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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范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8 19:22:01 查看人數:68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范文

      第1篇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遼河油田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動火作業期間人員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范》(q/sy1240-2009)、《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1-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施工作業。固定用火場所除外,如專門的維修場所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動火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五條 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職責:

      (一)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工作內容、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等技術交底;

      (二)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指定現場監督人,監督檢查現場動火安全;

      (三)督促雙方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措施;

      (四)動火過程中,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違章作業時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的安全職責: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票,向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條 動火負責人(指揮)的安全責任:

      生產單位的動火負責人由其現場動火指揮人擔任,施工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責任,落實《動火作業許可票》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

      (三)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的動火指揮人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動火作業許可票、應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動火過程中,雙方動火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一條 動火作業單位安全職責:

      (一)負責制定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或編制必要的hse作業計劃書,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

      (二)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票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三)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申請人安全職責:

      (一)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二)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職責: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二)動火作業人是動火作業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三)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雙方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四)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雙方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四條 動火雙方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一)動火雙方監護人應經過安全培訓,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動火雙方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三)動火雙方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

      (四)動火雙方監護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五)雙方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要佩戴明顯的袖標,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六)動火完工后,雙方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五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一)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二)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三)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五)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并馬上報告安全部門,待隱患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六)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

      (七)動火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后,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油田公司實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動火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a。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前,應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暫行管理規定》進行危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確定安全措施,必要時編制hse作業計劃書。

      第十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未指定現場動火雙方監護人,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同一地點、指定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隨意涂改、代簽。

      第二十條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第二十一條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hse作業計劃書后,方可動火。

      第二十二條 油田公司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等級劃分如下:

      (一)特殊動火

      1.油氣儲罐帶油(氣)不置換動火;

      2.直徑不小于φ159㎜的油氣(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管線不置換動火;

      3.正在運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煉油(化工)、天然氣處理裝置區裝置區,管線、設備本體不置換動火;

      4.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5.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二)一級動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儲油罐本體及附件置換動火;

      2.直徑小于159㎜油氣(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管線不置換動火;

      3.正在運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煉油(化工)、天然氣處理裝置區,管線、設備本體置換動火;

      4.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置換動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置換動火;

      6.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爆炸危險范圍內,在用設備、容器本體不置換動火;

      7.油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三)二級動火

      1.1000 m3~5000m3儲油罐(包括原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本體及附件置換動火;

      2.直徑不小于159㎜的油氣(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管線置換動火;

      3.正在運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煉油(化工)、天然氣處理裝置區裝置區動火;

      4.原油儲量小于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油氣集輸站(廠)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在用設備、容器本體不置換動火;

      5.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爆炸危險范圍內,在用設備、容器本體置換動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置換動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置換動火;

      8.各類生產、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罐區、庫區、廠房、泵房、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氣充裝間、倉庫內等處動火;

      9.工業污水廠、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廠、涼水塔及工業下水和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等處動火;

      (四)三級動火

      除特殊、一級、二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均為三級動火。

      第二十三條 重大節日、特殊時期需要動火時,動火作業等級上調一級。

      第五章 動火作業前準備

      第二十四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一)動火作業應劃定施工區域,并設置警戒線,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二)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暫行管理規范》。

      (三)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由作業單位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應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四)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離動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米 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六)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一)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安全措施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二)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受限空間內動火,需同時檢測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氣體泄漏可能的,也需檢測有毒氣體含量,確保所有氣體檢測合格:

      1.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三)受限空間動火,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四)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五)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六章 實施動火作業

      第二十六條 現場確認完畢后,動火指揮簽字后(動火現場指揮為到現場的生產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方可動火。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業計劃書的要求進行作業。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雙方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九條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曬措施。

      第三十條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檢查人填寫檢測記錄(檢測記錄見附錄b)。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雙方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并填寫監護記錄(監護記錄見附錄c)。動火雙方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申請人、批準人批準。

      第七章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第三十二條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一)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暫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雙方監護人。

      (三)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三十三條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

      (一)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暫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二)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動土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要求:

      (一)動土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動土挖掘作業安全暫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設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三十五條 其他特殊動火要求:

      (一)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八章 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三十六條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必要時應編制hse作業計劃書,hse作業計劃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動火作業內容、步驟說明;

      (二)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三)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施工人員及主要設備情況;

      (五)相關安全培訓情況;

      (六)相應風險控制措施、應急措施與裝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在收到動火作業申請后,各級動火批準人應組織申請人和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許可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批準后,動火作業許可票方可生效。

      (一)特殊動火

      申請人持動火作業許可票和hse作業計劃書,按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生產單位主管領導的順序審核,經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簽署意見后報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二)一級動火

      申請人持動火作業許可票和必要的hse作業計劃書,由三級單位負責人審核,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三)二級動火

      申請人持動火作業許可票和必要的hse作業計劃書,由基層站、隊負責人審核,三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四)三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生產單位基層站、隊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在動火前,由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組織生產單位、作業單位和相關人員到作業工作區域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一)與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二)現場作業人員的資質和能力情況;

      (三)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應急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培訓和溝通情況;

      (七)動火hse作業計劃書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安全措施確認及過程監護職責要求:

      (一)特殊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作業單位、生產單位的基層站、隊負責人、二級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二級單位主管領導共同確認。作業期間由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業務主管指定作業監護人全過程監護,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指派人員現場監督。

      (二)一級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二級單位主管部門組織,作業期間由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指定作業監護人全過程監護,二級單位指派人員現場監督。

      (三)二級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三級單位主管部門組織,作業期間由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指定作業監護人全過程監護,三級單位指派人員現場監督。

      (四)三級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基層站、隊負責人組織,作業期間由作業單位指定作業監護人全過程監護,基層站、隊指派人員現場監督。

      (五)動火業務主管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要告之同級安全部門,安全部門可根據動火風險大小,對動火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同時,安全部門要建立動動火作業告之記錄,記錄至少包括動火級別、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現場監督檢查情況等。

      第四十條 現場核查通過后,雙方監護人應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動火作業首次批準時間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若動火作業許可票有效期內無法完成動火作業,申請人可申請延期,但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

      (二)如需延期,申請人和批準人(或其受權人)應重新檢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的安全條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準延期。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照明等)應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或其受權人)方可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延期。經確認需要延期的,生產單位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動火作業許可票延期次數。

      第四十二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的關閉

      (一)動火作業結束后,動火雙方監護人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并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向動火申請人和批準人匯報,并通報相關方,動火作業已結束,分別在動火作業許可票原件簽字關閉。

      (二)如動火作業申請延期后,仍無法完成工作且需連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的取消

      (一)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出現違章、安全措施未落實、發生事故等情況,生產單位現場工作人員均有權取消動火作業許可票,停止作業,并通知相關方。

      (二)取消人應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簽字確認。動火作業許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廢,如再開始工作,需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四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的分發

      動火作業許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原件)在作業現場公示,使所有相關人員了解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第二聯保留在批準人處,其它二聯送交相關方。

      第四十五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的存檔

      動火作業結束后,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將已關閉的動火作業許可票原件存檔一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動火作業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動火作業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業,為加強管理、避免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規定如下:

      1、必須事先請示報告,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用火證件,在所在單位領導指定的作業范圍內進行作業,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動火作業。

      3、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9、作業前必須對現場檢查、清理現場,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專人看管現場;

      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動火作業,作業后必須清理現場,不留下任何火種或不安全的隱患。

      10、必須在劃定作業范圍,并作出明顯的標志,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周邊必須指定專人監護,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11、動火作業如使用無效專業證件或非專業人員,或不按管理規定進行作業的,一旦發生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1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動火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1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18、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9、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20、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3篇 動火作業票管理規定

      一、 為了搞好脫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于脫硫施工、特別是防腐作業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 項目部專業專工、安監專工對動火作業票實施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四、 實施細則如下:

      (一)一級動火區,是指在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動火;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三級動火是指一般動火。

      (二)動火作業票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動火人或監護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單位持有;第三份留項目部安監專工備案。

      (三)動火票有效期限:一級動火作業票1天有效,二級動火作業票3天有效,三級動火作業票10天內有效。

      (四)動火作業票的申請: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逐欄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與實際動火的地點、工作內容、動火人、監護人等的內容相符。

      (五)動火票的簽發: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大唐環境項目部項目經理或施工經理簽發;

      (六)動火票的審批: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防腐施工單位和大唐環境項目部安全專工審批。三級動火票由施工單位安全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批;審批人員要親臨現場檢查:動火區域及周圍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凈;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對沒有清理干凈的和未做防火隔離措施的應拒絕簽字;

      (七)動火票的確認:動火人必須清理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動火前確認簽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級和二級動火票動火單位負責人、安監、消防負責人共同確認,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確認。

      (八)、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

      (1)一級和二級動火時,項目部安監專工、動火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業。

      (3)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九)動火后確認:動火結束后,一、二級動火負責人和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確認無火種留下并在“動火后確認”簽名后方可離開。

      (十)未經批準私自動火及不履行職責者,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4篇 風電部煤氣工段煤氣設備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盡可能減少煤氣中毒、著火、爆炸及氧氣管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煤氣工段區域內的高爐煤氣柜、轉爐煤氣柜使用、回收、輸配、設備的施工、運行、維修等。

      3 管理內容

      3.1凡有煤氣設備的場所,應設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負責本工段的煤氣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氣設備的焊接必須由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焊工擔任。

      3.3煤氣設備動火作業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對作業程序、步驟作出具體的安排,并標出動火部位示意圖。

      3.4煤氣作業必須提前三天辦理《煤氣設備動火作業申請票》,嚴格按照申請票內容認真填寫,安全科、動火申請人、動火監護人、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人、動火人、安全生產部、主管副總經理等簽字,化驗完畢,化驗人簽字,煤氣防護站確認簽字后,由現場動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3.5《煤氣設備動火作業申請票》一式三份:安全生產部、安全科、動火申請單位各一份。

      3.6煤氣防護站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對煤氣進行監測、化驗、分析,對監測數據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救護負責。

      3.7在動火作業現場要挪走5米以內的易燃物品。要根據情況準備必要的滅火工具。

      4 動火作業

      4.1動火作業申請人必須由段長擔任,申請人必須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全責,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具體責任。

      4.2在辦理了動火作業申請票后,實際動火作業的部位與申請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項目有變動,申請票作廢,停止動火作業,繼續動火作業屬違章動火。

      4.3未辦理動火作業申請票或手續不齊全的屬違章動火。

      4.4動火作業過程中,經檢查發現未落實安全措施的屬違章動火。

      4.5動火作業時必須可靠的切斷煤氣來源,必須打開吹掃段人孔、放散,對設備進行吹掃,吹掃介質為蒸汽或氮氣。

      4.6動火作業時對煤氣設備吹掃合格標準為:

      4.6.1用氮氣吹掃,高爐、轉爐煤氣中co含量為0。在氧氣管道內動火,氧氣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運行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只用于電焊焊補),煤氣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嚴禁在負壓情況下動火。

      4.8進入煤氣設備內動火作業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伏,氣體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或進入前半小時,動火作業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分析,作業中斷后,恢復作業前半小時,也要重新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當煤氣比重大于空氣時取中、下部各一氣樣,比重小于空氣時,取中、上部各一氣樣。

      第5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6篇 某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必須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焊工本到保安部辦理動火證,經保安人員現場檢查對動火證簽字后,方可動火。

      □ 電焊工業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地點動火,并隨身攜帶焊工本,現場有防火人持滅火器進行監護。

      □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是安全合格的產品,瓶體必須配有壓力表,兩瓶之間距離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氣瓶不得接觸油脂。

      □ 電焊回路線不準接在建筑物及各種管道架上,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借路,并和焊槍一并移動,禁止使用裸線。

      □ 動火現場周圍和高空動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動火現場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須進行檢查后封堵或遮擋,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導起火災。

      □ 各種管道內動火,必須對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進行檢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災。

      □ 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除干凈前不準進行動火。

      □ 在悶頂、隔墻等隱蔽部位動火時,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陰燃發生火災。

      □ 嚴禁在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動火,特殊情況時,應保持足夠的消防安全距離。

      □ 動火不準與使用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種同室、同時進行操作。

      □ 動火結束后,動火人員要切斷電氣、焊設備用的電源、氣源、并與看火人員一起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 使用噴燈作業前,必須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發現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噴燈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業現場存放,施工結束后,要將噴燈內剩余汽油倒出并帶離施工現場。

      第7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8篇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動火作業管理,提高低風險動火作業的時效性,加強對動火作業過程的管控,確保動火作業安全,結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協力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在公司內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火作業是指公司范圍內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

      公司內動火作業分為三級: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性高的區域內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區域內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火災危險性低的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動火級別由安全監察部與區域部門經理共同評估確認,如區域火災危險性有變化時,區域管轄部門需申請重新確認動火級別。

      第四條 職責劃分

      (一)部門職責

      1、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定期評估各級動火區域范圍,對公司內的動火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2、公司各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動火作業,并按本辦法要求執行;

      3、設備管理部、工程部等職能部門負責監管其引進的外委施工單位進行的動火作業,并督促其嚴格執行本辦法;

      4、各協力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對本單位的動火作業做好執行落實工作。

      (二)相關人員職責

      1、動火作業負責人

      由動火作業實施過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制定、落實動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并對動火過程進行監管。

      2、動火操作人

      動火操作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管轄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在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操作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在動火區域范圍內進行監護,并在動火作業完工后進行延時監火。

      4、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須了解動火作業現場情況,審查動火等級、風險評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并對動火作業過程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五條 《動火證》的辦理

      (一)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辦理《動火證》,三級動火作業無需辦理《動火證》。

      (二)動火作業負責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的審批手續。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三)《動火證》的審批

      1、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報動火區域管轄部門經理或安全員審批完畢后,到安全監察部進行審批,審批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報動火區域管轄部門經理或安全員審批,審批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如遇夜間緊急搶修等特殊情況需動火作業時,須經動火區域管轄部門經理、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簽字批準,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須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四)《動火證》一式二聯,監火完畢后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第一聯動火證返到終審部門留存,《動火證》留存期限為一年。

      第六條 動火作業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

      第七條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48小時;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

      (三)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的,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八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運轉的生產設備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作業;

      (二)非必要現場動火作業的項目,則避免動火作業,可移到動火危險性低的區域進行;

      (三)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則必須一人動火,一人在旁監護,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四)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為一級動火作業,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備足夠的適合現場滅火介質的消防器材;現場無消防水時,應禁止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為一級動火作業,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動火作業可能給其他部門造成影響或帶來風險的,動火區域管轄部門須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門,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八)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事故;動火點及地面需分別配置滅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進行交叉動火作業;

      (十)動火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動火作業應安排專人監火;

      (十一)三級動火作業須落實動火期間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條 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現場環境,檢查附近消防設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況;

      (二)動火區域必須配備足夠的適合現場滅火介質的滅火器(至少2瓶4kg)、配備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動火前桶內必須盛有水(至少10l);

      (三)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操作人和監火人在動火前必須檢查落實動火作業區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況,對動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帶和電纜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蓋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沖洗管的必須將沖洗管準備好,并檢查水壓是否正常,對動火部位周圍及下方的煤塵用水澆透或清理干凈;

      (五)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設備工具,保證安全可靠,禁止帶病使用;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等原因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六)使用氣焊進行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須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須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七)動火作業完工后,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組織對動火現場及周圍仔細檢查,清理殘火進行安全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能撤離現場;

      (八)一級動火作業完工后須進行48小時延時監火,二級動火作業完工后須進行24小時延時監火。

      第十條 動火過程異常情況的處理

      (一)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二)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動火中發現氣瓶泄漏或電氣焊工具故障等情況,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設備工具帶病作業;

      (四)在動火中發現新的隱患后應立即停止動火,在采取相應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

      (五)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國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執行。

      第十一條 檢查考核

      (一)各部門應對在本部門管轄區域內違反本辦法的動火單位及個人進行考核,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和個人,造成火災(火險)事故的按《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未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獎勵辦法》等相關文件對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防火防爆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 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4.2.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11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12篇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 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4.2.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反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范文(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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