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
為全面辨識、管控礦井在生產過程中,針對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7〕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責任體系
一、成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各分管礦長總會計師
成員:各分管副總師、各相關業務科室、區隊負責人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安全礦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全面工作。
二、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成立以下工作組
1、安全管理工作組,由安監科科長負責。
2、地測防治水工作組,由地測科科長負責。
3、“一通三防”工作組,由防突科科長負責。
4、機電運輸工作組,由機電科科長負責。
5、工程技術工作組,由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
6、應急調度工作組,由調度室主任負責。
7、地面安全工作組,由福利科科長負責。
三、領導小組職責
(一)礦長職責:
1、礦長是安全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主要責任,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2、每年底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3、礦長每月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職責:
1、黨委書記是安全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協助礦長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2、每年底協助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3、每月協助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生產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采煤、調度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安全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事故隱患治理、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掘進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掘進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機電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機電、運輸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七)總工程師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通風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八)后勤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地面設施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九)總會計師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十)機電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機電礦長組織對機電、運輸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一)地測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二)通風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通風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三)生產技術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生產礦長、掘進礦長組織對采煤、掘進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四)安監科職責:
1、副科級以上領導下井跟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負責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4、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5、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6、每旬按時參加分管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各專業組職責:
1、副科級以上領導下井跟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3、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4、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5、每旬按時參加分管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6、各專業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保證安全風險分管控機制正常運行。
第二章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
一、綜合辨識范圍 (年度辨識評估)
1、每年底礦長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科室、區隊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
2、防突科負責對煤礦火災、瓦斯、煤塵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3、地測科負責對煤礦水害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4、生產技術科負責對煤礦頂板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5、機電科負責對提升運輸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6、安監科負責匯總各科室對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及提升運輸系統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二、專項辨識范圍
(一)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2、重點辨識地質條件和重大災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二)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2、重點辨識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重大災害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三)排放瓦斯、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在復工復產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進行。
2、重點辨識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四)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礦長組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科室進行。
2、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
三、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方法
lec評價法
這是一種評價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3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3種因素是: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為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取得這3種因素的科學準確的數據是相當煩瑣的過程,為了簡化評價過程,采取半定量計值法,給3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個分值的乘積d來評價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
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范圍內。
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d——危險性分值
其簡化公式為:d=l×e×c
l分值的選擇確定
| 分數值 |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
| 10 | 完全會被預料到 |
| 6 | 相當可能 |
| 3 | 不經常,但可能 |
| 1 | 完全意外,極少可能 |
| 0.5 | 可以設想,但高度不可能 |
| 0.2 | 極不可能 |
| 0.1 | 實際上不可能 |
e分值的選擇確定
| 分數值 |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
| 10 | 連續暴露 |
| 6 |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
| 2 | 每月暴露一次 |
| 1 | 每年幾次暴露 |
| 0.5 | 非常罕見地暴露 |
c分值的選擇確定
| 分數值 |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
| 100 | 10人以上死亡 |
| 40 | 2—9人死亡 |
| 15 | 1人死亡 |
| 7 | 傷殘 |
| 3 | 重傷 |
| 1 | 輕傷 |
危險性分值d的選擇確定
| 分數值 | 風險程度 | 風險等級 |
| >;320 | 極其危險 | 5 |
| 160—320 | 高度危險 | 4 |
| 70—160 | 顯著危險 | 3 |
| 20—70 | 可能危險 | 2 |
| <20 | 稍有危險 | 1 |
定性等級:
可承受風險(一級):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風險(二級):臨界的,有可能千百萬較輕的傷害和損壞,應采取措施;
主要風險(三級):危險的,會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破壞,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風險(四級):破壞性的,會造成災難性事故,必須立即排除。
重大風險判定:
(1)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曾經發生過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事故的風險,且無適當控制措施。
第三章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科室風險小組成員首先明確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及提升運輸系統六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
第二步:各科室風險小組分析整理各自的工作任務和工序。
第三步:辨識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源。
第四步:明確危險源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后果。
第五步:依據lec辨識評估法進行風險評估。
第六步:確定風險類型。
第七步:確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
第八步:梳理出需要管理的對象并制定管理標準。
第九步:確定相應的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單位、限改時間。
第十步:提取管理標準與措施。
第十一步:實施管理對象的所有管理標準與措施進行風險管控,預防風險出現。
第十二步:對所有辨識出危險源進行監測、預警。
第十三步:收到警情通知人員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風險管控。
2023年5月17日
第2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公司有關細則、規定 ,對違反規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法機關處理。
2、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3、對可能發生突水的區段,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4、未及時編制防探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5、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第3篇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部落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兌現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六條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包保、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包保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工部。
第七條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干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九條礦政工部負責制訂干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資部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
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
“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4篇 煤礦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有效地控制潛在的危險因素,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企業必須對其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對重大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一、危險源監控的目的不僅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礦山的危險源主要有:有坍塌、傾覆、壓埋的場所;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的場所;有發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場所;有高空墜落的危險場所;有提升、調運系統危險的場所;有被車輛傷害的場所;有觸電危險的場所;有灼、燙傷危險的場所;有被電器絞、碾、碰、擠和撞擊的場所;有中毒、窒息、腐蝕、放射危險的場所。
三、對危險源進行分析評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及其原因和機制;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評價危險條件的后果;進行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后果的聯合作用。風險控制,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是否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險水平。
四、通過對危險源的分析評價,根據危險程度、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對危險源分三級管理與控制:
a級:重大危險源,由企業、礦部、班組三級管理與控制;
b級:較大危險源:由礦部、班組二級控制管理;
c級:一般危險源,由班組控制管理。
五、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都要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六、三極危險源在各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活動中均應列為重點檢查目標,層層把關堵口,共同嚴格管理和控制。對于重大危險源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下發《隱患通知書》督促整改并進行復查驗收。對重大安全隱患,由礦長指定專人會同生產、技術、安全、設備等有關部門指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組織整改驗收。
八、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經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檢驗和評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進行演練,必要時加以修訂。
1、成立有關部門組成的預案編制小組,指定負責人。
2、參閱現有的應急預案。
3、危險分析、包括危險識別、脆弱性分析和粉塵分析。
4、應急準備和應急能力的評估。確認現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能力,并對其充分進行評估。
5、完成應急預案編制。提出應急所需的人員、設備和程序。
6、提出預案的落實、更新、培訓和演練計劃。
九、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礦長任組長,生產、技術、安全、設備、運輸、消防、醫療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5篇 煤礦員工安全權益維護制度
1、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權
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煤礦工人有權參與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規劃、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章的制定;對不符合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2.安全生產監督權
職工有權對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情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干部安全行為,作業現場安全情況,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安全生產知情權
職工有權了解企業安全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狀況;有權了解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執行情況;有權要求班前講安全及安全生產注意事項;有權要求交接班交待作業地點安全情況;進入工作面前,有權要求跟班干部或帶班班長檢查工作面,制定具體安全措施。
4.參與事故隱患整改權
職工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組織整改,并積極提出整改措施、建議和參與整改。
5.不安全狀況停止作業權
當作業現場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無法及時排除時,工人有權停止作業。
6.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權
工人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7.抵制違章指揮權
干部違章指揮,工人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操作,工人有權制止;跟班干部擅離工作崗位,工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8.緊急避險權
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下,工人有權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9.反映舉報權
工人有權向煤礦企業和煤炭管理部門、工會組織舉報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有權檢舉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者;有權反映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訴上告權
在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如果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工人有權向上級或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投訴和控告;工人有權對忽視安全、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進行檢舉;工人有權對隱瞞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提出控告。
第6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資源網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第十條 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 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 “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 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 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 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 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 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 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 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7篇 某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獎懲制度
一、目的和內容
為了建立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神仙坡煤礦全體員工
三、職責
(一)、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礦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連隊行政一把手為分管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負主要領導責任。各單位班組長對所轄范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向礦安全管理科、礦領導報告。
(三)、井口信息站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四)、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五)、財務科負責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六)、生產技術科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四、安全隱患
(一)、安全隱患的含義: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隱患分為一般隱患、重大隱患。
1、一般隱患(b級或c級),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
2、重大隱患(a級),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五、工作程序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分別由礦長任組長,安全副礦長任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科,主要負責活動開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二級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單位第一責任人任組長。
(二)、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1、隱患的排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按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作業地點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隱患的報告
2.1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連隊,連隊報安全科,安全科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
2.2報告形式
2.2.1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
2.2.2在書面報告中,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整改負責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在井口信息站的隱患登記記錄表上填寫清楚,由信息管理員統計并填寫隱患通知卡下發責任單位。
(三)、隱患的整改和驗收
1、各責任單位發現或接到隱患通知卡后,應立即按照本單位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的職責分工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并在24小時內整改完畢并報安全科驗收作。各單位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單位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系解決的自己聯系解決,不能自己聯系解決的,應立即報安全科,安全科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改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2、對于重大隱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由公司相關部室組織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在隱患治理過程中,隱患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科應進行監控。
(四)、檔案建立
安全科應對各類人員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隱患信息臺帳。
六、獎懲
(一)獎勵
1、排查隱患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年終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2、在隱患排查中積極排除事故隱患,避免了事故發生;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采納,收到顯著效果,給予50-200元的獎勵。
3、在隱患排查期間為搶救國家財產和處理事故中表現突出的有功人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100-500元的獎勵。
4、在隱患排查中表現突出,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數額按文件或條例執行)。
(二)懲處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責任制,如違反《規定》和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責任制罰款50-200元。
2、各部門對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一旦發現按情節嚴重對部門或相關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3、在隱患排查期間發現有嚴重違章行為,其后果嚴重的,按《神仙坡煤礦三違處罰管理規定》雙倍處罰。
4、對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違章者,停工到安全科學習,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寫出深刻書面檢討,安全教育合格并處罰后方能上崗。
5、對通知整改的隱患卻未及時整改,按情節嚴重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并督促繼續整改,否則加倍罰款。
6、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從重處理。
7、對于在隱患排查中,未認真排查事故隱患而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根據經濟損失大小按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露天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推行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提升安全風險管控水平,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通過對生產活動和生產系統中存在或潛在的危險源的辨識,進而對其進行消除、減少、控制,實現煤礦人-機-環-管系統的最佳匹配,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二條 礦長是安全風險分級評估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負責;各分管業務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各業務科室是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導;班組負責實施重點工序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評估管理。
第三條 安環科負責安全風險分級評估、管控工作的總體組織、協調。
第三章 安全風險辨識范圍
第四條風險辨識范圍包括煤礦各大生產系統及采掘范圍,覆蓋全礦穿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邊坡、地面系統、篩分系統及其他輔助環節的全過程。
第四章 安全風險的辨識內容
第五條每年底開展下一年度的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重點對邊坡、爆破、防治水及防滅火等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
第六條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開展一次專項辨識工作,重點對待設計水平、采區、工作面地質條件及潛在的重大災害因素等進行辨識。
第七條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一次專項辨識工作,重點對爆破參數、邊坡參數等出現重大調整情況進行辨識。
第八條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或停產1個月以上需要復產復工前開展一次專項辨識工作。
第九條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開展一次專項辨識工作,重點針對發生的事故,對比本礦其他作業點或類似事故隱患的地點、隱患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針對事故所涉及的專業、系統開展辨識工作。
第五章 安全風險辨識方法及評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十條風險評估方法主要采用工作任務分析法及事故機理分析法對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利用風險矩陣法對危險源進行分析,確定危險源的風險等級。風險的大小由風險值來衡量,風險值等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乘積。根據風險值的大小,可將風險分為四個等級:重大風險、中等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
第十一條評估管控工作流程
(一)危險源辨識、評估內容:全礦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
(二)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的基本內容包括:風險點識別、風險評估分級和風險管控措施確定。
(三)組織全體員工,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并持續更新完善。
(四)在生產系統、裝備的投運、移交、運行、停運或重啟時,應由分管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或業務科室組織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五)現場開工條件風險辨識。連續生產作業的現場每班開工前,由班組長對作業現場環境、設備、安全設施和工程質量等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并認真填寫現場記錄。
(六)班組重點工序評估。各作業班組在組織生產、施工、設備安裝、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由班長組織對重點工序涉及的環境、設備、安全設施、工程質量、人員和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安全評估。
(七)崗位評估。作業人員每班上崗前,對自身上崗條件和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環境、設備、設施、勞動防護進行安全評估。
(八)檢維修、臨時施工和零星作業評估。檢維修作業、臨時施工和零星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對施工材料和工具準備,設備和工器具完好,作業環境,電源、高溫、高壓源等危險能量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隔離,重物失穩防控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作業人員身體狀況、精神狀態和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等情況進行評估和確認。作業完畢試運轉前,作業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材料、工器具回收和人員撤離,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以及采取的安保措施(如短路線、電氣接地等)恢復等情況進行評估和確認。
(九)特殊施工作業評估。特殊施工作業前,由施工負責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施工人員等對作業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因素和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等進行分析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程序步驟、施工工藝及安全措施。
特殊施工作業主要指下列內容:
1、涉及高溫、高壓、有毒、有害等易發生泄露、中毒、爆炸危險的作業;
2、特大重物起吊或受限空間等特殊地點重物起吊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危險區動火作業,動土作業等特殊條件作業;
3、重要設備安裝、撤除、改造、維修等特殊作業;
4、其他復雜、特殊施工作業。
(十)異常狀況評估。正常生產(運行)的系統(裝置)在生產工序、工作流程、技術工藝發生變化以及工作區域的設備、設施、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事故時,應由業務科室組織相關人員對系統安全可靠性重新評估。
(十一)工程項目評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分別在項目立項、建設施工、試產等各階段組織安全風險評估。
1、項目立項時,應對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工藝成熟程度、工藝危險因素和控制難度、現有控制防范措施、管理主體的技術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分析評估。
2、項目施工期間,施工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危險因素分析排查、安全隱患治理是否按規定執行等情況進行動態安全評估。
3、項目試產前,應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系統、設備、設施施工質量,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試產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人員、物資、外部環境等情況是否具備試產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試產過程中,涉及安全的工藝、參數、控制等需要變更時,必須重新評估。
(十二)“四新”試驗評估。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應對其安全性能、環境適應性、存在的危險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應對措施、人員技術能力等是否具備安全試驗或推廣應用條件進行綜合評估。
(十三)其他評估。
(十四)各級評估得出的結論及存在的安全風險因素能現場公示的應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不能公示的應及時告知相關人員。
(十五)確定安全風險評估方式方法和編制規程措施時,應充分聽取基層單位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作業方法的可操作性、安全風險評估的全面性和防范控制措施的針對性。
(十六)應定期對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管理程序、方式方法、監控措施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并根據上級新要求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和修訂。
(十七)應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專項檔案,各類評估報告、安全評估表以及檢查記錄等文字資料,存檔備查。
第六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十二條 根據安全風險評估,針對安全風險類型和等級,從高到底,逐級分解落實到每級崗位和管理、作業員工身上,確保每一項風險都有人管理,有人監控,有人負責。重大風險及時上報公司,并由礦級組織實施協調整改;中等風險由各個部室進行監督整改落實;一般風險由班組負責員工培訓教育監督進行整改;低風險由崗位員工負責加強現場的管理,做好防護,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對現場評估出現的不同類別安全風險,必須明確匯報、處置程序。經評估存在不可控風險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或停止運行,發出預警,撤出危險區域人員,并報告上一級管理部門和值班管理人員,制定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再進行評估;存在中等可控風險的,必須通知崗位人員,同時明確整改措施、落實復查驗收責任;存在可控風險的,采取預防性措施直接“手指口述”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針對重大風險,有公司及礦長采取涉及、代替、轉移、隔離等技術、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員資金要有保證,并在劃定危險作業區域,制定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并設定作業人數上限。由礦長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每月對評估出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檢查分析,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價結果,布置下一個月安全風險管控重點。
第十五條由安全副礦長牽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負責嚴格對照每一項安全風險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監督檢查,確保管控措施嚴格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各業務科室要突出管控重點,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系統,生產區域,崗位實行重點管控,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第十七條實時動態調整,高度關注生產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實時分析風險的管控能力變化,準確掌握實際存在的風險狀況等級,并隨著風險變化而隨時升降等級,防止出現評級“終身制”,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第七章 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及培訓
第十八條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作業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安環科負責做好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人員進行辨識評估專項培訓;每年對全員進行以年度、綜合、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為主的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征及防范、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各業務科室要對現場發現的隱患及時錄入風險預控信息系統,實現對安全風險的記錄、跟蹤、統計、監測和預警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根據風險等級的劃分對應四級預警落實隱患責任及考核。如下表:
將二煤礦危險源風險預警等級表
第八章 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考核管理辦法總共分為三級,第一級考核為公司對礦考核,是檢驗風險預控體系運行效果、判別煤礦是否達到了體系總體要求的綜合性評價標準。二級考核為礦對各業務科室、施工單位,從人-機-環-管四個方面對全礦生產系統進行檢查考核,保障露天礦安全生產。三級考核為各業務科室、施工單位對班組及員工進行考核,通過現場考核、內業考核和事故考核手段提升施工單位、業務科室、班組、員工的安全管理水平,約束員工不安全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一、 會議目的
1、總結本周內各采掘工作面生產情況及各項防治水工作落實、完成情況;
2、分析下周各采掘工作面前方可能出現的水害隱患情況,并作出相應的水害預報通知;
3、根據礦生產計劃,安排好下周防治水重點工作。
二、會議參加人員
1、會議由地測主管技術員負責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相關技術員主持);
2、參加會議人員為生產管理部相關人員,包括:地測副總、地測副部長、地質技術員及全體地質組人員等;
3、會議召開時間原則上為每周五,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會議時間的,提前一天在班前會上通知。
三、會議各項具體工作安排
1、由主管技術員根據采掘接替情況,及時提供井下各作業場所近期施工重點及隱患情況;
2、由周一防治水隱患排查人員及時匯報排查隱患情況及現場落實情況;
3、及時傳達近期防治水重點工程的宣傳,做到工作現場情況及監督情況及時傳達到每名地質職工;
4、由地質防治水技術員傳達近期會議精神,及各項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安排情況;
5、會議由地測副總做總結講話,及時落實各項工作,做到各項工作落實到人。
四、會議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政策、法規、礦安全辦公室精神;
2、對本周內存在的各種水害隱患和安全工作重點,做出總結及提出針對性防治措施;
3、分析下周重點地段、特殊地段存在的水害隱患及防治措施;
4、討論研究水害防治的有效措施,確保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
5、按防治水有關技術規定,嚴格落實水害排查“五步法”, 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平穩推進。
五、會議紀律及參加人員要求
1、上述會議參加人員范圍及召開時間原則上不變,到時準時召開,會議必須服從做到:小會服從大會,專業會議必須服從綜合會議,避免會議沖突。
2、參加會議人員要提前做好發言準備及隱患排查的材料,在發言匯報中簡明扼要,突出重點,盡量壓縮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
3、建立會議考勤制度。凡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隨意換人或無故缺席。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否則,對遲到者罰款10元,對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對無故換人者罰款20元,對早退者罰款20元;
4、與會期間,不準閱讀報紙、雜志等,不準打盹、睡覺,必須將手機關閉或調為靜音,不準接聽電話。對手機響鈴者罰款10元,對閱讀報刊者罰款10元;
5、會議期間不準隨便出入,不準接待客人及處理其他事物(特殊情況除外),如會中離開會場10分鐘以上或因故需退場,必須向會議主要領導請假;
6、會議期間,與會者要做好記錄,對技術分析中安排的具體事宜,會后要認真組織落實;
7、會議過程中的罰款由地質主管技術員負責記錄,月底負責統計。
生產管理部
第10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安全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組,負責全礦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登記、督促整改等管理工作。
2、設備組(電纜組)對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進行完好狀況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性能合格的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防爆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開、機運、機電各隊應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11篇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制度
一、監督檢查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按照“三大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程規定的問題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三、參加制訂并監督檢查安全規劃、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四、監督檢查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和儀器的使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設備質量及與安全有關的產品質量。
五、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檢查現場安全隱患、調查重大不安全問題,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六、監督檢查技術措施經常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術工程的完成情況。
七、調度安全情況,組織安全活動,總結安全工作。
八、組織事故調查、統計和分析追查責任,找出教訓、按期上報。并對防范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織開展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指導群眾安全檢查月活動,和工會密切配合并參與群眾性的安全大檢查。
十、參加審查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并監督兌現、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采取投產驗收。
十一、監督檢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制,演習和執行。
十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有造成事故危險時,有權令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十三、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嚴重違章和事故肇事者警告、記過、降薪處分意見,有權給予對安全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給予獎勵。
十四、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堅持原則,按章辦事故面遭到打擊報復的事件。
第12篇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一、安全培訓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堅持強制培訓、考核發證,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二、安全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三、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須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四、安全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外,應以煤炭部統編教材為主,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五、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時間,培訓要有專兼職教師、有教材、有場所、有嚴格的考核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計劃。
六、安全培訓考試不及格者必須經再培訓,直至考試合格。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安全監察部門專責安全培訓人員必須堅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學習安全培訓效果和職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狀況,反饋信息,制定措施。
八、季度必須將安全培訓統計報表和書面總結報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
九、局、礦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安全培訓卡片,資料和檔案,由安全監察部門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