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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碼頭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5 09:20:01 查看人數:31

      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嚴禁進碼頭。

      5進入碼頭必須戴安全帽。

      6碼頭上應配有足夠的照明,確保光線充足。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7碼頭上的欄桿、圍欄等符合要求完好無損。

      8碼頭引橋上有車輛限速5公里的明顯標志;任何車輛進碼頭必須限速行駛,且有通行證。

      9未經過上級部門批準,外來船只不準停靠碼頭。

      10煤船、油船靠泊、離泊必須得到調度員通知方可執行。在風力大于9級,浪高大于1.2m時,船舶必須離開碼頭。

      11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水手作業、臨水作業必須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間鋪設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設有安全網,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須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現場,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間廠消防隊員必須到現場,油輪不能熄火。

      15卸油時,禁止電瓶車進入碼頭卸油區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車輛(包括電瓶車)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警戒線內。

      16卸油期間,作業區嚴禁動火。

      17綜合碼頭應有明顯的承重標記。碼頭的荷重件不得超過承重允許負荷。

      18纜樁及其周圍禁止人員休息和逗留。護輪檻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過綜合碼頭安全鏈區域。

      19碼頭引橋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橋樁禁止系纜繩。

      20因生產需要的各種油類、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場所定置管理,并由專人負責。

      21卸船機作業時嚴禁在抓斗下通過、停留或做其它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卸船機。

      22卸船機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嚴格按有關運行規程、運行管理標準、檢修規程、檢修管理標準執行。

      第2篇 油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碼頭實行24小時值班制。

      第二條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碼頭。

      第三條外來人員進出碼頭須按《人員、車輛出入庫安全管理規定》等管理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油庫人員帶領。

      第四條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

      第五條碼頭區內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遵守安全生產禁令和其它各項安全規定,禁止在天氣惡劣(如臺風、雷電、大霧等)條件下作業。

      第六條裝卸汽油、液化氣時,碼頭必須有消防隊員現場監護。

      第七條裝卸作業完畢,油船應及時離開碼頭。

      第八條碼頭必須按規定配備防溢油、消防設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條碼頭不得靠泊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第十條碼頭周圍不得炸魚、捕魚、釣魚以及從事其它影響碼頭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碼頭上的各類設備、設施必須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經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十二條做好防臺風工作。遇臺風、大風天氣,應對碼頭上各種設備、設施采取特別保護措施。掛2號風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條保護環境,防止水體污染。

      第十四條按規定定時巡檢碼頭設施、管線,并填寫巡查記錄。

      第3篇 危險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淡了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石化企業危險品碼頭防火、滅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確保碼頭和人身生命財產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石化集團公司直屬企業裝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學危險品的專用碼頭。

      第三條 專用危險品碼頭系指進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學危險品作業的區域,包拓躉船、泊位、棧橋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危險品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做到勞動衛生和安全防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第五條 進行裝卸危險品作業的躉船,必須具有經交通部船舶檢驗部門鑒定的危險品作業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 危險品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 裝卸危險品的碼頭必須在離泊全20米以外的危險品輸入管道上安裝緊急切斷

      閥。

      第八條 危險品碼頭在裝卸液態烴輸油管油臂上宜安裝緊急釋放閥。

      第九條 危險品碼頭必須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證消防水不間斷

      地供水。

      第十條 危險品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危險品碼頭防火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著能夠撲滅初起火災,具備自救能力的原則來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以保障碼頭安全和作業正常進行。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 制定和完善有關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配備碼頭監督員,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

      4. 審定危險部位滅火和救生預案;

      5. 每半年組織一次專職和義務消防員的事故預案演習;

      6. 每季度組織一次危險品碼頭的全面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 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碼頭行政部門要依法實施碼頭消防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行政部門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嚴格明火管理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 碼頭的消防設備、器材,要加強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四條 要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條 基本要求:

      1. 危險品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加強門衛管理,禁止閑人出入;

      2. 嚴禁吸煙及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進入碼頭;

      3. 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鞋靴進入作業現場,作業現場嚴禁穿脫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車、電瓶車及其它無關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品碼頭區,個別機動車輛需進入碼頭時,必須辦理許可證,并安裝有效的火星熄滅器;

      5.嚴禁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裝卸危險品時用黑色金屬和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

      8.危險品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顯示信號燈;

      9.危險品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放機旁應設置或緊急救援電話號碼等告示牌;

      10.碼頭上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11.在危險品躉船甲板(棧橋)上,泊位和儲罐排水槽旁,按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輸送危險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數據,并應設有報警系統;

      13.碼頭有裝卸作業時,50米內嚴禁用火。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

      1.企業專職消防隊應設在接到報警后,消防車5分鐘內能夠到達危險品碼頭的火災地點。有消拖兩用船的企業,其水上消防站應設在報警后,消防船15分鐘內(五萬噸級以上碼頭),或在20分鐘內(5萬噸級以下碼頭)到達管轄區最遠點的地點。

      2.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宜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并有遙控裝置,遙控點應離泊位20米以上。

      3.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二級和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

      4.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三級和丙類油品的二級碼頭,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或小型滅火器。

      5.裝卸甲、乙類油品的四級和丙類油品的三級碼頭,宜設置小型滅火器,按3只/100米2設置;裝卸甲、乙類油品已設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的碼頭,小型滅火器按1只/100米2設置;裝卸丙類油品的碼頭,小型滅火器按1只/150米設置。

      6.危險品躉船甲板(或棧橋)、泊位和躉艙內宜設置消防水幕、氣幕。

      7.裝卸甲、乙類危險品碼頭有自備港作業拖輪的企業,宜將拖輪改為拖消兩用船。

      第十七條 對電氣的要求。

      1.危險品碼頭的電氣設備(包括通訊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危險品躉船泵艙內上的變壓器和配電間應采取正壓通風的防爆措施;

      3.危險品躉船泵艙內,泵、電機的起動應設有效的風機起動滯后聯鎖;

      4.危險品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5.危險品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6.危險品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7.危險品躉船、泊位到危險品貨船間的管線應在躉船、泊位管線終端設置絕緣法蘭并接地,防止管線拆開時產生火花;

      8.危險品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八條 對停靠的要求:

      1.凡準許停靠專用危險品碼頭的船只,必須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危險品碼頭有關安全規定;

      2.非裝卸危險品船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準停靠碼頭;

      3.凡無阻火器的燒煤船舶不準停靠危險品碼頭;

      4.凡停靠危險品碼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不準明火燒飯,船員吸煙必須到指定地點;

      5.危險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必須辦理申請單,批準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進行;

      6.危險品貨船裝卸作業時,要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九條 對裝卸要求:

      1.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撫摸接地裝置以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上帶有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后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3.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4.連接軟管要留有一定長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

      5.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6.嚴禁2條(包括2條)以上危險品貨船同時停靠同一躉船泊位進行裝卸作業;

      7.裝卸完畢后,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并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10.危險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和總公司《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品貨船或躉船和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即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 對檢修的要求

      1. 危險品碼頭檢修作業必須在沒有貨船停靠時進行;

      2. 檢修作業必須具有“檢修作業單”,并按規定作業,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 躉船泵艙內檢修動火,必須嚴格執行特級動火審批規定,切斷物料來源,裝加盲板,

      置換處理,動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經安全技術部門確認,主管廠長審批簽字后,在消防人員監護下,方可動火。

      第五章 防污染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江、河的環境及資源,防止污染損害,危險品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護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危險品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三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等現象,消除事故隱患,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條 發生跑、冒物料等事故,應立即報告廠 調度室(外)及有關單位,并立即組織搶救。

      第六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六條 采取有力措施,使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 危險品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并應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 凡進入含有害物質氣體、通風不良的場所和容器內作業的人員,除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外,還應采取通風措施,并設有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芳烴、四乙基鉛等毒害較大的物品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中如有同國家頒布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國家頒布的規定為準。

      第4篇 燃料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燃料運輸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燃料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船舶、泊位、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 燃料運輸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

      準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第四條 燃料運輸作業的船舶,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 船舶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 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 第七條 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條 碼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三)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碼頭應設專人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

      (五)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 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 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六)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 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七)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九條 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嚴格執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及施工作業等制度。

      第十條 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一條 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 10 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 入。

      (三)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卸系統與控制室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 絡。

      (四)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五)碼頭上港機、輸送設備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六)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燃料顯示儀表和保護報警系統。

      (七)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八)裝卸燃油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0m。

      (九)在裝卸燃油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十)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管理

      (一)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 程》(試行)的規定。

      (二)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間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四)船舶、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五)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 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 200~

      300m 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七)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五條 停靠碼頭管理

      (一)凡準許停靠碼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二)燃油裝卸時,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停靠碼頭。

      (三)凡停靠碼頭進行燃油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 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四)燃料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 即離開碼頭。

      第十六條 裝卸作業管理

      (一)裝卸工作應有作業指導書。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三)裝卸燃油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 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 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 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四)裝卸燃油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五)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 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六)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燃料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 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七)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八)燃料貨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 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條 檢修作業管理

      (一)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實載貨船停靠時進行。

      (二)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三)檢修用火,應嚴格執行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條 應對碼頭的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進行回收和處理。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勞 動 保 護

      第二十二條 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碼頭應設置救生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碼頭船舶、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5篇 液貨碼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

      附則ⅱ

      1總則

      1.0.1為實施《廣東海事局危險貨物碼頭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散裝液貨碼頭的安全管理規定,制訂本規則。

      1.0.2本規則適用于散裝液貨碼頭及其有關單位和人員。

      1.0.3散裝液化碼頭除執行本規則外并應遵守交通部頒布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及有關規定。

      2名詞解釋

      2.0.1液貨

      油類、液體化學品、液化石油氣。

      2.0.2油類

      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等成品油及原油。

      2.0.3液體化學品

      《marpol 73/78公約》附則ⅱ中所規定貨品。

      2.0.4液化石油氣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約為空氣密度1.5到2.0倍的液化烴類的混合氣體。

      2.0.5固定式水、泡沫滅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給設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線及固定的水炮、泡沫炮等組成的系統進行滅火的方式。

      2.0.6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

      泡沫供應設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線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動設備臨時相連進行滅火的方式。

      2.0.7移動式水、泡沫滅火方式

      由消防車、水龍帶、水槍、泡沫槍等組成進行滅火的方式。

      2.0.8壓力式液化氣運輸船

      在常溫下運輸經加壓而液化的石油氣船。

      2.0.9固定式的干粉滅火方式

      由固定的干粉供給設施和驅動干粉的氮氣設備、干粉管線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槍組成的滅火系統。

      2.0.10半固定式干粉滅火方式

      干粉罐及動力系統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槍為移動式的滅火方式。

      2.0.11水幕

      由水幕噴頭、管道和控制閥等組成的噴水隔煙、隔火、隔熱設施。

      2.0.12圍油欄

      防止水面溢油擴散的設施。

      2.0.13油回收裝置

      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設備,如:堰式油回收裝置回收裝置、抽吸式回收裝置、旋渦式油回收裝置等。

      2.0.14國際通岸法蘭

      為兩種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統聯接器提供標準化接頭用于將岸方與船方的管路相連接。

      2.0.15監護

      在輸油作業時,消防船處于戒備狀態,在接到警報后十分鐘內投入滅火作業。

      2.0.16裝卸臂

      由旋轉接頭、內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組成用于連接液貨船與碼頭管路進行裝卸作業的設備。

      2.0.17不燃性材料

      用通過國家標準cb5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試驗方法》試驗合格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0.18難燃(阻燃)材料

      用通過國家標準gb8625《建筑材料難然性試驗方法》試驗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層,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護(隔熱)層的材料或在本體中加入阻燃物質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

      3液貨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碼頭分級

      3.0.1液貨火災危險性分為三類,見表3.0.1

      表3.0.1

      3.0.2從防火角度對液貨碼頭的規模按設計船型的載重噸位劃分為三級,見表3.0.2

      表3.0.2

      注:液化石油氣量的計算1m3作為1噸。

      4 總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裝卸液貨碼頭應根據其特點及火災危險性,結合建設地點的具體條件,把有利于防火和滅火、保證安全作為首要原則合理布置。

      4.1.2裝卸液貨碼頭宜布置在港口的邊緣地區。其中,內河港(河口港除外)裝卸液貨碼頭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區的上游。

      4.1.3液貨碼頭應根據需要在岸邊設置必要的安全圍障,在生產區內可不另設。

      4.2水域的防火距離

      4.2.1裝卸液貨碼頭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表4.2.1中的數值:

      注1、對于側靠船的棧橋碼頭,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25米。

      注2、同一碼頭多個伯位,可不受此限制。

      注3、散裝液化氣體碼頭在任何情況下與其它碼頭的間距不少于50米,如同一個碼頭有其它液貨泊位,間距難以確定,應限制同時靠泊作業。

      注4、碼頭間距系設計船型兩船舶之間的凈距。

      4.2.2裝液貨碼頭與其它碼頭之間的間距應不小于表4.2.2中的數值。

      注1、對于丙類液貨,若其溫度與其閃點相差在10℃以內,則應按甲、乙類液貨對待。

      注2、表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對于裝卸液貨碼頭而言。

      注3、對于流速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碼頭,經充分論證后,表中數值可適當減少,但最小不得低于300米。

      注4、對于下游重要的貨運碼頭,其間距應根據具體情況(如液貨碼頭的危險性、安全措施的狀況、水流條件等)予以增加。

      注5、液體化學品的a類、b類物質碼頭與相鄰碼頭的間距按甲、乙類要求。

      4.2.3錨地和固定停泊場與裝卸甲、乙類液貨碼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000米。

      注:對于裝卸丙類液貨或位于內河下游的液貨碼頭其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小于150米。

      4.2.4裝卸液貨碼頭與重要橋梁、城市取水口、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1000米。

      4.2.5裝卸甲、乙類液貨碼頭與航行中的船舶間的距離應不小于100米。

      4.3? 陸域防火距離

      4.3.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碼頭與陸地明火及火花的防火距離應不小于40米。

      4.3.2裝卸液貨碼頭與陸地儲油罐區的防火距離應不小于

      4.3.3裝卸液貨碼頭陸上區域應設置不低于2m的實體圍墻。

      4.3.4陸上與裝卸液貨碼頭無關的其他設施與裝卸液貨碼頭的間距應不小于40米。

      4.4? 其他

      4.4.1裝卸液貨碼頭的系泊、靠泊設施應滿足船舶安全系靠的要求。

      4.4.2裝卸液貨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材料(護舷除外)。

      4.4.3沿海裝卸液貨一級碼頭宜設快速脫纜裝置。

      4.4.4海上開敞式裝卸液貨一級碼頭宜設置靠船速、風速儀等設施。

      4.4.5裝卸液貨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

      4.4.6裝卸液貨碼頭上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5? 裝卸工藝系統設計的防火措施

      5.1裝卸工藝及其防火措施

      5.1.1裝卸工藝系統設計應首先滿足防火要求,根據輸送介質的特點和工藝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藝流程,選用安全可靠的設備材料,做到防爆、防泄漏、防雷及防靜電的要求。

      5.1.2裝卸液貨碼頭應符合以下規定:

      5.1.2.1碼頭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或設置起停聯鎖裝置。

      5.1.2.2對甲、乙類液貨以及操作溫度在其閃點以下10℃范圍內的丙類液貨不得采用從頂部向貨艙內直接灌裝工藝。

      5.1.2.3碼頭的輸貨管路必須裝有雙重閘閥。

      5.1.2.3.1碼頭的卸貨管路必須裝有止回閥。

      5.1.2.3.2碼頭的裝貨管路必須裝有緊急切斷閥(此類閥門至少在40秒內關閉),但液體化學品c和d類物質及油類可以用碟閥或球閥代替。

      5.1.2.3.3液化氣體的氣相管應增設緊急切斷閥,靠泊 1200m以下船舶的碼頭可用球閥代替。

      5.1.2.3.4液化氣體的輸貨管路如果暴露于空氣中,兩閥門間超過10米的至少設置兩個安全閥。安全閥的壓力可取管道設計工作壓力的1.10—1.15倍。

      5.1.2.4裝卸設備

      (1)裝載臂應設置超限報警裝置;

      (2)對于沿海一級碼頭的裝卸臂,宜配置液力或手動型快速聯接器;對輸送液化石油氣的裝載臂,應配置緊急脫離裝置;

      (3)采用軟管裝卸時,軟管的承壓、允許的彎曲半徑和伸縮量等參數應控制在產品允許范圍之內,并避免裝卸過程中與碼頭面的磨擦破損;液化石油氣系統,軟管最大工作壓力不少于表壓10巴,爆破壓力不少于5倍最大工作壓力。測度靜水壓力不少于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也不能大于2/5的爆破壓力。

      5.1.3管道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5.1.3.1工藝管道材質應根據輸送介質性質和設計壓力選取,其技術性能除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外應滿足以下要求;

      (1)輸送液貨管路宜采用金屬管路;因介質特點而選用非金屬管材時,應采用等效的管路靜電導通措施;

      (2)輸送液化石油氣管路,應采用無縫鋼管;

      (3)輸送液體化學品的管路材質應與其貨物相容。

      5.1.3.2管道保溫層、保護層應為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管路附屬構筑物(如管道支架、支墩等)應采用不燃材料。

      5.1.3.3管路設計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貨作業時,在岸上儲罐或碼頭船舶進液口尚未完全浸沒在液面下,或浮頂儲罐的浮頂尚未完全浮升前,管路流速不應超過1.0m/s;

      (2)正常作業狀態時,對電導率在10-10s/m之間的液貨,流速不大于3.0m/s,電導率超出此范圍的液貨,在進行充分的靜電安全論證后,可適當提高流速,但不得超過4.5 m/s。

      5.1.3.4碼頭區域內工藝管路宜采用地上架空敷設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溝敷設。管溝敷設時,應有防止可燃氣體在管溝內積聚的措施。

      5.1.3.5工藝管路除根根工藝需要設立切斷閥門外,在通向水域引橋、引堤的根和裝卸油平臺上靠近裝卸的管段上,還應設置便于操作的切斷閥,當采用電、液或氣動控制方式時,應有手動操作功能。

      5.1.3.6液化石油氣的軟管應備有盲板法蘭和可自由轉向的軟管托架。

      5.1.3.7液化石油氣的管路必須設有情性氣體吹掃系統。

      5.1.3.8液化石油氣的排空管路的排空口必須設在遠離碼頭的操作平臺(≥20m)和航經船舶及行人道(≥60 m)的地方。

      5.2安全保障

      5.2.1液貨碼頭的進出口處應設有碼頭安全管理規則告示牌,規定無關人員不準進入,進入碼頭的人員不準攜帶火種和可能引起電弧的通訊設備,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消除身上的靜電,不準在危險區脫衣服等。

      5.2.2液貨碼頭必須設置環照式紅燈和無關船舶不準進入碼頭前沿水域禁航區的告示牌。

      6滅火系統

      6.1一般規定

      6.1.1液貨碼頭的消防設施,應根據液貨的危險性類別、碼頭等級、水、陸消防設施的能力、鄰近碼頭或區域的現狀、水文、氣象、地理等條件諸因素,技術分析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

      6.1.2液貨碼頭所配合陸上和水上的消防設施,應能滿足撲救碼頭設計船型最大一個貨艙火災的消防能力。

      6.1.3碼頭消防設施可結合下列方式設置:

      (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一級碼頭,應采用固定式水、泡沫滅火方式;

      (2)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二級碼頭及丙類液貨的一級碼頭,可采用半固定式水、泡沫滅火方式。對于突堤式或順岸式碼頭宜采用移動式消防炮。

      (3)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三級碼頭和丙類液貨的二級及以下的碼頭,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方式。

      6.1.4 5000m以上的液化石油氣碼頭應采用固定式干粉滅

      6.1.5壓力式液化氣運輸船的碼頭,采用半固定式水、干粉

      6.2碼頭消防給水系統

      6.2.1液貨碼頭消防給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給水管網或消防水池供給。

      6.2.2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當以海水為消防用水時,消防設備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6.2.3直接利用港區給水管網的水作為消防水源時,港區給水管網的進水管應不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另一條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產用水的總量。

      6.2.4當利用消防水池儲存消防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池的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岸上消防設施用水量的要求,如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向消防水池連續補水,其容積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的補水量。

      (2)消防水池的容積如超過1000m時,應加分隔或分設成兩個,井設帶閥門的連通管。

      (3)滅火用水后消防水地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4)消防用水與生活、生產用水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術設施。

      6.2.5液貨碼頭的消防水量,應為冷卻水量、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總和。

      6.2.6當液貨輪發生火災時,應對著火液貨船以外一定范圍內的油艙甲板面進行冷卻,冷卻水可以由水上和陸上消防設備同時提供,但陸上消防設備所提供的冷卻水量應不小于全部冷卻水量的50%

      6.2.7冷卻水量應按碼頭設計船型的最大液貨艙計算。

      6.2.7.1冷卻范圍按下式計算:

      f=3bl-fmax

      其中f-冷卻范圍(㎡);

      b-最大船寬(m);

      l-最大艙的縱向長度(㎡);

      fmax-最大艙面積(㎡);

      6.2.7.2冷卻水供給強度為:2.5 1/min.㎡

      6.2.7.3冷卻水供給時間按下列規定執行:

      (1)裝卸甲、乙液貨的一級碼頭,冷卻水供給時間為6h當配備水上消防設施進行監護時,冷卻水供給時間可縮短至4h:

      (2)裝卸甲、乙液貨的二、三級碼頭和裝,卸丙類液貨的碼頭,冷卻水供給時間為4h;

      6.2.8液化石油氣船的冷卻水量可按下列要求計算確定:

      (1)著火罐冷卻水的供給強度為:10 1/min.㎡

      (2)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為:5 1/min.㎡

      (3)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為設計船型最大儲罐的表面積;

      (4)冷卻水的供給時間;

      當單罐容積<200 ㎡時為4h

      當單罐容積<200 ㎡時為6h

      6.2.9裝卸甲類液貨碼頭的操作平臺前設置船/岸水幕噴頭,使用高位消防炮消防的在消防炮操作臺的周圍也應設置水幕隔離。

      6.2.10水幕噴頭設計的基本參數;

      (1)水幕的用水量不宜小于2 1/s.m;

      (2)本幕噴頭出口處的水壓力不少干2巴,其噴出效果應為霧狀,達到隔離火、煙、熱氣;

      (3)高位消防炮的水幕的噴射高度宜高出消防炮操作平臺 1.5米;

      (4)水幕的工作時間至少1h。

      6.2.11水幕管路應與其它水管路分開,水幕噴頭的安裝不得影響船舶的系纜作業。

      6.2.12在引橋式或引提式油品碼頭上設置的專用消防供水管,可采用單根管道。管材宜采用鋼管并焊接連接。

      6.2.13碼頭和引橋上的冷卻水管上應設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其間距不宜超過60米。

      6.2.14碼頭冷卻水管上宜設置國際通岸法蘭,時向油輪消防總管供水。

      6.3泡沫滅火系統

      6.3.1液貨碼頭消防滅火宜采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該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cb50151-92的要求。

      6.3.2泡沫滅火劑宜選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6.3.3液貨碼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滅火面積應按設計船型最大液貨艙面積確定;

      (2)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 1/min.㎡;

      (3)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甲、乙類液貨不應小于 40min,丙類液貨不應小于30min。

      6.3.4泡沫原液的儲備量,不應小于撲救一次液貨輪火災所需要的泡沫液量與充滿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6.3.5泡沫混合液管應考慮排空和沖洗的措施。

      6.4干粉滅火系統

      6.4.1撲救可燃氣體宜選用鈉鹽干粉,當干粉與氟蛋白泡沫滅火系統聯用時,應選用硅化鈉鹽干粉。

      6.4.2固定式干粉滅火裝置連續噴射時間不少于5 min,至少設置兩臺干粉炮,干粉炮的射程應能達到船舶甲板面危險區域的每個位置,排量不少于10kg/s;至少設置兩支手持式的干粉槍,軟管應不會扭曲絞亂,并應裝有一只能開/關的噴嘴,有效射程應為碼頭操作平臺的任何位置,軟管長度不超過33m,噴射率不少于3.5kg/s。干粉量的配備總量以干粉炮排出量和時間計算加以管路所損耗量的總和。

      6.4.3停泊壓力式液化氣運輸船的碼頭,宜設置半固定式干粉滅火裝置,其干粉儲備量不得少于500 ks。對于順岸式的或可以上消防車的液化氣碼頭,盡量采用方便、靈活的干粉車。

      6.5消防設施

      6.5.1消防設施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1消防設施的數量的布置應能滿足撲救設計船型最大一個油艙火災的能力。

      6.5.1.2根據選定的泡沫滅火方式以及碼頭的平面布置、結構形式、工藝設備的布置等因素,可選擇如下消防設備;

      (1)泡沫炮和水炮(移動式或固定式);

      (2)消防船或消施兩用船;

      (3)消防車;

      (4)手提式泡沫槍和水槍或干粉槍。

      6.5.1.3選用的消防設備應操作靈活、可靠、堅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碼頭上的設備,應抗鹽霧腐蝕。

      6.5.2采用固定式滅火方式的液貨碼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炮的數量、射程和射率應根據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經計算后確定。射程應能滿足覆蓋設計船型的油艙范圍,其數量不少于兩門;

      (2)消防炮應具有變幅和回轉的性能;

      (3)靠近碼頭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遙控式消防炮。

      6.5.3采用半固定式滅火方式的油品碼頭當消防炮選用移動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炮的數量不少于兩門;

      (2)泡沫炮由獨立設置的管道供給泡沫混合液,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徑及數量應經計算確定;

      (3)水炮由專用消防給水管供給冷卻水,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徑及數量應經計算確定。當消防給水管與生產、生活給水管合用時,該給水管管徑應按消防時的最大需水量計算確定。

      6.5.4液貨碼頭采用手提式泡沫槍的水槍滅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槍和泡沫槍的流串不宜小于5m/s和8m/s,其數量應經計算確定;

      (2)配套消火栓宜選用dn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處的出口壓力超過0.5mpa時,應有減壓設施;

      (3)當采用吸液式空氣泡沫槍時,泡沫液背桶宜選用,25 1/只。

      6.5.5液貨碼頭在船舶靠泊的整個作業期間,水上消防設施的監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需要水上消防設施提供的冷卻水量來確定消防船或消拖兩用船的配備數量;

      (2)裝卸甲類液貨的一級碼頭,至少應配備一艘消防船或消拖兩用船進行監護。

      6.5.6消防泵房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6.5.6.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位置宜靠近裝卸液貨碼頭,但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宜小于35m,并應滿足水泵啟動后將水或泡沫混合液輸送到最遠滅火點的時間不超過5 min的要求。

      6.5.6.2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啟動或自動引水啟動。

      6.5.6.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消防水泵它有獨立的吸水管,兩臺以上成組布置時,其吸水管應不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維修時,其余吸水管應能確保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成組布置的水泵,至少應有兩條出水管與環狀消防水管連接,兩連接點間應設閥門,當一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出水管應能輸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宜設防止超壓的安全設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徑大于300mm的閥門,宜采用電動閥門、液動閥門或氣動閥門。閥門的啟閉應有明顯的標志。

      6.5.6.4消防泵應設備用泵,備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臺泵的能力。

      6.5.6.5消防泵宜在接到警報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

      6.5.6.6消防泵房的設備如采用內燃機作備用動力源時,內燃機的油料儲備量應不少于機組連續運轉6h的要求。

      6.5.6.7當泡沫混合液由消防泵供應時,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液灌的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92的有關規定執行。

      6.5.6.8當泡沫混合液由壓力式比例混合裝置供應時,該裝置應遠離碼頭操作平臺35m,但應盡量靠近碼頭。

      6.5.6.9干粉儲備和驅動站應遠離碼頭操作平臺35m。但應盡量靠近碼頭。

      6.6滅火器配置

      6.6.1碼頭裝卸區內宜設置干粉型或泡沫滅火器,碼頭的中央控制室、裝載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定、變電所等宜設置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器。

      6.6.2裝卸區內宜設置的單個滅火器,其規格宜按表6.6.2選用。

      單個滅火器規格

      表6.6.2

      6.6.3碼頭裝卸區內手提式干粉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碼頭,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不超過9m,裝卸丙類液貨的碼頭不超過12 m;

      (2)每一個配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3)在甲、乙類液貨裝載臂或接口15m范圍內宜增設一輛推車式滅火器。

      7 電氣

      7.1消防電源及配電

      7.1.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一、二級碼頭的消防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三級和丙類液貨碼頭的消防設備,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一、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按執行的《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j52)的有關規定執行。

      7.1.2液貨碼頭消防供電的第二電源,應盡量采用外接電源;當采用外接電源確有困難或不經濟時,應設置自備發電設備。

      7.1.3液貨碼頭及其罐區內電壓為10kv及以上的變配電間,可與液貨泵房相毗鄰,當與易燃液貨泵房相毗鄰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隔墻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墻。與交配電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墻的孔洞,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交配電間的門、窗應向外開,并應設置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其門窗應設在泵房的爆炸危險區域以外,如窗設在爆炸危險區域以內時,應設固定密閉窗。變配電間的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m。

      7.1.4液貨碼頭的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的標志。

      7.1.5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個電源,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 自備發電設備,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

      7.1.6液貨碼頭罐區的電氣裝置設計應按現行的《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的有關規定執行。

      7.1.7液貨碼頭及其罐區的生產作業區供配電電纜宜采用阻燃或難燃的銅芯電纜。

      7.1.8液貨碼頭和引橋式液貨碼頭的碼頭和引橋的供配電電纜宜采用帶蓋板的橋架或保護鋼管架空敷設,電纜可與地上輸液貨管路同架敷設,電纜與管路或其絕緣層之間的凈距,當輸液貨管路輸油溫度不低于40℃時,不應小于1m;當輸油管路輸液貨溫低于40℃時,不應小于0.2m。

      液貨碼頭灌區的生產作業區供配電電纜夕口采用電纜溝敷設,在電纜溝敷設后,應用砂子充填電纜溝。

      電纜不得與輸液貨管路、熱力管路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7.1.9液貨碼頭的交配電間及照明燈桿的設置位置,應在距離液貨船注口水平方向15m,垂直方向7.5m外設置。

      7.1.10液貨碼頭的生產作業區平均照度應不低于15lx,其照度均勻度應不低于0.2,有條件的液貨碼頭可同時設置消防照明。

      7.1.11液貨碼頭及其灌區的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交配電間、自備發電機房、消防值班室等處應設置事故照明,其照明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度的10%。事故照明供電應接于消防配電線路上。

      7.1.12液貨碼頭的電器都必須采用防爆式。

      7.2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

      7.2.1根據消防設備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選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手動控制。

      7.2.2液貨碼頭必須設有聲光報警設備,其報警效果應使碼頭和庫區的人員都知道;至少在碼頭的操作平臺和碼頭棧橋的進口處有報警按鈕。

      7.2.3設有固定式搖控滅火裝置的液貨碼頭及其灌區宜設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設在碼頭,應盡量遠離碼頭前沿線,布置在建筑物的頂層,消防控制室的布置應符合視線開闊、便于監視和操作的要求。有條件時,可專設消防控制樓(塔)。

      7.2.4消防控制室應有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災報警,發出火災的聲光報警信號,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告,指揮火災的撲救;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轉角度的操作;

      (3)消防炮的供水管及從泡沫混合液管上所設的電動閥門的啟閉控制;

      (4)消防水泵的啟閉控制;

      (5)顯示消防系統工作、故障狀態。

      7.2.5消防控制室的燈光報警裝置和音響報警裝置其中一種發生的任何故障,不應影響另一種裝置正常工作。有條件時,可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

      7.2.6液貨碼頭應設置向港內公安消防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直接報警的有線電話;并配備必要的無線電通訊器材。

      7.2.7液貨碼頭及引橋上適當位置應設置明顯的紅燈信號。

      7.2.8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的線路宜選用阻燃銅芯電線(導線)。線路的敷設按本規則7.1.10條執行。

      7.3防雷、防靜電接地

      7.3.1液貨碼頭及其罐區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設計應按現行的《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石油庫設計規范》 (gbj74)的有關規定執行。

      7.3.2液貨碼頭及其灌區直擊雷防護裝置可采用半導體少長針消雷器。當采用這種裝置時,應執行現行的《半導體少長針消雷裝置使用的安全要求》(gb/t6438)。

      7.3.3液貨碼頭及其罐區的輸貨管路、鶴管、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應做電器連接并采用靜電接地。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貨管路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雷電、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固定管墩(架)處。

      7.3.4液貨碼頭當采用裝載臂裝卸液貨時,應在裝載臂安裝絕緣法蘭;當采用橡膠軟管裝卸液貨時,在每條軟管管路上安裝一根不導電短管;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防靜電裝置。絕緣片和不導電短管的電阻值均應大于1k。

      當液貨碼頭采用船、岸間跨接電纜防止靜電及雜散電流時,碼頭應設置為液貨船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在碼頭一側設置與地通連的防爆開關。此接地裝置應與碼頭上裝卸液貨設備的靜電接地裝置相連接。

      7.3.5液貨碼頭的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當液貨碼頭的入口處距作業區距離較遠時,宜距作業區適當位置再設置一處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7.4防爆

      7.4.1液貨碼頭及其罐區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的等級與范圍的劃分應按現行的《石油庫設計規范》(dbj74)的有關規定執行。

      敷設輸油管路的開敞式引橋上的電氣裝置可按非爆炸和火災環境危險區域設計。

      7.4.2液貨碼頭及其罐區的爆作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按現行的(dbj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7.4.3液貨碼頭及其罐區的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選擇,應按現行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規范》(dbj500058)和《石油庫設計規范》(dbj74)的有關規定執行。

      8防污設備

      8.1集油設備

      8.1.1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必須設有集油坑,并設有防止軟管爆管、法蘭頭和閥門滴漏的圍堤。

      8.1.2集油坑應有回收設備。

      8.2溢油應急設備

      8.2.1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與碼頭水域的水流、涌浪相適應的圍油欄。

      8.2.2圍油欄的長度必須滿足設計船型需要,并使其效果是在發生溢油時能把溢油控制在小范圍內。

      8.2.3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溢油回收裝置,其裝置應能保證有效回收溢油。

      8.2.4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消油劑。消油劑的使用必須經海事部門批準。

      8.3船舶油污水回收設備

      8.3.1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船舶污油(化學品)水接收管線,其接口應是國際標準通岸接頭。

      8.3.2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污油(化學品)水儲灌,其儲量應不少于船舶載貨量的1/3。只卸貨不裝貨的碼頭可以放寬。

      8.3.3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污油(化學品)水處理設施,其處理量應與碼頭接收污水相匹配。液體化學品碼頭如果建造處理設施有困難,可與化學處理廠簽訂處理合同,建造處理設施可以豁免。

      第6篇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據]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港口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管理方針] 港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職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組織制定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立全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建立全國港口安全和應急信息系統;

      (五)指導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港口 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職責]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實施港口安全生產管理;

      (三)發布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導和監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第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

      (六)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八)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港口經營單位職責] 港口經營單位是港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配備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設備設施;

      (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 [相關組織責任] 港口建設和設計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培訓機構、社團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產。

      第九條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當鼓勵、支持或者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適應港口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各層級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

      (四)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檢測、評估和監控;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七)安全生產獎勵;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支出。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安全中介機構或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資格、安全教育和培訓] 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管理檔案,保證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 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依法具備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未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應當針對港口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結論。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將定期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港口裝卸機械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港口裝卸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港口裝卸機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檢查發現港口裝卸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有關設施、設備、庫場的安全狀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限制區域,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使用。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職業危害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 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經營單位共用同一港口設施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第二十三條 [客運碼頭安全]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適合船舶靠泊、滾裝車輛和旅客上下船的碼頭基礎設施和設備,碼頭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開航前與船方確認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數、車輛數。

      第二十四條 [船舶靠、離泊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對碼頭前沿水深應當及時維護,保障船舶靠泊、離泊安全。

      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客運船舶靠泊貨運碼頭,不得在貨運碼頭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務。

      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超過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確需靠泊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7篇 漁港碼頭擴建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沙子口中心漁港建設小組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項目部下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副經理、專職安全員和兼職安全員組成。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崗位職責。項目部安全計劃及程序定期報業主、監理工程師審查。

      二、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對新進場的工人經企業、項目經理部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后,經過考試或考核,合格者填好《安全教育登記表》,方能進入該項目部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機械作業人員、司機等)均經政府有關部門培訓后,持證上崗,并按規定時間參加復審。項目部施工班組每月安全學習兩次,由安全員組織實施,按規定填寫記錄,保存備查。

      開工前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生產重要性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形成一個人人講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好風氣。各工序開工前由主辦技術員、安全員組織學習本工序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的同時,進行安全交底,并履簽《安全技術交底通知單》。各主辦技術員負責制定和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辨識清單

      2 主要危險源清單

      序號活動或過程危險源或危險點危害影響
      1水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方塊安裝時方案不當或防護不到位。纜繩斷裂、設備損壞、人員墜海等
      2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電機電設備、電氣裝置漏電觸電
      導線等帶電體老化、破損或裸露觸電、火災
      保護設施配置不適宜或失效觸電
      手持電動工具接零或配線不當觸電
      3高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大片模板支拆、鋼筋綁扎、砼澆注及立面修補保護措施不當坍塌、高處墜落
      組合式鋼模板、腳手架支拆等及相關臨邊作業保護措施不當坍塌、高處墜落
      方塊預制施工未加防護護欄或護欄設置不當等。高處墜落、物體打擊
      操作平臺周邊未設防止工具或重物墜落設置或設施。高處墜落、物體打擊
      4機械設備使用多機械作業防碰撞措施不符合要求設備傾翻或機械傷害
      吊機限位保險裝置不符合要求設備傾翻或機械傷害
      地面耐力或鋪墊措施不符合要求設備傾翻或機械傷害
      木工、沖剪等通用機械限位保險裝置不符合要求機械傷害
      重型設備吊安方案不當或起重吊裝超載作業設備傾翻或起重傷害
      5船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海況不好碰撞、船舶失控
      交叉作業安排不當船舶碰撞、損壞
      避風錨地選擇不當船艙傾覆、落水淹溺

      四、針對潛在安全隱患采取的專項措施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所有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穿戴安全防護品,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高空作業系安全帶。

      (2)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要遵守施工現場各項管理制度,施工場地設安全警示標志。

      (3)所有使用的電器設備均要設置防雨罩,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罩上,關閉電源,并設專人負責,安全員定時檢查。

      (4)進行起吊作業時要設專人指揮,起吊索具定期檢查更換,認真計算構件重量,合理配制吊機及索具,嚴禁違章操作,施工機械專人統一調配。

      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措施

      (1)勘察施工現場,繪制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位置及線路走向。

      (2)進行負荷計算,選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格,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3)現場使用的配電線路,一律采用絕緣導線,移動線路必須使用橡膠套電纜,不得有破皮、裸露現象。導線要架空設置,以絕緣子固定,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

      (4)正常情況下,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必須做好保護接零外,并且必須在其荷載線的首端設置合格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未端處做重復接地。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二根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裝置做電氣接地。

      (5)在潮濕場所及高度低于2.4m的房間、以及各種通道內作業時應使用36v的安全電壓做照明;油料及易燃易爆品倉庫內使用防爆燈具;嚴禁使用移動式碘鎢燈。

      (6)室外的配電箱必須做防雨罩,并上鎖,鑰匙由值班電工統一管理。總配電箱及設備開關箱均設漏電開關,開關箱內的漏電開關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所有用電設備均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方式配置。

      (7)配電系統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pe線截面不小于1/2相線。所有出線電纜末端均做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電力設備的外殼及所有金屬工作平臺均與pe線相接。

      (8)手持式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芯線作保護接零,專用芯線嚴禁通過工作電流。移動式發電機供電的設備,其金屬外殼或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線連接。

      (9)現場的電力系統嚴禁利用大地作相線或零線,零線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保護零線應單獨鋪設,不作它用,重復接地線應與保護零線連續,保護零線截面,同時必須滿足機械強度要求,電纜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等易受機械損壞的場所必須設防護套管。

      (10)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應與設備的額定值相適應。

      (11)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頂面、側面、后面或箱門處。

      3.用電管理

      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用電人員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配備好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停用設備時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專人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搬遷或移動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鋼管在現場人工煨彎,操作人員應站在管子的外側,防止管子回彈打傷人體。管內穿線前清潔管內污物時應注意眼睛遠離管口,以防鋼絲從管內拉出或雜物在壓縮空氣的作用下沖出時傷害眼睛。焊接作業時應防止電焊火花灼傷眼睛及皮膚,防止火花引燃易燃物品。

      4. 海上夜間施工措施

      海上夜間施工必須配備足夠的照明設施,照明供電由各作業船上的供電設施提供,照明供電安全由值班電工負責。各錨系設施的浮鼓一律涂刷熒光漆,夜間施工時錨泊標志清楚、醒目。施工現場配備值班拖輪,拖輪上設探照燈。夜間施工各施工作業點配備專職安全值班人員。夜間施工前要收聽氣象預報并監測施工現場海況,預測施工作業期間的氣象變化決定施工時間。夜間施工交通,交通船的探照燈、導航設備、通訊設備、救生設備必須完備齊全并符合使用要求。夜間作業的船舶,一律按規定開啟標志燈具,并嚴格按照青島港施工作業船舶避碰原則執行,加強聯系、了望、禮讓,嚴防船舶碰撞事故的發生。

      5. 防風防臺措施

      (1)陸上防風防臺措施

      臺風季節設專人值班,每天收聽天氣預報和臺風及熱帶風暴預報,接收上級防臺指示。根據氣象臺預報的臺風或熱帶風暴情況,召開防臺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部署防臺應急措施。成立抗臺搶險小組,按預定的計劃積極行動。保證通訊暢通,及時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匯報防臺、抗臺情況,必要時取得當地有關單位的援助。

      (2)船舶防風防臺措施

      本工程施工需經過1個臺風季節,高峰期將多艘施工船舶承擔施工任務,船舶的安全問題在施工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根據船舶的抗風能力,采取不同的對策

      同海事局保持聯系,確保海上救撈工作。加強氣象收聽工作,特別要注意6級以上風力的預報情況。大型船舶、拖輪、錨艇在風力預報超過7級時,返回錨地避風;其余船舶只在可進行施工的天氣到達現場,風力超過6級時,回錨地靠泊避風。防風期間,在避風錨地,配監視值班1670hp拖輪,拖輪下錨、開主機處于警戒狀態,遇有避風船舶走錨、移位情況,立即采取措施移位重新下錨。

      安排休班的拖輪和錨艇下錨待命,遇到船舶或人員遇險及時開展救援工作。受損船只視情況拖往錨地修復,若有受傷人員則及時送往碼頭,預定救護車送往醫院。大型船舶作業提前發航行通告,水下錨墜設標志。所有施工船舶均需按規定懸掛各種信號標志。在建工程按照港監或航管部門要求間隔一定距離設置臨時警示標志,以示規避。

      6. 船機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服從當地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和施工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施工期間,根據當地海事局航行通告規定的水上施工區域進行施工。停泊并按規定設置信號,對被水淹沒的樁頂

      等,必須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工程系沿海作業,風險程度較大,投入的船舶等設備較多,應做好船舶等設備的損失的投保工作,一旦受災減少損失。

      施工作業前,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自我保護意識,并開展對設備、吊索具等安全檢查,杜絕使用“三無”產品,施工作業船舶都要具有航運證書,各類證書要保證齊全有效。

      在海況能滿足船舶安全時方能進行作業,并與氣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時刻注意天氣、潮位、風力等變化。作業期間若遇臺風或八級以上強風來襲警報,立即停止作業。根據應急預案,實施避風措施。水上安裝等作業,要加強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巡檢。

      第8篇 碼頭瀝青輸送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作業人員的要求

      1.作業人員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岸上作業崗位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無工種禁忌癥。

      3.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業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5.遇有高溫等惡劣天氣,應及時調整工班,采取相關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規程

      1.參加作業的人員應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瀝青的特性,所有參加作業人員必須頭戴防護面罩;身穿防護服;手戴防護手套;腳穿翻毛皮鞋。謹防燙傷。

      2.碼頭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噴淋裝置。如瀝青外泄燙傷人員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應用噴淋裝置進行噴淋降溫,再進行專業處理。

      3.嚴格根據消防配置圖的配置方案,擺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合格有效。所有參加作業人員都必須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滅火器,如泵船、棧橋口、儲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進行劃區域管理,碼頭前沿(必須安排2人以上)、碼頭—棧橋;棧橋口—場地;場地—儲油罐,每一段都有專人監護,嚴格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管道劃定區域,如發現問題及時向專職巡查人員匯報。

      5.設立24小時巡查制度,有專人負責巡查、監督區域分管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6.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方可進行輸送作業,作業正式開始,如中途停止作業或作業結束,也必須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

      第9篇 碼頭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工前應張掛好安全網,并隨潮水漲落及時調整。

      2.要與司機、指揮手密切聯系,不準在關下或關路站立和作業。使用工索具應符合標準。

      3.穩關要等貨物降到胸部以下方可上前,應站在安全位置。摘鉤要等貨物完全松妥,空鉤起升要超過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準將空鉤隨手亂拋,掛鉤掛好后,手不準捏在鉤頭上,防止鉤頭扎手。

      4.碼頭堆貨應距碼頭邊60公分以上,且應穩定鍥牢。貨物上棧時應與碼頭設施和設備避免碰撞。

      5.關必須在平車上放穩,鋼絲繩、絡繩和網絡的繩索頭必須在平車上放好、塞牢,不準在地面上拖行。

      第10篇 裝卸油碼頭安全管理措施

      2.1安全監督重點部位 碼頭是沿江、沿海石化企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固定式引橋或平臺、升降式引橋或平臺和躉船等多種形式。油碼頭的進出物料,大多數屬易燃、易爆、易揮發液體,一旦跑油輕則污染環境,重則造成火災。必須重視對裝卸油碼頭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其重點部位有以下幾處:

      2.1.1平臺和引橋 不論固定式平臺或引橋、升降式平臺或引橋,都要定期對堅固情況和升降情況及其結構、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支撐結構和固定結構有破損、斷裂和傾斜時,必須及時修復加固,防止塌落、傾倒,升降裝置損壞失去作用。經常檢查防撞、防風和防浪等設施設備是否齊備完好。

      2.1.2躉船 要經常檢查船體變形和腐蝕情況、栓系錨固情況。

      2.1.3裝卸設備 海運和江運裝卸碼頭的設備配置各地各不相同,主要有油泵、管組、閥門、電氣設備、輸油臂量測儀器儀表、吊升裝置和金屬或橡膠軟管及其接口等,其中任何一種設備工作失控,發生泄漏、撞擊打火、誤動、短路等,都會導致跑油和火災。

      2.1.4絕緣連接和靜電接地 為了防止雜散電流竄入油船,在重要碼頭的輸油干管上要安裝絕緣法蘭或橡膠軟管,油船和碼頭分別接地,絕緣管路進行屏蔽,每次停靠油船和作業之前,都要嚴格檢查。

      2.1.5碼頭的安全設施 碼頭跑油和著火,其災情容易擴大,危及面寬。因此在碼頭設計和安全施配置方面,應遵照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號《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裝備滅火設施和圍油、撈油用具,制定詳細的明火和用電管理制度。

      2.2安全監督要點

      2.2.1平臺和引橋

      2.2.1.1支柱堅固,無斷裂和大面積露筋。直立無傾斜。露出水面部分要設防沖、防撞、防浸蝕設施。

      2.2.1.2平臺堅固平整,安全欄桿完好,防撞墊分布合理,安放結實。通道有防滑設施。

      2.2.1.3升降套和旋轉軸完好,能隨水位自由升降,無晃動現象。

      2.2.1.4引橋牢固完好,如引橋升降不影響管帶。經常發生摩擦的部位其保護墊完整無破損。

      2.2.2躉船

      2.2.2.1船體無滲漏,防腐涂層完整,纜繩符合要求,拴系和錨固結實。

      2.2.2.2防撞、防摩擦擠壓的緩沖墊、竹木卷和圓木綁扎結實,遇有損壞應隨時修復。防大風和大浪的措施切實可行可靠。

      2.2.2.3安全欄桿和防滑設施完好。

      2.2.2.4躉船上的機動艙、工作艙、辦公室、生活間、備品間等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及有關規定。

      2.2.3裝卸設備

      2.2.3.1油泵、管組、閥門、過濾器、流量計、消氣器、集油罐、排空罐等設備,應完好無滲漏,工作正常可靠。金屬或橡膠較管應接頭牢固,無破損、斷脫、開裂和老化變形現象。具體監督辦法,可參照本篇有關章節的內容。

      2.2.3.2輸油臂轉動靈活,能隨意平衡,各旋轉接頭密封良好無滲漏。

      2.2.3.3金屬或橡膠軟管的搬運取送,要有專用工具和設備,禁止強行拖拉,并防止潮水漲落、波浪搖晃而導致軟管壓壞和斷脫。

      2.2.4絕緣連接和靜電接地

      2.2.4.1碼頭、躉船和油船之間不做電氣連接,應在管線上設絕緣法蘭,各自獨立接地,防止岸上雜散電流竄入油船。油船本身可不接地,如油管接管為膠管,可將膠管的鋼絲和外纏線連接后,用不小于16平方厘米的多股軟銅線與1平方米、厚10mm的鋼板固定后放置水下。

      2.2.4.2獨立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

      2.2.4.3如接管中有一段絕緣管,則在絕緣管上設裸金屬屏蔽層并接地。

      2.2.4.4如利用碼頭或躉船平臺上的接地端頭接地,必須有兩處相連,船靠船作業也應有兩處相連。

      2.2.5碼頭的安全設施

      2.2.5.1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圍油欄、消油劑、吸附材料和吸油、撈油工具。

      2.2.5.2按照《裝卸油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滅火用品。如:

      一級甲、乙類油品碼頭宜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配備2-3艘拖輪兼消防兩用船。

      二級甲、乙類油品碼頭宜設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1-2艘拖輪兼消防兩用船。

      三級甲、乙類油品和二級丙類油品碼頭,要求盡可能采用半固定式或小型滅火設備。

      2.2.5.3除上述規定外,碼頭或躉船應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滅火器,設在拿取方便、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帶。

      2.2.5.4油船停靠時,在搬運連接器及金屬軟管等裝卸設備時,為防止因撞擊和摩擦產生火花,在碼頭或躉船上宜配備一定數量石棉毯和帆布墊,以及滅火用砂等。

      第11篇 碼頭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6s”活動,規范在建船舶設備設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產,促進船上職業衛生安全管理,改善作業環境,保障和諧安康。

      2.范圍

      碼頭船舶船上的設備定置管理,職業衛生文明生產。

      3、名詞術語

      3.1. 6s:指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

      4、職責

      4.1. 碼頭項目組:

      4.1.1.負責船舶碼頭在建期間總體規劃,對課室、勞務隊生產周期計劃,設備設施的調配使用。

      4.1.2.負責船上設備設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產總體布局,指定機艙電焊、風割專區。

      4.1.3.按生產量的需求,負責統一調配電焊機。.

      4.2.課單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產工程任務時,同時對工程任務的安全工藝、技術、消防注意事項交底。

      4.2.2負責督促課屬下勞務隊施工區域的文明生產,做到工完料清場地凈,并對勞務隊按“6s”內容考核。

      4.2.3檢查督促課屬下勞務隊職業衛生正確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種的勞保用品。.

      4.2.4. 督促課屬下勞務隊設備設施定置管理,擺放整齊,保障道路暢通;垃圾、余料分類放入斗。

      4.2.5. 督促課屬下勞務隊,在機艙要到指定的有托盤墊底地點從事風割、電焊作業。

      4.3.起運課:

      4.3.1. 負責吊運焊機、構件、材料等上船后,擺放整齊,焊機按項目組主管指定的地點位置擺放。

      4.3.2. 嚴格執行相關《工具箱、焊機箱、氣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規定》(msc-105)的規定。

      4.3.3.負責吊運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擺放;斗滿后要即時更換。

      4.3.4.負責日常上船舷梯的檢查,及時進行調整;并根據潮汐及時調整船舶.纜繩的松緊。

      4.4.安全員

      4.4.1.嚴格執行碼頭項目組有關定置管理總體布局,負責審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電焊機箱、氣瓶等,并跟蹤落實到位。

      4.4.2.負責檢查督促施工課、勞務隊施工過程安全措施的落實;檢查指導現場作業人員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3. 負責對有違反職業衛生文明生產的行為,進行教育、處理;對違反設備設施定置管理進行糾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員

      4.5.1.施工人員要按課、班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藝進行施工,正確穿戴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

      4.5.2.嚴格遵守碼頭船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船上動火作業規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業指導書》。

      第12篇 碼頭瀝青輸送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作業人員的要求

      1.作業人員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岸上作業崗位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無工種禁忌癥。

      3.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業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5.遇有高溫等惡劣天氣,應及時調整工班,采取相關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規程

      1.參加作業的人員應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瀝青的特性,所有參加作業人員必須頭戴防護面罩;身穿防護服;手戴防護手套;腳穿翻毛皮鞋。謹防燙傷。

      2.碼頭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噴淋裝置。如瀝青外泄燙傷人員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應用噴淋裝置進行噴淋降溫,再進行專業處理。

      3.嚴格根據消防配置圖的配置方案,擺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合格有效。所有參加作業人員都必須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滅火器,如泵船、棧橋口、儲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進行劃區域管理,碼頭前沿(必須安排2人以上)、碼頭—棧橋;棧橋口—場地;場地—儲油罐,每一段都有專人監護,嚴格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管道劃定區域,如發現問題及時向專職巡查人員匯報。

      5.設立24小時巡查制度,有專人負責巡查、監督區域分管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6.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方可進行輸送作業,作業正式開始,如中途停止作業或作業結束,也必須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

      碼頭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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