
為了實現公司質量管理的全員參與,使公司質量方針、目標和質量工作落實到實處,特制定本責任制度。
2、管理職責:
根據逐級考核的原則,公司質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按以下序列進行:
①公司董事會負責考核公司高層管理者;
②總經理負責考核各職能部門;
③各部門主管(經理)負責考核下一級;
④各層管理者對質量管理的責任。
⑴總經理(廠長)的質量管理責任:主持制定和宣傳本公司的質量方針、目標和規劃;
⑵組織建立并保持符合標準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⑶批準發布質量手冊,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
⑷確定組織結構,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
⑸根據公司質量管理體系,配套相應資源,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⑹負責領導成本控制中心,對本公司最終的質量管理負責;
⑺指定管理者代表并授權;
⑻批準實施質量管理標準。
⑥分管生產、質量、技術主管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在總經理(廠長)的領導下對公司的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⑵組織制定企業標準和規劃目標;
⑶針對影響產品質量的技術性難題,制定有關方案、計劃,并負責領導實施;
⑷針對產品質量薄弱環節,發動員工進行質量攻關,大搞技術革新,切實解決有關影響質量的因素,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⑸組織全公司的質量分析活動,認真總結交流提高產品質量的經驗,落實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
⑹協助總經理處理重大責任事故,并組織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⑺經常聽取質量檢查匯報,積極支持質量檢查部門的工作,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⑻負責組織基層領導,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議,征求意見,采納合理化建議,搞好質量管理工作;
⑼協調技術部門、生產部門之間的關系,確保產品質量不斷提高。
⑦管理者代表的質量管理職責:
⑴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過程建立、實施并保證其完整性;
⑵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并協助總經理組織貫徹國家的質量政策、法規、法令;
⑶組織制定本公司的質量方針、目標和規劃、審定管理標準;
⑷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質量管理體系中的業績,包括改進需求;
⑸確保各種信息進行有效溝通;
⑹負責公司產品生產許可證及iso9000認證的組織工作。
3、質量部門的管理責任:
⑴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負責公司整個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⑵充分發揮質量檢驗對產品質量的保證,質量事故的預防和質量動態的報告,確保產品出廠能達到質量標準要求;
⑶負責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對產品進行質量分級,設立質量檢驗小組,編制檢驗報告;
⑷按技術標準和質量控制文件的要求,負責從原材料入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的進貨檢驗、工序檢驗、成品檢驗工作,嚴把質量關,對本部門質量錯核工作完全負責;
⑸參與新產品的試制作,并掌握試制作和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情況,負責新產品的定型和質量評價工作,并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⑹負責質量檢驗原始數據的整理分析和月質量的分析工作,編寫質量動態報告,作為信息向生產主管反饋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⑺負責培訓檢驗人員,不斷采納新的科學檢測手段,努力提高質檢人員的業務水平;
⑻定期檢查各工序質量管理的工作情況,負責檢查考核各車間質量責任的包該情況;
⑼負責建立產品質量檔案,銜接上級質監部門的質量審核工作。
4、生產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嚴格要求生產作業按照工藝規程和產品質量、技術性能要求進行生產,貫徹和執行產品有關技術標準;
⑵積極配合技術部門對工藝規程進行修改,不斷提高工藝流程的合理性、科學性。
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提高產品質量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工作;
⑷認真貫徹執行公司質量方針目標,對整個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負責,同時也必須對產品在用戶使用時與生產相關的質量符合性負責;
5、技術部門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負責制定工藝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隨著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工藝規程要不斷進行修改和補充,對工藝有關的質量符合性負責;
⑵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提出原材料、半成品及生產過程的檢驗項目和檢查方法,并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和組織統一操作;
⑶協助副總經理(廠長)組織公司質量活動,總結交流提高質量的經驗,制定提高產品措施,制定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和提高產量、質量的計劃,參與各種質量分析會。
6、采購部門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采購人員要積極地采購符合企業質量標準的原材料,確保生產正常運轉;
⑵采購的原材料必須符合生產技術要求,經質檢員核測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立即辦理退貨手續;
⑶經檢測不合格的材料不準入庫,更不準投入生產。
7、原材料倉庫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在辦理生產所用原材料入庫時,一定要查驗是否有質檢部門相關人員簽字,否則一律不得辦理入庫手續;
⑵入庫物品要分類擺放,要根據物料的特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做到防銹、防腐、防霉變、防變形,確保儲存過程不損壞、不變質、不變形。
8、車間管理人員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深入進行質量第一的思想教育,認真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組織好自檢、互檢、專檢工作,支持專檢人員的工作,把好質量關;
⑵嚴格執行工藝技術操作規程,有計劃、有組織地文明生產,保持環境衛生,提高產量、質量;
⑶掌握本部門的質量情況,表揚重視產品質量的質量標兵,對不重視產品質量的員工進行批評教育;
⑷組織車間員工參加技術學習,針對主要的質量問題提出意見,發動員工開展技術革新與合理化建議的活動,并對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和質量事故要了解原因,共同解決;
⑸對不合格的產品進入下工序負主要責任。
9、員工的質量管理責任:
⑴要樹立“質量第一”的生產工作意識,精益求精,做到好中求高,好中求快,好中求省;
⑵要積極參加技術學習,要做到四懂:懂產品質量要求、懂工藝技術、懂設備性能、懂檢驗方法;
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本崗位使用的設備合理使用、精細使用、精心維護,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⑷認真做好自檢與互檢,勤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做到人人把好質量關;
第3篇 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公司經理及相關人員每月組織一次,主要查各經營環節、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查衛生、消防器材、安全設施等。
二、專業性安全檢查:公司經理及相關人員每月對本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安全設施、倉庫進行一次檢查。
三、季節性安全檢查:公司經理組織相關人員,每個季節進行一次到兩次安全檢查,雨季查防漏、防雷、防潮、防霉變,夏季查防高溫,冬季查防寒、防火等。
四、日常安全檢查:由安全主管人員和各崗位負責人員,每天至少進行4次安全檢查,做到勤查、勤看、勤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留任何隱患。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4篇 氮氣制造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采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應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 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十條? 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干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筑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征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咨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后,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咨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鉆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筑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鉆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筑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 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三十條 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 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范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權限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 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臺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 企業要保證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投資安排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第5篇 企業安全生產會議制度3
企業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二)
1、目的:規定安全會議內容、形式和會議責任人要求,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2、范圍:班組以上部門
3、責任者:班組長以上人員
4、 程序:
4.1為了及時了解、掌握各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積極知道、主動地做好預防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4.2會議內容以安全生產為主,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4.2.1 了解前段時間、前一班的安全、生產、工藝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注意事項,布置下一步安全、生產和工藝操作等工作。
4.2.2 學習安全生產標準、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知識,傳達上級部門的有關通知、文件精神。
4.2.3 通報違章違紀、先進事跡。不良現象和不安全行為。
4.3會議形式和會議責任人
4.3.1 班前、班后會由班長或車間主任(部門主管)負責召開,在每天上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地點由各車間部門自定。在各班組交接班記錄中進行記錄。
4.3.2 部、車間(部門)級安全會議要求每月一次,由部長、車間主任(部門主管)負責召開,時間不限,地點由召集人決定。并在部、車間(部門)安全記錄中進行會議記錄。
4.3.3 公司級安全生產會議,由付總經理決定,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負責記錄。
4.3.4 各專業性安全會議由各主管職能科室領導負責,根據需要召集有關人員召開,由召集人負責記錄。
4.3.5 緊急會議視情況由部門領導決定召開。
4.4會議召集者在開會之前,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研究解決的問題應列出,重要會議會后要下發會議紀要。
4.5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時,要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大約需要多長時間、會議地點交代清楚。
4.6被通知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都應按時參加會議,做到善始善終,確實不能參加的要在開會之前和召集人說明情況,并得到允許。
4.7會議上決定的情況各部門和責任人,必須不折不扣的認真執行,及時完成。
4.8對未經允許擅自不參加或遲到、早退的人員,會議召集人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第6篇 建筑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教育和培訓的時間
根據建設建教[1997]83號文件印發的《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如下:
(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每年不少于30學時;
(2)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40學時;
(3)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20學時;
(4)特殊工種每年不少于20學時;
(5)其他職工每年不少于15學時;
(6)待、轉、換崗重新上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學時的培訓;
(7)新工人的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培訓教育時間分別不少于15學時、15學時、20學時。
2.教育和培訓的形式與內容
教育和培訓按等級、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管理人員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點是遵章守紀、自我保護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學徒工、實習和代培人員)必須進行公司、工地和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嚴禁事項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程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3)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形式
(1)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
對新工人或調換工種的工人,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三級安全教育是每個剛進企業的新工人必須接受的首次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業)、項目(或工程處,施工處、工區)、班組這三級。對新工人或調換工種的工人,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公司級。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隊之前,必須進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1)勞動保護的意義和任務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安全知識;
3)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等。
項目(或工程處,施工處、工區)級。項目級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項目以后進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產技術操作一般規定;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紀律和文明生產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況,包括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
班組級。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組后,開始工作前的一級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1)本人從事施工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
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
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三級教育的要求:
1)三級教育一般由企業的安全、教育、勞動、技術等部門配合進行;
2)受教育者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后才準予進入生產崗位;
3)給每一名職工建立職工勞動保護教育卡,記錄三級教育、變換工種教育等教育考核情況,并由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雙方簽字后入冊。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執行gb5306—85《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劃》的有關規定,按國家、行為、地方和企業規定進行本工種專業培訓、資格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上崗。
(3)特定情況下的適時安全教育
1)季節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臺期施工;
2)節假日前后;
3)節假日加班或突擊趕任務;
4)工作對象改變;
5)工種變換;
6)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施工;
7)發現事故隱患或發生事故后;
8)新進入現場等。
(4)三類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證上崗。在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是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也必須持證上崗,加強對隊伍培訓,使安全管理進人規范化。
(5)安全生產的經常性教育
企業在做好新工人入場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產培訓的同時,還必須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根據接受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方法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多種多樣,應貫徹及時性、嚴肅性、真實性、做到簡明、醒目,具體形式如下:
1)施工現場(車間)入口處的安全紀律牌。
2)舉辦安全生產訓練班、講座、報告會、事故分析會。
3)建立安全保護教育室,舉辦安全保護展覽。
4)舉辦安全保護廣播,印發安全保護簡報、通報等,辦安全保護黑板報、宣傳欄。
5)張掛安全保護掛圖或宣傳畫、安全標志和標語口號。
6)舉辦安全保護文藝演出、放映安全保護音像制品。
7)組織家屬做職工安全生產思想工作。
(6)班前安全活動
班組長在班前進行上崗交流,上崗教育,做好上崗記錄。
1)上崗交底。交當天的作業環境、氣候情況、主要工作內容和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種的配合等。
2)上崗檢查。查上崗人員的勞動防護情況,每個崗位周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4.培訓效果檢查
對安全教育與培訓效果的檢查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制度。建筑施工單位要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使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因此,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制度。
(2)檢查新入廠工人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現在臨時勞務工多,發生傷亡事故主要的多在臨時勞務工之中,因此在三級安全教育上應把臨時勞務工作為新入廠工人對待。新工人(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學徒工、實習和代培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主要檢查施工單位、工區、班組對新入廠工人的三級教育考核記錄。
(3)檢查安全教育內容。安全教育要有具體內容,要把《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到人手一冊,除此以外,企業、工程處、項目經理部、班組都要有具體的安全教育內容。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內容。經教育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每年還要復審。對從事有塵毒危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主毒危害和防治知識教育。也應有安全教育內容。
主要檢查每個工人包括特殊工種工人是否人手一冊《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檢查企業、工程處、項目經理部、班組的安全教育資料。
(4)檢查變換工種時是否進行安全教育。各工種工人及特殊工種工人除懂得一般安全生產知識外,尚要懂各自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主要檢查變換工種的工人在調換工種時重新進行安全教育的記錄;檢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施工時,應有進行新技術操作安全教育的記錄。
(5)檢查工人對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熟悉程度。該條是考核各工種工人掌握《建筑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熟悉程度,也是施工單位對各工種工人安全教育效果的檢驗。按《建筑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內容,到施工現場(車間)進行隨機抽查各工種工人對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問答,各工種工人宜抽2人以上進行問答。
(6)檢查施工管理人員的年度培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若行文規定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年度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培訓,施工單位應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安排施工管理人員去培訓。施工單位內部也要規定施工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培訓學習。主要檢查施工管理人員是否進行年度培訓的記錄。
(7)檢查專職安全員的年度培訓考核情況。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專職安全員要進行年度培訓考核,具體由縣級、地區(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建筑企業應根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企業的專職安全員進行年度培訓考核,提高專職安全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水平。按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文件,核查專職安全員是否進行年度培訓考核及考核是否合格,未進行安全培訓的或考核不合格的,是否仍在崗工作等。
第7篇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某發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行執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規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行交通規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定
1、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
第8篇 某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條 安全檢查是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護施工現場人員人身安全,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杜絕各類傷亡事故發生的一項施工措施,項目部、班組無論工程大小,都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并將安全隱患予以整改、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條 項目部在日常檢查時隨時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外,每月至少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專、兼職安全員對所屬施工現場進行全面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對查出的隱患立即進行整改,并作為教育的內容。
第三條 生產班組的班組長、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班前應對施工現場、作業場所、機具設備進行檢查,生產過程中巡回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第四條 項目部、各班組在節假日、臺風雨季前做好季節性檢查工作,由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生產副經理帶隊,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重點檢查高空、腳手架、龍門架、拌和樓、機械設備、電氣設備、施工用電、工棚防火防臺風、預防中毒的安全狀況等。
第五條 項目部在組織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時,必須對班組的工程分(承)包隊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同時進行檢查。
第六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的原則進行整改,實行登記制度在隱患沒有排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七條 項目部每季的檢查情況,分項整理總結后報分公司安全辦備一份存檔。
第9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臺帳的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臺帳的管理制度
1、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臺帳化,納入檔案工作。
2、各類安全生產管理臺帳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規定專人落實。
3、臺帳的制作和填寫必須規范化,書寫端正。
4、臺帳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報送相關信息。
5、臺帳管理人員要及時根據臺帳反映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和人員督促相關工作。
6、臺帳管理人員要根據規定及時做好各項記錄,妥善保管好各種原始資料。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臺帳管理人員,要從實際出發,學習他人經驗,努力搞好安全生產臺帳管理的改進工作。
第11篇 生產企業宿舍管理制度
生產企業宿舍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了給員工提高一個安全舒適、和諧文明、清潔衛生的居住環境,達到規范宿舍管理制度之目的,特制訂以下條例。
2.0 適用范圍
五云公司宿舍樓所有住宿人員
3.0 內容
第一、每個房間的配置是兩張高低床(原來定的五間夫妻房除外)、一個衣柜、一張桌子、一個臺面,兩張高低床都固定在墻上,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床拆卸掉,更不能將床隨便丟棄,一經發現,將取消居房資格,并對相關人員采取行政處罰;
第二、各房間的衛生由本宿舍人員負責打掃,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須放到指定的垃圾區域,由村環衛工人清理掉。嚴禁走道及生活區域內隨意拋棄垃圾、嚴禁將垃圾堆積在房門口、嚴禁在通道倒水,一經宿舍安保人員發現將給予嚴重警告,屢教不改者將取消居房資格;
第三、嚴禁在室內私自接電源、盡量不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室內及生活區內大聲喧嘩、嚴禁把不明真相的社會人員帶到公司宿舍區、嚴禁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行為、嚴禁偷竊等犯罪等行為,一經發現公司將采取嚴厲措施處罰相關人員,嚴重者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請大家相互監督,一旦發現此類現象,請及時撥打公司電話或直接撥打相關應急號碼,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
第四、每間宿舍都選出寢室長,每層樓都選出該層樓樓長,各個房間都要服從該房間寢室長的安排和調度,每層樓樓長有權利和義務對該層樓相關事項負起責任;
第五、所有公司居住人員必須協助和配合村聯防人員的管理及安保工作,村聯防24小時有人值班,每層樓樓長和寢室長都必須服從公司人事部或村安保人員的安排;
第六、公司免費提供住宿,所有人員必須愛護公司置辦的財產,節約用電,養成隨手關燈、關水、關風扇等良好生活習慣,睡覺前必須關燈作息,不得因為個人愛好和不良習慣影響他人休息;
第七、每個房間將都安裝有水表和電表,水電費由各房間住宿人員共同分擔,該費用由村委會水電工每月收取(各宿舍寢室長或樓長協助),不在個人工資中體現;
第八、各房間鑰匙必須由各宿舍人員自行掌管,不得隨便借給他人使用,否則,房間有丟失物品現象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不住公司宿舍或離職人員必須將鑰匙交給人事部并辦理退房手續,人事部將對房間的公司財產進行清查,如有破壞公司財產現象將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維修費用分攤或賠償處罰;
第九、未經許可,不得隨便進入他人房間,更不能隨便動用或拿走他人物品,一經發現將視為偷竊行為,對造成既定事實者將移送治安聯防處理,嚴重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所有已經定好房間的住宿人員不得擅自調換,如有需要,必須寫好申請得到公司人事部同意后才能調動,并對房間的公司財產及私人財產進行清理后才能調換;
第十一、嚴禁在房間內或樓房墻壁上亂涂亂畫、嚴禁有破壞公司租用宿舍樓行為、嚴禁在宿舍內聚眾賭博、嚴禁在宿舍內傳播黃色淫亂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住宿人員違反以上條例者,視情節輕重,公司將按照本規定進行懲辦、賠償或取消住宿資格、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以上條例一經公布,即日起將按章執行,后續增補將重新發放,請公司所有住宿人員知悉。
第12篇 危貨企業安全生產值班與領導帶班制度
1 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進一步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與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湖州紅劍聚合物有限公司。
3 術語、定義
3.1領導:是指企業主要責任人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3.2領導帶班是指:值班領導對本班內所有作業范圍內的現場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3.3 安全生產值班:是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人員針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而專門進行的值守和監督的管理行為。
4 職責
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制訂和公司值班表編排;負責本制度的具體開展情況的監督落實;負責對違反制度規定人員的考核。
5 管理內容
5.1 公司各單位值班和帶班制包含兩種類型:
a 子公司領導帶班制
b公司機關人員值班制
5.2 值班和帶班制的工作形式
5.2.1 子公司領導帶班制,是由負責值班的領導,對本工作日(當日18時-次日6時)內本單位全過程所有作業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5.2.2 公司機關人員值班制,是由負責值班的各級人員,在當日18時-次日6時),在所值守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協助解決問題及信息收集和反饋。
5.3 子公司領導帶班制的具體規定
5.3.1 如人員流失變動辦公室負責每月30日前調整完成下月的現場帶班值班表,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執行,并上報公司。
5.3.2 值班表必須明確規定每個工作日的帶班領導,不得出現人員遺漏和空缺。
5.3.3 帶班領導的主要職責包括:
a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b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狀況;
c督促檢查安全生產中出現的不合格項的整改落實情況;
d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e 組織處理本班次中出現的緊急情況和安全事故。
5.3.4 領導帶班必須與工人同時上班、同時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5.3.5 每日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要求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5.3.6 嚴禁領導值班空崗。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當班時,必須向總經理請假,并安排其他領導值班。
5.3.7 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內容,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5.3.8 領導帶班的工作范圍包括本單位所有作業現場和人員。
5.3.9值班人員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根據事件的性質進行處理,事件的詳細過程要記錄備案,并報上級領導;一旦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有關領導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險和處置,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5.4公司基層人員值班制的具體規定
5.4.1值班表必須明確規定每個工作日的值班人員,不得出現人員遺漏和值日空缺,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開機,確保通訊暢通。
5.4.2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a 檢查各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b 檢查指導各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情況;
c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情況并協助糾正解決;
d 收集基層單位的意見和信息及時反饋相關部門。
e值班期間每隔1小時對成品倉庫、儲罐區、危險化學品庫生產車間等進行巡查,做好值班巡檢記錄。
5.4.3 基層人員值班的工作范圍包括值守單位所有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
5.4. 4因故不能按時值班的,應提前向安環部負責人說明,除休假、出差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得請假。
5.5 其它規定
5.5.1公司必須建立人員值班記錄本,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將本班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和簽名。
5.5.2公司辦公室提供《值班檢查記錄表》,基層人員值班時負責填寫齊全。
5.5.3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對帶班和值班中發現的關于本部門問題的整改處理予以落實。公司安全環保部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6 考核
5.6.1 不按時編排值班表或值班表有遺漏、空缺的,考核責任人50元。
5.6.2 未安排領導帶班,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200元。
5.63 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5.64 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向領導請假導致空班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5.6.5 不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考核責任人50元。
5.6.6 基層人員無故不值班的,考核責任人50元。
5.6.7 帶班和值班時,不填寫相應記錄的,考核責任人50元。
5.6.8 不認真履行帶班和值班工作職責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