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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掛鉤、指揮人員及鋼絲繩使用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8 09:06:07 查看人數:29

      起重、掛鉤、指揮人員及鋼絲繩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起重、掛鉤、指揮人員及鋼絲繩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1 操作者必須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對工作現場應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進行工作。

      2 在高空作業區工作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并與操作人員取得密切聯系。

      3 集體操作時,一人指揮,分工明確,步調一致,保證安全。

      4 工作場地拆下來的包裝材料等,應堆放整齊及時清理。

      5 起吊前必須對所用的鋼絲繩、滑輪、吊鉤、墊木、纜繩等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使用。

      6 在現場嚴禁隨便松開或拆卸起重繩索,更不準拆卸電氣開關,安全標志、防護罩等。

      7 根據工件重量和形狀選擇的吊具和鋼絲繩,捆綁要牢固,棱角尖刃的地方要墊好。

      8 在操作過程中,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者,必須經指揮者同意,工作中嚴禁說笑和打鬧。

      9 吊物下面嚴禁有人停留,必須標注“危險信號。” (如“禁止跨越'禁戒線用紅布繩欄圍),

      10 起吊重物和設備時,必須掌握重心,保持、平衡,操作要平穩,安全可靠。不允許有歪斜、砸、碰、撞等現象發生。

      11 起吊重物時必須要注意通用橋式起重機司機的“十不吊”。

      12 起吊時應首先稍離地面試吊吊物移動時,指揮者必須在前面指揮帶路。

      13 鋼絲繩損壞或斷股時,應當更換.鋼絲繩當其表面鋼絲繩麼損、腐蝕鋼絲直徑4 0%以上時應當更換。

      14 鋼絲繩安全使用與管理

      1) 使用前必須檢查繩索是否有損壞。

      2) 鋼絲繩不得有急劇的曲折、環圈、跳絲或砸扁等缺陷。

      3) 鋼絲繩末端結成繩套時,最少用三個卡子,若用編結法時,其編結部分長度不少于鋼絲繩直徑的1 5倍,但最短不得短于300mm。

      4) 鋼絲繩嚴禁用打結的方法連接,卷揚用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5) 使用中如發現出有油現象(新繩例外),這表明鋼絲繩變

      形很大,應立即停止工作,進行檢查處理。

      6) 鋼絲繩應經常保持清潔,一般每年浸油一次,油料采用鋼絲繩油或汽缸油等(油溫不得超過30°c)。

      7) 捆綁或吊掛用鋼絲繩在第一次使用前,應規定工作負荷兩倍的重量進行10 m i n的靜力試驗(每隔六個月復檢一次),驗明沒有斷絲、斷裂或顯著變形時方可使用

      15 在起吊過程中,無論何人若發現操作方法和使用工具、設備發生故障或危險現象,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報告給指揮者和有關人員,采取改進措施進行糾正,保證安全。

      16工作結束后,要認真檢查、清理現場,做好現場的文明生產。

      第2篇 工貿企業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帶電設備區域內使用汽車吊、斗臂車時,車身應使用不小于16㎜2的軟 銅線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應設圍欄,并設置適當的警示標志牌。

      2.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準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應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3.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準超過制造廠的規定。不準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不 準超過暗溝、地下管線允許的承載力。

      4.作業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準小于表11-4的規定,且應設專人監護。

      表11-4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kv)1<1?1035~63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距離1.53.04.05.06.07.08.5
      5長期或頻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6汽車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 緊。車上操作室禁止坐人。

      7汽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 作。作業完畢后,應先將臂桿完全收回,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車式起重機除設計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準吊物行走。

      8汽車吊試驗應遵守gb5905《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維護與保養應遵守zbj80001《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維護與保養》的規定。

      9高空作業車(包括絕緣型高空作業車、車載垂直升降機)應按gb/t 9465-2008《高空作業車》標準進行試驗、維護與保養。

      第3篇 內燃和電動輪胎式起重機吊車操作規程

      1、行駛中應注意空中障礙物,防止碰撞。轉彎時應注意車身和吊桿有足夠的空間。電動輪胎吊移動時,要切斷電源,收好電纜,接電時,須用驗電筆驗電,要防止接錯。

      2、作業點選擇要合理,操作范圍內應無障礙,且應與架空障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在碼頭邊作業時,支腳嚴禁支撐在護欄坎上,吊車與碼頭邊線位置成“t”形,并將輪胎填妥塞牢。

      4、駕駛室門對江面時,嚴禁人員上下;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作業。

      5、作業前應先做空載試車(起升、下降、變幅和旋轉)后重載試剎車,確定有效后方可正式作業。

      6、操作中應思想集中,看清手勢,眼隨關走,余光了望,謹慎操作,起關平衡,松關輕準,穩中求快,當電動機沒有完全停止時,禁止反接起動。

      7、應根據吊桿角度和長度確定安全負荷量,當安全警報報警時,應立即將關放下。

      8、吊艙內貨,應將貨物移至勾頭鋼絲繩垂直位置時落腳打停后起吊,不準悠關和碰撞。

      9、嚴禁抽拔壓在下面的貨物或強提凍結和混凝澆注在地底的桿件等,不準起吊重量不明的貨物;嚴禁吊人(搶救除外,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落實好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10、操作中,若車身帶電,其他人員不得靠近,車上的司機必須雙腳迸跳下車,并迸跳出危險區域。

      11、在操作時,應防止鉤頭頂鈴。松鋼絲繩時,卷揚筒上至少保持三圈,以防拔根,并要防止鋼絲繩滑槽。

      12、吊重貨時,絞松和旋轉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脫鉤或吊臂下墜,放下貨物時要防止吊臂回彈引起折彎。

      13、操作中要隨時檢查鋼絲繩的情況,對不符合標準的鋼絲繩應立即更換。

      14、不準將吊起的貨物長時間在空中停留;不準利用限位開關停止各種機構動作;不準用兩臺吊車合吊一件貨物(特殊情況可按特殊使用規定執行);不準在電阻器或電阻片上烘烤物品。

      15、使用抓斗作業時,應按該機的起重負荷曲線表選用合適的抓斗,嚴禁超負荷作業,應隨時檢查卸克與鋼絲繩的變化情況。

      16、當風力達到7級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放下吊桿。

      第4篇 井架式平臺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架設場地要平整堅實,龍門架平臺要適合手推車,便于裝卸,井架四周高纜風繩拉緊,纜風繩要用鋼絲繩。

      2、起重機的制動器應靈活可靠。平臺的四角與井架不得相互擦碰,平合固定鎖和吊鉤必須可靠,并有保險裝置。

      3、龍門架或井架要和腳手架保留2米距離,垂直輸送混凝土和砂漿時,必須注意翻斗出料口靈活可靠,保證自動卸料。

      4、使用中,要經常檢查鋼絲繩子、滑輪、滑輪軸和導軌等情況,發現磨損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5、作業后,應將平臺降到最低為止,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第5篇 抓斗起重機的操作規程

      1.行車工必需指定地點上下車。進入崗位后應先打鈴后送電。操作手柄必需緩慢進行。

      2.操作鼓型控制器與主令控制器時。保證行車運行平穩,但在接近零位的地方稍快,以免弧光過長燒壞接觸點,機械完全停止運行后,才允許進行反向操作。嚴禁交談逗笑。操作中必需精力集中。

      3.抓斗必需做垂直方向運行,抓料時。不得用抓斗來拖拉料,嚴禁斜拉歪吊。抓斗必須提高到離開可能遇到障礙物0.5m以上

      4.行車在做水平移動時。以防止撞壞抓斗或發生其它事故。必需緩慢張開,抓斗抓料時。以保證抓斗張開后與礦槽、料倉有一定的距離,防止撞壞礦槽。

      5.禁止用終點開關和極限開關來切斷電源,行車抓斗升至距大梁300mm時必須停止。正常運行時。接近終點時速度應緩慢。

      6.當發現剎車不靈,工作中應時刻注意制動器是否處于良好狀態。剎不住閘輪時,不應因此而切斷事故開關,相反,應將兩個主令控制器同時打開到下降的最后一檔,使抓斗徐徐下降;當發現液壓泵失靈、抱閘不能張開時,嚴禁繼續操作,應切斷電源,進行檢查處置,處置不了時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7.未經允許,非崗位人員。不得進入崗位進行操作。必需穿戴好勞保用品,行車工人進入崗位操作時。不得穿非絕緣鞋進入崗位操作。

      8.嚴禁從行車橋架上翻越;運行中,嚴禁攀登運行中的行車。任何人發出停車信號都必須停車。運行中嚴禁修理一切機電設備行車抱閘失靈時嚴禁開車。任何人不得沿行車軌道走或逗留。除專業維修行車軌道人員外。

      9.小車必需停靠到主梁一端,行車檢修或停止使用時。抓斗必須落到地面。抓斗落到最低時,卷筒上余留的鋼絲繩不得少于三圈;當鋼絲繩有嚴重磨損,每捻距斷12絲,外表磨損到原來直徑的20%時,此鋼絲繩不能繼續使用。

      10.嚴禁用抓斗吊運設備和人員;嚴禁酒后開車。

      11.工具應放在工具箱內,各安全罩、照明燈具、消防器材、極限開關等必須完好。以免墜落傷人。

      第6篇 固定回轉起重機操作規程

      1、起重機應經特種設備檢測站檢測合格后在有效期內使用,司機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應經常檢查起重機安全狀況,嚴禁帶病作業。

      2、司機應持勞動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司機應穿戴好規定的勞護用品方準上崗,不得穿高跟皮鞋操作。

      3、起重機工作時不準任何人攀附在機械上檢修、保養等作業。司機室內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特別不能攜帶孩童,動機時應先關好車門。

      4、在起吊第一關貨物或起吊接近最大起重量貨物時須在吊離地面0.5米處進行試吊,確認無問題,方可開始作業。

      5、司機在每次動作變換前應注意觀察,確認沒有問題再鳴鈴示意,開始動作,情況不明時不準動作。

      6、在吊裝時做到七禁止:一禁止固定吊重載變幅;二禁止在貨物上、下面站人(包括吊運人員);三禁止斜拉吊甚至牽拉車船等,應垂直起吊;四禁止貨物從人頭頂越過;五禁止用腳伸入吊起的貨物下取放襯墊等物件;六禁止貨物套索或吊裝工具不合規定起吊;七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貨物。

      7、司機工作時應思想集中,謹慎開車,工作間隙時不準將重物懸空停留,工作時不談笑,不飲食,不干私活。

      8、作業完畢,須切斷總電源,將各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抓斗應妥善放在地上不懸空。司機應關鎖好門窗方準離開。

      第7篇 起重搬運工操作規程

      起重及搬運工操作規程

      1. 所有井上、井下起重都要遵守本工種技術規程。

      2. 起重工應熟悉設備的規格、重量、重心、起吊位置。

      3. 起重工應熟悉掌握鋼絲繩吊運計算公式與安全系數的驗算。鋼絲繩載荷重量=25dkg,式中d為鋼絲繩直徑。(mm)

      4. 起重前必須對所用起重工具,設備,保險裝置及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試驗,嚴禁使用已損壞、腐朽的起重工具和保險設備。

      5.搬運操作一般規定:

      5.1 凡從事搬運的工作人員,都要熟悉和執行本規程。

      5.2 搬運體積較大和比較沉重的機件時,應先制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方能施行。

      5.3 手動作業時,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其它人員一律聽從指揮,步調一致,嚴禁各行其事,嚴禁帶電搬運電氣設備。

      5.4 使用設備搬運機件時,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使用方法,懂得操作規程,并持有經考試合格的操作證進行操作。

      5.5 開工前要認真檢查運輸線路和現場情況,發現巷道支護不良,或有危及設備、人身安全和問題,應及時報請領導和有關單位處理,嚴禁冒險作業。

      5.6 使用平板車裝運設備時,要用方木墊好,方木比車稍寬,并捆綁牢固。

      5.7 使用礦車裝運設備時,要輕裝輕放,其最高點和巷道間的距離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禁止用翻斗車裝卸。

      5.8 電機車運輸大巷,禁止人力推運設備,確需人力推車時,應和運輸調度站聯系,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能推運。推運時,嚴禁放飛車。

      5.9 裝卸機件時,應先將工作地點的雜物清理干凈,裝卸中不準亂扔亂放,以免損壞機件。

      5.10搬運機件時,應注意周圍情況,不得壓壞電纜,風水管路和撞倒柵欄及通風設施。

      6.手拉葫蘆和滑輪組的使用:

      6.1 手拉葫蘆嚴禁超負荷使用,開工前要對葫蘆進行全面檢查,禁止使用滑鏈的葫蘆。

      6.2 手拉葫蘆不準改為單鏈使用。

      6.3 在拴吊手拉葫蘆時,要選好角度,同時檢查吊梁(或三角架)是否穩固可靠,能否承受吊拉物件的重量。在高空拴掛葫蘆時,必須佩戴保險帶。

      6.4 起吊重物,嚴禁用手摸、腳蹬。起吊重物離開地面時,要暫停吊拉,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再行起吊。

      6.5 下放起吊重物時,要慢慢穩住倒鏈,以防打滑突然下落。

      6.6 使用滑輪組時,要檢查下列項目:

      6.6.1鋼絲繩是否嚴重磨損和銹蝕。

      6.6.2各條繩子受力是否均勻。

      6.6.3吊掛滑輪組與鋼絲繩強度是否滿足要求。

      6.6.4開口滑輪組和手拉葫蘆時,應注意吊梁繩套等受力后的變化情況,吊起的重物下嚴禁站人。

      7.抬運、裝卸工作:

      7.1 抬運機件時,要互相呼應,齊起齊落,防止碰傷人員。

      7.2 超過100kg重的物件,嚴禁人員直接用肩扛或肩抬,要采取措施吊抬。抬運機件時,要注意繩扣變化,抬棍和繩子的承載力要與機件重量相適應。

      7.3 抬運大件時,要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嚴禁物件落地硬拉。

      8.絞車搬運:在使用絞車前,要檢查下列各項,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1 絞車壓柱、戧柱或錨桿及尾繩是否齊全可靠。

      8.2各部防護罩是否齊全可靠。

      8.3聯接螺栓是否齊全緊固。

      8.4手閘、信號是否靈活可靠。

      8.5絞車繩頭上固定,u型止銷軸、保險繩是否牢固可靠。

      8.6鋼絲繩在滾筒上纏繞是否整齊,斷絲磨損是否超過規程規定。

      9. 各聯結裝置要與吊、拉的機件重量相適應。

      10. 所使用的u型卡、繩套、滑輪等物件的安全系數必須在6.5倍以上。如滑輪系臨時裝置應設專人看管,看管人員應站在繩套外側,以免抽打致傷。

      第8篇 吊桿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認真執行流動機械《安全通則》及汽車駕駛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理配置鏈、鉤,檢查吊具有無變形、開裂、開焊等現象。

      第三條行駛時:

      1、吊臂升至不影響行車視線的位置,框架須向后傾,掛好鏈鉤。

      2、除緊急情況,禁止急剎車或高速急轉彎。

      3、行駛中,觀察好周圍(包括空中)情況。

      4、吊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應倒車低速行駛,貨物要捆牢。

      5、吊桿重載時,貨物底部距地面不少于20cm,框架須向后傾,行程不準超過50m。

      第四條作業時:

      1、按負荷曲線圖的規定作業。

      2、行駛中應低速轉彎。

      3、發現有人在吊起的貨物上進行拆卸、加固、捶打應停止操作并予以制止。

      第五條作業中不準:

      1、前傾大臂或長距離高舉貨物行駛。

      2、利用慣性悠鉤作業或斜拉歪拽。

      3、用前面鏈鉤或單鏈鉤吊貨。

      4、鏈鉤在吊桿上纏繞使用。

      5、直接裝卸鐵路車輛內的貨物。

      6、吊運易燃、易爆、危險品行駛。

      第六條作業結束,將機械停放在安全地點,拉上手剎車,大臂垂直降到最低位置。

      第9篇 自立式起重架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架的卷揚機部分應執行jcj 33—2001第4.7節的規定。

      2.起重架的架設場地應平整夯實,立架前應先將四條支腿伸出,調整絲桿宜懸露50mm,并應用枕木與地面墊實。

      3.架設前,應檢查并確認鋼絲繩與纜風繩正常,架設地點附近5m范圍內不得有非作業人員。

      4.架設時,卷揚機應用慢速,在兩節接近合攏時,不宜出現沖擊。合攏后應先將下架與底盤用連接螺栓緊固,然后安裝并緊固上下架連接螺栓,再反向開動卷揚機,將架設鋼絲繩取下,最后將纜風繩與地錨收緊固定。

      5.當架設高度在10~15m時,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om應增設一組纜風繩,并應與建筑物錨固。

      6.作業前,應檢查并確認超高限位裝置靈敏、可靠。

      7.提升的重物應放置平穩,嚴禁載人上下。吊籠提升后,下面嚴禁有人停留或通過。

      8.在五級及以上風力時應停止作業,并應將吊籠降到地面。

      9.作業后,應將吊籠降到地面,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第10篇 雙梁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工作前

      a. 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

      b.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c.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d.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e.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f.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g.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h.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 做好交接班工作。

      4單梁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4.1工作前

      a.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c.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 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c.發現異常,立即停機,切斷電源,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4.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做好交接班工作。

      5龍門/半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5.1工作前

      a.操作者按點檢卡片的要求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松開夾軌器。

      5.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視線不清楚時,起重機行使、通過,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e.起重機龍門架、起重小車在正常起吊過程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f.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g. 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鋼絲繩。

      h.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i.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⑥歪拉斜掛不吊;

      ⑦ 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 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⑨ 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⑩ 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j.操作者應密切注視運行方向及其附近有無人或障礙物。

      k.露天作業的龍門式起重機,當工作結束后應將其中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級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其中機用夾軌鉗鎖定。

      5.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刀開關手柄,切斷電源,夾緊夾軌或其中機防風錨鎖定。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 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11篇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3、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7、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8、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1、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2、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1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14、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15、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12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1.5345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11.524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上一頁12下一頁(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起重、掛鉤、指揮人員及鋼絲繩使用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1 操作者必須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對工作現場應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進行工作。2 在高空作業區工作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并與操作人員取得密切聯系。3 集體操作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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