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 故 報 告
第4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匯報。
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在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匯報,并到礦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并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
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
3、礦長在接到重傷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濟寧市、微山縣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
第5條? 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6條? 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在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并簽名存檔。
1、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7條? 發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系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面負責。
第8條? 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進行分析調查。
第2篇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安委辦,并通報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臺賬。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4篇 安全檔案和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安全檔案和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安全檔案和事故統計報告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各施工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相關管理制度。
3 術語定義及縮
3.1 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 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職責
4.1 各參建單位均要開展安全檔案、事故統計工作。
5 管理內容和方法
5.1 安全檔案管理
5.1.1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和各參建單位都要建立安全檔案,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5.1.2 安全檔案歸檔內容:
5.1.2.1 上級部門下發的各種安全管理方面文件、批示;
5.1.2.2 各種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
5.1.2.3 事故統計報表;事故報告、事故處置、事故調查、處理資料;
5.1.2.4 各項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安全不符合項整改記錄;
5.1.2.5 安全資質及審查資料、危險源辯識和控制資料。
5.1.2.6 安全例會會議紀要、安全交底資料、安全工作計劃及總結。
5.2 事故統計報告管理
5.2.1 事故統計
5.2.1.1 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30mwp光伏項目工程所有參建單位都要建立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要求各施工單位定期向監理部報送事故統計月、年報表,監理部匯總審查各施工單位月、年報表后報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審核后報國家電投四川分公司及國家電投集團公司。
5.2.1.2 時間要求:月報報送時間為每月22日,年報報送時間為每年12月25日。
5.2.2 事故報告
5.2.2.1 事故分類
1)人身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2)機械設備事故:記錄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火災事故:一般火災、重大火災、特大火災。
4)交通事故: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5.2.2.2 事故報告原則
1)人身死亡以下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由施工單位報告監理部和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2)人身死亡及以上級別事故、其他重大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立即報告監理部和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業主立即報告上級單位。
3)事故發生后不得謊報、瞞報、緩報、漏報。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責任單位按規定在24小時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5)重要節假日執行“零事故報告”制度,各參建單位以電話形式于下午16點前向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值班人員報告前日16點到當日16點安全情況,有問題講問題,無問題報平安。
5.2.2.3 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設備損壞的情況;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事故書面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完成。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制度執行情況由湖南中天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監理部負責檢查。
6.2 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與獎勵細則》、《合同文件》、《綜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5篇 全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公司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二條 事故發生后,不論事故大小和有無責任,事故現場駕駛員應當立即向公司安全科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或群傷事故,安全科事故值班人員必須在1小時內向市交委安全處、交管處安全科和公司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在2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情況緊急或者遇到無法立即聯系公司時,事故現場駕駛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公司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5.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 嚴禁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公司立即根據事故大小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 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群傷事故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公司有關領導應當按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事故調查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確認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事故有關人員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人員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公司領導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責任人員姓名、駕齡、進公司年限、事故車輛有關信息等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
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責、和次責。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材料。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在重特大事故中被認定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違約金和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駕駛員發生行車責任事故的違約金處理標準參照《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之《違約懲處》執行。
第十六條 在發生事故后逃逸,或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漏報,偽造事故現場,將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永不錄用。
第十七條 公司對事故有關安全人員的處理,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直至被辭退。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人員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落實。
第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被責令下崗學習的相關人員,應當經作出下崗學習決定的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周期為上年 月 日至當年的 月 日,上月的 日至當月的 日。公司安全科負責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司安全科在每月后五日內將當月《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市交通行業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報送市交委交管處安全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修訂、解釋,從二年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實行。凡之前與本制度相悖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6篇 事故統計和報告管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園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采取相應對策,處置已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各類險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包括:
1、導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已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險情。
3、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突發性事件。
4、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
5、園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遇到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重要事項。
6、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事項。
三、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處置程序:
1、園區行政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后,應迅速作出相應處置,并立即上報街道安監辦。
2、園區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園區安委會及其應急救援隊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疏散相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園區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填寫并上報《園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月報表》。
4、園區安委會應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從中摸索事故發生規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認賓貫徹執行,以遏制和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四、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必須情況準確、要素齊備,既要報發生的情況,也要報發生情況后采取的措施;特別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再盡快補報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后,各相關企業要及時續報相關處置情況。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凡因瞞報、漏報、遲報而延誤時機,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7篇 事故統計報告制度范本
1、各單位如發生工傷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必須在半個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部。
2、礦屬各單位如發生輕傷事故,由礦井安監科組織調查、分析,兩日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生產部。
3、各單位發生重傷事故由主管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工會、人勞職能部室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后,1天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生產部。
4、如發生死亡事故,首先保護好現場,報上級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5、礦井每月根據事故情況,統計登記、造表報安全生產部。
6、如隱瞞事故,對事故單位責任人加倍罰款,并追究其責任,造成后果的,由事故單位責任人負責。
第8篇 事故統計與報告制度
為了使事故得到及時的分析處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訓,最終達到消滅和減少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的目的,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分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分析處理已經發生的事故。
2、對煤礦發生的各類非傷亡設備事故及重傷以下人身事故由礦里組織班組長、責任人進行認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3、對采掘工作面三級以上冒頂事故要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事故當班人員召開分析會,找出事故原因,對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
4、發生死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搶救處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時報告煤管站、鎮政府、煤炭局及婁底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第9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是對事故進行的調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規律和各種影響因素相互關系等,以便從宏觀上認識事故現象和規律,找出企業安全中的薄弱環節,制定避免、預防事故對策,有效地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質分類
1、事故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三、安全事故傷害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般傷害事故,休工在7日內。
2、重傷事故:(1)經醫院診為殘廢的;(2)傷勢嚴重,進行較大手術;(3)嚴重灼傷、燙傷(4)嚴重骨折、腦震蕩;(5)腿部較重;(6)手部斷指一到二只的。(7)腳部不能行走的。(8)內臟器官損傷。(9)經勞動部門審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當場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級標準
1、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l—2人,經濟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時間填寫《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報告表》報告公司要機部門,其它安全事故以報告形式上報公司領導,填寫力求準確、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報表截止時間為當月26日10時前報,公司安全保衛科,公司上報主管機關為下月1日前。
4、《責任行車事故綜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機部根據事故事實的數據,采取分類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質、不同范圍,劃分清楚,? 以明確,直觀有規律的向上級機關報告。
五、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資料的過程,對起草事故調查報告提供準確全面的資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確保資料的準確、全面和及時。
六、各單位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執行以上各項條款,履行安全職責,杜絕弄虛作假、遲報、教握丕準確的現象。
七、本制定由安機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11篇 建筑二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及時統計、報告、調查、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職工是指本項目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
3、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拍照或錄相。
4、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項目部有關人員必須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經理,并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表》。
5、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安全部門,另一份存入項目部事故檔案。
6、得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項目部所有職工積極配合調查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項目部所有職工的必須正確配合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的工作。
8、事故處理要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
9、項目部應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將上月(年)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年)報表》報送公司安全部門。
10、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2、在施工現場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救、施救。
3、發生輕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織成的傷亡事故調查進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