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某煤礦安全停送電制度
1、凡需停電時,由申請單位填寫停電申請單,提前報請調度室批準,按批準時間作業,超過計劃時間或因停送電造成事故者,應嚴格追查。
2、停電工作必須有專人進行,停電開關應掛白底紅字的“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指示牌。
3、嚴禁帶電作業。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須經主管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遵守安全措施。
4、無停電工作牌,而用其他方式表示停電者均認為無效,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停電人負責,并嚴格追查處理。
5、停電工作完畢后,必須進行試送電,保證安全可靠,操作人員方可離開現場。多人操作的線路,必須待最后一塊停電牌收回后,方準送電。
6、停電工作的操作程序:
①停電:斷開電源及有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
②驗電:用合格的驗電筆驗電。
③裝設接地線:在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電源側裝設三相短路接地線。
④閉鎖:打好閉鎖,懸掛停電牌,無人值班的開關處設專人看管。
7、送電操作程序:先解除閉鎖,再拆除接地線,最后送電。
8、嚴禁預約停、送電。
第2篇 非煤礦山采場巷道幫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完善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的井下采場、巷道安全管理,消除潛在的事故隱患,特制定井下采場、巷道幫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漢中市礦業公司所屬的井下開采單位及外來承包、承租的施工(開采)單位。
第二章 井下采場巷道幫頂板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 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要配備足夠的專(兼)職檢撬工,并進行專業及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 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要給檢撬工配備良好的照明和檢撬工具,并根據工具使用和現場實際需要定期更換、重新配備。
第五條 井下檢撬幫頂板作業時必須兩人同時進行,一人照明及監護,一人進行檢撬,嚴禁在沒有照明及監護下單人進行檢撬作業。
第六條 嚴格執行井下采場、巷道幫頂板檢查制度,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要實行日檢查,值班長、代班長、專(兼)職檢撬工要實行班檢查,崗位作業人員要對本作業區進行隨時檢查。
第七條 井下采場、巷道的檢撬、處理、維護要與生產同步進行,要堅持“檢撬、處理、維護”先行的原則。
第八條 檢查人員及檢撬工發現問題當時能處理的立即處理,當時處理不了的報告當班值班長,當班能處理的不留到下一班處理,處理不了的要設警示標志并逐級上報。威脅作業人員及設備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及設備。
第九條 作業區域及礦巖破碎帶破碎較嚴重,檢撬人員經檢撬后仍然無法保證作業人員及設備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及設備。單位應設警示標志并逐級上報。
第十條 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在幫頂板管理上要制定具體管理規定,做到區域劃分明確,責任落實到個人,專(兼)職檢撬工要對本單位所轄區域內的巷道幫頂板管理負責,嚴格按照規定對所轄區域的巷道幫頂板進行檢撬,徹底清除幫頂板的浮石及危石。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進入井下采場、巷道作業前,對負責區域的采場、巷道幫頂板進行檢撬,徹底清除幫頂的浮石及危石,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嚴禁頂毛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作業區域內的幫頂板,發現浮石及危石及時處理,確保作業安全。
第十三條 掘進巖工在掘進完畢后,裝藥前要對工作面的幫頂、作業面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作業。
第十四條 大斷面巷道掘進完畢后,要對巷道進行詳細檢查,發現浮石及危石要立即處理,發現礦巖破碎帶破碎較嚴重情況時,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處理,處理后仍然無法保證作業人員安全,單位應設警示標志并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 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樺甸礦業公司下發的《大斷面巷道施工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井下大爆破、掘進爆破后,專(兼)職檢撬工和作業人員要對各自負責轄區內的采場、巷道幫頂板進行檢查,發現浮石及危石及時處理,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章 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安全環保部安全管理職責
1、負責對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的井下采場、巷道幫頂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專項檢查、專業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隨機抽查。
2、在檢查中發現井下采場、巷道幫頂礦巖破碎帶破碎較嚴重,威脅人員、設備安全的要求生產單位立即停產,撤出人員及設備,并要求單位及時進行處理。
3、接到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需要對采場、巷道幫頂進行維護的報告后,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勘察,制定維護方案并及時落實施工隊伍進行施工。
4、負責對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的采準工程和日常生產維護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
5、加大檢查頻率及處罰力度,檢查中發現頂毛作業,存在浮石及危石的,嚴格按樺甸礦業公司《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處罰標準》和《季度安全生產檢查考核辦法》進行處罰及考核。
6、負責按照《樺甸礦業公司a、b級危險源(點)管理辦法》的規定,抓好采場、巷道幫頂板的分級控制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并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和基層單位所負責危險源點的控制和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適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職責
1、負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井巷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安全、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巖石破碎帶較破碎,要根據安全需要和下一步工藝變化,及時研究制定維護方案,滿足實際生產需要,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2、積極配合安環部及井下開采和施工單位,對生產過程中需要進行維護的采場、巷道幫頂板進行現場勘察,拿出維護設計方案并及時落實施工隊伍進行施工。
3、負責對井下開采及施工單位的開拓工程、采準工程和日常生產維護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
4、負責按照《大斷面巷道施工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具體要求,對井下單位采準工程、日常生產維護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和施工結束后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巖石破碎帶較破碎要及時提出維護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自下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通鋼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3篇 煤礦安全員瓦檢員管理制度
聚志煤礦為了加強管理、嚴格勞動紀律、規范管理制度、杜絕或消除各種隱患,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現對我礦安全員、瓦檢員作出以下規定:
1、管理人員嚴格按照交接班制度、遲到、早退的罰款100/次。
2、服從分管礦長的安全或調整,認真參加本礦安排的各種學習及時參與勞動協助,無故缺勤的每人每次扣50元。
3、有事或調休的員工必須提前兩天用書面請假的方式向分管礦長報告、審批。否則按曠工進行處理,曠工一次扣出3天的工資。
4、必須按時在指定的地方參加班前會(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遲到10分鐘以上的當天不得入井扣50元。
5、排班后必須及時入井,如果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都沒有入井的每人每次扣50元,特殊情況除外。
6、安排的工作,不落實到位的罰款100元/次。
7、上班時間在井下睡覺的,被礦領導抓住的罰款500元/次。
8、入井后,先要對分管作業點進行檢查,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說明上班生產及支護遺留情況并匯報調度室記錄清楚,做到班中有事情及時匯報,交接要提前30分鐘至60分鐘向調度室匯報當班情況并向下一班交接,每班至少2次,不匯報的罰款30元/次。
9、當班實現8小時工作制,不得提前下班,如果分管作業點無人,必須向調度室或帶班礦長請示同意后才能出井下班,否則按當班8小時扣除提前下班的時間計算工資。
10、每班所管理的工作面或維修巷道,質量差的又不向礦領導或調度室匯報的罰款200元/次。
11、工作中對工作不負責,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處理的罰款100元/次。
12、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牌板,如不按時填寫分管區域內的各種牌板的100元/次。
13、嚴禁酒后入井上班,如有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次。酒后在礦上無理取鬧的罰款500元/次。累計兩次的開除發放上月50%的工資。
14、如需要辭職離礦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要提前10天寫出辭職申請,如中途無辭職申請離礦者發放上月50%的工資。
第4篇 某煤礦設備安全運行和維修保養制度
1、所有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和完好標準使用與維護。
2、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人負責制,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
3、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達到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
4、設備司機要做到三知、四會。
5、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制度,并按維護周期表維護,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6、嚴禁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防止和杜絕設備跑、冒、滴、漏。
7、搞好清潔衛生工作。
第5篇 煤礦安全事故分析礦山監察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礦;安全事故;分析;對策
我國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國之一,煤礦多,分布地域寬,涉及面廣,就業人員多,是世界上其它國家無法相比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礦安全管理的難度。近年來,受經濟快速發展的強勁拉動以及煤炭作為我國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戰略地位的影響!煤炭產量激增,未來仍將處在高位增長階段,而與此同時,煤礦安全事故也頻發不斷,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過去經常見諸中小型鄉鎮煤礦的礦難,現在卻開始向國有大礦蔓延,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在國內外產生惡劣影響。本文就我國近年來國有大礦事故頻發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超能力生產與設備老化
2004 年我國煤炭產量為19.56 億噸,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億噸,其余將近8 億噸的煤炭是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條件下生產出來的。2005 年我國原煤產量可能按近22億噸,沒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產量將會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礦生產能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中心發布的《全國國有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調研報告》將此定義為:一是生產具有合法性,證照齊全;二是安全管理體系完整有效;三是礦井生產系統協調、合理;四是礦井災害防治系統健全,安全技術措施完備;五是應急救援體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標準,許多國有煤礦在某些方面都難以達標。
當前,煤炭價格大幅上揚,受行情看好與高額利潤刺激,煤炭行業超設計能力生產與頻繁“擴能改造”現象成風,許多煤礦紛紛挑戰生產能力的“極限”,這不僅造成大量資源浪費和加速煤炭資源枯竭,更成為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禍首”。
據統計,在全國27 個產煤省區中,有20 個省區超產,其中19 個省區超產10%以上,有些甚至達到了50%。據國務院安委會煤礦安全檢查組對某省四大煤業集團進行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顯示,這些煤炭企業2004 年超產情祝十分嚴重,最多的超產達800 萬噸,最少的超產也達400 萬噸以上,而在這些企業的2005 年生產計劃中仍表現出了相當嚴重的超產傾向,這都將為煤礦的安全生產帶來極大的隱患。超能力生產另一個突出表現是嚴重的超通風能力生產。據某煤業集團提供的資料,該集團目前所屬的四個礦井都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產情祝,超產范圍在20%~32%。在當前煤炭如此緊俏的形勢下,全國其他煤炭集團所屬礦井平均超通風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國煤炭賦存和開采條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開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礦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礦通風能力是安全生產的前提,對此國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監測監控”方針。如果煤炭生產企業將通風能力置于不顧,勢必給安全生產埋下極大隱患。
談到煤礦的安全生產能力,讓我們追溯歷史,不難發現其中諸多歷史的深層次原因。自上世紀80 年代初起,由于國家實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礦濫采亂挖現象十分嚴重,煤炭生產逐漸出現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煤炭市場則呈現蕭條景象。加之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到1998 年煤炭市場陷入歷史最低潮。20 多年來,煤炭工業滿足了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但十幾萬煤礦工人為此付出了生命代價。目前,1/4 的礦井通風壓力偏大或通風困難,只有60%的國有煤礦建有集中監測監控系統,國有煤礦高瓦斯礦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統,而且主要是原國有重點煤礦。1/3 的煤礦存在防塵設施不足、老化的問題,部分國有煤礦機電設備超期服役。根據對某省四大礦業集團的調查,其主要設備超期服役率高達40%,其中上世紀50 年代的設備占30%,機電固定設備新度系數僅為0.5。各地煤礦的防災減災能力很難令人滿意。近年來,國家在煤炭的安全生產上不論從財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氣。2000 年到2003 年國有煤礦安全資金投入總計124.14 億元,雖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遠遠沒有滿足產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與監督不到位
長期以來,原國家勞動部一直是國家職業安全監察的執法主體。1998 年政府管理體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不再履行這一管理職能,煤礦安全監察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能,交由國家經貿委新設立的安全生產局承擔。由于煤礦事故頻發,1999 年12 月30 日,國務院批準了《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履行全國煤礦行業安全監察職能。2001年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基礎上成立,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歸國家經貿委管理,但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體制不變,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
在安監局成立后的4 年時間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基本格局確定,但在實踐當中出現了一些不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是,如何把國家監察與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如何提高安全監察執法的權威性,如何發揮地方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等諸多問題。一位從事煤礦安全工作的資深人士評論說,“管生產的管安全,把己經與國際按軌的由勞動部門作為第二方進行監督的安全生產體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監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無奈離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監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設有類似機構,主要監管地方國有煤礦、或者私有的小煤礦。然而,有關專家指出,當前地方機構存在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是,對這些屬于當地政府稅收來源的煤礦企業,地方政府的“保護情結”依然嚴重,很難真正起到第二方監督的作用,直接關系中國煤礦職業安全的第二方監管還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三)煤炭高素質人才嚴重缺乏
煤炭人才緊缺是礦難頻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業技術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補充,各地煤礦人力資源青黃不接,處于“斷檔”狀態。這不僅制約了煤炭產能提高,還嚴重影響到煤礦安全生產,使煤礦陷入“擴產一事故一減產”的怪圈,成為我國能源安全問題的一個“瓶頸”。某省一位安全監察局局長說,幾乎每一起礦難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礦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礦事故都與井沒有專職技術員、礦工不懂安全規程違規操作有關。國家總局副局長王顯政在通報遼寧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時指出,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違章帶電檢修,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礦人才緊缺直接導致安全生產無人落實。煤礦采區技術員在處理突發事件、確保井下安全生產中不可或缺,以前每個采區一般有2~3 名技術員,但現在很多煤礦采區沒有了技術員,僅有的幾個懂安全、通風和機電的,都集中到生產科去了。
沒有專業的技術員,生產方案拿不出來,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實不上去,有重大危險源無法識別,有效的安全裝置不會使用,很多不該發生的事故就發生了。比如,近年來,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產投入,很多煤礦都裝上了“瓦斯報警斷電儀”,這本來可以有效減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沒有技術人員及時調試,這些昂貴的儀器就像聾子的耳朵一樣形同虛設。不僅如此,煤礦人才緊缺還使得產能難以提高。由于基層礦井沒有技術員,很多原來由技術員把關的采掘方案都交給了總工程師,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緊缺,造成采掘接替脫節,不得不中途停工。關于煤礦人才緊缺的原因,恐怕是眾所周知的。上個世紀90 年代煤炭專業畢業生就業難,煤炭行業艱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難,不得不壓縮甚至取消煤炭類專業。
目前,全國煤炭行業原有的10 余所煤炭專業院校在大學生就業政策由包分配改為雙向選擇后,為適應市場需求紛紛改名換姓,脫去了“煤炭”、“礦業”的外衣,其煤炭類專業的學生比例由原來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國煤炭企業采礦、機電、通風等專業人才只出難進,普遍出現了技術人才緊缺問題,有的煤礦甚至十幾年沒進過一個大學生而陷入“人才斷檔危機”。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主要能源,國家應站在維護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到煤礦人才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對煤炭產業扶持力度,增強煤炭產業競爭力、吸引力的同時,加強輿論引導,出臺優惠政策,創新培養模式,使更多的學生就讀煤炭專業、就業煤炭行業。只有這樣,才能切實解決煤炭生產與安全的瓶頸問題,才能有效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當然,我國煤礦事故頻發的原因遠遠不止這些,造成礦難的原因是復雜的和多方面的,有歷史的深層次原因,也有當前煤炭供求關系的影響。因此,治理煤礦事故要多管齊下,既要治標,又要治本。只有標本兼治,才能真正從源頭上杜絕礦難的發生。
二:煤礦監察健全制度安全管理
1 問題的提出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五條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煤礦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這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進監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方針,所以,探討如何實現煤礦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是搞好安全監察,從根本上提高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們進行安全監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關煤礦的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的事故隱患,保證煤礦實現安全生產。但是,我們煤礦安全監察員不可能時時刻刻都盯在現場,實現煤礦的安全生產最主要的還是依靠企業自身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須著力于構建企業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和挖掘企業搞好安全生產的內部潛力。這是因為,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搞好安全生產決定性因素在于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產的自律意識,那么,任何外部的監督檢查,都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如何通過安全監察,促進安全管理是我們作好監察工作的新課題。
2 煤礦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的關系
通過我們的安全監察發現,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管理機構比較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較完善,相對來說,安全管理水平比較高,但與國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職工的安全意識、技術素質比較低下,安全裝備水平普遍較低,煤礦企業領導的管理水平大多數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難以適應現在安全形勢的發展;與國有重點煤礦相比,地方煤礦,特別是鄉鎮煤礦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較原始的,一些鄉鎮煤礦甚至沒有起碼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裝備上有的還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產水平上,在職工的素質方面,大多數是臨時工、季節工,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非常低,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也相當落后。試想,處于這樣的煤礦企業管理水平,如果煤礦的安全執法監察不與企業的安全管理相結合,單純的安全執法力度再大,也無法實現煤礦安全的根本好轉。
對于煤礦安全來說,煤礦安全監察與煤礦企業的關系,是外因和內因的關系。提高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關鍵的因素在于煤礦企業本身。這是因為:一是煤礦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安全貫穿于煤礦一切生產活動之中,所以說日常的安全管理決不能脫離企業的經營活動而獨立存在,也就是說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產水平才會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礦的安全生產在于企業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說煤礦是否有安全生產的自律意識,完全依靠外部的監督,自身沒有安全的自律意識,是不會搞好安全生產的;三是煤礦生產的主體是煤礦職工,因此職工是否有較高的安全意識、技術素質成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煤礦安全生產活動的實質是同井下現場的各種自然災害和違章現象作斗爭,提高職工的自身素質,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提高每一個職工的安全意識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關鍵;四是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起決定性因素的也是最為基礎的是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完善,管理層是否具有現代化的管理意識,只有企業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領導層具有較高的安全管理意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現場的裝備水平也對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
煤礦安全監察不僅可在現場及時地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約煤礦的違法行為,而且要通過行政執法,依靠法律手段,強制性地促使煤礦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管理機構,加強考核,加大對煤礦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礦的裝備水平,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從而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說煤礦安全監察作為外因對于煤礦安全生產實現根本性的好轉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強安全監察促進煤礦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嚴格監督監察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煤礦的各級安全生產管理者落實黨的安全第一的方針和有關煤礦法律法規的責任制度,是企業的一項最基本的責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實,使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煤礦法律法規在現場得到正確答案,它使每一個管理者明確了安全管理責任,增強了安全管理的責任心,能夠真正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是煤礦的專業部門和個人根據部門和個人專業的范圍,在制度上確保專業范圍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如果部門業務保安做得好,每一個人在崗位上都能夠按章作業,每一個專業都能夠得到安全生產,那么全礦也就做到安全生產了;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是落實“預防為主”的重要基礎工作,它要求每一個專業和部門在一定的時間周期進行生產現場的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各專業和部門在一定的時間內根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定措施,落實時間、資金、人員、責任,限期整改,并進行驗收,使事故隱患真正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事故責任追究制是發生事故后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的大小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礦管理者增強責任心,使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達到標準要求,實現安全生產。
安全投入和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等都對煤礦安全工作有著直接的關系,也必須作為重點進行安全監察。
(2)監督監察現場生產情況。煤礦安全管理的結果反映到現場,就是現場是否具有較好的工程質量和完善的安全設施,職工是否具有較高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一句話,現場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有關煤礦的法律法規是否真正落實到現場。當然在現場的安全監察過程中,會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法行為,防止事故的發生。
(3)監察煤礦的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安全生產是一門綜合性的系統科學,是一項全面性、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生產過程的方方面面和諸多專業的正確配合。在生產的過程中,每個方面,每個過程,每個專業,每項工作和每個人、每個部門有缺陷或有漏洞,都會給煤礦的安全生產造成不安全因素。當前由于一些煤礦企業盲目的追求改革,減少機構,裁減了一些必要的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如有的煤礦將企業的內部監察機構裁減了,大大削弱了企業的內部制約機制,特別是一些鄉鎮煤礦沒有技術科、安全科、調度室等一些煤礦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這樣就造成了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的不健全,使煤礦的安全管理無法正常進行,現場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時刻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這是煤礦最大的事故隱患。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加大對嚴重“三違”和隱患的問責力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特制訂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秉承“從零開始,向零奮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強化“五自”管理的主導作用,規范“兩種”行為,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實施對標管理,按照“一級抓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原則,對隱患和“三違”實施問責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強勢,實現安全生產由結果控制向過程、源頭控制向轉變,推進公司安全、高效、和諧發展。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分級考核
(一)公司安檢科牽頭,各科室配合分別對副科級以上的管理干部領導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礦員工及科級管理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項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傷或級別事故)。
(二)上級部門查處的重大隱患、反彈隱患、擱置隱患、“三違”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數、抓“三違”、查處隱患及管理缺陷情況。
(四)按時參加相關工作會議,并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
(五)認真落實值班、帶班制度。
(六)分管人員遵章守紀和安全效果。
(七)按時完成上級管理人員交辦任務。
四、安全責任劃分
(一)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和事故承擔領導責任。
(二)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并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事故承擔安全教育領導責任。
(三)分管副職(含生產、機電、總工程師)對分管業務范圍的重大隱患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人員出現的嚴重“三違”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四)職工違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責任隊組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現場存在隱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業務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五)安全副職對本單位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工傷事故承擔監督檢查責任。在上級檢查中,發現沒有備案的重大隱患,要追究分管專業領導的責任,安全副職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副職的二分之一;如果被上級查到嚴重“三違”,安全副職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與分管副職相同。
(六)在上級同一次檢查中,如果有兩個及以上專業出現重大隱患或嚴重“三違”,在追究分管副職和安全副職的基礎上,再追究單位正職的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副職的二分之一。
(七)礦季度內或隱患整改期外沒有貫徹好隱患“零反彈”安全理念,導致類似一般(a類)及以上隱患重復出現的,分管專業副職承擔領導責任,安全副職承擔監督檢查責任。
(八)公司專業科室對所分管業務范圍的重大隱患、事故承擔業務保安責任;安檢科承擔監督檢查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科室的二分之一。
(九)公司安全包保組對被包保單位發生的事故、重大隱患、嚴重“三違”、管理缺陷及思想隱患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部室的二分之一。
(十)單位自行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已制定整改計劃或安全技術措施,并報上級部門的不予追究處罰。但是,沒有按照計劃落實整改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強化“五自”管理的主導作用,各單位要對查出的每一個“三違”或隱患存在的原因進行認真地剖析和查明,建立相關臺帳,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區隊、班組和個人,實施事前問責;特別是對問題整改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采取曝光、繳納罰款、停職、降級等手段嚴肅問責。
(二)延深安全觸角,查找隱患存在的人為原因,變治理行為“三違”為治理隱患“三違”,實現安全生產由結果控制向過程源頭控制的轉變。
(三)按照“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過錯責任和“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原則,所有“三違”和隱患都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自下而上逐級核查各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責任倒查。
(四)責任倒查著重查找責任人的履職行為是否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現象,要突出問題存在的主觀因素。
(五)公司安全生產部室每個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查處“三違”或干部不履職行為不低于1人次/月,鼓勵其他人員反“三違”、查隱患。
(六)公司應制定本單位反“三違”具體辦法,強化“三違”整治工作。
(七)公司各職能部門每月底前自行匯總本月檢查情況,按“三違”行為標準進行分級,安檢科監督,各礦職能部門負責對本礦自行檢查的情況整理匯總。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罰辦法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根據各級各類人員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實際表現和效果,對失職人員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強力推進安全管理的常態化和動態化。
(一)責任追究方式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在責任追究的懲戒處理中,三種懲戒方式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運用。
(二)發生工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按照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執行。
(三)公司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多人受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負有責任的,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現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工作失職的公司級干部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按照該考核制度給予處分或處理。
(四)隱患方面的責任追究,按照《公司一般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將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大類,其中一般隱患又分為a(較大)、b(較輕)兩類。
1、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一般隱患(b類),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元,罰隊長200元。
2、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的一般隱患(a類)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200元,罰隊長400元,罰分管部室責任人2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100元。
3.公司查出的重大隱患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500元,罰隊長800元,罰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6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300元。
4、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重大隱患,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0元,罰隊長1500元,罰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8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500元。
5、在上級檢查中出現兩條及以上重大隱患的,罰責任單位安全副職和安監部門負責人各1000元。
6、由于管理干部和員工思想重視不夠出現隱患反彈的,按照處罰標準逐次加倍處理。
7、公司查出的重大隱患,責令停止生產建設的或停止設備使用的,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0元,罰隊長、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1500元,罰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8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500元/處。
8、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重大隱患,責令停止生產的或停止設備使用的,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1500元,罰隊長、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25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800元/處,罰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公司職能部室責任人各1000元;罰責任單位安全副職500元/處。
9、完善隱患處理閉合機制,不能按期整改隱患,又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罰責任人2000元。
10、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原則,公司各科室要認真履行隱患整改監督復查職責,在上級部門復查隱患時出現沒有閉合的隱患,罰分管業務部室負責人1000元/條,罰分管人員各500元/條;罰責任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安全副職各1500元/條,罰直接責任人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2000元/條,罰安監部門負責人1000元/條。
11、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的安全檢查中出現重大隱患(含管理缺陷),在正式會議上通報批評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分別罰款2000元;罰職能部室分管負責人1000元。
(五)按照“五自”管理的原則,加強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管理,養成精細管理和按章作業的習慣。
1、公司及以上人員查出的不安全行為(尚夠不成“三違”)或內業資料出現錯誤的,罰責任人100元/處。
2、公司查出的一般“三違”行為,罰直接責任人、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支書各200元;罰當班安檢員100元。
3、公司查處嚴重“三違”行為,對“三違”人員和班組長各罰款500元;罰跟班隊長、隊長、各300元;罰當班安檢員200元。
4、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的“三違”行為,每人次罰直接責任人800元;罰班組長、和隊長各500元;罰責任單位分管副職、安檢科責任人和礦包保人各4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300元。
5、沒有認真踐行“用心做事”文化理念,不能及時接聽上級電話以及沒有及時查看公司文件造成耽誤工作的,罰款100元/次。
6、違反公司值班制度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發現飲酒的給予免職處理。
7、各級管理人員要提升對安全規章制度和上級領導安排工作的執行力,不能在期限內完成領導者交辦的任務又沒有事先申報原因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對拒不執行上級下達停產整頓指令的,對單位主要責任人罰款5000元,安全副職沒有主動上報的同等處罰。
9、沒有嚴格執行隱患自述旬報和執行安全評估評價制度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
10、年度內出現“三違”現象人員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評先資格。
11、“三違”人員取消當月安全獎,季度安全獎下浮1/3,年度安全獎下浮1/12。
(六)為了給職工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創建文明衛生的本質安全型礦井,要認真做文明生產工作。
1、公司安檢科和各科室室管理人員查出井下材料擺放不整齊或者人行道有淤泥、積水或雜物,對隊長和跟班隊領導各罰款50元/處。
2、公司領導檢查發現作業環境中有臟、亂、差現象,對單位分管副職和區隊正職及跟班隊領導分別罰款100元/處。
3、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的檢查中有臟、亂、差現象,對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區隊正職及跟班隊領導分別罰款200元/處;罰公司職能科室分管責任人100元/處。
4、安全防護設施配備不齊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單位分管副職、職能部室責任人和區隊正職分別罰款500元/處。
(七)對安全責任追究人員的經濟處罰,由公司安監局或職能部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公司領導審核后交責任單位,受罰人員在3日內到公司財務部繳納現金,否則,給予加倍處理,超過6日仍未繳納罰款的,責令停職檢查。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獎勵辦法
(一)公司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對公司礦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獎勵;各單位制定各級人員的考核辦法。
(二)按照安全管理、“雙基”建設、質量標準化、安全培訓四個項目進行季度排名,獎勵項目第一名的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1500元,獎勵其他相關副職各800元;獎勵項目第二名的單位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和分管副職各800元,獎勵其他相關副職各400元。
(三)管理人員月度超額完成反“三違”目標或主動采取措施直接預防事故發生的,獎勵500—2000元;管理人員沒有完成反“三違”或不履職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在公司上級單位組織的會議中受到通報或點名表揚的,分別獎勵單位負責人、分管副職和公司業務科室科長及分管專業負責人2000元。
(五)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創新等工作中表現突出,公司組織召開現場會的,獎勵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2000元,獎勵其他直接相關副職各1000元。
(六)向公司安檢科實名舉報重大隱患或干部違章指揮,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1000元,并為舉報人員嚴格保密。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s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批示精神,以人為本,細化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在本單位安全和標準化管理方面的領導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職代會上,總經理與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和業務保安科室科長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各區隊行政正職及各業務保安科室科長,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產方針,始終堅持“質量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把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安全標準化工作始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組織生產時首先要認真安排部署安全標準化工作。
3、嚴細安全生產的組織管理,從細微著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慣”作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從文明生產,全員的自發行為和源頭治理入手,克服臟亂差,粗枝大葉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帶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下井班數必須達到12班以上,其中0點、4點班均不少于3班。
5、強化安全管理“五項”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識,扎實開展職工培訓和警示教育,以人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和水患等重大事故為重點,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超前防范。
6、發生事故和“三違”,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追查分析舉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訓,并制定和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7、業務保安科室科長要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業務保安,帶頭履行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掌握和解決本系統安全標準化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及時堵漏補缺,確保防患于未然。
8、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的安全管理目標,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業務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完不成規劃的專業系統月度、年度標準工作,對區隊行政正職按照礦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責任,并對單位按公司有關文件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對業務保安科室科長按照公司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長的失職失管責任。
9、安全責任書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由隊長、科長持有,另一份由安檢科備案。
第8篇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務
安全生產責任約談,是指我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整改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形勢,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對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二、約談對象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二)發生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三)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四)發生瓦斯超限以及連續發生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五)未按規定執行“先探后掘”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六)上級領導檢查通報問題無故整改不到位的區隊負責人或業務科室負責人;
(七)隱患整改不及時以及現場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十)作業規程措施現場嚴重不兌現、存在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及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三、約談內容:
約談時要聽取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原因,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重點聽取安全預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必須準備書面材料。
四、約談時間
約談必須在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后立即組織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約談時間。
五、約談程序
(一) 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 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 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礦安監科。
六、約談紀律
(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二) 約談對象必須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某某煤礦安全檢查制度
某煤礦安全檢查制度
(一)日常性檢查制度
1、采、掘、開工作面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員不間斷進行動態檢查,由安全科統一管理。一般情況下采取巡回檢查制度,特殊時期或重點區域、地點要采取盯崗制。動態檢查過程中,要及時發現隱患、問題,及時組織采取措施糾正,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
2、除專、兼職安全員班班隨時檢查外,各隊至少每旬要組織自查自糾一次,要組織經常性的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生產崗位的跟班領導、班(組)長及工人要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的職責,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
4、各級領導干部、安全檢查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要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整改。
(二)專業性檢查制度
1、針對特殊作業、特殊設備、特殊場所、專業系統必須進行專業性檢查。
2、專業性檢查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檢查方法進行,由相關業務部門組織,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行業規范》和公司相關規定,認真組織執行。
3、對提升、運輸系統、主要機電設備、火工品管理、一通三防重要安全設施要求每月必須由相關部門組織定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剖析、分析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解決。
4、針對季節性的特點要針對性開展季節性專業檢查,以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如春季防火、防瓦斯;夏季防訊、防雷電;冬季防寒、防凍等。各有關業務部門要有計劃、有安排、有重點地進行。安全部門要根據季節要求及時督促落實。
(三)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1、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采取旬檢查、月驗收制度,每旬由各專業組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抽查,要對全礦各采、掘工作面進行1次質量檢查,確保每旬覆蓋一遍,每月末進行一次驗收評級。
2、月末驗收評級由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組協調辦公室組織各專業組相關人員進行全面查驗評級,評級結果參與生產考核。
3、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要求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細則》規定。
4、每月驗收評級要召開專門標準化會議,對當月存在問題和現狀進行1次解剖分析。確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四)安全大檢查及例會制度
1、安全大檢查采取定期組織檢查的形式進行,確定每周三為檢查日。
2、安全大檢查必須有公司領導參加,安全科組織,根據現場情況,實行分組,重點井下,原則分3個組,根據逐月安全生產情況由安全科規定檢查區域范圍和涉及單位。
3、安全檢查參加人員規定: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生產性科(室)、采、掘、機電運輸隊第一責任人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各隊、廠技術員必須參加,黨委辦公室、工會、團委同時也要參與,具體人員按年度內確定的人員名單執行。
4、安全檢查時間規定每周三進行,上午現場檢查,下午召開安全例會,原則規定上午8:30所有檢查人員在井口等候室集中,由安全科進行考勤。安排檢查任務和重點,統一入井檢查,下午4:30在公司調度會議室召開例會。
5、安全大檢查各檢查組組長負責組織本組人員對責任范圍內所屬單位現場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各組人員要集體活動,不得擅自行動。
6、凡檢查出的一般問題必須責成當場解決,現場處理。對重大問題必須監督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限時解決。
7、各檢查組在檢查完畢后,在例會召開前,必須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匯總整理填表,由小組組長在當天下午召開的例會上通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8、安全例會應由總經理或安全副總經理主持。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或事故隱患進行落實,各檢查組要在例會后將查出的問題匯總表交安全科,由安全科匯總,根據安全例會會議要求和公司有關獎罰規定,由安全科在當日,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和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罰。
9、凡安全例會上研究、安排的任務和處理意見,各有關單位必須不折不扣限期整改,不得拖延。在整改過程中,由安全科組織相關人員督促檢查整改情況,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根據獎罰制度加倍處罰。
10、安全檢查采取定組、定點、兩周一循環、滾動檢查的方式進行,即兩周內同一檢查組檢查同一地點,以便掌握實際復查整改情況。
11、每周三安全例會匯報要求,要首先匯報對上周檢查問題的整改情況,然后再對本周檢查情況作出匯報。安全科要針對重點問題和隱患,每周三在等候室進行掛牌明示,以使責任單位和檢查人員進一步明確重點,重點檢查糾正。
12、要求參加檢查的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檢查活動,無故不參加檢查和例會的,按獎罰制度進行處罰。
13、除周三定期的安全檢查外,每月在月末最后一周內要對地面生產系統、銷售、機修廠等安全生產場所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具體時間由安全科確定,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14、除以上安全大檢查外,公司將根據生產階段的不同重點,不定期地進行一些突擊性檢查活動和開展集中整治活動檢查,如在安全月、百日安全活動等活動中,要采取大檢查的方法集中檢查解決某一方面的安全問題,要有針對性,力度要大,要確實有推動作用。檢查內容要有所側重,突出重點,力求取得良好效果。
15、節假日前后的檢查,要組織綜合性的全面檢查。尤其節后復產檢查驗收是重點,必須認真組織好。節假日前后檢查包括:“春節”、“五一”、“十一”,因假期長,職工思想波動大,精力不集中,要同時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
16、對每次的安全大檢查,都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的計劃或安排,要明確重點,精心組織,不走形式,尤其是帶隊領導,要既掛帥,又出征。
17、安全大檢查后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必須嚴格按“四定”(定項目、定責任人、定時間、定
措施)原則落實整改,上報下發,存檔備案,追蹤復查。安全科要建立專門記錄。
18、安全大檢查要從查思想、查領導、查隱患、查制度、查紀律、查管理、查安全設施、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查文明生產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防止重大事故安全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同時也要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情況,并注意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19、安全大檢查要堅持邊查邊改的原則,對整改隱患態度消極、拖著不辦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責任。各單位對經過努力,確實解決不了的隱患,要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切實做到安全檢查工作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
(五)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制度
1、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采取定期組織檢查的形式進行,確定每周一為檢查日。
2、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必須有群眾職工參加,安全科組織,根據現場情況,實行分組,重點井下,原則分3個組,根據逐月安全生產情況由安全科規定檢查區域范圍和涉及單位。
3、安全檢查時間規定每周一進行,上午現場檢查,下午召開安全例會,原則規定上午8:30所有檢查人員在井口等候室集中,由安全科進行考勤。安排檢查任務和重點,統一入井檢查,下午4:30在公司調度會議室召開例會。
4、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各檢查組組長負責組織本組人員對責任范圍內所屬單位現場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各組人員要集體活動,不得擅自行動。
5、凡檢查出的一般問題必須責成當場解決,現場處理。對重大問題必須監督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限時解決。
6、各檢查組在檢查完畢后,在例會召開前,必須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匯總整理填表,由小組組長在當天下午召開的例會上通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7、專兼人員協防安全檢查采取定組、定點、兩周一循環、滾動檢查的方式進行,即兩周內同一檢查組檢查同一地點,以便掌握實際復查整改情況。
8、對每次的專兼人員協防安全大檢查,都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的計劃或安排,要明確重點,精心組織,不走形式,尤其是帶隊領導,要既掛帥,又出征。
第10篇 煤礦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洛陽義安礦業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工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必須模范遵守并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
第四條 跟班隊長和班長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在協調指揮生產之前,重點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和質量監督工作,堅持“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原則,為職工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五條 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拒絕并舉報他人違章指揮,反對他人違反勞動紀律,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和崗位自主保安意識。
第六條 實行安全獎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安全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實現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第七條 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以人為本,實現礦井的本質安全。
第八條 安全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3)“專管群治、全員管理”的原則;
(4)“安全一票否決權”的原則;
(5)“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
第九條 每年進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動,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單位推薦,安檢科審查,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分別給予記功和100~1000元的物質獎勵。
1、發現事故預兆或重大不安全隱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級報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3、制止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為效果顯著的。
第十一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后有明顯效果的,獎勵50~500元。
第十二條 舉報井下職工“三違”查證屬實的,獎勵50元。舉報安檢員、班組長以上人員“三違”的,獎勵100元。
第三章 罰 則
第一節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并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各單位正職(主持工作的副職)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0元,遲到早退的每次罰款20元。
第十四條 各區隊按照規定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和組織安全培訓、學習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單位正職每人50元/次罰款。
1、沒有執行每周一次安全例會制度。
2、單位正職沒有主持召開安全例會。
3、參加安全例會人數少于應參加人數的80%。
4、安全例會沒有針對性內容,弄虛作假的。
5、沒有貫徹近期集團公司、公司對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沒有專門的安全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各級值班、跟班人員、班組長和重要崗位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現脫崗、串崗,不在現場交接班或如果因為交接班不詳細影響安全生產的,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不及時向調度室和安檢科匯報,隱瞞、謊報、遲報或指使別人隱瞞、謊報等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要積極整改安全隱患。當班應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對責任班長、跟班隊長罰款20元/條;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卡,沒有按期整改的,每條罰主管50元(隱患整改卡不及時返還信息站的視同未整改)、單位200元,拖延逐日處罰。
第十八條 嚴禁職工無證上崗,違者罰無證上崗人員200元/次,罰主管隊長500元/人次。
第十九條 上班期間不得睡崗,違者罰款1000元。
第二十條 無編制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使用萬能措施及口頭措施施工的,除責令停產外,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有措施不嚴格執行的,視情節對施工區隊跟班隊干、班長、安檢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工作面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工作面支護形式變更,工作面過斷層、盲巷、貫通、工作面安裝、初采、初放、收尾等沒有及時制定、修改補充措施,罰責任區隊1000元,罰主管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
第二十二條 施工前沒有認真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貫徹記錄不全,沒有組織職工考試、考試無記錄或考試不及格上崗作業,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主管隊長和技術員各100元。
第二十三條 安檢員不能及時發現現場隱患,發現隱患不及時督促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 阻撓安全檢查人員正常安全檢查、污辱謾罵安檢員或對安檢員人身攻擊未造成傷害的,罰單位主領導100元,跟班隊長100、元,直接責任人員500元。
第二十五條 區隊 “五項記錄”月評比極不規范的罰單位2000元,隊長100元。
第二十六條 區隊長、班組長及群監員不執行翻牌,每人次罰50元
第二節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章人員一經落實,除經濟處罰外,并在公開欄中曝光,嚴重“三違”全年累計二次以上者,勞務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條 由于違反本細則,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檢科根據下列條款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經理層會議研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給予警告以上記大過以下處分,并處1000元以上罰款,性質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規程規定處理瞎炮、殘炮的放炮員及現場責任人;
2、井下電焊、氣割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的相關責任人;
3、煤巷、半煤巖巷或近煤層巖巷未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冒險超掘的責任人;
4、突出危險區、威脅區未嚴格執行遠距離放炮、停電、放炮請示匯報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鐘內冒險進入放炮地點的責任人;
5、執行防突措施的現場負責人,監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預測工玩忽職守致使現場監督監管失控的;
6、停風不能實現風電閉鎖,或瓦斯超限不能實現瓦斯電閉鎖的責任人;
7、造成風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責任人;
8、出現瓦斯超限、停風、煤與瓦斯突出征兆繼續作業的人員;
9、跟班隊干、各輔助區隊、系統科室人員簽到不下井,虛報下井的。
第三十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員工給予開除留用一年以上處分(留用期間僅發生活費),勞務工、聘用人員一律辭退或解除合同,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酒后入井的;
2、違章攜帶火種(打火機、火柴、香煙、手機、電子手表等)或穿化纖衣入井的;
3、私自攜帶火工品升井的;
4、盜竊、破壞“一通三防”、“防突”設施和電氣保護設施的;
5、私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禁區的;
6、瓦斯檢查員不現場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數據的;
7、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和電器失爆的直接責任人;
8、捏造防突預測、措施孔、鉆孔深度和效果檢驗數據的直接責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違規乘坐皮帶、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傷害的;
11、毆打放炮員、瓦檢員、電器防爆員、安全檢查員、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員徇私舞弊,假報下井人員次數和下井時間的;
13、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通風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機房、要害部位脫崗、睡崗、串崗、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嚴重“三違”行為,性質嚴重的。
第四章 現場管理處罰細則
第一節 掘進
第三十一條 認真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在接班后、裝藥前、爆破后、打眼前、噴漿前等工序開始之前,用長柄工具搗掉頂板活矸,再進行其它工作。否則,罰班長和跟班隊長100元。
第三十二條 爆破后,進行永久支護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臨時支護。出現空頂作業,罰當班班長和跟班隊長各100元,罰現場作業人員各50元。
第三十三條 架棚巷道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和支護質量標準施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支護質量標準整改,且每棚或每處罰款100元。
1、支護材料規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傾、后仰超過規定或邁步不合格的;
3、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規定的;
5、支架梁腿親口處接合不嚴密,離合、錯位的;
6、支架間距偏差大于設計要求的;
7、工字鋼棚扎角不符合規定的;
8、柱窩深度不夠、未挖到實底或底板松軟棚腿不墊墊板的;
9、背頂背幫不嚴不實的;
10、撐(拉桿)、背板、背笆、串桿數量不足或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鋼可縮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緊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 正確使用防倒棚裝置,少使用一個罰班長10元。
第三十五條 錨桿安裝角度小于75°,托盤不貼巖面或松動,間排距超過規定的,外露長度大于50mm,間排距大于設計100mm的,安裝時攪拌不合要求的,除責令重新補打外,并罰責任區隊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條 安裝錨桿必須堅持“由外向里”原則,并做到打一根,安裝一根,嚴禁空頂打錨桿,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必須在錨桿支護巷道進行錨固力試驗,錨桿、錨索拉力小于設計值的,每根罰款50元,并責令重新補打。
第三十八條 錨索安裝角度小于設計角度3°,間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長度大于100mm的,責令重新補打,并每根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 鋪網支護時,必須按作業規程及設計要求搭接、綁扎,網要緊貼巖面,不許有網兜,否則每處罰責任區隊100元。
第四十條 掘進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積水、浮煤和雜物,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區隊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無“三圖一表”或“三圖一表”不齊全,損壞不及時更換的,每次罰責任區隊200元。
第四十二條 扒矸機沒有封閉式防護欄,鋼絲繩斷絲斷股嚴重、前方無探照燈的,罰主管隊長50元,出現以上情況繼續開機的,罰當班班長和司機各100元。
第四十三條 扒矸機必須安裝牢固,不正確使用卡軌器和支腿的,罰跟班隊長100元。
第四十四條 扒巖機離正頭距離不得超過35米,積矸不得超過巷道斷面的1/3,否則罰責任區隊100元。
第四十五條 扒矸機導向輪必須固定在老樁上,不得掛在巷道棚子或支護錨桿上,否則罰班長50元。
第四十六條 扒矸機按鈕落地,罰扒矸機司機50元。
第四十七條 棚式支護巷道開口沒有按要求加強支護的,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四十八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必須加固臨時支護。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條 對于失修巷道必須及時處理,處理時修復點以里必須停止施工,并不許有人,否則罰責任人50元,跟班隊干100元。
第五十條 掘進巷道臨時軌道軌距誤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軌枕間距不大于1米,附件齊全,連接件緊固有效,無雜拌道、浮離、空吊板現象,否則每處罰責任區隊200元。
第二節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條 通風系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風、擴散風和采空區通風。發現一處罰通風隊長100元,并責令整改。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原則。采掘工作面的風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罰通風隊長200元。因通風設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無風作業或微風作業,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三條 通風科每月要根據井下變化情況對通風設施安排監管單位,監管單位要切實負責看管,未經通風科同意,拆除、變更通風設施的,視情節對監管單位隊長罰款100~300元,對責任單位隊長罰款300~500元,對責任者罰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處理,并減發施工單位安全工資10%。
第五十四條 未經通風科允許,風門和防突風門常開的、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找不到責任人者,罰責任單位200元,造成風流短路、風流紊亂或其他異常情況的,按通風事故論處,并進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條 主扇司機要認真負責,主扇運轉出現異常或負壓異常升降超過100pa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否則一次罰司機100元。調度室要及時向總工程師、通風科匯報并立即安排通風隊對井下系統進行排查。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用物料堵塞通風巷道斷面,斷面堵塞超過1/3者,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七條 井下嚴禁車撞風門,兩道風門之間及風門前后5米嚴禁存放礦車和物料。凡車撞風門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風門損壞者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風門周圍存放物料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負責局扇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分班掛牌制度,負責看管局扇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接班后必須將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掛在局扇上。否則,每項對責任人罰款50元。區隊不安排專職看風機人員的,罰區隊500元。
第五十九條 堅持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并立即整改。臨時停風巷道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巷道內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只有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方可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發現違反規定盲目恢復通風視情節對責任單位隊長罰款100-500元,對現場人員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條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風筒必須安裝到位,否則不準開工。局扇必須安裝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墊支,吸風口離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罰。
第六十一條 發生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安檢部門都要作為事故組織追查,對責任者不低于1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巷道掘進一臺局扇只準供一個掘進工作面通風(掘填矸洞或鉆場除外)嚴禁一臺局扇多頭供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六十三條 礦井停電檢修影響到掘進頭風機正常供電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報停電審批單說明停電影響范圍,經通風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防突科和總工程師審批,方可進行。否則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對責任單位隊長罰500元。
第六十四條 嚴格風筒管理,風筒吊掛要平直,環環吊掛,接頭必須反壓邊,異徑風筒必須加裝過渡節,拐彎處加裝彎頭,發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修補,百米漏風率不得超過10%,否則,對通風隊長罰款50元。
第六十五條 凡采用局部通風的巷道風筒,風筒吊掛眼由施工隊負責施工,扒巖機后風筒由通風隊按質量標準接好,扒巖機前第一個風筒接頭到工作面風筒由施工單位負責現場監管,其余由通風隊負責監管,凡出現人為割斷或劃破風筒罰施工單位當班班長50元,跟班隊長50元。壞風筒亂扔亂放不回收罰通風隊長100元,用風筒墊坐,一次罰當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條 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在保證迎頭不積存瓦斯及時吹散炮煙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巖巷不能大于5米,巖巷不能大于8米,石門揭煤時不得大于5米,通風工、瓦檢員要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損壞及風筒距迎頭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現場進行妥善處理并匯報通風調度,否則給予50元罰款。凡因有備用風筒而不延接造成距離超過規定的一次罰施工單位班組長50元,將風筒接口處錯開或斷開一次罰施工單位班長50元,造成瓦斯積聚按事故論處,并進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條 掘進頭發現停風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檢員、瓦檢員和掘進班組長共同負責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掘進隊要派專人在巷道口新鮮風流中看守,并懸掛“嚴禁入內”牌板,任何人不準進入停風區,否則罰責任者100元,若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風的,通風隊必須進行臨時封閉,否則罰通風隊長100元。
第六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的供風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測風員每10天檢查一次風量,每少一次罰通風科長50元,測風員100元。發現供風不足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故意剪斷吊掛風筒鐵絲影響風筒吊掛者罰責任人100元,找不出責任人罰跟班隊長,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必須實現掛牌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井下的永久密閉通風隊每旬檢查一次,對井下的臨時密閉,柵欄及風門,通風隊每班都要進行檢查,每少檢查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七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主要進回風巷和超過50米的聯絡巷都要設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設一個三通,皮帶巷每50米設一個三通,否則每少設一個三通罰機電隊長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煤巷掘進工作面,在距離工作面50米內和100米內各設一道凈化風流水幕,水幕應該能夠封閉全斷面并靈敏可靠。各轉載點安設噴霧,否則每處罰單位負責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七十二條 放炮時必須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堅持灑水降塵和沖洗巷幫,放炮前打開水幕,打眼實行濕式打眼,否則每項罰單位隊長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條 井下電鉗工必須佩帶瓦斯便攜儀,檢修電氣設備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的瓦斯,只有檢修地點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檢修。不帶便攜儀,對電鉗工罰款50元。
第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采掘地點必須設專職瓦檢員,每班檢查四次,并且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必要時應增加檢查次數或連續檢查。每少檢查一次罰責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無專職瓦檢員者每次罰通風隊長100元。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記錄、瓦斯板牌、臺帳上的內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七十六條 瓦檢員除了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以外,每次巡回檢查時必須檢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立即匯報或現場處理。對通風設施損壞不匯報,每次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專職瓦檢員要在現場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檢員要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違反規定者每項罰責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風或局部瓦斯濃度不大于2%時,由通風隊長口授,瓦檢員就地排放;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如果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由礦總工程師安排,通風跟班隊長和瓦檢員排放瓦斯;當瓦斯濃度超過3%,必須制定專項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機電、安監、調度部門審查,礦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隊長現場統一指揮,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罰通風隊長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罰通風隊200元,罰安檢科現場負責人100元,釀成災害事故按礦有關規定追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地測科必須在貫通前巷道達到規定距離(炮掘20米,綜掘50米)前向總工程師報告,并向有關單位下達貫通通知聯系單。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風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審批后的措施應指定專人組織貫徹。通風科、通風隊應提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否則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八十條 貫通的巷道達到規定距離時,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停掘的巷道加固迎頭后,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還必須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按照規定檢查工作面和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對方掘進工作面的工作進行處理,掘進爆破期間通向兩個掘進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須按規定設置柵欄和警戒,禁止人員進入。違反上述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八十一條 瓦斯探頭應垂直懸掛在距正頭不大于5米,距頂板下300毫米,距幫部不小于200毫米處。梯形巷道距幫部200毫米,距頂部300毫米,距正頭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懸掛位置不正確罰施工單位班長100元。
第八十二條 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經瓦檢員用光學瓦斯檢測后,才能人工復電,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條 監測隊保證監測設備儀器靈敏可靠,監測人員每7天對井下監測探頭維護調試一次,調試完畢后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否則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責任人員罰款200元。
第八十四條 安檢員、瓦檢員每班至少對所轄區域的監測裝置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將光瓦檢測數據和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比,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不匯報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井下安全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未進行人工檢查罰款50元。監測隊2小時內必須將該裝置修好或更換,否則,罰監測隊值班隊長100元。
第八十六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運行六個月以上應按計劃升井檢修,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延期未進行檢修者,罰監測隊隊長100元。
第八十七條 爆破工、開掘區隊長、開掘隊班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罰款50員。
第八十八條 監測隊負責每周對各開掘工作面的瓦斯電閉鎖試驗一次,不試驗或沒完全試驗。罰監測隊隊長100元,相關責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條 瓦斯超過規定濃度,不能實現瓦斯電閉鎖的,按事故追查,罰監測隊隊長100元,直接責任人300元。
第三節 防突管理
第九十條 地測科及時掌握井下施工巷道與煤層的位置關系,防突科按規定對突出危險區、威脅區進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險區、威脅區盲目施工的,罰責任人員200元,造成誤揭煤層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條 沒有按規定安設風門、防突風門,風門不聯鎖、逆止器損壞、巷道風門水溝無反水槽,風門漏風超過規定的,每處罰通風隊長50元,損壞風門及風門附屬設施的,每處罰責任人員200元。
第九十二條 壓風自救系統出現下列情況,除停產立即整改外,每條罰責任區隊隊長50元,跟班隊長100元。
1、壓風自救裝置距離超過規定或數量不足的。
2、壓風自救裝置無風的。
3、壓風自救裝置配件不齊全或損壞的。
第九十三條 未嚴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鉆孔,造成鉆孔施工深度、數量不足的,罰責任區隊1000元,隊長200元。
第九十四條 鉆孔施工現場無打鉆記錄或現場打鉆記錄弄虛作假的,罰責任區隊1000元,隊長200元。
第九十五條 防突工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的罰款200元。
第九十六條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必須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后,方準施工,否則,罰施工單位2000元。
第九十七條 防突工、瓦檢員、安檢員、施工單位跟班隊長、電工必須按要求及時在防突牌板上簽字,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條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無防突牌板或損壞防突牌板,每塊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九十九條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施工必須安裝防突鎖標,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條 施工單位擅自挪移防突鎖標罰責任單位2000元,破壞防突鎖標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超過允許掘進距離掘進,巷道開口、施工壁龕、鉆場必須采取措施,否則罰施工單位10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200元,安檢員、瓦檢員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防突鉆孔施工中出現噴孔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班長、跟班安檢員、瓦檢員、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施工地點出現瓦斯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班長、跟班安檢員、瓦檢員、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井下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救器,否則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按突出管理掘進巷道使用風鎬作業的,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0元,安檢員200元。
第四節 火藥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條 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全過程中,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否則每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爆破材料裝卸運輸時嚴禁腳踩、拋擲、撞擊,否則,對裝卸人員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爆破工領藥工必須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庫存放。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在發放電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否則,罰火藥庫管理人員20元/發、卷,放炮員10元/發、卷。
第一百零九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臺帳、記錄、做到日清月結。各種臺帳、記錄必須一致,否則發現一處錯誤罰相關責任人50元;臺帳、記錄數字、簽字必須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罰相關責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條 堅持使用雷管箱、炸藥箱,電雷管和炸藥隨用隨取,暫時不用的入箱上鎖。雷管箱及鑰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藥箱鑰匙由班長保管。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放炮前爆破工必須同班長共同檢查,核實每次裝炮和起爆數量并雙方簽字。
1、當班放炮工作全部結束后,爆破工、班組長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電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庫退庫,剩余的炸藥由班組長負責安排領藥工退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規定執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2、工作面裝配引藥工作,由爆破工進行。否則罰放炮員200元,罰制作人100元;裝藥、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其它人員不得參與,否則,罰當事人50元;爆破工必須認真檢查腳線連接質量,放炮母線與腳線的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進行,否則罰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跟班隊長、班組長根據工作面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當班爆破工工作量,當班裝好的炮必須當班放完,若有特殊情況致使裝的炮不能起爆或現場留有殘炮的,跟班隊長、班組長及爆破工必須現場交接班,否則罰責任人員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放炮隊可給爆破工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腳線,嚴禁在放炮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罰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爆破工、領藥工、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各負其責,并對整個放炮過程中電雷管、炸藥丟失負責、
1、若雷管丟失,對號查人,每發罰爆破工100元。
2、若炸藥丟失或私自轉讓,每卷罰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地面拾到電雷管、炸藥時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匯同安檢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轉交井下爆破材料庫登記并出據證明。登記內容包括,拾到電雷管、炸藥的完好性,拾到人員的單位、姓名、登記人簽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藥嚴禁帶至地面,必須當班交至爆破材料庫,依據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所開證明,拾到帶腳線雷管每發獎20元,不帶腳線獎10元,每卷炸藥獎10元,地面拾到交保衛科后同等獎勵。每月結束后,安檢科根據火藥庫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標準提出獎罰請示,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兌現獎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嚴禁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有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的,每發雷管或每卷炸藥罰款500元,勞務工解除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對所在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發、卷)。
第五節 運 輸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區隊按照管理范圍管理運輸設備及安全設施,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的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如需使用其他單位設備設施運送車輛時,應提前一個班向調度室提出申請,由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派專職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將車輛運到指定位置。否則,對擅自使用單位罰款200元,操作人員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井底車場、東西翼軌道運輸大巷1噸礦車或材料車(包括花車、平板車)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三環鏈使用。如果運送長材車輛,車輛之間的連接裝置不夠長時,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鋼絲繩套代替三環鏈使用,但必須保證礦車運行時的插銷、繩套連接牢固可靠、不脫銷,每次運輸車輛不得超過2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斜巷提升鋼管、軌道等超長材料車輛時,必須單車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過絞車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規定連好保險繩,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條 把鉤工必須檢查長材車是否綁扎牢固、可靠,發現不安全之處,應及時匯報值班隊長或調度室,說明情況,派人處理,未經處理進行運輸造成脫落、滑動、掉道等情況,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立井提升信號裝置、安全門搖臺必須閉鎖,信號和絞車啟動裝置必須閉鎖,只有關好安全門升起搖臺才能解除閉鎖,發出信號,只有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才能解除絞車閉鎖,啟動絞車。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職工上下井乘罐時不能超過定員,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職工不聽從把鉤工指揮的,罰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職工升入井時,必須遵守本礦規定的行走路線,違反規定的,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進入罐籠以后,把鉤工必須親自關好安全門,然后才能發出信號,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同一層罐內人料混運,罰把鉤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不明信號,均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必須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確保發送信號準確無誤,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應經過井口信號工轉發,嚴禁越過井口信號工由井底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發送緊急停車信號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信號工發出開車信號后,不準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應先發停車信號后,再發其它種類信號,否則,罰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機車接近巷道口、彎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礙時,必須提前減速并發出警笛,否則罰電機車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機車經過路口前要堅持“一停、二看、三通過”的規定,防止車輛相撞或追尾,否則罰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電機車牽引的列車后方必須有尾燈;在同一方向行使時,必須保持100米的間距,否則,罰責任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跟車工佩戴口哨,保證與電機車司機聯系的準確性。否則,罰跟車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機車運輸時不得前頂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車時,須距離雞心5米以外,否則罰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連車過程中,司機必須聽從掛鉤工的指揮,車速盡可能放慢,等待車輛停穩后才能連車。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機車不允許頂車運行(車場內調車除外,但必須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則罰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電機車牽引礦車裝置不能超過規定,1噸礦車不超過30輛,長材車不超過兩輛,否則罰機車司機和跟車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大巷牽引重車行使速度不能超過2.5米/秒,超速行使罰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井下電機車無燈、無閘或警鈴,不準運行,否則,每項罰司機50元。
第一百四十條 機車司機行車時要認真觀察電纜懸掛情況,發現異常時,停車處理并及時匯報。否則造成供電中斷事故的,罰款200元,并追究影響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一人只能推一輛車,而且要目視前方,嚴防撞到行人和車輛,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礦車之間必須使用合格的連接環及正規銷子。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摘掛鏈時只許兩臂傾斜側身操作,嚴禁頭、身進入。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下山提升運輸時,必須按絞車提升能力掛車,不得多掛車,絞車嚴禁超負荷運行;處理掉道車時,司機不得離崗,礦車前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裝置,且不準摘鉤作業,否則,每項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主要上下山巷道內和變坡點處,都要安裝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長明。否則,罰單位隊長和機電隊長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斜巷上下車場信號硐室內必須按規定懸掛各種牌板,否則,罰單位主管隊長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斜巷上平臺距變坡點1-2米處,安設能夠防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靈活可靠、能自動復位的阻車器和擋車樁;斜巷上平臺距變坡點下20米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巷下部設擋車梯,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斜坡運輸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必須設置與絞車聯鎖的紅燈信號。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業區內休息或逗留,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條 所有保險杠、保險閘、保險門、保險樁、阻車器應經常處于關閉狀態,只有在礦車通過時才能由把鉤工拉起,嚴禁提前或同時拉起保險設施,更不允許不使用保險設施,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絞車運輸做到聲光信號齊全,否則,罰單位機電隊長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不準用礦燈、喊話、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開停車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無論斜坡還是平巷運輸,只有在礦車或機車停轉后才能摘鉤,不許摘跑鉤。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采用回柱絞車回柱或者拖料時,繩道兩側不得有人,必須使用可靠的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上下變坡點處,軌道一律不準采用對接頭,應根據變坡點情況,必須將軌道彎成彎道敷設。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運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須每隔40米設置一個躲避硐,躲避硐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寬度不小于0.7米。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排列必須整齊,不能爬繩、擠繩、咬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不少于兩付卡子,并且有松動圈,絞車滾筒上應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繩。否則,罰包機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斜巷絞車每個鉤頭必須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繩徑與主繩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險繩的長度要和掛車數相適應,不得過長。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條 跨越皮帶處必須設有專門的行人過橋,行人穿過皮帶時必須走行人過橋,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小絞車安裝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否則罰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絞車安裝必須采用混凝土基礎,使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臨時性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四壓兩戧)、地錨固定,但壓柱、戧柱必須牢固可靠,符合規定,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罰開車司機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絞車必須完好,零部件齊全、完整,制動閘及聯桿系統操作靈活可靠,無彎曲和變形,閘帶無斷裂。所有穿銷、開口銷必須使用標準件,護板齊全完整緊固,否則每項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鋼絲繩叉接使用時,叉接長度不得小于繩徑的1000倍,嚴禁傾斜巷道鋼絲繩叉接使用,否則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使用18.5mm以上的鋼絲繩鉤頭必須使用不少于5個與鋼絲繩相匹配的繩卡,固定且要緊固,不符合規定的每少一個繩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絞車最突出部分與礦車最突出部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00m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幫最小距離不得少于250mm,絞車司機操作應有至少1m2 空間,絞車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多部絞車接力運輸時,各絞車信號系統不得串聯,嚴禁同一軌道線路兩部車同時進行作業,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嚴禁在任何情況下放飛車,不帶電下放車。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把鉤工對提升的大件或特種車輛要重點檢查,對超高、超寬或礦車變形情況嚴格把關。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條 人員在大巷行走必須走人行道,嚴禁在軌道中心或非人行側行走,在雙軌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員停留,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井下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之一者,罰責任人50元。
1、每個推車人員必須熟悉推車路線,坡度大小,彎道半徑大小情況,熟悉信號規定,推車前一定要檢查軌道是否合格,車有無問題,車輛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沿線有無障礙物,如有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必須及時發出警告。
3、同方向推車時,兩間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4、在車場推車時,推車工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嚴禁同一區域機動車輛、人力車同時行駛,必要時經過運輸調度允許。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巷道摘掛地點要設置標志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量,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條 嚴禁超掛車輛,嚴禁非把鉤工擅自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車場。裝卸物料等特殊情況下,司機要手不離閘。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上山掘進倒拉牛提升時,在停車地點應設擋車裝置;斜巷長度超過50米時,下部10米處還要加裝擋車器。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下山掘進時,扒巖機前10米位置處必須設擋車梯。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達到10%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鋼絲繩直徑縮細10%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員在巷道內行走時,禁止騎跨在鋼絲繩上行走;變道或甩車場處,要走在背離鋼絲繩受力側。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條 刮板輸送機必須平直,零部件齊全完整,聯接裝置緊固可靠,擋煤板防護裝置齊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刮板運輸機,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合格壓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許壓在減速機外殼上,且壓柱必須采用直徑不小于160mm圓木,否則罰責任單位司機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刮板輸送機液力聯軸節必須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各機械轉動部位必須安裝合格的防護裝置,并齊全可靠,否則,罰款100元;刮板輸送機運行中出現漂鏈,發現一處罰機電隊長50元,責任司機20元,并且現場處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嚴禁乘人,輸送物料,否則罰責任人100元,刮板輸送機運行中缺少刮板每個罰責任司機20元,罰包機人10元;并立即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溜子、皮帶啟動前發出信號,警告沿途人員離開轉動部位,啟動時先啟動1~2次,聽聲音、看狀態,確認無誤,方可連續運轉。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每臺設備只能固定一名司機,其它任何人無權操作,不準異地操作,堅決杜絕利用職務之便的違章指揮和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司機要堅守崗位,不準躺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將開關置于零位。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運轉設備解體檢修和事故處理要有監護,多人作業要由當班隊長指定專人負責指揮,指揮人員要堅守現場。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六節 機電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否則,罰相關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5000元,檢查人員不在現場(或不安排人員)督促整改,罰檢查人員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嚴禁出現失爆,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包機人100元,機電隊長100元。在集團公司及以上級別的檢查中發現失爆者,加倍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檢查不合格者,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下列地點未裝局部接地極或接地極不符合下列標準的,每處罰責任區隊100元。
1、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井下不得帶電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否則,每次罰當事人50元。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第一百九十六條 低壓漏電保護每天試驗一次,煤電綜合保護每班試驗一次,并認真填寫好記錄。不試驗罰單位100元,無記錄罰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失靈、損壞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檢查發現一處罰單位200元,機電隊長30元,包機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主提升系統各種安全保護試驗不合格,每項罰單位200元,機電隊長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皮帶跑偏磨機架、磨底板,一部皮帶機有十個以上(含十個)托棍不轉,每處罰單位100元,包機人30元,責任隊長50元。
第二百條 井下檢修機械設備時未停電,開關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發現一處罰單位100元,責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條 井下電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1、水平或傾角30度以下巷道電纜用吊鉤懸掛。
2、水平或傾斜巷道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
3、水平或傾斜巷道中電纜懸掛點間距不得超過3米,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4、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5、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7、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采掘機組供電除外)。
8、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9、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進行連接。
10、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1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
第二百零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以及各種保護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效驗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隊長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空氣壓縮機壓力表和安全閥必須完好并定期校準,否則罰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行工程科、通風科、防突科、地測科、機電科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條 對本細則及業務科室管理制度未列舉的違規行為,一般“三違”罰款不低于50元,嚴重“三違”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條 集團公司和上級安全檢查時查出的“三違”或各類不安隱患,一律按本細則規定予以加倍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安檢科,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疏漏或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百零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某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安全監控管理,切實發揮安全監控系統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1.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間做到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保持室內清潔、工作臺上資料擺放整齊。
3. 認真觀察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填寫當班各種運行記錄,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及時進行處理。
4. 認真觀察各地點監控數據有無異常變化,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后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5. 值班人員不得從事與監控系統無關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種操作,杜絕操作失誤。(三)監控系統設備和設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監控設備。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在煤炭行業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 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3.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 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地點測值的地方。
4.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22)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 要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繪制布置圖。
5.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 1 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 15 天必須將瓦斯監控探頭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7. 發現瓦斯超限時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2022)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四)監控系統資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監控系統應建立健全各種賬卡及報表:(1)設備、儀表臺賬(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臺賬(3)設備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中心站運行記錄(6)監測日報表(7)安全監測設備月報表、季報表(8)監控系統示意圖,并定期整理歸檔。
2. 不可隨意更改安全監控主機電腦系統,防止文件的刪除或者數據丟失,保證監控軟件的正常運行。
3. 當班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傳輸監測數據和上報各類報表及圖紙,負責打印日報表。監控系統值班員每天必須將日監測報表報礦長、總工審核。
4. 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無數據及瓦斯曲線不正常時,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瓦斯超限報警及系統故障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5. 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將每班下井人數及時發送短信匯報礦長。
6. 當井下采掘面、通風系統、通風設施、設備發生變化,及時向服務站聯系,做好系統監控圖紙的更新。
(五)監控系統設備檢修制度
1. 地面監控中心站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應設置防雷電、防火裝置,監控設備必須專機專用,不得插入 u 盤、光盤等可能攜帶病毒的移動設備。
2. 井下各傳輸設備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動力電纜等共用,要對電纜進行懸掛,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22)要求。
3. 監控室必須配備空調設備及抗靜電地板,配備兩臺主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配備打印機。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 2 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系統必須有斷電狀態、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
4. 煤礦監控系統、甲烷斷電儀等監控設備的饋電開關、啟動器等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測試,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測試記錄可查。安全監測設備調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傳感器、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22)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本在設備設置地點進行調校。
(六)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出現監測系統無數據傳輸、瓦斯超限、通訊停止或者風機停止運轉時,應按以下程
序處理并上報回復:
1. 監控系統值班員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值班員,并做好記錄;
2. 調度室值班員應立即匯報當班值班礦領導及總工;
3. 由當班值班礦領導安排井下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完畢后,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應匯報調度室。
4. 由監控系統值班員向上級安全監測監控中心回復指令,相關人員要在監控異常情況匯報上簽
第12篇 a煤礦安全獎罰制度
國家對于煤礦有各項安全法律,都要以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安全為主,以下來看煤礦安全獎罰制度:
一、通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害,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礦范圍內施工、生產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負總責;分管礦長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負責;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和技術管理負責;安全礦長對全礦安全綜合監督與管理負責;各業務科室對分管業務保安負責;各單位(科室、區隊、)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各班組長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模范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法規,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害,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杜絕違章指揮。
第四條職工個人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措施,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安全業務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違章作業。
第五條礦屬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嚴格禁止任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
第六條實行安全獎懲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七條要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二、獎勵
第八條礦工會、行政部門要根據安全生產情況,適時召開安全表彰會議,表彰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礦工會、安監處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批準,給予記功和500~10000元的獎勵,并在全礦通報表彰:
1、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避免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防止或搶救事故中,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3、在搶救事故或搶險救災中貢獻突出的;
4、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十條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有明顯效果的,依價值大小獎勵200~2000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創造發明或進行技術改造,因而解決了重大安全關鍵問題的,經礦或公司鑒定后,根據貢獻大小實行重獎,可一次性嘉獎500~5000元。
第十一條揀到一塊炸藥,能落實到丟失單位的,獎勵100元,落實不到丟失單位的,獎勵50元;揀到一發雷管獎勵100元,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獎勵50元。
第十二條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采煤、掘進、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監創優、地測防治水、調度、火工品、礦山救護等專業,季度實現動態達標的,對專業人員給予重獎;年度實現動態達標的,對專業負責人和專業人員分別給予重獎。礦井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實現公司下達目標的,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三條月度、季度、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模范執行職工“六項權利”的,由單位推薦,經工會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對有功人員每次獎勵300~1000元。
三、處罰
第十五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嚴重違章論處,罰款200~5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種酒后上崗者;
2、錨網、錨網噴支護的巷道施工時,連續出現3根錨桿不合格的責任者;
3、錨網噴支護的巷道施工時,未按規定打錨桿、掛網或打錨桿、掛網不合格通過噴漿掩蓋的責任者;
4、錨索施工達不到質量要求的責任者;錨索外露長度超規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時連續出現3架棚不合格的責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或單體支柱連續三架或三棵初撐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寬度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業規程》規定5架以上時的責任者;
9、乘車時,開車信號發出后、未打停車信號或車未停穩進出人車者;
10、斜巷行車時行人不進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掛車輛的責任者;
12、提升鋼絲繩超規定使用或不使用標準銷子的責任者;
13、斜巷提升時不帶電放車的責任者;
14、提升運輸安全設施未經礦有關部門驗收并發放運行許可證,而私自使用的責任者;
15、利用皮帶、溜子運送物料或設備(無審批的特殊措施)的責任者;
16、安全設施、安全裝置不正常使用的責任者;
17、井下打開礦燈者;
18、地面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者,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睡崗者;
19、無規程、措施施工(含補充措施不及時)的責任者;
20、帶電作業的責任者;
21、造成電器設備失爆的責任者;
22、各種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塵措施而繼續截煤的責任者;
24、采、掘作業時,干打眼的責任者;
25、私自進入采空區的責任者;
26、空頂作業的責任者;
27、耙裝機運行期間,耙斗運行范圍內有人逗留或作業的責任者;
28、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掘進迎頭停風時間超過20分鐘的責任者;
29、破壞通防、通訊、安全檢測監控設施、設備的責任者;
30、放炮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者;
31、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責任者;
32、在提升運輸過程中跑車、放大滑導致人身傷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責任者;
34、斜巷提升時,蹬、爬車輛的責任者;
35、乘坐皮帶的責任者;
36、攜帶煙火下井的責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監科簽發的入井證者除外);
37、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牌板、報表等)的責任者;
38、瓦斯超限作業的責任者;
39、瓦斯超限時,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責任者;
40、私自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的責任者;
41、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的責任者;
42、丟失火藥和電雷管的責任者;
43、盜竊火工品的責任者;私自將火藥、雷管帶到井上者;
44、炸藥、雷管不按規定退庫私自存放的責任者;
45、無證放炮的責任者;
46、不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則,而冒險施工的責任者;
47、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的責任者;
48、錨桿、錨索私自截斷使用的責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毆的責任者;
50、盜竊電器設備、電纜、接地線的責任者;
51、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威脅、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52、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第十六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特別嚴重違章論處,罰款1000~5000元,并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同時嚴肅追究責任者所在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1、發生重大事故,不及時匯報、不積極搶救或臨陣脫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造成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第十七條區隊被礦或上級檢查集體罰款的,區隊班子成員承擔罰款數額的30%,剩余部分從區隊當月工資總額中扣罰。
第十八條區隊不按規定要求組織召開安全生產研究會議,不按時組織安全活動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無會議記錄或記錄不全不細,無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查資料記錄),罰責任單位300元;不按規定進行每日一次的隱患排查,每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排查出的問題未認真組織整改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九條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無故不按時召開或不解決具體安全問題,每一次罰礦長200元(礦長不在時,罰代理者)。應參加者每遲到一次罰50元,每曠會一次罰100元。
第二十條每月24日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一次全礦重大隱患排查會議,并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及時匯報公司。否則,每缺少一次,罰總工程師200元,對不按時參加會議者每次罰100元。
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整改重大隱患(若因材料、設備等問題影響不能按期整改時,必須提前寫出延期處理的申請報告,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簽字后報安監科備案。)每拖一天罰單位第一責任者100元,罰單位500元。重大隱患整改落實后,必須及時反饋給安監科信息辦,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論處。
第二十二條礦召開的各種會議在會議期間,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將手機關閉或打在振動上,否則,每發現有一人手機響,罰責任者50元;礦規定的各種會議無特殊原因必須按時參加,不按時參加人員,每遲到一次罰50元,每曠會一次罰100元。
第二十三條礦調度室每天必須有礦級領導(含副總)、生產、機電管理人員、調度員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員值班期間不得離礦;調度員不得離開調度室(吃飯、方便除外,但必須有生產、機電值班的管理人員代聽電話);生產、機電管理人員值班期間離開調度室時,必須向值班調度員說明去向;值班人員必須掌握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交接班時必須有重點的監聽區隊的匯報;值班礦領導按時向公司匯報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條礦安監科每天必須有一名管理人員和一名信息員在信息辦值班。值班管理人員,必須親自聽盯班安監員的井下班匯報和主持盯班安監員的班前會,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況;值班信息員必須對安全信息及時篩選、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處理解決。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員。
第二十五條區隊干部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時必須親自主持召開班前會,詳細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據現場安全實際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確責任人,且作好記錄;否則,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罰100元;
第二十六條礦和各基層單位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無故脫崗一次罰款100元。不執行礦有關規定提前離崗、脫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罰責任者300~1000元。
第二十七條采、掘、運、安裝區隊,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區隊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帶班人員必須同職工一起上、下井,并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出現一次空班罰區隊長200元,帶班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條:礦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井下現場帶班,并親自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同職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條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立即匯報礦安監科和調度室,礦調度室要立即匯報有關礦領導,通知有關科室、區隊,有關科室、區隊的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并盡可能保護好事故現場。否則,每次對責任者200~1000元。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后,由主要業務科室、安監科召集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分析,重傷以上事故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重傷、二級非傷及以上事故由分管礦領導、主管業務科室組織調查分析;輕傷及三級非傷事故由主管業務科室、責任區隊組織調查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分析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后必須分析出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責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主管業務科室在規定時間內,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否則,扣罰有關責任者100~500元;所發生事故與當班安監人員及去現場檢查的機關工作人員失職有關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有關人員100~5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各類工程質量、設備安裝質量必須經檢查驗收,每缺一次,罰分管科室主要負責人100~1000元。
第三十二條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在礦的礦領導(含副總)、安全生產業務科室的負責人、采、掘、機、運、通、準備區隊的主要負責人都必須按時參加(有事不能參加時必須經礦長批準并簽字報安監科存檔),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條礦安監科下卡的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饋的,每拖一天罰單位200元/條。
第三十四條對礦、安監科及各業務主管部門動態檢查查出上安全檢查表的隱患,不按時整改、反饋的,每拖一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條,情況反饋不屬實、存在的問題反復出現的將加倍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公司、以及上級其他部門來礦檢查出的重要安全隱患,每條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到期不按時整改的,每拖一天罰單位500元。
第三十六條《作業規程》、施工措施要在作業前5~10日對現場調查后編制,《作業規程》要與現場實際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編制送審的,每次罰單位技術主管100~500元。各有關科室接到作業規程后,2日內必須組織審批,否則罰分管責任人50~300元。
第三十七條《作業規程》學習考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學習考試的人員上崗,按違章論處,每次罰責任者50元;貫徹作業規程要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學習日期、考試成績等,否則,缺一人罰單位主管技術員50元。嚴格按規程“十個環節”(編制、審批、干部學習、工人學習、考試、補課簽字、現場實施、復查規程、檢查補充、再貫徹)操作。否則每少一個環節罰責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采掘施工地點在開工前,必須配備符合現場實際的施工牌板(含支護斷面圖、爆破三視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等)和班隱患排查登記臺帳,否則每拖一天罰施工單位100元。
第三十九條由于保管不善,隱患查處登記臺帳每缺一頁罰責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責任人每缺一頁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條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每次罰100元;違章指揮無證人員上崗,每次對責任者罰100元,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特殊工種資格證必須按期審核,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井下工作現場,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安監員必須掛上停止作業牌,并匯報安監科和調度室,任何人不得強行做與整改隱患無關的工作。否則,對負責該地點的單位罰款1000元。隱患消除后,由安監員親自將掛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準摘牌或無故挪動、損壞,否則,加罰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礦、區隊和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300~1000元罰款。
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示和命令、決定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和操作規程不健全,導致工人無章可循,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現場管理混亂的;
3、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安排無證人員或培訓考試不及格人員上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業人員因患有某種病癥,應調離崗位而未作調離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發現違章作業不制止、不教育的;
7、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按時編制和不按季修改、補充,不認真傳達貫徹執行的。
第四十三條巷道貫通時,測量部門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每拖一天對責任者罰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在礦井開采過程中,地質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搞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否則每違犯一次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不具備開工條件而掛牌開工的,罰責任者100~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