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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督管理任務及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7 21:08:21 查看人數:57

      安全監督管理任務及措施

      第1篇 安全監督管理任務及措施

      (1)安全監督管理任務

      1)工程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監督承包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應與他們保持密切的溝通和聯系,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管理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人是施工生產中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的關鍵,要想搞好工程建設中的安全工作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安全教育、安全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努力控制不安全的行為。如:安全措施不到位,為搶進度盲目施工,存在僥幸心理、麻痹大意時,往往可能釀成事故。因此,監理人員必須加強這方面的監督。督促承包方組織好分項分部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3)監理人員要加強巡視,檢查承包方進場的各種設備狀態,確保安全、可靠、操作簡便、靈活。

      4)檢查承包方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情況,關鍵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

      (2)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1)工程師采用抽查方式監督管理施工單位對全體施工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每周確定一天為安全教育日。在每批工人進場和重大節假日后工人回場,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對工人進行安全知識考核,不合格工人禁止進場工作;

      進入現場人員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抽查施工單位安全交底制度的執行情況。

      2)要求施工單位施工前嚴格核實工人的證件及身體狀況,禁止證件不全或身體不健康者在現場施工。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一方面認真進行資質審查,另一方面采用抽查方式核查。

      3)監理工程師巡視下列工作:施工人員嚴守勞動紀律,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現場內禁止穿拖鞋、赤腳、打鬧及酒后操作。

      同時做好“三寶'、“四口”、“五臨邊”的巡視檢查工作。

      4)監督管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拆動場內安全標志牌、警告牌、腳手架、安全網及防護設施。如果工程必須拆改,須經安全負責人審批,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后方準進行。

      5)為防止對人流、建筑物、出人口這些環境的不利影響,均需要密切注意、高度重視,防范措施安全、可靠,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產生重大損失。

      6)監督施工單位的各類腳手架搭設完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階段,要求施工單位要經常檢查,嚴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載。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巡視發現腳手架有主桿沉陷、懸空、節點松動、歪斜變形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進行加固;大風、大霧、大雨要暫停使用。禁止在非人行道上下,禁止翻躍護欄。

      7)進入底層出入口門洞用腳手架搭設,長度6 m、兩邊各寬出出口1 m,其頂部滿鋪雙層5cm厚腳手板,中間架空60cm。

      8)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確保安全施工。

      第2篇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在廠長(公司經理)和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2)負責組織制訂、修訂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三同時”審查和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解決有關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6)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組織新入廠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配合上級部門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7)負責抓好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計劃采購、管理、發放和使用的檢查工作。

      (8)負責生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9)會同有關部門搞好企業職工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基導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加強安全基礎建設。

      第3篇 辦公室工作職責內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信訪、機要保密、人事、接待、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3.負責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檢

      第4篇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在公司總經理和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2、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新入廠職工的廠級安全教育;歸口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辦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對領導參加安全活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3、 負責組織制訂、修訂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安全大檢查。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

      5、 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三同時”審查和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6、 會同設備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大修的安全監督工作。

      7、 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解決有關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8、負責抓好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計劃采購、管理、發放和使用的檢查工作。

      9、 負責生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0、會同有關部門搞好企業職工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基層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

      12、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和各車間安全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在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第5篇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的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是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地質勘探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應當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再培訓。

      第十二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使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的支出;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地質勘探單位野外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有關規定。

      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具體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含采礦權人,下同)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的,應當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探礦權人應當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地質勘探單位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采礦活動。

      第十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所屬地質勘探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建立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及時受理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審查,逐項建立安全專篇審查檔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將地質勘探過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塔式起重機的裝拆與安全監督管理

      塔式起重機(也稱塔吊)因具有起重臂與塔身互成垂直的外型,故可把它安裝在靠近施工工程的周圍,有效的工作幅度優于其他類型的起重機。塔吊的工作高度可達到100~160m,特別適用于高層和超高層建筑施工。再加上操作方便、變幅簡單,在建筑施工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由于拆裝隊伍參差不齊或其他種種原因,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筆者針對近年來發生的多起在塔式起重機裝拆作業中的嚴重事故談談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除作業、維修和保養及安全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一、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塔吊的安裝與拆除必須按照說明書和有關規定,編制專項安裝、拆除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重點應做好以下工作:

      1、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查看現場是否適合塔吊拆裝,特別要注意周圍環境。

      (2)查看基礎是否符合塔式起重機的技術要求。

      (3)配置合理的電源,檢查吊車的位置以及輔助吊具、索具和繩扣等常用工具。

      (4)熟悉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說明書。

      2、設立安全警戒區域,由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安裝前按原廠編號目錄對設備組織全部清點,并按各專業分類堆放。

      4、進行安裝前的檢查、檢修、清理、調整工作,其內容及要求如下:

      a檢查鋼結構部分有無變形、扭曲、彎曲、斷裂,各焊縫有無開焊、漏焊,并對重要受力部位的焊縫作探傷檢查。

      b對所有轉動機械解體檢查、清洗、調整,加注潤滑油、脂,并通電試運轉,測量電動機轉速、功率是否達到銘牌要求。

      c檢查電氣部分各元件是否符合要求,電纜有無外表破損,電阻值是否符合標準。

      d對液壓系統進行解體檢查、清洗、調整,視情況更換液壓油。

      e檢查鋼絲繩有無變形、斷裂。

      f拆檢各滑輪,加注潤滑脂,使其轉動靈活。

      5、安裝中各部件的聯接嚴格按編號組合,各接頭板不得用錯位置,嚴禁亂割亂焊或任意加大銷孔、螺栓孔徑。

      6、各部聯接螺栓的緊力,全部用力距板手緊至規定值。

      7、各水平度、垂直度的測量全部應用儀器,嚴禁目測,并做出記錄。

      8、塔機安裝后組織各有關人員對塔機進行一次全面的安裝質量檢查,其檢查順序從基礎、塔身、伸臂、安全裝置等逐項進行,以備為負荷實驗做準備,其檢查的具體項目、內容,按本規定的負荷試驗指標執行。

      9、負荷試驗后,應對塔機的各制動器重新進行調整,以備移交使用。

      10、塔機從安裝到負荷試驗及驗收移交使用的全過程,各種檢驗資料應由拆裝隊技術負責人整理,交項目部安全科及公司機械設備科存檔。

      第7篇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規行為,使其生產的礦用產品滿足標準及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予以指導和支持。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屬地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要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合格的生產單位,提出撤銷安全標志的建議。

      第二章 監督管理類別

      第五條 第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包括年審、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四種方式。

      第六條 第六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行年審制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年審材料。根據年審情況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第七條 定期檢查指在規定時間或周期內進行的檢查。

      防爆電氣、安全儀器儀表、通訊監控設備、礦燈、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防爆柴油機械等產品,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第八條 第八條 抽查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礦用產品或生產單位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九條 第九條 專項檢查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 (一) 因產品引發事故的;

      (二) (二) 生產單位或產品被投訴,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 (三) 礦用產品的性能、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

      (四) (四) 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的;

      (五) (五)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 其它必要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十條 第十條 監督管理的實施可采取年審材料審查、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性能監督檢驗等方法。根據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對象,在實施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技術文件監督審查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是否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說明書、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生產現場監督評審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等是否仍滿足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評審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產品技術文件、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標志證書與標識的使用等。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產品性能的監督檢驗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是否仍滿足產品標準及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檢驗的主要內容為產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變更名稱、改制、被兼并等,應及時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技術文件變更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技術文件監督審查。

      確需審查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

      確需評審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監督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章 監督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未按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的;

      (二) (二) 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的;

      (三) (三) 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四) (四) 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生產單位所生產的其它產品;

      (五) (五) 安全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 (六) 其它需暫停的。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二) (二) 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

      (三) (三) 礦用產品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 生產單位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 (五) 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 生產單位拒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

      (七) (七) 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志的;

      (八) (八) 其它需撤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暫停或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 (二)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的;

      (三) (三) 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限期9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被撤消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8篇 對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監督檢查措施

      1現場總平面布置

      現場總體布局、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設施標準化應按照《輸變電工程安全標志、標識、設施圖冊》內容執行。施工單位應按照《輸電線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策劃方案》進行二次策劃,并報項目監理部審批。

      1視覺形象:線路工程視覺形象主要通過施工總平面規劃及項目部、班組駐地、施工現場、材料站等規范合理布局來達到現場視覺形象統一、整潔、和諧、美觀的整體效果。

      2施工區域化管理

      2.1基礎施工、桿塔組立、張力場、牽引場等場地實行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區標準化管理。采用插入式安全圍欄(安全警戒線、旗、配以紅白相間色標的鋁合金輕型立桿)圍護、隔離、封閉。

      2.2施工區域應按照施工單位二次策劃定置圖設置安全標志、標識(組織分工圖、危險點控制對策表、緊急聯絡體制、主要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彩旗、國家電網公司旗子等)并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2.3基礎施工區域,土石方、機具、材料應按二次策劃定置圖放置。材料堆放應墊隔離;場地是耕地的,要求按生土、熟土分別堆放。植被良好的施工場地應在二次策劃中設計植被保護措施(如用彩條布滿鋪施工區域現場,避免破壞植被等措施)

      2.4桿塔組立區域,機具、工具、材料應按二次策劃定置圖放置并設置工棚式工具房;螺栓、墊片等應放在專用桶內;同時應盡量減少臨時占地面積,不宜破壞原有的地形、地貌;機械設備使用,應鋪墊隔離,防止漏油污染環境;

      2.5張力場、牽引場區域,臨時占地面積不宜超出張力架線導則要求;牽、張場應按二次策劃定置圖布置裝配式或帳篷式休息室,設置臨時廁所、工棚式工具房和指揮臺。

      3施工場地

      3.1基礎開挖、桿塔組立、張力場、牽引場等施工場地應自始至終保持平整。基坑開挖出的土方,必須立即清理運到已定置的堆放點,并及時進行成形整理。

      3.2設備材料堆放場地應堅實、平整、地面無積水。

      4材料站

      4.1材料站平面布置

      (1)在進入材料站的醒目位置設置材料站的醒目標識

      (2)材料站應有圍墻,場地應平整,設門衛24小時值班。

      (3)應為材料管理人員設置辦公室、宿舍并設置不宜露天存放設備材料的庫房。

      4.2材料及工器具室內擺放

      (1)使用貨架和工具箱,標簽統一在外側,擺放整齊。

      (2)貨架一般應采用多排,靠墻設置,中間留有消防通道。

      4.3材料及工器具室外擺放

      (1)要整體規劃、合理布局、整齊有序、標識明確,設置圍欄。

      (2)放置地面的材料(如:基礎筋、塔材等)必須設地面隔離層,隔離層原則上不低于150mm。同時應考慮防雨、防水措施。

      (3)材料要按類別分區擺放,外側要排列整齊。

      (4)材料及機械設備的合格品、待修和報廢區域均應懸掛明顯標識、整齊有序。

      4.4布置要求

      (1)施工機具、材料應分類放置整齊,并做到標識規范、鋪墊隔離。

      (2)金具、導線等應按二次策劃定置區域集中放置,整齊有序,方向一致,標識清楚。

      5道路:山區施工的設備材料運輸道路,宜選用原有的山區小道運輸方案,減少對自然植被的破壞。

      6工棚:現場宜采用活動式帳篷或采用裝配式工棚。

      7辦公設施

      7.1辦公設施應具備電子化、信息化辦公條件;辦公室、會議室應配備空調。

      7.2項目部應了解當地郵遞情況,以保證郵件的正常通郵渠道。

      8駐地總體布局及項目部布置應符合國網公司工地建設標準化統一要求。

      9施工現場布置

      9.1總體要求

      (1)施工現場實行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區封閉管理。

      (2)設置施工圍欄、現場定置圖、組織分工圖、施工標示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操作牌、事故應急聯絡圖、主要機械設備操作規程、承包商旗幟、彩旗和工具帳篷。各種設施的規格應符合《輸變電工程安全標志、標識、設施圖冊》的要求。

      (3)施工圍欄的布置應圍繞施工場地,滿足正常施工的需要,面積不宜過大。

      (4)在入口處懸掛承包商旗幟;彩旗需均勻布置在施工圍欄的四周,在圍欄的一角設工具帳篷。

      (5)施工現場應配備醫藥箱,茶水桶、垃圾回收桶分可回收及不可回收。

      (6)施工現場用圍欄圍護、隔離、封閉,與施工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7)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保持現場各種安全標識、警示牌和測量控制點的完好。

      9.2基礎施工現場平面布置要求

      (1)推行“綠色環保型”施工。盡量減少臨時占地,減少植物破壞。

      (2)開挖基礎時,應制定合理的開挖措施,保留原地形和自然植被。

      (3)土石方按要求堆放,并做防護坎,減少水土流失。

      (4)基礎施工時,砂、石、水泥等材料堆放處應鋪彩條布隔離。

      (5)攪拌機、發電機、空壓機等機械使用時應防止漏油污染環境。

      9.3鐵塔組立現場平面布置要求

      (1)鐵塔組立現場的螺栓、墊片按規格放入鐵桶內。

      (2)現場材料碼放整齊,無亂堆亂攤及堵塞通道現象。

      (3)施工現場布置時盡量減少臨時占地面積,不宜破壞原有的地形、地貌。

      (4)絞磨使用時應防止漏油污染環境。

      9.4牽張場現場平面布置

      (1)牽張場臨時占地面積不宜超出張力架線導則要求。

      (2)牽張場宜選擇相對平整的場地,并按布置圖設置休息區、臨時指揮臺。

      (3)對產生的廢油要用專用固體容器保存,并按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進行處置,嚴禁隨地丟棄。

      (4)包裝物、舊棉紗等固體廢氣物分類存放,嚴禁就地焚燒。

      (5)進入現場的機械設備、工器具、腳手管等,必須經整修、油漆,統一色標標識,確保完好。

      (6)中、小型機具應保持清潔、潤滑和表面油漆完好,標識統一,并懸掛規范的操作規程標牌。

      10施工用電及照明

      施工用電一律實行電纜化,現場使用的橡套電源電纜線應用紅白相間的標志桿架設,布線整齊、規范、美觀,符合安全標準;施工用電設施符合安全設施標準化,達到三相五線制、兩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施工用電由電工統一管理和操作;要求采用密封式鐵皮配電盤,內裝空氣隔離開關、觸電保安器,并接地良好,標識明顯,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一掛牌”。

      照明采用移動立桿式金屬燈架,材料占應設置集中廣式照明。禁用簡易碘鎢等作照明。

      11消防設施

      施工項目部、施工隊駐地應按規定配備滿足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

      12生活設施

      12.1員工食堂與食品間設施應符合衛生防疫要求,定期對飲用水、食品衛生進行檢查,預防腸道疾病的發生。同時應嚴防食物中毒。

      12.2員工宿舍應干凈整潔、駐地配備一定的娛樂設施、做好生活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工作。

      2承包單位工程項目開工必須具備的安全條件

      2.1項目管理已與承包商簽定了“安全責任狀”。

      2.2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措施已編制完成并經批準。

      2.3已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電子版與文字版) 。

      2.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臺帳已建立齊全(電子版與文字版)。

      2.5進入現場的全體員工經過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知識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

      2.6特殊工種人員全部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7施工承包商進入現場的全體員工經過身體健康檢查,并建立了體檢檔案備查。

      2.8現場辦公、生活、生產臨建設施完善,已具備使用條件。

      2.9現場保衛人員上崗執勤,人員、車輛按規則出入,并有通行檢查管理制度。

      第9篇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 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 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 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10篇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規范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履行對進口國(地區)承諾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組織實施的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制定發布年度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指導和監督全國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實施。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制定發布本轄區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檢驗檢疫部門實施各項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規定實施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制定工作指南,指導檢驗檢疫部門、承擔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實施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

      第二章 計劃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遵循系統、科學和代表性原則,制定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出口食品開展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和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草案,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下發執行。

      第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根據出口食品分類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種、以往出口情況、安全記錄和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等相關信息,通過風險評估,制定本轄區的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和相應的工作指南以及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制定本轄區的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方案,并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

      第八條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按年度定期開展。根據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隨時開展專項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第九條 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檢的食品品種;

      (二)抽檢環節、方法、數量、地區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告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直屬檢驗檢疫局制定的轄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除應包括上述內容外,還可包括:抽檢的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或輔料品種。

      第三章 實施

      第十條 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實施出口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要求,實施抽樣。不得由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按照《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要求,建立實驗室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具有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第十三條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優先采用我國與進口國(地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進口國(地區)標準,合同約定,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采用上述檢驗方法之外的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

      第十四條 除對檢驗時間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外,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并將檢驗結果報告實施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檢疫部門。

      第十五條 出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與進口國(地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進口國(地區)標準,合同約定或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實施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檢疫部門收到承檢機構報告的檢驗結果后,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做出檢驗結論。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是出口食品合格評定的依據之一,檢驗結論表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十六條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不合格檢驗結論,或檢驗結果表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檢驗檢疫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本轄區直屬檢驗檢疫局,并通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

      直屬檢驗檢疫局在收到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檢驗結果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并通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部門做出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抽檢的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及時對不合格出口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開展調查處理,督促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表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證據表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風險分析研判,確定風險信息級別,并根據風險信息的級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國家質檢總局視情況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告,并決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條件地限制出口,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等;

      (二)禁止出口,就地銷毀處理;

      (三)啟動出口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對出口食品實施的抽樣、檢驗、處理、報告等行政管理行為,是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出口食品合格評定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一條 出口化妝品、卷煙安全監督抽檢參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瓦斯防治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瓦斯防治崗位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在礦長(公司經理)和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2、負責組織制訂、修訂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三同時“審查和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負責鍋爐、壓力器和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負責組織瓦斯防治崗位大檢查,督促解決有關瓦斯防治崗位方面存在的問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崗位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6、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組織新入礦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配合上級部門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7、負責抓好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計劃采購、管理、發放和使用的檢查工作。

      8、負責生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9、會同有關部門搞好企業職工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基層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加強安全基礎建設。

      第12篇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電梯的生產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從事電梯生產的作業人員以及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市、區(縣)及高新區、經濟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監管、規劃、建設、房產、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有關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電梯節能技術,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影響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章 電梯生產與銷售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制造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等資料,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

      銷售電梯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有關售后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在施工前依照有關規定告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電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真實、準確填寫相關記錄、自檢報告等。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電梯設置與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

      第十八條 住宅(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項目七層以上或者入戶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十六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梯。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

      第二十二條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電梯報廢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開始停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對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費用。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張貼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緊急呼救,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并實現及時應答回應;保證電梯內手機信號覆蓋并實現有效通話;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和應急救援電話;

      (六)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能迅速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并及時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停用期間,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避免乘客誤用。

      (八)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以及用于觀光娛樂、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應設專人操作,且應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九)商場及其它公共場所在大型節假日期間及其它乘梯人員密集時應組織專人進行提示和疏導。

      (十)國家有關電梯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及時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及電源鑰匙等;

      (四)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三十二條使用電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取強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毀壞電梯及設施、標志;

      (四)在電梯內吸煙、打鬧、蹦跳;

      (五)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六)其他違反電梯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對使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三十四條電梯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電梯的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負責電梯維護保養,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條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維護保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文件資料檔案,對負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并做好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第三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并安排相應的電梯應急救援值班人員,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實施現場救援。

      第四十條住宅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當報廢。

      第四十一條 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維修的,其費用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維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維修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住宅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四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證書;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逾期十五個工作日內或者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

      第四十八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五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的,有關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進行整改的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接到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轉交情況告知報告單位。

      第五十五條電梯發生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履行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第五十七條電梯的具體類別和品種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第五十八條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烏魯木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特種設備監察條例

      各種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及《電梯定期檢驗規程》與定期檢驗

      電梯安全運行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責任及《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電梯安全管理的生產環節和使用環節與相關標準、電梯事故預防與處理方法和電梯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工作要求》《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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