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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8 13:40:01 查看人數:58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辦法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辦法

      為保護職工及公司財產安全,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全員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及經濟效益的增長,順利實現全年安全生產奮斗目標。根據《安全生產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特制訂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對單位的考核

      1、公司組織的安全例會及安全檢查日,相關單位遲到或無故不參加者,按會議制度執行。

      2、單位對員工安全教育不夠,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致使員工出現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發現一次扣單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隱患,責任單位應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時一處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進行整改的一處扣1分,并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則按考核的2倍進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時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將按照事故處理條例嚴肅處理)

      二、安全事故對單位的考核

      1、輕微傷事故

      (1)致使傷者停工1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以下在家治療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一人次扣單位1分;

      (2)停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下的,一人次扣單位2分。

      2、輕傷事故

      出現輕傷事故致使傷者停工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單位3分;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扣單位4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單位5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扣單位6分。

      3、重傷事故

      出現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的扣單位10分。

      三、安全事故對相關人員的考核

      1、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對單位負責人、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300元。

      2、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對單位負責人、單位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責任人、值班調度員、公司安全主管、生產安全處長、主管副總、公司總經理按責任大小分別罰款300-1000元;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對單位負責人提出警告、降職、調離、撤職處理。

      天瑞集團南召水泥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日

      第2篇 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辦法

      1、總則

      1.1為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增強公司生產全過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確保公司在一旦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也為事故的善后處理及進一步的調查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廠區(生產廠區)、總庫區內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各類事故。如:燃燒、設備損毀、火災、中毒、中暑、自然災害、坍塌、人員傷害等事故的應急處理。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成立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主管生產安全的總經理助理任常務副組長,生產部部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技術部、生產車間等單位的主要領導組成。

      2.2應急管理職責在生產(或其它)相關過程的突發安全事故中,應急小組負責生產方式的改變、人員的調配、現場搶救指揮、現場保衛、隱患清理等綜合性工作。

      3、實施程序

      3.1安全事故的分類

      3.1.1一類(輕微)事故。主要指在生產作業及其它相關過程中發生的設備部件失靈毀壞、工程設施損壞、人員的輕微摔、跌、碰、燙傷、中暑等。

      3.1.2二類(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產作業及其它相關過程中發生的單臺機械設備的毀損(不影響其它生產環節)、燃燒、工程設施的重大損壞、人員的一般性傷害、多人輕度中暑、中毒、較輕的自然災害損失等。

      3.1.3三類(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產作業及其它相關過程中發生的多臺設備、設施的嚴重損壞、燃燒、火災、重大自然災害、人員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傷害。

      3.2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過程

      3.2.1一類事故的處理,原則上由單位自行組織處理,但處理后應將具體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安生部。

      a)事故發生后,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采取措施,如斷電、停氣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

      b)若有受傷人員,則立即搶救,在現場條件下簡單處理后,可視情況送衛生所或醫院救治。

      c)現場事故處理,應有專人進行完整記錄,并有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

      3.2.2二類事故的處理,原則上由生產部負責,其它單位配合處理,其后將具體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告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

      a)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生產部,事故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和安生部部長應立即到現場,安監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應參與應急處理,同時報告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b)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斷電、停氣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立即上報。

      c)現場應急指揮由在場的最高管理人員負責。

      d)若有人員傷害,應最先搶救受傷害人員,經簡單處理后,應以最快的速度送衛生所或直接送醫院救治,該過程中,事故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參與組織領導。

      e)現場事故處理應有專人記錄,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并上報生產部。生產部進行調查、分析后,形成書面材料上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

      3.2.3三類事故的處理,由公司主要領導人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工作,主要領導因事不能及時趕到時,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負責,在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不能到達現場的情況下,由生產部部長負責,其它部門配合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生產部和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生產部應根據事故情況通知相關單位執行生產變更命令。

      b)主管安全總經理助理和生產部部長應立即下達應急狀態命令,并馬上趕到現場,根據情況達到上報有關上級部門規定的要立即報集團公司安監局、省、市主管部門。

      c)生產部根據情況通知各相關單位領導到現場參與事故狀態下的應急處理。

      d)接通知后,各級領導人員必須迅速趕到指定地點。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區人員15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外居住人員40分鐘內到達現場。

      e)在事故處理中,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報告,如伴有重大燃燒,可直接撥打119報火警。

      f)事故搶救中,應以人員的生命安全為首位,首先搶救被傷害人員,同時還應實施安全救護,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g)事故現場的管理指揮,由在場的最高管理人員負責,其他人員服從指揮調度。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未到場時,由安生部負責。

      h)公司消防、保衛人員接應急通知后,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搶救和保衛管制。

      i)現場事故應有專人進行完整記錄,并有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或安生部部長簽字。

      4、責任紀律

      4.1接到應急通知后,各級人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參與。

      4.2參與事故應急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調度。

      4.3 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各級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不得消極、抵觸。

      4.4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無關人員(或經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撤離的人員)不得在事故現場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圍內聚集或設障。

      4.5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各級人員不得故意破壞現場,不得擅自將事故相關的器、物帶離現場,不得做與應急不相稱的事。

      對違反以上五條者,將根據情節的輕重,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3篇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 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 安全協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 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 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 勞動組織不合理;

      8、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1、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 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按照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企業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傷1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下(不含5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或重傷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不含1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 人以上;或重傷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不含10 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傷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 戶以上(含50 戶);直接財產損失100 萬以上(含100 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傷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傷10 人以上;受災30 戶以上(含30 戶);直接財產損失30 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論證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專家從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中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應不少于3人。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

      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審查,依據《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

      要素評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中央駐魯和省管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同時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將意見反饋送審單位,送審單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所涉及的周邊社區和居民的安全意識及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培訓計劃,認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或專業性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獎勵機制,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評審及備案的表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的實行。

      第四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冷庫庫房消防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管理辦法

      1、 冷庫須配備滅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庫房人員須具備一定的消防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器具;

      2、 發生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撥打火警、醫療急救等報警電話、報警時應當說清楚事故發生地點、燃燒物種類等情況;

      3、 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一切消防設施阻止火情進一步擴大,以減少損失;

      4、 冷庫如發生液氨泄露事故,應及時通知機房人員關閉機器及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并疏散人員;

      5、 通知專業人員進行堵漏等相關應急措施;

      xx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6篇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對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或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校園內發生火災安全事故。

      (二)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關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生的安全事故。

      (三)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園內發生擁擠、踩踏、車輛肇事傷人、校園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停課休息或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七)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發生的安全事故。

      (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九)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發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園內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條 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的局屬各單位、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等問責主體都將視責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會影響情況等,受到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免職、撤職等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一)未按上級規定每學期召開兩次校園安全工作會議。

      (二)為制定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職責不明確,安全制度形同虛設,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

      (四)學校食堂、公寓、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門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方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不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或安排了但為落實到位。

      (六)學校門衛管理不善,形同虛設,門衛制度和職責不“上墻”,未制定來客登記、盤查準入制度的。

      (七)對上級相關部門督辦的校園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時的。

      (八)寄宿制學校為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未對在外租房學生建立臺帳,未建立家校管理i協定,未簽訂房租協議等(家長與房主簽訂租房協議)。

      (九)出租校園場地停放社會車輛或出租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一)學校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發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間發生暴力事件導致*或集體*。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學校發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

      (三)學校違反有關規定停課、休息或私自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活動,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實行校園24小時值班,無專人在上學前或放學后進行安全巡視,出現被盜、漏水、電線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無人員傷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停職檢查。

      (一)凡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員受傷),無論任何原因將給予問責主體停職檢查處理。

      (二)學校出現安全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出現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現象的。

      (三)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因教師脫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被勸其引咎辭職。

      (一)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性安全事故(無人員死亡,但社會影響較大)。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較大安全事故。

      (三)學校管理混亂,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誡、制止而發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傷或有1人死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免職處理。

      (一)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大、有人員傷亡)。

      (二)發生踩踏、擁擠等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

      (三)學校提供的飲用水、食品、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出現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無人員死亡)。

      (四)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校內發生的流行病、傳染病,而導致大面積發病(5人以上10人以下發病,無人員死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撤職處理。

      (一)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極大(死亡數人)。

      (二)因學校管理不善,出現學生群毆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門衛管理不嚴,外來社會人員私闖學校,發生師生傷亡事件。

      (四)因學校管理漏洞,導致學生私自離校,出現意外身亡。

      第十條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應制定問責方案予以立項,然后組織實施。根據問責調查結果向局務會提出建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凡重大問責事項的立項應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問責的實施,主要有學校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提交校委會會討論通過。對有關責任人按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意見。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中石油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輻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應急、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各類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四條 企業應當公布事故報告和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及時受理和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二章 事故分類與分級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分為:

      (一)工業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場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企業員工和企業外人員人身傷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業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火災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以下情況也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災;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氣、粉塵以及其它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災;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需要組織撲滅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燒的事故;車輛、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燒的事故。

      第六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1.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披露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報告,基層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直至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由安全主管部門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較大及以上事故企業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向企業辦公室通報。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向集團公司總部機關有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c級、b級,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之內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向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二)一般事故a級,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之內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向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報告。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報告。

      (三)較大事故,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之內由發生事故的企業辦公室向集團公司辦公廳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集團公司辦公廳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報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發生后30分鐘之內由發生事故的企業辦公室向集團公司辦公廳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集團公司辦公廳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

      第九條 對承包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報告。

      第十條 發生事故后,企業在上報集團公司的同時,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辦公廳接到較大及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辦法》(中油辦字〔2006〕375號)執行。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后書面報告。書面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重大敏感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中油辦字〔2007〕315號)執行。

      第四章 事 故 應 急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后,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不得擅離職守。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經發生一般事故a級,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企業主要領導公出在外時,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一般事故a級,或者已經發生一般事故b級,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企業業務分管領導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一般事故b級、c級時,企業所屬事故單位業務分管領導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發生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時,集團公司應當派人趕赴現場,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業務分管領導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較大事故時,集團公司分管業務部門、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四)發生一般事故a級時,集團公司分管業務部門、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派人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事 故 調 查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和其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對于政府委托企業調查的事故,企業應當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開展事故調查。

      調查組成員應當由安全、生產、設備、人事勞資、監察、工會等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結束后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按照hse管理體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由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事故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應當由集團公司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

      第六章 事 故 處 理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事故均應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向集團公司做出檢討。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企業主要領導、業務分管領導、分管安全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到集團公司總部,向集團公司做出檢討。

      (二)發生一般事故a級,企業分管業務領導、企業所屬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和企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到集團公司總部,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做出檢討。

      第二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人民政府的批復和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屬于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干部,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門在30日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權限,由企業及其直屬單位監察部門、人事勞資部門在15日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企業或者所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或者所屬單位工會和員工應當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事故統計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企業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信息錄入到hse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所有事故處理結案后,必須建立事故檔案,并分級保存,事故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資料。

      (一)一般事故c級事故檔案,由企業所屬事故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建立,并送檔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檔案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建立,并送檔案館保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非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同時廢止。

      第8篇 某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9篇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會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指揮機構,負責指導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負責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應急救援預案;協調各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監督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三)組織、協調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分工配合開展工作。

      第三章? 應急預案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及危險性分析情況,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保證各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

      第八條? 各單位、項目部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記錄并簽字,確保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布。

      第九條? 股份公司公司編制的應急預案報送到國家有關部委,各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到股份公司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全體員工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制定預案演練計劃,并結合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項目部要根據危險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組織開展重要工序、部位、重點設備的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

      第十二條? 在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各單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預案的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對應急預案修訂一次,各項目部根據生產實際和組織機構、環境等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動態修訂,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股份公司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每年對各單位、項目部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四章? 事故、災害分析和分級

      第十五條 根據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和危險分析,確定以下作業為重大危險因素監控對象:

      (一)高邊坡開挖及不良地質段開挖。

      (二)爆破施工、導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豎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橋梁施工、腳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質的運輸、存放、使用。

      (五)大件運輸、大型設備制造及大型金屬結構制安。

      (六)特種設備的安拆、運行。

      (七)大件起重吊裝施工。

      (八)場內客運。

      (九)大型電力生產設備運行;高壓配電系統安裝、調試。

      (十)攔河大壩、尾礦庫。

      (十一)其它

      第十六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按照傷亡人數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級。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為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為一般事故。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發生后,各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擴大或升級,同時按程序向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

      境外發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后,應在控制事態的同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本部應立即報告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和海外事業部。

      第十八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

      (一)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應急響應(i級響應)

      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報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并續報新情況。

      (二)較大事故應急響應(ii級響應)

      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并續報新情況。

      (三)一般事故應急響應(iii響應)

      一般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并在8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開展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災害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次生、衍生的隱患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 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應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穩定員工情緒。同時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調查與總結

      各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改進應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 信息發布

      各單位應及時發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發布時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性質、原因、過程、責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四條 應急組織及人員

      各單位應建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和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項目部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公告應急響應期間內外部聯系單位、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防

      各單位應通過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等手段,盡可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并通過預先采取各項預防措施,如從項目安全規劃、選址、減少危險物品存放量、加強教育等方式加強各項應急預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應急設備物資及資金

      各單位應準備用于應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設備和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資,保證善后資金。各項目部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及時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 應急宣傳和培訓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開展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面對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10篇 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11篇 安全事故的有效預控管理辦法

      一是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等;收集、整理、歸檔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安全培訓體制和法律知識援助平臺,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把應急救援與日常管理齊抓共管。只有我們制定出嚴謹的各項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有效控制事故發生的安全保障體系,才能使我們的安全事故控制在安全狀態下,公司的各項工作才能安全、穩步運行。

      二是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切實整改治理隱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發生。安全隱患就是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健康受損及環境破壞的根源和狀態的事故,與安全狀態不符合的項目。排除安全隱患需要分析事故的特性,事故的七種特性為:1、因果性—事故是一系列原因作用的結果。2、偶然性—相同條件下,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相同事故的后果有巨大的差異。3、必然性—只要存在著發生的條件,事故終究要發生。4、規律性—事故是一種客觀現象,其內部各因素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5、潛在性—事故發生的條件往往隱藏在許多表面現象之下。6、再現性—同樣的事故可以不斷反復發生。7、預測性—對未來的某段時間里、某個范圍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的大小已能有法預測。

      三是加強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為、 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有:管理的缺陷、技術的不完善、教育不到位、身體不健康、精神不集中等。

      人的不安全行為:高處作業往地面任意扔物件;違反起重“十不吊”;開動無卷揚限位器的起重設備工作;貨梯載人運行;非崗位人員任意在危險、要害、動力站房區域內逗留;焊接未經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風的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閉容器和管道;禁火區抽煙或動火;使用未經審批的臨時電源線或使用時不掛臨時線牌;檢修高壓線路或電器,不停電、不驗電、不跨接地線;使用非安全電壓燈具作業;帶負荷運行時斷開回路配電閘刀或總開關;潮濕地面、容器內或金屬構架內使用非雙重絕緣的電動工具工作;容器內作業時不使用通風設備;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檢修帶電設備時在配電開關處不斷電或不掛警示牌;進入機械設備內檢修運轉部件不設人監護或未采取重復斷開動力源措施;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特種作業非持證者獨立進行操作;超限(如載荷、速度、壓力、溫度、期限等)使用設備;非特種作業者從事特種作業;設備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操作時不用;開動被查封設備;危險作業無人監護或未經安技部門審批;任意拆除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顯示儀器;物件堆放超高、不穩妥就結束工作;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其它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長發者不戴工作帽進入生產區域;高處作業或在有高處作業、有機械化運輸設備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進入現場穿高跟鞋的;高處作業不穿防滑鞋的;電氣作業不穿絕緣鞋的;帶電作業(檢修)不帶絕緣手套的;旋轉機床切削時戴手套操作的;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的;操作旋轉設備或進行檢修試車時散開衣襟、戴圍巾、頭巾或穿裙子、系領帶操作的。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作業場所穿化纖料服裝操作的;其它違反防護用品使用規定的。

      物的不安全狀態:廠址——從廠址的工程地質、地形、自然災害、周圍環境、氣象條件、資源交通、搶險救災支持條件等方面進行分析;廠區平面布局總圖——功能分區(生產、管理、輔助生產、生活區)布置;高溫、有害物質、噪聲、輻射、易燃、易爆、危險品設施布置;工藝流程布置、建筑物、構筑物布置;風向、安全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等;廠區平面布局:運輸線路及碼頭——廠區道路、廠區鐵路、危險品裝卸區、廠區碼頭等。建(構)筑物——結構、防火、防爆、朝向、采光、運輸、操作、安全、運輸等通道、開門,生產衛生設施等;生產工藝過程——物料(毒性、腐蝕性、燃爆性、有害性)溫度、壓力、速度、純度、作業及控制條件,事故及失控狀態;機械設備:運動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條件、檢修作業、誤運轉和誤操作;電氣設備:斷電、觸電、火災、爆炸、誤運轉和誤操作,靜電、雷電;化工設備、裝置:高溫、低溫、腐蝕、高壓、振動、關鍵部位的備用設備、控制、操作、檢修和故障、失誤時的緊急異常情況;危險性較大設備、高處作業設備;特殊單體設備、裝置:鍋爐房、乙炔站、氧氣站、石油庫、危險品庫等;粉塵、毒物、噪聲、振動、強光、輻射、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部位;儀器、儀表、工具、工位器具、工卡量具等;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等;進入管轄范圍的其它設備、設施、物資等。

      四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減輕不可抗拒事故或突發事故的損失。安全應急救援保障體系即:一案三制一保障,并完善五項基本內容。一案三制一保障即每一項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有組織機制、運作機制、法制基礎(制度基礎)和保障系統。釋義為安全生產組織機制需要建立完整的應急救援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的指揮中心,應急救援管理機構由各級功能部門和專業的救援隊伍組成。組織機制建好后,完善運作機制,出現險情時,救援要以屬地為主統一指揮,分級響應。依照各項法律為基礎,制定出應急救援的救援措施和技術標準。集中救援的人力資源、物資裝備和救援經費,全力以赴保障救援體系順利進行。建立了完整的應急救援體系后,還得完善應急救援預案五項基本內容:應急診斷方案、應急處置方案、應急操作方案、應急裝備方案、應急組織指揮方案。

      第12篇 安全事故與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在《工程局總體應急預案》的指導下,就安全事故及災害的應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體規定,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關注安全,關注健康,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三)依靠各級政府及地方安全監管部門的領導和支持。

      第二章? 組織機構、應急預案

      第四條? 三分局安全生產委會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在三分局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各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的應急管理,協調重大事故及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質安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項目部)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密切配合。

      第六條? 各項目部應制定應急救援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置應急救援設備,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應制定本單位(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災害分級和應急響應

      第七條? 按事故及災害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為特別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級。

      (一)因事故及災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i級)

      (二)因事故及災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為特大事故和災害。(ii級)

      (三)因事故及災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100萬元的為重大事故和災害。(iii級)

      (四)因事故及災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的為一般事故和災害。(iv級)

      第八條? 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事故及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第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級、ii級)

      發生特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2小時內報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研究對策,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調事故處理,同時在2小時內向屬地國資委、安監局及電監會報告。

      第十條? 重大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ii級)

      發生重大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開展救援工作。同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6小時內報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決定處置辦法,并在8小時內報告屬地安監局、電監會、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一般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v級)

      發生一般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開展救援工作。在4小時內上報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確定處置辦法,并在8小時內報告工程局和屬地安監局、電監會。

      第十二條? 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措施使事故或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后,應急響應結束。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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