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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管理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6 07:05:09 查看人數:39

      企業安全管理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第1篇 企業安全管理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一、安全發展戰略的制定

      企業安全管理者的戰略觀念是否深刻而有遠見,首先必須通過文字化、規范化、法制化的發展戰略方案和文件來表現,并據此進行評價和衡量。

      1.安全發展戰略的制定

      企業安全發展戰略的制定過程是一項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思維的過程,也是立足現實解決實際問題的論證過程。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發展戰略的必備條件有:第一,盡可能有詳盡的資料,具體包括安全裝備現狀、環境情況、科技力量、人員素質等資料。第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戰略的組織,應有專門的、常設性的戰略機構,負責經常收集戰略資料,擬定和修改戰略方案,研究安全管理系統各局部的發展戰略。這一專門組織應由企業主要領導者和專家組成。

      安全發展戰略的一般制定程序包括:

      ①由企業領導者提出安全生產發展戰略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要求;

      ②由專門安全戰略機構提出兩種以上總體發展戰略草案和分戰略構想;

      ③由各部門、各單位和專門安全戰略機構的專業小組根據分戰略構想擬定分戰略草案;

      ④組織專家、職工討論、論證、修訂戰略草案;

      ⑤企業領導機關會同戰略機構評估、選擇最優的戰略方案;

      ⑥立法機關對安全生產發展戰略方案進行審查、批準確認。

      2.安全發展戰略方案的構成

      安全發展戰略方案是指經過立法機關批準的,以文字表現的總體戰略、分戰略及有關戰略資料的文件體系。企業安全生產發展戰略方案一般包括3個部分:

      (1)總體戰略方案? 具體可分為:

      ①概況;

      ②戰略指導思想;

      ③戰略目標;

      ④戰略方針;

      ⑤戰略重點;

      ⑥戰略步驟;

      ⑦戰略措施。

      第2篇 企業八小時之外的安全管理

      在我們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員工因午飯喝酒,下午上班時仍醉醺醺的,以至于在現場作業時開錯閥門,造成重大事故;有的員工休假旅游不注意安全,在車禍中嚴重受傷,半年未能上班……

      員工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看似與企業的安全管理不怎么沾邊,但究其內涵卻息息相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著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也就是說,企業的安全管理必須延伸到員工的工作時間之外。

      安全管理延伸到八小時以外,首先要樹立一種“大安全”的觀念。要教育員工充分認識到安全對于企業、社會、家庭、個人是至高無上的,要善于管理自己、經營人生,在任何時候都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因自我失誤給企業、社會、家庭、他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痛苦。因此企業應自覺引導員工培育良好的安全習慣。

      企業在直接作業環節施行的安全檢查確認制度、動火作業監護制度等等,對八小時以外的生活都具有借鑒作用,這些良好的安全習慣應用到生活的其它領域,同樣可以起到減少事故降低危害的效果。比如,日常的交通行車、家庭的水電暖維修,只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行事,一般是不會釀造事故的。同樣,良好的生活安全習慣也與工作相輔相成,對企業實現安全生產是一種支持。

      要逐步形成企業家庭安全管理聯動機制。企業與家庭內在的必然聯系決定了安全管理并不是企業單方面的事情,必須取得家庭的理解和支持。要通過家訪等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溝通企業、家庭之間的相關信息,一方面企業要為家庭解決力所能及的困難,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要取得家庭對員工工作的支持,鑄就員工的溫馨大本營。現在,不少企業將員工的“全家福”照片制成看板掛在員工工作室,配以家庭寄語,這些做法對穩定員工心態,提高安全意識起到了較好作用。

      第3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4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規定

      基本規定

      1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 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7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8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9 建筑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第5篇 集體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職 責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企業電力生產過程中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的職責,明確集體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內容與方法,強化集體企業的檢查與考核,特編制本規定,集體企業安全監察質量部負責集體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二條 各級機構管理職能

      (一)安全監察部是負責集體企業安全監察的職能部門,建立健全集體企業系統安全監察網絡,各安全監察機構應符合人員數量、人員條件、專業搭配與生產、基建、施工安全監察任務相適應的規定,專業搭配合理,分工明確,有完成安全監察任務所必須的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在業務上受市公司安監部門的領導。

      (二)集體企業下屬各生產單位應設專責安全員,其業務上受集體企業安全監察部領導。專責安全員的任免,應征得安全監察部的同意或認可。

      (三)各班站應設兼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應由對安監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擔任,密切配合班站長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本單位專責安全員指導。

      (四)集體企業安全監察部對公司各單位、部門執行規程、制度和“兩措”計劃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調查,對電力建設和電力生產實行的全過程,以及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監察,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第三條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職責

      (一)各級安全監察人員負責監督本單位、班組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檢查、指導本單位及班組開展安全活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二)負責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設施狀況,重點負責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試驗工作。

      (三)參加和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事故調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執行。

      (四)負責組織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制定、落實和監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對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時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發出《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

      (六)對涉外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會同公司有關部門辦理實行“重大隱患確認和撤消程序”,督促問題及時解決。

      (七)負責管理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并按規定審查上報。應用通報、快報等形式對有關事故進行反饋,配合有關部門應用各種形式和辦法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四條 安全監察的程序

      (一)在計劃內的工程,施工作業前,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綱要)編審標準》的要求,具備現場標準化作業指導書以及設計綱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單位(部門)。

      (二)集體企業下屬單位分管領導在審批施工作業方案時,根據工程特點,如有必要,應選派現場工程項目技術總協調,施工作業單位應指定安監人員,對施工作業的全過程進行安全監察。

      (三)一個單位有二個及以上班組在同一作業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范圍、作業環境、作業條件等因素,施工作業單位應派出安全員擔任現場“安全總監”。

      (四)二個及以上單位多個班組在同一作業現場作業時,除施工單位應派出安監人員外,安全監察部應指派一名“安全總監” (可由安監部門派出或指定單位安全員擔任)。

      第五條 安全監察人員在實施安全監察職責及內容

      (一)監督、檢查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危險辨識開展情況和人員到位情況,杜絕管理性違章;

      (二)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布置情況,消除設備、環境安全隱患;有無裝置性缺陷和人員行為性違章;

      (三)監督、檢查作業人員嚴格執行規程制度、作業指導書,防止作業人員行為性違章;

      (四)監督、檢查施工、安裝工藝、質量和反措執行等情況,防止出現設備缺陷和安全隱患;

      (五)在技術上、業務上對作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六)講解、宣貫安全工作規程及兩票。

      第六條 安全監察的范圍和要求

      (一)各級安全監察人員應按照《江西省電力公司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生產現場到崗到位實施辦法(試行)》、《江西省電力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監督規定(試行)》、《江西省電力公司反違章工作規定(試行)》和《各級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下生產現場工作規定(暫行)》要求,深入生產現場,對本單位所管轄范圍內的生產、基建等項目進行全方位、全過程地安全監察。

      (二)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對本單位所管轄范圍內的電氣設備及本單位管轄的用戶側進線、電氣設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察和檢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員工的轉正定級、上崗和員工轉崗前必須經過與本專業相適應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嚴格考試并記錄個人培訓檔案。

      第七條 安全監察到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體企業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至少每季度深入生產現場3次,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220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作業。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聯網線路重大異常處理。

      4. 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達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搶修。

      (二)集體企業分管生產副總經理應至少每月深入生產現場4次,并在以下情況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壓斷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作業或復雜作業;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聯網線路重大異常處理;

      5. 特殊桿塔組立;

      6. 大型構件吊裝;

      7. 特殊跨越(鐵路、高等級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帶電電力線路);

      8. 臨近帶電體施工;

      9. 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達到60人。

      (三)集體企業安監部每周至少深入生產現場巡查2次,技經部等職能部門應至少每周深入管轄的生產、施工現場巡查1次。在以下情況下相關職能部門應到現場巡察作業情況:

      1. 35kv及以上主變壓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斷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處作業;

      4. 大型腳手架(跨越架)搭設;

      5. 起重機接近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6. 多工程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7. 同一工作現場或同一施工任務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達到40人;

      8. 在變電站同時作業單位三個以上或專業班組3個以上。

      (四)集體企業所屬各基層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隔離開關、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停電檢修、試驗。

      2. 110kv及以上主變、母差保護的調試和試驗工作。

      3. 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如聯切、聯跳、遠切、自投、減載、失靈)保護的校驗工作。

      4. 變電站全部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30人。

      5. 新建變電站主設備安裝、構架組裝、母線安裝工作。

      6. 組立桿塔和架線工作。

      7. 停電檢修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體企業所屬各基層單位分管生產副經理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巡視現場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隔離開關、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停電檢修、試驗。

      2. 110kv及以上主變、母差保護的調試和試驗工作。

      3. 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如聯切、聯跳、遠切、自投、減載、失靈)保護的校驗工作。

      4. 變電站全部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20人。

      5. 新建變電站主設備安裝、構架組裝、母線安裝工作。

      6. 組立桿塔和架線工作。

      7. 停電檢修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體企業所屬各基層單位專職安全員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并在以下情況下應到現場巡察作業情況:

      1. 110kv及以上隔離開關、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停電檢修、試驗。

      2. 110kv及以上主變、母差保護的調試和試驗工作。

      3. 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如聯切、聯跳、遠切、自投、減載、失靈)保護的校驗工作。

      4. 變電站全部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10人。

      5. 新建變電站主設備安裝、構架組裝、母線安裝工作。

      6. 組立桿塔和架線工作。

      7. 停電檢修工作,工作現場作業人員(包括臨時工)達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負責人、安全監護人(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督工作,確保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執行到位、監督到位。

      (八)項目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監理管理辦法》要求,對重要及危險作業工序及部位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章 安全監督考核

      第八條 對于因專業或項目分管(部門)不落實技術措施的或可能釀成重大事故的隱患,按有關規定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整改,釀成事故者,按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考核或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發生過“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不安全現象及行為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安全監察質量部有權取消其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評先”資格。

      第十條 發生過未遂事故和六級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監察質量部有權取消其本單位和個人的“評先”資格。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 本標準的實施情況由安全監察質量部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公司分管領導對安全監察質量部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按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6篇 供電公司多經施工企業班組安全管理之我見

      1以人為本,強化班組安全思想教育

      在實現生產的各因素中,人的因素尤為重要,而人的安全行為既取決人的能力高低,也取決于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因此,要努力把開展安全思想教育與推動班組各項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貫穿于班組每個成員工作的始終。

      1.1扎扎實實地開展安全活動

      通過安全活動,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標精神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開展“我為公司發展獻一計,我為公司安全敬一言”的專題討論發動員工為搞好安全施工獻計獻策。

      1.2抓住典型事例,開展典型教育

      認真組織員工學習各類事故通報,認真組織分析討論,制定預防措施,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使員工在排問題、查漏洞、挖根源的過程中受到深刻的自我安全教育。

      1.3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開展外圍教育

      關注員工的情緒和心態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尤其是家庭因素的影響。組織人員開展家訪座談,向員工家屬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獲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以幫助班組共同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

      2狠抓班組的業務技能培訓

      2.1把培訓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戰略工作

      制訂班組員工中、長期培訓計劃,確定階段性培訓目標和培訓措施,并按計劃采購技術書籍、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等;為員工配備隨身攜帶的“學習袋”,其中包括《安規》和各類技術手冊;帶領骨干人員參觀同行企業,學習先進,尋找差距,彌補不足。力求通過較系統的培訓、靈活的學習、同行的比較來使員工的業務技能、操作水平、眼界視野都能得到普遍提升。

      2.2堅持《安規》考試

      堅持對員工進行每月2次的《安規》考試,每次考試的試卷和成績均記入員工檔案,通過頻繁的《安規》考試使員工真正做到平常自覺學《安規》,確保安全落到實處。

      2.3堅持開好“兩會”

      堅持在施工前后開好開工和收工會。每次施工的前一天,由工作負責人根據設計方案、現場交底及前期準備情況將施工現場的電氣主接線圖、荼地段、工作桿號、工作環境、危險點、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等在寫字板上給以繪圖和標注,并召集工作班所有成員開會,進行具體分工、明確施工程序及危險點控制等,讓與會人員在未干之前就對第2天的工作有一個總體認識。做到生產安排周密,任務區分合理,工作責任明確,監護互保定人,力求使員工個個有事做,件件能完成。當天的工作任務完成以后,認真開好收工會,在收工會上,認真小結,對好的做法及時表揚,對存在的問題嚴肅批評。以此加深員工的印象。

      3從嚴抓管理,不折不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執行《安規》、從嚴管理的必要性,依據制度、規定、規范、標準,狠抓管理,從嚴考核,不折不扣。

      3.1抓班長

      班長是企業的兵頭將尾,是班組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長的素質,直接關系著班組管理工作的水平,因此,提高班長素質至關重要。選拔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素質優良、技術過硬、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能以身作則、團結同志的人到班長崗位。同時對班長職位實行崗位競爭。通過采用筆試、演講、測評、員工選舉等多種方式,由員工自己選出信得過的班長。而班組成員的組成由班長來挑選,形成雙向選擇,在管理中實現民主與公正。

      3.2抓現場

      基于產生不安全的直接原因90%以上是由于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責任心不強、不按照規章制度執行造成的,在班組安全活動中堅持用一絲不茍的態度、嚴謹細致的作風和鐵面如山的手段,狠抓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杜絕習慣性違章。要求全體員工定期對施工中存在的違章情況進行自查,針對每個員工、每個班組自查出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人和限期整改時間、用每人、每天、每月的零違章來保公司全年的零事故。

      3.3抓獎勵

      在《工程施工質量考核辦法》、《工程施工安全考核辦法》的執行上,采取定期與不定期、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從細、從實、從嚴檢查考核。做到從每項工程查起,從每件工作做起,從每次違規看起,從兌現結果抓起,來營造人人關心安全的氛圍,真正實現“三不傷害”,確保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另外還用《績效考核制度》,在員工中實行“多勞多得、按績取酬”,充分獎勵那些為公司做事多、貢獻大的員工。

      4培育員工“參政、議政、理政”的能動性

      在班組設立“六大員”,即:安全員、核算員、技培員、材料員、考勤員和宣傳員。班組長要充分發揮“六大員”的作用,做好協調工作。班組成員既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又要齊心協力,各負其責。鼓勵員工為班組出謀劃策,增強主人翁意識,培育員工“參政、議政、理政”的能動性,在班組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局面。

      第7篇 機械企業基礎安全管理檢查要點

      一、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機械制造企業常用的20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檔案

      企業應建立健全的12種主要安全生產檔案

      1、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3、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檔案;

      4、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5、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檔案;

      6、特種設備及危險設備檔案;

      7、特種作業及危險作業人員健康檔案;

      8、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檔案;

      9、職業病檔案;

      10、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技術評價檔;

      11、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檔案;

      12、職業危害動態觀察及職業健康統計報表檔案。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企業10種主要的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1)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訓教育;(3)中層及中層以上干部教育;(4)班組長教育;(5)變換工種和“四新”教育;(6)職業健康教育;(7)全員教育;(8)復工教育;(9)安全管理人員教育;(10)安全技能培訓教育。

      四、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

      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建立預警預防機制和應急救援體系。

      五、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六、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8篇 現今煤礦企業如何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

      近年來,我國煤炭市場逐漸好轉,煤價呈現出恢復性增長態勢,面對難得的機遇和可觀的效益,一些煤礦行業外的私人企業看好煤炭市場,盲目轉型煤礦行業,導致私營煤礦飛速增長,同時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弊端,導致每款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據不完全統計從2023年到今年上半年共發生礦難135起,造成1049人死亡,近萬個家庭失去親人。從一起起事故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受到極大的損失和危害,解決當前煤炭行業的安全問題是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黨中央和歷屆國家領導、非常重視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同志曾經指出:“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實質上就是要我們各級監督與管理部門和企業,都要把安全生產提高到講政治的高度,以對黨、國家、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對待安全生產。國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了立法,頒布了《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煤炭主管部門、煤礦企業出臺和采取了一系列防止煤礦事故發生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如“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先抽后采(掘)、監測監控、綜合治理”等,安全形勢一度有所好轉,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但據有關資料顯示,從1950年-2000年,我國煤礦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367起;發生煤礦瓦斯中毒、窒息事故80多起;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54起;發生煤塵爆炸33起。還有煤礦火災事故、頂板事故、透水事故等等。特別從2001年至今,煤礦的各類事故沒有得到遏止,事故頻發,同類事故接連發生,特別是重特大惡性事故。嚴重影響了我國煤礦安全形勢的發展,原因在哪?我們如何采取對策,是我們每位從事煤炭管理工作者探索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影響我國煤礦安全形勢的原因分析

      1、從煤礦存在的問題分析:

      (1)客觀因素的制約,導致煤礦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增多。

      人們都知道,我國的煤炭開采,95%以上屬井工開采,開采深度平均在400米以上;井下生產條件比較特殊,除生產過程比較復雜、環節多、設備笨重、設備搬運頻繁、作業空間狹窄、工作地點經常移動外;尤其經常受到井下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沖擊地壓等自然災害的威脅,導致煤礦事故發生的概率較大,這是其一。在我們開采煤炭的過程中,本身是和大自然作斗爭,對煤礦的很多地質因素、煤層的內在結構還只是膚淺的認識,如我們經常遇到的煤與瓦斯突出現象,不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也尚未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導致煤礦突發事故的因素增加,這是其二。我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國家的發展,人民生活的不斷提高需要大量的能源為依托;從我國能源的開發利用來看,天然氣、石油儲量有限,并已到枯竭的邊緣;我國是水資源缺乏的國家,水能的利用開發有限;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尚在研究試用階段;在這種情況下,煤炭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將是我國發展的重要性支柱能源,隨著對煤炭需求量的增加,開采強度加大,開采的深度越來越深,不安全因素增多,這是其三。

      (2)煤礦從業人員文化程度低,導致煤礦從業人員的整體安全意識不強。

      在我國,長期以來,很多人認為:“當煤礦工人不需要很多知識和掌握高深的技術,只要身體好、有勞力就行”這一觀念影響了幾代人,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就我們公司為例,70%的員工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只占30%,地方煤礦、私有煤礦那就更少,一些主要管理人員都是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而我們從事的管理或施工都是在特別惡劣的環境下進行,有這樣多文化程度低的從業人員,要遏止、減少煤礦事故的發生難度增大,這是其一。煤礦企業安全文化基礎薄弱,一些從業人員對生命存在的價值觀發生偏差。“惜命如金,珍愛生命”是當今西方人的生命價值觀,但在我國的近代,卻往往被視為“活命哲學,貪生怕死”。我國長期推崇的是“不怕苦、不怕死”的犧牲精神,“國家的財產高于一切”的處事原則,人的生命和健康與“事業”、“主義”相比往往置之于后,這都反映出全民“安全觀念”的落后。針對政府和生產經營者,在經濟指標至上的背景下,各級政府官員在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以人為本”和安全生產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觀念沒有真正確立;地方政府部門、經營者在處理全局利益與自身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時,缺乏科學的認識觀,這是其二。導致了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加強。

      (3)煤礦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地位、作用遠遠沒有得到發揮。

      毋庸質疑“科技興安,科技興煤”是我國現代煤礦應有的認識,但在我國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中,有多少成果屬于應用基礎理論,有多少應用于實踐了的呢?煤炭科學技術在科學理論、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應用、經費投入、政策支持、產業發展等方面已不能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如我國很多煤礦使用的設備早已是西方國家淘汰的產品,很多煤礦的采煤工作面仍然還在使用單體液壓支柱進行頂板支護,掘進工作面仍然采用打眼放炮作業,機械化程度普遍偏低,在這樣的情況下,煤礦用人多,導致作業環境的人為不安全因素增多。

      (4)煤礦安全生產的運行機制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

      煤礦安全生產運行機制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雖然我們有了強有力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但政府監管體系不完善;中介技術服務水平較低;社會監督作用較小;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模式不合理;在人才市場化的今天,煤礦從業人員流動頻繁,職工隊伍不穩定,給煤礦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難度。導致煤礦安全生產法規執行較差,落實受到阻礙。

      (5)煤礦安全生產執法環境有待改善,執法、監督、監察、管理手段有待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不建全與《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職業病防治法》相配套的法規有待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執行不嚴、落實不力;安全生產法規體系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有待加強。與一些主要產煤國家相比,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力度不強;安全生產的執法部門多,關系需要理順,執法與管理職能需要協調;綜合安全監管缺乏足夠的執法權威;對中小煤礦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監察力量薄弱;安全監察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等。

      (6)經濟全球化迫使我國煤礦必須重視職業安全健康。

      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負面影響,如世界各國特別是工業發達國家為了本國的利益,以發展中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不健全為“可乘之機”,把對人體和環境有害的產業進行轉嫁,把環境污染問題多、人工成本高和職業危害突出逐漸轉移至發展中國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基礎差,科學技術水平低,安全生產管理落后及法制監察力度不夠,以及職工工資、勞動保護、工作環境和社會福利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煤礦為了適應這種形勢,也將面臨勞工標準、國際安全標準一體化的挑戰。

      2、從我國煤礦事故高發和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現實與社會大背景有密切的聯系分析:

      具體表現在:一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許多深層次問題還遠未解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安全生產支撐與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比如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安全生產運行機制就有待于加強和改善。煤炭安全監察與行業安全管理的關系需要理順;國家安全監察與地方屬地管理的職責需要明確。二是隨著經濟增長速度加快和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規模擴張,工業就業人員急劇增加,為安全生產帶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經濟快速增長與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的矛盾日漸突出,事故隱患和危害嚴重。在煤炭行業的近3年里,原煤年產量均在16-20億噸,而具備生產安全保障能力的礦井(含露天礦)2000多處,生產能力約11億噸/年,表明三分之一(近5-9億噸)的原煤產量沒有安全保障。三是礦產資源的長期大規模開發,埋藏于淺部的高品位礦炭資源日益枯竭,大批礦山過渡到深部開采,水壓、地壓、地溫、瓦斯壓力都相應增加,自然條件不斷惡化,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的復雜性和治理的難度在加大。四是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無論是老礦區的改造擴建還是新礦區的建設,生產規模日益擴大已成為共同趨勢,危險因素倍增,危害程度增加。五是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成分、經營方式、用工形式呈現多元化,私營、個體企業大量涌現,大批農民工的介入,使煤礦安全管理及其監督監察的難度和復雜性加大。

      二、現代煤礦安全管理狀況

      1、現代煤礦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一項綜合性以人為中心的科學管理,是煤炭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反映了煤礦綜合素質的高低。煤礦安全與否決定于人的安全行為和物的安全環境,而人的安全行為與人的安全心理密切相關。換句話說,煤礦安全管理,主要是對人、設備和礦井自然環境的安全防護管理,其中,對人的管理是核心,因為人的因素是主導、管理因素是關鍵、物的因素是基礎、環境因素是條件。在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中,應由事后追查為主轉變為事前預防為主,按照人的心理規律和客觀規律制定安全預防措施,引入和運用心理科學這個手段更好的為煤礦安全管理服務,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一個全新的安全管理體系。具體講,有以下四種現代的方法:

      (1)安全系統工程法

      在礦山生產過程中,導致礦山災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礦山安全管理必須從整個礦山系統的總體出發,研究人、社會、環境、技術、經濟等因素構成的礦山安全大協調系統,建立礦工生命保障、健康;礦山財產安全;礦山環保、信譽的目標管理體系。

      過去,礦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單個礦井、單個災害種類、單個側面的管理,局限于具體的災害事件的管理,即進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應用有限,很難進行實質性的大規模推廣應用。因此,礦山安全管理應向綜合化和系統化方面發展,即大力開展對多礦區、多礦種、多種礦山災害的總體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減災,綜合防治”。

      (2)安全評價法

      安全評價也稱為危險評價或風險評價,是按照科學的程序和方法,對礦山系統中的危險因素、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損失與傷害程度進行調查研究與分析論證,并以既定的指數、等級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針對存在的問題,根據當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險或將危險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第9篇 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指導和督查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管理。黃島區、城陽區、嶗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藍色硅谷核心區、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七區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設置

      第四條 本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設立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外地入青企業在入青備案注冊地設立駐青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企業在轄區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承包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總承包二級、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初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6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各不少于2人。

      第七條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駐青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業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工程量在30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20萬平方米,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各增加1人。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2)要求,填寫本企業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注冊地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注冊地屬七區五市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重新填報。

      第九條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有資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5千萬(含)~1億元或1萬(含)~5萬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億元(含)以上或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別設立質量安全主管。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施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質量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數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數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本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全面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企業制度建設等情況,并針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自查記錄及整改措施需經企業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主要負責人)審簽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應嚴格落實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檢查工作,每項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每月應各不少于1次,重點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在企業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并存檔備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其總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在建工程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訂落實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參與企業施工技術標準的編制,并監督實施;

      (三)協調企業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四)編制并適時更新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組織企業內的質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質量行為;

      (七)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及創優評獎項目應當組織專項質量檢查;

      (八)指導和督促項目部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幫助解決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督質量問題的整改與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并按規定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提出獎罰意見;

      (十)開展“自檢、互檢、專檢”(以下簡稱“三檢”)工作,并監督實施;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竣工項目的質量保修與投訴處理,并監督實施;

      (十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回訪制度并監督實施;

      (十五)企業明確的其他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情況;項目部必備檢測檢驗儀器配備情況;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及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前圖紙審查等落實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樁基、地基處理等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情況;

      (四)基礎、主體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情況;

      (五)防水、保溫、鋼結構、幕墻、外墻粘(掛)飾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點部位、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及隱蔽驗收情況,嚴格落實“樣板領路”責任制;

      (六)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電氣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設備及其施工安裝質量和檢測試驗情況;

      (七)屋面、外墻和衛生間、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部位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情況;

      (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要分部(分項)的質量驗收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質量驗收情況;

      (九)分戶驗收檢查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會審;

      (九)參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十)參與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十一)參與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四)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五)按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施工現場項目部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及記錄情況;

      (三)深基坑設計方案評審、基坑支護驗收、基坑檢測、日常巡查等內容;

      (四)起重機械產品備案、安裝拆卸、檢查驗收、安裝檢測、使用登記、日常使用等內容;

      (五)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搭設拆除、檢查驗收日常使用等內容;

      (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和施工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七)防汛和重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八)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場給予糾正并落實整改,檢查記錄、整改復核記錄由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分別獨立成卷存入施工現場資料檔案備查。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應重點履行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質量安全情況檢查;

      (二)項目經理等應進行考勤的人員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

      (三)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每天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檢查,檢查應當包含工程操作層情況、現場重大危險源質量安全方案實施情況、大型設備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四)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查處,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六)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七)嚴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檢測;

      (九)組織開展現場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檢驗,及時發現報告質量問題;

      (十)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備查;

      (十一)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四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履責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等,查找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自控體系。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工作不真實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

      (五)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視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扣分,并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控企業,與該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預警談話。屬本地企業將重新復核企業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屬外地入青企業將重新復核其入青信用登記。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季度自查自糾工作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檢查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未達到本規定配備標準,虛報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的;

      (五)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章違規行為或隱患,未當場給予處理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偽造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的;

      (七)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優資格,屬本地企業給予暫停企業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外地入青企業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記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10篇 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措施

      目前,電力企業在安全工作上雖然取得了一些好的成績,但與電網的發展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上還存在許多問題,正處于要前進一步都較困難的局面中。

      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分析

      安全管理的方法得當是保證安全管理效能的重要因素。近年來,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論管理對象、管理過程還是管理方法,都有了長足的進步。從管理對象的角度:由近代的事故管理發展到現代的隱患管理。早期,人們把安全管理等同于事故管理,僅僅圍繞事故本身作文章,安全管理的效果有限;只有強化了隱患控制,消除危險,事故的預防才能有效。

      從管理過程的角度:由早期的事故后管理發展到強化超前和預防型管理。隨著安全管理科學的發展,人們逐步認識到,安全管理是人類預防事故的三大對策之一。科學的管理要協調安全系統中的人、機、環諸因素,它不僅是對技術的一種補充,更是對生產人員、生產技術和生產過程的有效控制與協調。

      從管理方法的角度:由傳統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以及常規的監督檢查等手段,發展到現代的法治手段、科學手段和文化手段;從基本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發展到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技巧與方法。

      二、電力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分析

      電力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是由電力生產、電力基本建設、電力多種經營的客觀規律和生產特性及社會作用決定的。隨著電力工業迅速發展、電力體制改革和市場化進程加快,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電力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電力安全生產影響各行各業和社會穩定。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是具有社會公用事業性質的行業。它為各行各業提供電力,為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電力,如果供電中斷,特別是電網事故造成大面積停電,將使各行各業的生產停頓或癱瘓,有的還會產生一系列次生事故,帶來一系列次生災害。另外,供電中斷或大面積停電,會給社會和人民生活秩序帶來混亂,甚至造成社會災難,造成極壞的政治影響。因此,電力安全生產關系到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關系到人心和社會的穩定。

      ②電力安全生產影響電力企業本身。安全是電力生產的基礎,如果一個電廠經常發生事故,就不可能做到滿發穩發和文明生產,如果系統經常發生事故,系統中的發電廠和變電站都不能正常運行,使電力生產和輸配電處于混亂狀態,因此電力企業本身需要安全生產。

      ③電力生產的特點需要安全生產。由發電廠生產的電能經升壓變電站、輸電線路、降壓變電站、配電線路送到用戶,組成了產、供、銷統一的龐大的整體。由于電能尚不能大規模儲存,因此,產、供、銷是同時進行的,電力的生產、輸送、使用一次性同時完成并隨時處于平衡。電力生產的這些內在特點決定了電力生產的發、供、用必須有極高的可靠性和連續性,任何一個環節發生事故,都可能帶來連鎖反應,造成人身傷亡、主設備損壞或大面積停電,甚至造成全網崩潰的災難性事故。因此,電能生產的內在特點需要安全生產。

      三、電力安全生產管理中常見的一些問題

      1、在依法保護設施、安全監督上措施不力,致使安全管理力度不夠①欠缺依法治企。有線電視線、通訊線與電力線路同桿架設;項目法人與設計、監理、施工方簽訂的協議不規范等現象普遍存在。②安全監督不嚴。由于供電企業安全監察部門人員少,專業知識欠缺,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經常被一些非生產性事務纏繞,習慣于事故后的調查和責任追究。③近年來,供電企業農村電力設施發生被竊、破壞的情況比較多。竊電給社會和電力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

      2、安全思想意識模糊,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目前,電力生產企業都已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產的制度,也明確了安全生產職責,但存在以下問題:①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只停留在開會講話,只作一般性、原則性的動員。②分管生產的領導忙于事務性工作,沒有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沒有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③主管部門將上級轉發的事故通報一轉了之,既不認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實防范措施。專業人員對電力安全生產沒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數,沒有熟練掌握必要的規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導基層班組的工作。

      3、安全工器具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一些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質量堪憂。尤其是一些供電所的登高作業器具等安全器具的質量合格率不高。同時,對安全器具的定期檢測意識淡薄,報廢管理流于形式。

      4、不嚴格執行《安規》,經常習慣性違章習慣性違章是指定安全生產工作中經常發生的習以為常的違章行為。它包括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有些臨時性工作,如某配電修理人員,在沒有填寫修理票的情況下開始進行修理工作,導致人身觸電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電的作業,在沒有停電、驗電、掛地線情況下,就開始工作,造成人身觸電死亡事故;在處理變壓器二次刀閘接觸不良故障時,沒有對變臺停電、驗電,未掛地線,嚴重違章作業而釀成的人身觸電死亡事故等等。

      四、提高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措施

      首先,要看清電力企業安全管理能力的本質。安全管理能力首先是一種企業能力,具有企業能力的屬性,是企業在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積累的各種知識與技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由企業掌控的各類資源決定,企業擁有的資源及其組合情況形成了不同的安全管理能力。企業安全管理能力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動態變化的,它隨著企業的成長而不斷增長。此外,企業能力作為一種累積的知識與技能,知識與技能的難言屬性使得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具有特異性和不可模仿性,這構成了企業競爭能力的基礎。

      其次,可具體通過增加員工安全知識與技能的能力、優化設備安全性能的能力、提高物料安全水平的能力、改善安全制度的能力、監測環境安全狀況的能力5個方面的內容,來實現安全系統效能的綜合性能的改善。積極開展“危險點分析預控”,穩步推行現場工作的程序化、標準化作業。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以及檢修、變更、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安全監督。竣工后,要組織驗收,要確保竣工的設施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規定,特別是電力線路的線間距離、交跨距離、對地距離要符合規定。做好設備的預防性試驗,并及時消除設備的運行缺陷,提高設備的健康水平。要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保證體系和電力企業“綜合安全管理模式和機制”。

      安全關系到企業的前途和命運,是企業發展的永恒主題,是企業取得經濟效益的基礎。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在電力企業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還需要不斷進行探索、鞏固和創新。

      “清華大學生產企業董事長領導力再造高級研修班”作為清華北京院領導力長期生產管理研究和培訓實踐的結晶,融合了現代企業管理的系統化知識和高效生產管理實踐的專業化內容,為廣大致力于提升生產運營效率與管理能力的企業高層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戰略思考框架和極具實用性的操作工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運營效率與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措施

      近幾年來,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建筑領域事故頻頻發生,分析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探索預防對策和措施,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人和觸電。造成建筑業事故的原因,除了與建筑業是高空、露天、勞動密集形作業有關,還與近年來市場的擴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滯后,人員素質低,安全投入少有關。以下談談發生事故原因幾種情況。

      1、施工人員素質低

      目前我國建筑從業人員65%是民工,這些民工從農村進入城市,從農民轉為工人,他們的知識結構,工作方式,習慣意識等,還不能適應建筑業的特殊工作條件和環境,他們普遍來經過基本培訓和教育,缺乏應有的安全知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從而導致自己或他人發生安全事故。

      2、法制不健全

      目前建筑市場較為混亂,時常出現一個項目有幾個分包商,這些分包商的社會信譽,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普遍較差,在工程施工過程下,偷工減料,安全意識談薄,根本談不上對安全進行統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制不健全,跟不上形熱發展的需要,對安全事故查處不利。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野蠻施工

      非機械動力工擅自操作機械,造成機毀人亡。非電工亂拉扯電線,不通過漏電開關,發生漏電事故時漏電開關不起作用,造成觸電身亡。電工在接線時,不將電閘關閉,帶電操作,造成觸電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腳手腳進行操作作業,不小心失足,造成墜落死亡。民工在綁腳手架和支外墻模板加固時,不系安全帶,加上臨邊防護不嚴,時有墜落死亡事故的發生。高空拆架拆摸,架桿、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腳踹,腳蹬空隨之墜落。為搶工程進度,進行大規模施工,強令民工連續作業,造成民工疲勞過度,操作時注意不集中,頭昏眼花不慎墜樓而亡。

      4、材料機具質量不合格

      塔機吊鉤失靈,吊斗失控落下,砸傷地面施工人員,塔臂組裝螺栓強度不夠,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斷,造成塔臂失控,扯斷鋼索落下,砸傷地面工作人員。安全網質量差,不能有效攔截高空墜物,造成地面人員傷亡。

      5、防護設施不全

      臨邊不搭設防護欄桿,安全網搭設低于施工作業層面高度,作業面沒有實行全封閉。有的電梯井口無護欄,電梯井內不隔層設置防護。預留洞口,采光井,通風口不設防護蓋,造成墜落事故發生。

      針對以上分析,為有效減少安全事故,應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

      施工企業一般都有安全組織機構,但必須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組織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目標,明確參與各方對安全管理的具體分工,安全崗位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對大型項目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總負責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進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料檔案。實行單位領導對全施工現場負責,專職安全員對部位負責,班組長,班組安全和施工技術員對各自的施工區域負責,操作者對自己的工作范圍負責的“四負責”制度。

      2、規范建筑業分包及完善安全法

      加強總包,分包的資質認證和管理。一個項目,嚴禁業主方肢解分包,嚴禁多次轉包,加強總承包商對分包的管理。加強安全法建設,對存在違章指揮,不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強令民工冒險作業,長期連續作業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施工企業在目前已有的法規制度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加強適合本企業生產管理工作實際的法律,標準和制度的補充完善,使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盡快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3、加強安全教育

      讓每一個員工懂得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實現自己的安全行為責任,做到①凡是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的學習,并進行嚴格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場;②對特種崗位作業人員一律憑勞動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崗位證書上崗;③對進入施工現場持證的架子工必須定期進行體驗;④對施工生產中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進行嚴勵的處罰;⑤對施工生產中違章操作員工一律停工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

      4、加強安全技術管理與協調

      工程中標后,要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術員編寫的書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別是高空、有毒作業,必須有相應的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急救處理方法。每日有班組長、班組安全員對當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加強條條、條塊、塊塊之間的協調配合。

      5、加強現場安全監督

      企業應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力度。企業對違章指揮、操作,冒險作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頓,規范項目的施工安全行為。安全人員要加強對施工現場材料,設備的檢查,杜絕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對人員的傷害,加大對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種安全設施。在施工作業面上設固定的安全管理員,對危險性大的腳手架,起重機搭設和拆除,機械設備吊裝,用電設備工作,基礎土方開挖等進行監督和控制。建筑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動態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情況瞬息萬變,可變性大,必須持之以恒的抓,否則各項規章制度將無法落實到實處,隨時都將可能發生突發事故。

      6、運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護能力

      通過加大科學技術的投入含量,用于減少和彌補人為的錯誤,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不斷提高施工技術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改變傳統落后的施工工藝,努力做建筑企業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密集型轉變。解放生產力,變手工操作為機械作業,變高空作業為地面操作,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運用人機工程學和安全心理學的科研成果,調整好施工操作人員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狀況,避免員工在情緒低落時出現失常行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為。

      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動態管理進程,它包括安全組織和安全意識,企業只有綜合利用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結果。加強安全管理,首先必須建立科學的安全規章制度,而且這些制度要隨著施工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使之與新的施工技術相配套。同時企業要加大對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與生產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人頭上。并經常性的開展和利用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法規知識宣傳活動,努力提高建筑職工和廣大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切實做到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安全生產,警鐘長鳴。

      第12篇 企業危險點的控制管理和安全檢查要點

      第一節 危險點控制管理的性質和特點

      企業的危險點,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事故,并使工作人員造成死亡或重傷,設備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生產現場。

      危險點控制管理,要綜合應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技術,對危險點的人、物、環境、管理等各方面要素進行統籌規劃,加以管理控制;發現、識別、預防、消除危險點的潛在危險因素,防止發生重大事故,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

      危險點控制管理的性質和特點:

      一、是突出重點的管理

      由于危險點是潛在危險因素發生頻率高,可能后果嚴重的生產現場,因此只要消除控制了危險點的危險因素,就能防止發生人身、設備的重大事故。這就抓住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攻方向,解決了事故預防的主要矛盾,從而使安全生產有了基本保證。

      二、是全面系統的管理

      危險點控制管理是把整個危險點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它所包含的人員、設備、環境、信息、機構、章法等都是分系統。

      三、是預防為主的管理

      危險點控制管理要求以系統安全分析和危險性評價作為基本手段,對危險點的潛在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評價,通過科學檢查、信息反饋、隱患整改等措施,提前設防,把危險因素消滅在萌芽階段,從而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主動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二節 危險點的確定與分級

      一、危險點的確定

      危險點應該在對生產現場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采用危險性分析和評價的科學方法,或根據實踐經驗,或者把二者結合起來加以確定。不論用什么方法確定危險點,都應強調從實際出發,符合企事業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

      二、危險點的分級

      根據危險點可能造成傷害和損失的嚴重程度,一般可將企業危險點的危險性等級分為三級:

      ⅰ級危險點--可能造成多人死亡,設備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生產場所。

      ⅱ級危險點--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重傷,導致設備造成較大損失的生產場所。

      ⅲ級危險點--可能造成重傷,導致設備造成損失的生產場所。

      三、典型危險點

      根據生產作業特點和以往發生事故的調查分析,列出部分單位各級典型危險點,參考如下:

      1、典型ⅰ級危險點包括以下10類

      (1)鍋爐房、(2)大中型油庫、(3)彈(炸)藥庫、(4)煤氣站、(5)乙炔站、(6)氫(氧)站、(7)硝鹽槽、(8)空壓站、(9)液化氣站、(10)廠內鐵路、公路主要交叉道口。

      2、典型ⅱ級危險點包括以下11類

      (1)配電站、(2)起重吊車、(3)小型油庫、(4)爆炸成型場所、(5)劇毒品庫、(6)氣瓶庫、(7)噴漆泳房、(8)試車臺(站)、(9)汽油洗滌間、(10)各種金屬熔爐、(11)高處作業場所。

      3、典型ⅲ級危險點包括以下6類

      (1)沖床、(2)剪床、(3)木工平刨、(4)帶鋸、(5)油封間、(6)制冷間。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以上列出的典型危險點,結合采用危險性分析和評價的方法,確定自己的各級危險點。

      第三節 危險點的基礎管理和安全檢查要點

      一、危險點的基礎管理

      危險點應在顯著位置處懸掛標志牌,標明危險等級,注明負責人員,按照國家標準的安全標志表明危險等級,并扼要注明防范措施。

      二、危險點的檢查要點

      1、建立健全危險點的規章制度。

      2、明確責任、定期檢查。

      3、教育培訓各級領導和作業人員。

      4、加強危險點的日常管理。

      5、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

      6、搞好危險點控制管理的基礎建設工作。

      企業安全管理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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