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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安全保衛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13:26:15 查看人數:44

      壓力容器安全保衛制度

      第1篇 壓力容器安全保衛制度

      1. 壓力容器房是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危險部門之一,除壓力容器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 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壓力容器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器開關。無證操作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4. 禁止壓力容器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注意檢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 壓力容器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6. 壓力容器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停爐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2篇 壓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確保安全生產

      2.職責要求

      2.1根據勞動人事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為避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定本制度。

      2.2購買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向持有制造許可證的廠家購買。新購或進口產品入廠時必須資料齊全,其中包括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安裝說明書等有關資料。

      2.3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工作必須由經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的施工單位承擔。

      2.4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索取竣工圖,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報我廠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報市勞動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投產使用,試運時的保運任務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2.5使用單位應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檔,檔案包括:產品合格證、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等級卡片、安裝資料、修理和檢測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2.6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性能和工藝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最少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2.6.1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6.2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2.6.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方法。

      2.6.4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2.7司爐工的管理按原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掌握應知應會基本技能后,經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勞動部門發給司爐操作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上崗;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不合格者不得獨立頂崗。

      2.8崗位操作人員要安保部和有關車間協商時間,對其進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經安保部辦理,由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批后發給安全作業證,上班工作時必須攜帶,以備檢查。

      2.9當班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責任制,按操作規程的要求、定時、定線、定點、認真的進行巡回檢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記錄。

      2.10操作工必須嚴格按照各項工藝指標的要求進行操作。

      2.1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2.11.1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11.4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脅到容器安全運行。

      2.12運行中的蒸汽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2.12.1水位下降到《規程》中規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時;

      2.12.2不斷加大給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2.12.3鍋爐水位已升到規程所規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時;

      2.12.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2.12.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2.12.7燃燒設備損壞、爐腔倒塌或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害鍋爐安全運行;

      2.12.8其他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13非當班者,不經許可不得亂動一切開關和閥門(緊危情況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違章作業的命令。

      2.15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年度檢驗。

      2.16運行的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17運行的蒸汽鍋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18檢驗前必須做到檢驗設備與其他設備和管線完全可靠的距離,易燃易爆氣體和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含量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檢驗容器所用的照明燈須用低壓防爆燈,其它儀器、工具的電源不得超過12伏。

      2.19蒸汽鍋爐停爐檢驗的重點:

      2.19.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19.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在開孔、鉚縫、焊縫、板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2.19.3管壁有無腐蝕和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脆化;

      2.19.5脹口是否嚴密,管壁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2.19.6鍋爐的拉掌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和腐蝕;

      2.19.7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2.19.8鍋爐和磚襯接觸有無腐蝕;

      2.19.9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2.19.10給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管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動滅火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開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動控制、連鎖裝置、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2.20壓力容器檢查項目:

      2.20.1外部檢查:

      1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常現象。

      3容器的接管焊縫、受壓元件等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常現象。

      2.20.2內外部檢查項目:

      1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容器內外表面、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現象。

      3容器的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壓力集中的部位有無裂紋,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探傷或10倍放大鏡檢查,如發現有表面裂紋時,還應用超聲波或射線進一步抽查焊縫總長的20%(鍛制或拔制的無縫容器,抽查面積應小于總面積的20%),如沒發現表面裂紋,則不需對制造時已進行100%無損探傷檢查的容器作進一步的抽查。

      4有襯里的容器,襯里是否有凸起、開裂及其它損壞現象,發現襯里出現上述現象有可能影響容器本體時,應將該處襯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檢查殼體是否有腐蝕或裂紋。

      5筒體、封頭等通過上述檢驗后,發現內外表面有腐蝕等現象時,應對有懷疑部位進行多處壁厚測量,測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繼續使用的建議和 最高工作壓力。

      6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介質腐蝕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或連續破壞時(如脫碳、應力腐蝕的晶間腐蝕、疲勞裂紋等),必要時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并作出檢驗報告。

      7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園角過渡部位、長度等)。

      2.20.3全面檢查:

      1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

      2對主要焊縫(或殼體)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抽查長度為容器焊接總長(或殼體總面積)的20%,對高壓、超高壓的反應器,應進行100%的超聲波探傷,必要時還應做表面探傷。

      2.21除定期檢查外,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2.21.1新裝、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的。

      2.21.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2.2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做內外部檢驗.

      2.22.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

      2.22.2由外單位拆卸調入將安裝使用的。

      2.22.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影響強度的。

      2.22.4更換容器襯里的。

      2.23耐壓試驗除特殊情況外應以水為介質,用氣(液)體試壓時,試驗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如下表:

      名稱

      鍋檢工作壓力kgf/cm2

      試驗壓力kgf/cm2

      鍋爐本體

      p<6

      1.5p≮2

      鍋爐本體

      6~12

      p+3

      鍋爐本體

      p>12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氣

      任何壓力

      1.25p+5

      2.25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的壓力除應符合圖紙要求外,也不應小于下表規定值:

      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壓力規定

      容器名稱

      壓力等級

      耐壓試驗壓力

      pjη·p·kgf/cm2

      氣密試驗壓力

      kgf/cm2

      非 鑄 造 容

      低壓

      液(水)壓

      氣壓

      1.00p

      1.25p

      1.20p

      中壓

      1.25p

      1.15p

      1.00p

      高壓

      1.25p

      1.00p

      超高壓

      1.25p

      1.00p

      壁溫≤200℃的容器,耐壓試驗壓力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設計壓力㎏/cm2

      ptt 耐壓試驗壓力,㎏/cm2(≥200 ℃)

      pt 耐壓試驗壓力 ㎏/cm2(常溫)

      η 耐壓試驗系數( 按上表 )

      [ ]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應力kgf/cm2

      [ ]t 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kgf/cm2

      當[ ]/[ ]t>1.8時取1.8

      2.26鍋爐水壓試驗合格后標準:

      2.26.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26.2鉚縫和張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漏水。

      2.26.3水壓試驗壓力用肉眼觀察,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2.27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準:

      2.27.1容器和各部焊縫無滲漏。

      2.27.2容器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2.27.3經返修,焊補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鋼制容器,焊補部位按原探傷方法進行復查無超過原定標準的缺陷。

      2.28檢驗完畢后,檢驗人員應對所檢驗的鍋爐、壓力容器作出檢驗報告,報告應指明鍋爐或壓力容器是否能繼續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壓操作,特別監測等措施,檢驗報告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29經檢查認為鍋爐、壓力容器缺陷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廠領導,如廠領導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則操作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2.30 經鑒定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嚴禁按承壓設備使用。

      2.3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必須裝安全閥(或爆破片)和壓力指示儀表:

      2.31.1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學反應,使其內壓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產工作介質(如粘性大、腐蝕、有毒)等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者兩者重疊使用。

      2.31.5壓力來源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得超過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應復核每個容器的強度,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下表進行調整和校驗。

      鍋爐工作壓力kgf/cm2

      安全閥開啟壓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鍋爐必須有一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壓力調整,有過熱器時按較低壓力調整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對于沖量式的安全閥部分,指沖量接出點的工作壓力,其他則為裝置點的工作壓力。

      2.33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鍋爐的最大連續蒸發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應裝放空導管,并引到安全地點或進行妥善處理。

      2.34安全閥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應每年更換一次,安全閥校驗后應加鉛封,校驗記錄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3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如指針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針不回零、鉛封損壞等均應立即更換,選擇壓力表時應考慮介質的腐蝕性。

      2.36壓力表刻度極限至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盤上劃有紅線指出工作范圍,表盤直徑應≮100㎜。

      2.37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日志和儀表自動記錄紙不得亂動,應妥善保管。

      2.38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2.39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時,除因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用電話報告值班調度和安保部,對于玩忽職守,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3.相關記錄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第3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壓力容器

      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參照相關規定,根據本單位自身特點制定了壓力容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1、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后30 天內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 個月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嚴禁無證或超期運行。

      3、壓力容器的改造、大修、年度檢驗必須事先履行審報手續。

      4、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檔案齊全完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登記卡、檢驗合格證按規定張貼。

      5、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期前三個月應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6、壓力容器發生重傷、死亡事故1 小時內向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7、發生壓力容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按規定保護好事故現場。

      8、發生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9、發現重大隱患后應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對于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10、事故及重大隱患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等資料應齊全,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11、壓力容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員均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做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聽勸阻執意蠻干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上級部門反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作業資格。

      12、對壓力容器進行維護保養或改造的外來單位和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必須選派業務技術強,工作認真的維修人員。壓力容器改造必須申報項目批準,明確具體內容,項目完成后,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檢驗。

      13、對實行壓力容器業務分包的單位,使用單位應承擔對分包方安全監管的責任。應對分包方及其作業人員是否取得國家有關法定的資格進行確認,對分包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實施有效管理。

      第4篇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統稱鍋爐壓力容器)。《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于實施前兩年公布。

      第三條 《目錄》實施后,凡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外國廠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須按本辦法規定取得勞動部頒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資企業應遵守我國國內的制造許可制度。

      第四條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由勞動部組織實施。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部鍋爐監察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及證件管理工作。勞動部授權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或認可有條件的檢驗單位(以下統稱指定檢驗單位)具體負責安全質量許可的審查、檢測和許可后的日常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第五條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分為“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兩種方式。

      “工廠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工廠的制造、檢驗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和考查,確認其對產品安全質量的保證能力和程度。

      “型式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產品樣品的設計、制造和安全質量等的審查和檢測,確認該類型產品安全質量的可靠性。

      適用“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的產品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條 對《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部鍋爐監察機構根據產品結構復雜程度和生產方式等的不同,確認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對需實施“工廠許可”的產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許可”,也可對需實施“型式許可”的產品加施“工廠許可”。

      第三章 申請

      第七條 《目錄》公布后,申請人即可向部鍋爐監察機構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列明申請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種類名稱、產品生產地點、安全質量許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國出口產品情況(包括正在洽談貿易合同的情況)。

      第八條 部鍋爐監察機構在受理申請并確認許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檢驗單位向申請人寄送空白《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必須按照要求向指定檢驗單位填報《申請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資料。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表、資料與信函,均應用中文或英文書寫。

      第十條 已獲得“工廠許可”的申請人,如改變生產地點或生產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有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已獲得“型式許可”的申請人,如生產地點或產品的設計、制造、驗收條件等有改變,也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工廠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型式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產品樣品的全面檢測,必要時進行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

      審查工作由指定檢驗單位按照《實施指南》組織進行,部鍋爐監察機構可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有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樣品檢測和工廠檢查需要,以及控制產品安全質量的要求。審查結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時改進、補送或中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請人提供樣品檢測或做好接受工廠檢查的準備。

      第十三條 樣品檢測,是對樣品的材質、結構、強度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與測試。

      第十四條 工廠檢查,主要是結合典型產品制造、檢驗和性能測試,對工廠的生產與檢驗條件、生產工藝和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樣品檢測或工廠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詳細說明不符合的項目和檢測(檢查)結果;或者寄發補充通知,說明改進要求以及改進后重新送樣檢測或對工廠復查的期限。

      第十六條 最終審查結果符合安全質量許可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向部鍋爐監察機構報送審查報告。

      第五章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與標志的審批和使用

      第十七條 部鍋爐監察機構在核準各項報告和資料后,報勞動部簽發相應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商國家商檢局統一發布公告。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通知書,由指定檢驗單位寄發給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收到通知書后,按通知書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數量,并將安全質量許可產品的銘牌式樣和產品(或工廠)商標式樣寄送指定檢驗單位。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由指定檢驗單位寄發給申請人。

      第十九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應按照《實施指南》規定在每臺產品的銘牌或規定部位打上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并在產品的合格證明中附上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條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四至六個月,原申請人應按本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復查、換證。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由勞動部商國家商檢局公告原安全質量許可證失效,原申請人應繳回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第六章 許可后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到達我國境內時,按我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實施產品安全性能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二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申請人,在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時,須將產品的名稱、數量及我國的收用單位的名稱、地點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指定檢驗單位應派員對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廠的制造、檢測條件、產品安全質量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條 發現申請人有下述情況之一者,由指定檢驗單位報請部鍋爐監察機構同意后,通知申請人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1.?進口產品,經檢驗有兩批不合格的;

      (二)從制造廠抽封的樣品,經檢驗(包括擴大抽樣復驗有兩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條規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請求恢復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時,申請人應向部鍋爐監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在對制造廠或產品重新檢查合格或者確認其違反本辦法的做法已經得到糾正,并經部鍋爐監察機構批準后,由指定檢驗單位通知申請人恢復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第二十五條 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指定檢驗單位報請部鍋爐監察機構呈報勞動部批準后,吊銷申請人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收回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一)擅自在未獲安全質量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

      (二)出具虛假的安全質量證明或數據報告的;

      (三)不執行第二十四條關于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處理的;

      (四)被通知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超過兩年未恢復的。

      吊銷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由勞動部商國家商檢局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請人方可重新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無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或偽造、變更、轉讓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我國依據本辦法派往制造廠執行安全質量許可審查與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協助辦理執行公務所需的入、過境簽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支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九條 指定檢驗單位按申請人的要求對其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測技術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條 實施本辦法所需的《實施指南》和各種有關表、卡,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制定并呈報勞動部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5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制度

      1、按國家勞人部《電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均屬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對火力發電廠排污擴容器、疏水擴容器、熱交換器等也要按照壓力容器對待,進行安全監督和安排定期檢驗。

      3、凡是我廠壓力容器使用、檢修、改造、安裝、檢驗都必須按照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國務院頒發的《壓力容器監察條例》以及主管部局頒發的有關文件進行。

      4、為保證壓力容器設備完好,安全可靠運行,要定期安排檢驗和定期檢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檢驗計劃由金屬監督人員提出,定期檢修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提出,生產部審查確定。

      6、壓力容器設備若要進行技術改造或返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提出報告,經生產部專管人員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后方可開工,壓力容器返修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資格的單位進行。

      7、從事壓力容器運行人員及檢修焊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試,由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焊工擔任,否則嚴禁操作和焊接。

      8、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申報生產部備案,經主管廠長批準后予以報廢處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壓設備使用。

      9、各部門需要外購壓力容器設備時必須經生產部審核和同意,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強度計算書,設備總圖等)必須齊全。

      10、各部門不經批準不得私自制作壓力容器,確實需要時應經生產部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并報市勞動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對易燃易爆的承壓設備和盛裝有毒及窒息性介質的容器應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細則,在檢修和檢驗中除執行工作票制度外,還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證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質含量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方可開工。

      12、廠內浴池用熱水水箱最高工作壓力應低于0.1mpa,熱水箱應敞口,采用蒸汽加熱器加熱水時,其加熱器屬于壓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6篇 壓力容器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確保安全生產

      2.職責要求

      2.1根據勞動人事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為避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定本制度。

      2.2購買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向持有制造許可證的廠家購買。新購或進口產品入廠時必須資料齊全,其中包括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安裝說明書等有關資料。

      2.3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工作必須由經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的施工單位承擔。

      2.4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索取竣工圖,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報我廠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報市勞動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投產使用,試運時的保運任務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2.5使用單位應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檔,檔案包括:產品合格證、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等級卡片、安裝資料、修理和檢測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2.6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性能和工藝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最少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2.6.1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6.2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2.6.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方法。

      2.6.4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2.7司爐工的管理按原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掌握應知應會基本技能后,經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勞動部門發給司爐操作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上崗;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不合格者不得獨立頂崗。

      2.8崗位操作人員要安保部和有關車間協商時間,對其進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經安保部辦理,由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批后發給安全作業證,上班工作時必須攜帶,以備檢查。

      2.9當班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責任制,按操作規程的要求、定時、定線、定點、認真的進行巡回檢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記錄。

      2.10操作工必須嚴格按照各項工藝指標的要求進行操作。

      2.1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2.11.1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11.4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脅到容器安全運行。

      2.12運行中的蒸汽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2.12.1水位下降到《規程》中規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時;

      2.12.2不斷加大給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2.12.3鍋爐水位已升到規程所規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時;

      2.12.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2.12.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2.12.7燃燒設備損壞、爐腔倒塌或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害鍋爐安全運行;

      2.12.8其他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13非當班者,不經許可不得亂動一切開關和閥門(緊危情況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違章作業的命令。

      2.15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年度檢驗。

      2.16運行的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17運行的蒸汽鍋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18檢驗前必須做到檢驗設備與其他設備和管線完全可靠的距離,易燃易爆氣體和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含量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檢驗容器所用的照明燈須用低壓防爆燈,其它儀器、工具的電源不得超過12伏。

      2.19蒸汽鍋爐停爐檢驗的重點:

      2.19.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19.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在開孔、鉚縫、焊縫、板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2.19.3管壁有無腐蝕和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脆化;

      2.19.5脹口是否嚴密,管壁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2.19.6鍋爐的拉掌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和腐蝕;

      2.19.7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2.19.8鍋爐和磚襯接觸有無腐蝕;

      2.19.9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2.19.10給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管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動滅火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開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動控制、連鎖裝置、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2.20壓力容器檢查項目:

      2.20.1外部檢查:

      1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常現象。

      3容器的接管焊縫、受壓元件等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常現象。

      2.20.2內外部檢查項目:

      1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容器內外表面、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現象。

      3容器的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壓力集中的部位有無裂紋,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探傷或10倍放大鏡檢查,如發現有表面裂紋時,還應用超聲波或射線進一步抽查焊縫總長的20%(鍛制或拔制的無縫容器,抽查面積應小于總面積的20%),如沒發現表面裂紋,則不需對制造時已進行100%無損探傷檢查的容器作進一步的抽查。

      4有襯里的容器,襯里是否有凸起、開裂及其它損壞現象,發現襯里出現上述現象有可能影響容器本體時,應將該處襯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檢查殼體是否有腐蝕或裂紋。

      5筒體、封頭等通過上述檢驗后,發現內外表面有腐蝕等現象時,應對有懷疑部位進行多處壁厚測量,測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繼續使用的建議和???????????? 最高工作壓力。

      6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介質腐蝕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或連續破壞時(如脫碳、應力腐蝕的晶間腐蝕、疲勞裂紋等),必要時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并作出檢驗報告。

      7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園角過渡部位、長度等)。

      2.20.3全面檢查:

      1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

      2對主要焊縫(或殼體)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抽查長度為容器焊接總長(或殼體總面積)的20%,對高壓、超高壓的反應器,應進行100%的超聲波探傷,必要時還應做表面探傷。

      2.21除定期檢查外,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2.21.1新裝、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的。

      2.21.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2.2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做內外部檢驗.

      2.22.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

      2.22.2由外單位拆卸調入將安裝使用的。

      2.22.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影響強度的。

      2.22.4更換容器襯里的。

      2.23耐壓試驗除特殊情況外應以水為介質,用氣(液)體試壓時,試驗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如下表:

      名稱

      鍋檢工作壓力kgf/cm2

      試驗壓力kgf/cm2

      鍋爐本體

      p<6

      1.5p≮2

      鍋爐本體

      6~12

      p+3

      鍋爐本體

      p>;12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氣

      任何壓力

      1.25p+5

      2.25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的壓力除應符合圖紙要求外,也不應小于下表規定值:

      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壓力規定

      容器名稱

      壓力等級

      耐壓試驗壓力

      pjη·p·kgf/cm2

      氣密試驗壓力

      kgf/cm2

      非? 鑄? 造? 容

      低壓

      液(水)壓

      氣壓

      1.00p

      1.25p

      1.20p

      中壓

      1.25p

      1.15p

      1.00p

      高壓

      1.25p

      1.00p

      超高壓

      1.25p

      1.00p

      壁溫≤200℃的容器,耐壓試驗壓力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設計壓力㎏/cm2

      ptt耐壓試驗壓力,㎏/cm2(≥200 ℃)

      pt???????????? 耐壓試驗壓力? ㎏/cm2(常溫)

      η???????????? 耐壓試驗系數( 按上表 )

      [ ]???????????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應力kgf/cm2

      [ ]t?????????? 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kgf/cm2

      當[ ]/[ ]t>1.8時取1.8

      2.26鍋爐水壓試驗合格后標準:

      2.26.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26.2鉚縫和張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漏水。

      2.26.3水壓試驗壓力用肉眼觀察,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2.27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準:

      2.27.1容器和各部焊縫無滲漏。

      2.27.2容器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2.27.3經返修,焊補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鋼制容器,焊補部位按原探傷方法進行復查無超過原定標準的缺陷。

      2.28檢驗完畢后,檢驗人員應對所檢驗的鍋爐、壓力容器作出檢驗報告,報告應指明鍋爐或壓力容器是否能繼續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壓操作,特別監測等措施,檢驗報告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29經檢查認為鍋爐、壓力容器缺陷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廠領導,如廠領導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則操作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2.30 經鑒定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嚴禁按承壓設備使用。

      2.3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必須裝安全閥(或爆破片)和壓力指示儀表:

      2.31.1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學反應,使其內壓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產工作介質(如粘性大、腐蝕、有毒)等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者兩者重疊使用。

      2.31.5壓力來源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得超過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應復核每個容器的強度,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下表進行調整和校驗。

      鍋爐工作壓力kgf/cm2

      安全閥開啟壓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鍋爐必須有一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壓力調整,有過熱器時按較低壓力調整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對于沖量式的安全閥部分,指沖量接出點的工作壓力,其他則為裝置點的工作壓力。

      2.33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鍋爐的最大連續蒸發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應裝放空導管,并引到安全地點或進行妥善處理。

      2.34安全閥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應每年更換一次,安全閥校驗后應加鉛封,校驗記錄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3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如指針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針不回零、鉛封損壞等均應立即更換,選擇壓力表時應考慮介質的腐蝕性。

      2.36壓力表刻度極限至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盤上劃有紅線指出工作范圍,表盤直徑應≮100㎜。

      2.37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日志和儀表自動記錄紙不得亂動,應妥善保管。

      2.38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2.39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時,除因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用電話報告值班調度和安保部,對于玩忽職守,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3.相關記錄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第7篇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強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護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單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適用于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規范性文件

      勞鍋字[1991]8號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人鍋[1988]2號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勞鍋字[1992]4號 《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

      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勞鍋字[1990]8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0]3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4號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4 職責

      4.1 單位主管生產副總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 生產部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4.3 安全管理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報廢的管理。

      4.4 安全管理部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正常安全運行負責,并負責進行日常管理。

      4.5 質保部負責對鍋爐用儀器、儀表進行報檢、驗證,并負責保證檢測的準確性。

      4.6 使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不定期的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7 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設備操作證,方可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 控制(管理)內容

      5.1 鍋爐安全管理

      5.1.1 安全管理部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鍋爐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a) 鍋爐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b) 建立鍋爐設備技術檔案,按有關規定對鍋爐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等工作。

      c) 鍋爐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2]4號《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d) 組織鍋爐安全檢查、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達到專業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后,持證上崗。

      e) 對安全管理部提出鍋爐大修計劃由生產部負責組織審查,報單位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大修后的鍋爐必須按各項法規要求檢驗合格,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后方可使用,檢驗資料報行政部備案。

      5.1.2 鍋爐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檢查、維修。

      a) 鍋爐操作和運行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嚴格遵守設備運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司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b) 安全管理部檢修人員必須按照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和鍋爐專業標準要求對鍋爐進行檢查和維修。

      c) 對鍋爐房的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勞人鍋[1988]2號《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要求。

      d) 安全管理部必須責成專人對鍋爐各種日常運行記錄進行檢查。

      5.1.3 對鍋爐的儀器、儀表在運行中由計量檢定人員隨時進行檢測驗證。對鍋爐的儀器、儀表發現問題及時報檢。

      5.2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 安全管理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運行過程中確保維護、保養工作落實規定要求,并隨時進行巡視檢查。

      a) 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購置壓力容器計劃必須由生產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報單位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b) 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c) 建立壓力容器設備技術檔案,并對壓力容器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

      d) 壓力容器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

      e) 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

      f) 監督檢查操作人員對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檢查、維護。

      5.2.2 壓力表檢測

      計量室必須按規定隨時對壓力容器的壓力表檢測校正,確保檢測準確性。

      5.3 生產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監督檢查。

      5.4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6 記錄表式

      《鍋爐大修檢驗記錄》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壓力容器檢驗記錄》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種儀表檢驗記錄》 質保部保存三年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9篇 我國勞動安全監察制度與壓力容器事故預防

      摘要 分析了壓力容器事故的主要原因及勞動安全監察制度,研究了該制度對減少壓力容器事故所起的作用,為預防壓力容器事故及勞動安全監察制度的發展,提出自己的見解與看法。

      關鍵詞 壓力容器 勞動安全監察 爆破事故 預防對策

      我國是世界上壓力容器臺數較多的國家,到1996年底已有固定式壓力容器122.22萬臺。壓力容器既在石油、石油化工、化學、核能、機械等部門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又容易發生事故并且具有很大破壞性。在1980~1989年10年期間,我國發生的壓力容器爆炸事故是發達國家的10倍以上。因此,分析其原因,提出針對性的預防對策極為必要。

      1 我國壓力容器事故的原因分析

      壓力容器事故大多數由兩方面原因造成:一是由設計失誤、粗制濫造引起;二是使用不當,致使容器強度不足而破裂。例如:高橋煉油廠1950~1996年間共發生298起壓力容器事故,原因見附表。

      附表 高橋煉油廠壓力容器事故原因表

      見表

      我國大多數工業部門壓力容器事故具有類似的特征。

      1.1 設計失誤、粗制濫造,不合格產品進入企業

      壓力容器盡管幾何形狀比較簡單,但是其材質卻必須考慮到工作壓力、溫度、介質的性質和焊接制造工藝等多種因素,國家專門頒布了制造壓力容器材質的技術標準,但是仍然有些并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廠家為謀取較大利潤,以次充好,加上管理上的漏洞,致使不合格產品進入企業并造成后患。如1997年浙江省在一次工業安全大檢查中就查禁偽劣鍋爐2000多臺,當場查封1000臺,在用氣瓶4萬多只中查出不合格3000余只;1997年4月與6月,化工部兩次安全大檢查也發現有相當數量不規范的壓力容器、管道在使用中,不合格產品進入企業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1999年1月15日寧夏石嘴山礦務局銀川辦事處住宅小區燃油鍋爐發生爆炸,損失傷亡慘重。這次震憾全國的事故主要原因就是容器在安裝前后均未經安監部門審核、驗收,系不合格產品。

      1.2 使用不當,容器“超負荷”,因強度不足而破裂

      據對“八五”期間的壓力容器事故統計,80%是由使用管理環節中的問題而產生,這主要是因為壓力容器的結構雖不復雜,但在部件連接處和開孔附近和其他應力集中處的應力情況卻是復雜的。在高溫、高壓、低溫、腐蝕等惡劣條件下運行,常常容易發生破裂或形成爆炸。如果容器里的介質是可燃的,與空氣混合還會引起二次爆炸,二次爆炸的能量要比一次爆炸大得多。

      壓力容器破裂的形式主要延性破壞和低應力破壞兩大類。對近年來壓力容器事故的統計表明,后者更為主要。低應力破壞是指材料還沒有達到屈服極限就突然破壞,構件存在缺陷(如焊接質量問題)和材料的韌性差是引起低應力破壞的主要原因。吉林省某化肥廠一臺水洗塔在使用中發生爆炸,整個塔碎成百余塊,其中一塊重1噸的碎片飛出百余米造成十余人死亡,其原因就是焊接質量差,加上所用材料低溫時韌性較差,造成了低應力破壞。

      2 我國的勞動安全監察制度與壓力容器事故預防

      上述可見,對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過程進行監察是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徑。

      2.1 我國勞動安全監察的現況與發展

      1958年,勞動部建立了鍋爐壓力容器監察總公司,后改為勞動部鍋爐監察局、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1998年,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監察職能劃歸國家技術監督局。40多年來,我國逐步完善了監察系統、檢測系統、宣傳教育系統、情報信息系統、科學研究系統五大工作體系,開展了一般、專業、事故三大監察活動。其中,監察系統由專管和兼管組成,達2千多個。檢測系統機構達6百多個。

      上述機構對壓力容器事故的減少起到關鍵作用。例如:寧夏1999年1月15日事件發生后國家經貿委、國家技監局立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認真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運行安全和質量工作;關閉無證企業生產線,實行設計和制造許可證制度;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工作等,這就有力地推進行了工業部門消除壓力容器隱患,降低事故率的工作。但隨著經濟發展,壓力容器的使用日益增加,上述機構無論從設置、人力、物力來說都顯得缺乏,尤其是縣級或縣級以下尤為突出,為進一步做好預防工作,需要作較大的補充。

      1983年以來,全國已制定了29類近2000項安全法規,其中壓力容器方面的法規主要有1990年“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1997年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等,這些法規是壓力容器全過程管理的依據。

      但有關壓力容器方面的法律規范也尚存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條文較多的停留在規定“該怎么做”,而缺少對違反者加強經濟管理和懲罰的內容,這正是不合格產品進入企業、現場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充實這方面的內容,加強法制已刻不容緩。

      2.2 重視現場檢查與監察,減少壓力容器事故“隱患”

      上述壓力容器事故大多出現在使用環節中,其原因既有設備問題,亦與操作者不懂技術并缺少監護違章操作有關。可從兩方面加強:其一,充實監察隊伍的人力、物力。截止1996年,我國專職、兼職壓力容器監察人員僅4343人,人力不足致使1996年總產量20652臺的監檢率達96.4%。物力不足主要是指自控監測系統嚴重不足。其二,我國的安全監察是一種國家監察。在執行中,國家監察與企業內部的監察應相互促進,這是彌補國家監察人員不足,加強現場檢查的重視途徑。寶山鋼鐵集團公司、齊魯石化公司等先進企業在這方面做出了較大成績。齊魯石化公司使用的壓力容器共有4700臺,種類繁多,介質復雜,該公司采用全過程管理的方法,對設計、制造、驗收、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報廢、更新10個過程加強管理,其中又以使用中的監察為中心環節。通過上述努力,事故率自1991年起下降為零。

      2.3 加強技術投入與培訓,提高特種作業人員與設備的可靠性

      2.3.1 加強技術投入:建立自動監測控制系統;減少手工焊接,提高自動焊的比例,降低設備缺陷程序;合理使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壓力表、液位計、安全泄壓裝置、液體警報系統等)。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

      2.3.2 加強技術培訓:加強監察人員的培訓,對現有監察人員進行輪訓,由于現有監察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個別地區具有大專程度的人員不足20%,專業不對口、學非所用的現象也大有所在(雖然近年來這種現象有所改善),因此可由高等院校開設安全監察干部的學歷班和培訓班,以補充監察骨干;加強對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如焊接質量是減少設備低應力損失的關鍵,國家監察部門已作出規定,焊接要求六級以上,焊后必須作熱處理并100%無損探傷,對焊接特種作業工的培訓與考核顯得格外緊迫;加強技術交流;我國已先后舉辦過四屆全國性鍋爐壓力容器技術交流會,近階段對諸如斷裂和疲勞、流體與結構的相互作用、在極端載荷下結構變化等專題研究的進展都能對減少壓力容器事故率起到積極作用。

      3 結束語

      3.1 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已成為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建設的災害之一,并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

      3.2 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對減少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3.3 在“企業負責”為主的管理體制中,國家監察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對減少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能收到更為積極的作用。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運行制度

      一、安全管理各級主要責任人員的職責

      (一)、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以指導自己的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設備管理方面的條例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規程、規章或規定及有關指示和要求。

      2、組織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體系,明確或指定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并督促抓好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3、組織制定并審批本企業關于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審批本企業壓力容器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計劃和壓力容器轉讓事項,并督促檢查其執行、完成情況。

      5、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壓力容器使用工況,了解、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6、協調企業內部各生產與使用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7、組織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檢查落實處理意見。

      8、審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格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報統計報表。

      9、負責組織領導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后,做到獎罰分明。

      (二)、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調試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調校,保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組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三)、壓力容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4、參與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注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并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門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并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設備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四)、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態。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的企業,安全和生產由廠長(經理)全面負責。主管生產的副廠長(副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的具體負責人。概括地講,企業廠長(經理)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好安全生產。必須對壓力容器及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

      2、企業的廠長(經理)、車間主任、班長及壓力容器每個崗位的操作人員,都要為之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以及各相關部門,在廠長的直接領導下,也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既要組織生產,又要負責安全。

      4、建立和健全三級安全管理體系。企業應有專職安全機構,車間有專職或兼職安全技術干部,班組有安全員。三級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都應建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三、操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1、結合本企業特點,落實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2、按照本企業的特點,明確教育培訓對象。

      3、制定教育培訓的長遠目標規劃,安排日常的技術培訓教育計劃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

      4、建立操作人員技術檔案。

      5、明確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山崗,無證不得獨立上崗的規定。

      6、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操作人員的技術練兵,促進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處理事故的能力。

      7、認真推廣、學習新技術、新操作法。

      8、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專業知識的教育,積極推行群眾性管理活動。

      四、維護保養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使壓力容器投用后經常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其長期安全、穩定運行。

      2、壓力容器投產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的使用特點和介質特性認真做好維護保養管理的準備工作,檢查防腐保護層和有關接管、接頭的完好、牢固情況,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3、準備必備的維護保養工具和簡單器材。

      4、在進行操作人員培養時,應讓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結構特性,工藝原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識,掌握日常維護保養技能,培訓愛護生產裝置的良好職業道德,樹立企業主人翁的思想。

      5、確立“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的宗旨,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保責任制,做到臺臺容器、個個閥門、只只儀表都有人負責。

      6、保持壓力容器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及時清除跑冒滴漏現象。

      7、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嚴禁在運行狀態下,緊固受壓連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并及時反映。

      10、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壓力容器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再次投用前應認真檢查。

      11、認真執行維護保養制度,提高完好率,保證壓力容器有較高的使用效率。

      五、安全檢查制度

      (一)根據使用容器的數量,安全狀況確定安全檢查形式、要求,及時了解,掌握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處事故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檢查應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檢查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按時督促檢查問題的處理、落實,實行檢查有意見、處理有結果。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安全生產的牢固程度,有無安全生產責任心;查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現象;查紀律的嚴肅性,有無脫崗、離崗的行為;查隱患,是否每臺容器能夠安全運行,有無安全附件、裝置失靈和設備帶病操作的情況;查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四)定期檢查的重點。

      1、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壓力容器的完好狀況,操作負荷情況;

      3、安全附件、裝置的齊全、靈敏、可靠和定期校驗情況;

      4、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5、容器定期檢驗和修理、改造執行情況;

      6、監控使用容器的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7、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臨時增加的檢查項目。

      (五)日常巡回檢查的重點

      1、壓力容器操作工藝參數是否超過許可范圍;

      2、安全附件、裝置是否靈敏動作;

      3、壓力容器本體有無鼓包、變形、泄漏、裂縫等異常情況;

      4、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銘牌是否完好;

      5、接管、緊固件、密封部位等有無損壞、泄漏現象;

      6、有無過量充裝或液位失控現象;

      7、有無發生火災或震動等直接威脅到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

      8、針對容器特點,確定的其他檢查情況。

      六、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并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后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于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確定檢查項目與內容,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部位不少查,編制年度檢查記錄表。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企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八、事故報告與處理制度

      壓力容器一旦發生爆炸或因設備損壞(指壓力容器承壓部件)造成停產或人身傷亡事故,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除防止事故擴大或因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保護事故現場。

      2、一般事故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分析原因,采取改進措施,落實改進內容。

      3、重大事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組,予以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發生重大事故須待事故調查結束后,填寫《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并附相應現場照片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5、事故處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予以處理。

      6、事故處理后要視情況及時研究恢復生產的方案,把事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設備技術檔案是正確使用壓力容器的主要依據。它可以使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壓力容器歷史的和當前的安全技術狀況,了解壓力容器運行規律,防止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每臺壓力容器均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安全裝置技術資料和容器檢修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等。

      (一)、壓力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

      容器設計資料:設計總圖;主要受壓零部件圖;設計或使用說明書等;

      容器制造安裝資料:產品制造竣工圖紙;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產品監督檢驗證書;安裝驗收資料。

      (二)、安全裝置技術資料

      1、安全裝置技術說明書

      2、安全裝置檢驗或更換記錄資料

      (三)、容器使用情況記錄資料

      1、容器運行情況記錄

      2、容器檢驗和修理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四)、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資料

      1、壓力容器注冊登記表

      2、壓力容器使用證

      第11篇 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正確合理地操作使用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因為即使是容器的設計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裝質量優良,如果操作不當,同樣會造成壓力容器事故。

      壓力容器作為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主要設備,要保證其安全運行,必須做到:

      一、平穩操作

      壓力容器在操作過程中,壓力的頻繁變化和大幅度波動,對容器的抗疲勞破壞是不利的。應盡可能使操作壓力保持平穩。同時,容器在運行期間,也應避免殼體溫度的突然變化,以免產生過大的溫度應力。

      壓力容器加載(升壓、升溫)和卸載(降壓、降溫)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或溫度在短時間內急劇變化對容器產生不良影響。

      二、防止超載

      防止壓力容器超載,主要是防止超壓。反應容器要嚴格控制進料量、反應溫度,防止反應失控而使容器超壓,貯存容器充裝進料時,要嚴格計量,杜絕超裝,防止物料受熱膨脹使容器超壓。

      三、狀態監控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容器運行期間要不斷監督容器的工作狀況,及時發現容器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運行。容器運行狀態的監督控制主要從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安全裝置等方面進行。

      (一)工藝條件

      主要檢查操作壓力、溫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規程規定的范圍之內;容器內工作介質化學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設備狀況

      主要檢查容器本體及與之直接相聯接部位如人孔、閥門、法蘭、壓力溫度液位儀表接管等處有無變形、裂紋、泄漏、腐蝕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現象;容器及與其聯接管道等設備有無震動、磨損;設備保溫(保冷)是否完好等情況。

      (三)安全裝置

      主要檢查各安全附件、計量儀表的完好狀況,如各儀表有無失準、堵塞;聯鎖、報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許使用期內,室外設備冬季有無凍結等。

      四、緊急停運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報告本單位有關部門。這些現象主要有:

      (1)工作壓力、介質急劇變化、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失去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等。

      第12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安全保衛制度(十二篇)

      1. 壓力容器房是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危險部門之一,除壓力容器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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