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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業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7 12:52:06 查看人數:53

      化工企業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業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節 安全作業證

      第1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1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2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節 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

      第393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及標準和企業的實際裝置運行情況制訂自己的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394條 安全技術措施應以防止火災,爆炸,工傷和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節 計劃編制及審批

      第395條 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提出車間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指定專人編制計劃,方案報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

      第396條 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總工程師或主管經理(院,廠長)審核.

      第397條 主管安全生產的經理(院長,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召開工會,有關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會議,研究確定以下項目:

      (一)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二)項目的資金.

      (三)設計單位及負責人.

      (四)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五)竣工或投產使用日期.

      第398條 經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生產計劃部門在下達年度計劃時一并下達.

      第399條 企業每年應按時編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第400條 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需請上級支持協調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企業應辦理報批手續,如削減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也必須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節 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第401條 企業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費用,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敷需要的可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亦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綜合利用的產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402條 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設備進行改裝或重大修復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由大修理費開支.攤入生產成本.

      第403條 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維修費開支,攤入生產成本.

      第404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統一由企業供應部門按計劃供應.

      第四節 檢查和報告

      第405條 安全技術部門必須定期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向企業主管領導匯報并由企業主管領導做出總結.

      第406條 企業主管領導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協調解決,保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按期完成.

      對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定期向專業公司和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部門匯報.

      第五節 竣工驗收

      第407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峻工投用前,應辦理檢查確認手續后,方可試運行.經試運行三個月,正常后,在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計劃,技術,設備,安全,防火,工業衛生,環保,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對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報告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由集團公司投資實施的重大安技項目,在驗收時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應參加驗收.

      第408條 設計單位在使用單位的配合下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做出評價.

      第409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與設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科 研

      第410條 確定科研課題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防范社會災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條 制訂試驗方案,除提出試驗所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物的有關毒性,理化性質及安全防范措施外,還必須確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下同)處理措施.

      第412條 必須履行科研項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擴大試驗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須有保證安全的內容和措施.

      第413條 小型試驗可通過探索性試驗,選擇安全合理的工藝方法,確定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達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條 中型試驗的總結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內容,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415條 擴大試驗要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并經安全技術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中型和擴大試驗,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有判斷處理試驗過程中異常情況的能力,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第416條 擴大試驗裝置(包括安全防護,工業衛生和'三廢'處理設備)安裝完畢后,須經安全,消防,工業衛生部門和工會檢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試車.

      第417條 在擴大試驗中,應將各種安全,衛生和'三廢'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第418條 擴大試驗成果,應經技術,安全等有關部門進行正式技術鑒定后,方可推廣應用于生產.

      第419條 小型試驗和擴大試驗所用的各種危險物品,按本制度有關章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20條 擴大試驗裝置的安裝與檢修,按本制度《施工與檢修》和《電氣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21條 科技成果的應用,轉讓,推廣必須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廢

      第3篇 化工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第4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部門之間安全工作的溝通和推進安全管理,及時了解公司的安全狀態,特制定安全會議制度。

      2、適用范圍 :

      適用于本公司。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召開本單位的安全會議。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開每季度末安全會議及年度總結、表彰大會。

      3.3各部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并編寫會議記錄。

      4、安全會議組織:

      4.1安全生產會議是協調和處理公司生產組織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生產計劃順利實施的主要形式.因此,為了保障生產信息流的暢通,安全生產會議必須及時召開,并形成會議記錄,需要時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公司領導進行傳遞,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4.2公司安全生產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每周召開一次,并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4.3公司安全生產例會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組織召開,地點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時間在召開會議前臨時通知.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公司總經理,各部門等有關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并根據有關情況對與會人員按需要隨時增減。

      4.4各部門安全生產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人員由各單位自定。

      4.5公司安全生產會議采用到會人員簽名制,對無故不參加會議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6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參加人員應是本部門,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生產的領導,必須熟悉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情況,不得隨意安排他人替代參加會議。

      4.7各部門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形式可參照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形式進行。

      4.8 當公司發生重大事故或突發性事故時必須及時召開會議。

      5.會議內容:

      5.1總結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產形勢,各部門提出已經發現或隱藏的安全隱患,并針對隱患做出具體的安排和部署。

      5.2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和指示。

      5.3 研究和決定對各項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以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

      5.4研究決定對各項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進部門和先進個人的表彰。

      5.5各部門提出目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

      5.6公司安全會議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負責組織,安全員做好記錄,安全會議之后,安全員將會議精神和會議紀要下發和張貼,并跟蹤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5篇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1.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和獲取管理制度

      1.1.1、 為了及時獲取國家和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知識和規定,使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得到貫徹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標準的識別方法和獲取途徑,以及對獲取的法律法規的管理、更新和應用,適用于全公司的各個部門。

      1.1.3 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與識別,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宣傳貫徹。

      1.1.4、其它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評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獲取的法律法規的清單。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切實保證公司的每一名員工能及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正確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檔保存工作,對于更新的法律法規登記時進行更新。

      1.1.6、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主要采取書籍購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網上下載等形式獲取,并對獲取的法律法規進行條款內容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按程序上報總經理。

      1.1.7、 新購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由各相關部門完成,并出具評價報告。

      1.1.8、各部門對新購或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分類登記建檔,及時對法律法規清單進行更新和廢止刪除。

      1.1.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員對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條款內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的計劃,并下發文件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1.1.10、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進行整理、登記和建檔,對已經廢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刪除,并送交檔案室進行存檔。

      1.2 組織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學習,以一定形式將法律法規、標準傳達給從業人員

      通過會議、宣傳、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班組安全生產活動等多種形式將所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及時傳達給所有從業人員,并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2 規章制度

      2.1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 安全檢查是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業各部門、各生產班組的勞動保護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不安全(設備、工具、附件等)狀況,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安全的行為及潛在職業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時糾正,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2、 安全檢查分“安全性評價”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前后安全檢查,日常檢查及廠安全員定期巡查。

      3、檢查內容:

      3.1、全性評價檢查,按機械委“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及廠里發的表格進行檢查。由廠長及主管安全,行政部負責領導行政后勤、保安等有關部門,按“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工廠的安全性進行預測和度量。

      3.2、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所進行的檢查,由行政部組織,廠安全員參加,每季一次。

      3.3、日前后的安全檢查,在節日前后對全廠進行安全生產,消防治安、保衛,文明生產等工作的綜合檢查,由廠領導負責,組織行政、保安等有關部門領導參加,每年的五一節、十一節、元旦節、春節前進行。

      3.4常檢查,主要是查基礎工作,查現場、查隱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況,對全廠的特種設備(電器設備、金屬焊接,沖壓機床、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空壓機及壓力容器進行檢查,重點區要重點進行檢查,每天廠安全檢查值班人員進行巡回檢查,并做檢查記錄,對一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可立即向保安和廠長進行匯報,提出整改措施意見,限期整改。

      4、 每天應有安全值日員,對本廠的不安全因素及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糾正,廠領導每月織本廠安全設備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一次,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按“三定”、“四不準”的原則進行整改(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個人不推給班組,班組不推給部門,部門不推給廠部,廠部不推給主管局。

      5、? 各班組的兼職安全員,對本單位的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剎車裝置,行程限位器,緩沖器和自動聯鎖裝置、行車的掛勾、鋼絲繩、電器設備的絕緣保護接零(接地)安全遮擋及明顯的警告標志,儲氣缸的安全閥、水位表、 壓力氣瓶的安全閥, 安全距離等,按要求、標準、規范進行檢查,隱患按“三定,四不準”原則進行整改。

      2.2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管理指導方針,使全體員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技能,自覺遵章守紀,最大限度減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

      2、引用標準

      本制度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制訂。

      3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新職工公司安全教育、下崗再就業安全培訓、專職安全人員安全教育有公司人力資源部安排。

      3.2、 車間負責新職工入廠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安排新職工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的內容

      1、? 新職工公司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法、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特點和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禁令。

      2 、 各廠新職工入廠安全教育內容:

      2.1、? 本廠安全生產特點、安全生產要點、重點的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 、 車間的安全生產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車間有關規章制度、勞保用品穿戴要求、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后經考試合格,方能向班組分配。

      2.3 、 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崗位操作法、安全裝置、工具、器具、公用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的事故教訓等。考核合格后,在指定老師的帶領下進入崗位學習。

      3 、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勞動保護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防護消防知識、事故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要結合不同工種特點進行。

      4 、 優先安排特殊工種人員到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培訓,并做好取證工作。

      5 、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大、中修前,必須召開檢修前動員會。明確檢修項目,開停車處理方案、項目責任人及安全責任人等。教育內容: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全體施工人員要了解危險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熟悉作業現場,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檢修。

      6、? 工傷人員復工教育:因為違章而負傷的事故責任者和非本人違章而發生事故的負傷人員,在復工前要到廠行政部門接受安全教育。

      7、? 事故案例教育:把本單位和外單位發生的事故案例,利用各種形式與全體員工進行溝通,對照自己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8、?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所屬臨時用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登高、動土、動火、拆除作業、其它施工、正常作業安全等注意事項。

      9、? 進入生產區各類外來人員,廠行政部門應先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后,才能被允許進入生產區。

      10、? 各廠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員安全教育、考試考核,將考核成績備案存檔。

      第6篇 化工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使企業全體員工必須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教育,掌握安全生產常識,領會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2、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在冊員工、復工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外來務工人員)等。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安監總局令第3號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質檢總局令第140號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產三級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進行進廠教育;主管部門(車間)進行三級教育;班組進行三級教育。每一級教育都必須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簽字。

      4、計劃與教育分類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統一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實施的計劃、時間、內容。

      4.2、教育內容:a、企業負責人、b、安全管理人員教育;c、特種作業人員預培訓和復訓教育;d、新職工進廠三級教育;e、中層及中層以上干部教育;f、班組長教育;g、變換工作和“四新”教育;h、職業健康教育;i、全體員工教育。

      5、職責

      5.1、公司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的組織計劃工作。

      5.2、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大綱和實施內容。

      5.3、各部門、生產車間參與安全教育。

      6、教育類別與內容要求

      6.1、新員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6.1.1、三級安全教育內容

      6.1.1.1、廠級教育

      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6.1.1.2、車間(部門)級教育

      車間(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6.1.1.3、班組級教育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6.1.2、新職工教育培訓時間≥48小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時間≥24小時,全員教育時間≥12小時。

      6.1.3、教育培訓效果的檢測,采取理論與實際統一考評,并作為職工晉級獎勵的考核內容和依據。行政部門必須建立“三級”教育臺帳、“三級”安全教育卡、考試卷,做到與辦公室人力來源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其他教育的時間、內容應當與三級教育相同)

      6.2、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教育

      6.2.1、培訓程序

      6.2.1.1、對從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工、壓力容器工、起重機械(起重工)、電梯、廠內車輛司機、電工、金屬焊(割)工、架子工,沖壓工)等崗位特殊作業人員,在上崗前須經(身體、文化程度、熱愛本工作)資格審查合格。

      6.2.1.2、針對的特種作業崗位一般安全(內容根據其所任工種要求)教育,學徒或實習期間必須確定(由原特殊作業人員)師傅進行傳、幫、帶六個月,在幫、帶期間不得單獨操作。

      6.2.1.3、定期經有資質單位(機構)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安全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

      6.2.2、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門組織(聯系),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安全監督管理局等資質單位實施。

      6.2.3、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24學時(一般廠內理論)。

      6.2.4、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率必須達到100%。

      6.2.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2.6、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做到定期復訓,持證上崗。

      6.3、班組長、中層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訓程序

      6.3.1.1、擔任班組長、車間副主任以上中層干部須經工會、行政部提出,經行政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并原則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訓一次。

      6.3.1.2、授課人員由行政部門、廠部門、廠工會,也可外聘專業老師共同組織實施。

      6.3.2、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安全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6.3.3、教育內容包括: 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部門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環境管理知識,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6.3.4、教育培訓結束前,必須進行效果檢測,考試合格。教育培訓合格率應達到100%,缺席者應當補足課時或考試。

      6.3.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4、變換工種和“四新”教育:

      6.4.1、對企業范圍內因工種變動的職工必須進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6.4.1.1、變換工種教育由各車間和班組進行。

      6.4.1.2、變換工種安全教育內容,為調入新工種的設備技術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識要求。

      6.4.1.3、車間應當建立變換工種安全教育臺帳,教育資料、考試卷、成績匯總等。

      6.4.2、“四新”教育。對實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術設計部門、設備動力部門、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等共同組織實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介紹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特點及操作方法,介紹“四新”投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防護方法。

      6.4.5、變換工種和“四新”(除特種作業人員)教育,授課時間不少于4學時。

      6.4.6、變換工種和“四新”率必須達到100% 。

      6.4.7、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要進行考試,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操作。

      6.4.8、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5、職業健康教育

      6.5.1、教育對象: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和有關部門、車間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

      6.5.2教育內容:

      6.5.2.1、從事職業危害的人員掌握其職業危害因素的性質、危害機理、預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識。

      6.5.2.2、重點了解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掌握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情況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預防職業危害工程技術措施,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應具備的職業健康相關知識。

      6.5.3、職業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資料:建立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6、全員安全教育

      6.6.1、為了增加全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水平,防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更新的基本知識教育。

      6.6.2、全員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各類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員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門、政工部門、工會組織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每年進行一次教、育。

      6.6.4、全員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點簡單明了,發通知、學習材料、電化教育、授課輔導考試等。

      6.6.5、全員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須達到80%。

      6.6.6、行政部門必須建立全員教育的臺帳、考試人員成績,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7、復工安全教育:

      6.7.1、對離、退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職工(包括病休、產假、借調、學習等)在恢復其崗位工作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2、對因工傷歇工24小時以上,傷愈以后復工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3、復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開具通知單,所在車間部門與班組負責實施。

      6.7.4、復工安全教育主要內容:針對工傷者的事故案例進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復發生,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5、離、退崗位一年以上職工的復工安全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現狀,工傷事故案例分析,學習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6、復工教育結束后,對受教育者必須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考試,凡未經安全教育和考試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工作。

      6.7.7、復工安全教育必須達到100%。

      6.7.8、所在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復工安全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7.考核

      7.1、 對各類安全教育指標不能如數達標的,根據《安全獎懲制度》條款規定給予考核;

      7.2、 對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工廠(部門)、班組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7篇 化工企業車間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與使用范圍

      為了消除各類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確保作業安全,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本制度規定了作業前的風險評估,施工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業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

      2、職責范圍

      2.1安全環保部、設備科負責制定本制度,負責各自范圍的監督管理。

      2.2各車間、班組具體組織貫徹落實制度要求。

      3、施工前的準備

      3.1根據作業項目要求,應制定施工作業方案,落實作業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

      3.2項目作業負責人應按方案要求,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交待清楚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

      3.3進行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電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作業,如需登高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容器、受限區域、用電作業等,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票證, 未經審批前不得進行作業。

      3.4項目負責人應對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并制定專人負責施工作業期間的作業安全。

      3.5施工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會同設備、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確認無誤后,方可批準作業。

      3.6在進行設備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申請辦理安全作業審批手續,由安全環保部根據規定審批簽發各類作業證,施工單位各類措施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票證上簽字后,方可施工作業。

      3.7在進行抽堵育板、設備檢維修、吊裝、動土及電氣檢修和臨時用電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申請辦理以上作業審批手續,由設備動力部門審批簽發各類安全作業票證,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票證上簽字后方可施工作業。

      4、安全要求和措施

      4.1對施工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后進行作業。

      4.3作業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4.4應對作業現場的爬梯、圍欄、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5對使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4.6對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應備有沖洗用水源和沖洗裝置。

      4.8對作業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

      4.9應將作業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10應檢查、清理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4.11需夜間施工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5、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1參加施工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5.2施工作業的各工種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3電氣設備施工作業應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5.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項目負責人應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工作,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5.5嚴禁涂改、轉借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對各類票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特種作業必須由具備安全作業資格的人員持證上崗作業。

      6、現場作業結束后的檢查內容

      6.1現場作業負責人應會同有關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檢修人員檢查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6.2現場作業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6.3對影響作業需要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

      6.4現場作業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6.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6.6施工作業單位應會同各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對設備進行單位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第8篇 化工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第9篇 化工企業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匯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回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回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并采取防范措施。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4.4.2安全科負責應急救援系統檢查;

      4.4.3生產科負責設備檢查、機械安全裝置檢查、供配電系統檢查;

      4.4.4保衛部負責消防設施系統檢查;

      4.4.5危害氣體監測設施的定期檢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4.4.6專項檢查各單位和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

      4.4.7各種專項檢查要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表。

      4.4.8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查記錄。

      4.5綜合檢查主要分為節日前安全檢查、換季前安全檢查、特殊時期安全檢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

      4.5.1節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換季前、特殊時期各單位、部門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4.5.2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落實執行。

      4.5.3安全檢查人員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科、勞資科、生產科、及各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等組成。

      4.5.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整改要求及預防措施。

      4.5.5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重大風險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遵守情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4.6糾正與預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包括:

      (1)各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要求;

      (2)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落實到部門、人員,并規定完成日期;

      (3)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按時反饋到檢查組;

      (4)安全科按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安全科每季度組織有關單位對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并按照公司《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與懲罰。

      4.6.2對下列過程、活動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

      (2)培訓程序評估;

      (3)變化管理流程;

      (4)檢查系統;

      (5)職業衛生監測;

      (6)事故調查;

      (7)標準化規范評價;

      (8)系統評審;

      (9)風險評價;

      (10)內部評價。

      4.6.3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做出書面解釋,安全科要制定跟進計劃,保證計劃的實施。

      5相關記錄

      第10篇 醫藥化工企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確保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隱患整改和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出和使用能及時、到位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及提取使用管理。

      三、依據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關于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提出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四、程序

      4.1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由財務資產部負責管理。

      4.2安全投入

      4.2.1公司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4.2.2公司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對由于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4.2.3財務資產部、安全保衛部每年做好安全投入資金的相關報告。

      4.2.4安全投入費用包括:

      4.2.4.1安全生產管理費用;

      4.2.4.2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標志牌的購置、安全宣傳欄的設置、安全報刊、書籍、標語的購置等費用;

      4.2.4.3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包括從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安全管理人員的考察、培訓等);

      4.2.4.4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

      動防護用品等);

      4.2.4.5危險源(包括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包括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等費用;

      4.2.4.6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包括的費用;

      4.2.4.7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投入、維護、保養費用;應急救援預案的維護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費用;

      4.2.4.8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維護、保養費用;

      4.2.4.9新、改、擴建和在役生產裝置的安全評價費用;

      4.2.4.10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4.2.4.11安全科技投入;

      4.2.4.12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用;

      4.3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4.3.1財務資產部按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強對安全投入的管理。

      4.3.2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按月提取,年度終了時結算。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4.3.2.1當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時,按照4%提取;

      4.3.2.2當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時,按照2%提取;

      4.3.2.3當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 000萬元至10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3.2.4當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 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3.3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及建設施工過程中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用于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中。

      4.3.4安全費用由財務資產部按月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4.4對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或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公司將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罰款數額由公司決策機構核定,罰款的收入,應如數上繳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統一調配使用;因此而發生職業病或傷亡事故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5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成績優異的部門、班組或個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不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第11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4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通 則

      第143條凡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并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144條 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放射防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理》中的有關規定.

      第145條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執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并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制度.

      第146條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二節 生產和使用

      第147條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148條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149條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二)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儲存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150條 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151條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52條 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53條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第154條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55條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措施.

      第156條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第157條 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生產用氣體(液體)管道不準聯通.

      第158條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59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第160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到指定地點洗刷干凈.

      第161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一)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三)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四)放射性物品應使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162條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163條 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二節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第164條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

      第12篇 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落實事故負責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2.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傷50至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至1億元的事故。

      2.3、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傷10至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萬至1000萬元的事故。

      2.5、輕微事故:指死亡或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化工企業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節 安全作業證第1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第2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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