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某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安全監控管理,切實發揮安全監控系統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1.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間做到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保持室內清潔、工作臺上資料擺放整齊。
3. 認真觀察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填寫當班各種運行記錄,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及時進行處理。
4. 認真觀察各地點監控數據有無異常變化,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后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5. 值班人員不得從事與監控系統無關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種操作,杜絕操作失誤。(三)監控系統設備和設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監控設備。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在煤炭行業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 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3.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 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地點測值的地方。
4.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22)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 要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繪制布置圖。
5.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 1 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 15 天必須將瓦斯監控探頭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7. 發現瓦斯超限時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2022)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四)監控系統資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監控系統應建立健全各種賬卡及報表:(1)設備、儀表臺賬(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臺賬(3)設備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中心站運行記錄(6)監測日報表(7)安全監測設備月報表、季報表(8)監控系統示意圖,并定期整理歸檔。
2. 不可隨意更改安全監控主機電腦系統,防止文件的刪除或者數據丟失,保證監控軟件的正常運行。
3. 當班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傳輸監測數據和上報各類報表及圖紙,負責打印日報表。監控系統值班員每天必須將日監測報表報礦長、總工審核。
4. 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無數據及瓦斯曲線不正常時,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瓦斯超限報警及系統故障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5. 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將每班下井人數及時發送短信匯報礦長。
6. 當井下采掘面、通風系統、通風設施、設備發生變化,及時向服務站聯系,做好系統監控圖紙的更新。
(五)監控系統設備檢修制度
1. 地面監控中心站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應設置防雷電、防火裝置,監控設備必須專機專用,不得插入 u 盤、光盤等可能攜帶病毒的移動設備。
2. 井下各傳輸設備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動力電纜等共用,要對電纜進行懸掛,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22)要求。
3. 監控室必須配備空調設備及抗靜電地板,配備兩臺主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配備打印機。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 2 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系統必須有斷電狀態、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
4. 煤礦監控系統、甲烷斷電儀等監控設備的饋電開關、啟動器等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測試,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測試記錄可查。安全監測設備調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傳感器、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22)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本在設備設置地點進行調校。
(六)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出現監測系統無數據傳輸、瓦斯超限、通訊停止或者風機停止運轉時,應按以下程
序處理并上報回復:
1. 監控系統值班員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值班員,并做好記錄;
2. 調度室值班員應立即匯報當班值班礦領導及總工;
3. 由當班值班礦領導安排井下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完畢后,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應匯報調度室。
4. 由監控系統值班員向上級安全監測監控中心回復指令,相關人員要在監控異常情況匯報上簽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匯編49頁
目錄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1)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2)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 (5)
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7)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9)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3)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4)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9)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25)
安全獎懲制度 (28)
入井人員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35)
安全舉報制度 (36)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8)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9)
安全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 (41)
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保障制度 (45)
安全生產標準化班評估、旬檢查、月驗收制度 (46)
(工程質量考核、檢查制度) (46)
大寶頂煤礦測塵管理制度 (48)
大寶頂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匯編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為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落實整改安全隱患,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安全會議,進一步落實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持續穩定發展,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種類
1.安全生產晨會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7點30分在調度室會議室由調度主任主持召開,副總以上領導以及各安全生產線部室負責人參加。主要通報前一天安全生產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當天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2.生產協調會
每周三下午3點在礦晨會會議室由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副總以上領導、安全生產部室負責人、采掘隊、井下地面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通報一周來的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措施,落實責任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并部署下周安全生產工作。
3.安全例會
每周五下午3點在安監部大會議室由安全副礦長主持召開,副總以上領導、安全生產部室負責人、采掘隊、井下地面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主要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要求,總結、分析、研究安全生產環節中存在的隱患和解決辦法,制定措施,落實責任,全面安排部署本周的安全生產工作。
4.礦長安全辦公會
每月由礦長親自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副總以上領導、安全生產部室負責人、采掘隊、井下地面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系統分析、總結當月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下月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 采掘、地測和“一通三防”例會
每月由總工程師主持召開一次采掘、地測和“一通三防”例會,安監部、生技部、通防部、機運部、通防隊等單位負責人參加。系統
分析、總結、研究本月采掘、地測和“一通三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全面安排部署下月采掘、地測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6.機運例會
每月由機電副礦長主持召開一次機運管理例會,安監部、機運部、機電隊、運輸隊等單位負責人參加。系統分析、總結、研究本月機運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全面安排部署下月機運管理工作。
7.安全工作大會
每年年初,由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全年安全工作大會,全礦副隊級以上管理人員,部分職工代表參加。系統的分析、總結上一年安全生產工作,全面安排部署全年安全生產工作。
二、要求
1.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召開有關安全會議。
2.每次開會前,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提前做好發言準備,發言力求精練、準確,避免講空話、套話,盡量縮短開會時間。
3.參會人員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及時向本單位、本部門職工進行傳達、貫徹。
4.嚴格會議紀律,參會人員不得交頭接耳o、隨意走動,會前應關閉手機,違反者罰款50元。
5.嚴格會議簽到制度,參會人員原則上不準請假,特殊情況必須向召集會議的主持人請假,凡參會遲到者,一次罰款100元/人,不請假缺席者,一次罰款200元/人。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為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證生產、建設正常進行,全面實現各項安全工作目標,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標的確定
以上級下達的安全目標為依據,研究確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
二、工作責任
1.礦長是安全目標實施的第一責任人,逐級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制,對礦屬各單位(部門)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目標,確定安全生產指導思想,安全工作思路,安全工作任務。組織制定確保目標實現的具
體措施、安全目標獎懲和安全目標責任績效考核辦法。與各單位(部門)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2.礦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落實年度安全質量達標、“一通三防”、礦井防治水、頂板、機電、運輸,職工安全培訓、民爆物品、危化品、道路交通、消防等專項目標和具體的保障措施。與各單位分管領導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落實礦業務部門責任,下達專業系統保安責任目標,與礦各責任部門負責人簽訂專業系統保安責任書。
三、保障措施
1.從思想教育、制度建設、行為規范入手,以建立先進的企業安全文化為切入點,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建立健全黨員安全崗、群監網、青安崗、家屬協管會、安全宣傳教育網絡的組織保障制度。
2.按照礦科技發展規劃要求,確立安全科技項目,推廣應用先進生產工藝,研究解決制約安全生產的難題,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為安全目標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3.嚴格按照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規定開展職工培訓教育,逐步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4.嚴格按照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5.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及時補充和完善安全制度及措施,健全安全激勵機制。
四、考核
嚴格按照《安全獎懲辦法》、《安全業務工作考核辦法》、《安全目標責任書》等有關文件規定,實施安全目標考核、獎懲。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為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范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5〕8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安全費用,是指我礦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
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2.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我礦從原煤生產成本中每月按30元/噸標準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專門用于礦井“一通三防”、事故隱患治理、安全風險管控、頂板管理、機運管理、礦井安全生產科研、救護裝備及其維護等。
3.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瓦斯治理的費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費用的50%);
(3)礦井瓦斯治理;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設備;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系統;
(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
(10)其它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礦嚴格遵照公司制定的年度指導計劃提取安全費用。
5.按照使用范圍要求,每年礦根據安全生產投入的需求(包括用于安全投入的設備和相關費用支出)向公司主管部門(生技部、財務資產部)和主管領導報使用計劃,待批準后納入年度安全費用指導計劃。
6.礦生技部在年度指導計劃基礎上結合下月實際安全生產投入,每月編制下月安全費用執行計劃,于次月4日前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7.礦長是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第一責任者,對安全費用的足額提取和按規定使用負責。礦生技部、財務資產部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按規定范圍使用和規范報表管理工作。
8.礦紀監審部門要加強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9.礦財務資產部必須建立安全費用統計臺帳,逐月統計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掌握安全費用的使用進度,并將使用情況統計表于次月4日前上報公司財務資產部。
10.礦生技部未按要求編制下月安全費用執行計劃,并上報公司,將對生技部負責人罰款400元;礦財務資產部未按時向公司上報安全費用使用統計表,將對財務資產部負責人罰款400元。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
為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實現動態達標,增強礦井的抗災能力,更好地保障與維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礦屬各單位
二、執行標準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
三、工作目標
1.實現年度安全工作目標。
2.礦井季度和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達行業一級。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實現工作目標,礦成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礦黨政主要領導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分管副總師,安監部、通防部、生技部、機運部、調度室、綜管部、人資部、武保部等部門負責人,各隊隊長、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專業達標管理組,安監部常務副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專業達標管理組組長是本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專業質量標準化的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及考核工作,要制訂質量標準化工作計劃,細化檢查考核辦法及落實達標管理措施,加強檢查督導,健全完善相關資料和臺賬,確保本專業逐月、季度和年度達標。
五、責任劃分
(一)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實行礦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礦長和黨委書記對全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副礦長、副書記對分管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各專業達標管理組組長、副組長(分管副總師)及對應專業部門負責人具體對本專業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制定計劃,落實措施,加強監管和考核。各隊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標準化第一責任者,負責按質量標準化標準組織施工,各工種(崗位)員工對本工種(崗位)的工作質量和工程質量負責。
(二)安監部門是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驗收和考核工作牽頭部門;各采掘隊是采、掘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單位;機電隊是礦
井機電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單位;運輸隊是礦井運輸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單位;通防隊是礦井通風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單位。
六、檢查驗收
1.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實行逐月檢查,并采取日常動態檢查和月末檢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日常動態檢查由各專業負責,月末檢查由安監部組織,各專業組一起檢查驗收。
2.各專業組檢查驗收時,必須帶齊檢查工具上尺上線,嚴細排查問題和隱患,認真督導現場落實整改,并及時匯總本專業檢查情況報安監部。安監部整理和匯總保存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驗收資料,并健全管理臺賬。
3.檢查驗收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煤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和《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附加分考核標準》執行。
4.執行重點安全工作考核扣分。扣分標準如下:
(1)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扣2分。輕傷超標一人,扣1分。
(2)采掘工作面未實施小班安全質量評估(或安全風險評價),每發現1次扣1分;采掘(安裝)工作面當班現場管理人員(瓦檢員、班組長、跟班隊長)未執行安全確認報告制度,每發現1人次扣0.5分。
(3)現場排查出的隱患未實行“閉合”管理,扣2分。
(4)檢查時每發現1人次“三違”人員或1處a級及以上隱患,對應專業扣1分。
5.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標準,嚴格檢查驗收。對不按標準或弄虛作假的檢查人員,一次給予300元處罰,情節嚴重的進行責任追究并加重處罰;對無故不參加檢查驗收的人員,一次給予200元處罰。
6.礦井文明生產檢查考核執行《大寶頂煤礦關于礦井文明生產管理的規定》。
7.及時考核通報。各專業達標管理組檢查后及時向各隊通報檢查情況,且在月末檢查結束后3天內將本專業考核的詳細資料報安監部,安監部綜合考核后及時通報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驗收及考核情況。
七、評分定級
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動態檢查、月末檢查驗收得分比例為60%、40%。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等主體專業以《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計分并占80%,附加分考核占20%(其中:“雙基”建設占10%,文明生產
占5%,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法占5%);其余專業以《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計分。
八、相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把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達標規劃,保證實現規劃目標。
(二)各單位要制定具體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結構工資考核辦法,安全生產標準化要與安全、產量掛鉤考核。
(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以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四)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領導,各單位都要成立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綜合素質,減輕職業危害,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領導小組
為搞好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成立安教、培訓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礦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副總工程師,工會、生技部、人力資源部、武保部、安監部等部門負責人
二、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方針、政策及各項規定,并負責領導全礦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的工作;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的落實情況;定期召開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會,研究、部署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二)工會
負責與技術培訓有關的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的組織、評定、審核工作。
(三)生技部
負責對煤礦三大規程的貫徹學習工作,規范從業人員上標準崗、
干標準活;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組織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四)人力資源部
負責對從業人員安全個體防護、職業衛生與健康等的教育與培訓;組織對勞動法、合同法律法規的貫徹學習;負責全礦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安排組織各類培訓工作,建立詳細的培訓檔案;負責制定礦年度、季度、月度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督促、檢查和考核;負責提交礦年度、季度、月度培訓工作總結;參加礦安全例會,負責總結上月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情況,布置下月安全技術培訓工作重點;負責開發、應用多種形式的培訓方式和手段,提高培訓工作實效性。同時,負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方針、政策的宣傳及相關報道工作。
(六)武保部
負責對全礦職工進行安全法律法規的貫徹學習;重點負責對井下民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消防知識的宣傳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七)安監部
負責監督全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特殊工種人員上崗持證情況;負責監督、檢查新工人上崗情況和現場培訓及師帶徒合同簽訂情況。
三、安全教育與培訓范圍
(一)接受安全培訓的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任職。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具有國家三級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四)一般從業人員必須經過企業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內容
安全教育與培訓的內容除必須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的要求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規程和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公司生產的特點、生產工藝流程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方法;
(四)安全防護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消防安全知識及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法;
(六)工傷保險及防止職業危害的基本知識;
(七)作業場所的危險因素,預防和應急措施;
(八)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九)安全事故及設備事故的案例分析。
五、安全教育與培訓方式及時間
(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方式應根據培訓的內容、時間和對象靈活選擇。主要采取脫產培訓、半脫產培訓、業余培訓等方式。
(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復訓,并對資格證、操作證進行復審。
(三)在崗的從業人員,除進行日常的“安全戴帽”、“周一安全大課”等安全教育方式外,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技術培訓。
(四)井下作業人員每年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
(五)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礦、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
(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七)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煤礦安全監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指南》(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以及《攀煤(集團)公司關于印發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攀煤安〔2016〕23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領導
為切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礦成立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礦黨政領導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副總、機關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監部,安全副礦長任辦公室主任。
二、安全隱患排查內容
(一)嚴格按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總局令第85號)的15個方面: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
3.煤礦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層越界開采;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11.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它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組織生產;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5.有其它重大安全隱患。
(二)《攀煤(集團)公司關于印發礦井安全生產隱患分級、礦井安全生產隱患處罰規定的通知》(攀煤安[2016]16號)文件規定的重大級、a級、b級和c級安全隱患。
(三)其它安全生產方面隱患。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一)礦井是安全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各業務部門是所管轄的系統和業務范圍內的責任主體,各基層單位是本單位責任區域內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明確責任,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二)礦長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分管礦領導為分管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分管范圍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時上報礦長。
(四)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協助分管礦領導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治理,復查驗收和銷號,并上報分管礦領導。
(五)各基層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管轄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轄范圍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對現場不能及時整改完成的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相關業務部門或分管礦領導。
(六)跟班隊長是作業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并及時將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上報所在單位。
(七)生產班組的班組長是本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并及時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跟班隊長或所在單位匯報。
(八)作業人員對作業環境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確保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進行作業。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班組長或跟班隊長匯報,由班組長或跟班隊長立即組織整改消除。
(九)生技部負責組織對隱患整改施工規程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實施,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到位。并監督措施的實施、落實情況。
(十)安監部負責安全隱患治理的全過程,對不按規定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的行為進行處罰,并及時整理匯總、記錄、上報、建檔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安全隱患排查形式
(一)班排查:各班組必須認真執行開工隱患排查制度。到達工作面后,跟班隊長、瓦檢員、班組長、群監員必須一起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開工作業,對當班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并向本單位匯報,同時填寫好相關的記錄。
(二)采掘隊每三天對本單位管轄作業范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機運通隊每七天對本單位管轄作業范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三)礦每周組織各單位部門人員對采掘工作面進行雙休日安全隱患排查。
(四)礦長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的全礦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分管礦領導每月組織一次分管范圍系統安全隱患排查。
四、實行礦、隊(部門)、班組三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一)當班班組長負責當班生產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情況向所在隊報告。
(二)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本單位作業范圍內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排查情況向礦安監部門報告。
(三)礦長負責組織本礦安全隱患排查,建立排查制度,排查情況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報告。
五、安全隱患整改
(一)堅持“五落實”(即落實責任、資金、時間、措施、預案)原則及時安排處理,無故不按要求完成整改人員,將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二)一般性隱患必須由檢查人員和跟班隊長或瓦檢員、班組長現場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隊長、班組長負責落實整改,瓦檢員負責督促整改和驗收。
(三)對危險性較大的隱患,必須由隱患所在隊主要領導組織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隊長、班組長、瓦檢員現場監督隱患整改、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四)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停產,由礦長或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及隱患單位負責人共同研究隱患整改方案和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隱患整改處理時,隱患單位主要領導必須現場跟班,具體負責整改工作,礦業務保安部門、包保責任人、安監部門人員必須重點監督檢查隱患整改情況,隱患整改后由礦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組織生產。
六、工作要求
(一)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由隱患排查負責人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整改時間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整改、檢查驗收。
(三)對重大隱患或《攀煤(集團)公司關于印發礦井安全生產隱患分級、礦井安全生產隱患處罰規定的通知》(攀煤安〔2016〕16號)文件規定的a級隱患,要進行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期限等。
(四)每月5日前由礦安監部書面向公司安監局報告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
1.報告內容包括:組織排查人員、排查時間及存在什么樣的重大隱患,產生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
2.按規定填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度統計報表》,填報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度統計報表》要由隱患排
查整改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班組作業前沒進行隱患排查的,對當班負責人罰款200元。
(二)沒有按礦規定組織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給予部門主要負責人警告處理,處罰1000元,并責令立即改正。
(三)安全隱患排查出來不認真安排進行治理又沒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給予分管領導或包保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追究其行政責任。
(四)沒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安全隱患治理的,給予安全隱患治理負責人或包保責任人500元~1000元罰款,并通報批評,造成事故的,進一步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五)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安全隱患排查結果和安全隱患治理完成情況、未按要求建立安全安全隱患排查檔案的,給予安監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為切實加強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促進礦井生產安全和企業穩定健康發展,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監督檢查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
二、安全監督檢查時間及方式
(一)每月末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
(二)每月組織不少于一次的采、掘、通、機、運、地測防治水等的專業檢查。
(三)根據生產實際隨時需要組織動態專項檢查。
(四)每周末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例檢。
(五)施工前和生產過程中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六)礦組織安全監察小分隊,每天每班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三、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安全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查思想、查意識;查現場、查隱患;查管理、查制度以及應急救援等。
(一)查思想、查意識。檢查本礦全體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尤其是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從思想意識入手,檢查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確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是否重視安全工作,切實履行安全職責;是否堅持“三同時”的原則;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二)查現場、查隱患。從作業現場、生產設施、設備及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等方面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生產系統是否穩定可靠,重大隱患整改是否及時,頂板管理是否科學有效。對有可能隨時造成傷亡事故的重大隱患,檢查人員有權下令立即停工,并下達整改通知書立即整改,待隱患排除后方可復工。
(三)查管理、查制度。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安全管理狀況。重點檢查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嚴格執行,是否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四、安全監督檢查要求
(一)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嚴禁走過場,對所檢查的區域負責。凡不認真履行檢查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追究檢查人員的責任。
(二)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人員的命令,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調度室和分管領導。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
(四)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意見書”,明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對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單位按照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檢查出的重大安全問題和隱患,必須及時報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為切實加強我礦技術管理基礎工作,保證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術實行總工程師負責制。礦總工程師領導礦所有安全
技術措施會審,并負責核準實施,各隊技術副隊長負責本隊技術管理。
二、礦技術職能部門對其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全面負責,并對施工單位相應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一)采掘部署及設計
1.采掘部署遵循“科學先進、合理集中、安全高效”原則。堅持“以風定產”并與各生產系統相匹配。合理確定采掘工作面。
2.礦每半年審查一次大區接續,每季度審查一次小區接續,并及時調整不合理采掘部署。
3.工作面接續由采掘副總工程師負責;采區接續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負責;礦井水平接替由公司和礦井共同負責,礦井是責任主體,礦長是第一責任者,分管副職具體負責。
4.堅持“采掘并舉、掘進先行”的原則,不斷提高采掘裝備水平,全面提高掘進單進和采煤工作面單產。
5.礦井主要運輸巷道一般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條件適合時,也可布置在煤層巷道中,巷道布置應避開壓力集中區。
6.巷道斷面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滿足通風、運輸、行人等要求。
7.巷道支護以錨噴(網、梁、索)為主,其它支護方式為輔。
8.礦井水平延深及采區設計遵循“技術先進、合理集中、安全可靠、經濟高效、留有余地”的原則,滿足當前技術水平和今后技術發展的需要。既符合當前利益又兼顧長遠利益。
9.采區及工作面設計應力求系統簡單、完善,充分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減輕工人勞動強度。
10.礦井水平延深及采區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已批準生效的采區設計。
11.采區設計未經批準,不得進行采區施工。各單位工程施工必須有施工設計。
(二)采煤方法和巷道支護
1.我礦為傾斜及緩傾斜煤層應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法。
2.緩傾斜煤層及條件適合的傾斜煤層應積極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并積極研究其他機械化開采方法。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礦總工程師應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分析工作面開采技術條件,合理確定采煤方法及回采技術參數。
4.回采巷道布置要與采煤方法緊密結合,順槽不應破頂板。條件適合的應推廣沿空留巷、沿空掘巷及巷旁支護等無煤柱開采技術。
5.積極研究、推廣新的采煤方法和支護技術,努力減少回采巷道架棚支護和開拓準備巷道砌碹支護比例。
(三)采掘作業規程
1.作業規程是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具有科學性、嚴密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采掘作業規程必須用印刷體按標準格式編寫,做到項目、內容齊全,圖文并茂。
3.采掘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必須實行“集中會審”制度,嚴禁流水作業。參加會審的人員應如實在規定位置簽署姓名和日期。集中會審應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安監、機運、通風、生產技術、地測、煤質等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參加會審的工程技術人員代表本部門行使批準權和否決權。
4.采掘作業規程及各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編制人員具體貫徹,隊級管理人員,進入作業地點作業的所有職工、跟班安監人員以及各類輔助人員必須參加貫徹學習。凡參加貫徹學習的人員必須簽名,嚴禁代簽名。
5.采掘作業規程及各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采掘活動、不得從事與采掘活動或與專項措施有關的其它作業。所有井下作業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
6.隊長是作業規程執行第一責任者,跟班隊長、瓦檢員是作業規程執行的現場監督人員,有權要求現場作業人員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有權對違章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如作業人員對違章現象不予及時糾正,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其現場作業,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一切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礦業務分管部門(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的現場執行負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作業規程的現場執行和落實情況,有權糾正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任何作法,有權停止現場作業。安監部對礦業務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生技部必須每月對作業規程進行一次復查,并形成復查書面通知單送礦總工程師、有關隊并存檔備查。通知單必須明確規程需要修改、補充、完善的具體內容,明確整改負責人、整改時間和監督檢查負責人。
(四)地測及資源管理
1.加強礦井地質、測量基礎管理工作,合理開采煤炭資源,搞好儲量管理,堅持精采細收,防止采肥丟瘦,努力提高資源回收率,完成公司下達的采區回采率指標。
2.儲量變動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報批,未經批準,不擅自變動。
3.申請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等,
必須實事求是。凡應一次處理的,不化整為零分次處理。
4.儲量變動的審批權限:礦總工程師批準一次轉入、轉出、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的權限為1000噸以下(含1000噸),否則,礦總工程師無權批準儲量報損。凡儲量的注銷、報損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經核準后方可采取相應措施。
5.煤炭資源的對外劃拔由公司統一管理,礦無權對外劃拔資源。
6.監督好礦井范圍內各類小煤礦的采掘活動。
二、安全技術審批
(一)審批職責
1.采掘作業規程、“一通三防”及防治水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可由礦總工程師指定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礦總工程師承擔相應責任。
3.凡《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由礦長或其他礦級領導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礦總工程師必須參加會審。
4.實行備案制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備案措施的認定由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并簽字備查。
(二)審批權限
下列技術文件必須報公司審批或審查上報,不在此列的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1.礦井改擴建方案及礦井系統改造設計;礦井水平延深方案及其修改設計;采區開拓方案設計及其修改設計;
2.采掘部署重大調整方案;
3.生產礦井補勘設計及補勘地質報告;水平地質說明書和采區地質說明書;儲量處置方案;
4.地面建(構)筑物保護煤柱設計方案;“三下”開采設計;
5.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報告;
6.礦井延深水平及準備采區主要生產系統貫通設計;
7.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應用方案及規程;
8.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9.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的報廢;
10.礦井或采區回風巷兼作運輸或運煤巷道;
11.礦井水平延深或新采區準備其回風進入生產采區;
12.反風演習計劃和總結;
1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方案和報告;
14.礦井首次實施瓦斯抽放的方案及措施;
15.礦井專用排放瓦斯巷道的布置方案;
16.煤(巖)與瓦斯(co2)突出礦井或區域的確定:
17.礦井首次實施的防突措施;
18.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建立和改造設計;
19.《煤礦安全規程》和公司“一通三防”、頂板管理、礦井防治水及機電運輸等專項管理制度規定由公司審批的其它技術文件。
(三)上報規定
下列技術文件應上報公司備案:
1.主通風機單機運轉措施;
2.取消高瓦斯面(區域)報告;
3.二氧化碳和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3%,排放風流經采掘工作面或切斷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時的排放措施;
4.《煤礦安全規程》和公司“一通三防“、頂板管理、礦井防治水及機電運輸等專項管理制度規定要報公司備案的其他技術文件。
三、制度要求
1.堅持采掘作業規程檢查、評比制度。每年進行一次采掘作業規程評比活動;礦井應每季度進行一次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評比活動。
2.堅持“一通三防”例會制度。礦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由礦總工程師主持。
3.堅持總工程師例會制度。礦每月召開一次總工程師例會,由礦總工程師主持。
4.堅持業務競賽制度。礦每年組織一次生產技術管理業務競賽、通風業務競賽、地測防治水和機電運輸業務競賽。
5.堅持技術決策民主集中制度。重大技術方案應由總工程師主持專題討論,民主決策。
6.堅持技術工作時限制度。由公司批準的技術文件應提前2個月上報。
7.堅持現場辦公制度。礦技術業務部門應有針對性地組織現場辦公,及時解決技術問題。
8.堅持技術業務聯系委托制度。重大技術方案的委托技術服務應辦理書面委托書,礦井改擴建和礦井水平延深由公司相應有關部門辦理委托,其余由礦自行辦理。
四、保障措施
1.由于不合理采掘部署,造成通風系統不可靠或不健全、工作面風量嚴重不足、生產系統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等重大隱患的,立即停產整改,否則對礦長和總工程師各處罰1000元。
2.作業規程編制質量差,不能指導安全生產或無作業規程作業的,對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3.上報公司審批的技術文件必須做到格式正確,內容全面。重大
技術方案上報前,應經礦有關部門預審、以確保上報技術文件的質量。凡因上報的技術文件質量不合格而被退回重作的,每次對礦總工程師和具體負責的副總工程師各處罰200元。因所報技術文件被退回重作而影響工作的,由礦總工程師承擔相應責任。
4.應由公司批準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經批準就實施的,對礦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工程師各處罰200元。
5.未經公司同意擅自處置儲量,造成既成事實的,對總工程師、生技部分管技術業務負責人各處罰200元。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礦用設備器材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所需和設備器材正常運行,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礦用設備器材的訂購與驗收
(一)礦用設備器材的訂購,統一在公司物資供應部門或川煤集團物資供應公司進行。礦供銷部門根據安全生產需要按規定及時上報設備及材料訂購計劃。
(二)嚴禁訂購和使用未取得“煤礦安全標志準用證書”等煤礦安全標志的產品。
(三)礦用設備器材訂購到貨后,必須按規定組織驗收,填報驗收報告。
(四)礦用器材及設備在使用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互相交接時,應進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二、礦用設備器材使用與管理
(一)建立健全礦用器材設備全過程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管理臺帳、領用、發放及消耗記錄,定期編制相關報表。
(二)購置的礦用器材及設備到貨并經驗收后,應及時進行安裝調試、投入使用。暫時不使用的設備、零部件等必須入庫妥善保管,定期維護保養。
(三)大型礦用設備及關鍵采掘設備(采煤綜采、掘進綜掘機、強力膠帶輸送機、大功率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等)的安裝調試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生產廠家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四)礦用設備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隨時做好各種原始記錄及各種技術參數的收集,并注明是否符合安裝標準。需
要進行質量認證的設備,必須及時收集并填報各類質量保證資料。
(五)礦用設備安裝完畢,必須填報竣工報告??⒐蟾鎯茸⒚髟O備的安裝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可否進行試運轉。安裝完畢后,應由安裝、使用、安全監察、設備管理等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驗收、試運轉并辦理移交手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六)凡我礦未使用過的新型礦用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由主管技術人員詳細研究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技術資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維護規程,組織操作工人、維修工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學習并掌握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術人員,應經常檢查其運行情況,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反饋信息。
(七)礦物資供應部門要加強對礦用器材及設備的賬務管理,礦機運部和機電隊專業技術人員要加強對礦用器材及設備的技術管理。各隊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設備器材管理員。
三、礦用設備器材維護
(一)所有礦用設備都必須按照設備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
(二)礦用設備的管理必須堅決貫徹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做到誰使用、誰維護。
(三)礦安監部、機運部、機電隊必須加強對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維護和檢修,確保礦用產品的完好狀態及使用性能。
(四)使用中的礦用設備必須定期檢查試驗,做好各種記錄,確保防爆設備不失爆,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防護設施齊全,動作可靠,隨時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合格的設備不準使用。
(五)所有礦用設備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包機制,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制度,設備定期檢修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按制度執行。
(六)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和定期保養制度,防止和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可靠運行。
(七)礦用大型設備的大修,必須在上報公司批準后,由具有設備檢修許可證或相關資質的企業承擔檢修任務。
(八)調度室、供銷部門要認真組織好礦用設備器材維修用備品、配件的供應,并認真做好備品配件保管和質量控制,建立健全備品配件的質量驗收制度,嚴禁使用質量低劣的配件進行維修。
(九)礦用設備器材的日常檢修、一般檢修所需費用,直接進入生產成本,設備大修理費用由設備大修理資金列支。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為防治各類礦井災害事故的發生,減少災害、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生產,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安全管理制度、規定要求,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礦井主要災害包括:
瓦斯、粉塵、火災、水害、頂板、職業危害等。
二、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工作,特成立本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副總、機關各部門及各隊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全面負責主要災害預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安排、布置、檢查、督促、落實解決所需的人、財、物。
(二)每年三季度或四季度由礦總工程師根據次年礦井生產部署和災害預測預報情況,組織生產、技術、安監、通風、機電、運輸、調度、物資供應等部門,編制次年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所必須的資金、設備、設施、材料等計劃,并報公司審批。
(三)礦長負責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人力、資金、材料的落實。
(四)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具體負責相關的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組織實施。
(五)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實施情況。
(六)各業務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管理、檢查、考核等工作。
(七)生產技術、供銷等部門和各隊根據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搞好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采取預防措施,落實措施計劃,防止事故發生。
四、工作部署
(一)“一通三防”方面
1.認真做好礦井生產部署調整、采煤方法改革等工作,盡量減少采掘工作面個數,避免生產過于集中或分散,杜絕不合理通風。
2.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確保井下各作業點風量滿足要求,杜絕無風、微風作業,防止有毒有害氣體超限。
3.加強礦井通風系統管理,保持通風系統穩定,增強礦井防災、抗災能力。
4.加強安全供電管理,努力減少無計劃停電停風。
5.嚴格執行瓦斯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防止瓦斯超限或積聚,杜絕瓦斯超限作業,按規定安全排放瓦斯。
6.認真組織實施瓦斯抽放工作,降低生產過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7.加強礦井瓦斯賦存及涌出規律研究,有針對性地實施瓦斯綜合治理。
8.管理使用好礦井瓦斯監控及人員定位跟蹤系統,按規定設齊各種傳感器,充分發揮系統功能。
9.完善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加強煤塵管理,防止煤塵嚴重飛揚或煤塵堆積。
10.嚴格井下爆破作業管理,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須執行停電制度。
11.抓好礦井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夯實“一通三防”基礎。
(二)頂板管理方面
1.切實落實頂板管理責任制,健全頂板管理機構,按期召開頂板管理專題會,按規定及時匯報頂板事故,加大頂板管理事故的追查力度。
2.提高采掘機械化水平,改善頂板管理條件。
3.加大巷道支護改革力度。尤其是在壓力大、頂板破碎及近距離煤層的巷道支護方式選擇上,要積極推廣應用錨網噴、錨索等支護。
4.加強對難采煤層和重點頭面的頂板管理。對復合頂板、軟底煤層、破碎頂板、堅硬頂板、近距離煤層、大傾角、大采高等難采煤層的工作面,要編制和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5.加強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等重點時期的頂板管理。初放期間每班必須有初放小組成員跟班、盯面,監督初放措施的執行;采面收尾期間,礦有關部門必須深入現場,加強檢查指導,以確保采面安全收尾。掘進工作面的拉門、巷道貫通、過地質構造帶,必須有隊領導現場跟班;加強井巷的維修,對失修的巷道必須按期及時維修,保證巷道完好。
6.建設標準化采掘工作面。巷道在施工前必須進行巷道斷面和支護設計,要作為作業規程的附件,滿足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各采掘頭面必須按新標準進行建設。
7.堅持開展礦山壓力監測。礦生技部要高度重視礦山壓力的收集和分析工作,采掘副總工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每天的礦壓資料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三)防治水管理方面
1.建立由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領導機構,制定由礦總工程師主抓并配備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負責防治水工作的制度,定期專題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組織檢查各項防治水和防洪工程的進展情況。做到人力、物力、資金、工期四落實。
2.礦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和《攀煤公司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查明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充水因素,并分析研究,了解掌握地下水運移規律,劃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礦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并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預報,必要時應做臨時性預報,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害預報做到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雨季期間,加強對水情水害進行周分析,在年、季、月底進行總結,以年為單位裝訂成冊保存。
3.礦生技部地測組要負責礦井防治水和礦區防洪工作,設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分管此項工作。每年雨季到來之前,必須對防洪排水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礦同時建立防洪與防治水領導機構,組織搶險隊伍,并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與機具。
4.建立水文觀測系統,并按規定時間堅持觀測。并對觀測資料加以整理,建立臺帳,分析礦井涌水量規律,形成書面分析材料,并制作相關因素曲線圖。
5.礦井的采掘作業規程、措施中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加強回采工作面和運煤系統的防治水管理工作,超前抓好工作面投產前排水系統的建立完善及探水工作。正在進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設置安全出口,標定避災路線,并且讓員工熟悉避災路線,一旦發生危急情況時,能夠使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安全撤離。
6.礦井防治水工程做到有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工作結束后有工作總結。探放水鉆孔必須有單孔設計及技術措施,設計符合《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
7.收集、調查和核對礦區范圍內現生產和報廢的小煤礦情況,并繪制礦區(井)小煤窯分布圖(在圖上標出小煤窯和老窯名稱、井口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限采協議邊界、批準機關)。定期調查小煤礦的采掘情況,發現有超層越界,威脅本礦或相鄰單位礦井安全生產和地面建筑物安全的小煤礦必須立即制止,令其停止非法采掘活動,并向當地政府和公司報告。必須對舊巷積水區、相鄰報廢積水小煤礦、斷層、陷落柱、富水帶范圍、補給途徑、井下水倉、排水系統現狀等調查清楚,用專門資料,編制出礦井充水性平面圖。
8.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明確礦井水害,對有可能造成突水威
脅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提供水情水害預報,并提出防范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部門審查后,組織實施。凡不清楚或有懷疑的地段,都必須安排探放水,并嚴格按《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進行。對小窯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當采掘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先探后掘,嚴格掌握鉆孔的超前距,如發現有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不得拔出鉆桿,并立即向調度室室匯報,同時撤出人員,然后采取措施處理。當礦井采掘工作面采用鉆探進行探放水時,關于鉆孔的布設、安裝,鉆孔結構設計,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等都應按《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9.查清本礦區范圍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及時了解雨季開始時間、年降雨量及降雨方式等,積極采取相應的對策。井口附近和塌陷(坑)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灌(浸)入井下時,必須依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排水措施。在雨季,特別是雨季開始和后期,每次大暴雨時和雨后,要派專人檢查要害區段,發現險情必須及時處理,并及時向防洪辦公室匯報。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特別是遇到威脅礦井安全、交通、行人、地面建(構)筑物和住宅區等狀況時,必須提前采取預防及防滑措施。
10.井下排水設施,特別是主要排水設備(包括水泵、水管和配電設備)應符合《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
11.礦區因煤層露頭發育,過去和現在都有大量鄉鎮小煤礦開采,隨著上山水平逐漸采畢,在有積水的小煤礦采空區和老空區附近,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設防水煤柱。相鄰礦井間的技術邊界要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留設隔離煤柱,由設計部門負責。變動井界時,亦按有關規定重新留設。防水煤柱應由設計部門編制專門設計,報總工程師組織安監、生產、通風、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批。各類防水和井界煤柱經上級審查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界線和開采。
12.礦必須在自檢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防洪和防治水計劃,同時列入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并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防治水規劃要逐級上報。規劃中已批準的重要防洪和防治水及礦界煤柱設計均由公司組織編制工程設計。年度防洪和防治水工程計劃總結,重點工程竣工報告等,由礦長或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并按時上報。
(四)機運方面
1.強化供電系統管理,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和維護運行規定,根據實際負荷的要求,重點對線路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及時進行整定計算、調整和維護檢修工作,減少無計劃停電次數;堅持使用好煤礦井
下電網安全監控及故障診斷系統和煤電鉆及信號照明裝置。
2.狠抓井下電氣防爆管理工作,加強防突區域和高瓦斯磧頭的電氣防爆檢查,查出問題立即整改,并作好原始記錄。
3.繼續加強“兩小”運輸設備的管理,重點是“兩小”設備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小絞車的安裝和維護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4.強化大巷運輸秩序整頓,加大查崗力度,狠反“三違”,四超件運輸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起運前指派專人到現場檢查無誤后,方可起運。
5.斜坡提升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必須管好用好“一坡三檔”安全設施,進一步使阻擋裝置實用化、規范化,斜坡提升的上下車場及每個甩車場堅持掛牌管理,絞車運行時必須有警示紅燈;加強對提升絞車的維護檢查,確保絞車保護齊全,靈活可靠;加強提升鋼絲繩的檢查,確保不發生斷繩跑車事故。
6.確保主排水設備正常運轉。加強主排水泵的維護檢修工作,保證備用水泵臺臺完好,杜絕淹井事故的發生。
五、工作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礦每年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防洪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組織人員研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演習報告送公司審查備案。
(二)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根據整改難易程度,限時間落實專人進行整改,按時組織復查驗收。
(三)建立健全安全執法查崗制度,搞好查崗活動,減少違章行為,防止事故發生。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和協助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四)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公司。
(五)礦每季度對照礦井實際情況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六)每季度礦長組織對主要災害預防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和管理情況認真進行全面檢查考核。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進一步做好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的補充、完善和實施工作。
(七)認真組織全體員工學習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簽字考核。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為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和國家
財產安全,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領導小組
(一)為保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應急救援工作的快速開展,特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組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副總工程師、調度室、安監部、生技部、物管部、財資部、武保部等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部門人員、采掘機運通主要負責人職責:協調、指揮整個事故搶險救災,確保各項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事故救援指揮部設辦公室于調度室。
(二)為保障事故救援工作開展有序、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在事故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特成立五個專業領導小組。
1.事故救援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
成員:各副總工程師、調度室、通防部等部門負責人和采掘機運通主要負責人
職責:負責救援方案的審定,調動公司內、外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協助事故礦井礦長指揮井下救援工作。
2.事故現場救援搶險專家組
組長:礦總工程師
副組長:生產副礦長
成員:各副總工程師、生技部、安監部負責人
職責:協助指揮部研究制定搶險救援技術方案、參與救援措施的審查。
3.后勤保障領導小組
組長:礦黨委書記
成員:物管部、財資部、武保部等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職責:負責物資器材供應、資金的保障、交通運輸工具保障、地面通訊保障、生活后勤保障等。
4.善后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礦紀委書記
成員:工會、財資部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職責:負責遇險遇難人員的救治工作、社會穩定工作和相關資料的提供、保險的落實、醫療機構的協調、遇難人員善后處理及其家屬的安置等。
5、事故調查領導小組
組長:安全副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安監部、調度室、生技部、工會、紀監審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職責:協助和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一)礦根據礦井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礦井瓦斯、煤塵、水災、頂板、機電、運輸、火災等事故預防措施,發生災害的處理、救援措施,相關領導和部門職責等,并定期組織相關職工學習,按預案要求組織演練。
(二)發生事故后,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必須迅速了解事故發生時間、性質、地點、傷亡者姓名、受傷部位、傷亡情況或事故簡要情況,按照災害預防、處理救援預案,立即通知救消大隊等救援單位,然后依序通知相關領導和部門、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搶險救援人員、工具、物資、藥品,組織指揮、搶救工作,并立即向公司總調度及安全監察部匯報,并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及時補報。
(三)在礦長未到調度室前,由當天值班領導負責組建臨時指揮部,按照災害預防處理預案組織、指揮搶救工作,當領導和部門到調度室后,立即成立以礦長任現場總指揮的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負責事故搶險救災指揮工作。
(四)事故單位所有人員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安排,按照災害預防處理預案要求,迅速進入工作崗位,履行自己的搶險救災職責,同時要加強配合協作,嚴禁拖延、推諉、扯皮,確保搶險救災工作快速、準確開展,把災害程度和損失降到最低。必要時可以調動全礦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三、主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原則和要求
(一)發生水災、頂板、機電、運輸等事故后,災區人員應視其情況,在值班隊長、班長、或者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迅速搶救受傷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立即向調度室匯報事故簡要情況,匯報內容包括事故性質、時間、地點、傷亡人員姓名、部位、傷情等,同時服從調度室指揮,組織參加搶險、救險工作,并隨時與調度保持聯系,便于搶險救災工作。
(二)發生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火災等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迅速戴好自救器,按災害預防處理預案撤離災區。對初期火災較小能直接滅火的,要迅速利用現場一切能利用的工具進行滅火,不能直接滅火時,要迅速撤離災區,并迅速向調度室匯報事故地點和災情。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值班電工切斷災區電源,并通知波及范
圍內所有人員全部撤至到新鮮風流巷道待命。
(三)現場搶救傷員執行“三先三后”原則:即先搶救重傷人員,后搶救輕傷人員,對出血傷員先止血后搬動,對骨折傷員先固定后搬運,以減輕傷情和傷害程度;對窒息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先搬運至新鮮風流,再進行人工呼吸。
(四)加強井口檢身工作,當發生事故后。搶險救災人員必須持礦長簽發的許可證入井,其余人員不得入井,調度室室必須迅速統計井下人員數及分布情況,受災區域人員數及分布情況,為搶險、救災指揮提供決策依據。
安全獎懲制度
為充分調動全礦干部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規范安全工作,確保全年安全工作目標的實現,根據大寶頂煤礦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考核目標
(一)礦井杜絕重傷及以上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隱患,遏制零星事故;
(二)杜絕道路交通、消防、爆炸物品、危化品、地面基礎設施建設和矸石山責任事故;
(三)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行業一級。
二、安全獎項設置
礦設立如下獎項:目標考核獎(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考核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獎、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獎)、安全責任獎(安全包保獎、安全風險抵押獎、員工安全績效獎)、年度安全抽獎、年度安全工作表彰獎等獎項。
(一)目標考核獎
1、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考核獎,全礦當月實現安全生產,礦對副總工程師、機關部室、采掘隊、輔助單位、地面單位、瓦安員、安監員進行月考核兌現獎勵,考核辦法、獎勵標準見(附表1、附表2)。
2、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獎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標準化獎勵,按照《大寶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決定》執行。
3、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獎
全年實現安全目標,按公司規定執行獎勵。
(二)安全責任獎
1、安全包保獎
執行礦級領導、副總、機關部室有關人員組成安全包?,F場組和地面組(詳見附表3)。安全包?,F場組成員每周深入所包保單位作業地點進行一次全面隱患排查,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每月參加班前會、班子會各1次;地面組每人每月參加班前會不得少于2次。包保組成員參加班前會查干部履職、上級文件精神貫徹、工傷“三違”事故追責分析等情況。每月月末由安監部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部門)進行一次內業檢查,重點查基礎資料、干部安全包保履職情況,并進行嚴格考核。全礦當月實現安全生產,包保單位工傷不超標、無嚴重“三違”行為,給予安全包?,F場組每人月獎勵300元,地面組每人月獎勵150元,發生上述情況取消獎勵,并對等處罰;安全包保組成員當月未參加包保單位的班前會取消獎勵,并罰款200元;累計兩個月未參加包保組活動的,取消包保資格及一切安全獎勵。公司檢查文明生產方面的罰款,由礦級領導個人承擔,同等處罰責任單位黨政領導,并對安全包保組成員各罰款50元/次。礦級領導不獎,罰款以現金交礦財務,包保人員從工資中獎罰。
2、安全風險抵押獎
執行安全風險抵押獎罰制度,全礦實現安全生產,實行月考核,月兌現;發生安全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取消獎勵,并對責任單位得獎人員按月獎勵標準的3倍進行處罰,對系統分管業務部門得獎人員按當月獎勵標準的2倍進行處罰,對事故單位安全包保人員按月獎勵標準對等處罰(無安全風險抵押的人員處罰100元),對機關其它部室及地面單位得獎人員按月獎勵標準的50%進行處罰;處罰如有重復,按高限執行。得獎人員范圍、標準詳見(附表4)。
3、員工安全績效獎
各采掘隊、井下生產輔助單位在輕傷指標考核期內未發生工傷事故、無a級及以上隱患、無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無群體性違章,礦給予采煤隊(除采煤二隊)職工人均300元獎勵,掘進隊職工人均400元獎勵,井下生產輔助單位職工人均600元獎勵;獎勵按本單位輕傷指標分解考核期的最后一個月兌現。
(三)年度安全抽獎
1、安全抽獎的范圍:各采掘隊、井下生產輔助單位的入井人員。
2、獎項設置:設一等獎10名,獎勵標準1000元;二等獎20名,獎勵標準800元;三等獎60名,獎勵標準500元;紀念獎100名,獎勵標準1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抽獎資格:⑴年度內發生工傷的;
⑵年度內有“三違”行為的;⑶年度內出勤不足法定工作日250天
的;⑷年度內發生非傷亡事故的班組成員;⑸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干部職工。
4、人力資源部負責參加抽獎人員的統計工作,安監部、紀監審負責抽獎人員資格的審核工作。
5、安全抽獎活動由安監部牽頭,黨委工作部、工會、紀監審、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黨政辦、武保部等部門配合。
6、嚴禁徇私舞弊,一經查實,嚴肅追責。
(四)年度安全工作表彰獎
礦在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時,對各類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及安全生產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五)其它獎勵
1、對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制止和舉報嚴重違章、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和減少事故傷亡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500―2000元獎勵。
2、對發現特別嚴重“三違”并及時舉報的員工,經核查屬實,一次給予300―1000元獎勵。
三、處罰
(一)工傷事故的處罰
1、凡發生工傷事故,一律按《大寶頂煤礦2023年工傷管理辦法》執行。
2、考核期內,工傷超標的單位,每超1人次,對黨政正職各罰款1000元,副職各罰800元,依次累加。
3、凡發生重傷事故的單位,對黨政正職各罰款2000元,副職各罰1600元,并對該單位集體罰款2萬元。
3、雙休日、節假日發生工傷的單位,對黨政正職各罰1000元,副職各罰800元。
4、管理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罰款1000元。
5、凡發生工傷事故,對該工作面當班的瓦安員罰款200元。
(二)非傷亡事故的處罰
1、一級非傷亡事故,發生1起處罰責任隊跟班隊長以上管理人員2萬元。
2、二級非傷亡事故,發生1起處罰責任隊跟班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5000元。
3、三級非傷亡事故,發生1起處罰責任隊跟班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2000元。
4、非傷亡事故的認定按《攀煤(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認定辦法》執行。
(三)“三違”行為處罰
1、一般“三違”:給予違章人員50元處罰,并批評教育;一月內發生二次及以上的“三違”人員,給予違章人員200元處罰,對所在單位的黨政正職各罰款100元,并于次日起進“三違”學習室學習。
2、較嚴重“三違”,給予違章人員200元處罰;對單位的黨政正職各罰款100元,并于次日起進“三違”學習室學習。
3、嚴重“三違”:給予違章人員罰款500元,并于次日起進“三違”學習室學習;造成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給予違章人員罰款1000元,并于次日起進“三違”學習室學習;造成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罰款2000元,并于次日起進“三違”學習室學習;造成重傷以上或一級非傷亡事故,罰款5000元,并給予留礦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4、特別嚴重“三違”:給予直接責任者留礦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并罰款2000元。
5、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扒、蹬、跳”人員;“假檢、漏檢”的瓦檢員;違章放炮人員;脫崗或對違章行為不制止,并造成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現場管理人員、安瓦員、當班班組長;年度內累計3 次違章人員;不聽他人勸阻違章蠻干且造成事故的人員;造成他人重傷以上的違章人員。
6、進“三違”學習室的人員,學習時間不少于3天,“三違”學習期間無工資待遇。
7、每月由人力資源部牽頭,組織一次不定期的“三違”人員集中學習班,學習人員為當月進“三違”學習室的人員;如有不參加者,不予安排上崗,否則對該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200元。
8、“三違”人員集中學習班,由安監部、礦工會、家屬協管以及責任單位副隊長以上干部對“三違”人員進行幫教,寫出書面檢查并到本系統相關單位班前會進行現身說法。安監部做好“三違”人員記錄、本人認識態度、考核情況、幫教等,紀監審負責學習過程的監督。
9、對未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經幫教、本人書面保證、單位及家屬擔保不再違章、配合教育他人的“三違”人員,給予減半處罰和從輕處理,如擔保期內再次發生違章應按照第一次的罰款及第二次的罰款加倍累計處罰。
(四)安全隱患處罰
1、安全隱患處罰標準(以公司隱患認定辦法為準)
(1)動態安全檢查排查出的安全隱患:a級隱患1000元/條;b級隱患150元/條;c級隱患30元/條。
(2)靜態安全檢查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重大級隱患3000元/條,a級隱患2000元/條;b級隱患300元/條;c級隱患60元/條。
(3)安全隱患處罰范圍為責任單位集體,對重復出現的隱患和在期限內對隱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加倍處罰,a級及以上隱患的罰款責任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
(4)重大級隱患由礦長負責組織追查;a級隱患由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b級隱患由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
(五)停產整改的處罰
1、凡被上級停產整改的采煤工作面,罰該隊5000元,罰款由班組長、跟班隊長及管理人員承擔,加罰隊長、書記各500元,并處罰礦分管副總工程師200元,責任部門500元。
2、凡被上級停產整改的掘進工作面,罰該隊3000 元,罰款由班組長、跟班隊長及管理人員承擔,加罰隊長、書記各300元,并處罰礦分管副總工程師100元,責任部門300元。
3、同一工作面季度內連續2次被上級停產整改的加倍處罰。
(六)瓦斯超限報警的處罰
一、二級瓦斯超限報警全年控制指標12次,每月指標為1次,月瓦斯超限報警次數每超1次,處罰通防隊(及責任隊)正職各300元、副職各200元,并處罰通防部人員各100元;發生1起三級報警處罰通防隊及責任隊正職各500元、副職各300元,并處罰通防部人員各200元。月一、二級瓦斯超限報警2次及以上的或發生瓦斯三級報警的,通防隊隊長和通防部部長進行安全述職。
(七)安全管理及質量標準化方面
1、未按規定或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履行職責的,每發現1次,處罰單位黨政正職各500元。
2、未認真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及安全會議精神的,處罰單位黨政正職各500元。
3、建立安全約談制度,輕傷超標、嚴重“三違”、發生一級二級非傷亡事故、月工程質量綜合評定不合格、影響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單位(部門),礦對班子成員執行安全約談,第一次約談給予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500元,第二次約談給予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1000元。
3、公司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對影響季度達標的系統分管業務部門(或單位)給予集體罰款5000元,并按規定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八)其他處罰
1、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責任人處罰0.3―1萬元。
(1)未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令)、《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5〕80號)的;
(2)隱患未按措施進行整改,致使同類型事故重復發生的;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導致安全事故的;
(4)從業人員未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上崗作業導致安全事故的;
(5)不按規定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遇地質構造、瓦斯、礦井水及其他條件變化未及時修訂《作業規程》或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造成事故的;
(6)未按規定要求,履行業務保安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
(7)違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規定造成事故的;
(8)在搶險救災中,不聽指揮、工作失職、擴大災害損失的;
(9)擅自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人;
(10)利用職權徇私、包庇、縱容違章人員或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人。
2、對制止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人員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處罰500-5000元,并進行責任追究。
3、礦及相關部門組織事故追查時,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當班跟班隊干及當班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否則,處罰事故單位黨政正職各500元。
四、安全責任追究規定
(一)實行分級責任追究
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一級和二級非傷亡事故、瓦斯三級報警及典型事故由礦先組織追查,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并配合公司追查處理。其余事故由礦分管部門牽頭組織追查,分管副總工程師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追查后由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1、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按《攀煤(集團)公司2023年度安全工作獎懲辦法》(攀煤安〔2016〕2號)執行。
2、發生重大未遂事故的,給予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副職行政記過直至行政降職處分,并根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員工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一般管理人員降為操作崗,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發生重傷及以上和嚴重“三違”的,根據分管范圍和業務保安職責,由礦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系統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包
保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四)一級非傷亡事故責任追究
按《攀煤(集團)公司2023年度安全工作獎懲辦法》(攀煤安〔2016〕2號)執行。
(五)二級非傷亡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給予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副職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過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警告;并根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瞞報事故的責任追究
事故匯報不及時或隱瞞事故、弄虛作假、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
(七)凡發生重傷、雙休日(節假日)發生工傷、考核期工傷超標、月工程質量綜合評定為不合格品、嚴重三違、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群體性違章的單位,在安全例會上由該單位行政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述職。
五、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嚴重“三違”人員及所在班組成員、工傷人員取消評選先進資格;年度工傷超標、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的隊和分管責任部門,其責任隊、分管責任部門及管理人員取消評選各類先進資格。
六、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礦成立管理目標考核小組,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己诵〗M由礦分管領導、安監部、人力資源部、生技部、內管辦、紀監審等有關人員組成。
七、安全獎勵基金來源
各類安全罰款。
八、罰款的扣繳
各單位的安全罰款,由礦安監部開具罰款單,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從該單位當月核定工資總額中扣除。
九、安全獎勵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安全獎勵基金的管理
礦財務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賬戶,專款專用。
(二)安全獎勵基金的用途
1、用于各種獎勵。
2、上繳各類安全罰款。
3、經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用于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獎勵。
入井人員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為規范出入井人員行為管理,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出入井人員信息真實可靠,結合我礦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入井人員包括管理人員、生產人員、新工人、新畢業的大中專生(包括技校生)、參觀檢查人員等所有入井人員。
二、入井人員必須對工作服、膠靴、安全帽、毛巾、口罩等個體防護用品穿戴整齊,隨身攜帶好自救器和礦燈。
三、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入井前四小時飲酒,身體欠佳、精神不振者嚴禁下井。
四、礦級領導、副總工、部室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長、各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入井,必須隨身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五、入井人員在井口20m范圍內嚴禁吸煙。
六、井口必須建立入井檢查站
(一)井口檢查站工作人員必須由思想覺悟高,工作責任心強并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礦有關規定、制度的人員擔任。
(二)井口檢查人員必須佩帶值班標志上崗,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違章出入井人員要及時擋獲。
(三)井口檢查人員必須使用安全檢查儀器,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出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和配合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
(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堅持原則、語言文明、檢查仔細,不得擅離崗位。
(五)入井人員如違反規定,檢查人員有權予以批評教育或罰款處理,如侵犯檢查人員,應予以嚴厲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七、井口檢身制度
(一)礦武裝保衛部負責+1300m井口、+1400m井口檢身,礦運輸一隊負責灰家索+1220m井口檢身。
(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檢身。
(三)檢身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態度和藹,對未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人員必須禁止入井;對攜帶煙草、點火物品、非防爆電子產品(如手機)者必須予以暫扣后,方可入井;對穿化纖衣服、飲酒者禁止入井。
(四)檢身人員每班要如實登記,出入井人員數量,并報告調度
室。
(五)安監部要加強對檢身工作的檢查督導,對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進行處罰。
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基層單位及機關各部室負責人是出入井人員清點的責任主體,必須掌握當班出入井人員狀況。
(二)嚴格班前會人員清點制度,基層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參加班前會,否則嚴禁入井,各單位必須如實統計當班入井人員數量、姓名,掌握井下具體作業地點,并將每班入井數量報告調度室,調度室要建立專門臺帳,統計各單位入井人員數量。
(三)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領取帶有人員跟蹤定位識別卡的礦燈方可入井,升井后必須及時將礦燈交還燈房,機電隊燈房必須如實登記每班領取礦燈人員數量,交還礦燈人員數量并報調度室。
(四)機關工作人員、瓦檢員、群監員等按規定必須在安監部信息站登記,如實填寫填寫入井信息表,安監部必須如實將每班出入井人員數量報調度室。
(五)礦武保部檢身人員必須如實統計每班出入井人員數量并報調度室。
(六)調度室對匯報上來的信息要認真進行統計、篩分,掌握每班真實出入井人員數量,并登記注冊。
(七)各單位、各部室必須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掌握動態,掌握實情,保證管理規范有序。
安全舉報制度
為有效發現和制止“三違”及違反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各種行為,充分調動我礦干部職工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形成全員關注安全,全過程全方位舉報排查安全隱患的濃厚氛圍,保證礦安全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按照《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安全管理制度、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圍
凡在礦內從事煤炭生產、管理的干部職工,以及關心、關注、支持我礦煤炭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屆人士。
二、舉報對象
礦各級領導、安全管理(檢查)人員、職工。
三、舉報內容
(一)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作人員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二)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或因此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全、工作不到位的單位;
(四)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繼續組織生產的,生產現場有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行為;
(五)發生工傷事故,單位隱瞞不報的;
(六)發生生產事故,單位隱瞞不報或對事故謊報弄虛作假的行為;
(七)礦井通風、防瓦斯、防滅火、防治水等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
(八)破壞安全生產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設施的;
(九)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脫崗的;
(十)礦級領導未按規定跟班帶班作業、下井檢查的問題的;
(十一)安監部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檢查人員失職、瀆職、違紀問題的;
(十二)管理人員的罰款以各種理由分攤到工人頭上的;
(十三)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的:
1.帶煙火入井的;
2.井下扒、蹬、跳的;
3.斜坡提升上山滑鐵道的;
4.停風或微風不及時撤離,繼續作業的;
5.井下“違章”放炮的。
四、舉報、投訴地點和方式
1.舉報、投訴地點分別在礦紀委和安監部。
2.舉報人可通過信件、電話等形式舉報,也可直接到礦紀委、安監部舉報。
3.舉報電話:礦調度5998800
安監部5998729
五、獎勵
1.凡舉報問題一經查實,安監部、紀委對舉報者保密,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凡發現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經濟考核,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3篇 非煤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三級”安全教育制度。
二、由安全科組織新工人認真學習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
三、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學習本礦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
四、通過不少于70學時的組織培訓后,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特殊專業技術工種,在相關文化知識培訓的基礎上,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專業培訓、考試及實際操作測評合格后,并取得上級主管部門上崗證方可上崗。
六,礦、班組要負責對新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對本礦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安全事項以及操作規程等方面進行培訓學習。
七、采取“師帶徒”、“一帶一”的方法,進行本崗位實際操作和現場指導安全教育。
八、班組長負責本班組有關的工作性質、特點、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九、有關人員要不分時間,不論場合、不拘形式,經常地、反復地對職工進行廣泛、深入系統地宣傳、教育。
十、安全領導組每月要布置、督促、檢查班組的安全教育工作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表揚和獎勵典型的先進班組和個人。
十一、全礦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教育培訓,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和重用。
第4篇 某煤礦安全生產變化管理制度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系統和環境變化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一、人員變化
㈠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作業。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㈡借調人員
本專業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程、措施,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㈢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游等離崗一月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貫徹學習規程措施,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二、時段變化
㈠重要節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監管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須有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指揮安全生產,并做好安全關鍵環節、重點部位把關工作。
㈡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干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㈠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專業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區隊技術員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㈡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㈢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工具。
㈣“三工”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環境變化
㈠施工地點變化
1、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行政主管、技術主管參加,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內容,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
3、區隊技術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程、措施學習和考試,并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副區級及以上管理干部帶班作業。
㈡地質條件變化
1、采掘頭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干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匯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匯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區隊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區隊技術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并進行簽名確認。
4、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㈢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分管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規程、措施進行會審,并簽署意見。
2、施工單位技術員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并簽名確認。
3、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經審查批準。
4、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㈣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㈤環境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并處100~300元的罰款。
第5篇 煤礦通風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煤礦工作的重點,是礦井安全的基石,為了確保我礦的礦井生產,保證我礦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職工認真執行。
1、瓦檢員負責所轄區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瓦檢員脫崗、空班、漏檢、假檢假報,罰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節嚴重的開除。
3、所轄區域出現通風系統被破壞、通風設施損壞、有安全隱患,當班必須處理、匯報,不處理、不匯報的罰款50元。
4、無故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的罰款30元。
5、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沒有保質保量完成的,罰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斷電撤人”制度、裝炮時不監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罰款50元。
7、井下停電停風不及時撤人、設置柵欄,不向有關領導匯報罰款50元。
8、瓦檢員不按規定排放瓦斯罰款50元。
9、瓦檢員上班時間在井下睡覺,參照第4條處理。
10、瓦檢員所轄區域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風筒斷開、風筒距工作面超規定不處理而造成工作面無風、瓦斯積聚的對其停止工作。
11、瓦檢員必須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檢員未到崗,交班瓦檢員不得離開,否則按脫崗處理。
12、接班瓦檢員及時到工作面接班,不得無故拖延接班時間,否則按空崗處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問題扯皮現象的,兩人各罰50元。
14、因瓦檢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開除廠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5、下班后瓦檢員必須把瓦斯循環圖表交回,把當班問題向值班領導匯報清楚,否則罰款30元。
16、圖表填寫一定要字跡清楚,數據準確,否則給予10~20元罰款。
17、瓦檢員必須把牌板掛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見地點,按規定時間檢查瓦斯,填寫牌板,否則罰款30元。
18、工人不服從班長及上級領導安排指揮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時間打架斗毆的,不管誰對誰錯,各處罰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傷害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0、各班長發現本班有工人違章、違紀而包庇不管,罰班長20元或撤職。
21、下井前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下井,并且按曠工處理。
22、按時參加班前會,遲到者罰款10元。不參加班前會的不準下井,按曠工處理。
23、有事提前請假,并寫出書面假條,1~2天先經班長批準后隊長批準方可休假,3~7天經科長批準,7天以上需經主管礦長批準,無故不上班,也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長負責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現問題班長負連帶責任,罰款、處理或撤職。
25、防塵工負責全礦的巷道沖洗、灑水滅塵信領導安排的臨時性緊急工作,一周對所負責的巷道沖洗兩次,保證巷道沒有積塵,否則參照第5條處理。
26、儀器室必須一天24小時有人值班,保證檢測儀器的正常發放。
27、所有儀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亂放。
28、光學瓦檢儀要及時更換藥品、電池及維修,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29、對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儀器不準下井使用。
30、儀器領用者要愛護儀器,在攜帶和使用過程中嚴禁猛烈摔打、碰撞。
31、儀器室要保持清潔衛生、干凈整齊、無雜物。
以上幾條(26~31條)儀器發放工認真執行,檢查發現問題給予儀器工10~20元罰款。
我礦是高瓦斯礦井,我們通風科是全礦安全生產的保證,是全礦職工的守護神,為了全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請大家一定要遵守紀律,嚴格執行本制度,為我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為我礦的建設做出貢獻。(
第6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部落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⒖茖W化。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兌現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六條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包保、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包保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工部。
第七條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干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九條礦政工部負責制訂干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資部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半p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獎 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7篇 煤礦通風科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一通三防”是煤礦工作的重點,是礦井安全的基石,為了確保我礦的礦井生產,保證我礦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職工認真執行。
1、瓦檢員負責所轄區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瓦檢員脫崗、空班、漏檢、假檢假報,罰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節嚴重的開除。
3、所轄區域出現通風系統被破壞、通風設施損壞、有安全隱患,當班必須處理、匯報,不處理、不匯報的罰款50元。
4、無故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的罰款30元。
5、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沒有保質保量完成的,罰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斷電撤人”制度、裝炮時不監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罰款50元。
7、井下停電停風不及時撤人、設置柵欄,不向有關領導匯報罰款50元。
8、瓦檢員不按規定排放瓦斯罰款50元。
9、瓦檢員上班時間在井下睡覺,參照第4條處理。
10、瓦檢員所轄區域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風筒斷開、風筒距工作面超規定不處理而造成工作面無風、瓦斯積聚的對其停止工作。
11、瓦檢員必須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檢員未到崗,交班瓦檢員不得離開,否則按脫崗處理。
12、接班瓦檢員及時到工作面接班,不得無故拖延接班時間,否則按空崗處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問題扯皮現象的,兩人各罰50元。
14、因瓦檢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開除廠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5、下班后瓦檢員必須把瓦斯循環圖表交回,把當班問題向值班領導匯報清楚,否則罰款30元。
16、圖表填寫一定要字跡清楚,數據準確,否則給予10~20元罰款。
17、瓦檢員必須把牌板掛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見地點,按規定時間檢查瓦斯,填寫牌板,否則罰款30元。
18、工人不服從班長及上級領導安排指揮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時間打架斗毆的,不管誰對誰錯,各處罰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傷害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0、各班長發現本班有工人違章、違紀而包庇不管,罰班長20元或撤職。
21、下井前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下井,并且按曠工處理。
22、按時參加班前會,遲到者罰款10元。不參加班前會的不準下井,按曠工處理。
23、有事提前請假,并寫出書面假條,1~2天先經班長批準后隊長批準方可休假,3~7天經科長批準,7天以上需經主管礦長批準,無故不上班,也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長負責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現問題班長負連帶責任,罰款、處理或撤職。
25、防塵工負責全礦的巷道沖洗、灑水滅塵信領導安排的臨時性緊急工作,一周對所負責的巷道沖洗兩次,保證巷道沒有積塵,否則參照第5條處理。
26、儀器室必須一天24小時有人值班,保證檢測儀器的正常發放。
27、所有儀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亂放。
28、光學瓦檢儀要及時更換藥品、電池及維修,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29、對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儀器不準下井使用。
30、儀器領用者要愛護儀器,在攜帶和使用過程中嚴禁猛烈摔打、碰撞。
31、儀器室要保持清潔衛生、干凈整齊、無雜物。
以上幾條(26~31條)儀器發放工認真執行,檢查發現問題給予儀器工10~20元罰款。
我礦是高瓦斯礦井,我們通風科是全礦安全生產的保證,是全礦職工的守護神,為了全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請大家一定要遵守紀律,嚴格執行本制度,為我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為我礦的建設做出貢獻。
本制度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第8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泉店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消除礦井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1、礦長或安全副礦長每月召集一次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會議。
2、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并落實處理。
3、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
4、安檢科負責礦長召開隱患排查會議查出隱患的統計及上報工作,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
5、事故隱患的分級: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6、事故隱患的分類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水災、水災和其它。
7、井下采掘隊、機電運輸隊和生產有關部門負責人,汽車隊、機廠、綜采車間負責人是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每月25日前要組織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對本單位的隱患進行全面分析、排查,研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有詳細會議記錄。
8、區隊每月26日前將排查出的隱患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表”,上報安檢科。
9、每月月底前由礦長或分管安全副礦長,召集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根據上報的情況,召開事故隱患排查會議,討論確定隱患的級別,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和整改期限,并將審定的a、b類事故隱患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表”,于下月5日前上報公司安監部。
10、事故隱患在整改未完成前必須堅持報告制度,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畢。
11、事故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12、安檢科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對事故隱患未按規定時間整改的單位,由安檢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處罰;對因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3、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防范措施的不得生產。
14、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統計表報送安檢科的時間截止每月26日,遲報者罰款100元,不報者罰款200元。
安
第9篇 某某煤礦安全檢查制度
某煤礦安全檢查制度
(一)日常性檢查制度
1、采、掘、開工作面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員不間斷進行動態檢查,由安全科統一管理。一般情況下采取巡回檢查制度,特殊時期或重點區域、地點要采取盯崗制。動態檢查過程中,要及時發現隱患、問題,及時組織采取措施糾正,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
2、除專、兼職安全員班班隨時檢查外,各隊至少每旬要組織自查自糾一次,要組織經常性的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生產崗位的跟班領導、班(組)長及工人要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的職責,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
4、各級領導干部、安全檢查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要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整改。
(二)專業性檢查制度
1、針對特殊作業、特殊設備、特殊場所、專業系統必須進行專業性檢查。
2、專業性檢查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檢查方法進行,由相關業務部門組織,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行業規范》和公司相關規定,認真組織執行。
3、對提升、運輸系統、主要機電設備、火工品管理、一通三防重要安全設施要求每月必須由相關部門組織定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剖析、分析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解決。
4、針對季節性的特點要針對性開展季節性專業檢查,以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如春季防火、防瓦斯;夏季防訊、防雷電;冬季防寒、防凍等。各有關業務部門要有計劃、有安排、有重點地進行。安全部門要根據季節要求及時督促落實。
(三)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1、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采取旬檢查、月驗收制度,每旬由各專業組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抽查,要對全礦各采、掘工作面進行1次質量檢查,確保每旬覆蓋一遍,每月末進行一次驗收評級。
2、月末驗收評級由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組協調辦公室組織各專業組相關人員進行全面查驗評級,評級結果參與生產考核。
3、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要求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細則》規定。
4、每月驗收評級要召開專門標準化會議,對當月存在問題和現狀進行1次解剖分析。確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四)安全大檢查及例會制度
1、安全大檢查采取定期組織檢查的形式進行,確定每周三為檢查日。
2、安全大檢查必須有公司領導參加,安全科組織,根據現場情況,實行分組,重點井下,原則分3個組,根據逐月安全生產情況由安全科規定檢查區域范圍和涉及單位。
3、安全檢查參加人員規定: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生產性科(室)、采、掘、機電運輸隊第一責任人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各隊、廠技術員必須參加,黨委辦公室、工會、團委同時也要參與,具體人員按年度內確定的人員名單執行。
4、安全檢查時間規定每周三進行,上午現場檢查,下午召開安全例會,原則規定上午8:30所有檢查人員在井口等候室集中,由安全科進行考勤。安排檢查任務和重點,統一入井檢查,下午4:30在公司調度會議室召開例會。
5、安全大檢查各檢查組組長負責組織本組人員對責任范圍內所屬單位現場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各組人員要集體活動,不得擅自行動。
6、凡檢查出的一般問題必須責成當場解決,現場處理。對重大問題必須監督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限時解決。
7、各檢查組在檢查完畢后,在例會召開前,必須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匯總整理填表,由小組組長在當天下午召開的例會上通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8、安全例會應由總經理或安全副總經理主持。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或事故隱患進行落實,各檢查組要在例會后將查出的問題匯總表交安全科,由安全科匯總,根據安全例會會議要求和公司有關獎罰規定,由安全科在當日,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和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罰。
9、凡安全例會上研究、安排的任務和處理意見,各有關單位必須不折不扣限期整改,不得拖延。在整改過程中,由安全科組織相關人員督促檢查整改情況,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根據獎罰制度加倍處罰。
10、安全檢查采取定組、定點、兩周一循環、滾動檢查的方式進行,即兩周內同一檢查組檢查同一地點,以便掌握實際復查整改情況。
11、每周三安全例會匯報要求,要首先匯報對上周檢查問題的整改情況,然后再對本周檢查情況作出匯報。安全科要針對重點問題和隱患,每周三在等候室進行掛牌明示,以使責任單位和檢查人員進一步明確重點,重點檢查糾正。
12、要求參加檢查的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檢查活動,無故不參加檢查和例會的,按獎罰制度進行處罰。
13、除周三定期的安全檢查外,每月在月末最后一周內要對地面生產系統、銷售、機修廠等安全生產場所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具體時間由安全科確定,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14、除以上安全大檢查外,公司將根據生產階段的不同重點,不定期地進行一些突擊性檢查活動和開展集中整治活動檢查,如在安全月、百日安全活動等活動中,要采取大檢查的方法集中檢查解決某一方面的安全問題,要有針對性,力度要大,要確實有推動作用。檢查內容要有所側重,突出重點,力求取得良好效果。
15、節假日前后的檢查,要組織綜合性的全面檢查。尤其節后復產檢查驗收是重點,必須認真組織好。節假日前后檢查包括:“春節”、“五一”、“十一”,因假期長,職工思想波動大,精力不集中,要同時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
16、對每次的安全大檢查,都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的計劃或安排,要明確重點,精心組織,不走形式,尤其是帶隊領導,要既掛帥,又出征。
17、安全大檢查后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必須嚴格按“四定”(定項目、定責任人、定時間、定
措施)原則落實整改,上報下發,存檔備案,追蹤復查。安全科要建立專門記錄。
18、安全大檢查要從查思想、查領導、查隱患、查制度、查紀律、查管理、查安全設施、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查文明生產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防止重大事故安全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同時也要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情況,并注意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19、安全大檢查要堅持邊查邊改的原則,對整改隱患態度消極、拖著不辦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責任。各單位對經過努力,確實解決不了的隱患,要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切實做到安全檢查工作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
(五)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制度
1、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采取定期組織檢查的形式進行,確定每周一為檢查日。
2、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必須有群眾職工參加,安全科組織,根據現場情況,實行分組,重點井下,原則分3個組,根據逐月安全生產情況由安全科規定檢查區域范圍和涉及單位。
3、安全檢查時間規定每周一進行,上午現場檢查,下午召開安全例會,原則規定上午8:30所有檢查人員在井口等候室集中,由安全科進行考勤。安排檢查任務和重點,統一入井檢查,下午4:30在公司調度會議室召開例會。
4、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各檢查組組長負責組織本組人員對責任范圍內所屬單位現場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各組人員要集體活動,不得擅自行動。
5、凡檢查出的一般問題必須責成當場解決,現場處理。對重大問題必須監督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限時解決。
6、各檢查組在檢查完畢后,在例會召開前,必須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匯總整理填表,由小組組長在當天下午召開的例會上通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7、專兼人員協防安全檢查采取定組、定點、兩周一循環、滾動檢查的方式進行,即兩周內同一檢查組檢查同一地點,以便掌握實際復查整改情況。
8、對每次的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都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的計劃或安排,要明確重點,精心組織,不走形式,尤其是帶隊領導,要既掛帥,又出征。
第10篇 某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一)安全活動日制度是煤礦安全管理的一種主要手段,要求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二)安全活動日要求每周必須進行一次,規定每周四進行。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周五安排具體時間進行。對采、掘等隊倒班情況,可分班組分別召開,然后集中意見貫徹。
(三)安全活動日由隊、廠長或技術負責人負責主持,全體員工參加并實行簽到制度。
(四)安全活動日會議的主要內容,必須是對員工進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聽取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自保、互保、聯保的能力,提高生產過程中的抗災、救災能力。
(五)會議的主要任務必須明確,主要任務應為以下幾點:
1、傳達公司一系列文件、會議精神。
2、總結分析本單位本周安全生產情況,分析研究本周、本單位或兄弟單位發生的事故的原因和教訓。
3、分析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事故隱患、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制定處理整改措施。
4、安排下周的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重點。
5、集中學習有關規定、標準等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要建立專門的安全活動日記錄,內容要齊全,要妥善保存。
第11篇 煤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投入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安全設施,提高安全裝備水平,改善作業環境,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根據《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22]16號)、《煤礦安全費用管理辦法》(煤礦化工〔2022〕715號)以及《煤礦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
第二條 煤礦安全費用每月按照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提取標準為每噸25元,專門用于礦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及其它與安全直接相關投入的資金,包括企業申請國債資金補助的項目資金。
第三章 職責及權限
第三條 企管科職責:安全費用的牽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安全費用的年度計劃匯總、上(申)報;負責月度計劃的上報和下達、監督落實;及時建立安全費用管理檔案;負責建立安全費用項目管理臺賬,做到賬目、項目相符;負責安全投入效果評價以及與安全費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生產科職責:負責通風、防塵、井下防滅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統災害治理工程,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的配置,分管范圍內的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的推廣應用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計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五條 機電科職責:負責通風、防瓦斯、防塵、防滅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統設備改造,供電、運輸設備設施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完善煤礦井下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分管范圍內開展的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安全生產評價、咨詢,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負責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和通信聯絡系統,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分管范圍內的開展的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七條 安檢科職責:負責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分管范圍內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所有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及支出的審核,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八條 保衛科職責:負責地面防滅火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九條 勞資科職責:負責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十條 培訓辦職責:負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 政工科職責:負責安全生產宣傳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十二條 財務部職責:負責煤礦安全專項資金的籌措工作,保證安全??畹募皶r提供;負責安全費用提取、單獨建賬等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部門權限
各部門可依據本部門的職責劃分,有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進行相關的安全設備、設施購置和改造向礦建議,對計劃批準項目進行實施的權利,礦其他部門應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消極配合安全項目的實施。
第四章 計劃的編制
第十四條 年度計劃編制
每年末由礦長主持,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機電副礦長、經營副礦長、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供應科、勞資科、培訓辦、保衛科、企管科、政工科參加研究編制年度煤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經企管科匯總,安檢科審查、總工程師審核,礦長審批后上報公司。
第十五條 月度計劃編制
每月26日中午12點前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勞資科、培訓辦、保衛科、政工科、安檢科等責任科室將分管的安全費用項目月度計劃報企管科,計劃中要標明項目工程量和所需資金等內容,企管科匯總編制礦月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并在當月生產計劃會上進行研究后由各責任科室進行重新修改,企管科再次匯總,經安檢科審查、總工程師審核,礦長審批后于每月30日下午5點前上報公司。
第五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范圍
煤礦安全投入主要用于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使用審批程序
1、礦提取資金全部上交正龍公司財務部;月度需用資金由礦各相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經企管科匯總后交正龍公司財務部統一向公司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公司審批撥款后由礦企管科統一安排在計劃內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2、對于單項工程超過50萬元的項目(正常的工作面底板加固除外)、單臺(套)超過20萬元的設備,經礦研究同意后向煤礦公司提出安全資金計劃申請,經煤礦公司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審批通過后,礦相關部門方可組織實施。
3、對于列入年度安全費用計劃中的項目,除第2項須向煤礦公司單獨申請外,其他計劃內項目,由業務科室在實施前列入月度安全費用計劃,經企管科匯總、安檢科審查、總工程師審核、礦長審批后使用部門按計劃組織實施。
4、對于年度計劃中未列支項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礦生產、機電等業務部門審核,安檢科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經礦長審批同意后使用部門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使用管理
1、在生產過程中,凡列入計劃內的安全費用項目,由礦安檢科負責監督責任部門實施。
2、單項工程超過50萬元的項目(正常的工作面底板加固除外),作為安全費用重大支出項目納入到安全費用項目管理,項目牽頭單位必須提供設計圖紙、措施方案、工程進度報告、工程驗收報告等資料。企管科每月初將上月項目梳理后反饋至各部門,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每月5日前將上月項目工程驗收報告報至企管科存檔,其余資料(項目設計圖紙、措施方案、工程進度報告等相關資料)自行整理留存。
3、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各責任科室應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礦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4、煤礦提取安全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礦安全費用支出以滿足安全生產為原則,不受安全費用提取額的限制,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5、對于安全費用中列支的各項支出與生產經營支出容易混淆的費用,一是堅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原則;二是堅持與安全費用預算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堅持分配依據不充分時不計入安全費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 業務科室對分管項目安全費用支出中的設備、設施、材料及配件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不按煤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使用的區隊,除追回不合理使用的設備、設施、材料及配件外,將對其負責人和材料管理人員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強制性培訓學習,對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制定不周密,使用、管理和監督不到位的責任科室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每月4日17:00前由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勞資科、培訓辦、保衛科、政工科將分管項目的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報企管科,企管科于每月6日17:00前將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完成情況和財務部核對后編制全礦的月度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經安檢科審查后,報總工程師審核,礦長審批后上報煤礦公司規劃發展部、安監局。
第二十一條 管理考核
1、每月4日17:00前由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勞資科、培訓辦、保衛科、政工科將分管項目的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報企管科。
2、每月26日中午12點前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勞資科、培訓辦、保衛科、政工科、安檢科等責任科室將分管的安全費用項目月度計劃報企管科。
3、以上資料各分管部門不按照規定期限上報的,一律按照遲報1分/天在當月內部市場化考核中予以扣減。各分管部門必須保證上報資料的質量,對上報資料不符合要求的,視具體情況給予內部市場化考核1-3分的處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安全費用作為本礦的安全投資??顚S庙椖?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轉給其它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某煤礦阻燃膠帶安全管理制度
1、阻燃膠帶由配件組統一領取、保管和發放。
2、配件組領取阻燃膠帶時,應有完整的合格證、試驗資料等。
3、配件組對暫時不用的阻燃膠帶妥善保存,集中堆放。
4、對所有保管、在用、報廢的膠帶建立臺帳,對領用的所有阻燃膠帶的去向清楚明了,防止丟失。
5、配件組派專人經常下井檢查,確保膠帶發生不必要的損耗和損傷。
6、回收膠帶時,應仔細檢查,對丟失、損壞的、不安規定裁截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