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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一般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04 07:00:04 查看人數:65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一般規定

      第1篇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一般規定

      第一節 施 工 現 場

      第1條 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第2條 電工、焊工、司爐工、爆破工、起重機司機、打樁機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3條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檔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4條 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第5條 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第6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危險地區,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7條 工地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得大于3%。鐵軌終點應有車檔,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鉤要完好可靠。

      第8條 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距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

      第9條 調配酸溶液,應先將酸緩慢的注入水中,攪拌均勻,嚴禁將水倒入酸中。貯存酸液的容器應加蓋和設有標志。

      第10條 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女工在懷孕期間對原工作不能勝任時,根據醫生的證明,應調換輕便工作。

      第二節 機 電 設 備

      第11條 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第12條 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13條 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14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的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并設置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15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第16條 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第17條 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

      1.5

      2

      4

      5

      6

      第18條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19條 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曝曬、碰撞;氧氣瓶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20條 *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第21條 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進行定期體驗。

      第三節 高 空 作 業

      第22條 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23條 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24條 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5條 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26條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第27條 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第28條 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籃、吊裝物上下。

      第四節 季節施工

      第29條 暴雨臺風前后,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第30條 高層建筑、煙囪、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31條 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第32條 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工作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第2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混凝土工

      第1條 車子向料斗倒料,應有擋車措施,不得用力過猛和撒把。

      第2條 用井架運輸時,小車把不得伸出籠外,車輪前后要擋牢,穩起穩落。

      第3條 澆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節間必須連接牢固。操作部位應有護身欄桿,不準直接站在溜槽幫上操作。

      第4條 用輸送泵輸送混凝土,管道接頭、安全閥必須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須牢固,輸送前必須試送,檢修必須卸壓。

      第5條 澆灌框架、梁、柱混凝土,應設操作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上操作。

      第6條 澆搗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同時進行;澆圈梁、雨篷、陽臺,應設防護措施;澆搗料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鋪設臨時腳手架,以防人員下墜。

      第7條 不得在混凝土養護窯(池)邊上站立和行走,并注意窯蓋板和地溝孔洞,防止失足墜落。

      第8條 使用震動棒應穿膠鞋,濕手不得接觸開關,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

      第9條 預應力灌漿,應嚴格按照規定壓力進行,輸漿管道應暢通,閥門接頭要嚴密牢固。

      第3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升板法施工

      第1條 參加施工人員應熟悉提升程序,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提升。

      第2條 安設提升架線桿要帶手套,下方鎖固螺帽要擰緊上牢。提升設備組裝后各處聯結螺栓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就位。就位的提升機應安放平穩,連接牢固。

      第3條 提升前應認真進行檢查,開關、電磁鐵制動閘等要靈敏可靠,線路接通后,應進行電器設備檢試。

      第4條 在正式提升前應試升。無論試升或正式提升,發現提升設備運轉不正常,承重鋼銷、提升環有明顯變形,板柱間凈距明顯變化,吊桿、絲桿彎曲變異等情況,應停機檢查,消除故障后方可繼續提升。

      第5條 吊桿與樓板吊掛時,應把吊桿卡頭放進提升環卡口內防止吊桿卡頭與提升環松脫。

      第6條 樓板每次提升要進行一次水平控制的調整,使樓板在允許提升差異范圍內均勻上升。

      第7條 安裝提升吊桿應先上后下,拆除時先下后上逐根進行。

      第8條 提或中的樓板下方嚴禁通行。安裝承重鋼銷的人字梯,用后必須將梯子平放。

      第9條 自升式提升樓面四周應設1.2米高防護欄桿。當樓板上升到接近提升機時,應防止提升機齒輪、鏈帶傷人。

      第10條 第一層板正式固定前,應最大限度地壓低上層板的提升高度。樓板到休息孔位置時,板孔與柱的四周間要用楔子楔緊。板提升到設計標高后,立即澆罐柱帽,并盡量利用豎井、電梯井等其他堅固建筑物作側向聯系的支點。對樓層高、荷載大的升板結構應在柱的最上面2~3層樓板處的四角拉纜風繩。同時,使相鄰柱子的休息孔及承重孔方向在安裝中互相垂直交叉以防群柱失穩。

      第11條 板應升至規定的停歇孔(休息孔)才準停歇。停歇時,承重鋼銷必須放平,不得遺漏。復升時板孔與柱間的楔子及承重鋼銷不得漏拔。

      第12條 提升板上不得堆放大量料具,如需利用升板提運材料、設備,應允許荷載范圍內按指定位置堆放。

      第13條 當采用柱頂式提升工藝時,應在柱子之間安設臨時水平支撐系統,將各柱頂拉結牢固,并鋪上腳手板和防護欄桿作交通道。

      第14條 使用手動液壓千斤頂作提升裝置,頂升中須隨時擰緊下螺帽。采用電動升板機,要經常檢查螺桿、螺帽及機架與柱子的聯接螺栓,當螺紋磨損較大及螺栓松動應立即更換與緊固。

      第4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床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工作環境應干燥整治,廢油、廢棉紗不準隨地亂丟。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堆放整齊,嚴禁堵塞通道。

      第2條 操作機床時要站在木踏板上,不準腳踩或靠機床。拆裝工件要切斷機床電源。

      第3條 所用工夾量具必須完好適用,放在專門地方,不準放在機床導軌及工作臺上。禁止在運轉的機床上面遞送工夾具及其他物件。

      第4條 機床運轉中,不準用手清除鐵屑。不準用手檢查運動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5條 機床運轉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退出刀架。

      第二節 車 床

      第6條 裝卸卡盤,應在主軸孔內穿進鐵棍或堅實木棍作保護。

      第7條 加工偏心工件,應加配重鐵平衡,并低速切削。

      第8條 細長工件應裝中心架,工件長度超過床頭箱外0.3米時,必須搭設支架。

      第9條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時,不準緊急制動和突然變換旋轉方向。如需換向,要先停車。

      第10條 打磨或拋光工件時,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防上衣袖觸及工件或胳膊碰到卡盤。

      第11條 在立車上裝卸工件時,應先將刀架放在安全位置,人不能站在轉盤上。車削薄壁工件時,應注意卡緊,并嚴格控制切削量和切削速度,隨時緊固刀架螺絲,車刀不宜伸出過長。

      第12條 車床運轉中,不準找正和卡緊工件。

      第三節 鉆 床

      第13條 鉆頭和工件必須卡緊固定,不準用手拿工件鉆孔。鉆薄工件時,工件下面應墊好平整木板。

      第14條 鉆孔排屑困難時,進鉆和退鉆應反復交替進行。

      第15條 操作人員的頭部不得靠近旋轉部分,禁止戴手套和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力鉆孔。

      第16條 搖臂旋轉范圍內,不準堆放物件及站立閑人。

      第四節 銑 床

      第17條 加工工件時,應先開動銑軸,后進刀。

      第18條 銑床自動進刀時,進給應在刀具未與工件接觸以前進行。刀具必須裝夾牢固。

      第19條 高速切削時應注意工件的進給方向與銑刀的旋轉方向,避免鐵屑飛出傷人。

      第五節 刨 床

      第20條 工件必須卡緊,刨削前應先將刨刀升高,方準開車。

      第21條 刨削前要調整好刨刀位置,避免吃刀過大。

      第22條 牛頭刨的操作人員必須站在工作臺兩側,其最大行程內不準站人,嚴禁頭或手伸進刀具行程內檢查工件。

      第23條 龍門刨的床面上嚴禁站人或堆放物件,床面伸出部分和單臂龍門刨的側面應裝置防護欄桿。

      第24條 刀架螺絲要隨時緊固,以防刀具突然脫落,刨刀不宜伸出過長。

      第25條 切削過程中發現工件松動或位移時,必須停車找正緊固。

      第六節 磨 床

      第26條 磨床啟動前應檢查,砂輪的防護罩必須牢固,砂輪不準有裂紋或其他缺陷,用手扳動砂輪時,不得有阻滯或晃動現象。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并空轉幾分鐘。

      第27條 快速進給時,砂輪與工件應平穩接觸,工作臺移動時,應先與砂輪脫開。

      第28條 濕磨砂輪在停車前,應先關閉冷卻液,繼續轉數分鐘,待砂輪所吸存的水分甩盡為止。

      第29條 修整砂輪必須用專用刀具,禁用鑿子或其他鉗工工具。手工整修,刀具架的底面必須能抵在磨床導板或墊架上;機動修整進給量要平穩,人要站在側面。

      第30條 砂輪中心與磨床主軸中心必須同心,裝配時嚴禁用硬東西使勁敲打。凸緣安全使用尺寸可參照下表:

      見表

      直接將砂輪夾裝在磨床心軸

      所用凸緣尺寸(單位:毫米)

      第七節 鍛 壓 設 備

      第31條 車間內氣溫低于0℃時,鍛壓前應先將鍛錘、砧子、模具和工夾具預熱至100℃左右。

      第32條 汽錘在工作前,必須排除氣缸內的冷凝水,并檢查汽管和閥門是否漏氣。

      第33條 開錘必須聽從掌鉗的指揮。裝卸工件,應先將錘固定好。錘擊開始時落距要小。

      第34條 夾鉗必須與工件大小形狀相適應。工件必須夾緊,掌鉗者手指不準放在鉗柄之間,鉗柄應放在身體側面,不要正對腹部、胸前。

      第35條 鍛造時應清除附著在鍛件表面上的氧化皮。鍛完的工件投擲時,必須注意周圍是否有人或有障礙物。

      第36條 斷料時,切口正面不準有人。

      第八節 沖 床

      第37條 工作前,離合器應放在空位上。

      第38條 送(取)工件時,腳要離開踏板,嚴禁用手伸到胎具內調整或送(取)工件。

      第39條 腳踏板周圍應保持清潔,工作臺上不準堆放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5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石工

      第1條 搬運石料要拿穩放牢,繩索工具要牢固;兩人抬運,應互相配合,動作一致;用車子或筐運送,不要裝得太滿,防止滾落傷人。

      第2條 往坑槽運石料,應用溜槽或吊運,下方不準有人。

      第3條 在腳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錘,修整石塊時要戴防護鏡,不準兩人對面操作。

      第4條 工作完畢,應將腳手板上的石渣碎片清掃干凈。

      第6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氣焊工

      第1條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2條 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第3條 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浮桶斷面積的60~70%。

      第4條 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第5條 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第6條 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第7條 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第8條 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第9條 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同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第10條 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時應用熱水加熱,不準用火烤。

      第11條 乙炔氣管用后需清除管內積水。膠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凍結時,應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烘烤。

      第12條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第13條 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第14條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第15條 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第16條 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第17條 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第18條 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第7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電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

      第2條 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第3條 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第4條 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第5條 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滅火放氣。

      第6條 配制環氧樹脂及瀝青電纜膠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并須戴好防護用品。

      第7條 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第8條 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第二節 設備及內線安裝

      第9條 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第10條 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第11條 剔槽時,錘頭不得松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戴好防護眼鏡。樓板、磚墻打透眼時,板下、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12條 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第13條 管子煨彎砂子必須烘干,裝砂架子搭設牢固。并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14條 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第15條 安裝照明線路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第三節 外線及電纜工程

      第16條 電桿用小車搬運,應捆綁卡牢。人抬時,動作一致,電桿不得離地過高。

      第17條 人工立桿,所用叉木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機械立桿,兩側應設溜繩。立桿時坑內不得有人,基坑夯實后,方準拆去叉木或拖拉繩。

      第18條 登桿前,桿根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根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后,方能登桿。

      第19條 登桿操作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拴于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準拴于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第20條 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將夾緊螺栓擰緊。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第21條 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接,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應設置臨時拉線。

      第22條 架線時在線路的每2~3公里處,應接地一次,送電前必須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第23條 電纜盤上的電纜端頭,應綁扎牢固。放線架、千斤頂應設置平穩,線盤應緩慢轉動,防上脫杠或傾倒。電纜敷設至拐彎處,應站在外側操作。木盤上釘子應拔掉或打彎。

      第四節 電氣調試

      第24條 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并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第25條 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壓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第26條 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合閘。

      第27條 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

      第28條 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以升壓方式運行。

      第29條 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第五節 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第30條 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遮欄和從事修理工作。

      第31條 在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分,應保持安全距離,并需有人監護。

      電壓(千伏)

      距離(米)

      6以下

      10~35

      44

      60~110

      0.35

      0.60

      0.90

      1.50

      第32條 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停電工作時:

      1. 切斷有關電源,操作手柄應上鎖并掛標示牌。

      2. 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電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

      3. 驗明設備或線路確認無電后,即將檢修的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4. 裝設接地線,應由二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5. 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軟裸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6. 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應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拆除臨時短路接地線。

      第33條 用絕緣棒或傳動機構拉、合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以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并有人監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

      第34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的有接零。

      第35條 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第36條 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第37條 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入火線及零線。

      第8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沉井施工

      第1條 沉井下沉四周影響區域內,不宜有高壓電線桿、地下管道、固定式機具設備和永久性建筑物。必須設置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2條 空壓機的貯氣罐應設有安全閥,輸氣管應編號,供氣控制應由專人負責。在有潛水員工作時,并應有濾清器,進氣口應設置在能取得潔凈空氣處。

      第3條 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離地太高,以不超過沉井短邊或直徑的長度為宜,一般不應超過12米。特殊情況允許加高,但應有可靠的計算數據。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

      第4條 沉井的內外腳手,如不能隨同沉井下沉時,應和沉井的模板、鋼筋分開。井字架、扶梯等設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防止沉井突然下沉時被拉倒。

      第5條 沉井井頂周圍應設防護欄桿。井內的水泵、水力機械管道等施工設施,均應架設牢固,以防止墜落。

      第6條 沉井下沉前應把井壁上拉桿螺栓和圓釘切割掉。特別在不排水下沉時,應清除井內障礙和插筋,以防止割破潛水員的潛水服。

      第7條 抽承墊木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分區域,按次序進行。

      第8條 抽承墊木及下沉時,嚴禁人員從刃腳、底梁和隔墻下通過。

      第9條 當沉井面積較大,不排水下沉時,井內隔墻上應設有潛水員通過的預留孔。

      第10條 浮運沉井的防水圍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小于1米。

      第11條 采用抓斗抓土時,井孔內人員和設備應事先撤出,停止其他作業。如不能撤出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12條 采用機吊人挖時,土斗裝滿后,待井下人員躲開,并發現訊號,方可起吊。

      第13條 采用水力機械時,井內作業面與水泵站應建立電話或訊號聯系。

      第14條 水力機械的水槍和吸泥機,應進行試運轉,各連接處應嚴密不漏水。

      第15條 沉井在淤泥質粘土或亞粘土中下沉時,井內的工作平臺應用活動平臺,禁止固定在井壁、隔墻或底梁上。沉井發生突然下沉,平臺應能隨井內涌土頂升。

      第16條 不排水沉井,井內應搭設專供潛水員使用的浮動操作平臺。潛水員的增、減壓規定及有關職業病的防治,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17條 采用井內抽水強制下沉時,井上人員應離開沉井,不能離開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18條 沉井如由不排水轉換為排水下沉時,抽水后經過觀測,確認沉井已經穩定,方可下井作業。

      第19條 采用套井與觸變泥漿法施工時,套井四周應設置防護設施。

      第20條 沉井下沉采用加載助沉時,加載平臺應經過計算,加載或卸荷范圍內,應停止其他作業。

      第21條 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時,工作平臺應搭設牢固,導管周圍應有欄桿。平臺的荷載除考慮人員和機具重量外,還應考慮漏斗和導管堵塞后,裝滿混凝土時的懸吊重量。

      第9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運輸車輛司機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第2條 發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第3條 發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第4條 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第5條 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第6條 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第7條 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第8條 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第二節 載 重 汽 車

      第9條 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2.5公斤/厘米2時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于4公斤/厘米2時,不得滑行發動。

      第10條 貨車載人,應按車輛監理部門規定執行,任何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帶人。載人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良好。

      第11條 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箱10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車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地,并應擺放平穩,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第12條 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訂出安全措施。

      第13條 裝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定。

      第三節 自 卸 汽 車

      第14條 發動后,應檢試傾卸液壓機構。

      第15條 配合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如挖斗必須超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第16條 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車斗應及時復原,不得邊走邊落。

      第17條 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邊坡坍塌。

      第18條 檢修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箱,以防車箱突然下落傷人。

      第19條 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

      第四節 油 罐 車

      第20條 油罐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第21條 發動機的化油器和排氣管發生回火、放炮現象,要及時排除。

      第22條 油罐漏油需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氣,確認無油無氣并打開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第23條 油罐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停放在大樹下。

      第24條 夜間修理車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燈、電線應絕緣良好。

      第五節 平 板 拖 車

      第25條 出車前要將剎車氣管接頭、電線插頭插接好。鋼板支架、拖掛裝置、安全防護網要符合要求。

      第26條 裝卸大型物件時,要先察看路線,制定運輸方案。

      第27條 裝卸車時要停放在堅實平坦、周圍無障礙物的地方,拖車應制動,車輪應楔緊。

      第28條 搭設跳板與地面的夾角一般應不大于15度。

      第29條 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

      第30條 用后絞盤裝卸物件,車子必須制動住,并楔緊車輪。

      第六節 機動翻斗車

      第31條 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內卸料時,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和設置檔墩,以防

      第10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電焊工

      第1條 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第2條 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第3條 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第4條 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第5條 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

      第6條 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并應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第7條 焊接預熱工件時,應有石棉布或檔板等隔熱措施。

      第8條 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第9條 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并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第10條 清除焊渣、采用電弧氣刨清根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第11條 多臺焊機在一起集中施焊時,焊接平臺或焊件必須接地,并應有隔光板。

      第12條 釷鎢極要放置在密閉鉛盒內,磨削釷鎢極時,必須戴手套,口罩,并將粉塵及時排除。

      第13條 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的外殼應絕緣,端電壓不應大于36伏。

      第14條 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

      第15條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16條 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施焊。

      第17條 工作結束,應切斷焊機電源,并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第11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中小機械操作工

      第一節 混凝土、砂漿攪拌機

      第1條 攪拌機必須安置在堅實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腳筒架穩,不準以輪胎代替支撐。

      第2條 開動攪拌機前應檢查,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等應良好,滾筒內不得有異物。

      第3條 進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過或停留。工作完畢后應將料斗固定好。

      第4條 運轉時,嚴禁將工具伸進滾筒內。

      第5條 現場檢修時,應固定好料斗,切斷電源。進入滾筒時,外面應有人監護。

      第二節 卷 揚 機

      第6條 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實、視野良好的地點,機身和地錨必須牢固。卷揚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垂直對正;卷揚機距離滑輪一般應不小于十五米。

      第7條 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確認安全可靠,方準操作。

      第8條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作業中最少需保留三圈。

      第9條 作業時,不準有人跨越卷揚機的鋼絲繩。

      第10條 吊運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時,除使用制動器外,并應用棘輪保險卡牢。

      第11條 操作時,嚴禁擅自離開崗位。

      第12條 工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待弄清情況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13條 作業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運送物件放下。

      第三節 外 用 電 梯

      第14條 現場外用電梯基座5米范圍內,不得挖掘溝槽。電梯底籠2.5米范圍內,要搭設堅固的防護罩棚。

      第15條 暴風雷雨后,外用電梯的基座、電源、接地、過橋、暫設支撐等,要進行安全檢查。

      第16條 使用電梯,嚴禁超載。運輸物料不得超出護網。

      第四節 少先式起重機

      第17條 停機地點必須平整堅實,在樓板或屋面安裝時,底腳輪必須加墊。輪子走向與起重臂桿方向應平行,距離溝坑和建筑物的邊緣不得小于1米。

      第18條 起重伸臂夾角,一般不小于45度;固定伸臂時,應使用卡環。

      第19條 嚴禁任意增減或移動配重鐵。

      第20條 吊物時,應有人指揮。手扶機座要穩,不得左右擺動。

      第21條 提升重物到適當高度,應立即停止上升,不得依靠臂桿上的自動保險開關代替制動,也不準朝一個方向連續旋轉。

      第五節 蛙式打夯機

      第22條 蛙式打夯機手把上應裝按鈕開關,并包絕緣材料。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作業時,嚴禁夯擊電源線。

      第23條 在坡地或松軟土層打夯,嚴禁背著牽引。

      第六節 砂 輪 機

      第24條 砂輪機不準裝倒順開關,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

      第25條 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26條 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第27條 砂輪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不準使用。

      第28條 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后接觸工件。

      第七節 手 電 鉆

      第29條 手電鉆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30條 操作時,應先啟動后接觸工件。鉆薄工件要墊平墊實,鉆斜孔要防止滑鉆。

      第31條 操作時應用杠桿加壓,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

      第八節 倒 鏈

      第32條 倒鏈的鏈輪盤、倒卡、鏈條,如有變形和扭曲,嚴禁使用。

      第12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鉗工

      第1條 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不可用力過猛。鏨子、扁鏟有卷邊或裂紋,不得使用,頂部有油污要及時清除。

      第2條 使用手錘、大錘,不準戴手套。錘柄、錘頭上不得有油污,打大錘時,甩轉方向不得有人。

      第3條 使用鋼鋸,工件要夾牢,用力要均勻。工作將鋸斷時,要用手或支架托住。

      第4條 使用活扳手,扳口尺寸應與螺帽尺寸相符,不應在手柄上加套管。高空上操作應使用死扳手,如用活扳手時,要用繩子拴牢,人要系好安全帶。

      第5條 使用臺虎鉗,鉗把不得用套管加力或用手錘敲打,所夾工件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6條 在同一工作臺兩邊鑿、鏟物件,中間應設防護網。單面工作臺,要一面靠墻。

      第7條 檢查設備內部,要用安全行燈或手電筒,禁用明火。對頭重腳輕,容易傾倒的設備,一定要墊實撐牢。

      第8條 拆卸設備部件,應放置穩固。裝配時,嚴禁用手插入連接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墊鐵時,手指應放在墊鐵的兩側。

      第9條 在倒鏈吊起的部件下檢修、組裝時,應將鏈子打結保險,并必須用道木或支架等墊穩。

      第10條 設備清洗、脫脂的場地,要通風良好,嚴禁煙灰。清洗零件應用煤油。用過的棉紗、布頭、油紙等應收集在金屬容器內。

      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并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一般規定(十二篇)

      第一節 施 工 現 場第1條 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第2條 電工、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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