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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9-04 19:36:01 查看人數:49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

      第1篇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各種違章行為及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確保員工和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公司安全生產有功人員的獎勵和違反安全規章制度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堅決杜絕一切“三違”行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生產”。

      第二章罰則

      第四條有下列違章行為的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瓦斯超限作業。

      2、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

      3、虛報、假報瓦斯抽采鉆孔數量。

      4、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一風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員弄虛作假,不按設計、措施要求進行施工和預測預報,虛報檢測數據。

      6、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或弄虛作假。

      7、擅自改變縮短放炮距離未執行“三人聯鎖”和“一炮三檢”的放炮制度。

      8、用礦車頂撞風門或故意破壞通風設施。

      9、“三專兩閉鎖”不按規程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

      10、采掘地點超允掘、允采作業。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風機房和井下無措施燒焊及使用明火,攜帶點火物品下井。

      12、錨桿(錨索)支護擅自改變支護參數。

      13、斜井絞車提升未使用安全門、阻車器,扒、蹬、跳礦車或箕斗,乘坐皮帶。

      14、帶電檢修電器設備或機械設備。

      15、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造成他人工傷。

      16、為“防止”瓦斯超限影響生產,把探頭放在風筒口、糊探頭或用其它東西包住探頭。

      17、無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擅自進行特殊工種操作,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工傷事故或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的。

      18、偷盜埋藏火工產品。

      19、偷盜電纜、故意破壞生產設備。

      20、維修地點不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

      第五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律取消當月的安全獎。

      1、作業垱頭短探孔弄虛作假。

      2、因工作失職導致瓦斯積聚超限。

      3、隨意打開風門或2扇風門同時打開,長時間未關好。

      4、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送電。

      5、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或者沒有通風的廢棄巷道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封閉。

      6、突出煤層放炮時未關好反向風門。

      7、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

      8、隊長、瓦檢員、班長發現地質變化較大時,不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9、故意移動防突標志。

      10、無風或微風作業。

      11、雷管炸藥混裝,在頂板不完好及皮帶、電氣設備旁裝配引藥的;雷管插入藥卷后腳線末端未扭結。

      12、裝藥與打眼同時進行或邊裝藥邊連線。

      13、放炮員未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每個站哨地點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擋欄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點未設置擋欄、擋繩。

      15、不聽警戒人員勸阻闖入警戒區域內。

      16、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

      17、一組裝藥分次啟爆。

      18、放炮母線沒有50米臨時線且沒有做到隨放隨收。

      19、出現拒炮時,非放炮員檢查線路。

      20、瞎炮、殘炮不按《規程》處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業垱頭空頂作業。

      22、工作面放頂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維修巷道時,對維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職,造成作業垱頭冒頂。

      25、停風停電作業開關不上鎖,不懸掛停電警示牌。

      26、開關停送電操作失誤者或不堅持誰停電誰送電制度者。

      27、絞車超規定數量提升或操作不當拉斷絞車鋼絲繩。

      28、幫別人攜帶識別卡下井。

      29、違章作業造成斜井跑車或碰頭。

      30、斜井行人絞車,絞車行人,絞車時人員不進入躲避硐。

      31、放炮時除了站哨人員外,其余的人嚴禁在回風流中。

      32、電溜子機頭或機尾未按規定設置壓頂。

      33、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

      34、在井下隨意拆卸礦燈。

      35、提升人車時,副絞車司機離崗。

      36、搭乘斜井礦車或蹬鉤的。

      37、井下機電設備失爆。

      38、發現災害預兆,沒有采取措施而強行作業。

      39、對于重復出現的隱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種無證上崗。

      41、不經過調度室同意就擅自進入溜煤上山作業。

      42、違章指揮作業。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毆。

      45、瓦檢員提前離開工作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險繩,以及高空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違章作業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輕傷以上事故。

      49、沒有技術措施,巷道隨意開門。

      50、隱瞞事故不匯報。

      第六條年度內累計違章被取消安全獎達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被罰人員對處罰結果不服時,可以向“三違”處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連續曠工七天,累計曠工15天的員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條件影響下所造成的隱患不予以處罰,其它隱患每條按100元至1000元進行處罰,不按規定及時對安全隱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績效考核辦法予以扣分。

      第十條掛牌不下井,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記曠工一天。

      第十一條穿化纖衣服下井,每次罰款50元。

      第十二條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罰款50元。

      第十三條特殊工種人員未填寫好各種記錄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沒有組織員工學習作業規程就施工的,單位負責人每次處罰200元。

      第十五條安全一日一題考試未參加者每次罰款100元,考試不及格者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不發工資和生活費。

      第十六條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米范圍內必須加強超前支護,并每架超前支護必須不少于兩個撐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對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綜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則每次罰隊干、班長各50元(遇地質變化等特殊情況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幫空頂作業,每次罰當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傘檐。工作面內支柱和絞接梁不得倒地,頂梁未立放在切頂線內側,每次罰放頂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護和木垛未按作業規程支護到位,每次罰款100元;木垛架設沒有緊固每個罰款50元;單體未及時連鎖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時,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護絞接梁放炮后沒有及時掛梁控頂,每項罰責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業規程最大控頂距和最小控頂距進行控頂、超過控頂距的、采煤與放頂違反規程規定平行作業的,每發現一項每次罰班長、瓦檢員、放頂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沒有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每次罰大工各100元,班長、瓦檢員未制止的各罰100元。

      8、沒有及時回柱放頂或放(木)頂不使用回柱絞車或回柱器,實行錘打斧砍(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放頂未使用信號鈴聯系違反規程規定的每次罰100元。

      9、放頂不使用滑輪,利用單體(摩擦)支柱作滑輪使用的,每次罰款100元。

      10、井下各種設備記錄、臺帳不齊全或記錄內容填寫不規范的,每次罰款50元。

      11、在皮帶、溜子上無安全技術措施運送物料的,每次罰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懸頂面積超標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嚴重隱患的,每次罰款200元。

      13、工作面確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時,必須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經預測預報人員進行檢測,確定無突出危險后并采取特殊防護措施,防止放炮沖壞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個炮眼爆破,違者罰款200元。

      14、采煤機、掘進機啟動前不嘹望、不喊話或不發出信號的,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15、單人操作采煤機的,違者每次罰款50元。

      16、煤壁片幫、空頂超過規定未進行維護處理的,每次罰班長100元。

      17、支架壓死、咬架、倒架、自動降架未及時進行處理的,每次罰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壓系統串液、漏液、閥組失靈不及時進行處理的,每次罰責任檢修工100元。

      19、液壓泵站無壓力表或壓力表損壞,未及時安裝更換的,每次罰責任檢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檢修不閉鎖截止閥的,每架罰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裝、遇地質構造及臨時工程等沒有及時學習貫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就組織生產的,對單位負責人按違章指揮處罰。

      22、回采工作面放頂不用擋硤簾關好采空區,每次罰放頂工各50元。

      23、工作面兩巷不按規定加強支護的或加強支護的材質、規格、形式、支柱初撐力與《作業規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條件限制經批準的例外),違者每架罰責任班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設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罰大工各50元。

      25、放頂工不按安全技術措施加固工作面支護的每次罰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頂后,頂板仍不冒落超過規定懸頂距離,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班長罰款100元,扣單位負責人績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橫梁必須接頂,局部地點因構造影響無法直接接頂的必須用邊木接頂,若不接頂或采用圓木接頂的每處罰支架工各50元,背頂不嚴的每處罰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須迎山,“迎山角”必須符合作業規程中規定,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發現一架不迎山支架罰支頂工50元,依此類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積聚,沒有采取措施而作業的,罰施工單位隊長、瓦檢員、班組長各100元。

      30、采面兩巷切頂線以外未按措施規定卸掉錨盤、錨網支護材料、錨索頭的,每次罰放頂工各100元并照價賠償。

      31、采煤工作面機風巷沙袋墻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罰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墻不嚴實,罰責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過20mm,每次罰責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實行掛線采煤,每次對班長、瓦檢員扣績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倉未處理好,出水煤每次罰款500元。

      36、矸石未進行篩選,每次罰責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鋼要提前替換,沙袋墻內不允許有工字鋼,補充切眼貫通之前工字鋼要提前替換,否則每次對責任人各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掘進管理

      1、開掘巷道開口、貫通、過采空區、地質構造帶、探放水、高危險冒頂區及臨時工程等,沒有及時編制、補充、審批、貫徹《作業規程》或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或作業規程不落實的,對隊干、班長按違章指揮處罰。

      2、不按規定進行支護,柱距超寬的每付支架罰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業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規定使用防倒棚裝置的,每次罰班長100元。

      4、下山施工地點未按規定使用防跑車裝置的,每次罰推車工200元。

      5、掘進機活動范圍內人員沒有撤出而開機的每次罰司機300元。

      6、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須設置防止物體墜落的設施,否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7、支架撐筒齊全、背幫背頊必須嚴實,否則每架罰款當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進支架必須迎山,嚴禁退山支護。迎山不符合規定的每付支架罰當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進不按規定設置和不使用防跑車裝置,上山掘進坡度大于20度,不按規定打好半邊擋欄的,每次罰班長、安檢員100元。

      10、交叉巷道開門,抬棚形式、材料規格不符合要求的,開門杠子斷裂時不及時更換進入作業地點作業的,開門櫨沒有按規定打好撐筒的,不抬開門扛子開六的,每項每次罰班長、大工、瓦檢員各100元。

      11、巷道掘進不按中、腰線施工和隨便改變中、腰線的每次罰班長、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頂板破碎、過斷層、老空、有煤柱或冒頂區時,不編寫安全措施的扣技術部負責人績效考核分2分,作業人員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罰班長、瓦檢員100元。

      13、錨索、錨桿規格不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或錨噴巷道噴漿厚度低于《作業規程》規定的,每次罰班長、大工、瓦檢員各100元。

      14、錨盤不貼巖面、錨桿、錨索外露長度、角度及間排距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每處輥責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錨網支護巷道錨網搭接、聯網質量不符合作業規定規定或出現扭斜、無下扎的,每次罰款100元。錨桿和錨索的錨固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每根罰責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規定施工,砌體厚度不夠、壁頂壁后充填不實,墻拱面每平方米蜂窩、干縫、重縫超過3處的,每次罰責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墊到實底的,每次罰責任人各50元。

      18、裸體巷道掘進作業前或放炮后不敲幫問頂處理懸矸松石作業的,每次對班長、瓦檢員罰款100元。

      19、各采掘隊未實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罰責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實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處罰。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時處理好導致出水煤的,每次罰款500元。

      21、煤土沒有分裝分運,每次罰款300元。

      第十八條火藥與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藥不及時退庫,導致雷管及火藥丟失或井下埋藏,但沒有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每發現一發雷管或炸藥一筒對爆破工罰款200元;丟失或埋藏炸藥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每筒或每發罰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地面、井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

      3、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放炮母線不扭接短路,雷管腳線代替放炮母線的,每發現一處罰有關責任人100元。

      4、井下嚴禁放糊炮、明炮,每發現一次對放炮工罰款100元。

      5、不按《規程》規定裝封炮泥,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員各罰款100元。

      6、在井下試驗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的每次罰款300元。

      7、放炮母線與動力線懸掛在一起,罰款50元。

      8、將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9、雷管炸藥不執行運輸、保管規定,亂丟亂放、火藥箱不上鎖和上鎖不嚴的,火藥消耗登記本不隨身攜帶和不履行現場

      簽字手續,雷管和炸藥不做到日清月結,帳物不符的,每次罰款100-300元。

      10、將廢雷管及變質炸藥扔往采空區或其他地點,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1、火藥與工具混裝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

      12、按作業規程規定,空頂距離超過規定仍繼續放炮,每發現一處對有關人員罰款100元。

      13、瓦檢員除執行放炮規定外,每班應在工作面跟班檢查瓦斯,同時對所轄的范圍內負責安全監督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面作業,撤出人員并及時向調度室和領導報告,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14、瓦檢員使用的儀器失靈、燈光不亮,不按規定時間換干燥劑和c02吸收劑的每次罰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及大工不巡視放炮地點的安全狀況,不處理好相關隱患,指揮作業人員作業的每次罰款100元。

      16、溜煤(矸)倉(眼)因物料堵塞,沒有安全技術措施裝藥放炮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藥沒有分箱存放或未遠離電氣設備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罰款50元。

      18、爆破作業后,爆破工不檢查拒爆、殘爆情況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九條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風設備、設施未按質量標準進行構筑、安裝、管理,而造成通風系統不穩定等嚴重不安全隱患的每次罰款200元。

      2、主扇必須保持正常運轉,不得隨意調換,因檢修等原因確需調換必須事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每發現一次對有關人員罰款100元。

      3、備用主扇要隨時能夠啟用,不能因備用機有任何原因而影響全礦的正常通風,每出現一次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4、主扇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發現無人值班或睡覺、離崗的,每次每人罰款100元;造成設備損壞或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調離本工種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5、主扇司機必須時刻注意主扇運轉情況,發現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生產調度部和公司有關部門,并認真記錄運轉日志和嚴格交接班制度,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6、礦井主扇因故停止運行時,值班人員必須及時打開防爆門和行人風門,及時報告調度室和公司有關部門,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7、礦井因故全井停風,恢復供風時,必須做到地面主扇運轉15分鐘后,方可恢復井下供電。啟動井下電氣設備時,必須先檢查電氣設備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o%,方可啟動電氣設備,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掛牌落實到人,不得擅自停開,停送要按《規程》規定操作,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9、臨時停風地點和盲巷必須設置臨時柵欄,否則發現一處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無柵欄、警標,對抽采隊長及責任人員各罰款100元。

      10、炮后未經瓦檢員、班組長檢查墻頭安全情況時,其他人員進入作業地點施工的,每次給予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11、消滅違反《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對未經批準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12、通風系統圖不按規定每月及時填寫數據,通風工作沒有月計劃安排和月通風工作總結,不按規定及時調節礦井通風系統和測定風量,安全通風報表不及時或數據不準確的,井下、地面各種牌板不按規定填寫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風門必須實行連鎖裝置,人員通過時必須做到隨手關風門,以免風流短路,電機車通過風門,嚴禁頂開風門或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14、瓦檢員發現工作場地有局部瓦斯積聚,不停止作業及時處理,作業人員或領導不聽制止,不積極配合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

      15、施工隊不按規定懸掛,機電隊不按規定進行校驗的甲烷傳感器,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6、風筒通風不設彎頭,大小風筒不設過渡節的,每處罰50元;風筒供風落后于墻頭的(巖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罰瓦檢員、班長各50元;瓦斯探頭沒有按規定懸掛的,每次罰瓦檢員或其它責任人50元。

      17、損壞采掘工作面各轉載點的防塵管路和防塵裝置的,罰款100元。

      18、各作業場所、各轉載點的防塵、降塵設施必須正常使用,違者每次罰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墻拱、復砌、獨頭巷道維修,必須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油等易燃物品,否則每發現一處對有關人員罰款50元。

      21、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和硐室內,否則每發現一次對有關人員罰款100元。

      22、機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須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滅火沙,否則,每次罰機運部、機電隊長100元,隨意損壞防滅火器材的,應按照材料價值賠償。

      23、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照價賠償。

      24、跟班人員及流動的電鉗工下井未按規定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每次罰款50元。

      25、掘進工作面打干鉆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連隊必須對機風巷進行灑水防塵,否則每次對責任人各罰50元。

      第二十條防治水管理

      1、發現有透水征兆或異狀必須停止作業,并報告調度室或有關部門,不采取措施處理又不及時報告的,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夠規定的,每次罰款100元。

      3、主要排水設備(包括水泵、管路、配電設備)不能正常工作,備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內不及時沖刷廢垢的,每次罰機運部長、機電隊長100元。

      4、水泵司機不堅守崗位,造成井底車場被淹事故的,每次罰水泵司機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機電管理

      1、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因管理不到位或誤操作造成停供電事故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風機倒機時間超過10分鐘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扣減責任單位當月安全工資10%,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大型固定設備、主提升系統、斜巷運輸系統、供電系統等主要保護裝置不按規定試驗、整定、測定、檢修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3、供電系統不穩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積停電、停風時間超過規定的,機運部、機電隊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統停運超過24小時的,機運部、機電隊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5、大型設備的檢修和安裝無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每次罰款100元。

      6、線路發生故障繼續使用和拖延處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險絲或保險絲不合格的,每次罰款300元。

      7、每天不按規定進行檢漏試驗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

      8、不按規定設置局部、輔助接地極的,每次對采區電鉗班長罰款50元。

      9、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機電硐室、配電房、絞車房、充電房,違者和有關責任人各罰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有保護接地,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

      11、礦燈管理必須符合《規程》規定,領用礦燈必須在更換工作服后憑礦燈牌,嚴禁無牌發燈(外來人員除外)和發放不防爆的礦燈和不合格自救器,違者每盞(臺)罰充電工50元。

      12、領用礦燈不按時歸還,攜帶不合格的礦燈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礦燈的罰款100元。

      13、從事特殊工種、有毒有害危險行業,不按《規程》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對當事人罰款50元。

      14、機電隊要加強設備的維修速度和質量,要徹底杜絕電溜子變速箱的漏油現象,‘修復后仍然漏油的罰機電隊每臺200元。

      15、將氧氣瓶、乙炔瓶同一個車運送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二條運輸管理

      1、兩機車在同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人力推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違者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1)一次只準推一輛車,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后及周邊情況,開始推車至停車止,必須不斷發出警號;

      (2)嚴禁放飛車和不帶剎車棒推車。

      3、在皮帶、溜子上無安全技術措施,運送物料時違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罰款200元。

      4、皮帶因管理差或司機責任心不強,發生斯皮帶、撕皮帶及機頭、機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

      5、運輸斜巷無防跑車裝置或裝置不符合規定的;主要運輸斜巷無跑車防護裝置的,每次罰款100元。

      6、膠帶輸送機不按規定裝設防滑、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以及保護不起作用的,每次罰款100元。

      7、溜煤眼、煤倉、卸煤坑和機械設備的旋轉危險部件未安設安全防護設施的,每次罰款100元。

      8、提升鋼絲繩未按規定每天進行檢查,弄虛作假,檢查記錄不清,每次罰款100元;調度絞車鋼絲繩磨損超過規定、打結、斷股嚴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罰款300元。

      9、凡接有電源的調度絞車不完好、絞車提升不執行--in定”、信號系統不完善的,每次罰款100元。

      10、把鉤工不按規定檢查鋼絲繩及其套環,不詳細記錄運行日志,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報告的,每次罰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隊乘坐人車,擾亂秩序每次罰款50元。

      12、機車司機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在開車前不發出信號,機車在運行中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或在運行中用手、腳拔岔道,停車離開座位時,不將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的,每次罰款100元。

      13、電機車(包括地面架線機車)內除司機本人外搭座人員的罰電機車司機50元,搭乘人員罰100元,搭乘人員釀成事故的各罰200元。

      14、斜井運輸地滾或巷道轉彎立輥不按規定配齊的,每次罰款100元。

      15、清挖皮帶機頭、機尾滾筒浮煤時未停車的,每次罰款100元。

      16、未按規定處理掉道礦車強拉硬拽的,每次罰款100元。

      17、無措施運輸超高、一超長、超寬、超重貨物的或提升設備材料超高、超長、超寬、超重捆綁不牢的,每次罰款200元。

      18、斜巷人車未按規定進行手動落閘試驗的,每次罰款50元。

      19、皮帶司機、溜子司機、電車司機開車前沒有發出信號或無點車試轉的,每次罰款100元。

      20、使用無燈、無鈴、無灑沙裝置、剎車失靈的電機車,每缺一罰電機車司機50元。

      21、電機車司機超速行駛的,每次罰款100元。

      22、斜巷運輸絞車司機不送電下車的或無信號指示擅自操作絞車的、每次罰款200元。

      23、機車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叉、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以及機車前方有行人或視線障礙時,不減速行車,不發出警鈴的每次罰款loo元。

      24、電溜子機頭被煤矸掩埋,每次罰電溜子司機100元。

      25、電溜子安裝不完好,減速箱無油和無防護罩的每次罰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車場阻車器和安全門必須保持靈敏可靠,放車時方準打開,并按順序操作,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車未停上下車的,每次罰款50元。

      28、軌道高低差超過4mm,每處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9、軌道夾板、螺絲每少一個,對責任人罰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車無跟車人員,每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條地測管理

      1、井下巷道開工生產技術部必須及時下達開工通知單,否則,每次罰款50元。

      2、巷道貫通相隔20米以前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并執行貫通措施,違者每次罰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產的在用圖紙及底圖必須每月填圖一次,每缺一張未填寫的,每次罰款50元,填圖有誤的,罰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開拓巷道、采區上山、集中運輸巷)在巷道貫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圖的罰款50元。

      第二十四條防突管理

      1、防突技術員對每次的防突措施進行驗收,并有記錄可查,如未進行驗收,每次罰防突人員100元。

      2、防突牌板必須及時填寫,且準確無誤,如沒有及時填寫,或數據不清者,每次罰防突人員100元,罰當班瓦檢員50元。

      3、通風、監測監控、抽采系統中的安全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不全的,每次罰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的,每次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設置測風點進行測風的,每次罰款50元。

      6、打鉆時施工人員未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及光學儀,每次罰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設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罰款100元。

      8、未標注涂掛防突標志,每次罰款100元。

      9、鉆孔施工時出現異常現象(。噴口、頂鉆、夾鉆、吸鉆、孔內冒煙等)不處理且不匯報,擅自離開現場的每次罰責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條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機必須堅守崗位,如出現空崗或離崗,每次罰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機不按規定檢查抽采瓦斯濃度、流量、負壓等或不按規定填寫記錄的。每少檢查一次罰款20元,記錄不清的每次罰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隊要督促指導各隊及時安裝與移動的沙袋堵墻,否則通防部、抽采隊、施工單位各罰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圍內發現有明火和堆積易燃物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六條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進行成本核算,每月盈虧幅度必須控制在3%之內,班中餐按規定標準正負在0.1元之內。否則,每發現一次罰食堂工作人員每人50元。

      2、嚴禁出現變質米、菜、油等食物,每發現一次處責任人各100元罰款,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3、嚴禁出現生飯、生菜、夾生飯、夾生菜,每發現一次處當班工作人員各100元罰款。

      4、保管員輪崗時,必須打好移交,做到帳物相符、帳目清楚。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員工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滿意率未達70%,每人處50元的罰款,評選為優秀服務員給予獎勵100元。

      第二十七條其他管理

      1、如嚴重違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結論進行處罰。

      2、井口檢身人員不執行檢身制度的,每次罰款50元。

      3、鍋爐未按規定安裝、調試、使用壓力表、安全閥的,每次罰款100元。

      4、凡是未執行調度室指令的,每次罰100一500元。

      5、凡是調度室安排的任務處理之后沒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的,每次罰50元。

      6、屢次幫教無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員,一年之內3次被列為不放心人的,取消當月安全獎,累計4次被列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7、因工作原因對瓦檢員、測風員、防突員等進行打擊報復行為的,情節輕處以100一1000元的罰款,情節重送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

      第三章獎勵

      第二十八條凡是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績的員工,公司酌情分別給予100至2000元獎勵:

      1、及時采取正確措施消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

      2、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安全管理和技術上有創新。

      3、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人員和物資。

      4、及時制止他人違章。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沒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領導視事故性質,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公司安全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到的獎懲事宜,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資煤集團以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執行。公司以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精神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執行。

      第2篇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煉鋼廠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充分調動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爭先創優的積極性,預防和控制各類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廠屬各單位。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廠安委會負責審批考評結果,批準執行獎懲金額。

      第四條 廠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科)負責依據年度各單位指標分解,完成階段性(月度)指標檢測,檢測依據作為考評結果報廠安委會負責人審批,交管理科計發。

      第五條 管理科負責考評結果的執行,在計發各單位當月工資中安全管理比例時,能夠提供書面考評結果,說明被考核理由。

      第六條 其它職能管理科室對事故類考核職責:

      一、生產科負責對生產事故下發考核通報,報安全科備案、報管理科執行考核;

      二、技術科負責對工藝事故下發考核通報,報安全科備案、報管理科執行考核;

      三、設備科負責對設備事故下發考核通報,報安全科備案、報管理科執行考核。

      第七條 各職能科室和生產車間的第一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管理,分級負責,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各單位詳細獎懲細則。

      第三章 獎懲辦法

      第八條 廠安委會每月在全廠工資總額中,設一定比例的工資作為安全工作的考核部分;年度安全獎勵在年終獎中按相同比例兌現。

      第九條 為確保實現年度控制目標,采用“周檢查、月度考核、年度總評”的辦法兌現,通過檢查各單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由安全科在月底出據考核憑證,報廠主管領導審批,考核結果明細報管理科執行計發考核比例的安全工資;月度得分總和作為年度的考評兌現依據。

      第十條 考評計分及獎勵辦法:

      以100分為基礎, 90分以上為合格,全額支付單位安全工資;89分以下按分值的百分比支付安全工資;被考核工資自動轉入安全基金,作為季度、年度安全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罰則

      一、月度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單位進行行政警告,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當月績效工資30%;連續兩個月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單位進行行政降一級使用,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當月績效工資50%;連續三個月考核低于89分的單位領導,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單位總評資格。

      二、較大以上安全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的責任單位以零分計算,否決當月安全工資總額;否決責任單位領導當月績效工資;否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年度內評先評優、晉升、晉級資格;影響全廠利益的停發本季度全部安全獎金。

      三、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的考核

      (一)、發生人員重傷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公司處罰金額總數的50%以上的比例,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接受行政處分,當月領取最低生活費,執行公司調查處理批復意見,并處下崗一個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期間只計發生活費。

      (二)、發生人員輕傷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公司處罰金額總數100%,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接受行政處分,當月領取最低生活費,執行公司調查處理批復意見,并處下崗一個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期間只計發生活費。

      (三)、發生重大生產、工藝、設備、火災、爆炸事故的,否決責任單位安全工資100%,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接受行政處分,當月領取最低生活費,執行公司調查處理批復意見,并處下崗一個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期間只計發生活費。

      (四)、發生較大生產、工藝、設備、火災、爆炸、未遂、險肇事故,否決責任單位安全工資100%,責任單位主管領導扣罰當月績效工資100%,責任班組長立即免職;事故責任人離崗接受15天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期間只計發生活費。

      (五)、對瀆職、失職、上報不及時或隱瞞不報者,責任單位領導停職檢查;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對隱瞞事實真相,破壞事故現場者,一旦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依據相關條款從重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車間可以根據依據本辦法制定各單位詳細獎懲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3篇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業檢查和綜合檢查等,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安全檢查組織及實施

      一、日常檢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作業班組例行檢查:

      日常檢查由項目部專(兼)職安全人員負責,每天對所管轄施工區域進行巡回檢查。

      班組檢查由班(組)長負責組織,對當班作業面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施工隊檢查由各作業隊長組織,對作業現場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專項檢查和專業檢查,由各單位或所屬的二級單位、項目部(聯營體)等,組織有關專業部門開展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三、綜合檢查由集團公司、各單位或所屬的二級單位、項目部(聯營體)等,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的全面大檢查。項目部(聯營體)每月應在施工現場組織一次綜合檢查;集團公司、各單位或所屬的二級單位根據需要,安排綜合檢查的次數和范圍,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條 安全檢查主要方式有:

      一、現場檢查;

      二、儀器檢測;

      三、查閱文件、記錄、報表等;

      四、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

      第三章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日常檢查主要是糾正違章,排查事故隱患,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善、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及各類安全規章制度及規程的執行。

      第六條 季節性檢查主要包括冬季“三防”、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泥石流、防臺風及雨季檢查等。

      第七條 專項檢查主要包括爆破、洞室開挖、高邊坡開挖、豎井開挖、水上(下)施工等危險作業而進行的特殊檢查。

      第八條 專業檢查主要包括設備、用電、危險化學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業等而進行的單項集中檢查。

      第九條 綜合檢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兩方面。

      第四章 安全檢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日常檢查應按規定填寫日常檢查日志,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季節性檢查、專項檢查及專業檢查宜事先編制安全檢查表或制定檢查計劃,檢查結束后應編寫檢查報告,并填寫《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組織的綜合檢查,應當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做出評價。

      第十三條 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檢查應形成書面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落實責任人、整改期限及檢查驗收人員。年終綜合檢查應做出自查評價。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由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負責人和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由組織檢查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第五章 事故隱患整改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糾正,對一般問題和隱患應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或評價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頓的,應以《隱患整改通知書》(附表2)的形式,具體明確下達:

      一、整改部位和內容;

      二、整改措施建議;

      三、整改日期;

      四、經費來源;

      五、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

      第十七條 《隱患整改通知書》由檢查負責人簽字,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簽字認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八條 隱患整改后,經驗收人員驗收、簽驗收意見后報送檢查負責人。《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單位或項目部安全部門存檔。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要注重實效,避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受檢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隱患、發現違章,又能及時整改、立即糾正。對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4篇 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露天采礦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種形式的露天礦山、采石場(簡稱礦場)。

      第三條礦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礦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各級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各級勞動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礦場的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權。

      第四條開辦礦場,應依法申請“采礦許可證”,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作業。

      第五條各礦場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場長(經理)全面負責礦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施工人員,都必須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各負其責。礦場實行承包經營時,由承包人履行礦場負責人的職責。 第六條各礦場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與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書,憑證作業。

      第七條勞動部門負責審查特種作業人員及鄉鎮礦場長的安全資格條件;公安部門負責審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業人員的條件。

      第八條各礦場必須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貧富兼采”的原則。按計劃正規采掘,禁止濫采亂挖、采富棄貧,以免造成資源浪費和事故隱患。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從事采礦采石作業:

      (一)鐵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壩及其保護范圍內;

      (二)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三)國家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學校、居民區、工廠、高壓輸電線路和重要廣播線路; 

      (四)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

      (五)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章開采

      第十條礦場必須按照由上而下開采順序,分成水平臺階正規開采。嚴禁從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條礦場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和最小平臺寬度應根據礦巖性質、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裝、運設備的要求確定。(一)臺階高度

      機械開采時,按設備性能確定臺階高度,但一般不超過十五米。

      人工開采時,砂狀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一點八米;松軟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三米;堅硬穩固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六米。

      人工采石采用淺眼爆破、小平臺作業時,一次推進臺階高度不得大于十米,且應分成若干分段爆采,分段高度不得大于三米。(二)工作臺階坡面角。松軟礦巖,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固的礦巖,坡面角不得大于五十度;堅硬穩固礦巖,坡面角不得大于七十五度。(花崗石、大理石荒料采場例外) 

      (三)臺階工作平臺最小寬度,必須保證滿足采、裝設備和人員安全作業的需要。采用窄軌小礦車人力運輸(含手推車)時,不得小于四米;采用手扶拖拉機運輸時,不得小于十五米;采用汽車運輸,不得小于三十米。臺階工作平臺應保持平穩。上、下兩臺階同時作業時,上部臺階必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離。

      (四)安全平臺,上部臺階采完后,必須留有安全平臺,其寬度不得小于三米。

      第十二條采剝工作面禁止形成傘檐、根底和空洞。作業前,必須前對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作業中,要隨時檢查,發現工作面有大塊浮石、危石和其他危險物體時,必須停止作業并迅速妥善處理。禁止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三條花崗石、大理石荒料開采場,在劈裂和頂翻荒料作業時,禁止任何人在臺階坡面下停留。

      第十四條任何進人礦場的人,都必須佩戴安全帽。距地面超過三米或坡度超過三十度的臺階坡面上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安全繩應當栓在牢固地點,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五,尾繩長度不得大于一米。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五條礦場內有墜入危險的鉆孔、廢棄的井巷、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均需加蓋或設柵欄,并設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必須重視礦場邊坡管理工作。邊幫裂隙有引起塌落危險或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止作業,并及時處理。對有潛在危險的邊坡,要建立觀測預報制度。

      第十七條排土場必須有截流、防洪、排水設施。禁止將廢石土排入江河,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在河床挖砂金或其它礦產(如田黃石等)時,不準損壞堤基和堵塞河道;不準在橋墩附近采挖;不準挖洞,掏”神仙土”;開挖深度大于三米的砂坑,應有兩個斜坡出口,砂坑的坡面角應小于砂土的自然安息角;開采后的砂坑,要及時回填。第三章鑿眼爆破

      第十九條凡從事爆炸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局考核合格,發給“爆破員作業證”方準作業。

      第二十條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gb6722-86《爆破安全規則》的規定。

      (一)嚴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須按規定分別存在專用的倉庫和儲存室內。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當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及時清點退回庫房保管。嚴禁亂放、亂扔、私存和轉讓他人。

      (二)峒室、深孔、深孔藥壺爆破應按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用裸露藥包進行二次爆破時,必須用粘土覆蓋。

      (三)禁止使用鐵棍裝藥。禁止將硝銨類炸藥的藥粉與硫化礦直接接觸。(四)瞎炮必須及時處理,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藥包。嚴禁打殘眼。

      第二十一條爆破作業必須實行定時爆破制度,按規定時間進行。有兩個以上單位(作業組)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一)爆破最小安全距離,裸露藥包爆破不小于四百米;淺眼爆破、淺眼藥壺爆破、深孔藥壺爆破、蛇穴爆破和峒室爆破不小于三百米;深孔爆破不小于二百米;淺眼眼底擴壺和深孔孔底擴壺不得小于五十米。

      (二)爆破時,應在危險區的邊界和通道上設立崗哨和標志。爆破前,須同時發出音響、視覺信號,并采取相應組織措施,使在危險區的人員都能及時撤至安全地點,信號應分預告、爆破、解除警戒信號。

      礦場工作面必須設避炮洞(棚),其結構必須堅固,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危害。

      (三)爆破結束十分鐘后,才能進入工作面檢查。經檢查確認安全,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四)禁止在雷雨時,夜間和大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二十二條鑿巖要采用濕式鑿巖或干式捕塵器。爆破后和裝卸礦巖 時應進行噴霧、灑水,確無水源時,應采取干式捕塵措施。粉塵濃度要達到國家工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接觸粉塵作業人員應戴防塵口罩或面罩。對接觸粉塵和其他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職業病患者,應及時治療或調離本崗位。

      第二十三條花崗石荒料采場用火焰切割機作業時,操作人員應戴防噪聲耳罩。

      第四章裝載運輸

      第二十四條采、裝、運等主要設備的操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準上崗操作。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采、裝、吊、運等主要設備的保護、保險及其它安全設施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禁止挖掘機等重型設備距平臺邊緣小于二米的地段內行駛、停留和工作。

      第二十七條汽車吊,桅桿吊應在設備起吊能力范圍內作業,不能起吊超重量的礦石、荒料石,在吊臂作業范圍內不準停留人員,裝車時,吊體不準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第二十八條推土機作業時,最大允許坡度,上坡為二十五度;下坡為三十度。推土機作業時,推土板不得超出平臺邊緣。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于五米時,必須低速運行。禁止推土機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第二十九條窄軌人力運輸,線路縱向坡度小于5‰時,間距不得小于三十米。在能夠自溜的線路上運行時,應有可*的制動裝置。除推車工人外, 禁止任何人搭乘車輛。

      第三十條汽車運輸,在挖掘機裝車時,駕駛員不準離車、熄火;不得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汽車在采場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在卸礦(巖)地點必須設有安全檔墻,其高度不得小于輪胎直徑五分之二。通向裝卸地點坡度大于10%時,禁止開倒車行至裝卸地點。

      第三十一條鋼繩牽引運輸,斜坡道的下部停車場應設躲避洞;上部和中部停車場,必須設阻車器或檔車欄,防止車輛滑行。每臺絞車必須有可*的過卷保護裝置、限速保護裝置以及工作制動和保險制動裝置等。斜坡道內應裝防跑車裝置,行車時嚴禁行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對礦場其他作業沒有規定的,應按冶金、化工、建材等行業有關礦山安全規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福建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處罰辦法

      為了確保本項目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實施獎勵與處罰,是積極進行安全事故和隱患整改,制止違規違章現象與行為的必要措施。根據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礦山井巷工程的實際情況,我部特制訂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試行辦法。

      一、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宗旨

      1防止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參建各方人身與財產的安全;

      2獎勵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與個人,懲罰嚴重違規違章的現象與行為;

      3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4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基金專款專用,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嚴禁擅自挪用。

      二、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依據

      1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之獎罰規定;

      2本工程項目合同與協議簽署的有關條款;

      3《中鋁中州礦業有限公司三門峽礦管理標準》相關規定與辦法;

      4各主管單位與我部對施工分包單位與工地現場綜合考評和檢查情況的通報等書面文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程序和主要內容

      1各施工分包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體系與各項具體制度、措施、操作規程等執行文件,認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與自檢,及時糾正違規違章的現象與行為,積極進行安全整改,消除隱患,并對安全生產較好的班組或個人和對違規違章的現象或行為,由本單位內部進行獎勵與處罰。

      2各主管單位與我部負責以定期安全管理綜合考評和日常巡回檢查及專項安全事件治理等方式進行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我部每月組織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全面地安全檢查,專職安全工程師和各專業管理工程師對現場施工安全狀況隨時進行巡回檢查,根據考評結果與檢查記錄情況,作出總結和實施獎勵與處罰,對工作先進、表現突出的單位與個人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3在現場考評與檢查中,我部對一般違規違章的現象與行為,將當即指出與糾正,并保存檢查記錄等資料;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嚴重違規違章的現象與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作出“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安全管理警告通知書”等相關通報,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4我部對考評與檢查后限期整改落實的情況將進行復查,根據復查情況對仍未認真落實安全措施、糾正違規違章、消除安全隱患的單位與個人,將依照規定作出處罰(處罰標準見附件),并向相關單位發出“通報”。

      5安全管理獎勵金額由被處罰單位與個人主動向我部繳納現金或由我部從工程撥款中相應扣除。

      6安全管理獎勵與處罰金將專款專用并建立臺賬。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我部本著以促進安全管理,加強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識為主要目的,以處罰為輔助措施的原則,將處罰金用于獎勵安全施工先進單位與個人、加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投入中,直至工程竣工。

      7安全管理獎勵與處罰金的處理。受獎單位應將獎金用于獎勵安全施工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或加強安全設施與器材的購置。對處罰金額較多的單位,我部將強令其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投入。特別是在多次現場考評與檢查(含復查)中,對存在嚴重或多處安全隱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拖延或拒不進行認真整改的單位,我部將另聘隊伍進行整改或自行購買相關安全器材發放到受罰單位,所發生費用全部從該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專款中列支。若受罰單位未出現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剩余處罰金原則上將返還給相關單位。

      8實施過程中如對本《試行辦法》另有異議,可向我部提出建議,共同修改完善。本《試行辦法》,由總承包項目質安部負責解釋。

      9本《試行辦法》從2023年8月10日起實施。

      附件:《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檢查違規違章處罰標準表》

      ***單位

      2023年8月6日

      第6篇 安全生產管理量化考核辦法

      為更好地發揮好安全管理在電力生產中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強化員工安全意識,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做到“電力生產,安全為先”,營造“抓安全、促生產、穩競優、創效益”的安全生產氛圍,公司決定開展“安全競優”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系統各分場。

      二、考評領導小組

      組 長:殷緒強

      副組長:趙清明 李 強

      成 員:鄭保磊 叢培慶 張文博 王 焱 姜曉宏

      職 責:

      1.負責指導“安全競優”活動的正常開展;

      2.負責協調活動中發生的問題;

      3.負責對“安全競優”活動的考評結果進行批復。

      三、 考評工作小組

      組 長:鄭保磊

      成 員:叢培慶 張文博 王 焱 姜曉宏 周 杰

      王金剛 喬卿枝 李 輝 劉玉軍

      職責:

      1.負責對各分場“安全競優”活動的開展及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負責每月組織對各分場的落實情況做出考評。

      3.負責將考評結果呈報領導小組進行審批。

      4.負責組織對各分場上報自查評結果進行復核。

      辦公室設在安監部

      四、評選要求

      評選采取自下而上,分場自查、安監部組織復查的方式。

      自查必須事實求實,保證質量;復查要堅持原則,客觀公正。

      1.評選程序

      (1)“安全競優”活動的評比,每月進行一次,由各分場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本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管理量化考核細則》進行自查評(見附件)。

      (2)各分場將自查評結果,于次月1日前報安監部,安監部組織考評小組成員于3日內進行復查,將復查情況和日常安全檢查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報領導小組進行審核批準。

      2.評選標準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量化考核細則”(見附件)

      3.責任追究

      在“安全競優”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實事求是“原則,發現弄虛作假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聯帶分場安全第一責任者,并在“公告板”上公示。

      4.考評期限:當月度安全生產情況。

      四、獎懲

      1.根據考評細則總得分排序前2名,分別獎勵2000元、1000元。

      2.每月在公司“公告板”上發布考評結果,在月度經濟責任制考評中進行獎懲兌現。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第7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以及為上述施工活動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單位在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的專項費用的50%撥付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余下的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按施工進度支付給施工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手續,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施工單位法人代表與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審定的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三)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交接證明材料;

      (四)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

      (五)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報告;

      (六)經施工單位簽署自查合格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審查合格意見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

      (七)施工單位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保險的憑證;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費用支付憑證;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六)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該工程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相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二十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標準,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三類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并將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第四十一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逐步實施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持平安卡準入制度。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施工現場可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建筑安全培訓學校)。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從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發放及動態監管工作,并對市管建設工程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齊全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開工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工程項目建立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記錄、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安全生產竣工綜合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同時,制定監督方案,在監督方案中明確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時間安排及監督要求,并按照監督方案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我市有關標準和規定,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項目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和竣工綜合評價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核及監督方案交底;

      (二)檢查核對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的崗位資格條件及到位情況,并作好記錄;

      (三)檢查建設工程項目建立、運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落實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的情況;

      (四)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檢查情況錄入監督檔案;

      (五)督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六)通報建設、施工、監理及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并抄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

      (七)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八)糾正和查處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檢查人員應將檢查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項目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事故上報工作。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監理、施工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細則和意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管理辦法

      一、原則

      1、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的相關要求,根據國金礦業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由生產一線的工人,尤其是從事特殊工種、關鍵崗位的技術操作骨干組成的兼職群眾安全監督員,并明確檢查監督職責。

      3、堅持協同工作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應按照公司的統一工作部署,在安委會的指導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質、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

      4、堅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可按一線員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條化,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每道生產工序一般設一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因工作變動要及時補設。

      5、堅持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要設在生產一線,要突出重點崗位,重點設備、關鍵工序,特別是在協作隊伍中要設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把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延伸覆蓋到每個崗位,每個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任職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2、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敢于抵制違反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的相關行為;

      3、身體健康,眼光敏銳,反應迅速,勤于動腦,能夠勝任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4、熟知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隱患識別能力和處置經驗。

      三、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職權

      1、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利益,履行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職能,兼職開展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公司安全規定,對班組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3、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檢查班組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并協調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糾正違章作業;

      4、參與公司并監督班組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5、收集工人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匯報班組安全生產情況;

      6、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下,應立即向礦及公司領導報告,并立即組織職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有權制止違章指揮;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上報,并迅速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協作保護事故現場。

      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考核與待遇

      1、公司及礦部每半年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進行考核一次,由安質部牽頭,相關部門協助;

      2、考核內容:日常履職表現、實際效果和成績。

      3、津貼發放由公司綜合部負責,根據考核結果,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津貼不少于100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武川縣國金礦業公司

      2023年1月1日

      第9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考核辦法和措施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隊長、班組長及五大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隊長、班組長及五大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員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職報告和綜合評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終進行一次;

      3、 述職報告:須按規定時間要求交書面述職報告給所屬考核領導(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況等);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數第四天前將個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季度的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學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遵紀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安監部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4)考核成績為d級者,當月扣除工資額的50%,并給予留用三個月處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給予辭退處理;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1.考核人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對相關部屬予以過高評價;考核人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

      2.各管理負責人要認真組織、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極應付、敷衍了事者,一經查實,將給予免去全月獎金;

      3.考核工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員未按時交總結及計劃者扣除考核總分的10%;不按時報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總分的15%;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宣威市*****煤礦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礦審批意見:

      審批單位:

      審批時間:

      考核責任人簽字:

      第10篇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辦法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編制依據

      2.1《煤礦安全規程》。

      2.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3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3適用范圍

      3.1貴州****礦業有限公司。

      4 管理辦法細則

      4.1總則

      4.1.1 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促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4.1.2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一般隱患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負責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總經理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按分級監控要求及時向上級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生產技術部門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4.1.3公司各部門、各隊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4.1.4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4.1.5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寧嚴勿寬,責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則。

      4.2 隱患治理責任制

      4.2.1 公司各部門、各區隊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4.2.1.1公司總經理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4.2.1.2公司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組織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評審,通過評審對排查出的隱患按a、b、c三級進行分級。

      4.2.1.3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協助總經理開展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門、各隊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門主任對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公司安全部門分管副主任,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事故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隱患整改臺賬。

      4.2.1.6公司各業務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責任部門,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4.2.1.7基層區隊區隊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本項目、下同)事故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4.2.1.8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4.2.1.9基層區隊、含施工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副隊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公司調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匯報。

      4.2.1.10、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事故隱患,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4.3 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

      4.3.1 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定期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按事故隱患類別分為十類,分別是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隱患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分為三級,分別是a級、b級 、c級。 a級屬礦井自身一時難以處理,需要(集團)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b級為礦井自身能處理的;c級為區、部、隊能及時或現場處理的。

      4.3.3 a級隱患是指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能發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a級隱患。

      4.3.3.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4.3.3.2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或抽放系統、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3.3.4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進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負壓通風系統的;井下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局扇一機供兩頭;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開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礦井總風量不足。

      4.3.3.5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6超層越界開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礦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為,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

      4.3.3.9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4.3.3.10無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4.3.3.1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3.4 b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嚴重,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者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比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b級隱患。

      4.3.4.1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炮后瓦斯超過3%、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4.3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規定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在存在水患情況下作業未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

      4.3.4.5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

      4.3.4.6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或雙風機不能自動切換。

      4.3.4.7斜井人車保護裝置失效、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制動、專用信號失靈。

      4.3.4.8井田范圍內或井田周邊廢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

      4.3.4.9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

      4.3.4.10無作業規程作業,未執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嚴格遵守巷道貫通程序,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4.3.4.12未嚴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輕,或者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需由基層區(隊)、基層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c級隱患。

      4.3.5.1主副提升絞車、主提升皮帶、壓風機、主扇、主排水泵等設備保護不全、不可靠,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和檢查;

      4.3.5.2回采工作面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不采取措施或不執行人工強制放頂;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積塵超標;

      4.3.5.4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面、廢舊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4.3.5.5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口不暢通,兩巷失修嚴重,巷道斷面小于原設計20%;

      4.3.5.7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和聲光報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達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產隱患。

      4.3.6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協調、跟蹤、督查b級隱患整改治理情況、解決b級隱患整改情況。

      4.4 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4.4.1 公司業務部門、安全部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級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4.4.3 基層各區隊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安全隱患的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所排查出來的當月的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生產部提交書面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要將上季度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書面報告,公司安全部進行匯總,編制成冊,向能發公司、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上述報告均要經總經理(礦長)簽字。報告的主要內容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4.5 責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對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作業的部門、區隊,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并根據公司下發的相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公司安全部設立舉報電話(0857-7445036),對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5.2 公司每季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規范的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事故隱患舉報有功人員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部門、隊),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其它

      5.1 本辦法由安全部負責編制、修訂和解釋。

      5.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一、為增強企業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安全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工程項目所有從事建筑施工的人員。

      三、公司勞資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參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每年參加建設部或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學習時間不少于30學時。

      2.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每年參加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時間不少于40學時。

      3.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工人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訓練學習時間每人不少于20學時。

      5.上述人員的學習成績記錄在安全教育培訓卡上,成績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新工人入場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級、工程項目二級、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1.公司一級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內容為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企業規章制度。

      2.工程項目進行第二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主要內容:工地制度、現場環境、工程特點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學習時間不少于15學時。

      3.班組進行第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主要內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事故教訓、本班制度等,學習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以上教育培訓考核成績作為錄用先決條件。

      六、變換工種的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擬到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環境、勞動紀律、技能訓練,經考試合格者方可變換。

      七、特種工程(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操工、起重工、打樁和機動車司機、塔吊司機及指揮、人貨兩用電梯和起重司機,司爐工、爆破工及其他從事特殊作業的工人)取得特種作業證的,仍然要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一次,時間不少于15學時。

      八、根據本制度,每年由勞資(教育)部門列出培訓計劃,進行培訓教材和師資準備,并監督實施。

      九、凡是經教育培訓的人員考試不合格者應參加第二次學習(學習時間誤工費和學費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第12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督促我公司各單位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

      3、主要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準以及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各部門及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宣傳貫徹工作;負責安排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學習計劃;負責落實公司安委會成員及各單位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適宜性評審工作;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領導、公司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負責將總廠《安全生產責任制》上報政府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3.2公司綜合辦:負責收集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培訓需求,編制培訓計劃;協調組織各單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培訓教育工作。

      3.3公司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執行;負責落實本單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宣傳教育、培訓教育、學習工作;負責對本單位工段長、班組長及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制考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將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負責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適宜性評審工作,及時將修改意見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4、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內容

      4.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編制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與標準的有關制度要求,應當全部覆蓋到公司范圍內各級人員、各級崗位、各職能部門。每年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進行適宜性評審工作。當國家有關法規與標準、貴航特鋼公司的有關制度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進行評審、修訂下發。

      4.2新制定下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應組織宣傳貫徹工作,兩個月內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對公司安委會成員及各單位安全員進行培訓教育,對培訓考試不合格人員進行考核;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段長、班組長及崗位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對培訓考試不合格人員進行考核,并上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4.3公司各級人員應當熟悉了解個人以及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逐項做好落實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切實落實到位,杜絕因責任制不落實而造成的事故。公司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每發現一項不符合責任制要求的考核責任單位安全獎50元。

      4.4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采取有關措施控制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要求,每缺少一項職責未落實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獎100元。

      4.5公司組織進行的各類安全檢查中對發現的違章違紀、隱患等,要通過查閱文件制度、臺帳等資料對職能部門盡職盡責情況進行調查,如確認是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所造成的,考核職能部門安全獎100元。

      4.6各單位每月組織一次對其范圍人員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

      4.7公司組織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時,應做好交流溝通工作,認真聽取被考核單位負責人的工作陳述;向被考核單位負責人當面提出整改意見;現場了解情況,查閱核對有關制度、資料和記錄,確認后進行考核,并報請公司領導審批。

      4.8公司對各單位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目標管理,每年年底按照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進行獎懲。對考核情況較好的,給予一定數額獎金;對較差單位進行全廠通報批評,對單位及負責人進行一定數額的處罰。安全責任制考核獎勵資金從安全費用中列支。

      4.9發生工傷事故時,按照公司有關事故處理制度進行處理考核。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各種違章行為及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確保員工和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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