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pjhyg"><sup id="pjhyg"></sup></menuitem>

      <nav id="pjhyg"></nav>
    1. 日本肉体xxxx裸交,岛国av无码免费无禁网站,性色a码一区二区三区天美传媒,在线观看精品视频网站,无码人妻系列,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蜜臀,视频一区视频二区卡通动漫,一区天堂中文最新版在线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試題(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30 10:18:12 查看人數:39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試題

      第1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試題

      1、2007年4月9日,*總理簽署了第493號國務院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自( a )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10月1日

      2、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是(b)

      (a)安全第一,以人為本 (b)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c)安全生產重于泰山 (d)安全第一,人人有責

      3、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 b )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單元(場所和設施)。

      (a)安全量 (b)數量 ( )質量

      4、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a )制度。

      (a)審批 (b)許可(c)登記 (d)資質認定

      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 a )組織演練。

      (a) 定期 (b)不定期

      6、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照明應采用( b )燈具。

      (a)普通型 (b)防爆型()節能型

      7、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c)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a)企業負責人 (b)安全管理人員 (c)裝卸管理人員

      8、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通暢的( b)。

      (a)入口 (b)出口 (c)大門

      9、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c )制度。

      (a)檢測檢驗 (b)更新 (c)淘汰

      10、重復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 b )年。

      (a)一 (b)二 (c)三

      11、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 a )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a)一 (b)二 (c)三

      12、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 b)或者公安部門依據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a)質檢部門 (b)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

      (c)環保部門

      13、當泄漏現場有人受到危險化學品傷害時,應立即( b)。

      (a)在泄漏現場進行緊急搶救 (b)將傷員轉移到安全地帶,緊急搶救

      14、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應該( a )

      (a)按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b)按最高等級危險品兩種危險品性能標志

      (c)對所有危險品的危險性分別進行標志

      15、吸濕性強、遇水釋放較多熱量的化學品沾染皮膚后應立刻( c )。

      (a)用清水清洗 (b)用冷水清洗 (c)用軟紙、軟布抹去

      16、遇水燃燒物質起火時,不能用( b )撲滅。

      (a)干粉滅火劑 (b)泡沫滅火劑(c)二氧化碳滅火劑

      17、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應該向( b )方向疏散。

      (a)下風 (b)上風 (c)順風

      18、進行腐蝕品的裝卸作業應該戴( b )手套。

      (a)帆布 (b)橡膠 (c)棉布

      19、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險的是( c )。

      (a)氯化鈉 (b)明礬 (c)遇濕燃燒物品

      20、在易燃易爆場所穿( c )最危險。

      (a)布鞋 (b)膠鞋 (c)帶釘鞋

      2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實行經營(b )制度

      專營 b許可證 c審批 d主管

      22、撲救爆炸物品火災時,(b)用沙土蓋壓,以防造成更大傷害

      a必須 b禁止 c可以 d最好

      23、用滅火器滅火時,滅火器的噴射口應該對準火焰的(c)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d外部

      24、各種氣瓶的存放,必須距離明火(c )以上,避免陽光暴曬,搬運時不得碰撞

      a1米 b3米 c10米

      25、危險化學品單位的( a)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a主要負責人b法人c安全負責人d法定代表人

      26、以下( a)不屬于危險化學品

      a花生油 b亞硝酸鈉 c漂白粉 d炸藥

      27、( b )不能發生爆炸。

      a亞麻粉塵 b砂塵 c面粉

      28、易燃易爆場所不能穿( b )。

      a純棉工作服 b化纖工作服 c防靜電工作服

      29、集裝箱和成組貨物的危險貨物標志應該貼在( c )。

      a.側面和頂端 b.兩個頂端 c.4個側面

      30、.下面( a )是化學品標簽中的警示詞。

      a.危險、警告、注意 b.火災、爆炸、自燃 c.毒性、還原性、氧化性

      31、標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和防護基本要求的是( b)。

      a.化學品標志 b.化學品安全標簽 c.危險化學品標志

      32、濃硫酸屬于( b )化學品。

      a.爆炸品 b.腐蝕品 c.易燃液體

      33、下面對劇毒品的描述中, ( c )是錯誤的

      a.不準露天堆放 b.必須雙人收發 c.不能用玻璃瓶儲存

      3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可以使用( b )采暖。

      a.蒸汽 b.熱水 c.機械

      35、下面( a )物質屬于自燃物品

      a.黃磷 b.鹽酸 c.丙酮

      36、工業上使用的氧化劑要與具有( a )性質的化學品遠遠分離。

      a.還原性物品 b.惰性氣體 c.腐蝕性液體

      37、搬運劇毒化學品后,應該( a )。

      a.用流動的水洗手 b.吃東西補充體力 c.休息

      38、強酸灼傷皮膚不能用( a)沖洗。

      a.熱水 b.冷水 c.弱堿溶液

      39、吸濕性強、遇水釋放較多熱量的化學品沾染皮膚后應立刻( c)。

      a.用清水清洗 b.用冷水清洗 c.用軟紙、軟布抹去

      40、下列( b)有毒氣體具有臭雞蛋氣味。

      a.二氧化硫 b.硫化氫 c.二氧化氮

      41、在裝卸易燃易爆品操作中,不能使用( a )工具。

      a.鐵制 b.木制 c.銅制

      42、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放置于駕駛室頂部的燈是( a)。

      a.黃色三角形的 b.黃色長方形的 c.紅色三角形的

      43、零售店面內危險化學品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 a )。

      a.l噸 b.2噸 c.0.5噸

      44、為了保證檢修動火和罐內作業的安全,檢修前要對設備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氣體進行( a )。

      a.置換 b.吹掃 c.清理

      45、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征得所在地( c )監督機構的同意。

      a.化工 b.人民政府 c.公安消防

      4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的車頂燈和車尾部必須懸掛的標志的文字是( b )。

      a.注意安全 b.危險品 c.保持車距

      47、( c )能溶解絲、毛和動物組織,所以具有腐蝕性。

      a.小蘇打 b.汽油 c.火堿

      48、含( b )的水可以清洗掉水果蔬菜表面的農藥。

      a.酸性洗滌劑 b.堿性洗滌劑 c.中性洗滌劑

      49、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 c ),方可上崗作業。

      a.培訓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評議

      50、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 c )裝運危險化學物品。

      a.可以 b.可以少量 c.不得

      51、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市區時,中途( c )。

      a.可以到加油站加油 b.可以把車存在停車場 c.不得隨便停車

      52、毒害品主要是經過( c)吸入蒸汽或通過皮膚接觸引起人體中毒。

      a.眼 b.鼻 c.呼吸道

      53、工人從事瀝青工作時,應使用( a )防護用品。

      a.全副 b. 面部 c. 呼吸

      54、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的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a )。

      a.勞動保護用品 b.安全監測儀器 c.手提消防器材

      55、遇空氣易著火的商品必須裝于( c )容器內,或用煤油浸潤,或充入惰性氣體。

      a.鉛制 b.敞口 c.氣密封口

      56、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 c)。

      a.事先通知 b.出示通知書

      c.出示證件 d.說明單位

      57、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 c )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a.生產和使用 b.生產和運輸

      c.生產和儲存 d.生產和經營

      58、大多數氧化劑和( a)都能發生劇烈反應,放出有毒氣體。

      a.強酸 b.弱酸 c.堿

      59、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 a )項條件。

      a.5 b.6 c.7 d.8

      60、國家禁止用( b )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a.有毒化學品 b.劇毒化學品

      c.易燃化學品 d.易爆化學品

      第2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范圍】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基本原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化行業監管責任。

      第五條 【職責分工】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負責組織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建立執行發貨和充載的查驗、登記、核準制度,查處違規發貨、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行為。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運輸車輛裝備的許可和管理,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查處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維修企業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行為。

      (三)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并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及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四)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產品型號進行準入審查和公告,對機動車生產和改裝企業的生產、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非法生產、改裝行為進行查處。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機動車生產、改裝、維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個人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行為。

      (六)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驗機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行為的監管。

      第六條 【信息共享和比對核查】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和車輛、罐體、從業人員等基礎信息,以及相關許可、檢驗、購銷、違法等信息的網上共享,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充裝、運輸等環節資質信息比對核查制度。

      第七條 【先進技術、專業車輛應用】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

      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廂式、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布局和運輸方式】國家統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布局,發展集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于一體的危險化學品工業園區。

      國家提倡鐵路承擔危險化學品長距離陸路運輸。

      第二章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應當具備符合條件的車輛、設備、場地、從業人員和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按法定程序申領許可,或者使用欺騙、虛報、瞞報等方法騙領許可證的,或者現有條件不符合許可規定,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已經取得許可的應當撤銷。

      嚴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或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證》,并在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品名。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維護和保養,保持車輛和設備技術狀況完好。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緊急切斷裝置。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由無改裝資質企業進行改裝,嚴禁非法改裝、偽裝、私自加裝罐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不得“大噸小標”、“大罐小標”、“小車大罐”和違規降低罐體壁厚。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從業資格證:

      (一)危險化學品車輛駕駛人駕駛證被吊銷、注銷、撤銷的;

      (二)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后準駕車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類、心腦血管類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押運員】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押運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知悉義務】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知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品名,熟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規程。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從業人員聘用、培訓教育、考核獎懲,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加強運輸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風險分擔】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和風險評估,購買相應的社會公共安全責任險。

      第三章 裝載管理

      第十六條 【裝載基本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及車輛充裝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在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企業裝載危險化學品。

      第十七條 【裝運清單制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實行裝運清單制度。《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需載明危險化學品的充裝企業、收貨企業、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押運員、品名、數量、聯系電話等信息,由負責發貨的企業和人員核對并簽章、簽名,隨車攜帶。具體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托運人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制作《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加蓋托運人印章,作為提貨發貨、道路運輸、查驗核對、收貨驗貨的憑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在發貨和充裝危險化學品時應在《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上對充裝情況進行簽注。對于不能提供相應《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應當拒絕發貨、充裝、運輸。

      第十八條 【比對核查制度】托運人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核查委托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人、押運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核查發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對《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事項進行核對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發貨和充裝。

      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執行比對核查制度情況進行檢查,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執行比對核查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查驗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除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外,還應當建立發貨和充裝環節查驗制度,在發貨或充裝前履行以下查驗工作:

      (一)查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是否與《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的內容一致;

      (二)查驗車輛及罐體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三)查驗車輛是否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的標志;

      (四)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查驗相應的購買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與《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內容不一致的,運輸車輛或者罐體不合格的,無購買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運輸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不得發貨或者充裝。

      第二十條 【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應當實行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托運人、承運人、購買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押運員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條 【出廠檢查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應當對出廠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檢查,未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或者《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沒有本單位和人員簽章、簽名的,不準駛出。有關檢查情況應當登記備查。

      第二十二條 【禁止夾寄】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對收寄物品進行開封驗視。

      嚴禁公路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一般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同時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全面掌握車輛通行路線的情況和交通特點并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事先進行線路勘察,對危險點進行辨識,編制安全運輸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導書,告知駕駛人和押運員運輸路線、時間、注意事項以及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動態監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實時分析、及時糾正處理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以及擅離規定線路、非正常行車等行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指導駕駛人、押運員在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依法處罰不履行動態監控責任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通行規定】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路線、時間執行,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速度行駛。

      第二十七條 【限行區域劃定】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規定,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劃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長期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水源地保護區、重點景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飽和、容易擁堵的路段;

      (六)22時至次日6時容易疲勞駕駛的時段。

      遇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警衛、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臨時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對部分路段采取長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劃定的限行起始點之前應當有可以繞行的路線,并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限行繞行標志的設置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城市限行繞行標志的設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通知義務】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動態監控提前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管理單位和審批或者同意車輛通行的機關。

      第二十九條 【中途停車】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應在遠離加油站、人員流動密集區域停放,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條 【停車場地】在危險化學品運輸繁忙的路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規劃建設專門的停車場地。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為進入服務區休息、餐飲、加油、修理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便利,劃定專門的停車區域,不得隨意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一條 【違法查處】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聯合執法,嚴查非法運輸、無證運輸、偽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駕駛人、押運員不具備從業資格,以及超速、超載、疲勞駕駛、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定速度行駛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三條 【應急能力建設】國家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能力建設,依托相關企業、單位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三十四條 【事故現場處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中途發生事故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應當疏散周圍人群、擴大警示范圍。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指導駕駛人、押運員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根據事故特點、險情發展和現場狀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的要求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非法運輸處罰】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據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規定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非法經營處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有關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且允許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運輸危化學品的;

      (三)駕駛人、押運員未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四)允許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掛靠的;

      (五)未履行動態監控責任的。

      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從業資格證被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吊銷等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或者普通貨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非經營性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比照未依法取得相應運輸許可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非法改裝處罰】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改裝、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機動車維修企業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

      其他企業、個人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項目,篡改檢驗數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即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所收檢驗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項目,篡改檢驗數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即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

      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非法承運處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運輸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企業生產、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比對核查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核查比對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托運人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核查比對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非法充裝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提供《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即發貨和充裝的;

      (二)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查驗要求即發貨和充裝的。

      第四十一條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記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登記,或者登記記錄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該企業的安全監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未履行出廠檢查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出廠檢查,或者未登記備查的,由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公路客運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處罰】公路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違法處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運輸危險化學品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一)、(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移送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監管部門進一步處罰的,應當制作書面移送材料,連同違法車輛等一并移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未攜帶裝運清單處罰】未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吊銷許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一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超速、超載、未按規定噴涂或者懸掛警示標志、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定速度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一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載運輸、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定速度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被查獲的違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

      第四十八條 【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事故倒查追究】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當事人、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監管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本辦法的規定與制訂部門其他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語

      an5-01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an5-02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an5-03 使用化學品過程中保持個人衛生的原則

      an5-04 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an5-05 危險貨物運輸出車檢查

      an5-06 預防化學危險品危害的四條原則

      an5-07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

      an5-08 危險化學品消防措施

      an6-01 安全來自長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間麻痹。

      an6-02 多看一眼,安全保險;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an6-03 工作為了生活好,安全為了活到老。

      an6-04 生產再忙,安全不忘,人命關天,安全在先。

      an6-05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an6-06 樹立企業安全形象,促進安全文明生產。

      z01 培育禮儀員工,創造團隊精神

      z02 自覺遵守飯堂紀律,養成飲食衛生習慣

      z03 廁所衛生要注意,干凈清潔常保持

      z04 辦公室松弛體操

      z05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員工版)

      第4篇 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躉船、泊位、錨地、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三條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jtj 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進行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躉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危險品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第七條碼頭的液化烴裝卸管道應采用裝油臂或金屬軟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條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卸碼頭小于5000t級時,應配置30l/s的移動噴霧水炮一只和5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2.四、五級油庫所屬的油品裝卸碼頭,應配置7.5l/s噴霧水槍兩只和2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3.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20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昆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設置兩個固定式水一泡沫兩用炮,每個炮噴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當海港油碼頭停泊50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兩用炮宜采用高架遙控炮。

      5.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問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給時間不小于2h,當設置水幕時,消防用水應考慮水幕用水量。

      6.甲、乙類油品海港碼頭,當停泊35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宜設置防熱輻射水幕,水幕設置應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7.35000 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類油品海港油碼頭在油船靠舶作業期間,應有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進行監護。

      第九條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管 理

      第十條直屬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l。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3.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4.配備碼頭監督員,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應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并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

      5.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6.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7.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嚴格執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及施工作業等制度。

      第十二條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10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條基本要求

      1.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

      3.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

      4.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5.碼頭上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6.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危險化學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儀表和報警系統。

      7.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8.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9.在裝卸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10.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11.應配備固定式可燃氣體測爆儀或便攜式可燃氣體測爆儀。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

      1.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間不小于3次/h。

      3.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4.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5.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6.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7.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8.碼頭上下船的出人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人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七條停靠碼頭

      1.凡準許停靠碼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2.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停靠碼頭。

      3.凡停靠碼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4.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經批準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5.危險化學品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八條裝卸作業

      l。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4.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5.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6.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化學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7.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jtj 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化學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10.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gb 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化學品貨船、躉船、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檢修作業

      1.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貨船停靠時進行。

      2.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檢修用火,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二十條 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持完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二條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六條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中國石化受限空問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進行芳烴等毒性較大的物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碼頭躉船、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5篇 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3、項目部機材部門負責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過程的具體控制。

      4、種類

      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指危險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7大類,而我公司項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及汽油、柴油、氧氣、乙炔、液化氣、環氧樹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5、采購

      項目部機材部門必須根據工程部門提供的需用計劃,制定采購計劃,按其規格數量等要求,選擇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供應商予以采購,產品必須具有“三證一票”。

      6、運輸

      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選用合適的裝卸工具;要選擇具有《化學危險品準運證》的供應商承運;輕拿輕放,不能撞擊,嚴禁拋、拖、擲等野蠻裝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裝運和人貨混載。

      7、儲存

      1)、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收發流水臺帳和三聯領料單、出入庫登記制度。

      2)、設置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消防規定。并根據物體種類、性質,設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熱、防曬、防潮的“五防措施”的倉庫;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乙炔瓶和氧氣瓶不準同庫存放。

      3)、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的物品,嚴禁出入庫。

      4)、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對所保管的物品經常檢查,及時發現物品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4)、倉庫內不能超量儲存,要求物品與梁、柱、屋頂距離不少于0.3米,與墻、燈的距離不少于0.5米,物品之間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庫房周邊嚴禁明火作業,不得將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曬,在庫區設置適當的消防器材,保證消防用水水壓充足。庫房安裝固定的防爆照明燈具,不得使用移動的燈具作照明。

      6)、對儲存場所的安全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做到幾個堅持:

      (1)堅持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2)堅持教育員工自覺做好安全工作;

      (3)堅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制定的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責任制;

      (4)堅持嚴格管理火源、電源;

      (5)堅持加強儲存場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堅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進行科學管理;

      (7)堅持對儲存的物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8)堅持用經濟辦法進行管理;

      (9)堅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

      7)、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因事入庫人員應交出火種(如:bb機、手提電話、對講機等)。嚴禁在庫內吸煙。庫區外要張掛警示標志。每天工作結束后須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人員離開倉內。庫房倉間內不準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如特殊工種操作證),并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中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2)、乙炔氣瓶

      (1)、禁止震動撞擊瓶體。

      (2)、禁止接近高溫、明火和電器設備。與明火作業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3)、禁止氣瓶臥放,裝運時不能橫向裝運。

      (4)、使用時,必須要裝回火停止裝置,其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米3/小時瓶,使用壓力不超過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其剩余壓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準與氧氣瓶混合和運載。

      (6)、氣瓶儀表必須完好無缺,并裝置回火閥。

      3)、液化石油氣瓶

      使用液化石油氣時,儲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或倒放。

      4)、氧氣瓶

      (1)、不準放在烈日下曝曬,不準接近高溫、不準與乙炔(或石油液化氣)氣瓶放在一起,間距不少于5米、離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禁止臥放。

      (2)、不準全部用完瓶內氣體,必須留有0.15兆帕壓力。

      (3)、氣瓶上尤其在鋼瓶閥門處嚴禁沾有油脂。

      (4)、開關閥門不能太快。氧氣流速不能過快,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5)、焊距點火時先開可燃氣體閥,著火后才開氧氣閥;熄火時先關氧氣閥,后關可燃氣體閥;使用完畢應將焊炬掛在安全的地方,并關閉所有的閥門。

      (6)、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均是壓力容器,使用前要經有關技術部門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檢驗。

      9、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6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化品監管科科長職責

      1.負責分析研判本地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風險,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負責組織參與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

      3.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4.依法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情況調查處理。

      6.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及進出口企業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7.參與本地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演練。

      8.參與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9.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2023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危險化學品物流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性質:民營企業。

      主要業務:液化天然氣運輸(危化品物流企業)。

      主要設備:專用運輸車輛。

      企業規模:目前車輛10臺,遠期規模1000臺。

      運輸區域:內蒙、重慶、四川、西藏、陜西等省區市。

      二、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策劃

      企業宗旨:鑄貨運名牌,創行業一流。

      企業愿景:與國際接軌,成為中國最有影響力的汽車運輸服務企業。

      企業精神:作風嚴謹、安全和諧、務實奉獻。

      團隊理念:樹立團隊協作精神,以整體概念面對工作,多考慮上下游的工作和配合;求同存異,以合適的態度、語言表達觀點,善于傾聽,集思廣益。

      工作理念:堅忍不拔、吃苦耐勞、愛崗敬業、勇于奉獻。

      用人理念:卓越的企業品質源自優秀的人才素質。

      安全理念:安全是企業發展的堅實保障。

      職業操守:誠信為本,嚴肅認真,忠誠服務,具有高度的責任心。

      三、機構設置

      (一)主要機構

      1.機構設置

      機構設置圖如下:

      經理

      辦公室

      業務部

      安全部

      配送部

      人事部

      財務部

      倉儲部

      業務組

      客服組

      運輸組

      調度組

      (1)企業應建立以法人代表為負責人,各部門行政主管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領導企業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監督檢查。設置安全生產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并滿足:

      ①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2)企業應成立以法人代表為負責人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企業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教育和相關業務的培訓工作。

      (4)企業內各部門行政主管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可根據需要指定一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協助管理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5)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管理人員中應至少有1名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化工專業技術人員。

      2.主要職責

      (1)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職責

      ①企業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的組織領導責任。

      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③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④組織制定和審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計劃、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⑤組織企業開展職工安全知識、業務技能、操作規程的培訓和教育,實施安全培訓制度,考核勞動保護工作。

      ⑥組織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種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檔案、記錄。

      ⑦組織落實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火防爆設施和設備。

      ⑧發生事故時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事故情況,對事故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分析,對事故責任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查處。

      ⑨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安全“三金”(安全事故互助金、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獎賠預提金),并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

      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部門負責人職責

      ①對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職責。

      ②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③負責具體實施本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部門各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并監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④定期向經理或安全員匯報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報告經理或安全員,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意見。

      ⑤認真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⑥在經理領導下,協調處理、調查收集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有關資料,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承辦經理交辦的事項和日常工作。接到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向經理或安全員報告,并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⑦做好事故傷亡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向經理報送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3)安全員職責

      ①負責企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年終安全考核。

      ②負責制定完善本企業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并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制定完善道路運輸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和其它突發事件等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工作。

      ③協助經理工作,并對其負責,具體組織落實企業各級安全責任制,并對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擔與其職責、權限相應的責任。

      ④積極協助經理做好宣傳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定期組織安全學習,抓好從業人員的安全學習、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⑤積極協助經理制訂本企業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各項安全活動和安全競賽,定期做好各階段的工作總結,并及時收集、統計、整理有關安全資料,及時向經理匯報。

      ⑥積極協助經理組織企業開展職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和教育,實施安全培訓制度,考核勞動保護工作。

      ⑦有權拒絕經理或各部門負責人不符合安全的指令和意見。

      ⑧積極協助經理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勞動條件,改進和完善安全生產設施和設備。

      ⑨發生重特大事故需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處理、善后和結案工作。同時,做好事故車輛的估價、預算和索賠工作。

      ⑩建立完善各種安全基礎資料檔案。

      (4)駕駛員職責

      ①嚴格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等危險貨物運輸標準;

      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范,確保行車安全;

      ③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注意事項、應急處理辦法和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了解所運輸危險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

      ④妥善保管并能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⑤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及時發現、排除車輛安全隱患,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⑥按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行駛,并做到隨車運輸證件與標志標識齊全有效;

      (5)押運員職責

      ①對所押運的危險貨物負安全責任;

      ②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了解運輸危險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具備防火、防爆、防中毒知識以及預防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知識,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理辦法;

      ③在運輸過程中,監督駕駛人員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及危險貨物運輸法律規范的執行情況,制止駕駛員違反作業規程的行為;

      ④監督裝卸人員對《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等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制止裝卸人員違反作業規程的行為;

      ⑤妥善保管并能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及消防器材,并保證防護用品及消防器材完好無損。

      (6)調度員職責

      ①具體負責全隊運輸車輛的調度工作,合理安排車輛,完成上級下達的運輸工作任務,做好經營參謀。

      ②應熟悉掌握車輛安全情況和駕駛員的身體精神狀態,做到心中有數,資源情況要清楚,路況、加油站情況、車輛容積要清楚,調派車輛一定要根據實際車況及駕駛員技術合理調派。

      ③認真填寫各種單據、表格,對出行歸隊車輛核實路線、品種運量、過路、橋費、運費收入核算記載報財務部匯總,以便車輛安全行駛公里累計各級保養及維修使用。

      (二)公司必須的制度目錄

      1.公司經營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第9號)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工作規范》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9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

      2.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危險性作業管理制度

      動火安全作業證hg23011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許可證hg2301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hg23013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hg23014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hg23015

      斷路作業安全許可證hg23016

      動土作業安全許可證hg23017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hg23018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hg23019—2008

      (3)企業主要管理制度

      安全監督制度

      勞動防護制度

      安全生產學習培訓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事故報告與處理制度

      基礎資料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安全管理基礎資料歸檔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崗位考核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3.危貨運輸專用車輛管理制度

      專用停車場管理制度

      車輛及設施維修和檢查制度

      危險品槽車清洗消毒制度

      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4.危貨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安全學習制度

      駕駛員管理制度

      押運員管理制度

      裝卸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駐外車輛、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作業許可制度

      5.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駕駛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押運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裝卸管理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三)崗位條件:上崗基本要求和資質要求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應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通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所需證書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

      (四)主要制度

      1.作業許可制度

      根據《危險性作業管理制度》,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高處作業、吊裝作業、電氣作業、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時需申請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2.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條例》,規范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3)職責

      ①行政部為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口政府部門組織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辦理和審查。

      ②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的具體管理。

      (4)內容

      ①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②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

      ③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

      ④危險化學品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⑤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⑥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進行,并向被委托方說明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

      ⑦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產生的壓力和外部壓力,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滲(灑)漏。

      ⑧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嚴格遵照當地公安部門指定路線和規定作業。

      ⑨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和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時必須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

      ⑩各單位要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臺帳,隨時掌握危險化學品情況。

      3.安全監督制度

      (1)企業應建立安全監督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標準化的有效實施。

      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找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

      各種安全監督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2)安全監督檢查形式與內容

      企業應根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綜合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季節性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①綜合監督檢查,應對企業各個部位、每臺設施設備、車輛運行的每個環節進行全面綜合監督檢查。

      綜合監督檢查應每季度組織一次。

      ②專項監督檢查(包括節假日監督檢查),主要是對運輸車輛、設施設備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每月應組織二次。

      ③季節性監督檢查,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防滑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監督檢查。

      季節性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④日常監督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崗位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出車前檢查和交接班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

      各種安全監督檢查應按相應的《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逐項檢查,并與責任制掛鉤。

      4.崗位考核制度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公司各部門的年度工作績效,發揮崗位核評價的激勵作用,提高各部門工作的積極創新性,推進總公司各部門工作能更好地開展,現結合總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情況,制定本考核辦法。

      (1)考核對象

      公司全體職員。

      (2)考核原則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科學有效。

      (3)考核內容

      ①思想政治方面。包括理論水平與政治素質,個人修養與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與組織觀念,團結與全局觀念,民主作風與群眾觀念等方面的情況。

      ②工作作風方面。包括嚴格管理,敬業精神、奉獻精神,清正廉潔、以身作則等方面的情況。

      ③團結協作方面。包括各部門之間的團結協作能力,互幫互助精神。

      ④工作業績方面。包括在履行部門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中,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效果和業績。

      (4)考核工作組

      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前提下,公司成立考核工作小組。

      (5)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述職報告、民主測評相結合的方式。

      考核前,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做好的宣傳和動員工作。各部門根據考核要求做好本部門年度工作總結,撰寫述職報告。

      民主測評由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主持并實施,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根據各部門的述職報告,及實際工作情況和業績,填寫《測評表》。

      測評所占比例及計算如下:

      考核成績計算公式為:測評成績=總經理測評分×40%+其他部門經理測評平均分×30%+本部門員工測評平均分×30%。

      (6)考核結果的運用

      考核結果應作為職務調整、薪酬調整、獎懲等的重要依據。經理層考核結果與其年終績效獎掛鉤,普通員工考核結果與其工資調整、崗位津貼、年終績效掛鉤。

      四、員工手冊

      (一)駕駛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通則

      (1)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jt617-2004的規定。

      (2)危險貨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

      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①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②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③嚴禁吸煙;

      ④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警示后車,防止追尾。

      (5)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 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泄漏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6)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4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7)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

      (8)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9)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危險貨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2.作業要求

      (1)出車前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技術狀況應為良好,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欄板牢固,對于不同的危險貨物,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檢查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特性,應隨車攜帶遮蓋、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2)運輸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性質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員人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質檢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運輸過程中遇有天氣、道路路面狀況發生變化,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特性,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危險貨物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工業企業廠內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應按gb4387執行。

      (二)押運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出車前

      (1)會同駕駛人員領取并掌握當班作業單據,并聽取管理人員的安全告知。

      (2)協助駕駛人員做好車輛例行保養。

      (3)領取安全防護用品;檢查隨車必備的消防用具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車輛標志的安裝懸掛是否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規定。

      (5)檢查車輛、容器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必要清洗消毒處理,罐體的裝、卸閥門是否可靠關閉。

      2.裝載時

      (1)聯系客戶,核對客戶名稱、貨物品種、數量是否與“運單”相符。

      (2)檢視裝載作用區的安全情況。

      (3)檢查車廂、欄板的固定、鏈接、鎖扣裝置是否完好,罐體的裝、卸閥門是否完好。

      (4)監督作用人員穿帶好安全防護用品,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用規程》的規定裝載貨物。

      (5)檢查裝載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適合道路運輸的要求,內、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包裝標志是否齊全、清晰,不符合包裝的拒絕裝載。

      (6)檢查裝載堆碼是否符合所裝危險貨物的通風、間隙、隔離等特殊要求,捆扎、固定是否牢靠。

      (7)做好貨物的點收點交及單據交接工作。

      (8)監督所裝載危險貨物質量必須在車輛核定載質量范圍內,嚴禁超限超載。

      3.運輸途中監督、檢查

      (1)監督駕駛員的駕駛狀態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規定的行車速度、路線和《駕駛人員安全行駛操作規程》行駛。

      (2)提醒駕駛人員按照規定時間或規定里程停車休息,協助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技術安全狀況,并檢查所載危險貨物的狀況是否正常、罐車有無泄漏。

      (3)監督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規定,車輛聽課應符合有關規定。

      (4)遇險時立即拔打110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上的緊急救助電話。

      對事故情況和危險貨物名稱、特性等進行詳細描述,并針對危險貨物特性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阻止無關人員和車輛的接近。

      4.卸載時的監督、檢查

      (1)聯系客戶,核對客戶單位、貨物品種、數量是否與“運單”相符。

      (2)檢視卸載作業區安全,監督作業人員穿戴安全防護用具。

      (3)監督裝卸作業人員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的規定卸貨作業。

      (4)檢查卸載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堆跺碼放是否危險貨物特性的要求。

      (5)做好貨物的點交點收及單據交接工作。

      (6)檢查車廂內是否有危險貨物泄漏、殘留,做好車輛清潔工作。

      5.回場后

      (1)協助駕駛員做好車輛保養。

      (2)協同駕駛員交清當班作業單據。

      (3)歸還裝卸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

      (4)向管理人員報告運輸作業過程中的有關客戶、安全、質量方面的信息。

      (三)裝卸管理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易燃液體槽車卸入灌操作規程

      (1)槽車對位后,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2)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3)每班操作工要三人以上,其中甲級工不得少于兩人,現場有一名兼崗安全員。

      (4)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干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5)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6)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導入地下。

      (7)檢查火車槽車罐口鉛封是否良好,如被破壞,要報告安全領導同意后才能卸車。

      (8)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并記錄罐內液面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9)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10)接好火車槽車和汽車槽車的管后,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開機。開機后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11)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面,示意關機。

      (12)槽車卸完四分之三時,應將管頭移放到罐底中間的凹坑處,并用掃槽掃刮液體向凹坑匯集,關小開關,慢慢吸入,徹底卸干后停機停泵。

      (13)停機后,先卸電纜、管閥,后拆接地線,蓋好擰緊罐蓋,機、泵、管、滅火器、石棉墊、泵、管、滅火器、石棉墊整齊放回原處。將火車槽車底部“空、重”閥撥到“空”閥處。

      (14)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氣溫35℃以上、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15)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16)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干粉滅火器。

      (17)卸入貯存罐:打開放空閥、檢查呼吸閥是否通風良好,接地是否良好,貯池凈空容積能否裝得下,槽車貨物與貯罐留存物資是否相同。從泵開始沿著管道檢查一遍,打開管線有關閥門,關閉鄰線無關閥門,確認閥門準確后,才能開機。

      (18)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19)作業開始后,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20)卸完后,先關閉沿線各個閥門,后拆掉接地線,關閉頂部放空閥

      2.易燃液體從槽車卸入油桶操作規程

      (1)至(15)條操作規程與上述相同。

      (16)提前將所有空桶有序排放,五排桶為一組單元,中間通道可換漏桶,可走老虎車,邊沿通道可通汽車、相鄰物資距離一米以上。

      (17)提前檢查桶內有無雜物、臟水、破漏、物化性能相沖突的空桶,空桶洗凈后必須桶底朝天,排凈殘水。

      (18)吸管伸入槽車罐底后,用石棉被蓋住罐口。

      (19)灌桶時,禁止使用非防暴扳手等工具,操作者必須站在上風口。

      (20)每灌好一桶,必須當即擰緊桶蓋,每個桶蓋必須有膠圈。

      (21)灌桶時發現滲漏及漏桶要當即更換。

      (22)灌桶的桶液面至桶面距離必須留出15─20公分。

      (23)嚴禁直接在汽車車箱內分裝灌桶,灌桶和裝車不得同時進行。

      (24)灌桶完畢,逐桶全部檢查是否有漏,漏桶立即更換。

      (25)已灌好的桶原地靜置8小時確無漏桶才能過磅轉運入庫、棚。

      (26)液體桶裝物資如臨時露天堆放,桶蓋處必須向上墊高成30度斜放,以防雨水從桶蓋處滲入桶內。

      第9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計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張家港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現狀,制定本辦法,并實行“黑名單”制度。

      第二條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行政區域內從事營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黑名單”制度是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危管辦”)運用監管手段,根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誠信對等、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均采取積分管理制度,初始分為12分,從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違規行為扣除相應分數,一旦分數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單”。

      (一)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2.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3. 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的。

      (二)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偽裝、非法改裝的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2. 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

      3. 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危化品車輛的。

      (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2. 不按照相關規定傾倒、排放、處置危險化學品殘液的;

      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當事人存在偷盜、偷貨、非法交易并經查實的;

      4. 發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時向地方政府、安監等部門報告,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危害、損失擴大的有責事故的。

      (四)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2. 使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行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4. 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在運輸過程中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6. 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或未按期審驗的;

      7. 超過道路規定速度行駛的;

      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凌晨2點到5點行駛的。

      9. 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的。

      (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3.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 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

      6.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的;

      7. 危化品車輛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的;

      8. 在未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進行車輛及罐體清洗的;

      9. 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停放在居民小區、公共場所等非指定停車場的。

      第六條實行“黑名單”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安監、交通、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通過路面檢查、電子抓拍、群眾舉報、行政處罰等途徑,記錄違規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并抄送危管辦收集匯總。

      (二)信息告知。對信息采集到違章的企業,及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告知、約談企業法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企業接到約談通知后,需在半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約談,逾期視放棄申辯權利,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立刻進入黑名單。

      (三)討論審定。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積分清零,擬列入“黑名單”,期限一個月。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危管辦通知運輸企業進行相應的整改,并向屬地、交通及交警部門通報。

      (五)信息刪除。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對其整改情況組織檢查,在“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所規定情形的,由危管辦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通知企業。

      第七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實施以下處理及監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取消其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資格。

      (二)暫時取消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的作業資格,同時企業進行整改,待整改考核達標后恢復;

      (三)針對偷盜現象嚴重的駕駛員及押運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四)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駕駛員及押運員進行扣分,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本制度由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守則

      1.所有進入消防控制線內的機動車必須安裝防火罩,倉庫管理人員應注意督促隨車人員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2.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采取較妥當的方法,防止裝卸過程中發生意外;

      3.未經安全主任許可,不得使用機動叉車裝卸危險化學品;

      4.進入甲類桶裝液體倉庫和化學原料倉庫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應完好;

      5.在甲類桶裝液體倉庫領取危險化學品時應注意核對物料與標簽,開桶取料后應立即恢復密封,開桶操作應緩慢輕柔,禁止敲擊;

      6.搬運危險化學品應使用專用工具,禁止在地上滾動搬運;

      7.在進行任何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時,應佩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8.在封閉或通風較差的地點開啟危險化學品包裝前,應開啟固定或移動通風設施;

      9.危險化學品不慎濺到身上時,應立即到應急淋浴或其他水源處沖洗;

      10.禁止長期將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敞開;

      11.任何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完整標識;

      12.不得私自攜帶危險化學品出廠,不得隨意將危險化學品存放在指定區域以外;

      13.所有具有易燃、毒害、腐蝕性的危險廢棄物必須送往環保站。

      第11篇 火力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 概述

      危險化學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質,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廢棄過程中,可能發生事故,造成眾多人員的傷亡或形成社會災害性事故。在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種類型的危險化學品,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有效的控制,必須預先對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可能發生事故的途徑、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圍等因素進行分析,確保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據發電企業的自身特點,真正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落到實處,確保把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實現救災減災的目的,維護企業安全和穩定。

      2. 火力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特性

      危險化學品,按危險特性分為8類,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大量泄漏,其氣體(蒸氣)可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團,飄散到較遠的地方遇到著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處,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可燃危險化學品的燃燒熱值一般較高,發生火災后火勢迅速擴大,溫度高,熱輻射強,使消防人員難以靠近,增大了滅火的難度;同時,附近的設備、容器因受熱而內壓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擴大事故的危害。爆炸產生的碎片和沖擊波能使附近的人員傷亡,建筑物和設備受到損壞,引起連鎖反應。另外,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在燃燒、爆炸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煙氣,威脅附近人員的安全。有毒物質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溫常壓下為氣態和易揮發的物質,其產生的有毒氣體能迅速擴散到生產區域以外的場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會災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質泄漏到水、土壤中,會造成環境污染,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火力發電廠根據機組容量及輔助設備的不同,使用的化學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數大型火電廠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氫氣、氯氣、氨水、聯氨、強酸強堿、抗燃油、六氟化硫等。這些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點,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同時具有這些性質,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須綜合考慮。

      3. 火力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分布狀況及特性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布情況如圖:

      3.1 氫冷發電機組冷卻介質--氫氣(h2)

      發電廠氫冷發電機組利用氫氣傳熱能力和散熱能力等良好特性,將氫氣作為發電機的冷卻介質。

      氫氣為無色無臭無味氣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征的危險氣體。氫氣的最小點火能為0.02 mj,只需很小的能量如靜電火花,就足以引起燃燒、爆炸。氫氣的爆炸極限為4.0%~75.6%。氫氣爆炸極限的下限很低,范圍寬,遇火極易爆炸。氫氣對空氣的相對密度很小,為0.07;擴散系數很大,為0.634 cm2/s,一旦大量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大范圍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燒后的火焰容易順風迅速蔓延擴展。

      當氣體從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損處高速噴出時會產生靜電。由于靜電看不見、摸不著,容易被忽視,所以靜電火花是引起氫氣發生火災事故的重要隱患。氫氣從鋼瓶、制氫缸等處高速噴出時,瓶內部存有鐵銹、水、螺栓襯墊處的石墨或氧化鋁等雜質都是產生靜電的主要原因。

      3.2 鍋爐給水處理用藥品--氨水(nh3·h2o)或液氨、聯氨(n2h4)

      發電廠在鍋爐補水處理中,利用氨水調節給水ph值,加入聯氨等除氧劑進行化學除氧,從而防止給水系統發生腐蝕。

      氨水(nh3·h2o)為無色有強烈刺激氣味液體,具有弱堿性,易揮發。氨水有一定的腐蝕作用,會刺激眼睛,燒傷皮膚,引起呼吸困難或強烈窒息性咳嗽。濃度約為 5mg/l 時,有強烈刺鼻氣味,濃度為 20-50mg/l時,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對粘膜和皮膚有堿性刺激及腐蝕作用,可造成組織溶解性壞死。高濃度時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臟停搏。

      液氨為無色液體,由氣態氨液化而得,儲于耐壓鋼瓶或鋼槽中。當壓力減低時, 則氣化而逸出, 同時吸收周圍大量的熱,空氣中最高容許濃度為30 mg/m3, 易溶于水, 遇水則變為有腐蝕性的氨水。液氨受熱后瓶內壓力增大,有爆炸危險,空氣中氨蒸氣濃度達15.7%-27.4%,有引起燃燒危險。

      聯氨(n2h4)為無色油狀液體,有類似于氨的刺激氣味。聯氨易揮發、易燃、易爆,極毒,對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遲性發炎,對皮膚和粘膜也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3.3 機組循環冷卻水殺菌或生活水殺菌劑--氯氣(cl2)或液氯

      發電廠通常向循環水中加氯殺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內繁殖,形成粘垢,引起傳熱效率的降低和腐蝕。有的電廠在生活水中加氯進行殺菌。

      氯氣(cl2)為黃綠色氣體,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場所空氣中含氯不得超過0.001毫克/升。它是一種強氧化物質,可以與普通物質發生劇烈的爆炸性反應,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當氯氣暴露于潮濕的組織,如眼睛、皮膚和上呼吸道時,則會發生快速的腐蝕反應,會引起咳嗽、喉及支氣管狹窄、肺水腫、眼睛和咽喉的灼傷等。

      氯氣在壓力增加或者在溫度低于-30℉時,呈一種清亮的、琥珀色液體狀態,氯氣通常被壓縮成液體形式儲存在鋼制容器中。

      3.4 水處理設備再生藥劑、鍋爐本體及灰管道、汽機凝汽器等的化學清洗藥品--工業鹽酸(hcl)及氫氧化鈉(naoh)等

      發電廠在水處理設備再生過程中,多使用鹽酸(hcl)及氫氧化鈉(naoh),在鍋爐本體及灰管道、汽機凝汽器等的化學清洗中多采用鹽酸(hcl)、氫氟酸、亞硝酸鈉等。

      鹽酸為無色液體,一般含有雜質而呈黃色。是一種強酸,有強烈的腐蝕性,能腐蝕金屬,對動植物纖維和人體肌膚均有腐蝕作用。其氣體對動植物有害,是極強的無機酸。

      氫氧化鈉也稱燒堿,市售燒堿分固態、液態,純固體燒堿呈白色,有塊狀、片狀、棒狀、粒狀,純液體燒堿呈無色透明體。氫氧化鈉有強堿性,對皮膚、織物、紙張等有強蝕性。

      在鍋爐等化學清洗中還有可能用到氫氟酸等,氫氟酸是氟化氫氣體的水溶液,為無色透明至淡黃色冒煙液體,有刺激性氣味,可經皮膚吸收,對皮膚有強烈刺激性和腐蝕性。氫氟酸中的氫離子對人體組織有脫水和腐蝕作用,皮膚與氫氟酸接觸后, 氟離子不斷解離而滲透到深層組織, 溶解細胞膜,造成表皮、真皮、皮下組織乃至肌層液化壞死。氟離子還可干擾烯醇化酶的活性使皮膚細胞攝氧能力受到抑制。吸入高濃度的氫氟酸酸霧,會引起支氣管炎和出血性肺水腫。

      在化學清洗過程中,除了用到酸、堿,還有鈍化劑和緩蝕劑。這些試劑都對人體有著直接或間接的毒害作用。亞硝酸鈉常用作清洗過程中的鈍化劑,誤食亞硝酸鈉一定量可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血管擴展、脈搏加快、血壓降低。化學清洗過程中的緩蝕劑根據所選用的品種不同,也具有相當的毒性。

      3.5 電液控制系統用油--抗燃油(eh油)

      發電廠電液控制系統所用抗燃油是一種抗燃性的純乙磷酸脂液體,難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極高溫度下也能燃燒,但它不傳播火焰,或著火后能很快自滅,磷酸酯具有高的熱氧化穩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觸后神經、肌肉器官受損,呈現出四肢麻痹,此外對皮膚、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3.6 滅弧和絕緣氣體--六氟化硫(sf6)

      在電力工業中,sf6是一種重要的介質,它用作封閉式中、高壓開關的滅弧和絕緣氣體。sf6氣體的卓越性能實現了裝置經濟化、低維護化的操作。與普通裝置相比,可以節省最多90%的空間。

      六氟化硫(sf6)為無色、無味、無臭、無毒的惰性非燃燒氣體。純凈的六氟化硫氣體是無毒的,但不能維持生命。盡管純sf6氣體是無毒無害的,但在其生產過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則會分解產生若干有毒甚至劇毒、強腐蝕性有害雜質,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為毒性和腐蝕性極強的化合物,對人體危害極大。

      3.7 其他危險化學品--化學分析藥品、劇毒藥品、水處理設備的化學防腐藥劑等

      發電廠在分析化驗水、煤、油、氣等試驗過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觸到一些危險化學分析藥品,如遇高溫、摩擦引起劇烈化學反應的硝酸銨等爆炸品,氫氣、乙炔、甲烷等易燃氣體,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體,高錳酸鉀、過氧化氫、氯酸鉀等強氧化劑,強酸、強堿等腐蝕性藥品,氰化鉀、三氧化二砷、氯化鋇等劇毒品。在化學水處理設備、管道及某些主設備防腐工作中,使用并經常接觸到苯類、酮類、樹脂類、橡膠類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試劑。

      4. 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發電廠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及班組,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發現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1 氫氣使用的安全管理

      發電機氫系統包括:制氫站、輸氫管路系統、氫冷卻系統、氫置換系統、氫干燥裝置、氫檢測監測設備及其他與氫氣相關連的設備。

      制氫站是重點防火防爆單位,進入該站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持有特別通行證經登記方可進入,離開制氫站須在登記簿上注明時間,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制氫站。進入制氫站人員不準穿帶鐵釘子的鞋, 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帶防護眼鏡。制氫站嚴禁明火,操作人員禁止吸煙。禁止在制氫站中或儲氫罐旁進行明火作業或做能產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時使用防爆工具,嚴禁鐵器工具相互撞擊以免產生火花。為了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漏氫的情況,可用儀器或肥皂水進行檢查,禁止用火檢查。制氫站必須設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氫站在運行過程中,禁止氧氣、氫氣由壓力設備及管道內急劇放出。當氫氣急劇放出時,由于靜電原因可能引起自動燃燒和爆炸,當氧氣急劇放出時,管道的氧化層可能引起火花,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設備的燃燒和爆炸。動植物、礦物油脂和油類不應落入有可能與氧氣接觸的設備上,在操作和維修裝置時,手和衣物也不應沾有油脂。

      發電機氫系統運行時,運行值班人員應精心操作、調整,保證氫冷卻系統各項指標、參數在合格范圍之內。氫系統進行排污前,必須預先仔細檢查排污口附近、上下及周圍情況,不得有動火作業進行,排污時排污口周圍須設臨時安全區并作明顯標識。氫系統管路上的濾網、電磁閥應定期檢查、吹掃,保證濾網不堵塞,閥門不卡澀。為了防止因閥門不嚴密發生漏氫氣或漏空氣而引起爆炸,當發電機為氫氣冷卻運行時,補充空氣的管道必須隔斷,并加嚴密的堵板。當發電機為空氣冷卻運行時,補充氫的管道也應隔斷。

      機組檢修需進行氫系統氣體置換時,工作人員應了解氫系統的管路及設備,掌握和熟悉氫系統氣體置換規程,氫系統的氣體置換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正確操作。置換所用的二氧化碳鋼瓶裝運至現場必須進行驗收,并作好明顯標識,以防其它氣體混入,置換下來的空瓶亦須作好明顯標識,新瓶和空瓶必須分開放置。氫系統進行氣體置換時,所有管道、設備、干燥器等必須同時進行置換,并注意檢查排污管道,放盡積水,特別要注意檢查系統有無置換死角。

      氫系統進行檢修時,檢修人員應熟悉系統、設備,檢修前應編制完整的檢修程序文件,臨時搶修前須編制技術方案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嚴格按檢修程序文件實施。氫系統檢修時須使用專用防爆工具,在發電機內充有氫氣時進行檢修工作, 應使用銅制的工具,以防發生火花,必須使用鋼制工作時,應涂上黃油。氫系統與其他系統連接的隔離閥或直通大氣的隔離閥必須認真檢修,如有必要應在試驗臺上進行水壓試驗,保證無泄漏。氫系統的表計管路必須認真清理,決不允許存在堵塞。發電機的氫側密封瓦的間隙必須嚴格按要求的參數調整,防止氫氣過量泄漏。氫系統設備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且驗收合格。

      4.2 液氨、聯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統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戴防護眼鏡、口罩、手套,溶氨時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緩慢開啟氨瓶出口門,同時開啟吸氣器。氨瓶應涂有明顯標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曬和用明火烤。配置聯氨溶液時,工作人員應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并啟動加藥間換氣扇。聯氨的濃溶液應密封保存,靠近聯氨濃溶液的地方不允許有明火。對聯氨進行化驗時,不允許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聯氨的溶液。

      4.3氯氣使用的安全管理

      氯氣系統運行時,氯瓶間及加氯間的門必須向外開,加氯現場必須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應由兩人進行,操作人員應根據加氯操作要求,啟動加氯氣系統進行加氯,不得隨意亂動,加氯時必須密切注意加氯機加氯量、蒸發器運行溫度、液氯管壓力。液氯鋼瓶運放時不許劇烈碰撞,夏天陽光下不能久曬,接觸鋼瓶的支墩表面應墊以橡皮。液氯鋼瓶內的液氯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一定的剩余壓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壓力為0.1mpa或殘留液氯量20kg,嚴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濕空氣或其它雜質。

      加氯系統開始檢修前,必須確認檢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嚴格按要求穿戴整齊各種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氯氣室頂的淋水設施和排氣風扇,確保正常。拆卸加氯機時,應盡可能站在上風位置,如感到身體不適時,應立即離開現場,到空氣流動地方休息。檢修人員應熟知氯氣傷害的急救方法,當發生故障有大量氯氣漏出時,工作人員應立即戴上防毒面具,關閉門窗,開啟室內淋水閥門,將氯瓶放入堿水池中,最后,用排氣風扇抽去余氯。

      4.4酸堿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處理酸堿系統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系統及設備,在系統良好及各閥門靈活好用、系統無滲漏點的狀態下,方可進行樹脂的再生操作。作業人員應熟悉酸堿的性質并掌握酸堿燒傷急救措施,應穿戴耐酸手套、防護眼鏡及膠靴。操作時需二人以上進行工作,密切監視酸堿計量箱液位,操作過程中不許離開人或同時進行其他操作。啟動和停止時各閥門開啟及關閉順序嚴格按照規程中規定程序進行。

      酸堿系統檢修前應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嚴格按要求穿戴整齊各種勞動保護用品。不得在襯膠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進行電火焊作業,如必須進行時,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盡氣體及鏟掉襯膠層后進行,焊、割時不斷地用水冷卻等。對存有殘余鹽酸的罐體,應先沖洗干凈,并將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工作現場須備有0.5%的碳酸氫鈉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藥品及工業水源。進入酸氣較大的場所進行緊急搶修時,應使用套頭式防毒面具。

      在鍋爐等設備使用hcl、hf酸進行化學清洗時,現場必須保證照明充足、道路通暢,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分開,并將電源控制板設置在遠離清洗系統、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準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勞保用品,操作過程中必須統一指揮,分工負責。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閥門、加藥點都要設置專人值班。酸洗作業現場掛酸、堿危險標志,禁止煙火,現場配備消防器材,備有被酸、堿燒傷的急救藥品。配制酸、堿的人員應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護眼鏡。酸洗過程中排出的廢液應作中和處理,防止對環境及人身產生危害。

      4.5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安全防護措施。勿使油品進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進入眼中,應立即用清水沖洗,再滴入眼藥或盡快請醫生處理,若油品進入口中,應及時吐出,用水漱口并請醫生檢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觸皮膚,當皮膚接觸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劑洗凈,再用肥皂清洗。接觸抗燃油時,宜帶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溫時,人體吸入油蒸汽沒有危險,但應避免在高溫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濺落在保溫層上后應立即擦去,若油已滲入熱金屬表面或敷設的保溫層內,則應擦掉并及時更換該保溫層以防止火災。抗燃油可能對電纜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壞作用,只要當上述材料接觸液體時(不管時間長短)都會軟化和起泡,應立即清洗侵蝕處并查明損壞程度。

      4.6六氟化硫氣體使用安全管理

      六氟化硫新氣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氣的過程中,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從鋼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氣體時,必須用減壓閥降壓。避免裝有六氟化硫氣體的鋼瓶靠近熱源或受陽光曝曬。使用過的六氟化硫氣體鋼瓶應關緊閥門,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氣體泄漏。戶外設備充裝六氟化硫氣體時,工作人員應在上風方向操作;室內設備充裝六氟化硫氣體時,要開啟通風系統,并盡量避免和減少六氟化硫氣體泄漏到工作區。要求用檢漏儀做現場泄漏檢測,工作區空氣中六氟化硫氣體含量不得超過1000μg/l。

      六氟化硫試驗室是進行六氟化硫新氣和運行氣體測試的場所,因此化驗人員經常會接觸有毒氣體、粉塵和毒性化學試劑。試驗室除具備操作毒性氣體和毒性試劑的一般要求外,還應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風設施(對通風量的要求是15min內使室內換氣一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礦物油測定的吸收操作應在通風柜內進行;色譜分析的有毒試樣尾氣和易燃的氫載氣應從色譜儀排氣口直接引出試驗室;生物毒性試驗的尾氣應經堿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個分析人員務必遵守分析試驗室操作規程和六氟化硫氣體使用規則,新來的工作人員在沒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關培訓。試驗室內不應存放劇毒和易燃品,使用時應隨領隨用。

      六氟化硫電氣設備安裝室與主控室之間要作氣密性隔離,以防有毒氣體擴散進入主控室。設備安裝室內應具有良好的通風系統,通風量應保證在15min內換氣一次,抽風口應設在室內下部。設備安裝室底部應安裝六氟化硫濃度報警儀和氧量儀,當六氟化硫的濃度超過1000μg/l、氧量低于18%時,儀器應報警。工作人員不準單獨和隨意進入設備安裝室,進入設備安裝室前,應先通風20min,不準在設備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員在進入電纜溝或低位區域前,應檢測該區域內的含氧量,如發現氧含量低于18%時,不能進入該區域工作。如發現氣體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氣體凈化處理、更換吸附劑、更新六氟化硫氣體、設備解體檢修等。

      4.7分析藥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化驗人員應穿工作服,飯前和工作后要洗手。禁止用口嘗和正對鼻嗅的方法來鑒別性質不明的藥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輕輕扇動,在稍遠的地方去嗅發散出來的氣味。禁止使用沒有標簽的藥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堿性、毒性及有揮發性或刺激性的液體。不準把氧化劑和還原劑以及其他容易相互起反應的化學藥品儲放在相鄰的地方。

      劇毒藥品必須具有明顯的“劇毒危險”標志,無標簽藥品嚴禁使用。凡使用和保管劇毒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劇毒藥品應放在專門的柜內,應用兩把鎖,鑰匙分別由兩人保管,領用時必需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才可發放。使用劇毒藥品要特別小心,必要時要戴口罩、防護眼鏡、乳膠手套,操作時需在通風柜內或良好通風的地方進行,工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并遠離火源,接觸過的器皿應徹底清洗。對過期失效或報廢的藥品應向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并在安全監督部門和保衛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

      第12篇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 術語

      3.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3.2 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 一般規定

      4.1 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 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 生產、儲存和使用

      5.1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 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 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 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 安全評價報告。

      5.2.5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 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 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 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 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 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 經營

      6.1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 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 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 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 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 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 運輸

      7.1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 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 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 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 劇毒品管理

      8.1 劇毒品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 劇毒品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毒品物質。

      8.3 需要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 使用單位領取劇毒品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 劇毒品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毒品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 發現劇毒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 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應急救援

      9.1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 檢查與考核

      10.1 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 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試題(十二篇)

      1、2007年4月9日,*總理簽署了第493號國務院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自( a )起施行。(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10月1日2、我國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危險化學品信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守則(十二篇)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守則(十二篇)94人關注

        1.所有進入消防控制線內的機動車必須安裝防火罩,倉庫管理人員應注意督促隨車人員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2.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采取較妥當的方法,防止裝卸過程中發生 ...[更多]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守則(15篇范文)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守則(15篇范文)77人關注

        1.所有進入消防控制線內的機動車必須安裝防火罩,倉庫管理人員應注意督促隨車人員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2.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采取較妥當的方法,防止裝卸過程中發生 ...[更多]

      •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75人關注

        〔摘 要〕 介紹了火電廠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與特性,針對氫氣、氯氣、氨水、聯氨、強酸強堿、抗燃油、六氟化硫等危險化學品在火電廠的使用情況,分析 ...[更多]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語(十二篇)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語(十二篇)73人關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語an5-01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基本要求an5-02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規定an5-03 使用化學品過程中保持個人衛生的原則an5-04 裝卸危險化學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